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改建道路附属交通设施工程移交验收工作规范
交通安全设施验收制度

交通安全设施验收制度1. 简介本文档旨在规范交通安全设施验收的制度和程序,以确保道路交通的安全性和顺畅性。
交通安全设施的验收是指对新建、改建或维修的交通设施进行评估和确认,确保其符合相关的安全要求和标准。
2. 验收的对象交通安全设施的验收对象包括但不限于以下内容:1. 交通信号灯2. 路面标线和交通标志3. 隔离设施和护栏4. 行人过街设施5. 停车场和停车设施3. 验收的程序验收交通安全设施应按照以下程序进行:1. 申请验收:由相关建设单位或维修单位向交通管理部门提交验收申请,提供相关图纸、设计文件和施工记录等资料。
2. 验收准备:交通管理部门组织相关人员进行验收前的准备工作,包括审核资料的完整性和符合性。
3. 实地验收:交通管理部门派员到现场进行实地验收,检查设施的完好性、合规性和安全性。
4. 验收报告:验收人员根据实地验收情况填写验收报告,记录设施存在的问题和需要整改的地方。
5. 整改验收:建设单位或维修单位按照验收报告要求对存在问题的设施进行整改,并通知交通管理部门进行复验。
6. 最终验收:交通管理部门派员进行最终的验收,确认设施整改后符合安全要求和标准。
4. 验收标准交通安全设施的验收应符合国家相关标准和规范,如《交通设施设计规范》、《道路交通安全设施管理办法》等。
验收人员应依据这些标准进行评估和确认,确保交通安全设施的质量和功能达到要求。
5. 验收结果根据验收的情况,验收人员将判定验收结果,包括以下几种可能的情况:1. 合格验收:设施符合要求,并通过验收。
2. 有缺陷验收:设施存在一些小问题或不符合标准的地方,需要进行整改,并重新进行验收。
3. 不合格验收:设施严重不符合标准,无法通过验收,需要进行彻底的整改和重新验收。
6. 监督和管理交通管理部门应加强对交通安全设施的监督和管理,确保验收制度的执行和设施的有效使用。
定期进行设施的巡查和维护,及时处理设施问题和故障,保障交通安全。
以上为交通安全设施验收制度的简要介绍,详细的验收细则和操作规范可根据实际需要在制度中进一步完善和补充。
道路交通工程施工质量验收规范

道路交通工程施工质量验收规范
本文旨在规范道路交通工程施工质量验收流程,提高验收质量,确保交通工程安全、牢靠、有效地运营。
施工质量验收准备
人员组织
施工质量验收人员应由监理工程师、建设单位、设计单位和施
工单位的专业技术人员组成,其中监理工程师必须参加。
资料准备
施工单位应在开展施工过程中妥善保留并归档各项技术资料,
按照合同和施工管理要求履行验收程序。
施工质量验收流程
基本原则
施工质量验收应遵循“谁建设、谁验收”的原则,建设单位为验收主体,其他单位为辅助。
验收项目
道路交通工程施工质量验收项目应包括基础工程、路面工程、桥涵工程、排水工程、照明工程、交通安全设施等项目。
验收批次
验收分阶段进行,各阶段验收均应合格后才能进行下一阶段工程的施工。
验收标准
道路交通工程施工质量验收应按照设计图纸、施工组织设计、技术标准等要求进行验收,验收标准应明确规定。
验收程序
验收程序应包括初验、复验和竣工验收,验收程序应按照国家和行业标准执行,验收结果应书面反馈。
验收结果处理
合格验收
合格验收应出具质量评定书和质量保证书等质量凭证。
不合格验收
对于不合格工程,验收人员应直接拒绝验收,并要求施工单位进行整改,整改合格后重新验收。
工程质量争议处理
对于工程质量存在争议的,建设单位和施工单位应协商解决,如无法协商,可以依据合同和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进行仲裁和诉讼。
结论
本文描述了道路交通工程施工质量验收规范,由于不同行业、国家和地区特殊情况的存在,本文仅供参考。
在实际操作中,应根据具体情况进行改进与完善,使其更加适合实际需求。
道路交通管理设施施工及验收规程

一、引言道路交通管理设施施工及验收规程是道路建设和交通管理领域的重要文件,它涵盖了道路交通设施的施工和验收流程,对于确保道路交通安全和畅通起着至关重要的作用。
在本文中,我们将深入探讨道路交通管理设施施工及验收规程,以便更好地理解这一重要的主题。
二、道路交通管理设施施工流程1. 规划与设计阶段在道路交通管理设施的建设之前,需要进行规划与设计阶段的工作。
这一阶段主要包括确定施工的位置、施工方案、施工材料等内容。
对于需要特殊施工的道路交通管理设施,还需要进行专门的设计与审批。
2. 施工前准备工作在正式施工之前,需要进行施工前准备工作。
这包括施工现场的准备、人员配备、施工设备的审核等内容。
还需要对施工现场进行安全评估,确保施工过程中的安全性。
3. 施工过程管理施工过程中,需要对施工质量和进度进行严格管理。
也需要保证施工过程中的安全,注意施工现场的秩序和环境保护等方面的工作。
4. 施工结束验收施工结束后,需要进行相应的验收工作。
这包括对施工质量、安全性进行检查,确保道路交通管理设施的施工符合相关标准和要求。
三、道路交通管理设施验收规程1. 施工质量验收在道路交通管理设施施工结束后,需要对施工质量进行验收。
这包括对材料、结构、外观等方面进行检查,确保施工质量符合相关标准。
2. 安全性验收道路交通管理设施的安全性是至关重要的,验收工作需要对安全设施的设置和完善性进行检查,确保道路交通管理设施在使用过程中能够确保行车和行人的安全。
3. 环境保护验收道路交通管理设施的施工和使用也需要对周边环境的影响进行评估和验收,确保相关环境保护措施得到落实。
四、个人观点与理解道路交通管理设施施工及验收规程是确保道路交通安全和畅通的重要措施。
在施工过程中,质量和安全是首要考虑的因素,对施工现场的管理和环境保护也需要得到重视。
而在验收阶段,对施工质量、安全性和环境影响进行全面的评估,符合标准的设施才能投入使用。
我认为在施工和验收的过程中,需严格执行规程,确保施工和验收的公正和客观性。
最新交通工程验收规范

最新交通工程验收规范1. 引言本文档旨在确立最新的交通工程验收规范,以确保交通工程项目完工后的质量和安全达到标准。
本规范适用于各类交通工程项目的验收过程。
2. 验收前的准备工作- 对交通工程项目进行综合检查,包括项目设计文件、施工记录和现场安全等方面。
- 验收人员应对相关验收标准和规定进行培训,确保其了解项目要求和验收流程。
- 准备验收所需的验收工具和设备,如测量工具、测试仪器等。
3. 验收程序- 验收前的开会:验收人员与项目相关方进行沟通,明确验收的目标和要求。
- 现场勘查:验收人员对项目现场进行实地检查,包括施工质量、安全设施等方面。
- 文件审核:对项目设计文件、施工记录等进行审核,确保其符合相关规范和要求。
- 技术测试:对关键技术指标进行测试,如交通信号灯控制系统、路面平整度等。
- 安全评估:对项目现场安全措施和设施进行评估,确保其符合安全标准。
- 结论形成:验收人员根据实地勘查、文件审核、技术测试和安全评估的结果形成验收结论。
- 验收报告:编写详细的验收报告,包括验收结论、问题和建议等内容。
4. 验收标准本规范对交通工程项目的验收标准如下:- 施工质量符合设计文件的要求,各项工程指标满足相关规范。
- 交通设施完备,如交通信号灯、路面标线等符合交通管理要求。
- 项目现场安全设施齐全,如护栏、道路照明等符合安全标准。
- 关键技术指标符合相关标准,如交通信号灯的流量控制能力、道路平整度等。
5. 验收结果根据实际情况和验收标准,验收结果可以分为以下几种:- 合格:项目符合所有验收标准,可以正常使用。
- 不合格:项目存在严重问题,需要改进和整改。
- 部分合格:项目某些方面不符合验收标准,但可以通过改进达到要求。
6. 验收后的处理根据实际情况,验收后需要进行以下处理:- 合格:确认项目可正常使用,办理竣工手续。
- 不合格:通知相关责任方进行整改,并重新进行验收。
- 部分合格:对不符合标准的方面进行整改,并重新进行验收。
GB50243-2023交通设施验收规范-强制性标准

GB50243-2023交通设施验收规范-强制性标准GB50243-2023交通设施验收规范强制性标准为了确保我国交通设施的建设质量,满足交通运输的安全、可靠和环保要求,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等相关法律法规,制定本规范。
1. 总则1.1 本规范适用于新建、改建和扩建的交通设施工程的验收。
1.2 交通设施验收应遵循客观、公正、公平、透明的原则。
1.3 交通设施验收应按照本规范规定的程序、方法和标准进行。
2. 术语和定义2.1 交通设施:指为保障道路交通安全、顺畅和环保所需的各类设施,包括道路、桥梁、隧道、交通信号系统、交通监控系统、交通安全设施等。
3. 验收组织3.1 交通设施工程验收组织应由建设单位、设计单位、施工单位、监理单位等相关单位组成。
3.2 验收组织应按照合同约定和本规范的要求,制定验收计划和验收方案。
4. 验收程序4.1 验收准备4.1.1 建设单位应组织相关单位完成工程资料的收集和整理。
4.1.2 验收组织应审查施工单位提交的验收申请材料,包括工程质量保证资料、施工记录、检测报告等。
4.2 初验4.2.1 初验应包括工程实体质量、安全、环保等方面的检查。
4.2.2 初验不合格的工程,施工单位应按照验收组织的要求进行整改,并重新提交验收申请。
4.3 正式验收4.3.1 正式验收应包括工程资料审查、工程实体质量检查、工程功能测试等内容。
4.3.2 正式验收不合格的工程,施工单位应按照验收组织的要求进行整改,并重新提交验收申请。
5. 验收标准5.1 交通设施工程应符合国家相关法律法规、标准和设计文件的要求。
5.2 交通设施工程的施工质量应满足以下要求:5.2.1 工程实体质量应符合设计文件和标准的要求,无明显缺陷和质量问题。
5.2.2 工程安全设施应齐全、有效,满足安全防护要求。
5.2.3 工程环保设施应齐全、有效,满足环保要求。
6. 验收结论6.1 验收组织应根据验收结果,出具验收结论。
[说明]城市道路移交管理实施细则
![[说明]城市道路移交管理实施细则](https://img.taocdn.com/s3/m/94f20f7b1fb91a37f111f18583d049649b660e96.png)
昆明市城市道路及附属设施移交管理实施细则(送审稿)第一条为加强我市城市道路及其附属设施的维护管理,进一步规范移交验收和接管工程程序,根据《昆明市城市道路管理条例》和《昆明市建设工程竣工验收管理办法》等相关法规和规章,特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城市道路,是指经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审批,按城市道路相关规范进行设计、施工,由市和县(市、区)政府(管委会)投资,或者由市和县(市、区)政府(管委会)通过投、融资渠道投资建设,具备一定技术条件,并通过竣工验收投入使用的道路、桥梁、隧道及其附属设施。
第三条本市五华、盘龙、官渡、西山、呈贡、高新、经开、度假区辖区范围内新建、扩建、改建的城市道路及城市道路附属设施的移交适用本细则。
第四条本细则所称的城市道路包含:城市道路、城市桥梁(立交桥、人行天桥、一般桥梁、地下通道、隧道和涵洞)和城市广场等。
城市道路附属设施包含:道路绿化设施(行道树、绿化带、养护浇灌设施等);道路照明设施(路灯、变压器、管线、控制设施等);道路交通安全设施(交通标志牌、交通信号灯系统、交通标线、交通隔离栏、防眩板等);市容环卫设施(果皮箱、垃圾收集间、中转站、道路清扫及垃圾清运设施等);消防设施(消防栓、消防管网等);排水设施(雨、污水管、泵站、落水箅子等);道路其它设施(公交车站台、城市地名标志牌、再生水、地下管线、管线检查井和井盖等)。
第五条城市道路建设的投资人为城市道路的产权人。
地块开发商(企业)在土地开发建设过程中,代市和县(市、区)政府(管委会)建设的城市道路,市和县(市、区)政府(管委会)政府为城市道路的产权人,地块开发商(企业)为城市道路建设业主。
由市和县(市、区)政府(管委会)投资建设的城市道路,产权人为市和县(市、区)政府(管委会);由市和县(市、区)国有投、融资企业投资建设的城市道路,产权人为国有投、融资企业。
第六条城市道路及附属设施移交过程中,由市和县(市、区)政府(管委会)投资建设的城市道路,对产权、管理养护权进行移交;由市和县(市、区)国有投、融资企业投资建设的城市道路,对管理养护权进行移交。
交警支队大建设等随路交通设施验收移交工作流程规范

关于印发《新改建道路附属交通设施工程移交验收工作规范》的通知支队所属相关单位:为进一步规范新改建道路附属交通设施工程移交验收工作,确保移交后交通设施切实发挥作用,现将《新改建道路附属交通设施工程移交验收工作规范》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特此通知二○一二年四月十三日附:《新改建道路附属交通设施工程移交验收工作规范》新改建道路附属交通设施工程移交验收工作规范一、适用范围:需移交交警支队验收的大建设等随路建设交通设施(含交通标志标线类及智能交通信号监控类)项目。
二、项目竣工移交验收的前提条件:(一)完成工程设计和合同约定的各项内容。
(二)施工单位在工程完工后对工程质量进行检查,确认工程质量符合有关工程建设公安部行业标准,符合设计文件及合同要求,提出工程竣工报告。
工程竣工报告应经业主单位项目负责人审核签字。
(三)监理单位对工程完成质量评价,具有完整的监理资料,提出工程质量评估报告。
工程质量评估报告应经总监理工程师、监理单位法定代表人、业主单位项目负责人审核签字。
(四)施工单位提供建设过程中项目变更所需的相关材料,并有设计、监理、业主及交警支队等部门审核签字确认。
(五)具有完整的技术档案和施工管理资料。
必须具备:1、设计文件审查,招投标及合同审查,工程报监、报建审查,工程建设前期法定建设程序检查);2、施工过程质量控制技术资料[测试验报告,施工管理记录,施工过程记录,各检验批质量验收记录,分项、分部(子分部)质量验收记录];3、工程验收其他相关资料。
三、竣工验收组织(一)工程完工后,需由业主(重点局、各区建发局、建设指挥部、重点办等)提交书面验收材料至交警支队,经支队领导批阅后,由支队科研所牵头组织实施初验。
复检阶段,各单位针对业主单位的整改情况自行复核并确认。
(二)对于标志标线类交通设施移交,支队秩序科、设施大队、辖区大队参加实施;智能交通信号监控类交通设施验收移交,支队指挥中心、秩序科、设施大队、辖区大队参加实施。
交通工程竣工交接验收制度

交通工程竣工交接验收制度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交通工程的竣工交接验收工作,保障工程交接过程的顺利进行,确保工程质量和安全,特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本制度适用于交通工程(包括道路、桥梁、隧道、管线等)的竣工交接验收工作。
第三条交通工程的竣工交接验收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工程建设质量管理条例》的有关规定进行,同时遵循合同约定、规范标准和相关法律法规的要求。
第四条竣工交接验收程序包括工程质量验收、安全检查验收、资料归档验收等内容。
第五条竣工交接验收由建设单位、监理单位、设计单位和施工单位共同参与,实行多方共同验收原则。
第六条省、自治区、直辖市交通建设主管部门应当组织专业技术人员对竣工交接验收工作进行指导和检查,确保验收程序的合规和效果。
第七条交通工程的竣工验收资料应当完整、规范、可靠,为工程的后期运维管理提供可靠的依据。
第二章竣工验收程序第八条竣工验收程序包括以下步骤:(一)开展准备工作:建设单位应当准备竣工验收资料、工程质量保证书、安全验收资料等;监理单位应当准备监理报告、质量检测报告、安全检查报告等;设计单位应当准备设计文件、变更确认书等;施工单位应当准备工程施工记录、验收报告、质量检测报告等。
(二)召开验收会议:交通工程竣工前,建设单位应当召开竣工验收会议,确定验收时间、地点、人员等事项。
(三)现场检查验收:验收人员应当组织现场检查验收工程质量、施工工艺、安全设施等情况,对工程各项指标进行检测。
(四)资料核查验收:验收人员应当对工程的各项文件资料进行核查,确保其完整、规范、可靠。
(五)汇总评定验收:验收人员应当根据现场检查情况和资料核查结果,汇总评定工程的质量、安全等情况,提出验收意见。
(六)签署验收文件:各方应当在验收会议上共同签署《交通工程竣工交接验收报告》,确定验收意见,做出同意或者不同意的结论,并提出整改要求。
第九条交通工程竣工验收应当按照上述程序进行,确保验收结论的客观、公正和权威。
第十条建设单位应当配合监理单位、设计单位和施工单位做好竣工验收工作,提供必要的支持和协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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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改建道路附属交通设施工程移交验收工作规为进一步规新改建道路附属交通设计工程移交流程,明确责任,提高工作效率,特制定该工作规。
一、责任分工支队成立以分管副支队长为组长,科研所、秩序科、指挥中心、设施大队、城区路面大队负责人为成员的新改建道路附属交通设施工程移交验收小组。
为保证初验、复检工作连续性,原则上支队相关部门应安排专人全过程参与,定岗定责,并实施AB岗制度,确保项目首问负责制落实,各执勤大队不得擅自参加辖区新改建道路验收移交工作。
支队科研所作为新改建道路附属交通设施工程移交验收工作的牵头单位,按照支队领导的要求,具体负责组织开展验收移交工作。
科研所具体负责验收资料的收集、审核及智能交通系统设备验收,提出智能交通信号监控类验收细化指标等;设施大队具体负责提出交通标志标牌类验收细化指标,交通标志标牌类设施验收资料复核,交通标志标牌类设施验收;指挥中心负责查看监控系统、特勤信号控制系统等指挥中心所需接入集成平台的运行效果;秩序科负责审查非现场执法类设备图片处罚技术规性;辖区大队结合一线交管需求,提出交通设施建设验收意见。
各单位分别按照工作分工开展移交验收工作。
二、适用围需移交交警支队验收的大建设等随路建设交通设施(含交通标志标线类及智能交通信号监控类)项目。
三、移交验收前提条件(一)完成工程设计和合同约定的各项容。
(二)施工单位在工程完工后对工程质量进行检查,确认工程质量符合有关工程建设公安部行业标准,符合施工图及招投标文件等合同要求,按照《市智能交通设施工程竣工验收资料编制要求》(附件一、二)及《市标牌类交通设施工程竣工验收资料编制要求》(附件三)提交项目竣工自检报告。
项目自检报告需经业主单位项目负责人审核签字。
(三)监理单位对工程完成质量评价,具有完整的监理资料:监理日志;监理抽检资料该项附相关图片(原材料检测、加工成品检测、安装或施划后成品检测等);质量评定资料;监理工作报告(1、项目概况该项要有工程量确数,2、监理工作概况,3、工程质量管理该项包括质量管理措施、施工过程质量检查情况汇总、质量问题及处理情况、工程质量评定,4、项目变更情况,5、工作总结)。
相关资料应经总监理工程师、监理单位法定代表人、业主单位项目负责人审核签字并加盖但单位印章。
(四)施工单位提供建设过程中项目变更所需的相关材料,并由设计、监理、业主及交警支队等部门审核签字确认。
(五)各个系统的培训案及培训记录(培训案需实用,通俗易懂,利于操作;培训记录须有支队各相关部门的培训签到)。
(六)提供工程验收其他相关资料。
四、具体流程(一)工程完工后,需由业主单位提交书面验收材料(验收函、须提交的验收资料)至交警支队,由支队科研所牵头组织对提交的验收资料进行审核,对审核合格的,牵头组织实施初验。
(二)对于标志标线类交通设施移交,科研所牵头,设施大队、辖区大队参加;智能交通信号监控类交通设施验收移交,科研所牵头,支队指挥中心、秩序科、辖区大队参加实施。
(三)在项目初验、复验阶段,业主单位相关项目负责人应到达验收现场,明确项目移交容、监理单位、建设单位,介绍项目建设过程情况,协调提供现场验收所需的专业工具及车辆,对于无法提供的暂缓验收。
(四)验收现场,支队相关部门具体负责人员应到场查看(指挥中心可在后台查看),格对照设计文件、合同文本及建设、监理自检报告,有针对性地开展检查工作。
科研所负责相关验收资料发放,检查智能交通)系统设备(含杆件、基础)与投标文件的一致性、施工工艺、功能实现等,验收意见汇总、信息反馈、对接整改等相关事宜;指挥中心负责查看监控设备(含制高点监控),信号系统、卡口系统(含匝道控制系统)、诱导信息系统、流量事件监测系统等各系统集成平台接入及运用情况,交通电视监控系统需满足投标文件的功能要求,实现实时视频控制、抓拍等功能;秩序科负责审查非现场执法类(路口闯红灯电子警察、测速、闯禁行、压黄线、匝道控制系统等)图片、视频等与公安部行业规性;设施大队负责查看交通标志标牌类设施施工工艺、数量、质量、等级等与施工图及招投标文件等合同文本一致性;辖区大队对信号系统配时以及监控取景围、路口渠化、交通语言设置合理性、标牌容正确性等面进行审查。
(五)格落实验收信息反馈制度。
对项目验收过程中存在的问题,各分项负责部门需在验收工作结束后一个工作日填写《交通设施现场验收意见表》(见附件一),书面反馈至支队科研所,科研所整理后报支队领导审阅后书面函告业主单位,督促业主单位整改完成并经过复检后再行移交。
(六)项目复验。
对于按照支队反馈验收意见整改结束的,由监理单位、建设单位对照支队反馈业主意见及智能交通信号监控类设施验收细化指标或标志标线类设施验收细化指标分别出具整改自检报告,并经业主单位项目负责人签字,发函至支队申请复验。
科研所积极协调相关意见提出部门对复验资料进行审核,审核合格后由科研所协调业主,分项负责部门进行现场复核并确认。
科研所负责收集整理复检验收意见、建议措施并反馈至业主单位督促整改,对于两次整改复检不合格的,以支队名义函告业主督促整改到位,并抄告市招投标监督管理局。
五、项目移交工作办理(一)参与验收的相关部门对待移交的交通设施项目确认无意见后需在《交通设施现场验收意见表》(见附件三)中签署单位意见并加盖单位公章,并于确认后一个工作日送交科研所。
(二)参与验收的相关部门确认后,报请支队领导审批,并最终在《道路交通工程设施项目竣工验收表》(见附件五),出具同意接受移交的材料。
新改建道路附属交通设施工程移交验收工作流程图附件一:智能交通工程竣工验收资料容及编制要求交通设施工程竣工验收资料容及编制要求(标牌标线类)市大建设新改建道路智能交通工程竣工验收资料编制要求为保障智能交通建设项目顺利进行竣工验收,保证工程进度及建设质量,避免项目竣工验收过程中,存在的资料不规、不完善的现象,以及由此一定程度上造成项目验收移交工作不能正常开展等问题,根据《建设工程文件归档整理规》(GB/T50328-2001)、支队下发的《关于印发《新改建道路附属交通设施工程移交验收工作规》的通知》,以及业主单位对工程竣工验收资料的要求,结合市智能交通项目建设及验收的特点,特对市大建设新改建道路智能交通工程的竣工验收资料编制进行全面的规,以指导各参建单位的工程竣工验收资料的收集、整理、归档等工作。
一、工程竣工验收资料的目的、作用和要求(一)智能交通工程竣工验收资料的主要目的和作用包括以下三大面:1、真实、详细、完整、全面记录工程实施过程,保证工程实施过程中各项工作具有可备查、可追溯、可印证;2、为项目使用单位的后期维护提供详实可靠的依据。
要充分考虑项目移交后,在资料层面为使用单位在使用过程中对软件、设备、管线、系统等各个面的有效维护和保养创造必要的技术条件。
3、为项目日后的再升级、再改造、再集成等工作提供必要的技术基础数据。
(二)鉴于上述作用,各承建单位在进行工程竣工资料收集、整理、归档工作中应坚持以下原则:第一、及时性原则。
在实施过程中发生的资料,必须及时办理必要的签认手续,并立即进行收集和归档;第二、完整性原则。
实施过程资料及竣工验收资料必须完整,无缺漏、无破损。
格按照竣工验收资料的目录进行收集、整理和归档,最终形成完整的工程竣工验收资料;第三、真实有效性原则。
任资料都必须真实有效,不得编造、伪造、篡改。
同时需各相关单位签章确认的资料,必须进行真实有效完整的确认。
第四、规性原则。
工程竣工验收资料在容编制、格式、签章、表格、书写记录等各个面应统一规、统一要求。
(三)竣工资料提交的时间要求从总体来说,竣工资料应在实施过程中各承建单位应及时进行收集整理,在竣工前汇总成册。
就竣工资料在竣工验收前提交的时间要求如下:1、在提交交警支队进行验收前至少三日,施工单位、监理单位向交警支队提交完整的、装订成册的工程竣工验收资料;2、施工单位竣工资料在提交交警支队前七日,将完整的竣工验收资料提交监理单位审查,并根据监理审核的意见进行必要的整改。
提交监理单位审核的资料可以暂不装订成册,但监理审查合格后进行统一装订成册。
3、在将竣工资料提交监理审查前,应完成资料文件的签章手续,包括竣工图的签章。
4、对于交警支队或监理单位审核资料时提出的整改意见,原则上在收到整改意见后三日完成资料的整改工作。
二、竣工验收资料格式的基本要求(一)资料纸格式要求所有资料均采用A4纸编制和装订,竣工图建议采用A3及以上规格纸绘制和装订。
(二)书写格式所有文件必须使用黑色或蓝色钢笔、签字笔书写,采用的墨水应能不褪色、不模糊,便于长期保存。
文件的正文部分建议采用宋体打印,标题可采用黑体字体。
(三)封面及资料分页封面建议采用一般卡纸式软性装订,不建议采用硬纸装订。
根据资料目录项,各项之间使用彩色纸进行项与项之间的分隔,便于翻阅和查找。
(四)资料的装订资料页数较多的,可采用分册装订,每分册资料页数建议不超过500页,分册时应参考竣工验收资料目录中各文档的类型特征。
成册资料采用无线胶装式装订,不建议采用线装、拉杆装、骑马钉装等装订式。
(五)资料份数原则上竣工验收资料一式五份,一正四副。
提交交警支队存档的应为正本。
其他副本资料应提交业主单位、监理单位等相关单位存档。
(六)页码编辑所有装订成册的资料均应连续编码(封面及目录可不编码),页码建议位于文件右下角。
页码编辑以最小文件单元为编页项,比如:设备到货报审,其包括到货清单、现场开箱验收记录、合格证、产品检测报告以及其他相关的质量证明文件等。
但应只作为一个页码编制,体现在设备到货报审表上,其他附件可不做编码。
页码格式建议采用“—n—”格式编辑。
(七)签字和用章需要签字和用章的文件,必须在归档装订前完成相应的签字和用章,签字和用章应清晰完整。
且签字人及用章应为经授权和备案的责任人和用章。
任未经授权的签字人所签文件、及未经授权备案的用章,均视同此文件无效。
(八)资料整理归档要求要求所有归档资料真实、完整、有效。
无破损,字迹清晰可见。
同类资料应有连续的文件编号,如编号有中断缺失,应说明此编号中断的文件缺失的原因。
(九)电子文件要求所有纸质资料,必须有相应容的电子文件存档。
电子文件存档应采用不易修改、删除的DVD格式光盘记录。
光盘上应标明所属项目、资料名称、承建单位名称及归档日期。
电子文件作为正式竣工验收资料的一个有效补充和备份。
三、竣工验收资料的目录、容及编制要求详见后附页《智能交通工程竣工验收资料容及编制要求》四、部分文件、表格样式1、项目完成情况确认单××××项目完成情况确认单2、项目竣工验收资料确认单××××项目项目竣工验收资料确认单注:需要对横臂进行测量的,厚度应填写为立杆厚度+横臂厚度,如12mm+8mm。