生态文明建设工作考核办法
生态文明建设目标评价考核办法

生态文明建设目标评价考核办法生态文明建设是当前我国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总体布局中的重要组成部分。
为了保护生态环境,实现可持续发展,我国制定了一系列的生态文明建设目标,并制定了评价考核办法,以监督和推动各级政府、企事业单位和个人履行生态文明建设责任。
首先,评价考核办法要明确生态文明建设的指标体系和责任主体。
生态文明建设目标涉及到自然资源、环境保护、生态保育和生态修复等多个方面,因此,评价考核办法应明确不同指标的权重和考核方法,以确保科学公正。
同时,评价考核办法还应明确政府、企事业单位和个人的生态文明建设责任,并建立相应的问责机制。
其次,评价考核办法要注重激励和约束相结合。
生态文明建设是一项长期的任务,仅靠单纯的激励可能难以实现全面的生态文明建设目标。
因此,评价考核办法应采取激励与约束相结合的方式,既给予表现出色的政府、企事业单位和个人一定的奖励和荣誉,激发其积极性,又对不履行职责的加强监督和问责。
再次,评价考核办法要注重实时动态监测和评估。
生态环境的变化是一个动态过程,生态文明建设的评价与考核应当及时反映环境变化和生态修复的效果。
因此,评价考核办法应建立健全的监测体系,采集与生态环境相关的数据,及时分析评估生态文明建设的进展情况,提供科学依据,为决策提供参考。
最后,评价考核办法要注重公开透明和舆论监督。
生态文明建设是全社会的共同事业,评价考核办法应当通过公开透明的方式,让社会各界和公众了解生态文明建设的进展情况,提高社会对生态文明建设的认知和支持,同时,舆论监督也是评价考核办法的重要组成部分,通过媒体和社会各方的监督,促使各级政府、企事业单位和个人更加重视生态文明建设。
综上所述,生态文明建设目标评价考核办法应当明确指标体系和责任主体,注重激励与约束相结合,实时动态监测和评估,以及公开透明和舆论监督。
只有这样,才能推动生态文明建设目标的实现,不断改善生态环境,促进可持续发展。
同时,评价考核办法也应与时俱进,随着生态环境变化和社会需求的变化进行不断完善和调整,以适应新的形势和挑战。
关于《广东省生态文明建设目标评价考核实施办法》-广东省发展和改革

附件1广东省绿色发展指标体系注:1.体系结构:包括七个部分56个指标。
这七个部分是:资源利用(14个指标)、环境治理(8个指标)、环境质量(10个指标)、生态保护(11个指标)、增长质量(5个指标)、绿色生活(7个指标)、公众满意程度(1个指标)。
2.指标类型:分为三类,标★的为《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第十三个五年规划纲要》确定的资源环境约束性指标;标◆的为《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第十三个五年规划纲要》和《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加快推进生态文明建设的意见》(中发〔2015〕12号)提出的主要监测评价指标或其他绿色发展重要监测评价指标;标△的为其他绿色发展重要监测评价指标。
3.指标权数:根据指标的重要程度,三类指标的权数之比为3:2:1计算,★号指标权数是2.75%,◆号指标权数是1.83%,△号指标权数是0.92%。
6个一级指标的权数分别由其所包含的二级指标权数汇总生成。
6个一级指标的权数相加是100%,分别是资源利用(29.3%)、环境治理(16.5%)、环境质量(19.3%)、生态保护(16.5%)、增长质量(9.2%)、绿色生活(9.2%),公众满意程度是主观指标,没有赋予权数,另单独调查,单独测算。
4.测算方法:绿色发展指标体系采用综合指数法进行测算,以2015年为基期,结合《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第十三个五年规划纲要》目标和相关部门规划目标,测算分地区绿色发展指数和6个分类指数。
绿色发展指数由除“公众满意程度”之外的55个指标个体指数加权平均计算而成。
5.指标置换的说明:“可治理沙化土地治理率”(权数是1.83),由于我省没有相关工作内容,故由“造林任务完成率”和“抚育任务完成率”替代,“造林任务完成率”和“抚育任务完成率”的权数都为0.92。
6.指标数据缺失的处理办法:对于有些地区没有的地域性指标,相关指标不参与总指数计算,其权数在一级指标分类内分摊至其他指标,所在的一级指标权数保持不变,体现差异化;对于目前暂无数据的指标,其权数不变,参与指数计算。
生态文明建设目标评价考核办法

生态文明建设目标评价考核办法生态文明建设是指在人类社会发展过程中,在保护生态环境、促进经济发展、优化社会结构和提高人民生活水平的过程中,实现人与自然和谐共生的目标。
生态文明建设是一项重大战略任务,考核评价办法的设计十分重要,以确保生态文明建设工作的科学性、合理性和可持续性。
生态文明建设目标评价考核办法应包括以下几个方面的内容:一、环境保护方面的评价指标:1. 空气质量:考核各地区空气质量是否达到国家环保标准,并对超标的地区进行惩罚性措施。
2. 水质状况:考核各地区水体质量是否达到国家环保标准,包括河流、湖泊、地下水等,并制定相应的整改措施。
3. 生态保护区建设情况:考核各地区生态保护区的建设情况,包括保护区面积、植被恢复情况、保护物种数量等指标。
4. 固体废物处理:考核各地区固体废物的集中处理情况、垃圾分类实施情况等指标。
二、生态经济发展方面的评价指标:1. 节能减排情况:考核企业和地方政府的节能减排情况,包括能源消耗、二氧化碳排放等指标。
2. 绿色产业发展:考核各地区绿色产业的发展情况,包括绿色能源、环保科技等方面的投入和创新,以及绿色产业在地方经济中的比重。
3. 农业可持续发展:考核农业生产中的化学农药使用量、化肥使用量等指标,推动农业生产向有机农业和生态农业转变。
三、社会结构和人民生活水平方面的评价指标:1. 城市规划和建设:考核城市规划和建设的可持续性,包括绿化率、城市公园建设情况、交通拥堵程度等指标。
2. 教育和科技创新:考核教育机构和科研机构在生态文明建设中的作用和贡献,包括科研项目的数量和质量等指标。
3. 公众参与度:考核社会公众参与生态环境保护和生态文明建设的情况,包括公众的环保意识、参与环保行动的数量和质量等指标。
4. 居民生活水平:考核居民生活质量的提高情况,包括居民收入增长、居民健康水平等指标。
四、考核评价机制方面的内容:1. 考核指标权重分配:将各个评价指标的重要性进行权重分配,以确保评价结果的科学性和客观性。
生态文明建设目标评价考核办法

生态文明建设目标评价考核办法
1 促进生态文明建设的目标评价考核
随着我国社会发展的不断深入,为了推进生态文明建设,我国以
保护生态环境为本,全面启动了生态文明建设的目标性考核办法,目
的是全面提高生态文明建设水平,推进地球村的建设。
2 评价考核的内容
生态文明建设的目标性考核,主要围绕环境污染治理、节能减排、资源环境保护、生态建设保护、生态文明促进及生态文明教育活动等
六大项目进行,并采取合理的考核细则和要求,通过考核办法来评估
地球上各国对生态文明建设的贡献。
3 评价考核的准则
为了有效地管理和控制生态文明建设水平,严格执行多角度评价
体系,确保各国按照相应的评价标准进行考核,力争达到最佳结果。
评价考核的准则主要有以下几项要求:
(1)根据不同国家的经济发展特点和生态环境治理能力,执行
相应的评价准则;
(2)评价过程要以公正、客观、真实为原则,在制定考核规则
和考核流程中应充分考虑影响国家能力、资源等因素;
(3)加强对评价考核结果的信息披露,向社会公开其有关信息,促进各国加强生态文明建设。
4 评价考核的作用
对生态文明建设的目标性考核不仅是加强环境污染治理的有效办法,也是评估国家对生态文明建设贡献的有效途径。
通过评估考核,可观察和分析不同国家在生态文明建设中取得的成绩,从而为国家制定更具有针对性和可操作性的促进生态文明建设的政策提供参考。
促进中外生态文明建设,为构建生态友好的真实的社会提供了绿色的发展方式。
生态文明建设目标评价考核办法

生态文明建设目标评价考核办法近日,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印发了《生态文明建设目标评价考核办法》,并发出通知,要求各地区各部门结合实际认真贯彻执行。
《生态文明建设目标评价考核办法》全文如下。
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贯彻落实党的十八大和十八届三中、四中、五中、六中全会精神,加快绿色发展,推进生态文明建设,规范生态文明建设目标评价考核工作,根据有关党内法规和国家法律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对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党委和政府生态文明建设目标的评价考核。
第三条生态文明建设目标评价考核实行党政同责,地方党委和政府领导成员生态文明建设一岗双责,按照客观公正、科学规范、突出重点、注重实效、奖惩并举的原则进行。
第四条生态文明建设目标评价考核在资源环境生态领域有关专项考核的基础上综合开展,采取评价和考核相结合的方式,实行年度评价、五年考核。
评价重点评估各地区上一年度生态文明建设进展总体情况,引导各地区落实生态文明建设相关工作,每年开展1次。
考核主要考查各地区生态文明建设重点目标任务完成情况,强化省级党委和政府生态文明建设的主体责任,督促各地区自觉推进生态文明建设,每个五年规划期结束后开展1次。
第二章评价第五条生态文明建设年度评价(以下简称年度评价)工作由国家统计局、国家发展改革委、环境保护部会同有关部门组织实施。
第六条年度评价按照绿色发展指标体系实施,主要评估各地区资源利用、环境治理、环境质量、生态保护、增长质量、绿色生活、公众满意程度等方面的变化趋势和动态进展,生成各地区绿色发展指数。
绿色发展指标体系由国家统计局、国家发展改革委、环境保护部会同有关部门制定,可以根据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纲要以及生态文明建设进展情况作相应调整。
第七条年度评价应当在每年8月底前完成。
第八条年度评价结果应当向社会公布,并纳入生态文明建设目标考核。
第三章考核第九条生态文明建设目标考核(以下简称目标考核)工作由国家发展改革委、环境保护部、中央组织部牵头,会同财政部、国土资源部、水利部、农业部、国家统计局、国家林业局、国家海洋局等部门组织实施。
建立生态文明建设目标考核制度

建立生态文明建设目标考核制度一、资源消耗指标1.1 单位国内生产总值能源消耗下降比例该指标用于衡量一个地区或国家在经济发展过程中对能源的利用效率。
数值越低,表明该地区的能源利用效率越高,对资源的消耗越少。
1.2 单位国内生产总值水资源消耗下降比例该指标用于衡量一个地区或国家在经济发展过程中对水资源的利用效率。
数值越低,表明该地区的水资源利用效率越高,对水资源的消耗越少。
二、资源保护指标2.1 森林覆盖率该指标用于衡量一个地区或国家的森林覆盖情况。
数值越高,表明该地区的森林覆盖率越高,对生态环境的保护越好。
2.2 自然保护区面积比例该指标用于衡量一个地区或国家对自然保护区的建设情况。
数值越高,表明该地区自然保护区面积所占比例越高,对自然生态的保护越好。
三、生态治理指标3.1 环境污染治理投资比例该指标用于衡量一个地区或国家在环境污染治理方面的投入力度。
数值越高,表明该地区在环境污染治理方面的投入越多,对生态环境的治理越好。
3.2 生态修复工程比例该指标用于衡量一个地区或国家在生态修复方面的工程实施力度。
数值越高,表明该地区在生态修复方面的工程实施越多,对生态环境的修复越好。
四、环境保护指标4.1 环境空气质量达标率该指标用于衡量一个地区或国家的环境空气质量情况。
数值越高,表明该地区的环境空气质量越好。
4.2 水质达标率该指标用于衡量一个地区或国家的水质情况。
数值越高,表明该地区的水质越好。
五、生态文化指标5.1 生态文明知识普及率该指标用于衡量一个地区或国家在生态文明知识普及方面的力度。
数值越高,表明该地区在生态文明知识普及方面的工作越到位,公众对生态文明的认知程度越高。
5.2 生态旅游发展水平该指标用于衡量一个地区或国家的生态旅游发展情况。
数值越高,表明该地区的生态旅游发展越好,对生态环境的保护和利用越合理。
六、生态文明制度建设指标6.1 生态文明建设政策法规制定和执行情况该指标用于衡量一个地区或国家在生态文明建设政策法规制定和执行方面的力度。
生态文明建设目标评价考核办法
2016 年12 月22 日,中国政府网公布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印发的《生态文明建设目标评价考核办法》。
生态文明建设目标评价考核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贯彻落实党的十八大和十八届三中、四中、五中、六中全会精神,加快绿色发展,推进生态文明建设,规范生态文明建设目标评价考核工作,根据有关党内法规和国家法律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对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党委和政府生态文明建设目标的评价考核。
第三条生态文明建设目标评价考核实行党政同责,地方党委和政府领导成员生态文明建设一岗双责,按照客观公正、科学规范、突出重点、注重实效、奖惩并举的原则进行。
第四条生态文明建设目标评价考核在资源环境生态领域有关专项考核的基础上综合开展,采取评价和考核相结合的方式,实行年度评价、五年考核。
评价重点评估各地区上一年度生态文明建设进展总体情况,引导各地区落实生态文明建设相关工作,每年开展 1 次。
考核主要考查各地区生态文明建设重点目标任务完成情况,强化省级党委和政府生态文明建设的主体责任,督促各地区自觉推进生态文明建设,每个五年规划期结束后开展 1 次。
第二章评价第五条生态文明建设年度评价(以下简称年度评价)工作由国家统计局、国家发展改革委、环境保护部会同有关部门组织实施。
第六条年度评价按照绿色发展指标体系实施,主要评估各地区资源利用、环境治理、环境质量、生态保护、增长质量、绿色生活、公众满意程度等方面的变化趋势和动态进展,生成各地区绿色发展指数。
绿色发展指标体系由国家统计局、国家发展改革委、环境保护部会同有关部门制定,可以根据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纲要以及生态文明建设进展情况作相应调整。
第七条年度评价应当在每年8 月底前完成。
第八条年度评价结果应当向社会公布,并纳入生态文明建设目标考核。
第三章考核第九条生态文明建设目标考核(以下简称目标考核)工作由国家发展改革委、环境保护部、中央组织部牵头,会同财政部、国土资源部、水利部、农业部、国家统计局、国家林业局、国家海洋局等部门组织实施。
生态文明建设目标评价考核办法
生态文明建设目标评价考核办法一、考核范围本考核办法所涉及的生态文明建设目标评价考核范围为全国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单位为地级行政区域。
二、考核对象本考核办法所涉及的生态文明建设目标评价考核对象为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政府。
三、考核内容本考核办法所涉及的生态文明建设目标评价考核内容包括以下三个方面:(一)生态环境质量方面包括大气、水、土壤等方面的质量指标。
具体包括空气质量、水质、土壤质量、固体废物、噪声污染等指标。
考核以环境保护部门的监测数据为依据。
(二)生态系统保护方面主要包括保护生态系统多样性、保护野生动物、植物等自然生态要素、推动生态修复和生态保护等指标。
考核以生态环保部门的监测数据和相关政策文件和工作报告为依据。
(三)资源能源消耗与节约方面主要包括节能减排、优化能源结构、推动循环经济、提高资源利用效率等指标。
考核以能源和资源部门的统计数据为依据。
四、考核标准本考核办法所涉及的生态文明建设目标评价考核标准分为五个等级,具体如下:(一)优秀生态文明建设目标评价考核总分达到90分以上。
(二)良好生态文明建设目标评价考核总分在80分至89分之间。
(三)合格生态文明建设目标评价考核总分在70分至79分之间。
(四)需要改进生态文明建设目标评价考核总分在60分至69分之间。
(五)较差生态文明建设目标评价考核总分低于60分。
五、考核办法本考核办法采取定期审核和不定期抽查相结合的方式进行。
(一)定期审核考核对象每年向上一级政府或审计机关提交自身生态文明建设目标评价报告,上级政府或审计机关按照本考核办法的标准和范围对报告进行审核,给予相应的考核等级。
(二)不定期抽查考核对象依据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政府提出的生态文明建设目标评价指标制定的具体任务完成情况,上级政府或审计机关将随机抽取一定比例的考核对象进行抽查。
抽查结果将作为考核等级的参考依据。
六、考核结果考核结果将分别通报承评单位和上级政府,考核结果将作为考核对象相关单位绩效考评、奖惩和财政资金分配等方面的参考依据。
生态文明考核体系建设
生态文明考核体系建设随着人们环保意识的不断增强,生态文明在发展中的重要性也越来越受到重视。
为了加强生态文明建设,各地纷纷开展生态文明考核体系建设。
本文将就生态文明考核体系建设的背景、目标、方法等方面进行探讨。
背景中国生态文明建设进入新时代,为了全面建设美丽中国,提升经济发展的质量和效益,各地区必须加强对生态文明建设的考核和评价。
生态文明考核体系建设已成为实现经济与生态协同发展、促进社会全面进步的重要手段。
目标生态文明考核体系建设的目标在于:一、创建生态优美的自然环境,保护生态和谐的生态系统;二、实现经济、社会和生态的协调发展,打造经济与生态的双赢局面;三、提升社会公众的环保意识和环境素质,推动全民参与绿色发展。
方法1. 设立指标体系生态文明考核体系的建设要求建立科学合理的指标体系。
指标体系应该综合考虑地方自然生态资源的基础条件、经济社会发展需求以及生态保护和治理的实践经验。
同时指标体系还应该自然科学、社会科学、技术经济等多个领域的知识,以确保指标的全面性、科学性、可操作性和比较性。
2. 确定考核标准根据指标体系,制定适应地方和行业发展的考核标准。
考核标准应该能够准确描述当地和行业的经济、社会和环境发展情况,强调保护生态环境的重要性,并对环保工作提出具体要求。
3. 加强监督管理建立完整、科学、规范的考核管理机制,强化考核结果的监督管理。
考核机制应该确保考核结果的公正、客观,激励地方和行业切实出实绩,保障环境质量与健康发展。
4. 推动普及鼓励地方和行业开展生态文明知识普及宣传。
通过各种媒体和途径,普及生态文明知识,提高公众的生态文明意识,推动全民参与生态文明建设。
结论生态文明考核体系建设是生态文明建设的重要保障。
学习并应用先进的生态文明考核思想和方法,具有极其重要的现实意义。
通过不断完善和优化生态文明考核体系,我们能够从根本上实现生态文明的全面建设和可持续发展,为实现中华民族的伟大复兴做出重要贡献。
什么是生态文明考核如何开展生态文明考核
什么是生态文明考核如何开展生态文明考核生态文明建设是当今社会发展的重要议题,而生态文明考核则是推动生态文明建设的重要手段。
那么,究竟什么是生态文明考核?又该如何开展生态文明考核呢?生态文明考核,简单来说,就是对一个地区、部门或单位在生态文明建设方面的表现进行评估和衡量。
它旨在通过设定一系列的指标和标准,来评判其在资源利用、环境保护、生态修复、绿色发展等方面所取得的成效和存在的问题。
生态文明考核的重要性不言而喻。
首先,它有助于引导各级政府和相关部门树立正确的政绩观,不再仅仅追求经济增长的数字,而是更加注重经济发展与生态保护的协调统一。
其次,能够及时发现生态文明建设中的薄弱环节和突出问题,为有针对性地采取措施提供依据。
再者,通过考核结果的运用,可以激励先进、鞭策后进,形成良好的工作导向,推动生态文明建设不断取得新的进展。
那么,生态文明考核具体包括哪些方面呢?一般来说,主要涵盖以下几个关键领域:资源节约方面,考核对象在水资源、土地资源、能源等的利用效率上的表现。
例如,单位 GDP 能耗的降低程度、水资源的重复利用率、土地的集约利用水平等都是重要的考核指标。
环境保护方面,重点考察大气、水、土壤等环境质量的改善情况。
包括空气质量优良天数比例、主要河流湖泊的水质达标率、土壤污染治理的成效等。
生态修复方面,关注森林、湿地、草原等生态系统的保护和修复工作。
比如森林覆盖率的增加情况、湿地面积的保护程度、草原生态的恢复状况等。
绿色发展方面,衡量产业结构的优化升级、循环经济的发展水平以及清洁能源的推广使用等。
像高新技术产业和服务业在经济中的比重、资源回收再利用产业的发展规模、可再生能源的占比等指标都能反映绿色发展的水平。
明确了生态文明考核的内容,接下来探讨如何开展生态文明考核。
首先,要建立科学合理的考核指标体系。
指标的设定应当具有针对性、可操作性和前瞻性。
既要充分考虑当地的生态环境特点和发展阶段,又要与国家的生态文明建设总体目标相衔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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生态文明建设工作考核办法
为全面贯彻落实《中共XX市委、XX市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推进生态文明建设的意见》,督促各级各有关部门完成《意见》提出的各项目标任务,推动全市生态文明建设工作扎实有效开展,制定本办法。
一、考核原则围绕经济发达、生态优良、社会文明、海岛城河特色彰显的生态文明建设总体要求和阶段性目标任务,按照科学导向、突出重点、注重实效、客观公正的原则,建立健全激励约束机制,形成整体推进、全面提升的发展态势。
坚持科学导向。
科学设置考核评价指标和相应权重,促进指导思想的转变,加快解决影响和制约科学发展的突出问题,不断满足广大人民群众对干净的水、清新的空气、安全的食品、优美的环境等方面的需求。
坚持突出重点。
在综合考核评价生态文明建设总体成效的基础上,重点考核节能减排、环境质量、生态建设、环境综合整治等方面的内容,加快提升生态文明水平,建设资源节约型、环境友好型社会。
坚持注重实效。
以定量考核为主、定量考核与定性考核相结合,平时考核与年度考核相结合,综合运用多种考核方式,力求全面反映工作实效,客观准确地考核评价各县市区、各有关部门生态文明建设工作开展情况。
坚持客观公正。
充分考虑各县市区在发展基础、资源禀赋、环境条件上的差异,既注重同等条件下发生的实际变化,又注重在过去基础上的进步与发展;不仅考核年度实际完成值,还要考核年度变化幅度,充分反映工作的难度和实绩。
严格评价考核程序,严肃工作纪律,增强考核评价机制的公正性、权威性。
二、组织形式市生态文明建设领导小组办公室负责考核工作的组织、协调。
承担全市生态文明建设任务的有关部门和单位负责对各县市区上报指标数据、工作进度的初步审核,以及本部门承担工作任务完成情况的总结。
市生态文明办收集各县市区和承担生态文明建设任务的部门、单位上报指标数据和工作任务完成情况,组织进行检查核实、汇总评定,形成考核评价意见,报市生态文明建设领导小组审定。
三、考核评价设置科学的考核评价体系,实行年度考核,考核评价结果经市生态文明建设领导小组批准后定期公布。
考核范围。
各县市区、开发区、高新区和市直承担生态文明建设任务的有关部门、单位。
考核内容。
依据《意见》,参考《省县域科学发展年度综合评价及考核办法》《生态县、生态市、生态省建设指标》《关于印发省级生态市、生态县建设考核命名办法的通知》和《市科学发展综合考核指标体系》,设定53项考核指标,并兼顾主要工作任务完成情况,进行综合考核评价。
考核标准依据年度全市生态文明建设工作安排及国家、省下达的有关工作任务。
1.指标考核。
重点考核评价生态经济、环境质量、生态建设、城市环境综合整治、农村环境综合整治、生态文化、保障机制等方面进展情况,设定7大类53项指标,其中生态经济方面11项指标、环境质量方面5项指标、生态建设方面10项指标、城市环境综合整治方面11项指标、农村环境综合整治方面9项指标、生态文化方面4项指标、保障机制方面3项指标。
对定量考核指标分别设置不同权重,对全局性、导向性及纳入全市科学发展综合考核体系的重点指标赋予较大权重。
2.任务考核。
依据年度全市生态文明建设工作安排,对转变发展方式、发展绿色低碳经济、加强生态保护与建设、解决影响发展和群众健康的突出环境问题、加强生态保护科技创新、培育和繁荣生态文化、强化生态文明建设保障机制等7个方面年度主要工作任务完成情况进行考核评价。
考核方法考核实行千分制,县市区与部门分别考核。
1.县市区考核。
对各县市区只进行指标考核,指标考核得分加、减相应加、扣分项目,即为综合得分。
综合得分=指标得分+加分-扣分。
指标考核。
指标考核总分1000分,分别为生态经济指标300分、环境质量指标170分、生态建设指标190分、城市环境综合整治指标130分、农村环境综合整治指标90分、生态文化指标90分、保障机制指标30分。
考核采取采集数据、审查核实、现场检查等方法进行,指标完成情况及考核得分按照《全市生态文明建设工作年度综合考核评价指标体系》中确定的数据及监督管理部门分工,由相关部门负责审核报送。
指标考核得分以指标完成现状为基础,兼顾同比改善率和目标值完成程度,指标现状、同比改善率、完成程度各占考核得分的40%、40%、20%。
无目标值的,指标现状、
同比改善率各占考核得分的50%。
加分项目。
①建成国家生态县的加10分;建成省级生态县的加5分。
②生态文明建设单项工作获国家级表彰的加5分;获省级表彰的加3分。
扣分项目。
①发生较大一般环境事件,但未造成严重社会影响的,从指标得分中扣除10分。
②生态文明建设单项工作被上级通报批评的,从指标得分中扣除5分。
③省直有关部门联合省监察厅挂牌督办有关事项未按时办结的,从指标得分中扣除3分。
④凡未按规定进行节能评估和审查,或节能审查未获通过擅自开工建设、投入生产使用的固定资产投资项目,每查处1个扣1分。
已通过节能评估和审查但未能落实相关措施的固定资产投资项目,每查处1个扣1分。
⑤凡存在当年环评审批和执行环节中的未批先建项目、未批投入生产项目,每查处1个扣1分。
⑥对环境保护三同时制度执行环节中的未验收投入生产项目、未经同意擅自投入试生产项目、试生产超过3个月未申请验收且未申请延期验收的项目、不符合环评批复要求而开始试生产的项目,每查处1个扣1分。
考核评价。
考核结果分为优秀、良好、合格、不合格四个等次。
考核综合得分前5名为优秀,除优秀等次外,综合得分在800分以上的为良好,在700分以上的为合格,低于700分的为不合格。
凡发生特大重大环境事件,或因其他环境事件在社会上造成严重影响的,考核结果为不合格,在县市区科学发展综合考核评价中生态文明建设工作绩效项得分为0。
2.市直部门考核。
对市直有关部门考核分指标考核、任务考核两部分,指标考核、任务考核得分总和乘以考核系数,即为综合得分。
综合得分=&ties;考核系数。
指标考核。
对有关部门按照责任分工,根据承担的全市相关指标完成情况,按指标现状、同比改善率、完成程度各占考核得分40%、40%、20%的比例,计算单项指标得分。
无目标值的,指标现状、同比改善率各占考核得分的50%。
总分按700分进行折算。
任务考核。
对有关部门按职责分工,根据承担的工作任务完成情况,分两种类型进行计分。
①既有考核指标、又有工作任务的部门,工作任务按总分300分计分,每项任务权重=300分÷任务数。
②无考核指标、只有工作任务的部门,工作任务按总分1000分计分,每项任务权重=1000分÷任务数。
考核系数。
既有考核指标又有工作任务,且考核指标中有单项权重10分以上指标的部门考核系数为1,只有单项权重10分考核指标的为0.95;无考核指标、只有工作任务的部门考核系数为0.9。
考核评价。
考核结果分为优秀、良好、合格、不合格四个等次。
综合得分前10名为优秀,除优秀等次外,综合得分在800分以上的为良好,在700分以上的为合格,低于700分的为不合格。
凡发生特大重大环境事件,或因其他环境事件在社会上造成严重影响的,相关责任部门考核结果为不合格,在市直机关岗位目标管理考核中取消评先树优资格。
考核步骤1.各县市区政府每年1月10日前,将上年度生态文明建设工作进度及目标责任完成情况,分类归口分别报负责初审的市有关部门和单位,由初审部门和单位按职能组织对相关指标和工作任务完成情况进行审查。
2.初审部门和单位每年1月12日前,将上年度各县市区审查审核、初审得分情况,报市生态文明办。
3.市各有关部门和单位每年1月15日前,将本部门和单位考核指标及工作任务完成情况,报市生态文明办。
4.市生态文明办每年1月底前,组织开展上年度各县市区和市直有关部门生态文明建设工作总体考核,按照考核评分方法,审查核定考核结果,形成考核意见,报市生态文明建设领导小组。
四、结果运用考核结果纳入县市区科学发展综合考核评价体系,与市直部门岗位目标管理考核相结合,作为领导班子和领导干部综合考核评价的重要内容,作为干部选拔任用、管理监督的重要依据。
实行生态文明建设一票否决制。
对在生态文明建设工作中取得显著成绩、获得优秀等次的先进集体,按照有关规定给予表彰和奖励。
对定期考核不合格、未能按时完成工作任务的,取消同期评先树优资格。
对在考核工作中存在弄虚作假、虚报瞒报等违规行为的,取消其评比资格,并在全市进行通报批评,情节严重的,要追究相关人员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