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省家庭农场名录管理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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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川省农业农村厅关于印发《农业农村厅2020年工作要点》的通知

四川省农业农村厅关于印发《农业农村厅2020年工作要点》的通知

四川省农业农村厅关于印发《农业农村厅2020年工作要点》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四川省农业农村厅•【公布日期】2020.02.10•【字号】川农〔2020〕1号•【施行日期】2020.02.10•【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农业管理正文四川省农业农村厅关于印发《农业农村厅2020年工作要点》的通知川农〔2020〕1号各市(州)农业(农牧)农村局,厅机关各处(室、局)、厅属各单位:现将《农业农村厅2020年工作要点》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贯彻落实。

四川省农业农村厅2020年2月10日农业农村厅2020年工作要点2020年全省农业农村工作,要坚持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对标对表全面建成小康社会目标,以实施乡村振兴战略为总抓手,抓好关于成渝双城经济圈建设工作部署,确保粮食生产稳定发展,抓紧恢复生猪产能,保障主要农产品稳定供给,以现代农业园区引领现代农业“10 3”产业体系建设,加快补齐农业农村基础设施短板,大力推进“美丽四川?宜居乡村”建设,持续深化农业农村改革,推进乡村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巩固产业扶贫成果,确保全面打赢脱贫攻坚战。

全年粮食产量稳定在700亿斤左右,生猪出栏6000万头,力争第一产业增加值增长3%,农村居民可支配收入增长9%左右,达到15900元左右。

一、统筹推进全省实施乡村振兴战略工作。

研究起草省委一号文件,落实一号文件责任分工,召开一号文件新闻发布会。

继续开展实施乡村振兴战略、现代农业园区、农民增收县委书记县长负责制、农村改革工作先进县等4项考评工作。

组织开展“三农”理论知识学习和重大课题研究。

起草《四川省贯彻落实〈中国共产党农村工作条例〉实施意见》《四川省市县党政领导班子和领导干部推进乡村振兴战略实绩考核办法》。

做好省委农村工作会议及省委农村工作领导小组会议筹备工作。

加快推进天府农博园建设。

(责任单位:省委农办秘书处)二、制定执行年度发文和会议(活动)计划,提高文电办理质效,加强文稿审核,完善档案管理,强化保密教育管理。

四川家庭农场补贴标准

四川家庭农场补贴标准

四川家庭农场补贴标准四川家庭农场补贴标准是一个广受关注的话题,在中国农业市场发展迅速的背景下,家庭农场越来越成为许多农民赚取生活收入的重要渠道。

因此,四川省政府出台了一系列的政策和措施来扶持家庭农场的发展。

下面我们将针对四川家庭农场补贴标准做一详细的解析。

根据四川省人民政府的相关政策规定,家庭农场是指以自然人为主体、以承包、流转土地和农村宅基地为基础、依照合法经营性质、产权经营和市场化经营模式不断提高现代化水平,实现农村产业多元化、乡村振兴的一种专业化经营形式。

通过推广家庭农场模式,可以实现劳动力转移、农民增收和农村经济发展三位一体的目标。

四川省政府为了促进家庭农场的发展,按照不同的类型、规模和发展程度,分别确定了相应的补贴标准。

具体来说,四川省政府根据每个家庭农场所属的经济类型,分别制定了不同的补贴标准。

其中,果树类家庭农场每亩补贴600元,畜禽类家庭农场每养殖头补贴30元,养蜂类家庭农场每箱补贴200元,种植类家庭农场每亩补贴400元。

除了针对不同类型的家庭农场制定不同的补贴标准以外,四川省政府还鼓励家庭农场的专业化经营和规模化生产模式,并为此制定了一系列的绩效考核指标。

家庭农场在达到一定的规模和经营效益后,不仅能够获得政府的全额资助,还能够享受到低息贷款和税收优惠政策等一系列的扶持措施。

总体来说,四川家庭农场补贴标准虽然并不高,但是对农民来说却是一种非常实惠的资金补贴,可以有效缓解农民的生产经营压力,同时也能够促进家庭农场的发展和提高农村经济的水平。

不过,对于政府来说,更加重要的是如何通过各种政策和措施,推动家庭农场的转型升级和市场化经营,实现农业的可持续发展和农村的全面振兴。

因此,政府需要加大对家庭农场的扶持力度,推广专业化经营和规模化生产模式,加强市场营销和品牌建设等方面的工作,从而为农民带来更加可观的经济收益和发展机遇。

农业部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做好家庭农场认定和名录建设工作的通知

农业部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做好家庭农场认定和名录建设工作的通知

农业部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做好家庭农场认定和名录建设工作的通知【法规类别】农业管理【发文字号】农办经[2016]6号【发布部门】农业部【发布日期】2016.03.08【实施日期】2016.03.08【时效性】现行有效【效力级别】部门规范性文件农业部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做好家庭农场认定和名录建设工作的通知(农办经[2016]6号)各省(区、市)农业(农牧、农村经济)厅(局、委):为贯彻落实十八届五中全会和中央1号文件精神,促进家庭农场健康发展,现就进一步做好认定管理工作,建立家庭农场名录制度等事项通知如下。

一、制定家庭农场认定办法,加强工作指导地方农业部门要按照《农业部关于促进家庭农场发展的指导意见》(农经发[2014]1号),明确家庭农场认定标准,规范认定程序,对经营者资格、劳动力结构、收入构成、经营规模、管理水平等提出相应要求。

尚未出台家庭农场发展指导意见的吉林、黑龙江、江西、河南和贵州等省份,要抓紧制定出台,加强工作指导。

各省(区、市)要指导县级以上农业部门结合实际细化家庭农场认定标准,在2016年年底前做到涉农县(区、市)全面覆盖。

二、建立家庭农场名录,提升管理服务水平建立农业部门认定家庭农场名录,是引导和促进家庭农场发展的重要依据,是提升管理服务工作水平的必要手段,也是增强扶持政策针对性的基础。

按照2016年全国农业工作会议关于“抓紧建立新型经营主体生产经营直报信息系统”的要求,我部将在今年建立全国家庭农场名录系统,并逐步实现数据直接采集、动态更新。

为筹建好系统,现对2015年年底前已在农业部门认定的家庭农场信息进行采集。

(一)采集对象:2015年底各地通过农经统计上报的农业部门认定家庭农场(2015年各省份预报数附后,如有变更请以最新数据为准)。

(二)采集内容:家庭农场名录信息主要包括家庭农场所在地、家庭农场名称、经营者基本信息(姓名、身份证号)、经营土地和品种信息等。

(三)采集方式:使用农村经营管理情况统计系统的省(区、市),可直接组织县(区、市)在系统的“村数据导入”菜单下“家庭农场名录导入”位置下。

四川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培育和发展家庭农场的意见-川办发〔2015〕89号

四川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培育和发展家庭农场的意见-川办发〔2015〕89号

四川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培育和发展家庭农场的意见正文:----------------------------------------------------------------------------------------------------------------------------------------------------四川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培育和发展家庭农场的意见川办发〔2015〕89号各市(州)、县(市、区)人民政府,省政府有关部门、有关直属机构,有关单位:为加快培育新型农业经营主体,构建新型农业经营体系,推动农村经济发展,促进农民增收,经省政府领导同志同意,现就培育和发展家庭农场提出如下意见。

一、基本条件结合我省实际,家庭农场应当具备以下基本条件。

(一)组织形式。

以家庭为基本生产经营单位,利用家庭承包土地或流转土地专门从事农业规模化、集约化、商品化生产经营。

(二)劳力构成。

劳动力以家庭成员为主,与对外聘用技术人员、劳务人员相结合,原则上常年聘用技术人员、劳务人员不超过家庭成员数。

(三)文化程度。

生产经营者接受过农业技能培训或农业职业教育,原则上应具备中等职业教育及以上学历或取得新型职业农民证书、职业资格证书、农民技术职称。

(四)生产规模。

家庭农场经营规模达到农业适度规模经营标准。

粮油类、经济作物类:具体标准由农业行政主管部门另行制定;牲畜类:生猪年出栏500头以上,肉牛年出栏10头以上,肉羊年出栏100只以上,肉鸡年出栏10000只以上,蛋鸡年存栏2000只以上,肉(獭)兔年出栏10000只以上;水产类:池塘养殖20亩以上或流水及网箱养殖500平方米以上;林业类:竹、木等用材林100亩以上,花椒、核桃等干果类40亩以上,黄柏、杜仲等中药材20亩以上,林业资源综合开发(含林下种养)年产值10万元以上;农机服务类:作业面积100亩以上,农业机械3台(套)以上且农业机械原值3万元以上;植保类:作业面积50亩以上且人均收入5万元以上;休闲农业、特色产业类:面积50亩以上;其他类:年产值10万元以上。

四川省家庭农场名录管理办法(2020)

四川省家庭农场名录管理办法(2020)

四川省家庭农场名录管理办法(2020)各市(州)农业(农牧)农村局:为贯彻落实中央农办、农业农村部等11个部门《关于实施家庭农场培育计划的指导意见》(中农发〔2019〕16号)精神,健全家庭农场名录管理机制,规范家庭农场管理,我厅制定了《四川省家庭农场名录管理办法》,现印发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四川省农业农村厅2020年4月22日四川省家庭农场名录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健全家庭农场名录系统管理机制,规范家庭农场管理,根据中央农办、农业农村部等11个部门《关于实施家庭农场培育计划的指导意见》(中农发〔2019〕16号)精神,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指家庭农场是以家庭成员为主要劳动力,以家庭为基本经营单元,从事农业规模化、标准化、集约化生产经营的新型农业经营主体。

第三条本办法所指家庭农场名录系统(以下简称“名录系统”)是农业农村部开发的“全国家庭农场名录系统”。

第四条名录系统管理坚持主动服务、应录尽录、因地制宜、动态管理的原则。

第二章录入审核第五条录入名录系统的对象包括符合条件的种养大户和专业大户、已在市场监管部门登记的家庭农场。

第六条录入名录系统的对象应符合以下条件:(一)家庭经营。

以家庭为基本经营单元,以家庭成员为主要劳动力。

从事农旅融合的,须以农业生产为前提。

(二)规模适度。

从事种植业的,土地经营规模不低于当地户均承包地面积的5倍;从事养殖业的,生猪养殖年出栏不低于200头,其余畜禽养殖按照猪当量换算;经营规模上限参照《四川省现代农户家庭农场培育行动方案(2019-2022年)》规定的适度经营规模上限标准。

或农产品年销售收入下限为10万元,上限为500万元。

市、县级农业农村部门可根据实际情况确定本地家庭农场的具体适度规模标准。

(三)流转有序。

经营土地流转合法有序,土地经营权相对稳定。

(四)生产规范。

有与生产经营活动相适应的场房场地和办公设施设备。

遵守国家产业政策和禁止行为规定,按照技术规程或相关标准进行生产,开展了生产管理和财务收支记录工作。

四川省农业农村厅关于开展第九批四川省家庭农场省级示范场评选和省级示范场监测工作的通知

四川省农业农村厅关于开展第九批四川省家庭农场省级示范场评选和省级示范场监测工作的通知

四川省农业农村厅关于开展第九批四川省家庭农场省级示范场评选和省级示范场监测工作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四川省农业农村厅•【公布日期】2023.08.30•【字号】N〔2023〕—2373号•【施行日期】2023.08.30•【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农业管理其他规定正文四川省农业农村厅关于开展第九批四川省家庭农场省级示范场评选和省级示范场监测工作的通知N〔2023〕—2373号各市(州)农业(农牧)农村局:为发挥家庭农场省级示范场的引领带动作用,促进全省家庭农场高质量发展,根据《省委农办、农业农村厅2023年十大重点任务》工作安排,决定开展第九批家庭农场省级示范场评选工作,同时对四川省第六批家庭农场省级示范场开展监测。

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评选要求2023年全省计划新评定家庭农场省级示范场300家左右,请各市(州)严格按照《四川省家庭农场省级示范场评定办法》(川农规〔2022〕3号)评定条件,对照《家庭农场三年发展目标任务(2023-2025年)》目标规划,重点在没有省级示范场的乡(镇)布局。

原则上,每个市(州)申报数量不超过20个,缺口较大的可适当放宽。

优先推荐粮油(含粮经统筹)种植类、生猪养殖类以及获得省部级及以上荣誉称号或表彰奖励的家庭农场参加评选。

在基本农田新增从事非粮产业的不得申报。

二、监测要求按照当年评选条件,对已获得四川省第六批家庭农场省级示范场称号的家庭农场,全面核实其真实性和有效性。

对未纳入名录系统管理和不再符合省级示范场条件的,提出取消家庭农场省级示范场称号建议。

三、工作要求(一)强化宣传。

多措并举加强政策宣传力度,引导家庭农场积极申报,发挥示范引领作用,营造积极评选氛围。

(二)严格审核。

按照“一村一示范、一镇一省级示范”的目标综合布局,根据评定条件和申报要求,组织符合条件的家庭农场积极申报,做好数据核实、初审工作。

(三)材料报送。

各市(州)统一汇总、审核后于9月30日前将省级示范场申报材料(申报表及佐证材料、汇总表各1份)及《家庭农场省级示范场监测表》(见附件)报送至厅职业农民与家庭农场发展处(纸质版和电子版一并报送)。

家庭农场管理规定

家庭农场管理规定

家庭农场管理制度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促进家庭农场规范化发展,切实发挥其在构建新型农业经营体系中的骨干作用,根据国家有关法规和政策规定,结合本场实际,制定本.第二条家庭农场流转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必须签订规范的流转,并到村民委员会和乡镇农经管理部门备案登记.第三条家庭农场可以领办或以成员身份加入农民合作社,积极参与农业产业化经营.第四条家庭农场应严格执行国家有关农业标准化生产和农产品质量安全的法规和政策.第五条家庭农场合法权益受法律保护,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干预家庭农场自主经营权和内部事务,不得强迫家庭农场接受有偿服务,不得违规向家庭农场收费、摊派和罚款.第六条家庭农场登记注册事项发生变动的,应及时向有关部门申请变更登记,换发相关证照.第七条家庭农场应自觉接受农经管理部门和相关部门的指导和监督.认真执行个体工商户年度报告暂行办法,应当于每年6月30日前,通过工商部门设立的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报送上一年度报告并公示.第二章岗位责任制度第八条家庭农场从业人员要有明确的分工,结合自身实际,设置生产主管、销售主管和财务主管等岗位,明确工作职责.有条件的可以设置各部门经理.第九条家庭农场实行农场主负责制.农场主统揽全场工作,主要是拟定发展目标和计划,制定管理制度,加强从业人员管理,有序组织生产经营活动,加强财务审核审批,协调解决农场重大事宜,争取各项扶持政策,开展工作和总结评比.第十条生产主管岗位职责:拟定并落实家庭农场年度生产计划,制定并实施生产技术规程;组织所需的生产资料,提供技术指导、服务和,抓好病疫虫害防治;组织标准化生产并负责完善相关记录,建立质量追溯机制;加强农业机械设施设备检修维护和仓储运输工作.第十一条销售主管岗位职责:拟定并落实年度销售计划,预测销售市场,开辟销售渠道,寻求定向合作,探求订单销售和网络销售方式;负责签订销售合同,规范销售凭据,回收销售款项;坚守公平竞争和诚实守信商业道德,保证产品销售质量和数量,维护家庭农场整体形象;努力降低销售成本,最大程度地实现家庭农场既得利益;建立销售台账,及时报告销售业绩.第十二条财务主管岗位职责:拟定并落实年度财务计划和预算方案,制定并执行家庭农场内部财务监督管理办法;遵守财产物资采购审批程序,加强财产物资安全领用、保管;建立健全财务会计账簿,组织财务核算,按时提交、报送财务报告.第十三条家庭农场各岗位之间要精诚合作,建立奖勤罚懒、评先创优机制.第三章标准化生产制度第十四条家庭农场必须具有一定的生产经营规模,有稳定的生产基地,有固定的办公场所,有配套的设施设备,有醒目的标识标牌.第十五条家庭农场应结合自身行业特点,科学制定生产操作规范,生产加工、储运、销售优质、高效、生态和安全的农产品.第十六条家庭农场应严格农业投入品管理使用.一种子、种畜管理使用:严格控制种子来源,购买和使用的种子必须具备种子生产许可证、种子质量合格证,引进种子必须有检疫证明;有专门的种子仓库和保管人员,种子应有详细的进库、出库记录,过期种子应及时清理.引进种用畜禽的,在引种之前,须向县动物卫生监督机构申报备案,引入后及时向县动物卫生监督机构或报检点报告,并按规定进行隔离、观察,期满后经检疫合格再合群.二农药、化肥管理使用:严格按照国家农药合理使用准则和农药安全使用标准执行,严格执行禁限用农药以及安全间隔期的规定,不得超范围使用农药和随意加大用药量.设立专门的农药仓库和保管人员,保管人员应核对农药的数量、品种和“三证”后,方可入库.积极使用生物农药,尽量减少化学农药的使用,根据病虫害发生情况或有关技术部门的病虫预报,规范用药,做到适时防治,对症下药,并注意农药的交替使用,以提高药效.及时做好农药使用的田间档案记录,配合检测部门开展检测,严格防止农产品农药残留超标.严格执行肥料合理使用准则,施肥以有机肥为主,化肥为辅;以多元素肥料为主,单元素肥料为辅;以基肥为主,追肥为辅.必须购买“三证”齐全的产品,不施用城市垃圾.肥料应按种类不同分开堆放于干燥、阴凉的仓库贮存.三兽药、饲料和饲料添加剂管理和使用:认真审查兽药、饲料和饲料添加剂标签和说明书,检查包装,符合国家规定的方可购入并妥善保管.严禁使用瘦肉精、三聚氰胺、苏丹红、氯霉素、呋喃唑酮等禁用药品.严格按规定使用性激素、镇静剂等.禁止在饲料中直接添加原料药.遵守兽药休药期规定,未满休药期的畜禽不得出售、屠宰,不得用于食品消费.兽药、饲料和饲料添加剂购入、使用、诊疗按要求进行记录.第十七条家庭农场应按照产地环境保护、产品质量安全管理要求,加强农产品标准化生产管理.有条件的要聘请固定的生产技术人员或专家顾问,专门负责标准化生产技术指导和监测服务.一制定标准化生产操作规程.从事种植业的要合理选择优质抗病高产品种,实行科学栽培管理;坚持科学、平衡施肥原则,推广使用有机肥和生物肥;推广农业防治、生态防治、物理防治技术;注重搞好田园清洁、土壤消毒、轮作倒茬;完善水利设施,健全排灌系统.从事畜牧业的,要按照县畜牧主管部门的统一要求,制定科学合理的免疫程序,切实做好动物强制性免疫工作;建立健全疫情报告、检疫申报制度、畜禽标识、消毒清洁和无害化处理等分类制度;养殖场采取修建化粪池、沼气池等措施,循环利用畜禽粪尿,防止污染环境.二建立健全生产记录档案.按照农业标准化生产要求,逐步建立农业生产用地档案、农业投入品使用档案、田间生产管理档案、产品储运销售档案.养殖类家庭农场还应建立畜禽养殖档案,全面记录畜禽的品种、数量、标识、来源、繁育以及检疫、免疫、诊疗、监测、消毒、调运等情况.农产品生产档案由农场专人填写,由农场自行整理和保管.农产品生产记录应当保存2年以上,禁止伪造农产品生产记录,农场主要定期组织人员对档案建立情况进行抽查.三农产品质量安全监督检验.家庭农场应定期对农产品产地环境、生产过程和产品质量进行自检,同时主动申请、自觉接受农业监管部门检查.对抽检发现有影响产品质量的问题,应及时整改纠正.第十八条家庭农场生产的农产品要尽量采取包装销售,包装上要印注本场标识和联系方式,销售的农产品要如实填写销售记录,建立产品质量追溯制度.第四章财务管理制度第十九条家庭农场参照小企业会计准则、小企业财务管理制度规定,结合自身实际,建立健全财务会计制度,准确核算生产经营收益情况.第二十条家庭农场应配备必要的专职或兼职财务人员,办理财务会计工作.有条件的可以聘请有资质的会计机构或会计人员代理记账,实行会计电算化管理.第二十一条家庭农场要建立总分类账、明细分类账和固定资产登记簿等账簿,完善财务会计资料,进行专业财务核算管理.第二十二条家庭农场要科学合理地设置会计科目,准确记载资产负债和经营收益情况,努力开展成本核算和效益分析.适时编制财务会计报表,并定期向农经管理等部门报送财务会计资料.第二十三条家庭农场应统一使用县级农经管理部门监制的账、表、据、簿,建立领用登记、稽查核销制度.第二十四条家庭农场应配备专门的档案柜,明确专人负责,分类收集和整理财务档案、文书档案、信息档案,妥善保管,完善防盗、防火、防霉、防虫蛀、防强光等保管措施.第二十五条家庭农场在向有关主管部门提供的财务报告等资料中,不得作虚假记载.第五章品牌和示范创建制度第二十六条家庭农场应加强品牌创建工作,积极争取无公害农产品、绿色食品、有机食品和国家地理标识认证,积极申报注册产品商标,积极参与产品展示、推介、交流活动,合理利用网络信息资源,不得作虚假宣传.第二十七条家庭农场应根据县级农经管理部门制度的示范性家庭农场认定管理办法要求,加强示范性家庭农场创建申报工作,发挥示范带动作用.第二十八条家庭农场应制定品牌和示范创建计划,分步组织实施.第二十九条家庭农场应当严格执行上级有关部门扶持家庭农场品牌和示范性创建办法规定,落实好财政奖补等扶持政策.第六章雇用工管理制度第三十条家庭农场以家庭成员为主要劳动力,合理利用当地农村剩余劳动力,带动其他农户增收.第三十一条家庭农场若长期雇用农工,应签订规范的劳务合同,保障劳动安全,按时足额兑现劳务报酬.有条件的可以按国家规定参加社会保险,为缴纳社会保险费.第三十二条家庭农场应建立从业人员花名册和雇用工管理台账,完备基本信息,可向劳动等有关部门备案登记.第七章学习培训制度第三十三条家庭农场从业人员应当积极参加各类业务学习培训,取得相关培训合格证.第三十四条家庭农场学习培训的内容主要包括党在农村的方针政策、涉农法律法规、生产经营管理知识、农产品质量安全监测和职业农民专业技能等方面.第三十五条家庭农场学习培训采取集中学习、以会代训、参观考察等方式进行.第三十六条家庭农场应建立并完善从业人员培训档案.第三十七条家庭农场学习培训情况纳入示范性家庭农场认定考核内容.第八章附则第三十八条国家和省出台有关家庭农场发展新规定的,从其规定.。

四川家庭农场级示范场评定暂行办法

四川家庭农场级示范场评定暂行办法

四川省家庭农场省级示范场评定暂行办法第一条为促进和引导家庭农场健康发展,积极开展示范性家庭农场创建活动,根据中央、省委2015年1号文件精神和省政府办公厅《关于培育和发展家庭农场的意见》(川办发[2015]89号)要求,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家庭农场是指以农户家庭为基本经营单位、家庭成员为主要劳动力、农业收入为家庭主要收入来源,从事农业规模化、集约化、商品化生产经营,并经工商注册登记的新型农业经营主体。

第三条省级示范场申报采取主体申报、分级审核、逐级推荐、动态管理的方式进行。

第四条省级示范场评定坚持公开、公平、公正、公示的原则,每年负责组织评定一次。

第五条省级示范场原则上要进入家庭农场名录库,并具备以下条件:(一)有资质。

家庭农场主为农村户籍,家庭固定务农人员不少于2人,工商注册登记、正常经营时间1年以上。

(二)有设施。

有相应的场房场地、生产设施装备、办公设备、家庭农场标牌。

具备必要的农业机械,粮油生产主要环节基本实现机械化。

(三)有规模。

经营土地的流转年限至少在5年以上,并签订规范的流转合同,流转期限内不得转包;经营规模与家庭成员为主的劳动力相适应。

省级示范场具体产业的规模标准如下:(四)有核算。

财务核算管理规范,财务收支记录完整,能按照不同法人类型财务会计要求进行记账。

(五)有效益。

生产经营管理方式先进,经济效益显著,农场收益占家庭收入的80%以上,家庭人均收入高于当地城镇居民可支配收入20%以上,带动周边农户增收成效明显。

(六)有品牌。

主要农产品有注册商标,取得无公害、绿色和有机认证之一。

(七)有制度。

生产管理制度健全,实行标准化生产,生产过程、销售过程有详细记录,质量可追溯。

第六条评定省级示范场按下列程序进行:(一)申报。

每年3月底前由具备条件的家庭农场自主向所在县(市、区)农业行政主管部门提出申请,填报《四川省家庭农场省级示范场申请表》,并按照本办法第八条规定上报有关证明材料。

(二)初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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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川省家庭农场名录管理办法
第一条为健全家庭农场名录系统管理机制,规范家庭农场管理,根据中央农办、农业农村部等11个部门《关于实施家庭农场培育计划的指导意见》(中农发〔2019〕16号)精神,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指家庭农场是以家庭成员为主要劳动力,以家庭为基本经营单元,从事农业规模化、标准化、集约化生产经营的新型农业经营主体。

第三条本办法所指家庭农场名录系统(以下简称“名录系统”)是农业农村部开发的“全国家庭农场名录系统”。

第四条名录系统管理坚持主动服务、应录尽录、因地制宜、动态管理的原则。

第二章录入审核
第五条录入名录系统的对象包括符合条件的种养大户和专业大户、已在市场监管部门登记的家庭农场。

第六条录入名录系统的对象应符合以下条件:
(一)家庭经营。

以家庭为基本经营单元,以家庭成员为主要劳动力。

从事农旅融合的,须以农业生产为前提。

(二)规模适度。

从事种植业的,土地经营规模不低于当地户均承包地面积的5倍;从事养殖业的,生猪养殖年出栏不低于200头,其余畜禽养殖按照猪当量换算;经营规模上限参照《四川省现代农户家庭农场培育行动方案(2019-2022年)》规定的适度经营规模上限标准。

或农产品年销售收入下限为10万元,上限为500万元。

市、县级农业农村部门可根据实际情况确定本地家庭农场的具体适度规模标准。

(三)流转有序。

经营土地流转合法有序,土地经营权相对稳定。

(四)生产规范。

有与生产经营活动相适应的场房场地和办公设施设备。

遵守国家产业政策和禁止行为规定,按照技术规程或相关标准进行生产,开展了生产管理和财务收支记录工作。

(五)信用良好。

家庭农场和家庭农场主近5年内无90天以上逾期贷款记录。

第七条县级农业农村部门应主动服务,引导符合条件的种养大户、专业大户和家庭农场录入名录系统。

拟录入名录系统的对象应于每年10月前提供相关信息和资料,并对其真实性负责。

第八条经乡镇初审、县级农业农村部门审核合格后,拟录入名录系统的对象自主或委托
他人(单位)填报相关信息,录入名录系统。

规定时间内未申请录入名录系统的,视为放弃录入资格,本年度内不予录入。

第三章管理服务
第九条录入名录系统的家庭农场应自觉接受农业农村部门指导和管理。

相关信息和资料有变动时,要及时申请更正、完善。

第十条建立名录系统定期监测管理机制。

每年12月前,县级农业农村部门对录入名录系统的家庭农场进行随机抽查监测,核实其信息的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抽查比例不低于录入名录系统家庭农场总数的5%。

每2年对所有家庭农场进行全面排查。

第十一条录入名录系统的家庭农场存在信息不真实、不准确、不完整的,县级农业农村部门应指导其予以更正、完善。

存在以下情形之一的,应从名录系统中清除。

(一)不再符合第六条所列条件的;
(二)不再从事农业生产经营2年及以上的;
(三)提供虚假信息或拒不配合监测工作的;
(四)发生较大及以上农产品生产安全、质量安全事故的;
(五)经营活动中存在违法违纪行为的;
(六)存在其他问题,不再符合名录管理条件的。

第十二条对于从名录系统中清除的家庭农场,县级农业农村部门应在门户网站集中公示,且3年内不得录入名录系统。

第十三条录入名录系统的家庭农场,方可享受相应示范评定和扶持政策。

第十四条鼓励录入名录系统的家庭农场取得市场主体资格。

家庭农场自主决定向当地市场监管部门申请注册登记。

成功申请注册登记、变更、注销手续的家庭农场,应同时到县级农业农村部门备案。

第四章责任机制
第十五条省、市级农业农村部门负责对名录系统录入、审核、监测及信息更新等工作进行指导、监督和评价。

第十六条县级农业农村部门应依据本办法,制定名录管理实施细则,负责辖区内名录系统录入、审核、监测及信息更新等日常管理工作。

第十七条乡镇负责协助县级农业农村部门开展名录系统录入、审核、监测及信息更新等管理工作。

第十八条农业农村部门应依托名录系统,开展家庭农场项目储备、示范评定和统计分析等。

第五章附则
第十九条本办法适用于四川省行政区域内从事农、林、牧、渔等农业生产经营的家庭农场名录管理工作。

第二十条本办法由四川省农业农村厅负责解释。

第二十一条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非正式文本,仅供参考。

若下载后打开异常,可用记事本打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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