仓储合同是实践性合同或诺成性合同之我见示范文本

合集下载

仓储合同的详细解释8篇

仓储合同的详细解释8篇

仓储合同的详细解释8篇第1篇示例:仓储合同是指货主委托仓储人对其货物进行贮存、保管、管理和代理发货等一系列服务的合同。

在现代商业活动中,仓储合同发挥着重要的作用,对货主和仓储人之间的权利和义务进行了明确规定,有效地保护了双方的合法权益。

本文将对仓储合同的相关内容进行详细解释,以帮助读者了解仓储合同的具体内容和要点。

仓储合同是指货主与仓储人之间就货物的贮存、保管、管理和代理发货等事项所订立的合同。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的规定,仓储合同是一种服务合同,是双方当事人就货物的贮存和管理等事项所订立的合同。

在仓储合同中,货主是指委托仓储人对其货物进行贮存、保管、管理和代理发货等服务的一方,仓储人是指承接货主委托,对其货物进行贮存、保管、管理和代理发货等服务的一方。

在仓储合同中,通常会包括以下几个重要条款:1. 货物的交接:货主应当将货物交付给仓储人,并按照约定的标准进行包装。

仓储人则应当对货物进行验收,并对货物的数量、质量、包装等进行核对和记录,确保货物的完好无损。

2. 货物的贮存和管理:仓储人应当按照货主的要求对货物进行贮存和管理,并采取必要的措施保障货物的安全和完整。

仓储人还应当对货物进行分类、标识和定期清点,确保货物的清晰管理。

3. 保险和风险的分担:通常情况下,仓储人在货物贮存期间应当购买适当的货物保险,保障货物在贮存期间发生意外损失时能够得到合理的赔偿。

仓储人对于货物的破损、丢失或灭失等情况,应当承担相应的责任。

5. 合同的解除和违约责任:如果一方当事人违反了仓储合同中的约定,导致货物损失或无法交接等情况,另一方当事人有权解除合同,并要求违约方承担相应的违约责任。

货主应当对委托的货物进行合理的包装和标识,以确保货物在贮存和管理期间不会发生损坏或丢失。

仓储人应当对货物的贮存环境和安全设施进行充分的检查和维护,确保货物的安全无虞。

双方当事人在签订合同时应当明确约定货物的贮存期限、费用支付方式、争议解决方式等详细内容,以避免发生纠纷。

仓储合同是实践性合同或诺成性合同之我见(示范合同)

仓储合同是实践性合同或诺成性合同之我见(示范合同)

( 合同范本 )甲方:乙方:日期:年月日精品合同 / Word文档 / 文字可改仓储合同是实践性合同或诺成性合同之我见(示范合同)The contract concluded after the parties reached a consensus through equal consultations stipulates the mutual obligations and the rights they should enjoy.仓储合同是实践性合同或诺成性合同之我见(示范合同)仓储合同是实践性合同或诺成性合同之我见摘要:有关仓储合同是实践性还是诺成性合同长期存在争议,笔者剖析这两种观点后,结合我国现行立法,认为:仓储合同应为实践性合同,可约定为诺成性合同的观点。

关键词:仓储合同、保管合同、合同成立、合同生效、实践性、诺成性、交付标的物、交付仓储物绪论有关仓储合同是实践性合同还是诺成性合同,我国法学界长期存在着争议,即存在仓储合同是“实践性或诺成性”的两个截然相反的观点。

本文所指的仓储合同,也称仓储保管合同,是指双方当事人约定,一方为他方提供仓储保管服务,另一方支付仓储费的合同。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以下简称《合同法》)第381条规定:“仓储合同是保管人储存存货人交付的仓储物,存货人支付仓储费的合同”,确定了仓储合同的法律定义。

《合同法》颁布前,大多数学者主张“仓储合同不同于保管合同,应为诺成性合同。

根据我国《仓储保管合同实施细侧》条5条规定,“根据存货方的委托储存计划和保管方仓储能量,双方依法就合同的主要条款协商一致,由双方法定代表人或授权的经办人签字、单位盖公章或合同专用章,合同即成立”。

[1]即确定了仓储合同为诺成性合同的法律依据。

但当时也有人主张,“仓储合同应与其他保管合同一样,为实践性合同”。

2《合同法》颁布实施以后大多数人认为:“《合同法》382条规定‘仓储合同自成立时起生效’,说明仓储合同是诺成合同、《合同法》并未规定仓储合同以交付仓储物为合同成立要件。

仓储合同示范文本3篇

仓储合同示范文本3篇

仓储合同示范文本3篇全文共3篇示例,供读者参考篇1仓储合同示范文本甲方(仓储方):(甲方名称)住所地:(甲方地址)法定代表人:(甲方法定代表人)联系电话:(甲方联系电话)乙方(委托方):(乙方名称)住所地:(乙方地址)法定代表人:(乙方法定代表人)联系电话:(乙方联系电话)鉴于,甲方是一家具有仓储资质的公司,拥有完善的仓储设施和管理团队;乙方希望委托甲方对其商品进行仓储服务,双方经友好协商,达成如下协议:第一条服务内容1.1 甲方同意接受乙方委托,对其商品进行仓储服务,包括但不限于货物的入库、出库、库存管理等服务。

1.2 乙方应按照约定的时间和数量将货物交付给甲方,确保货物的数量和质量与甲方签收单一致。

1.3 甲方应按照乙方的要求对货物进行妥善保管,保证货物的完整性和安全性。

第二条服务费用2.1 乙方应按照约定的服务内容支付相应的服务费用,具体金额由双方协商确定。

2.2 服务费用应在货物交付给甲方后的一定时间内支付清楚,逾期支付将按照约定的利率计算滞纳金。

第三条责任与义务3.1 甲方应对乙方的货物进行严格保管,确保货物不受损失、毁坏或丢失,并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

3.2 乙方应保证交付给甲方的货物符合法律法规的要求,如发生质量问题,由乙方承担相关责任。

3.3 双方应积极配合,及时沟通,确保合作顺利进行,如发生争议,应友好协商解决。

第四条违约与解除4.1 若任何一方发生违约行为,应承担相应的违约责任,并赔偿因此造成的损失。

4.2 若因不可抗力等原因导致无法履行合同,双方均可解除合同,但应及时通知对方,并协商解决相关事宜。

第五条保密条款5.1 双方应保守对方的商业秘密,不得向第三方透露相关信息,不得利用他方的商业秘密谋取不当利益。

5.2 对于因履行本合同而获知的商业秘密,双方应在合同解除后继续承担保密义务。

第六条争议解决6.1 在履行合同过程中,如发生争议,双方应友好协商解决,若协商不成,应提交给所在地法院进行诉讼解决。

物理法规与实务案例

物理法规与实务案例

仓储合同特征案例2004年6月3日,某市盛达粮油进出口有限责任公司(下称盛达公司)与该市东方储运公司签订一份仓储保管合同。

合同主要约定:由东方储运公司为盛达公司储存保管小麦60万公斤,保管期限自2004年7月10日至11月10日,储存费用为50000元,任何一方违约,均按储存费用的20%支付违约金。

合同签订后,东方储运公司即开始清理其仓库,并拒绝其他有关单位在这三个仓库存货的要求。

同年7月8日,盛达公司书面通知东方储运公司:因收购的小麦尚不足10万公斤,故不需存放贵公司仓库,双方于6月3日所签订的仓储合同终止履行,请谅解。

东方储运公司接到盛达公司书面通知后,遂电告盛达公司:同意仓储合同终止履行,但贵公司应当按合同约定支付违约金10000元。

盛达公司拒绝支付违约金,双方因此而形成纠纷,东方储运公司于2000年11月21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请求判令盛达公司支付违约金10000元。

1. 东方储运公司的诉讼请求予以支持吗,请说明理由?2.仓储管理合同特征有哪些?1、东方储运公司的诉讼请求能得到支持。

理由:盛达公司属于预期违约2、仓储合同属于双务、有偿、诺成合同(仅供参考)本案中,仓储保管合同已经成立且生效,盛达公司通知合同终止履行的行为属于违约行为,故东方储运公司有权要求对方支付合同约定的违约金。

案例2:原告李某诉称,2004年原告承包了冷库,2004年9月5日翟某与李某签订仓储合同,约定储存苹果为160吨,每吨160元。

合同签订后,翟某说资金紧张,暂时不能支付2万元的定金,写下欠条一张。

合同约定,自2004年9月5日后开始入库,可被告迟迟不见行动,过一段时间后,原告问被告,被告说这个库我一定包,等一段时间再入库。

直到最后,被告也未储存苹果,造成原告的冷库闲置一季。

减去各种费用,被告应支付原告因其违约而造成的各种损失48000元。

法院判决如下:被告翟某于本判决生效后七日内赔偿原告损失30000元。

判决生效后,翟某不服,向检察机关申诉。

仓储合同的详细解释「精选3篇」

仓储合同的详细解释「精选3篇」

仓储合同的详细解释「第一篇」此文档协议是通用版本,可以直接使用,符号*表示空白。

【定义】仓储合同是保管人储存存货人交付的仓储物,存货人支付仓储费的合同。

【合同生效时间】仓储合同自成立时生效。

【特别物品的储存】储存易燃、易爆、有毒、有腐蚀性、有放射性等危急物品或者易变质物品,存货人应当说明该物品的性质,供应有关资料。

存货人违反前款规定的,保管人可以拒收仓储物,也可以实行相应措施以避开损失的发生,因此产生的费用由存货人担当。

保管人储存易燃、易爆、有毒、有腐蚀性、有放射性等危急物品的,应当具备相应的保管条件。

【入库仓储物的验收】保管人应当根据商定对入库仓储物进行验收。

保管人验收时发觉入库仓储物与商定不符合的,应当准时通知存货人。

保管人验收后,发生仓储物的品种、数量、质量不符合商定的,保管人应当担当损害赔偿责任。

【仓单的交付】存货人交付仓储物的,保管人应当给付仓单。

【仓单的内容】保管人应当在仓单上签字或者盖章。

仓单包括下列事项:(一)存货人的名称或者姓名和住宅;(二)仓储物的品种、数量、质量、包装、件数和标记;(三)仓储物的损耗标准;(四)储存场所;(五)储存期间;(六)仓储费;(七)仓储物已经办理保险的,其保险金额、期间以及保险人的名称;(八)填发人、填发地和填发日期。

【仓单的性质】仓单是提取仓储物的凭证。

存货人或者仓单持有人在仓单上背书并经保管人签字或者盖章的,可以转让提取仓储物的权利。

【存货人、仓单持有人的检查和提取样品权利】保管人依据存货人或者仓单持有人的要求,应当同意其检查仓储物或者提取样品。

【保管人的通知义务】保管人对入库仓储物发觉有变质或者其他损坏的,应当准时通知存货人或者仓单持有人。

【保管人对入库仓储物的处置权】保管人对入库仓储物发觉有变质或者其他损坏,危及其他仓储物的平安和正常保管的,应当催告存货人或者仓单持有人作出必要的处置。

因状况紧急,保管人可以作出必要的处置,但事后应当将该状况准时通知存货人或者仓单持有人。

仓储合同示范文本

仓储合同示范文本

仓储合同示范文本全文共3篇示例,供读者参考篇1仓储合同示范文本甲方:____________________(以下简称“仓库”)乙方:____________________(以下简称“托运人”)鉴于,甲方有从事仓储服务的能力和资质,乙方有一定的货物需求,现各自同意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的相关规定,达成以下仓储合同,共同遵守并履行以下约定:第一条服务内容1. 甲方向乙方提供货物仓储服务,即对乙方指定的货物进行保管、管理,并按照乙方的指令进行出入库操作。

第二条货物的交付1. 乙方应将需存放的货物交付给甲方,并按照甲方的规定填写《货物交接单》,确认交付的货物种类、数量、质量状况等信息。

2. 乙方交付的货物应符合国家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不得倾倒、渗漏、腐烂、爆炸等情况。

第三条保管费用1. 乙方应按照甲方的规定支付货物的保管费用,并按照规定的时间和方式进行支付。

2. 如乙方逾期未支付保管费用,甲方有权暂停或终止对其提供仓储服务,并有权向乙方追偿相应的损失。

第四条保险责任1. 甲方对托管的货物进行保管过程中发生的意外损失负责,但对于因乙方的原因导致的货物损失,甲方不承担责任。

2. 如乙方需购买保险进行货物保障,应在合同生效前自行购买,并提供相应的保险单据。

第五条违约责任1. 如因乙方的原因导致货物损失的,乙方应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

2. 如甲方未按照合同规定提供服务或提供不符合要求的服务,应承担违约责任,并负责赔偿乙方的损失。

第六条合同变更与终止1. 本合同的修改、终止,应经双方协商一致,并签订书面变更协议。

2. 本合同自双方签字盖章后生效,并维持有效期至约定的期限届满。

第七条其他约定1. 本合同未尽事宜由双方协商解决,双方均有权对本合同条款进行解释。

2. 本合同一式两份,双方各执一份,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甲方(盖章):______________ 乙方(盖章):______________签订日期:______________ 签订日期:______________以上为仓储合同的示范文本,双方应在签订前仔细阅读并确认,遵守合同约定,共同维护合同的有效性和执行。

2023年民法典知识竞赛试题与答案A卷

2023年民法典知识竞赛试题与答案A卷

2023年民法典知识竞赛试题与答案(A卷)一.单选题(共100题)1.李某将捏造王某与女同事保持不正当男女关系的材料印成传单发放,李某侵犯了王某的(C)0(A)婚姻自主权(B)肖像权(C)名誉权(D)隐私权2.耕地的承包期为(C)年。

(A)十(B)七十(C)三十(D)五十3.下列关于人身权的表述错误的是(D)。

(A)生命健康权不可放弃(B)可以因人身权而取得财产权(C)自然人和法人都有人身权(D)不存在可以转让的人身权4.侵害他人财产的,财产的损失应当按照(D)财产的市场价格或其他方式计算。

(A)法院判决生效时(B)受害人主张时(C)侵权人实际执行时(D)损失发生时5.甲和乙合作开办了锦都干洗店,丙将一件皮衣拿到干洗店清洗,交给正在营业中的甲,并向甲交付清洗费IOO元。

该合同关系的主体是(D)。

(A)乙和丙(B)甲、乙和丙(C)甲和丙(D)锦都干洗店和丙6.甲、乙均为成年人,且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两人去民政部门申领了结婚证,下列说法正确的是(B)。

(A)只要甲乙双方完全自愿,婚姻就是合法有效的(B)甲胁迫乙与其登记结婚,婚姻是可撤销的(C)只要甲乙婚姻是父母包办的,就是无效的(D)只有甲乙举办婚礼后,婚姻才是合法有效的7.刘某与甲房屋中介公司签订合同,委托甲公司帮助出售房屋一套。

关于甲公司的权利义务,下列哪一说法是错误的?(C)(A)如促成房屋买卖合同成立,甲公司可向刘某收取报酬(B)如有顾客要求上门看房时,甲公司应及时通知刘某(C)甲公司可代刘某签订房屋买卖合同(D)如促成房屋买卖合同成立,甲公司自行承担居间活动费用8.甲婚前全款购买了一套商品房并办理了房产证,婚后甲主动表示商品房一半产权赠与妻子乙,并重新办理了署有二人名字的房产证,婚后甲乙感情破裂,欲离婚,该商品房应作为(C)来分割。

(A)产权不明财产(B)甲婚前个人财产(C)甲和乙夫妻共有财产(D)乙婚后个人财产9.小王有一台价值一万元的相机,先是在5月1日抵押给了小李,并办理了抵押登记,同年7月10日又抵押给了小张,并未办理抵押登记。

仓储合同是诺成还是实践合同?

仓储合同是诺成还是实践合同?

仓储合同是诺成还是实践合同?【案情】2004年6月3日,某市盛达公司,与该市东方储运公司签订一份仓储保管合同。

合同主要约定:由东方储运公司为盛达公司储存保管小麦60万公斤,保管期限自2004年7月10日至11月10日,储存费用为50000元,任何一方违约,均按储存费用的20%支付违约金。

合同签订后,东方储运公司即开始清理其仓库,并拒绝其他有关部位在这三个仓库存货的要求。

同年7月8日,盛达公司书面通知东方储运公司:因收购的小麦尚不足10万公斤,故不需存放贵公司仓库,双方于6月3日所签订的仓储合同终止履行,请谅解。

东方储运公司接到盛达公司书面通知后,遂电告盛达公司:同意仓储合同终止履行,但贵公司应当按合同约定支付违约金10000元。

盛达公司拒绝支付违约金,双方因此而形成纠纷,东方储运公司于2000年11月21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请求判令盛达公司支付违约金10000元。

【问】盛达公司尚未向东方储运公司交付仓储物的情况下,是否应承担违约金10000元?【仓储合同】一、仓储合同的法律特征仓储合同就其性质而言,仍然是保管合同的一种,是一种特殊的保管合同。

仓储合同的目的依然在于对仓储物的保管,仓储不过是一种物的堆积保管而已。

《合同法》第395条规定,如果仓储合同一章没有规定的内容,应当适用保管合同的有关规定。

足见二者在性质上有相同之处,但由于仓储营业的特殊性质,使得仓储合同又有其显著的法律特征:1、保管人须为有仓储设备并专门从事保管业务的人。

仓储合同区别于一般保管合同的一个重要标志就是在仓储合同主体的特殊性,即仓储合同中为存货人保管货物的一方必须是仓库营业人。

仓库营业人,它可以是法人,也可以是个体工商户、合伙、其他组织等,但必须具备一定的资格,即必须具备仓储设备和专门从事仓储保管业务的资格。

所谓仓储设备,是指可以用于储存和保管仓储的必要设施,这是保管人从事仓储经营业务必不可少的基本物质条件。

所谓从事仓储业务的资格,是指保管人必须取得专门从事或者兼营仓储业务的营业许可,这是国家对保管人从事仓储经营业务的行政管理要求。

  1. 1、下载文档前请自行甄别文档内容的完整性,平台不提供额外的编辑、内容补充、找答案等附加服务。
  2. 2、"仅部分预览"的文档,不可在线预览部分如存在完整性等问题,可反馈申请退款(可完整预览的文档不适用该条件!)。
  3. 3、如文档侵犯您的权益,请联系客服反馈,我们会尽快为您处理(人工客服工作时间:9:00-18:30)。

仓储合同是实践性合同或诺成性合同之我见示范文

In Order To Protect Their Legitimate Rights And Interests, The Cooperative Parties Reach A Consensus Through Consultation And Sign Into Documents, So As To Solve And Prevent Disputes
And Achieve The Effect Of Common Interests
某某管理中心
XX年XX月
仓储合同是实践性合同或诺成性合同之
我见示范文本
使用指引:此合同资料应用在协作多方为保障各自的合法权益,经过共同商量最终得出一致意见,特意签订成为文书材料,从而达到解决和预防纠纷实现共同利益的效果,文档经过下载可进行自定义修改,请根据实际需求进行调整与使用。

仓储合同是实践性合同或诺成性合同之我见
摘要:有关仓储合同是实践性还是诺成性合同长期
存在争议,笔者剖析这两种观点后,结合我国现行立法,
认为:仓储合同应为实践性合同,可约定为诺成性合同的
观点。

关键词:仓储合同、保管合同、合同成立、合同生
效、实践性、诺成性、交付标的物、交付仓储物
绪论
有关仓储合同是实践性合同还是诺成性合同,我国法
学界长期存在着争议,即存在仓储合同是“实践性或诺成
性”的两个截然相反的观点。

本文所指的仓储合同,也称
仓储保管合同,是指双方当事人约定,一方为他方提供仓储保管服务,另一方支付仓储费的合同。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以下简称《合同法》)第381条规定:“仓储合同是保管人储存存货人交付的仓储物,存货人支付仓储费的合同”,确定了仓储合同的法律定义。

《合同法》颁布前,大多数学者主张“仓储合同不同于保管合同,应为诺成性合同。

根据我国《仓储保管合同实施细侧》条5条规定,“根据存货方的委托储存计划和保管方仓储能量,双方依法就合同的主要条款协商一致,由双方法定代表人或授权的经办人签字、单位盖公章或合同专用章,合同即成立”。

[1]即确定了仓储合同为诺成性合同的法律依据。

但当时也有人主张,“仓储合同应与其他保管合同一样,为实践性合同”。

2
《合同法》颁布实施以后大多数人认为:“《合同法》382条规定‘仓储合同自成立时起生效’,说明仓储
合同是诺成合同、《合同法》并未规定仓储合同以交付仓储物为合同成立要件。

”但事实上,《合同法》颁布以后,该争议还存在。

由于“在我国原有的立法中,仓储合同并不以存货方的实际存货为成立要件”3,故大多数人主张,仓储合同为诺成性合同;也少数有人主张,“仓储合同以仓储物的交付为成立的前提条件”4,认为仓储合同为实践性合同。

以上两种观点本人不能完全苟同,本人认为:“仓储合同应为实践性合同,可约定为诺成性”。

一、仓储合同“诺成性与实践性”理论争议之分析
(一)诺成性合同与实践性合同
诺成性合同与实践性合同是合同法理论的传统分类,但至今仍有重大意义。

所谓诺成性合同是指双方当事人意思表示一致即可成立的合同。

此种合同的特点在于双方当事人意思表示一致时合同成立。

5实践性合同,又称要物式合同,是指除当事人双方意思表示一致外还需交付标的物
才能成立的合同。

其特点是合同在协商一致后还应当交付标的物之时合同才能成立。

实际上,诺成性合同与实践性合同的主要区别在于二者的成立时间不同。

按《合同法》的规定,当事人订立合同,应采取要约、承诺方式,承诺通知到达要约人时生效,承诺生效时合同成立。

诺成性合同是指双方当事人意思表示一致时合同成立,即承诺生效时合同成立,一般是指承诺通知到达要约人时合同成立;而实践性合同是指双方当事人意思表示一致后,即承诺生效后,交付标的物时合同成立。

以是否交付标的物为合同成立要件的合同分类,在司法实践中有着极为重要的现实意义。

其一,便于区分合同订立过程中当事人的权利、义务。

诺成性合同,在交付标的物前,合同已成立,双方当事人可依合同条款确定双方的权利、义务。

而实践性合同在交付标的物时合同才得以成立,在未交付标的物时,合同未成立,故交付标的物
前,双方当事人只能依据法律规定来确定双方的权利、义务,不能依据合同条款确定双方权利、义务。

其二,便于区分合同订立后合同条款对当事人的约束力。

若为诺成性合同,在交付标的物前,合同已成立,如合同无无效的事由,当事人各方均应受该合同条款的约束;若为实践性合同,在交付标的物之前,合同不成立,当事人各方不受该合同条款的约束。

其三,便于区分合同订立后,当事人违反约定应承担的法律责任。

若为实践性合同,在交付标的物前,当事人违反约定未交付标的物或者交付时遭到对方拒绝,则可能产生缔约过失责任;而若为诺成性合同,可能因此而产生违约责任。

故准确认定仓储合同的成立时间,能正确判断合同当事人各方的法律地位,确定合同当事人各方的权利、义务,以便于公正处理仓储合同纠纷案件。

(二)对仓储合同为诺成性合同观点之剖析
1.对仓储合同系诺成性合同观点“法理基础”之剖析
持“仓储合同系诺成性合同”观点的人认为:“仓储合同之所以从保管合同中分离出来就是因为仓储合同是诺成性合同;仓储合同应为诺成性合同,这是由仓储合同的主体特征决定的。

若认定仓储合同为实践性合同就意味着一旦存货人在交付货物前改变意愿不向保管人交付货物,保管人就其所受到的损失只能依缔约过失责任或侵权责任向存货人主张损害赔偿。

这对保管人不利。

因此,莫如承认仓储合同为诺成性合同,若仓储合同为诺成性合同,保管人在出现前述情况时,可基于双方签定的合同要求违约方承担违约责任。

同时,由于在仓储合同中存货人一般为营利性法人,若认为仓储合同为实践性合同,在其交存货物前合同未成立,则在其交存货物时若仓库营业人(保管人)不能予以储存,存货人也不能依双方签订的合同,要求违约方承担违约责任这对存货人也是不利的”,而本人不同意
该观点及其论述。

本人认为,上观点和论述是基于交易安全的角度为出发点来分析仓储合同为诺成性合同的必要性的,有一定的现实意义。

但《合同法》的立法目的不但在于交易安全,还在于贯彻合同的自由及诚实信用等原则的同时,保护合同当事人的合法权益,维护社会经济秩序,促进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

故尽管实践性合同在促成交易时有一定的弊端,但以交付存储物为仓储合同成立的原则,在一定程度上,也尊重了当事人自愿订立合同意愿,体现了合同自由原则,及诚实信用原则。

为了交易安全,根据法定的诚实信用原则,当事人签订合同后,交付仓储物之前,有权利要求对方当事人在发生变化时相互通知,避免交易风险发生。

因此,对于双方当事人而言,即使发生存货人交货不能或者仓位暴满的情况,依据法律规定,应当按照诚实信用的原则,应提前通知对方告知道不交货或仓位暴满的情
况,给对方必要的准备时间,这样也能避免交易风险的发生。

如果合同成立后,存货人迟迟不交付储物,保管人不必履行解除合同的程序,即可将仓位给其他存货方,由于合同没有成立,根据法律规定其也不会因此而承担违约责任。

相反若为诺成性合同,强行要求当事人履行合同,造成大量的仓位长期空出,等待已签订合同的存货人交货,就会浪费大量的社会资源,反而不利促进市场经济的发展。

同时,根据法定的诚实信用原则,若发生缔约过失或侵权行为,则可追究对方的缔约过失责任或侵权责任;相反如为诺成性合同,则会使一些不存在恶意磋商的合同当事人责任加重,也违反了公平原则,造成权利、义务不对等。

故仓储合同为诺成性也有其现实的弊端。

请在此位置输入品牌名/标语/slogan
Please Enter The Brand Name / Slogan / Slogan In This Position, Such As Foonsion。

相关文档
最新文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