俄罗斯司法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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外国法制史第16章俄罗斯法

外国法制史第16章俄罗斯法
❖1936年鉴于苏联国内政治形势发生重大变化,又制定了新宪法。
这一系列部门法典的颁布,标志着苏维埃社会主义法律体系的全 面确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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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苏联时期的法律制度
3.苏联社会主义法的进一步发展
❖1956年苏共第二十次代表大会做出决定,加强社会主义法律秩序,切实
维护法制,坚决消灭一切非法的或危害社会主义法制的行为。
❖苏联解体后,苏联社会主义法律体系在整体上已告终结,但其对于世界
法律的现状和未来发展仍然具有深远的历史影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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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苏联解体后的俄罗斯联邦法律制度
1990年6月12日俄罗斯联邦人民代表大会通过了关于俄罗 斯联邦国家主权宣言,宣布俄罗斯联邦是主权国家,俄罗 斯宪法和法律在全境内至高无上。
1991年12月21日俄罗斯等11个共和国首脑在哈萨克斯坦 首都阿拉木图签署了《建立独立国家联合体协议》,并发 表《阿拉木图宣言》,宣布“在平等的原则基础上作为缔 约各方组成独立国家联合体”,强调随着独联体的成立, 苏维埃社会主义共和国联盟将停止存在,同时确认独联体 不是国家,也不是国家以上的结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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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1924年苏联宪法
1922年年底,苏维埃社会主义共和国联盟成立, 并于1924年通过第一部苏联宪法,其全称为《苏 维埃社会主义共和国联盟宪法》,是根据1922年 为成立苏联而召开的第一次苏维埃代表大会通过 的《成立条约》制定的。
该宪法由两部分组成:第一部分是《成立宣言》, 第二部分是《成立条约》和11章本文。
第十六章 俄 罗 斯 法
【学习目标】 ❖通过本章的学习掌握俄罗斯法律制度的历史沿革及其基本特征和
历史地位,了解俄罗斯法对中国的影响。
【关键概念】 ❖罗斯真理(Truth of Russia) 1649年会典(Record of Laws and

俄罗斯司法制度

俄罗斯司法制度




3、仲裁法院。审理经济争议和行政处罚争 议等纠纷的司法机关,按仲裁程序行使审判 权。 各级仲裁法院法官由联邦总统按照联邦法律 规定的程序任命。 (1)基层法院:一般实行独任制。集一审、 二审于一身。 (2)高等仲裁法院:最高仲裁法院,下设经 济审判庭和行政审判庭。负责审理俄罗斯联 邦与各主体之间的经济争端和联邦主体之间 的经济争端,确认联邦最高机关的规范性文 件违法和侵犯组织、公民利益的案件。 (3)上诉审法院:由跨行政区的大区仲裁法 院行使。审理案件时不涉及到案件的事实部 分,而是就上诉案件的实体法和程序法的适 用是否合法作出裁判。




宪法法院只在联邦一级设立。 主要职权: (1)审理法律文件是否符合宪法的案件; (2)解决职权纠纷案件; (3)根据俄联邦公民的投诉或法院的询问, 对具体案件中适用或者应予适用的法律是否 符合联邦宪法进行审查; (4)解决俄联邦宪法; (5)对指控俄联邦总统叛国或者犯有其他重 大罪行是否符合法定程序作出结论; (6)立法提案权即向联邦国家杜马提出联邦 宪法划归宪法法院管辖的问题的立法动议; (7)行使联邦宪法、联邦条约、联邦宪法性 法律、联邦国家权力机关与联邦主体所赋予 的其他职权。



(7)职权中止 中止宪法法院法官的条件主要有两点: 其一,宪法法院同意将其逮捕或追究其刑事 责任; 其二,该法官本人因健康状况不能继续履行 职能。 宪法法院中止法官职权,必须以宪法法院决 定的方式办理手续。 被中止职权的法官,不得参加宪法法院的会 议,也无权向国家权力机关或组织、社会团 体、官员和公民发送正式文件,或向这些机 构和个人索取其他任何文件与材料。 保留其工资待遇和相应的物质保障,在中止 其职权的理由消失后,由宪法院予以恢复。

俄国是什么制度

俄国是什么制度

俄国是什么制度俄罗斯是一个联邦共和制国家,政府体制主要由总统、议会和内阁组成。

这篇文章将简要介绍俄罗斯的政治制度及其运作方式。

俄罗斯的政治体制是以总统为核心的半总统制。

总统是国家的最高权力机构和国家元首,由全国公民选举产生,任期为六年。

总统拥有重要的行政和立法权力,负责领导国家和政府的工作。

总统还有权力提名和罢免政府成员,并且可以对重要决策进行否决。

俄罗斯的立法机构是联邦会议,由两个相互独立的议会组成:国家杜马和议会委员会。

国家杜马是俄罗斯的下议院,由450个代表选举产生,任期为五年。

议会委员会则由各个俄联邦主体的代表组成,代表各个地区的利益。

立法机构的主要职责是通过法律和议案,监督政府的工作,并制定国家政策。

政府行政机构是俄罗斯联邦政府,由总理、副总理和各个部长组成。

总理由总统任命,领导政府的日常工作。

政府负责执行国家政策,保障公民和机构的权利和利益。

在俄罗斯的政府体系中,各个主体之间的权力分配也是一个重要的方面。

俄联邦主体(包括联邦区和共和国)拥有一定的自治权,可以制定和实施与地方利益相关的政策。

此外,在俄罗斯的政治体系中,法院起着重要的角色。

俄罗斯的司法机构由宪法法院、最高法院和一系列地方法院组成。

法院负责解释和执行法律,保障公民的权利和自由,并处理涉及国家和个人之间的法律纠纷。

俄罗斯的政治制度在保障政府的权力的同时,也注重民主原则和权力的制衡。

然而,在实践中,俄罗斯的政治体系也存在一些问题,例如政府的权力过于集中、媒体的自由度不足等。

总之,俄罗斯是一个以总统为核心的半总统制国家。

政府体制主要由总统、议会和内阁组成。

这个体制在维护俄罗斯的国家利益和公民权益方面起着重要的作用。

然而,为了更好地发展和壮大,俄罗斯政治体系还需要不断完善和改进。

中国俄罗斯法律案例对比(3篇)

中国俄罗斯法律案例对比(3篇)

第1篇一、引言随着全球化进程的不断推进,各国之间的交流与合作日益密切。

法律作为国家治理的重要工具,也成为了国际交流与合作的重要内容。

中国和俄罗斯作为世界上两个重要的国家,在法律体系、法律制度以及法律实践中都存在着诸多差异。

本文将从法律案例的角度,对比分析中国与俄罗斯的法律制度,以期为广大读者提供有益的参考。

二、中国与俄罗斯法律体系概述1. 中国法律体系中国法律体系以宪法为核心,包括刑法、民法、行政法、经济法、诉讼法等多个部门。

中国法律体系深受大陆法系的影响,强调法律的普遍适用性和明确性。

2. 俄罗斯法律体系俄罗斯法律体系以宪法为基础,包括刑法、民法、行政法、劳动法、诉讼法等多个部门。

俄罗斯法律体系同样受到大陆法系的影响,但同时也受到苏联时期法律制度的影响,具有一定的特殊性。

三、中国与俄罗斯法律案例对比分析1. 刑法案例(1)中国刑法案例以中国“刘某某贪污案”为例,被告人刘某某担任某国有企业董事长,利用职务之便,非法占有公司资金,被判处有期徒刑十年。

(2)俄罗斯刑法案例以俄罗斯“普京涉嫌受贿案”为例,普京在担任俄罗斯总统期间,被指控受贿,但最终法院以证据不足为由,驳回起诉。

对比分析:从上述案例可以看出,中国和俄罗斯在刑法领域都注重打击贪污、受贿等犯罪行为,但两者在法律程序和证据标准上存在差异。

中国刑法强调证据的充分性和明确性,而俄罗斯刑法则更注重证据的可靠性。

2. 民法案例(1)中国民法案例以中国“王某某离婚案”为例,王某某与妻子感情破裂,向法院提起离婚诉讼。

法院经审理后,判决双方离婚。

(2)俄罗斯民法案例以俄罗斯“莫斯科地铁乘客受伤案”为例,一名乘客在莫斯科地铁内受伤,向法院提起诉讼。

法院经审理后,判决地铁公司承担赔偿责任。

对比分析:在民法领域,中国和俄罗斯都强调保护公民的合法权益。

但在法律程序和赔偿标准上存在差异。

中国民法注重调解和和解,而俄罗斯民法则更注重司法审判。

3. 行政法案例(1)中国行政法案例以中国“环保部门查处污染企业案”为例,某企业违反环保法规,被环保部门查处。

俄罗斯联邦宪法司法制度的历史发展

俄罗斯联邦宪法司法制度的历史发展

2006年第1期(总第52期)黑龙江省政法管理干部学院学报Journal of Heil ongjiang Adm inistrative Cadre I nstitute of PoliticsA nd LawNo .1 2006(Sum No .52)俄罗斯联邦宪法司法制度的历史发展刘向文(郑州大学法学院,河南郑州450002) [摘 要]在俄罗斯联邦的宪法司法制度中,拥有违宪审查权的机关是宪法法院。

这一审查制度的确立与发展到目前为止经历了三个阶段,一是有呼声无制度阶段,主要是戈尔巴乔夫改革时期;二是宪法司法制度初步确立阶段,从苏联解体到1991年第一部俄罗斯联邦宪法法院法生效;三是宪法司法制度的完善阶段,从第一部宪法法院法到1994年第二部俄罗斯联邦宪法法院法的实践运行。

这三个阶段在立法与实践两个层面反映了俄罗斯联邦宪法司法制度的不断发展与完善(现代化发展进程)。

[关键词]俄罗斯联邦;宪法司法制度;宪法法院审查制 [中图分类号]DF2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008-7966(2006)01-0110-07 [收稿日期]2005-12-11 [作者简介]刘向文(1943-),男,郑州大学法学院教授,宪法与行政法研究中心主任,俄罗斯法律研究中心主任,法学博士,从事俄罗斯法学研究。

①由于各国宪法对本国宪法法院性质做出的规定不同,世界各国的宪法法院大致上可以划分为两类:作为国家司法机关的宪法法院,作为国家政治机关的宪法法院。

后者虽然被称为宪法法院,但实际上属于法国宪法委员会式的专门的违宪审查机关。

宪法司法制度是指拥有违宪审查权的司法机关依照司法程序审查和裁决法律、规范性文件等是否违宪的制度。

以拥有违宪审查权的司法机关为分类标准,宪法司法制度可以划分为普通法院审查制和宪法法院审查制两种①。

俄罗斯联邦的宪法司法制度,属于宪法法院审查制。

本文拟研究三大问题:戈尔巴乔夫改革时期苏联未实行宪法司法制度,俄罗斯联邦宪法司法制度的初步建立及进一步完善。

俄罗斯司法体制概述

俄罗斯司法体制概述

俄罗斯司法体制概述俄罗斯全称俄罗斯联邦,它是1991年12月以后由原来的苏维埃社会主义国家联盟中“俄罗斯苏维埃社会主义联邦共和国”更名而来。

俄罗斯实行三权分立,司法权由法院行使,其他参与司法活动的机关,如司法部、内务部、检察院、联邦安全局、联邦保卫局、联邦边防局、对外情报局、国家海关委员会、联邦税务警察局以及律师组织等统称为“护法机关”。

检察机关作为一种特殊的国家机关,与法院的关系密切。

由于目前俄罗斯的司法制度正处于改革与完善之中,许多重要的司法制度和司法原则还没有定型。

一、审判体制俄罗斯联邦的司法体系由联邦法院和联邦主体法院两部分组成。

仲裁法院、普通法院和军事法院在全联邦境内都实行统一的等级体系;宪法法院系统则分别由联邦宪法法院和联邦主体宪法法院组成,两者互为独立。

(一)法院设置及管辖1、宪法法院。

宪法法院只在联邦一级设立。

内设两个分院。

主要职权:(1)审理法律文件是否符合宪法的案件;(2)解决职权纠纷案件;(3)根据俄联邦公民的投诉或法院的询问,对具体案件中适用或者应予适用的法律是否符合联邦宪法进行审查;(4)解决俄联邦宪法;(5)对指控俄联邦总统叛国或者犯有其他重大罪行是否符合法定程序作出结论;(6)立法提案权即向联邦国家杜马提出联邦宪法划归宪法法院管辖的问题的立法动议;(7)行使联邦宪法、联邦条约、联邦宪法性法律、联邦国家权力机关与联邦主体所赋予的其他职权。

担任法官的条件是:必须是年满40岁、未满70岁的公民;受过高等法学教育并具有15年以上的专业工龄;在法律界享有良好声誉。

2、普通法院。

俄罗斯联邦普通法院由联邦最高法院、各联邦主体、区(市)法院、治安法院以及军事法院组成。

联邦最高法院是普通法院体系中的最高审判机关。

上级法院对下级法院有司法监督权。

联邦军事法院由各军兵种、军区、集团军、舰队军事法院和各军、卫戍区、兵团、分舰队军事法庭组成,不仅接受军事法院的垂直的司法监督外,还要接受联邦最高法院的司法监督。

俄罗斯联邦刑事法典

俄罗斯联邦刑事法典

俄罗斯联邦刑事法典俄罗斯联邦刑事法典是俄罗斯联邦立法机构通过的一部重要法律,它规定了俄罗斯联邦的刑事责任制度以及刑事诉讼程序的相关内容。

以下是对俄罗斯联邦刑事法典的一些相关参考内容的说明。

首先,俄罗斯联邦刑事法典规定了违法行为的定义和刑事责任的种类。

根据该法典,在俄罗斯领土上犯罪的个人和团体承担刑事责任。

刑事责任分为主刑和附加刑两个类别,主刑包括剥夺自由、褫夺荣誉和特殊惩罚等,附加刑包括罚金、没收财产和禁止从事某些活动等。

该法典还规定了刑罚的计算方式和执行程序。

其次,俄罗斯联邦刑事法典规定了刑事诉讼程序的一般原则和具体步骤。

根据该法典,刑事诉讼程序应坚持合法性、客观公正、以法律为基础和保护人权等原则。

刑事诉讼的主要程序包括立案、侦查、起诉、審判和执行等环节。

此外,该法典还明确了刑事诉讼各环节的职责和权益,并保障了被告人的诉讼权利。

第三,俄罗斯联邦刑事法典还规定了特定刑事犯罪行为的定义和处罚标准。

该法典清晰列举了各类刑罪,包括但不限于谋杀、抢劫、贪污、腐败等行为,并规定了针对这些行为的相应刑罚。

此外,该法典还明确了行为主体的性格要件、法律责任的限制条件和刑罚的量刑规则等方面的具体内容。

另外,俄罗斯联邦刑事法典还规定了刑罚的执行制度和犯罪记录的处理方法。

根据该法典,刑罚的执行要符合法律的规定,并对刑满释放、假释、宽大处理和新罪刑事责任等方面做出了具体规定。

此外,该法典还规定了犯罪记录的建立、保存和使用等方面的具体要求。

总的来说,俄罗斯联邦刑事法典是俄罗斯联邦立法机构制定的一部重要法律,它规定了俄罗斯联邦刑事责任制度和刑事诉讼程序的相关内容。

其中包括对违法行为的定义和刑事责任的种类的规定、刑事诉讼程序的一般原则和具体步骤的规定、特定刑事犯罪行为的定义和处罚标准的规定、刑罚的执行制度和犯罪记录的处理方法的规定等。

这些规定保障了俄罗斯联邦的刑事司法制度的正常运行,维护了社会的法律秩序。

俄罗斯联邦刑事法典的制定和实施对于俄罗斯联邦的法治建设具有重要意义。

第 16章 俄罗斯法[19页]

第 16章  俄罗斯法[19页]
义。
三、苏联民法制度
(一)1922年《苏俄民法典》 第一,法典在体例上独具特色,其创新性表现于民事
法律关系规定得不完全,没有一体化,法典由总则、物权、 债和继承四篇组成,将大陆法系民法典中的应有内容如土 地制度、婚姻家庭制度和监护制度以另典处理,而没有在 民法典中加以规定。
第二,法典开创了社会主义民法的新原则。 第三,法典凸显的一个重要原则是,民事权利的行使 只有与社会经济发展的目的相一致时,才受到保护。 第四,法典的编纂借鉴和吸收了古今中外有关的立法 经验,特别是大陆法系民事立法的经验,同时,因其社会 主义公有制的性质而具有革命性的创新,该法典是一部典 型的早期社会主义民法典。 第五,它是苏联各加盟共和国民事立法中最具有代表 性而被广泛适用的一部民法典,该法典适用于部分加盟共 和国和自治共和国,并为其他社会主义国家的民事立法树 立了典范。
亚历山大二世(1855年—1881年在位)又推行了一系列的具有资 产阶级性质的自由主义的立法改革运动,主要的法制成就有:1861年 《改革法令》和《废除农奴制度宣言》。
第二节 苏联的法律制度
一、苏联的立法概况
(一)苏维埃社会主义法的初创(1917年—1919年) 1.宪法性文件:《告工人、士兵和农民书》、
1689年,彼得一世继位,俄罗斯进入帝国时期。这一时期是俄国 资本主义萌芽与农奴制解体时期,这是俄罗斯封建制立法走向成熟的 黄金时代。在法律的渊源上,继续以国家立法即制定法为主。《俄罗 斯帝国法令全集》将历代法律、法令约35 000种和重要的判例,按年 代顺序将之统于一体。在实施过程中,《俄罗斯帝国法律全书》及其 续篇曾不断加以修订和增补。
Байду номын сангаас
四、苏联刑法制度
(一)1922年《苏俄刑法典》 其基本特点为:一是刑法典的目的是实行无产阶级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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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宪法法院只在联邦一级设立。
• 主要职权:
• (1)审理法律文件是否符合宪法的案件; • (2)解决职权纠纷案件; • (3)根据俄联邦公民的投诉或法院的询问,对
具体案件中适用或者应予适用的法律是否符 合联邦宪法进行审查;
• (4)解决俄联邦宪法; • (5)对指控俄联邦总统叛国或者犯有其他重大
俄罗斯司法制度
• 一、法律依据
• 1993年新宪法
• 1、宪法规定了三权分立的政权 组织形式。其中司法权作为一种 独立的国家权力被确定为国家的 根本宪法制度。
• 2、宪法明确规定俄罗斯的司法 权力只有法院来行使。
• 3、宪法专门规定了司法权,并 确定了司法独立原则。
• 其他参与司法活动的机关,如司 法部、内务部、检察院、联邦安 全局、联邦保卫局、联邦边防局、 对外情报局、国家海关委员会、 联邦税务警察局以及律师组织等 统称为“护法机关”;
过俄罗斯历史上第一部宪法法院法。 • 7月12日,联邦第五次(非常)人代
会通过了对此法的修正案。 • 同年12月29、30日,俄罗斯联邦第五
次(非常)人代会选举产生13名联邦 宪法法院法官。
• 俄罗斯历史上前所未有的宪法监督机 构正式诞生。
• 宪法法院第一案
• 1991年12月,就俄罗斯联邦总统叶利 钦1991年8·19事变后下令禁共是否符 合宪法的问题,36位人民代表向宪法 法院提出申诉,要求审议叶利钦总统 关于中止苏共和俄共活动并没收其财 产的三项命令是否符合宪法。
• 经过40多天的休庭准备,宪法法院重新开庭
• 共举行了52次听证会,传唤了46位证人,听 取了16位专家发言,最后在2 名法官持有异 议的情况下作出裁决。
• 同年11月30日,佐尔金院长在长达20分钟的 时间内宣读了一份折中的判决书。它裁定: 叶利钦总统有权下令禁止苏共和俄共的财产; 代表总统方面提出的关于苏共本身不合法的 诉讼,因苏共已经瓦解,因而不予继续审理。
• 叶利钦为防止共产党东山再起,授意 人民代表、宪法委员会责任秘书向宪 法法院提出了关于承认苏共违反宪法 进而证明俄罗斯联邦总统命令符合宪 法的另一申诉,变被告为原告。
• 1992年5月6日,宪法法院正式宣布受理此案, 26日正式开庭。
• 在听取了双方陈述之后,宪法法院决定将两 个申诉合并为一个案件进行审理。
• 宪法法院审理案件,既可由两庭联合 开庭,亦可由各庭单独开庭。
• 联合开庭所要解决的问题是:各共和 国的宪法和联邦各主体的章程是否符 合俄罗斯联邦宪法;对联邦宪法进行 解释;对指控总统叛国或犯有其他重 大罪行是否符合法定程序作出结论; 通过宪法法院公告;提出法律议案。
• 宪法法院法官的任命:
• (1)资格:年龄大于40岁,未满70 岁,必须受过高等法学教育,拥有15 年以上的专业工龄,并且要在法律界 享有良好的声誉。
• (4)法官的任期:不得超出12年, 同一人不得两次担任俄罗斯联邦宪法 法院法官。
• (5)地位和保障
• 宪法法院法官不得被随意撤换,其人 身不受侵犯;
• 所有法官的权利一律平等,任何机关 不得干预宪法法官的诉讼活动,不得 因法官在宪法法院开会时所作的发言 以及宪法法院所作的决定而追究其责 任,包括法官任职期满之后;
• 5、实行法官终身任职制。
• 三、部 分组成。
• 仲裁法院、普通法院和军事法院 在全联邦境内都实行统一的等级 体系;
• 宪法法院系统则分别由联邦宪法 法院和联邦主体宪法法院组成, 两者互为独立。
• 1、宪法法院 • 第一阶段: • 1991年5月16日,联邦最高苏维埃通
• 第二阶段:
• 1994年6月24日, 俄罗斯联邦新议会 的下院—国家杜马通过了关于俄罗斯 联邦宪法法院的联邦宪法性法律。
• 7月12日, 联邦议会的上院—联邦委 员会批准了该法。
• 7月21日,叶利钦总统签署并颁布了 此法。
• 随后不久,俄罗斯联邦总统和议会即 开始按照新宪法规定的程序,组建新 的联邦宪法法院。
• (2)候选人来源:俄罗斯联邦议会 上下两院成员(议员)、联邦各主体 的立法权力机关和最高司法权力机关、 俄罗斯联邦的法律主管部门、全俄法 学家联合会、法律科研和教学机关, 都有权向总统提出预备性人选。
• (3)程序:
• 由联邦议会上院即联邦委员会依据联 邦总统的推荐任命产生的。
• 俄联邦总统将他所确定的宪法法院法 官候选人名单提交到联邦委员会,联 邦委员会必须对总统提出的候选人进 行逐一审议,并要就每一位候选人进 行秘密表决。获得半数以上支持票的 候选人即为当选。
• 宪法法院法官还享有联邦法律专门为 他们规定的各种特殊福利待遇和安全 保障措施。
• (6)限制 • 不得成为议员,不得担任或保留任何
国家职务或社会职务,不得从事私人 经营活动、企业活动和其他有酬活动。 • 可以自由地从事教学、科研和其他创 作活动,但这些活动不得妨碍宪法法 院法官的职责。 • 无权为任何人提供涉及权利或义务的 辩护,不得参加政党和社会政治运动, 不得从事政治性的宣传和鼓动,不得 参加国家权力机关和地方自治机关的 竞选活动。 • 当宪法法院法官利用媒体发表言论, 或当众发表讲话时,他们无权就宪法 法院可能受理、正在研究或者已经受 理但未裁决的问题表明自己的见解。
• 检察机关作为一种特殊的国家机 关,与法院的关系密切。
• 二、司法独立原则
• 司法独立开始于1993年宪法。 • 1、法院及司法制度只能由宪法和宪
法性法律来规定。
• 2、联邦法院法官全部由总统任命。 • 3、建立了由联邦政府统一管理法院
财政预算的制度。
• 4、法官审判独立。不区分行政级别, 上级大法官不能干预下级法官的审理。
罪行是否符合法定程序作出结论;
• (6)立法提案权即向联邦国家杜马提出联邦宪 法划归宪法法院管辖的问题的立法动议;
• (7)行使联邦宪法、联邦条约、联邦宪法性法 律、联邦国家权力机关与联邦主体所赋予的 其他职权。
• 宪法法院内设两个分院。一个由10名 法官组成,另一个由9名法官组成。
• 每个法庭的具体构成以抽签方式确定, 任期均为3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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