浅议基层检察院制发检察建议存在的问题及对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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检察建议在实践中存在的问题及其改善意见

检察建议在实践中存在的问题及其改善意见

检察建议在实践中存在的问题及其改善意见检察建议作为一种监督形式和手段被广泛运用,为有关单位预防职务犯罪、完善工作制度提供了必要的保障。

但是由于该制度在实践中存在着不规范、效力不强等问题,影响了检察建议功能的发挥。

本文笔者针对实践中发现的问题提出自己的几点粗浅看法。

标签:检察建议;问题;原因;改善意见检察建议是检察机关履行法律监督职能的方式之一,是检察机关在履行法律监督职能过程中,建议有关单位完善制度,加强内部制约和监督,正确实施法律法规,促进社会和谐,预防和减少违法犯罪的一种重要方式。

其对预防犯罪、维护社会稳定具有重要的现实意义。

2010年以来,我院反渎职侵权局在立足查办职务犯罪的同时,高度重视职务犯罪预防工作,针对办案过程中发现的违法犯罪现象以及社会管理中存在的隐患,共发出检察建议5份,做到了一案一建议,采纳率和回复率均达到100%,堵塞了漏洞,受到了发案单位和有关部门的高度重视,有效预防和减少了职务犯罪的发生,收到了良好的法律效果和社会效果。

一、主要做法1、加强组织领导,提高全局干警做好检察建议工作的积极性。

院党组及局领导高度重视检察建议工作,把此项工作作为反渎职侵权部门服务大局、保障民生的重要措施来抓。

通过召开专题会议,加强干警的服务大局意识和责任意识,克服“就案办案”的做法,不仅把制发检察建议当成任务来完成,而是将其作为检察机关参与社会管理的重要抓手,发挥检察机关维护社会稳定的职能作用。

在制度上完善了关于检察建议工作的规程,将检察建议工作纳入全局工作目标考核体系,与其他各项检察业务工作同部署、同落实、同督察、同考核、同奖惩。

2、强化程序管理,提高检察建议的规范性。

检察建议作为一种法律文书,既要规范格式,又要严肃慎重。

为此,我局高度重视检察建议的程序管理,提高检察建议的规范性。

我局建立了检察建议审批制度,要求检察建议必须由案件承办人撰写,部门负责人审核,报分管院领导签发,必要时提交检委会讨论决定;建立了登记制度,除到院办公室登记发送外,还建立专门的检察建议登记册,对本部门发出的检察建议统一编号登记;建立了送达制度,要求由办案人员将检察建议送达至发案单位,由对方签收,必要时送达人员要与被送达单位人员座谈,听取意见,并督促落实检察建议。

论述检察建议工作存在的症结及对策

论述检察建议工作存在的症结及对策

论述检察建议工作存在的症结及对策
I。

症结
检察建议工作在实践中存在以下症结:
1.影响力不足:当前的检察建议工作在社会上的影响力相对较弱,缺乏与其他法律职能部门合作的机制和渠道,导致建议的有效
性受到限制。

2.资源不足:检察机关在进行建议工作时面临资源有限的问题,无法投入足够的人力物力去开展全面深入的调研,制约了建议的质
量和实施的可行性。

3.效果不明显:由于缺乏评估机制,很难准确评估检察建议的
实际效果,无法及时调整和改进工作方式,导致工作的长期可持续
性得不到保障。

II。

对策
为解决上述症结,我们可以采取以下对策:
1.建立合作机制:检察机关应积极与法院、警察等法律职能部
门进行合作,形成有机的联动机制,提高检察建议的影响力和实施
效果。

2.加强调研力度:检察机关应增加对相关领域的深入调研,借助外部专业机构的力量,提高建议的专业性和可操作性,同时合理规划资源,确保调研工作的开展。

3.设立评估机制:建立检察建议实施后的评估机制,定期对建议的实际效果进行评估和反馈,以便及时调整和改进工作方式,提高检察建议的长期可持续性。

总结:
为了充分发挥检察建议的作用,解决其存在的症结,我们需要加强外部合作,增加调研力度,同时建立评估机制,以提高检察建议的影响力和实施效果。

这些对策将有助于改进检察建议工作,以更好地为社会提供法律建议和保护。

检察院检察建议存在的问题

检察院检察建议存在的问题

检察院检察建议存在的问题检察院作为国家法律监督机构之一,承担着维护国家法律权威、保障社会公平正义的重要职责。

其中,检察建议作为检察院的一种法律监督措施,具有重要的意义。

然而,我们也必须承认,检察建议存在着一些问题,接下来就是一些常见的问题:第一,检察建议的权威性存在问题。

目前,检察机关在履行职责时,可能出现一些检察官的观点不一致或者是经验不足的情况。

而这些基于个人经验和主观判断的检察意见,是否能够获得法律效力,也就是检察建议是否具备应有的法律权威性,这是一个比较关键的问题。

第二,检察建议的强制性问题。

尽管检察建议在目前国家立法中并没有具体的强制性规定,但检察机关用检察建议向法院提出的要求,实际上是一种检察监督行为。

这种监督行为虽然非常必要,但是对于法院来说,要在不违法的情况下,接受检察建议,这就是一个需要细心考虑的权衡。

第三,检察建议的具体性问题。

由于检察建议的法律效力不明确,因此在检察建议的内容上,可能存在字句多解或者具体性不强的问题。

某些检察建议中,明确的法律条款曾被一些法院疏忽省略,这种情况,在检察建议中就只有个人意见和建议,是否能够真正起到法律监督的作用,还需要进一步的论证。

第四,检察建议的专业性问题。

随着社会的不断发展,我国法律制度变得愈加细致,其中就包括多层次的法规和复杂的案件类型。

这对于检察机关提出检察建议的专业水平,提出了更高的要求。

在现实生活中,一些检察官,并不具备足够的专业知识和技能,导致一些检察建议的内容难以贯彻实施。

针对以上这些问题,我们也应该认清,在实际工作中,检察机关也在不断完善和提升检察建议的水平和作用。

其中,除了注重提升检察官个人专业能力和政治敏感度之外,还应该加强检查和制度建设。

只有付诸于相应的监督、调查和追责,才能保证检察建议实事求是和具有可行性,确保其法律监督能力不被丧失,还原出社会公平正义的本真面目。

检察院检察建议存在的问题

检察院检察建议存在的问题

检察院检察建议存在的问题一级段落标题:检察院检察建议存在的问题二级段落标题一:缺乏实质性执行力在目前的司法体系中,检察机关的职责之一就是提出检察建议,以保障社会公平正义。

然而,在执行过程中存在着许多问题。

首先是检察建议的实质性执行力不足。

即使经过了严格审理和强有力的呈送,往往只能停留在书面材料上,并没有形成有效监督与追踪机制。

一个主要原因是由于监管不到位和执法环节中产生了许多漏洞,导致相关部门或个人对于这些建议可以选择性地采取行动,也可能仅给予表面回应而未真正解决问题根源。

比如,在重大刑事案件发生后,尤其是涉及高官或利益集团时,当地政府、警方或其他权力机构往往对这些建议无动于衷。

另外,在检察机关自身内部也存在管理不善和责任分散等问题。

由于消极敷衍态度和工作效率低下所致,某些经手人员并没有将每份具体案例放在心上加以认真遵守,这进一步削弱了检察建议的实质执行效果。

二级段落标题二:沟通与协调不到位另一个体现在检察建议执行中的问题是沟通与协调不到位。

虽然检察机关提出合理性很高的建议,但由于缺乏有效的对接机制和多部门之间的沟通交流,导致相关部门很难正确认识并及时采取行动来解决问题。

首先,在垂直管理和权力分立所带来的困境下,各级政府以及其他执法部门常常存在利益冲突和责任推诿现象。

因此,在面对检察机关提出的具体问题时,并不能始终本着公平、公正原则进行处理,并且没有形成有效补充或完善措施。

其次,在横向协作上也存在不少问题。

各个执法部门之间缺乏约定俗成和明确分工定义,导致案件涉及多个领域复杂情况下无法形成统一统筹与精确划分责任范围。

这样就会导致每个环节都按照自己最小化身份去行事,严重阻碍了各方工作人员对检察建议的深入理解和有效响应。

二级段落标题三:缺乏监督制约机制另一个问题是缺乏对检察建议执行过程的监督制约机制。

由于法律法规或相关规定的缺失,当前在检察院提出具体建议后,并没有明确谁来负责执行以及如何进行强有力的跟踪。

检察建议存在的问题和困难问题

检察建议存在的问题和困难问题

检察建议存在的问题和困难问题一、检察建议存在的问题1. 缺乏法律约束力检察建议作为一种非强制性的意见,缺乏法律约束力,容易被相关部门忽视或置之不理。

即使检察机关提出了具体建议,但并不能保证这些建议会被采纳和执行。

这导致了许多检察建议无法真正发挥其应有的作用,影响到对问题的解决和改进。

2. 具体化程度不足有些检察建议过于笼统、模糊,没有提供具体可行的解决方案;而另一些则过于细节化,涉及太多操作细节,无法让相关部门在实践中得以有效操作和推行。

因此,在提出检察建议时,需要更注重具体化程度的把握,以便更好地引导问题的解决。

3. 与利益相关方产生冲突某些检察建议可能触及到特定利益集团或个人的利益,在推动实施过程中可能会遇到阻力甚至针对性打击。

这使得在实际操作中难以顺利推进,并限制了检察建议发挥效果的空间。

4. 缺乏跟踪、督促和评估机制检察建议在提出之后,缺乏相应的跟踪、督促和评估机制,导致了问题的延续和改进措施的无法实施。

若无相应机制来进行后续工作的推动和监督,检察建议很难发挥作用。

二、检察建议存在的困难问题1. 客观条件限制一些重要社会问题需要跨部门协调解决,但因各相关部门职责不同、利益考虑不一致等原因,在实现协同推进方面存在困难。

此外,检察机关在提出检察建议时也受到资源限制等客观条件的制约。

2. 影响力有限尽管检察机关具有威信和权威性,但其影响力在某些领域仍然有限。

部分行政单位或企事业单位可能对来自检察机关的建议持怀疑态度,并不轻易采纳。

这就给了将建议付诸实践带来困难。

3. 个案特殊性每个具体案件或问题都有其特殊背景和情况,并不能简单套用统一的解决方案。

因此,对于某些个案,检察机关很难提出具体、可操作的建议。

这就要求检察机关在提出检察建议时要更加注重细节和情境的分析。

4. 综合素质和专业能力要求高提出具有实际指导意义的检察建议需要检察官具备综合素质和专业能力。

他们需要具备较高的调研能力、组织和文字表达能力,并结合法律知识、专业理论以及丰富的实践经验来给出针对性强、可操作性高的建议。

论述检察建议工作存在的症结及对策

论述检察建议工作存在的症结及对策

论述检察建议工作存在的症结及对策
概述
检察建议作为法律监督的重要手段,在法治社会中发挥着重要作用。

然而,目前在检察建议工作中存在一些症结,需要采取相应对策来解决。

症结
1. 检察建议实际落地不足
目前,一些检察建议未能得到司法机关和相关部门的重视和落实,导致建议的推行效果不明显。

2. 检察建议缺乏针对性
一些检察建议缺乏具体可操作的方案和措施,难以实际推动问题解决,使得建议流于形式。

3. 检察建议的权威性和监督力度不足
由于一些原因,检察建议的权威性和监督力度偏低,难以引起被建议单位的重视和行动。

对策
1. 提升落地效果
加强与司法机关和相关部门的沟通协作,确保检察建议能够及时得以落实。

2. 加强可操作性
对于检察建议提供具体的可操作方案和措施,使得建议更加具体,对问题的解决更有实际推动力。

3. 增强权威性和监督力度
加强对检察建议的专业性培训,提高检察建议的权威性和监督力度,使其能够更好地推动社会问题的解决。

结论
为了发挥检察建议工作在法治社会中的重要作用,我们需要解决存在的症结。

通过提升落地效果,加强可操作性,增强权威性和监督力度,可以推动检察建议工作更好地服务于法治建设和社会发展。

浅谈基层检察院调研工作存在的问题及对策

浅谈基层检察院调研工作存在的问题及对策

浅谈基层检察院调研工作存在的问题及对策第一篇:浅谈基层检察院调研工作存在的问题及对策随着基层检察事业的深入开展,调研工作不断向前发展,逐步走进业务、走进领导决策,在推动各项检察事业开展中起到了独特、不可代替的作用。

现在,越来越多的基层检察院领导认识到调研工作的重要性,重视调研工作的氛围已初步形成。

但是,在一些单位和个别检察干警的心目中仍不可避免的存在着“调研可有可无、抓调研影响业务、调研是软任务、办案才是硬指标”的片面思想。

因此,分析当前基层检察院调研工作存在的问题,进而提出一些相应的对策,对于今后加强基层检察院调研工作具有一定的指导意义。

一、当前基层检察调研工作存在的问题1、开展调研工作的意识不强,导致在基层检察院里有部分同志对调研工作重视和支持不够。

在基层检察院内,有一部分同志没有正确处理好调研与检察业务工作的关系,没有认清调研工作上不了,业务工作、队伍建设、检察改革也都不可能搞好的道理,只强调检察工作,忽视调研工作,使得基层检察院的调研工作陷入说起来重要、做起来次要、忙起来不要的尴尬局面。

只有把基层检察调研的重要位置提高上去,才能使调研工作得到重视和支持。

2、开展调研工作的积极性不够。

虽然上级检察院每年都会为基层检察院指定部分调研课题,但是每个基层检察院均有自身的特点和各自的工作情况。

不可否认,上级定题是开展调研的一个方向,但基层检察院若能主动结合本院工作的疑点、难点、热点来确定综合调研课题,才能创作出对其更具实际指导意义的调研文章。

因此,只有充分调动全体干警的调研积极性,形成全员参与调研的格局,才能把调研事业更好的开展下去。

3、非专职调研人员与专职调研人员没有很好的相结合。

非专职调研人员忙于业务工作,不注意通过办案来收集、总结实践中存在的法律问题,导致其在工作中获得的第一手调研素材没有及时、充分转化为调研成果,而专门的调研人员又远离一线工作,无法通过接触办案实际发现具有实际指导意义的调研专题,这种情况使办案与调研严重脱节,造成调研资源的浪费。

浅析检察建议工作存在的问题及对策

浅析检察建议工作存在的问题及对策

浅析检察建议工作存在的问题及对策【摘要】检察建议在完善相关单位管理制度、推进社会管理创新、预防和减少违法犯罪等反面发挥着积极的作用。

随着检察建议工作的不断深入,仍存在着一些亟待解决的问题。

本文从检察建议工作存在的问题入手,探讨完善检察建议工作的相关对策。

【关键词】检察建议;被建议单位;问题;对策检察建议是检察机关在履行法律监督职能过程中,为有利打击、减少和预防犯罪,针对有关单位在执行法律法规等规章制度以及法制教育等方面存在的问题,有针对性地提出的纠正违法、堵塞漏洞、消除隐患、防患未然的整改建议。

检察建议在促进相关单位完善制度、推进社会管理创新、预防和减少犯罪、维护社会稳定方面发挥了积极的作用,其在检察工作中被广泛应用。

然而,检察建议不断受到理论界的质疑,在检察系统内部也存在不同的认识,这大大影响检察建议效果的充分发挥。

笔者总结了检察建议工作情况,对实践中存在的问题进行分析并就如何完善检察建议工作进行探讨。

一、检察建议工作存在的问题检察建议在检察工作中的各个环节被广泛应用,它在促进社会和谐、强化法律监督职能、预防职务犯罪等方面发挥着重要的作用。

但是,随着检察建议使用频率的不断增大,其在实践中还存在着一些不容忽视的问题。

(一)立法缺失,缺乏相应权威理论界和实务界没有就检察建议的法律依据达成一致认识,导致检察建议缺乏相应的公信力和权威。

《刑事诉讼法》第二条和《人民检察院组织法》第四条仅对检察机关的法律监督权做了原则性规定。

《检察官法》第三十二条规定了“提出检察建议或者对检察工作提出改革建议被采纳,效果显著的,应当给予奖励。

”由于众多与检察业务相关的法律没有对检察建议进行明确规定,导致检察建议只是软性的建议,本身并不具有强制性约束力。

由于检察建议在制发过程中缺乏法定性、职权性、程序性、约束性等,法律地位不明确,导致检察建议权威性不足。

(二)质量不高,针对性不强检察建议的质量是检察建议的生命,优质的检察建议是被建议单位认同并进行整改的重要条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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浅议基层检察院制发检察建议存在的问题及对策
作者:胡亮
来源:《法制与社会》2012年第19期
摘要检察建议是检察机关加强法律监督工作,推动三项重点工作落实的重要方式和手段。

当前基层检察院存在诸如制发不规范、效果不理想、内容缺乏深度等问题。

关键词检察建议检察机关法律监督
作者简介:胡亮,广州市花都区人民检察院。

中图分类号:D926.3文献标识码:A文章编号:1009-0592(2012)07-076-02
检察建议是检察机关加强法律监督工作,推动三项重点工作落实的重要方式和手段。

为更有效地提升办案效果、规范和加强检察建议工作,现将我院2009-2011年以来检察建议制发的情况分析如下:
一、基本情况
1.2009-2011年我院各年度、各部门制发检察建议情况。

三年来,我院院共制发检察建议132件(2009年度4件、2010年度13件、2011年度115件),其中:反贪部门17件(2011年度17件),反渎部门5件(2010年度1件、2011年度4件),侦监部门10件(2010年度1件、2011年度9件),公诉部门16件(2009年度3件、2010年度1件、2011年度12件),监所部门77件(2010年度9件、2011年度68件),民行部门7件(2009年度1件、2010年度1件、2011年度5件)。

2.制发检察建议的内容和发送对象情况。

从制发检察建议的内容来看,预防职务犯罪的有23件,改进监督管理的为59件,化解矛盾纠纷的申诉案检察建议书有7件,规范司法和行政执法行为的有17件,假释、减刑、保外就医、疾病鉴定的建议书有14件,其他内容的检察建议为22件。

从检察建议的发送对象来看,三年来共向法院制发15件,向公安机关制发10件,向政府机关制发23件,向监狱、看守所及戒毒所制发77件,向其他单位制发7件。

3.检察建议采纳落实情况。

2009年至2010年制发的检察建议采纳落实总体较好,认同检察建议并回复的有128件,未回复的有4件,整改的有109件,无撤回检察建议情况。

4.各部门制发检察建议呈现不均衡状况。

制发检察建议数量最多的为监所、反贪、公诉、侦监等部门,三年共制发120件。

其中,监所为77件占总数的58.3%,反贪17件占总数的12.9%,公诉16件占总数的12.1%,侦监10件占总数的9%。

二、取得效果
1.检察建议的质量进一步提高。

大部分检察建议在制作内容上,做到了制作有针对性,有的放矢。

部分检察建议拟好后,还与发送对象先行口头沟通,听取意见,并就案发原因、管理漏洞和对策建议进行探讨,促进理解,达成共识。

使被发单位全面理解检察机关发送检察建议的目的和初衷,又避免产生抵触情绪。

2.检察建议的作用进一步拓展。

突破了以往检察建议工作仅限于社会治安综合治理和个案监督、很少向政法机关制发的状况,积极探索、不断拓展延伸检察建议的法律监督范围。

主要是监所部门运用检察建议加大对监管场所和公安派出所监外执行活动监督力度,民行部门则运用检察建议加强对民事执行活动和民事调解案件检察监督。

3.检察建议的落实进一步强化。

各部门重视检察建议的督促落实,检察建议发出后,指定专人与发案单位沟通联系,并制作落实情况表,及时了解落实进度;必要时还进行回访,确保检察建议真正落到实处、取得实效。

三、存在问题及原因分析
(一)制作不规范
1.文件头不规范。

部分检察建议书没有严格按照高检院“检察文书格式”的统一要求印制文件头,需要发送检察建议时由文书制作者自行打印,从而使一个院的检察建议书的文件头出现字体不一、字号不一、字与字之间的间隙不一等不规范现象。

2.文号不统一。

没有将检察建议书按院的名义统一编号,而是各个部门按自己本部门进行编号,甚至不编号,出现“穗花检公建议”、“穗花检侦监建”、“穗花监检建”、“穗花检民行建”、“穗花检局建”等部门编号。

3.加盖的公章不统一。

检察建议书本来是以检察院的名义向发案单位或有关办案机关发出的,应以检察院的名义出现,落款应该是检察院,加盖的公章亦应该是检察院的公章,而我院绝大部分检察建议书都是加盖部门业务用章。

4.文书体例不规范。

检察建议书是检察机关的一种法律文书,它亦应该像起诉书一样有规范的格式和写作要求。

其内容具体应由文件头、文号、发送单位、发送理由(即被建议单位存在的漏洞及薄弱环节等需整改的因素)与依据、建议内容、要求被建议单位反馈意见、落款等部分组成。

可在制作过程中,我院制作的检察建议书常常出现遗漏一个或几个部分内容的情况发生。

譬如,有的在文书前面遗漏了发送单位,有的忘了提出建议书的依据,有的只字不提要求被建议单位及时反馈整改意见等,文书的制作质量不高。

(二)质量不高,内容缺乏深度、高度和针对性
1.千人一面,缺乏新意。

虽说一般单位在发案原因上存在着一些共性,但毕竟不同的机关或部门其各自的职能、特点不尽相同,即便是职能相同的两家单位,其内部情况亦千差万别,诱发职务犯罪的主客观原因更是因人、因案而异。

这就是说,每一份检察建议书的建议内容应该有各自的不同特点。

可有的部门在制作检察建议书时,一味参照原有的检察建议书样本“依葫芦画瓢”,使建议书内容雷同,缺乏新意,其针对性亦大打折扣。

2.言之无物,内容空泛。

检察建议书作为一种法律文书,要求言简意赅,有话则长,无话则短,可有的却空话、套话连篇。

譬如,像反映被建议单位“党员干部法制观念淡薄,管理不力,监督不到位”等共性问题的字眼,和“请加强监管、教育”等无实质性内容的空洞语言在检察建议书中就经常出现。

这样的检察建议因为无具体、实际内容,自然不可能引起被建议单位的共鸣与警醒。

3.本末倒置,把握不住重点。

向发案单位提检察建议,其目的是要提醒被建议单位对自身存在的突出问题引起足够的重视,并有针对性地予以整改,防止类似问题再度发生。

可有的办案人员提检察建议却是为了图形式,或为了完成任务,工作不深入,没有作深入实际的调查研究,找不准发案单位存在的症结性问题,所提的检察建议因而大多是一些不痛不痒,无关紧要的事情,真正存在的突出问题反倒只字未提。

4.个案监督多,类案监督少。

大多数检察建议针对具体个案,就事论事,类案监督很少。

对于在办案中发现的某一行业或几个部门具有的普遍性、倾向性的问题缺乏敏感性,缺少在个案的基础上总结分析某一行业部门存在的潜在性问题,进而向主管部门提出针对性、系统性强的检察建议。

(三)对检察建议的跟踪落实不够
一些部门、干警对检察建议的后续工作不重视。

在检察建议发出后,对其执行情况不闻不问,漠不关心,也不主动向被建议单位征询意见,了解执行情况和整改中存在的困难,只是一发了事。

客观上不仅造成了有限的司法资源的浪费,也使检察建议失去了实际意义。

同时,还会影响检察机关的形象。

四、完善对策和建议
(一)要统一格式,提高制作能力
1.统一格式。

要以所在院的名义,严格按照高检院“检察文书格式”的统一要求印制文件头,统一文号,统一加盖院的公章。

以院文件形式明确规定检察建议书必须统一归口于具体某一部门管理,业务部门制作的检察建议书,要报该部门登记、备案。

2.加大培训。

要通过举行业务培训等方式,使办案人员进一步明确检察建议书的格式规范和写作要求。

(二)要提升检察建议书的质量
1.要確保意思的清晰性,即要讲清楚问题。

要在提出检察建议前,应作专门的调查研究,掌握和积累充分的原始数据材料,做到让事实说话。

2.要确保问题的针对性,即目的明确。

要求所发的检察建议必须针对发现的问题而提出,在对问题进行具体、透彻的分析后提出建议,做到有的放矢。

3.要确保建议的可行性,即具有可操作性。

要求提出的建议要具体,措施要得当,对于所发现问题的解决具有一定的指导意义,并能被建议的单位所接受。

(三)要强化检察建议的跟踪督促机制
1.要与案发单位建立沟通协助机制。

采用座谈、实地查看等多种形式,及时了解案发单位在落实检察建议过程中存在的问题和困难,提供深化落实的建议和帮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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