石料厂生产承包合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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石料厂生产承包合同

石料厂承包书

甲方:

乙方:

经甲乙双方相互协商,本着互惠互利的原则,将甲方位于安阳县马家乡丁家庄村的石料厂生产、经营、销售权承包给乙方。达成如下协议:一、甲方将石料厂经营目标管理权承包给乙方。经营期限为两年,自2013年10月1日至2015年10月1日。第一年承包费为叁拾万元整,第二年为肆拾万元整。

二、甲方交付前,所有的债权债务由甲方承担,交付乙方后所产生的债权债务由乙方承担。

三、甲方法人代表应给乙方出具正规的授权书。

四、承包期内,甲方承担所有证件的年检、道路、土地承租等费用,因证件不齐全、道路不畅、土地纠纷等造成乙方停产或损失时,甲方应顺延承包时间,赔偿乙方损失;承包期间的生产费用由乙方负担。五、乙方要合法、合理使用证件,在生产经营期间如需向外出示证件原件时,甲方必须配合乙方使用,如因延误造成的乙方经济损失由甲方承担。使用完毕后,乙方应及时将证件归还甲方,不得损毁、丢失,否则所造成的损失由乙方承担。

六、承包经营期间,乙方应依法依规生产经营,上岗人员须按时交纳工伤保险费,生产期间发生的一切安全事故及由此产生的费用、赔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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