两大法系司法制度比较(带动画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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两大法系检察制度之比较

两大法系检察制度之比较


大陆法系的检察官则是国家 作为“法律人”


03 检察官保障制度和社会地位不同

英美法系检察官则是 作为普通行政人员来 管理的

大陆法系检察官享有近似于 法官的身份、经济和特权保 障,因为大陆法系检察官和 法官地位一样
””Βιβλιοθήκη 04 检察官队伍稳定程序不同
“ 英国检察官决定起诉的
案件,只能在治安法院 出庭支持公诉, 在刑事法院、高等法院 等则必须聘请大律师出 庭支持公诉,因而出庭 公诉人员固定性差。美 国检察官队伍流动性也 非常大,



起诉传统 06

英美法系国家传统上诉讼理 论将刑事诉讼视为与民事诉 讼并无本质不同的诉讼, 检察官作为与民事诉讼原告 地位相同的一方当事人,当 然享有处分自己的实体权利 和程序权利的自由

大陆法系国家比较早地确 定了公诉制度,犯罪被认为 是对国家和社会利益的侵 犯。检察机关是代表国家 和社会公共利益对犯罪进 行追诉的,没有法律的允 许,不能随意处分自己的公 ” 诉权

大陆法系检察官是专职 培养的,且保障制度较 好,社会地位较高,因而 检察队伍比较稳定


诉讼模式 05

英美国家实行当事人主义, 检察官是作为一方当事人参 加诉讼的, 公诉人与被告人在法庭上诉 讼地位对等

大陆法系实行职权主义, 公诉人在法庭上依法履行 法律规定的各项诉讼职能 的检察机关的代表, 检察官在法庭上既是公诉 人,又是法律监督者。
比较
英美法系检察制度与大陆法系检察制度
法律渊源 01
“以判例法为主

法官造法 法官具有很高社会地位。
法官只能依据事实严格适 用成文法,因而检察官肩负 起保证制定法在全国统一 实施的责任就成为必然 赋予检察官以法律监督权 是成文法国家法制统一的 需要。

(论述题 15分) 试述两大法系及其区别。

(论述题 15分) 试述两大法系及其区别。

(论述题15分) 试述两大法系及其区别。

摘要:一、两大法系的概述1.大陆法系2.英美法系二、两大法系的区别1.法律渊源2.法律结构3.法律适用4.司法体系正文:一、两大法系的概述在世界各地,法律体系主要分为两大法系,即大陆法系和英美法系。

大陆法系起源于欧洲大陆,主要包括法国、德国、意大利等国家。

英美法系则起源于英国,主要包括美国、加拿大、澳大利亚、新西兰等国家。

两大法系在法律制度、法律理念和法律实践中都有显著的区别。

二、两大法系的区别1.法律渊源大陆法系的法律渊源主要体现在成文法上,即国家制定的法典和法律法规。

这些法律条文具有较高的权威性,法官在审理案件时需严格遵循。

英美法系的法律渊源则主要体现在判例法上,即法官在审理案件过程中形成的具有法律效力的判决。

判例法在英美法系国家具有较高的权威性,法官在审理案件时需参照先例进行判决。

2.法律结构大陆法系的法律结构具有较强的逻辑性和系统性,法律条文通常按照主题和层次进行编排。

英美法系的法律结构则较为灵活,法官可以根据具体案件的需要,灵活运用法律原则和规定。

3.法律适用大陆法系的法官在审理案件时,主要依据法典和法律法规进行判断,对于法律条文的解释通常较为严格。

英美法系的法官在审理案件时,主要依据判例法进行判断,对于法律原则和规定的解释通常较为灵活。

4.司法体系大陆法系的司法体系通常采用法官审判制,即法官负责审理案件并作出判决。

英美法系的司法体系则采用陪审团制度,即陪审团负责审理案件并作出判决。

此外,英美法系国家的法官在司法过程中具有较大的自由裁量权,而大陆法系国家的法官则需严格遵循法律规定。

综上所述,两大法系在法律渊源、法律结构、法律适用和司法体系等方面都存在显著的差异。

(论述题 15分) 试述两大法系及其区别。

(论述题 15分) 试述两大法系及其区别。

(论述题 15分) 试述两大法系及其区别。

【原创实用版】目录1.概述两大法系:大陆法系和英美法系2.大陆法系和英美法系的区别3.结论正文一、概述两大法系:大陆法系和英美法系在当今世界,法律体系主要分为两大法系:大陆法系和英美法系。

这两大法系在历史、法律体系和法律适用等方面存在很大差异,影响着世界各国的立法和司法实践。

大陆法系,又称民法法系或成文法法系,源于罗马法,以成文法为主要特征。

大陆法系的国家主要包括法国、德国、意大利、西班牙、葡萄牙、荷兰、比利时、瑞士等欧洲国家,以及拉丁美洲、部分非洲和亚洲国家。

英美法系,又称普通法法系或判例法法系,源于英国,以判例法为主要特征。

英美法系的国家主要包括英国、美国、加拿大、澳大利亚、新西兰等英联邦国家,以及部分非洲、亚洲和南太平洋地区国家。

二、大陆法系和英美法系的区别1.法律来源:大陆法系以成文法为主要来源,法律具有普遍性和明确性。

而英美法系以判例法为主要来源,法律的权威性来自法官的判断和解释,具有更强的灵活性和适应性。

2.法律体系:大陆法系国家通常采用统一的法典体系,如民法典、刑法典等。

英美法系国家则没有统一的法典体系,法律分散在各种法案、法规和判例中。

3.法律适用:大陆法系国家强调立法的权威性,法官在审理案件时主要依据成文法,法官的自由裁量权较小。

英美法系国家强调法官的判断和解释,法官在审理案件时可以依据判例、习惯法等,具有较大的自由裁量权。

4.法律教育:大陆法系国家的法律教育重视法学理论,培养具有扎实法学理论基础的法律人才。

英美法系国家的法律教育重视案例教学,培养具有较强实际操作能力的法律人才。

三、结论总之,大陆法系和英美法系在法律体系、法律来源、法律适用和法律教育等方面存在很大差异。

这两种法系各具特点,为世界各国提供了不同的立法和司法实践模式。

两大法系司法制度比较(带动画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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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英美法系的违宪审查制度
(二) 司法机关审查制
即由普通法院通过司法程序来审查和裁决立法、 即由普通法院通过司法程序来审查和裁决立法、 行政是否违宪。 行政是否违宪。 1.首创于美国 1.首创于美国——“马伯里诉麦迪逊” 首创于美国——“马伯里诉麦迪逊” 2.适用国家 2.适用国家——美国、加拿大、印度、巴基斯坦 适用国家——美国 加拿大、印度、 美国、 等64个国家 64个国家
一、大陆法系的违宪审查制度
(一)专门机关审查制
2.德国 2.德国——联邦宪法法院,主要职权: 德国——联邦宪法法院 主要职权: 联邦宪法法院, (1)法律违宪司法审查权 (2)权限裁决权 (3)弹劾审判权 (4)联邦选举裁决权 (5)裁决政党或其部门是否违宪的权力
一、大陆法系的违宪审查制度
3. 法国——宪法委员会 法国——宪法委员会 (1)法国1958年宪法规定:宪法委员会审查各项组 1958年宪法规定 法国1958年宪法规定: 织法、议会内部规章和普通法律是否违宪。 织法、议会内部规章和普通法律是否违宪。 (2)审查程序基于申请方可启动 (3)有权申请的主体:总统、总理、国会两院议长、 有权申请的主体:总统、总理、国会两院议长、 60名国民议会议员或60名参议院议员。 60名国民议会议员或60名参议院议员。 名国民议会议员或60名参议院议员 (4)宪法委员会对违宪审查的裁决是终审的
(一)例外——日本 例外——日本
被认为属于大陆法系的日本,在二战后受 被认为属于大陆法系的日本, 到美国司法体制的巨大影响, 到美国司法体制的巨大影响,采用了以司法机 关为主体的违宪审查制度。 关为主体的违宪审查制度。 不同之处:日本的违宪审查制来源于宪法 不同之处: 的明文规定。 的明文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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两大法系的比较

两大法系的比较

大陆法系和英美法系各自有其特点,有其特点中可以总结出大陆法系与英美法系的不同之处。

1、法律渊源不同。

大陆法系以成文法作为法律的主要渊源,包括法典、习惯、判例以及学理等,在这其中法典是大陆法系的主要渊源。

英美法系以判例法作为法律的主要渊源,遵循先例约束力原则。

2、大陆法系重视法律的成文化,法典化和逻辑性,大陆法系的国家大部分法律都以成文的形式颁布。

英美法系重视判例法,遵循先例约束力原则。

3、对法律的分类不同。

大陆法系把法律分为公法和私法,而英美法系分为普通法和衡平法。

4、法律的表现形式不同。

大陆法系以编纂法典为主,英美法系国家主要以判例法为主。

5、在诉讼制度上,大陆法系实行审讯制和合议制,在审讯制中,法官居于主导地位,可以询问当事人,调查取证等,在合议制中由法官、陪审员组成合议庭,共同审判案件;而英美法系实行对抗制和陪审制,在对抗制中法官居于中立的地位,只是作为裁判者,当事人处于主导地位。

在陪审制中,陪审员单独组成陪审团,最终的判决由法官作出。

6、在法官的权力上表现不同。

大陆法系的法官审理案件以成文法为基础,自己不能做出超出成文法规定的裁判;英美法系的法官运用判例审理案件,可以对案件根据法律进行解释,作出判决。

相对来说英美法系的法官的权利相对较大。

7、适用法律技术方面不同。

在大陆法系,法官审理案件,首先考虑制定法如何规定,然后按照有关规定和案情做出判决。

英美法系的法官则首先考虑以前类似的判例,将本案的事实和以前的案件事实比较后概括出可以适用于本案的法律规则。

8、受罗马法的影响程度不同。

大陆法系是以罗马法为基础发展而来的,英美法系受其影响较小,但在教会法、商法和衡平法方面仍受其影响。

大陆法系和英美法系的不同主要是由其历史传统、文化、发展背景的不同而有所不同。

二者都各自有其利弊,例如在法官的权力上,英美法系法官可以“造法”,根据法律对法律进行解释,从而对案件进行审理,这就需要法官能够充分的理解法律的规定,而且需要法官具有较高的水平,可以更好的维护当事人的利益,但也有可能会导致权力的滥用;大陆法系的法官审理案件需要以成文的法律条文为基础,严格依照法律的规定,这在一定程度上就限制了法官的主观能动性,可能会对案件的审判造成不必要的影响。

法在不同司法体系下的比较

法在不同司法体系下的比较

法在不同司法体系下的比较法律是维护社会秩序、保障公民权益的重要手段,并在不同的司法体系中得到了不同的发展和应用。

随着全球化进程的加速和国际交流的增多,对不同司法体系下法律的比较研究也日益重要。

本文将对法在不同司法体系下的比较进行论述,探讨不同体系下法律的特点和差异。

一、大陆法系大陆法系也称为大陆法系国家、民法系国家,主要分布在欧洲大陆上,如法国、德国、意大利等。

大陆法系的主要特点是法典的制定和运用,以法典为法律的主要依据,法律的条文具有明确性和细致性。

在大陆法系下,法律具有较强的形式性约束力,由立法机关制定、审议和修改。

在大陆法系下,司法判决以法律的适用和解释为核心,法官在案件审理中主要是根据法典的规定进行判断和决定。

此外,在大陆法系下,法官的专业性和权威性被高度重视,法院判决的法律效力较强。

二、英美法系英美法系主要源自英国法律传统,包括英国、美国、加拿大等国家。

英美法系下的法律以英国普通法和美国普通法为主要基础。

与大陆法系不同,英美法系下的法律并没有明确的法典或宪法,而是通过判例法进行发展和适用。

在英美法系下,法律的核心在于先例,法律的灵活适用和发展主要依赖于法院判决的解释和裁决。

此外,英美法系注重个案的判决和司法实践的积累,法律的应用更加灵活和具体。

三、混合法系混合法系是指综合了大陆法系和英美法系特点的法律体系,具有两者的特点和影响。

法国的法律体系是混合法系的代表,既有法典的制定和运用,又强调判例法的适用。

混合法系的特点是法律体系的多元化,既有法典的规定,也有判例的参考和运用。

混合法系在不同的国家和地区表现不同,法律的发展和应用具有较强的地域性和文化内涵。

四、司法体系的比较不同司法体系下的法律有着各自的特点和优缺点。

大陆法系下,法律的规定更加明确,法官和法院判决的权威性较强,但缺乏灵活性和具体性。

英美法系下,法律的适用更加灵活,法官的判决对法律的发展起到积极影响,但法律规则的明确性较弱。

混合法系综合了两者的优点,法律具有一定的灵活性和明确性,但也存在着整合难度较大的问题。

英美法系与大陆法系的刑事司法制度比较

英美法系与大陆法系的刑事司法制度比较

英美法系与大陆法系的刑事司法制度比较一、引言英美法系和大陆法系是世界上两种最为广泛应用的法律体系,两者在刑事司法制度方面存在一些相似之处,同时也存在一些显著的差异。

本文将对英美法系和大陆法系的刑事司法制度进行比较分析,探讨其特点和不同之处。

二、背景介绍英美法系主要代表国家是英国和美国,其刑事司法制度以普通法为基础,强调案例法的运用。

而大陆法系主要代表国家是法国和德国,其刑事司法制度以法典法为基础,注重法典的使用和解释。

三、法律体系的基础1. 法的性质与地位在英美法系中,法律基于判例法,也就是以先例为基础进行司法解决问题。

判例法具有弹性和灵活性,通过法官创造新的法律解释,丰富和完善法律体系。

而大陆法系以法典为基础,法官在解释法律时要遵守法典的规定,法典具有普遍性和稳定性,对司法实践有着明确的指导作用。

2. 法律制定的程序在英美法系中,法律的制定侧重于立法机构,例如议会。

在制定新法时,往往进行公开的法律辩论和讨论,加强了民主和透明度。

而大陆法系中,法律的制定过程更为依赖于政府行政部门,法律的草拟和提案是由政府代表进行的,立法机构的角色相对较弱。

四、证据的使用和法庭程序1. 证据规则在英美法系中,法庭对证据的收集和使用有着较为严格的规定,例如排除非法证据和保护被告的自愿权。

法官在对证据的使用上有较大的自由裁量权,可以根据具体案件的情况进行操作。

大陆法系中,证据的使用是相对严格的,法官在收集和使用证据时要遵循法典中明确规定的程序,陪审团在审理过程中有权对证据进行质疑和讨论。

2. 法庭程序在英美法系中,法庭程序注重争议的解决,充分保障被告的权益。

辩护律师在庭审过程中发挥重要作用,可以提出异议和质疑,主张被告无罪。

而大陆法系中,法庭程序注重对事实的审查和评判,法官在庭审中起到更为重要的作用,对案件进行全面调查和判断,陪审团对证据的评判主要是在法官的指导下进行。

五、刑事制裁与刑罚执行1. 刑事制裁在英美法系中,刑事制裁主要以惩罚为重点,强调对犯罪行为的严厉打击,重视适用刑罚的公平性和合理性。

中国和另一个国家的法律制度和司法体系有何不同?

中国和另一个国家的法律制度和司法体系有何不同?

中国和另一个国家的法律制度和司法体系有何不同?在全球各个国家和地区中,法律制度和司法体系的差异是显而易见的。

中国和一些西方发达国家之间的法律制度和司法体系有着许多不同之处。

下面,我们将针对这一问题进行科普,罗列出几个主要的不同点。

一、法律体系不同中国的法律制度属于大陆法系,而西方发达国家的法律制度则属于普通法系。

大陆法系以法典法和宪法为基础,法律文本准确、明确,标准化程度高,对司法程序的规定成为法律对外实施的重要方式。

而普通法系则以案例为基础,法律判断和司法程序的规定成为司法实践中逐步形成和演化的结果。

二、司法独立程度不同在西方发达国家,司法是相对独立的,专门的法院负责审判案件。

而在中国,司法系统受控于党和政治体系,虽然刑事案件对外界十分严格保密,但公众对司法中存在的问题仍存疑。

在中国,政府能够更加主导司法,这对一些需要实现司法公正的案件构成了挑战。

三、刑事诉讼的规定不同在中国,惩罚犯罪一般是以起诉之后对被告进行审判,而在西方发达国家则更多地重视调解、和解等非诉讼方式。

中国的刑事诉讼程序相对严格,主权机构对刑事审判的干预比较强,这也对司法公正带来了挑战。

四、审判方式不同在中国,律师和检察官的存在是法庭上的标准操作。

而在西方发达国家,律师和检察官的角色要弱得多,主要是寻求公正和协调。

另外,西方发达国家的刑事审判更加注重证据和辩论,而中国在很大程度上依赖将承认被告的自然供述来确定罪行。

总结中国和西方发达国家的法律制度和司法体系有很大差异,这体现在法律体系、司法独立程度、刑事诉讼规定和审判方式等方面。

这些差异直接影响着这些国家的法律体系对司法公正的实现。

我们希望从这些差异中汲取有益的启示,不断完善我国法律体系和司法体系,推进司法公正的建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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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英美法系的陪审制度
(二)陪审团制的基本模式
陪审员以组团的方式参加案件审理,一案一任,主 要凭良知和是非观对事实部分进行认定。
1.英美司法制度中的陪审团主要分两种:
(1)大陪审团——聆听和决定对有争议的重大案件是 否立案起诉
(2)小陪审团——负责刑事和民事案件中的事实认定 并作出裁决
一、英美法系的陪审制度
(1)法国1958年宪法规定:宪法委员会审查各项组
织法、议会内部规章和普通法律是否违宪。
(2)审查程序基于申请方可启动
(3)有权申请的主体:总统、总理、国会两院议长、
60名国民议会议员或60名参议院议员。
(4)宪法委员会对违宪审查的裁决是终审的
(一)例外——日本
被认为属于大陆法系的日本,在二战后受 到美国司法体制的巨大影响,采用了以司法机 关为主体的违宪审查制度。 不同之处:日本的违宪审查制来源于宪法 的明文规定。
违宪审查制度比较
一、英美法系的违宪审查制度
违宪审查制度在英美法系里又分别有两种不同的模
式。
(一)立法机关审查制
即由国家最高立法机关负责违宪审查。该模式源
于英国的议会监督制度,其审查方式通过立法程序进
行,也就是当国家最高立法机关发现有违宪的法律、 法规或规章时,可以对其进行修改或废除。 适用国家——英国、马来西亚
2.英国和美国的陪审团制度之间又有差异: (1)对大陪审团的保留
(2)采用陪审团审判的案件范围
(3)一些陪审员筛选的条件
二、大陆法系的参审制
陪审制度在大陆法系的表现形式为参审制。
(一)参审制的起源
大陆法系的参审制是在移植英美法系陪审制度 的基础上结合本国国情建立起来的。 1.瑞典——1734年(最先); 2.法国——1790年; 3.德国——1848年; 4.意大利——1系的参审制
(二)参审制的特点
1.陪审员以个人身份加入到审判组织中 2.陪审员既进行事实认定,也负责法律 适用 3.陪审员没有任期
二、两大法系制度的差别
(一)陪审员的职责不同
(二)陪审员产生的方式不同 (三)参加陪审的形式不同
(四)陪审程序的可选择性不同
(五)陪审员的任期制不同
两大法系
一、英美法系的违宪审查制度
(二) 司法机关审查制
即由普通法院通过司法程序来审查和裁决立法、 行政是否违宪。 1.首创于美国——“马伯里诉麦迪逊” 2.适用国家——美国、加拿大、印度、巴基斯坦
等64个国家
一、大陆法系的违宪审查制度
违宪审查制度在英美法系主要采取专门机关审查制。
(一)专门机关审查制
即由专门设立的机关——宪法法院或宪法委员会行 使违宪审查权。这种审查模式产生于引进美国违宪审 查制度失败后的欧洲大陆。
1.最早的宪法法院——1920年在奥地利诞生, 创始人为凯尔森。
一、大陆法系的违宪审查制度
(一)专门机关审查制
2.德国——联邦宪法法院,主要职权:
(1)法律违宪司法审查权
(2)权限裁决权
(3)弹劾审判权
(4)联邦选举裁决权
(5)裁决政党或其部门是否违宪的权力
一、大陆法系的违宪审查制度
3. 法国——宪法委员会
两大法系 陪审制度比较
一、英美法系的陪审制度
陪审制度在英美法系形成了高度健全的陪审团制,它 的目的在于分享权力和裁定事实。
(一)陪审团制的起源
有关陪审团制的起源有两种说法: 1.起源于英格兰这片土地上的盎格鲁 —— 撒克森时 期的撒克森国王中某项法律:“在每个百家村十二 个年长的乡绅及邑长一起手持圣物宣誓,不起诉无 辜者,不隐匿罪恶者。” 2.源于诺曼征服后由威廉一世从法兰克的诺曼底公国 引进来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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