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0版应急救援管理制度
危险化学品专业应急救援队伍建设规范

目 次前言 (II)1范围 (1)2规范性引用文件 (1)3术语和定义 (1)4基本要求 (1)5基础设施建设 (1)5.1选址布局 (2)5.2建筑用房 (2)5.3训练场地 (2)6组织机构及人员配备 (2)6.1机构设置 (2)6.2能力要求 (2)6.3人员要求 (2)7装备物资配备 (3)7.1装备物资分类 (3)7.2配备要求 (3)7.3维护要求 (3)8队伍管理 (4)8.1制度建设 (4)8.2培训和训练 (4)8.3演练 (4)附录A(规范性)个人防护类装备物资配备要求 (5)附录B(规范性)抢险救援类装备物资配备要求 (6)附录C(规范性)综合保障类装备物资配备要求 (9)I前 言本文件按照GB/T1.1-2020《标准化工作导则第1部分:标准化文件的结构和起草规章》的规定起草。
本文件由北京市安全生产联合会提出并归口。
本文件起草单位:北京久安兴中技术咨询服务有限责任公司。
本文件主要起草人:方文林、王伟、方铂中、罗玉国、王众民、徐杰立、李欣、张聪、张捷勇、牛佳、康乐。
II危险化学品专业应急救援队伍建设规范1范围本文件规定了危险化学品专业应急救援队伍建设基本要求以及基础设施建设、组织机构及人员配备、装备配备和队伍管理要求。
本文件适用于危险化学品专业应急救援队伍建设。
2规范性引用文件下列文件中的内容通过文中的规范性引用而构成本文件必不可少的条款。
其中,注日期的引用文件,仅该日期对应的版本适用于本文件;不注日期的引用文件,其最新版本(包括所有的修改单)适用于本文件。
GB50011建筑抗震设计规范GB50016建筑设计防火规范GB50052供配电系统设计规范3术语和定义下列术语和定义适用于本规范。
3.1危险化学品专业应急救援队伍professional emergency rescue teams of hazardous chemicals 具备危险化学品应急救援人才储备、技术储备、装备储备和救援人员培训与演习训练功能,能够承担一定区域危险化学品事故及相关灾害的应急救援任务的专业化队伍。
2020年湖北省消防安全条例最新全文

2020年湖北省消防安全条例最新全文为了加强消防安全管理,预防和减少火灾事故,保护人民生命财产安全,维护公共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等法律法规,湖北省制定了《2020年湖北省消防安全条例》。
第一章总则第一条目的和依据为加强消防安全管理,预防和减少火灾事故,保障人民生命财产安全,维护公共安全,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等法律、法规,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适用范围本条例适用于湖北省行政区域内消防安全管理活动。
第三条消防管理原则消防安全管理坚持预防为主、防消结合的方针,实行政府统一领导、部门依法监管、单位全面负责、公民积极参与的原则。
第二章消防安全责任制第四条政府责任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将消防安全工作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保障消防工作与经济社会发展相适应,确保消防基础设施建设和灭火救援能力建设达到国家标准。
第五条部门监管各级人民政府应急管理部门负责对本行政区域内的消防安全工作实施综合监督管理。
公安、住房城乡建设、市场监督管理、文化和旅游、教育、卫生健康、交通运输等有关部门,在各自的职责范围内负责消防安全监督管理工作。
第六条单位责任单位应当依法履行消防安全职责,落实消防安全管理制度,保障消防设施设备完好有效,加强消防安全培训和演练,提高消防安全意识和应急反应能力。
第三章火灾预防第七条消防规划各级人民政府应当组织编制消防专项规划,保障消防站、消防供水、消防通信等消防基础设施与城乡基础设施建设同步发展。
第八条消防设计和施工新建、改建、扩建工程,应当按照消防技术标准和消防法规的要求进行消防设计,并报经公安机关消防机构审查批准。
未经审查或者审查不合格的,不得施工。
第九条消防设施维护单位应当定期对消防设施进行检测、维修,确保消防设施设备完好有效。
第十条消防安全培训和演练单位应当定期组织消防安全培训和演练,提高员工消防安全意识和应急处置能力。
第四章火灾扑救和应急救援第十一条灭火救援单位发生火灾时,应当立即组织扑救,并报告公安机关消防机构。
咸阳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咸阳市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2020年修订版)》的通知

咸阳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咸阳市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2020年修订版)》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咸阳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公布日期】2020.11.26•【字号】咸政办发〔2020〕87号•【施行日期】2020.11.26•【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应急减灾与公共服务正文咸阳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咸阳市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2020年修订版)》的通知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人民政府各工作部门、派出机构、直属事业机构:《咸阳市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2020年修订版)》已经市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2016年12月30日印发的《咸阳市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咸政办发〔2016〕127号)自本预案印发之日起废止。
咸阳市人民政府办公室2020年11月26日咸阳市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2020年修订版)1、总则1.1 编制目的为有效预防、及时控制和消除突发环境事件及其危害,明确应急职责,规范处置程序,加强协调联动,提高政府风险防控和应急反应能力,及时、有序、高效、妥善处理突发环境事件,最大限度减小事故造成的环境危害,维护经济发展成果和社会稳定,保障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保护城乡生态环境,促进经济社会全面、协调、可持续发展,特制定本预案。
1.2 编制依据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突发事件应对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水污染防治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突发事件应急预案管理办法》《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管理暂行办法》《突发环境事件信息报告办法》以及国家和省级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结合我市实际制订本预案。
1.3 适用范围本预案适用于咸阳市境内突发环境事件应对工作。
突发环境事件是指由于污染物排放或自然灾害、生产安全事故等因素,导致污染物或放射性物质等有毒有害物质进入大气、水体、土壤等环境介质,突然造成或可能造成环境质量下降,危及公众身体健康和财产安全,或造成生态环境破坏,或造成重大社会影响,需要采取紧急措施予以应对的事件,主要包括大气污染、水体污染、土壤污染等突发性环境污染事件和辐射污染事件。
2020年(消防安全管理)湖北省消防条例

(消防安全管理)湖北省消防条例湖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第一百一十五号)《湖北省消防条例》已由湖北省第十一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三次会议于2011年4月2日通过,现予公布,自2011年6月1日起施行。
湖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2011年4月2日湖北省消防条例(2011年4月2日湖北省第十一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三次会议通过)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预防火灾和减少火灾危害,加强应急救援工作,保护人身、财产安全,维护公共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和其他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本省行政区域内的消防以及相关应急救援工作,适用本条例。
第三条消防工作贯彻预防为主、防消结合的方针,按照政府统一领导、部门依法监管、单位全面负责、公民积极参与的原则,实行消防安全责任制,建立健全社会化的消防工作网络。
第四条各级人民政府负责本行政区域的消防工作,把消防工作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年度计划,将消防工作经费以及应急救援经费纳入本级财政预算,逐步增加投入,保障消防工作与经济社会发展相适应。
第五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公安机关对本行政区域内的消防工作实施监督管理,并由本级人民政府公安机关消防机构负责实施;其他有关部门在各自职责范围内依法做好消防工作。
第六条维护消防安全是全社会共同的责任。
任何单位和个人都有保护消防设施、预防火灾、报告火警的义务;发现消防安全违法行为,有权劝阻、举报和投诉。
任何单位和成年人都有参加有组织的灭火工作的义务。
第七条各级人民政府以及社会各界应当积极组织开展消防宣传教育,普及防火、灭火和应急逃生知识,提高公民的消防安全意识,预防火灾和减少火灾危害。
鼓励、引导社会资本投入公共消防设施建设;鼓励、支持社会力量参与消防宣传教育、消防队伍建设、消防志愿服务、消防公益捐赠等公益活动。
每年11月为本省消防安全宣传月,11月9日为本省消防日。
第八条各级人民政府和有关部门对在火灾预防、扑救以及应急救援工作中作出突出贡献的单位和个人,应当按照国家、省有关规定给予表彰、奖励。
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评估规范

3专家论证 通过召开专家会议对事故应急救援过程中事故单位和事发地人民政府在事故发生前预警、应急响应、应急处置 等关键环节进行救援过程的论证。 5.4现场勘查 对事故救援现场勘验和检查,发现、固定、提取有关证据的过程。 5.5技术鉴定 委托专业机构对应急救援过程中物证及技术措施进行审查、测试和评价并作出结论。 5评估程序 1准备与启动 在事故调查组内成立救援评估组(以下简称评估组),启动评估工作,可聘请专家或第三方专业机构参与应急 救援评估工作。评估启动工作包括: a)明确评估组的组成人员; b)明确工作任务,制定评估工作方案; 召开评估组内部会议,明确任务分工和进度安排; d)收集评估工作需要的法律、法规、规章、标准和规范性文件。
表A.2(续) 附录B (资料性) 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评估报告大纲 B.1应急救援基本情况 事故企业(单位)情况 事故发生简要经过 事故应急处置概况 B2应急准备情况 事故单位应急准备情况 事发地人民政府及相关部门应急准备情况 B3预警情况 事故单位在事故发生前预警情况 B4应急处置过程
4.1信息接报 .2企业先期处置 事发地人民政府及相关部门应急响应 4组织指挥 5处置主要过程 人员伤亡情况 信息发布和舆情引导 善后处置 B.5应急保障情况 专业技术保障 救援队伍及物资装备保障 5.3公安、卫健、电力、通信、供水、燃气、气象、城管、交通部门救援力量及物资装备保障 事故特点及救援难点 系统总结事故特点,分析救援过程中存在的难点
评估组应按照第6章要求对评估对象开展应急救援评估工作。应急救援评估表见附录A。
5.2.3评估总结
评估组应汇总评估过程中发现的经验和问题,形成公正客观的评估意见,得出应急救援评估结论,撰写应急救 援评估报告,由全体评估组成员签字后提交事故调查组。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评估报告大纲参见附录B,报告内容 包括:
2020版《上海市消防条例》

2020版《上海市消防条例》2020版《上海市消防条例》---意静科技(1995年10⽉27⽇上海市第⼗届⼈民代表⼤会常务委员会第⼆⼗⼆次会议通过根据1997年10⽉17⽇上海市第⼗届⼈民代表⼤会常务委员会第三⼗九次会议《关于修改〈上海市消防条例〉的决定》第⼀次修正根据2000年1⽉25⽇上海市第⼗⼀届⼈民代表⼤会常务委员会第⼗六次会议《关于修改〈上海市消防条例〉的决定》第⼆次修正根据2003年6⽉26⽇上海市第⼗⼆届⼈民代表⼤会常务委员会第五次会议《关于修改〈上海市消防条例〉的决定》第三次修正2010年1⽉13⽇上海市第⼗三届⼈民代表⼤会常务委员会第⼗六次会议修订根据2020年3⽉19⽇上海市第⼗五届⼈民代表⼤会常务委员会第⼗⼋次会议《关于修改〈上海市消防条例〉的决定》第四次修正)⽬录第⼀章总则第⼆章消防安全责任第三章⽕灾预防第四章消防组织第五章灭⽕救援第六章法律责任第七章附则第⼀章总则第⼀条为了预防和减少⽕灾危害,加强应急救援⼯作,保护⼈⾝、财产安全,维护公共安全,根据《中华⼈民共和国消防法》和有关法律、⾏政法规的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条本市⾏政区域内的消防⼯作以及相关应急救援⼯作,适⽤本条例。
第三条本市各级⼈民政府负责本⾏政区域内的消防⼯作。
市和区⼈民政府应当将消防⼯作纳⼊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并组织实施,保障消防⼯作与经济建设和社会发展相适应。
第四条市和区⼈民政府应急管理部门对本⾏政区域内的消防⼯作实施监督管理,并由本级⼈民政府消防救援机构负责实施。
第五条维护消防安全是全社会的共同责任。
本市机关、团体、企业、事业等单位(以下统称单位)和个⼈都有保护消防设施、预防⽕灾、报告⽕警的义务。
第六条本市各级⼈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应当组织开展经常性的消防宣传教育。
应急管理部门及消防救援机构、公安机关应当加强消防法律、法规的宣传,并督促、指导、协助有关单位做好消防宣传教育⼯作。
单位应当加强对本单位⼈员的消防宣传教育。
山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山东省重大突发事件应急保障体系建设规划(2020-2030年)的通知
山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山东省重大突发事件应急保障体系建设规划(2020-2030年)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山东省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20.12.24•【字号】鲁政办字〔2020〕166号•【施行日期】2020.12.24•【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应急减灾与公共服务,突发事件应对正文山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山东省重大突发事件应急保障体系建设规划(2020-2030年)的通知各市人民政府,各县(市、区)人民政府,省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各大企业,各高等院校:《山东省重大突发事件应急保障体系建设规划(2020-2030年)》已经省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组织实施。
山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2020年12月24日山东省重大突发事件应急保障体系建设规划(2020-2030年)为提高自然灾害、事故灾难、公共卫生事件和社会安全事件等重大突发事件(指《山东省突发事件总体应急预案》中需启动Ⅰ级、Ⅱ级响应级别的突发事件,不含恐怖袭击事件、涉外突发事件)应急保障能力和水平,维护公共安全和社会稳定,促进经济社会持续健康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突发事件应对法》《山东省突发事件应对条例》等法律法规规定,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规划。
一、总体要求及规划目标(一)总体要求。
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全面贯彻党的十九大和十九届二中、三中、四中、五中全会精神,认真学习贯彻习近平总书记关于公共安全与应急管理的系列重要讲话精神,坚持党的集中统一领导,坚持人民至上、生命至上,全面贯彻落实总体国家安全观,统筹安全与发展,践行安全发展理念。
坚持以防为主、防抗救相结合,常态减灾和非常态救灾相统一。
坚持从注重灾后救助向注重灾前预防转变,从应对单一灾种向综合减灾转变,从减少灾害损失向减轻灾害风险转变。
坚持源头治理、综合治理、依法治理、精准治理。
坚持底线思维、有备无患,统筹谋划、突出重点,分步实施、持续推进。
江西省消防条例(2020)
江西省消防条例(2020)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江西省的消防工作,维护社会稳定,保障人民生命财产安全,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消防工作应当遵循预防为主、防治结合、综合施策、依法治理的原则。
第三条消防工作应当贯彻人民消防观念,加强公民消防安全知识的宣传教育。
第四条消防工作依法属地管理,实行分级负责制。
第五条禁止燃放烟花爆竹。
第六条消防工作应当强化组织领导,明确各级政府职责,加强监督检查。
第七条消防工作应当推行责任制,明确各级单位、企事业单位、社会组织、个人的消防责任。
第八条消防工作应当建立健全应急救援体系,加强消防队伍建设。
第二章消防设施与设备第九条消防设施与设备的设置、维护和使用应符合国家的有关规定。
第十条建筑物、构筑物、场所等应当配备相应的消防设施和消防设备。
第十一条消防设施和消防设备应当定期进行维护保养,确保其正常使用。
第十二条建设工程项目应当进行消防验收,取得消防验收合格证明后方可投入使用。
第十三条消防设施和设备的维修、更新应当及时进行,确保其性能完好。
第十四条消防设施和设备的使用单位应当组织相关人员接受消防安全培训,掌握正确使用方法。
第三章消防安全管理第十五条各级政府应当加强对消防安全工作的领导,制定消防安全工作的规划和措施。
第十六条建筑物、构筑物等单位应当建立健全消防安全责任制和管理制度。
第十七条各类场所应当定期进行消防安全检查,发现问题及时整改。
第十八条高层建筑、人员密集场所、特殊行业单位等应当配备专职消防安全管理人员。
第十九条重点单位应当制定消防预案,并组织演练,确保应急处置能力。
第二十条消防安全隐患应当及时消除,不得拖延或者擅自处理。
第二十一条防火间距应当符合国家的相关规定,防止火势蔓延。
第四章灭火与应急救援第二十二条消防车辆应当按照统一标准配置,并定期进行检修保养。
第二十三条灭火器材应当放置在易燃易爆物品场所、人员密集场所等易发生火灾的地方。
第二十四条发生火灾时,消防车辆、灭火器材和人员应当及时到达,并进行灭火救援。
医疗机构消防安全管理九项规定(2020年版)
(一) 遵守法律规定。
各级各类医疗机构要严格遵守《消防法》《安全生产法》《机关、团体、企业、事业单位消防安全管理规定》等法律法规。
(二) 执行相关强制性消防标准。
贯彻执行《WS308 医疗机构消防安全管理》和《GA654 人员密集场所消防安全管理》等强制性消防标准。
(三) 规范消防行为。
建立健全消防安全自查、火灾隐患自除、消防责任自负以及自我管理、自我评估、自我提升的工作机制,全面确保本单位消防安全。
(一) 落实主体责任。
贯彻《国务院关于加强和改进消防工作的意见》、消防安全责任制及实施办法,全面实行“党政同责、一岗双责、齐抓共管、失职追责”制度,落实“管行业必须管安全、管业务必须管安全、管生产经营必须管安全”的要求,建立逐级消防安全责任制,明确各岗位消防安全职责,层层签订责任书。
公立医疗机构党政主要负责人,其它医疗机构法定代表人、主要负责人或实际控制人是本单位消防安全第一责任人,对本单位消防安全全面负责。
主管消防安全的负责人是单位的消防安全管理人,领导班子其他成员对分管范围内的消防安全负领导责任。
(二) 明确责任部门。
明确承担消防安全管理工作的机构和消防安全管理人,负责本单位的消防安全管理工作,负责制订和落实年度消防工作计划,组织开展防火巡查、检查、隐患排查和监督整改,加强宣传教育培训、应急疏散演练、督导考核等。
按照《医疗卫生机构灾害事故防范和应急处置指导意见》要求,切实做好各项防范和应急处置工作。
(三) 履行消防职责。
各部门 (科室) 要履行消防安全主体责任,主要负责人为本部门 (科室) 消防安全第一责任人,设立消防安全员。
全体职工履行岗位消防安全职责,做好本部门 (科室) 消防安全管理各项工作。
( 一) 坚持日常巡查。
医疗机构应当明确消防巡查人员和重点巡查部位,每日组织开展防火巡查并填写巡查记录表。
住院区及门诊区在白天至少巡查 2 次,住院区及急诊区在夜间至少巡查 2 次,其他场所每日至少巡查 1 次,对发现的问题应当当场处理或及时上报。
煤矿安全生产标准化管理体系-应急管理
第一章 框架结构修订变化
• 第 一 章 • 框架结构修订变化
2020年版架构修订变化:
2017年版标准: (1)第11部分是“安全培训和应急管理; (2)第12部分是“调度和地面设施”
2020年版新标准修订变化: 第8部分/质量控制 8.8:调度和应急管理
• 第 一 章 • 框架结构修订变化
•第二章•
【“安全避险系统”标准宣贯】(续)
2. 按照“规定”完善系统完善设施 (1)数量、种类不能少 (2)规格、功能不能降低 (3)设施的技术参数确保达标 (4)安装质量确保达标
•第二章•
【“安全避险系统”标准宣贯】(续)
3. 规范对设施的管理 ——确保设施运行、维护的资源 ——建立完善设施运行、维护的制度 ——制定运行、维护的管控措施 例如:检查、维护、测试、更新的责任;周期;频
•第二章•
要素5 . “应急广播系统” 【新标原文】
井下设置应急广播系统,井下人员能够清晰听到 应急指令
修订变化: ——没有修订
•第二章•
【“应急广播系统”要素宣贯】
1. 建立制度——依靠制度实施对系统的管理 2. 管控内容
——系统原始资料应完整保存 ——系统使用、维护职能职责明晰 ——系统日常维护、测试 ——系统使用人员掌握操作技能 ——管理记录等证据资料完整、客观
•第二章•
【“制度建设”标准宣贯】
一、注重制度建设的完整性(续) 2. 编制依据完整 ——完整依照最新国家安全生产及应急管理的法律、法 规、规章、标准,将相关内容纳入本煤矿的应急管理制度 3. 制度要素完整 ——每一个单独的应急管理制度,其文本要素
•第二章•
【“制度建设”标准宣贯】(续) 二、注重制度建设的符合性 各项应急管理制度的管控内容: ——应符合国家安全生产、应急管理相关法律法规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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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版应急救援管理制度
Safety management is an important part of production management. Safety and production are in
the implementation process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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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版应急救援管理制度
第一章应急救援预案编制目的及范围
第一条编制目的:是通过预先计划和应急措施,充分利用一切
可能的力量和资源,在事故发生后迅速控制其发展,保护现场职工
和附近居民的健康与安全,并将事故对环境和财产造成的损失降至
最小程度。
第二条编制范围:凡可能影响生产安全的事故、自然灾害、突
发事件都应编制预案。
第二章应急救援预案的编制、审核、审批
第三条厂技安部门负责编制重大危险源应急救援预案见附件二
十二。主要内容:
1.根据重大危险源辨识GB18218-2000和国家有关规定,确定
重大危险源部位;
2.建立应急救援机构和指挥中心,以及相应职责;
备注说明:安全管理是生产管理的重要组成部分,安全与生产在实施过程,两
者存在着密切的联系,存在着进行共同管理的基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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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编制危险化学品危险特性及可能导致事故的途径;
4.应急救援的资源管理;
5.应急救援的程序;
6.事故的处置。
第四条重大危险源应急救援预案编制完成后,报总工程师或主
管生产、安全副厂长(厂长助理)审核后,报厂长批准执行。
第五条厂其他职能部门根据专业编制相应的应急救援预案见附
件二十二(如:能计处负责编制《供电预案》、设备处负责编制《特
种设备事故应急措施和救援预案》、职工医院负责编制《急性职业中
毒应急救援预案》、保卫处负责编制《灭火预案》等)报总工程师或
主管生产、安全副厂长(厂长助理)审核后,报厂长批准执行。
第六条车间(处、分厂)被确定有重大危险源部位(危险目标),
应制定出本单位在一旦发生事故的二级级救援预案及自救措施。主
要内容:
1.建立应急救援组织机构;
2.编制应急救援程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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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应急救援的资源管理;
4.按各生产单元编制可能出现的异常状况,以及具体的处理方
法。
第七条车间(处、分厂)救援预案及自救措施,应由车间责任
人负责审核后,交厂技安部门审定,最后报主管生产、安全副厂长
(厂长助理)或总工程师批准执行。
第八条设备部门负责提供事故现场内设备、设施有关的技术档
案资料的相关情况,以及应采取的安全处置措施方案。
第九条技安部门负责提供事故现场危险化学品的危险特性、资
料以及相关安全处置措施。
第十条供应部门负责提供应急救援的器材、装备、物资及运输
车辆。
第三章应急救援预案的教育和演练
第十一条厂部应定期组织应急救援预案的相关部门及人员进行
培训,使其熟悉企业应急救援预案以及救援程序。
第十二条车间(处、分厂)应定期组织职工学习厂级和车间(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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分厂)的应急救援预案或自救措施,使职工熟悉预案和自救措施,
掌握具体的处置方法和自救方法。
第十三条厂定期开展群众性的有关防化学事故的宣传教育,使
广大职工和周边群众都能较熟练掌握化学事故的防护及自救方法。
第十四条厂应与周边地区村镇、企业建立日常的通讯联络点,
使周边地区的村民或企业遇有异常情况能及时向厂调度中心报告。
第十五条厂应定期组织应急救援预案的整体演练,或进行针对
性的局部演练。通过应急演练,评估应急准备状态、事故应急能力,
检验应急人员对预案、执行程序的了解程度和实际操作技能。
第十六条厂应定期组织相关人员对应急救援预案进行讨论,并
结合应急演练过程中发现的缺陷和不足,及时对预案进行修订。
第十七条车间(处、分厂)应针对具体情况(如生产变化、技
术改进等)对二级应急救援预案或自救措施进行修订。
第四章附则
第十八条本制度自下发之日起执行。
第十九条本制度解释权属技安处。如有争议时由厂安全生产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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员会仲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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