最新业主委员会章程
业主委 员会章程范本

业主委员会章程范本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规范本小区业主委员会(以下简称“业委会”)的运作,维护全体业主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物业管理条例》等相关法律法规,结合本小区的实际情况,制定本章程。
第二条本业委会名称为“小区名称业主委员会”。
第三条业委会是本小区业主大会的执行机构,由业主大会选举产生,向业主大会负责并报告工作。
第四条业委会的宗旨是代表和维护全体业主在物业管理活动中的合法权益,促进物业管理的规范、有序、健康发展,提高小区的居住品质。
第二章业委会的组成与任期第五条业委会由具体人数名委员组成,设主任 1 名,副主任具体人数名。
第六条业委会委员应当是本小区业主,并符合下列条件:1、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2、遵守国家有关法律、法规;3、遵守业主大会议事规则、管理规约,模范履行业主义务;4、热心公益事业,责任心强,公正廉洁;5、具有一定的组织能力和协调沟通能力。
第七条业委会委员每届任期具体年限,可以连选连任。
第八条业委会委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其委员资格自动终止:1、因物业转让、灭失等原因不再是本小区业主的;2、丧失民事行为能力的;3、依法被限制人身自由的;4、法律、法规以及管理规约规定的其他情形。
第九条业委会委员出现空缺时,应当按照业主大会的规定及时补足。
第三章业委会的职责第十条业委会履行下列职责:1、召集业主大会会议,报告物业管理的实施情况;2、代表业主与业主大会选聘的物业服务企业签订物业服务合同;3、及时了解业主、物业使用人的意见和建议,监督和协助物业服务企业履行物业服务合同;4、监督管理规约的实施;5、业主大会赋予的其他职责。
第十一条业委会应当督促违反物业服务合同约定逾期不交纳物业服务费用的业主,限期交纳物业服务费用。
第十二条业委会应当积极配合相关行政管理部门,做好物业管理区域内的治安、环保、卫生等方面的监督管理工作。
第四章业委会的会议第十三条业委会会议分为定期会议和临时会议。
小区业主委员会章程模板

小区业主委员会章程模板小区业主委员会章程模板如何制定小区业主委员会章程?下面是小编给大家整理收集的小区业主委员会章程模板,供大家阅读参考。
小区业主委员会章程模板1第一章总则第一条本会是本物业管理区域内代表全体业主对本物业实施自治管理的组织。
本会由业主大会选举产生,业主委员会应当由业主担任。
本会是业主大会的常设机构,对业主大会负责。
第二条本会接受物业管理行政主管部门的监督与指导。
第三条本章程所称业主是指房屋所有权人和土地使用权人。
第四条本会代表全体业主的合法权益,实行业主自治与专业化管理相结合的管理体制,保障物业的合理与安全使用,维护本物业区域的公共秩序,创造整洁、优美、安全、舒适、文明的环境。
第二章组织与职责第五条第一届业主委员会,由物业管理行政主管部门指导开发建设公司或物业管理公司、业主代表组成筹委会,筹委会推荐本会候选人名单,提交第一次业主大会选举产生。
第六条本会设委员__________名,其中主任一名,副主任__________名,本会主任、副主任在全体委员中选举产生。
本会聘任执行秘书(或秘书长)一名,负责处理本会日常事务。
执行秘书可以不是委员或业主。
本会主任、副主任、执行秘书为专职或兼职。
第七条本会权利:1.召集和主持业主大会;2.与物业管理公司议定管理服务费、物业维修基金等费用的收取标准及使用方法;3.采用招标或其他方式,聘请物业管理企业对本物业进行管理,并与其签订管理合同,经业主大会同意后负责履行;4.与物业管理单位议定年度管理计划、年度用费概预算及决算报告;5.检查、监督物业管理公司的物业管理工作;6.修订业主公约、本会章程。
第八条本会义务:1.筹备业主大会并向业主大会报告工作;2.执行业主大会通过的各项决议;3.贯彻执行并督促业主遵守物业管理及其他有关法律、政策规定,对用户开展多种形式的宣传教育;4.保障本物业各项管理目标的实现;5.执行政府部门对本物业的管理事项提出的指令和要求;6.本会作出的决定,不得违反法律、法规政策,不得违反业主大会的决定,不得损害业主的公共利益。
2023业主委员会章程正规范本(通用版)

业主委员会章程第一章总则第一条目的和任务为了更好地管理、维护和发展小区的公共利益,提高住户的居住环境和生活质量,遵守国家相关法律法规,根据《物权法》等相关规定,制定并执行本章程。
第二条定义和范围1.业主:指在小区内合法拥有房产,并按照规定处理相关费用的住户。
2.业主委员会:指由业主选举产生的,代表业主利益、负责协调小区内事务的组织机构。
3.小区:指本章程所管辖的住宅小区。
第三条章程权威性本章程是小区内的有约束力的规章制度,所有业主均应遵守并支持其执行。
第二章业主委员会的组成和选举第四条委员会成员1.业主委员会由不少于3人、不多于9人组成,包括主任、副主任和普通委员。
2.主任由业主委员会成员中选举产生,主持并代表业主委员会。
3.副主任由业主委员会成员中选举产生,协助主任完成工作,并在主任无法履行职务时代理主任职责。
第五条选举程序1.业主委员会的选举应在小区业主大会上进行。
2.业主委员会的成员由小区业主自行提名,并通过秘密投票方式选举产生。
3.选举产生的业主委员会成员须经全体业主大会表决通过后生效。
第六条任期和连任1.业主委员会的任期为2年,自选举产生之日起计算。
2.同一人连续担任业主委员会成员的时间不得超过两个任期。
3.业主委员会成员任期届满后,应重新进行选举产生新一届业主委员会。
第三章业主委员会的职责和权力第七条职责业主委员会依法管理和维护小区共有财产,维护小区内业主的合法权益,协调解决小区内的纠纷和问题,推动小区内的发展。
第八条权力业主委员会有权对小区内的公共设施、绿化景观、安全防范、环境卫生等进行管理、维护和改善,有权监督和督促相关部门和单位落实相关责任和义务,有权向业主大会提出合理的建议和意见。
第四章业主大会和委员会的运作第九条业主大会1.业主大会是小区业主的最高决策机构,由全体业主组成。
2.业主大会由业主委员会定期召开,每年至少召开一次,可以根据需要召开临时会议。
3.业主大会有权决定小区内的重要事项,并对业主委员会的工作进行监督和指导。
最新的《业主委员会章程》

最新的《业主委员会章程》最新的《业主委员会章程》业主委员会负责制定出业主委员会章程。
业主委员会章程主要反映出业主委员会的宗旨,是规范业主委员会的行为、保障业主委员会达到其目的的原则性文件。
以下是业主委员会章程正文内容,仅供参考。
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维护小区业主的合法权益,明确业主与建设单位、物业管理公司三方的权利义务关系,规范业主、业主大会与业主委员会的组织与行为,根据国务院颁布的《物业管理条例》及建设部颁布的《业主大会规程》制定本章程。
第二条业主大会由该小区全体业主组成,于年月日在小区经政府有关部门指导下成立。
第三条业主大会下设业主委员会于年月日在小区由第届业主大会选举产生。
第四条业主委员会全称: .第五条业主委员会地址: .第六条业主委员会主任为小区业主委员会的代表人,对内行使业主大会所授予的权力,对外代表业主大会和业主委员会。
第七条本章程的宗旨是代表和维护本物业全体业主、使用人的合法权益,保障物业的合理与安全使用,维护本物业区域内的公共秩序,创造整洁、优美、安全、舒适、文明的居住环境。
第八条本章程自生效之日起,即成为规范业主大会、业主委员会的组织与行为,业主、业主大会与业主委员会之间权利义务关系的,具有法律约束力的文件。
业主委员会依据本章程的规定,行使权利,履行义务。
第二章业主和业主大会第一节业主第九条小区的房屋所有权人为小区业主,包括享有物业产权的个人、公司或其他组织。
建设单位以不予出售的自营部分产权可成为业主。
房屋所有权人为两人以上时,房屋所有权共有人共同作为物业业主。
经房屋所有权人授权,房屋承租人可以行使业主依据本章程所享有的权利。
业主按照其拥有的投票权享有权利,承担义务。
第十条房屋产权证书是证明房屋所有人为业主的充分证据,在小区开发商未协助房屋所有人办理房屋产权证之前,购房合同或其他房屋所有权证明是证明房屋购买人为业主的证据。
第十一条业主享有下列权利:(一)按照物业服务合同的约定,接受物业管理企业提供的服务;(二)提议召开业主大会会议,并就物业管理的有关事项提出建议;(三)提出制定和修改业主公约、业主大会议事规则的建议;(四)参加业主大会会议,行使投票权;(五)选举和罢免业主委员会委员,并享有被选举权;(六)监督业主委员会的工作;(七)监督物业管理企业履行物业服务合同;(八)对物业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和相关场地使用情况享有知情权和监督权;(九)监督物业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专项维修资金(以下简称专项维修资金)的管理和使用;(十)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权利。
小区业主委员会章程

小区业主委员会章程一、总则为了规范小区内业主的权益保护和管理事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等相关法律法规,制定本章程。
二、组织机构1. 小区业主委员会(以下简称“委员会”)是由小区内业主自愿组成的,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社区组织。
2. 委员会设主任、副主任若干名,由业主大会选举产生,任期为三年。
主任负责召集和主持委员会会议,副主任协助主任工作。
3. 委员会成员应当遵守法律法规,维护业主共同利益,不得利用职权谋取私利。
三、职责和权力1. 维护业主的合法权益,代表业主与开辟商、物业公司等进行商议和沟通,解决业主之间的纠纷。
2. 监督小区内设施设备的维修、保养和管理情况,确保小区环境的安全、卫生和良好。
3. 组织业主大会和业主代表会议,听取业主的意见和建议,制定小区管理规定和相关政策。
4. 管理小区的共用设施和公共场所,制定使用规则,维护公共秩序和安全。
5. 筹集和管理小区的公共经费,确保资金使用的透明和合理。
6. 协助相关部门进行小区安全防范工作,保障业主的人身和财产安全。
7. 定期向业主报告委员会工作情况和重要决策,接受业主监督。
四、业主大会1. 业主大会是小区业主的最高权力机构,由全体业主组成。
2. 业主大会由委员会召集,每年至少召开一次。
召开业主大会应提前15天通知业主,并告知会议议程。
3. 业主大会的主要职责包括:选举委员会成员,审议和通过小区管理规定、收费标准、重大工程建设等事项。
4. 业主大会的决议应当经过全体业主的表决,以过半数业主的允许为有效。
五、业主代表会议1. 业主代表会议是业主大会的常设机构,由业主选举产生。
2. 业主代表会议由委员会召集,每年至少召开两次。
召开业主代表会议应提前7天通知业主代表,并告知会议议程。
3. 业主代表会议的主要职责包括:审议和建议小区管理规定的修改、小区公共设施的维修和改建、物业服务质量等事项。
4. 业主代表会议的决议应当经过业主代表的表决,以过半数代表的允许为有效。
小区业主委员会章程(精选3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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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年**月**日第一届业主代表大会第一次会议通过)区域范围东到*****路,西与*****,与*****,北*****。
第一章总则第一条坚持党的领导,接受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和社区居委会的指导和监督。
其次条管理事项范围:******(包括共用场地、公共设施及纳入物业管理的其他共同事项,凡业主大会争论打算纳入物业管理范围由全体业主共同担当的事项应具体列举)。
第三条业主委员会是本物业管理范围内代表全体业主实施管理的自治组织。
业主委员会由全体业主推选代表,由代表组成业主代表大会选举产生的。
业主委员会是业主代表大会的执行机构,对业主代表大会负责。
接受业主代表大会和业主监督。
第四条业主委员会宗旨:代表全体业主,维护全体业主的合法权益。
保障物业的合理、平安使用,维护本物业管理区域内的公共秩序,制造平安、干净文明的环境。
第五条本章程所称业主是指房屋全部权人和土地使用权人。
其次章组织及职责第六条业主委员会组成人员共十三名。
其中主任委员一人,副主任委员四人,执行秘书一人。
主任委员由委员会全体会议选举产生。
第七条业主委员会任期三年,其成员可连选连任。
第八条业主委员会依法享有下列权利:1.如今和主持业主代表大会;2.监督物业管理单位执行物业管理合同的状况;3.管理物业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修理基金;4.监督公共建筑、公共设施、公共场地的合理使用。
经业主代表大会授权,业主委员会可以行使下列权利:1.采纳投标或其他方式,聘请物业管理单位管理物业,并代表全体业主与其签订合同;2.与物业管理单位议定服务费等费用的收取标准及使用方法;3.与物业管理企业议定年度管理方案,年度费用概算及决算报告;4.修理基金的使用及修理基金不够使用时,提出筹集修理资金方案;5.制定本物业管理区域涉及业主共同利益的规章制度;6.争论打算业主代表大会赐予其成员的津帖安排;7.业主代表大会授予的其他权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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小区业主委员会章程

小区业主委员会章程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保障小区业主的合法权益,促进小区和谐发展,规范小区管理秩序,根据《住宅区业主委员会暂行条例》和相关法律法规,制定本章程。
第二条业主委员会是小区内业主的利益代表组织,依法享有管理小区公共事务、监督物业公司、维护业主共同权益的权力。
第三条业主委员会必须依法在小区内依法成立,并遵守国家法律、法规和政策。
第二章组织形式第四条业主委员会设主任委员一人,副主任委员若干人,委员若干人。
第五条主任委员和副主任委员由全体业主自愿报名中选,委任期限为三年。
第六条委员由小区内业主自愿报名中选,委任期限为两年。
第七条业主委员会由主任委员召集委员会议,讨论和决策小区事务。
第八条业主委员会必须在成立后三个月内选举小区业主委员会的主任委员、副主任委员和委员。
第三章选举程序第九条选举主任委员、副主任委员和委员必须采取公开、公平、公正的方式进行。
第十条选举主任委员、副主任委员和委员的最低投票率不得少于小区业主总数的三分之一,并获得过半数选票。
第十一条主任委员、副主任委员和委员的选举结果由选举监察委员会向业主公示,并进行正式确权。
第四章权力与责任第十二条业主委员会的权力和责任主要包括:(一)组织居民自治,制定小区公共秩序和管理规范。
(二)监督物业公司履行合同责任,评定物业公司服务质量。
(三)管理小区公共设施和环境卫生。
(四)处理小区内纠纷和投诉,维护社区和谐。
(五)代表业主与相关部门进行沟通和协调。
第五章工作程序第十三条业主委员会主任委员负责召集委员会议,并确保会议的顺利进行。
第十四条业主委员会会议应当在七日前以书面形式通知全体委员,并附上会议议程和相关材料。
第十五条业主委员会会议的决议是以简单多数表决通过。
第十六条业主委员会会议的决议具有法律效力,并对全体业主具有约束力。
第十七条业主委员会会议应当做好会议记录,并及时向全体业主公示。
第六章公示与监督第十八条业主委员会应当将业主委员会组成人员名单、工作计划、工作报告、会议纪要以及财务收支情况等公示于小区明显位置,接受业主监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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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组织名称、地址
名称:
地址:
所辖区域范围:
第二条性质和宗旨
业主委员会是本物业管理区域范围内代表全体业主对物业实施自治管理的组织。
由业主大会(业主代表大会)选举产生,是业主大会(业主代表大会)的常设机构,对业主大会(业主代表大会)负责。
其宗旨是:
代表和维护全体业主的合法权益,保障物业的合理、安全使用,维护本物业管理区域内的公共秩序,创造整洁、安全、舒适的居住环境。
第三条委员会自当地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核准登记之日起成立,并接受其监督与指导。
第四条本章程所称业主,是指本物业管理区域内各类住宅的非住宅房屋及其他各类物业和产权所有人。
第二章组织机构和职责
第五条第一届业主委员会由当地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会同开发建设单位,在街道办事处配合下组织业主召开第一次业主大会(业主代表大会)选举产生。
以前建成的各类房屋或住宅区(包括公有住房出售后的住宅区),按物业管理区域,由当地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会同开发建设单位或原产权单位,在街道办事处配合下组织业主召开第一次业主大会(业主代表大会),选举产生业主委员会。
业主委员会选举产生后,15日内持成立业主委员会登记申请书、委员会成员名单和委员会章程到当地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办理登记手续。
第六条业主大会由本物业管理区域的全体业主参加,业主人数较多的,应当按栋或单元推选业主代表,组成本物业管理区域的业主代表大会。
业主大会(业主代表大会)必须有半数以上的业主(业主代表)出席才能举行,业主可以委托其代理人出席大会。
产权性质单一的写字楼、商场、大厦、居住区、工业区等,业主大会(业主代表大会)由业主自行产生。
第七条第一次业主大会(业主代表大会)按下列程序召开:
1.由大会筹备组介绍大会筹备情况;
2.由大会筹备组介绍业主委员会候选人情况;
3.业主大会(业主代表大会)的成员投票选举产生业主委员会成员。
第八条业主大会(业主代表大会)每年至少召开一次,业主委员会负责在会议召开7日之前将大会召开日期和内容送达每位业主(业主代表)。
经10%以上业主(业主代表)提议,委员会应在接到提议后15天内,就其提议的内容召开临时业主大会(业主代表大会)。
大会对提出的议案已作出决定的,业主(业主代表)在半年内不得以同一内容再提议召开临时业主大会(业主代表大会)。
业主大会(业主代表大会)应按栋或按业主人数的一定比例邀请非业主的房屋使用人列席会议。
第九条业主大会(业主代表大会)的决定,由出席会议的业主(业主代表)投票表决,过半数以上通过。
第十条委员会设委员名(根据实际情况设定,不得少于5人),其中主任一名,副主任名。
主任、副主任在全体委员会中选举产生。
第十一条委员会每届任期三年,委员可连选连任。
根据工作需要,委员会聘任专职或兼职执行秘书一名,负责处理委员会日常事务;街道办事处、公安派出所等有关部门也可以参加委员会管理工作。
第十二条委员会权利
1.召集和主持业主大会(业主代表大会);
2.制定委员会章程,代表业主、使用人,维护其合法权益;
3.在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的组织或指导下,采取公开招标或其他方式,选聘或者解聘物业管理企业,与物业管理企业订立、变更或者解除物业管理服务合同;
4.审定物业管理企业提出的物业管理服务年度计划、年度财务预决算、住宅配套工程和重大的维修项目计划;
5.负责维修基金的筹集、使用和管理;
6.监督公共建筑、公共设施的合理使用;
7.组织换届改选业主委员会;
8.提出修订业主公约、委员会章程的议案;
9.监督、检查各项管理工作的实施情况及各项规章制度的执行情况;
10.业主大会(业主代表大会)赋予的其他职责和权利。
第十三条委员会义务
1.向业主大会(业主代表大会)报告工作;
2.执行业主大会(业主代表大会)通过的各项决议、决定;
3.接受业主和使用人的监督;
4.听取业主和使用人的意见和建议,监督物业管理企业的管理服务活动;
5.协助物业管理企业落实各项管理工作,协助物业管理企业收缴物业管理的有关费用;
6.涉及全体业主利益的有关事项决定,应书面或口头通告,也可张贴公布。
其中重大事项,必须经业主大会(业主代表大会)通过;
7.建立业主委员会档案制度;
8.自觉接受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及各有关行政主管部门和物业所在地人民政府的监督指导;
9.委员会作出的决定,不得违反法律、法规、规章和规范性文件,不得违反业主大会(业主代表大会)的决定,不得损害公共利益。
第十四条经业主大会(业主代表大会)同意,委员会主任、副主任和执行秘书可获得适当津贴。
1.主任:
2.副主任:
3.执行秘书:
第十五条委员会会议每月召开一次,由主任召集、主持,主任因故缺席时,由副主任主持。
有三分之一以上的委员会提议或主任、副主任认为有必要时,可召开特别会议。
第十六条委员会召集人应在会议召开7日之前将会议召开日期和内容送达每位委员。
如会议讨论重大事项,可以邀请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及政府有关部门(街道办事处、派出所等)、物业管理单位的人员和非业主使用人代表参加会议,但上述人员没有表决权。
当本物业管理区域的物业有三分之一以上为出租时,必须聘请承租人代表列席委员会会议,但没有表决权。
第十七条委员会决定问题,采取少数服从多数的原则。
第十八条委员会会议必须做好记录,并由会议主持人签署后存档。
涉及重大问题应由与会全体委员签署。
第三章委员
第十九条业主委员会委员必须符合下列条件:
1.是本物业管理区域内业主;
2.能够遵守物业管理法规、规章、规范性文件和业主公约、业主委员会章程;
3.有一定组织能力和必要工作时间,能够较好履行业主委员会成员职责;
4.品行端正无劣迹;
5.热心公益事业。
第二十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员不得担任委员会委员,已担任的须停任,并由下次业主大会(业主代表大会)确认:
1.已不是本物业管理区域的业主;
2.无故缺席委员会会议连续3次以上;
3.因健康原因丧失履行职责的能力;
4.有违法犯罪行为被司法部门认定的;
5.其他原因不适宜担任委员的。
第二十一条委员停任时,必须在停任半个月内将由其管理、保存的委员会各种资料和财物移交给委员会。
第二十二条委员会委员缺额时,应在下一次业主大会(业主代表大会)召开时予以补选;缺额人数较多时,可召开临时业主大会(业主代表大会)予以补选。
第二十三条业主委员会主任的职责
1.负责召开业主委员会会议;
2.负责召开业主大会(业主代表大会);
3.代表业主委员会对外签约或签署文件;
4.核定维修基金帐目;
5.经业主大会(业主代表大会)或业主委员会授权的其他事项。
第二十四条委员的权利和义务
1.权利
(1)参加委员会组织的有关活动;
(2)参与委员会有关事项的决策;
(3)具有对委员会的建议和批评权。
2.义务
(1)遵守本会章程;
(2)执行本会的决议,完成本会交办的工作;
(3)参加本会组织的会议、活动和公益事业;
(4)向本会的工作提供有关资料和建议。
第二十五条业主委员会主任每届期满必须进行一次财务审计和工作述职报告;离任时应进行离任审计,发现问题应及时纠正和查处。
第四章经费
第二十六条委员会经费由费用中支出。
第二十七条委员会的经费开支包括:业主大会(业主代表大会)和委员会会议;有关人员津贴;必要的日常办公等费用。
经费收支帐目由物业管理公司负责管理,每季度向委员会汇报,每年度向业主公布。
第五章附则
第二十八条本章程或本章程的修订经业主大会(业主代表大会)通过后生效,本章程未尽事项由业主大会(业主代表大会)补充。
业主大会(业主代表大会)通过的有关本章程的决定都是本章程的组成部分。
第二十九条业主委员会制定和修订后的章程,应报当地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备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