职工董事管理暂行办法
山东能源集团职工董事、职工监事制度(暂行)

山东能源集团职工董事、职工监事制度(暂行)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推动建立现代企业制度,完善公司法人治理结构,健全和规范职工董事、职工监事制度,切实保障职工参与民主决策、民主管理、民主监督的权利,根据《公司法》、《企业民主管理规定》、中华全国总工会《关于进一步推行职工董事、职工监事制度的意见》等国家法律法规、上级有关文件要求及《山东能源集团有限公司章程》规定,结合能源集团实际,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本制度适用于能源集团范围内依法设立董事会、监事会的权属公司制企业。
第三条职工董事、职工监事制度,是指依照法律规定,通过职工代表大会(或职工大会及其他形式,下同),民主选举一定数量的职工代表,进入董事会、监事会,代表职工行使参与企业民主决策和民主监督权利的制度。
第四条公司应当依法在公司章程中明确规定职工董事、职工监事的具体比例和人数。
职工董事的人数根据公司实际情况确定;董事会成员人数较少的,其职工董事至少一人。
职工监事的人数不得少于监事会成员总数的三分之一。
第二章职工董事、职工监事的任职条件第五条职工董事、职工监事应具备以下条件:(一)符合《公司法》规定的担任董事、监事资格条件并与企业建立劳动关系的能源集团员工;(二)熟悉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和公司经营管理知识,有较强的参与公司经营决策和协调沟通的能力;(三)能够了解和反映职工意愿,代表和维护职工的合法权益,为职工群众信赖和拥护;(四)坚持原则,品行端正,遵纪守法,秉公办事,廉洁自律;(五)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条件。
第六条《公司法》中规定不能担任或兼任董事、监事的人员,不得担任职工董事、职工监事。
公司高级管理人员和监事不得兼任职工董事;公司高级管理人员和董事不得兼任职工监事。
第三章职工董事、职工监事的产生办法第七条职工董事、职工监事的候选人由公司工会提名,公司党组织审核,并报告上级工会;没有党组织的公司可由上一级工会组织审核。
工会主席应当作为职工董事候选人。
国有企业职工董事管理制度

国有企业职工董事管理制度一、职工董事的资格和选拔1. 职工董事的资格职工董事是由企业职工通过选举产生的董事会成员,主要代表企业职工的利益。
职工董事应具备以下条件:(1) 坚决拥护中国共产党的领导,认真执行国家法律法规和企业章程;(2) 具备一定的执业经验和管理技能,能够全面、客观地了解企业的经营情况和职工的意愿;(3) 具有良好的道德品质和职业操守,能够代表职工团结一致,争取职工的合法权益。
2. 职工董事的选拔职工董事的选拔应遵循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应通过职工代表大会选举产生。
选举程序应合法合规,选举结果应当有一定的代表性和公信力。
同时,应注重选拔具备良好素质和管理能力的职工代表,确保职工董事能够有效履行职责。
二、职工董事的权利和义务1. 职工董事的权利(1) 参与企业重大决策:职工董事有权参与企业的重大战略决策和重要事项的讨论和决策;(2) 监督企业经营管理:职工董事有权监督企业的经营管理情况,包括财务状况、人事管理等,确保企业的健康发展;(3) 提出意见建议:职工董事有权提出对企业经营管理的意见和建议,促进企业管理水平的提升和优化。
2. 职工董事的义务(1) 忠实履行职责:职工董事应忠实履行职责,维护企业和职工的利益,不偏不倚地履行董事职责;(2) 服从董事会决定:职工董事应服从董事会的决定和董事会的领导,配合其他董事履行职责;(3) 保守企业机密:职工董事应保守企业的商业机密和重要信息,不得泄露企业机密。
三、职工董事的评价和激励机制1. 职工董事的评价职工董事应定期接受董事会的绩效评价,评价内容包括职工代表效果、履行职责情况、合作与协调能力等。
评价结果作为评选和连任的重要参考依据。
2. 职工董事的激励机制为了激励职工董事发挥积极作用,可以设置激励机制,包括薪酬激励、荣誉奖励、职业提升等。
同时,应建立完善的职工董事激励和惩罚机制,促使职工董事更加积极地履行职责。
四、职工董事的培训和交流机制1. 职工董事的培训为提升职工董事的综合素质和管理能力,应建立健全的培训机制,为职工董事提供相关的法律、管理、经济等方面的培训,帮助职工董事不断提升自身素质。
无锡市市属国有企业职工董事职工监事管理暂行办法1.doc

无锡市市属国有企业职工董事职工监事管理暂行办法1无锡市市属国有企业职工董事职工监事管理暂行办法时间:2009-4-1 [ 大中小] 浏览次数:126 [ 打印] [ 关闭] [ 收藏]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完善公司法人治理结构,充分发挥职工董事、职工监事的作用,促进国有企业民主决策、科学决策,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国有资产法》,参照中华全国总工会《关于进一步推行职工董事、职工监事制度的意见》和《省属国有独资公司职工董事职工监事管理暂行办法》,结合我市国有企业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市国资委履行出资人职责企业中的国有独资公司(以下简称企业)依法设立的董事会、监事会。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职工董事、职工监事,是指经公司职工民主选举产生,作为职工代表出任的公司董事、监事。
第四条公司董事会成员中,至少应有一名职工董事;公司监事会成员中,职工监事的比例不得低于三分之一。
职工董事、职工监事比例和人数应在公司章程中作出明确规定。
第五条职工董事、职工监事对职工代表大会或职工大会负责。
职工董事、职工监事有权直接向市国资委和上级工会反映有关情况。
第二章任职条件第六条担任公司职工董事、职工监事应当具备下列基本条件:(一)企业在职职工。
(二)具有较好的政治素质和群众基础,坚持原则,公道正派,廉洁自律,能够代表和反映职工意愿。
(三)具备相关的法律知识,遵守法律、行政法规和公司章程,保守工作秘密。
(四)熟悉本企业经营管理情况,具有相关的专业知识、工作经验,有较强的参与经营决策和监督的能力,有一定的协调沟通能力。
(五)具有大专以上学历,身心健康。
(六)《公司法》等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
第七条下列人员不得担任职工董事、职工监事:(一)企业党委书记和未兼任工会主席的党委副书记、纪委书记。
(二)企业总经理、副总经理、总会计师、总经济师、总工程师、董事会秘书、总经理助理。
董事会成员、财务部门负责人不得兼任职工监事。
董事会试点中央企业职工董事履行职责管理办法

关于印发《董事会试点中央企业职工董事履行职责管理办法》的通知各董事会试点中央企业:为有效发挥职工董事在董事会中的作用,保障职工民主权利,促进企业和谐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会法》和《国有独资公司董事会试点企业职工董事管理办法(试行)》(国资发群工〔2006〕21号)等有关规定,我们制定了《董事会试点中央企业职工董事履行职责管理办法》。
现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遵照执行。
国务院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二○○九年三月三十日董事会试点中央企业职工董事履行职责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有效发挥职工董事在董事会中的作用,保障职工民主权利,促进企业和谐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会法》(以下简称《工会法》)和《国有独资公司董事会试点企业职工董事管理办法(试行)》等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国务院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国资委)履行出资人职责的董事会试点中央企业。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职工董事,是指由公司职工通过职工代表大会(以下简称职代会)选举产生,作为职工代表出任的公司董事。
第四条职工董事享有与其他董事同等的权利,承担相应的义务。
职工董事在履行董事职责时,应该履行由本办法规定的特别职责。
第二章职工董事的特别职责第五条职工董事享有与公司其他董事同等权利、承担相应义务的同时,还应履行关注和反映职工合理诉求、代表职工利益和维护职工合法利益的特别职责。
第六条公司章程或董事会议事规则应当对职工董事的特别职责作出具体规定。
职工董事特别职责涉及的事项一般可以分为董事会决议事项和向董事会通报事项两类。
(一)决议事项:主要包括公司劳动用工、薪酬制度、劳动保护、休息休假、安全生产、培训教育和生活福利等涉及职工切身利益的基本管理制度的制定及修改。
(二)通报事项:主要包括职工民主管理和民主监督方面的诉求、意见与建议,以及涉及职工利益的有关诉求意见或倾向性问题。
北京市国有独资公司职工董事管理暂行办法

北京市国有独资公司职工董事管理暂行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建立规范的法人治理结构,加强职工董事管理,充分发挥职工董事在董事会中的作用,保障职工民主权利,促进企业和谐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国有资产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会法》等有关法律法规,结合工作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北京市人民政府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市国资委)依法履行出资人职责的国有独资公司(以下简称公司)。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职工董事,是指由公司职工代表大会(以下简称职代会)或其他民主形式选举产生,作为职工代表出任的公司董事。
第四条公司董事会成员中,应当至少有1名职工董事。
第五条职工董事代表职工参加董事会行使职权,与公司其他董事享有同等权利,承担相应义务。
第二章任职条件第六条担任职工董事应当具备下列条件:(一)公司在职职工,与公司有正式劳动关系;(二)具有良好的品行和较好的群众基础,能够维护公司和职工的合法权益;(三)遵守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具备相关的政策和法律知识;(四)熟悉公司经营管理和职工情况,有较强的参与经营决策和协调沟通能力;(五)一般应当具有大学本科及以上学历或相关专业高级以上职称(或执业资格);(六)新任职工董事任职年龄一般应能任满一届;(七)《公司法》等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
第七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担任职工董事:(一)在公司担任总经理、副总经理、总会计师等职务的;(二)有《公司法》等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和公司章程规定限制担任董事的情形的。
第三章提名、选举第八条职工董事建议人选由公司工会提名,公司党组织充分酝酿、研究认定,并征求市国资委意见。
市国资委或公司党组织按照企业负责人管理权限进行考察。
考察合格后,提交公司职代会选举。
职工董事建议人选可以是公司工会负责人,也可以是公司其他职工。
公司工会负责人具备董事履职的能力和资格的,一般应当推荐为职工董事建议人选。
董事会试点中央企业职工董事履行职责管理办法

关于印发《董事会试点中央企业职工董事履行职责管理办法》的通知各董事会试点中央企业:为有效发挥职工董事在董事会中的作用,保障职工民主权利,促进企业和谐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会法》和《国有独资公司董事会试点企业职工董事管理办法(试行)》(国资发群工〔2006〕21号)等有关规定,我们制定了《董事会试点中央企业职工董事履行职责管理办法》。
现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遵照执行。
国务院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二○○九年三月三十日董事会试点中央企业职工董事履行职责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有效发挥职工董事在董事会中的作用,保障职工民主权利,促进企业和谐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会法》(以下简称《工会法》)和《国有独资公司董事会试点企业职工董事管理办法(试行)》等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国务院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国资委)履行出资人职责的董事会试点中央企业。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职工董事,是指由公司职工通过职工代表大会(以下简称职代会)选举产生,作为职工代表出任的公司董事。
第四条职工董事享有与其他董事同等的权利,承担相应的义务。
职工董事在履行董事职责时,应该履行由本办法规定的特别职责。
第二章职工董事的特别职责第五条职工董事享有与公司其他董事同等权利、承担相应义务的同时,还应履行关注和反映职工合理诉求、代表职工利益和维护职工合法利益的特别职责。
第六条公司章程或董事会议事规则应当对职工董事的特别职责作出具体规定。
职工董事特别职责涉及的事项一般可以分为董事会决议事项和向董事会通报事项两类。
(一)决议事项:主要包括公司劳动用工、薪酬制度、劳动保护、休息休假、安全生产、培训教育和生活福利等涉及职工切身利益的基本管理制度的制定及修改。
(二)通报事项:主要包括职工民主管理和民主监督方面的诉求、意见与建议,以及涉及职工利益的有关诉求意见或倾向性问题。
国有独资公司董事会试点企业职工董事管理办法

关于印发《国有独资公司董事会试点企业职工董事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各试点中央企业:为推进中央企业完善公司法人治理结构,充分发挥职工董事在董事会中的作用,根据《国资委关于中央企业建立和完善国有独资公司董事会试点工作的通知》(国资发改革[2004]229号)精神,我们制定了《国有独资公司董事会试点企业职工董事管理办法(试行)》,现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遵照执行。
国务院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二OO六年三月三日国有独资公司董事会试点企业职工董事管理办法(试行)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推进中央企业完善公司法人治理结构,充分发挥职工董事在董事会中的作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和《国务院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国有独资公司董事会建设的指导意见(试行)》,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中央企业建立董事会试点的国有独资公司(以下简称公司)。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职工董事,是指公司职工民主选举产生,并经国务院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国资委)同意,作为职工代表出任的公司董事。
第四条公司董事会成员中,至少有1名职工董事。
第二章任职条件第五条担任职工董事应当具备下列条件:(一)经公司职工民主选举产生;(二)具有良好的品行和较好的群众基础;(三)具备相关的法律知识,遵守法律、行政法规和公司章程,保守公司秘密;(四)熟悉本公司经营管理情况,具有相关知识和工作经验,有较强的参与经营决策和协调沟通能力;(五)《公司法》等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
第六条下列人员不得担任公司职工董事:(一)公司党委(党组)书记和未兼任工会主席的党委副书记、纪委书记(纪检组组长);(二)公司总经理、副总经理、总会计师。
第三章职工董事的提名、选举、聘任第七条职工董事候选人由公司工会提名和职工自荐方式产生。
职工董事候选人可以是公司工会主要负责人,也可以是公司其他职工代表。
第八条候选人确定后由公司职工代表大会、职工大会或其他形式以无记名投票的方式差额选举产生职工董事。
职工董事职工监事制度实施办法

职工董事、职工监事制度实施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职工董事、职工监事是指依照法律规定,通过职工代表大会民主选举进入董事会、监事会,代表职工行使决策和监督权利的职工代表。
第二条董事会、监事会中的职工代表要由公司职工民主选举产生。
职工董事、职工监事同公司工会组织职工提名候选人,经职工代表大会民主选举产生,并由公司报集团董事会、工会备案和核准,与其它内部董事、监事一同履行有关手续。
第三条职工董事、职工监事候选人由公司工会提名,公司党委审核,并报集团工会审核,工会主席一般应作为职工董事的候选人,工会副主席一般应为职工监事的候选人。
第二章选举方法第四条候选人确定后由公司职工代表大会以无记名投票的方式选举产生职工董事。
职工董事、职工监事候选人必须获得全体会议代表过半数选票方可当选。
第五条职工董事、职工监事的任期与其他董事、监事的任期相同,任期届满,可连选连任。
第六条职工代表大会有权罢免职工董事、职工监事。
罢免职工董事、职工监事须由三分之一以上的职工联名提出罢免议案。
写明罢免理由。
罢免职工董事、职工监理,须经全体职工代表过半数通过。
第七条职工董事、职工监事因故出缺,按本办法第四条、第五条规定补选。
职工董事、职工监事在任期内调离公司的,其职工董事资格自行终止,缺额另行补选。
第三章职工董事、职工监事的职责第八条职工董事、职工监事享有与其他董事、监事同等的权利,承担相应义务,并履行下列职责:(一)职工董事、职工监事应当遵守国家法律法规,遵守公司章程及其他各项规章制度,保守公司秘密,认真履行职责;应当定期向职工代表大会述职和报告工作,执行职工代表大会的相关决议;在董事会、监事会会议上,对职工代表大会已经作出决议的事项应当按照职工代表大会的相关决议发表意见,行使表决权;履行《公司法》和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职责。
(二)职工董事在董事会讨论决定有关工资、奖金、福利、劳动安全卫生、社会保险、变更劳动关系、裁员等涉及职工切身利益的重大问题和事项时,应当如实反映职工的合理要求,代表和维护职工的合法权益;在董事会研究确定公司中高层管理人员的聘任、解聘等事项时,要如实反映民主评议公司中层管理人员的情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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省级工业公司职工董事管理暂行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完善公司法人治理结构,充分发挥职工董事在董事会中的作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及《国家烟草专卖局中国烟草总公司关于省级工业公司建立董事会工作的指导意见》(国烟法[2007]426号),制订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建立董事会的省级工业公司(以下简称公司)。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职工董事,是指公司职工民主选举产生并经国家烟草专卖局、中国烟草总公司(以下简称国家局、总公司)同意,作为职工代表出任的公司董事。
第四条公司董事会成员中,须有1名职工董事。
第二章任职条件
第五条担任职工董事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具有良好的思想道德素质;
(二)经公司职工民主选举产生;
(三)遵守法律、行政法规及公司章程,保守公司秘密;
(四)熟悉本公司经营管理情况,有较强的参与经营决策和协调沟通能力;
(五)身体健康。
第六条下列人员不得担任公司职工董事:
(一)公司党组(党委)书记和副书记、纪委书记(纪检组组长);
(二)公司总经理、副总经理、财务负责人。
第三章职工董事的提名、选举、聘任
第七条职工董事候选人由公司党组(党委)提名、工会提名或职工自荐方式产生。
第八条候选人确定后由公司职工代表大会、职工大会或者其他形式以无记名投票的方式差额选举产生职工董事。
公司未建立职工代表大会的,职工董事可以由公司全体职工直接选举产生,也可以由公司总部全体职工和部分所属单位的职工代表选举产生。
第九条职工董事选举前,公司党委(党组)要征得国家局、总公司同意,选举后由国家局、总公司聘任。
第四章职工董事的权利、义务、责任
第十条职工董事代表职工参加董事会行使职权,享有与公司其他董事同等权利,承担相应义务。
第十一条职工董事要定期参加国家局、总公司及其委托机构组织的有关业务培训,不断提高工作能力和知识水平。
第十二条董事会研究决定公司重大问题,职工董事发表意见时要充分考虑出资人、公司和职工的利益关系。
第十三条董事会研究决定涉及职工切身利益的问题时,职工董事要事先听取公司工会和职工的意见,全面准确反映职工意见,维护职工的合法权益。
第十四条董事会研究决定生产经营的重大问题、制订重要的规章制度时,职工董事要听取公司工会和职工的意见和建议并在董事会上予以反映。
第十五条职工董事要定期到职工中开展调研,听取职工的意见和建议。
职工董事要定期向职工代表大会报告履行职工董事职责的情况,接受监督、质询和考核。
第十六条公司要为职工董事履行董事职责提供必要的条件。
职工董事履行职务时的出差、办公等有关待遇参照其他董事执行。
第十七条职工董事不额外领取董事薪酬或津贴,但因履行董事职责而减少正常收入的,公司要给予相应补偿。
第五章职工董事的任期、补选、罢免
第十八条职工董事的任期每届3年,任期届满,可连选连任。
第十九条职工董事的劳动合同在董事任期内到期的,自动延长至董事任期结束。
职工董事任职期间,公司不得因其履行董事职务的原因降职减薪、解除劳动合同。
第二十条职工董事因故出缺,按本办法第七条、第八条
规定补选。
职工董事在任期内调离本公司的,其职工董事资格自行终止,缺额另行补选。
第二十一条职工代表大会有权罢免职工董事,公司未建立职工代表大会的,罢免职工董事的权力由职工大会行使。
职工董事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要罢免:
(一)年度考核评价结果较差的;
(二)对公司的重大违法违纪问题隐匿不报或者参与公司编造虚假报告的;
(三)泄露公司商业秘密,给公司造成重大损失的;
(四)以权谋私,收受贿赂,或者为自己及他人从事与公司利益有冲突的行为损害公司利益的;
(五)不向职工代表大会或职工大会报告工作或者连续两次未能亲自出席也不委托他人出席董事会的;
(六)其他违反法律、行政法规应予罢免的行为。
第二十二条罢免职工董事,须由1/10以上全体职工或者1/3以上职工代表大会代表联名提出罢免案,罢免案要写明罢免理由。
第二十三条公司召开职工代表大会或职工大会,讨论罢免职工董事事项时,职工董事有权提出申辩理由或者书面提出申辩意见。
第二十四条罢免职工董事采用无记名投票的表决方式。
罢免职工董事,须经职工代表大会过半数的职工代表通过。
公司未建立职工代表大会的,须经全体职工过半数同意。
第二十五条职工代表大会或职工大会罢免决议经公司党委(党组)审核后报国家局、总公司,由国家局、总公司予以解聘。
第六章附则
第二十六条本办法由国家局、总公司负责解释。
第二十七条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