比较司法 审判制度
中国和其他国家的法律和司法制度的异同?

中国和其他国家的法律和司法制度的异同?法律和司法制度是一个国家顺利运转的基础,不同的国家也在这方面有各自的规定和制度。
那么,中国和其他国家的法律和司法制度究竟有什么异同呢?1. 法律体系的异同在与其他国家比较时,中国的法律体系可谓是独一无二。
中国的法律系统是以《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为核心,由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地方性法规和司法案例等多个层级的法律形成的。
因此,中国的法律体系呈现出法规复杂、层次分明的特点。
相比之下,西方国家的法律体系更加简洁明了。
以美国为例,其法律体系为宪法、联邦法律和州法律,各级法规之间的关系相对简单明了。
2. 司法制度的异同中国和其他西方国家在司法制度上也有很大的区别。
在中国,司法权属于国家机关,所有法院都将由他们直接或间接的领导来进行监管。
这意味着,司法行政职权与审判职权的密切结合,可能导致司法独立性不足,同时对高层干部增加一定的影响。
相比之下,美国的司法制度采用了三级审判制度,在独立的联邦、州和地方法院之间提供了一定程度的司法独立性。
虽然这种制度在某些方面可能导致审判周期过长,但其保障了民众的基本权利。
3. 法律实践的异同中国和其他西方国家在法律实践方面也存在很大的区别。
在中国,当地政府对司法行政的干预和影响是司法独立性的重要问题。
同时,执行力度的强化和司法公正度的提高是中国司法面临的重要问题。
相比之下,西方国家在这方面表现出很大的优势。
其司法流程更为透明,同时民主治理机制更为健全,能够保护公民的基本权利和自由。
综上所述,不同国家的法律和司法制度都有其自身的优点和缺陷。
这些异同不仅能够帮助我们更好地了解不同文化和历史背景,还为我国司法改革提供了新思路和新经验。
因此,我们需要不断学习吸收国际经验,加快司法改革步伐,提高我国司法公正度,为人民提供更加便捷、高效的司法服务。
我国审判制度

我国审判制度我国审判制度是中国法律体系中非常重要的一部分。
审判制度旨在保障公正、公平的司法审判,确保法律的平等适用和维护公民的合法权益。
本文将就我国审判制度的特点和运行机制进行探讨。
一、审判制度的特点1.1 法官独立性我国审判制度注重法官的独立行使审判权。
根据法律规定,法官应当独立执行法律,并不受任何非法干涉。
法官在审判案件时,应当客观、公正地行使权力,不受外界的干扰。
1.2 司法透明度我国审判制度注重司法的透明度。
审判过程应当公开进行,保证当事人和公众对审判的了解和监督。
同时,我国设立了各级法院的官方网站,及时公布法院的审判信息,便于广大民众获取相关信息。
1.3 诉讼平等原则我国审判制度坚持诉讼平等原则。
无论当事人身份、职务地位、财富状况等,对待每一个当事人都应当一视同仁,确保每个人在司法程序中都能享受平等权利和机会。
1.4 法治观念的强化我国审判制度致力于强化法治观念,加强全社会的法律意识。
通过广泛宣传普及法律知识,提高人民群众对法律的认识和尊重,促使每个人遵守法律,共同建设法治社会。
二、审判制度的运行机制2.1 诉讼程序我国审判制度中,诉讼程序是司法审判活动的重要环节。
一般而言,诉讼程序包括起诉、受理、审理、裁判和执行等程序。
起诉方向法院提交起诉申请,法院受理后进行审理,最终作出裁判,并由执行机关执行。
整个过程遵循事实公正、法律适用的原则。
2.2 审判权的行使我国审判制度规定了法官行使审判权的程序和方式。
法官根据审理案件的需要,听取当事人的陈述和辩论意见,调查事实,收集证据,依法作出独立的裁判。
同时,法官还需借助法律、法规和相关判例等依据,确保裁判结果的合法性和公正性。
2.3 司法监督机制为了保证审判制度的公正性和有效性,我国设立了多个层次的司法监督机构。
例如,最高人民法院负责对各级法院的裁判进行监督,检察院负责对检察机关的工作进行监督。
同时,还设立了司法责任制,对违法行为进行严肃处理,维护司法公信力。
周朝的司法制度审判与刑罚的实施

周朝的司法制度审判与刑罚的实施周朝是中国历史上一个重要的朝代,它的司法制度对于后世产生了深远的影响。
本文将探讨周朝的司法制度,包括审判和刑罚的实施。
一、审判制度1. 审判的程序在周朝,审判的程序相对严谨,分为三个阶段:搜集证据、质询和裁决。
首先,相关当事人需要提交证据,这些证据可以是书面材料、目击证人的证言,甚至还可以是物证。
接着,审判官会进行质询,对当事人和证人进行详细的询问,以确保了解案件的全部事实和情况。
最后,审判官会根据证据和质询结果做出裁决。
2. 审判的权力和职责在周朝,审判的权力和职责由官员担任。
这些官员一般来自贵族阶层,具有丰富的行政经验和法律知识。
他们负责解释法律条文,听取案件的申诉,并最终作出公正的裁决。
这些官员还需要监督地方官员的执法行为,确保司法制度的公正和权威。
二、刑罚实施1. 刑罚的种类周朝的刑罚种类相对丰富,包括剐、杀、流放等。
对于严重罪行,如谋反、弑君等,一般会采取极刑,如剐(割肉)、杀(斩首)等来进行处罚。
而对于较轻罪行,如盗窃、伤人等,则采取罚款、流放等方式进行惩罚。
2. 刑罚的执行在周朝,刑罚的执行一般由特定的官员负责。
这些官员一般来自刑罚执法机构,他们会依照法律的规定,按照审判结果和判决书的要求,对罪犯进行相应的刑罚执行。
刑罚的执行场所可以是市中心广场、刑场等地,以示威慑之效。
三、司法制度的特点1. 权威性和公正性周朝的司法制度具有很强的权威性和公正性。
官员们身份的特殊性和严格的审判程序保证了司法裁决的权威性,而依法定程序进行审判则保证了司法的公正性。
这使得周朝的司法制度深受人民的信任和尊重。
2. 法律的管理与监督周朝的司法制度还注重法律的管理与监督。
国家设立专门的部门或机构来负责管理和制定法律条文,同时也有官员负责监督地方官员的执法行为。
这种法律的管理与监督机制,有效地保护了人民的合法权益,确保司法制度的实施。
四、司法制度的影响周朝的司法制度对于后世产生了重要的影响。
【管理制度】第六讲比较司法制度

3.在检察官自由裁量权方面:
英美法系检察机关享有广泛的自由裁量权。 大陆法系各国检察官的自由裁量权则小得多。
英国法律规定,即使犯罪已经得到证据充分证 明,但基于公共利益的考虑,检察官也可以决 定不予起诉。
页。)
“德国检察机关也具有一定的法律监督和保 证国家法律统一实施的职能” 。
除对刑事诉讼的侦查、审判和执行有广泛监 督以外,“对律师执法活动的合法性,也负 有一定的监督职责。”
(中国检察考察团《德国的检察制度》,《人民检察》 1994年第11期,第55页。)
2.在组织体系方面:
大陆法系国家实行审检合署制,检察机关附 设于法院内部,隶属于行政机关,由司法部 领导,强调检察机关的高度统一性。
法院由三个层级构成:
联邦地区法院、联邦上诉法院和联邦最高法院;
各州法院由州下级法院、州上诉法院和州最高法 院组成。
4.德国 德国的法院尽管也有联邦和州之分,但它和美国的
情况有很大的差别:联邦和各州的法院不是两个平 行的系统,而是单一司法体制,各类法院依类分别 构成垂直的关系,联邦高等法院为州以下三级法院 (地方法院、地区法院和州高等法院)的最高审级 法院;联邦不在各州专设自己的司法机关,而将其 法律事务委托州的机构和官员办理,各州高等法院 既执行州的法律(各州均有宪法)也执行联邦法律, 它们既是联邦法院的下属法院又是地区法院和地方 法院的上诉法院;而且各级法院都运用统一的法典。 因此德国法院的组织机构更多地体现了单一制国家 的特点。
2.联邦、州法院 3.审判级别 一般由基层法院(或称初审法院)、上诉法
中西方司法制度比较

中西方司法制度比较篇一:中西方司法制度比较中西方司法制度比较摘要:司法制度是一个国家政治制度的重要组成部分,由于经济制度、基本政治制度等的诸多原因,中西方司法制度存在着较大的区别。
在本文中,主要通过对中西司法制度形成的理论基础、组织体系、审判制度的对应比较,来分析它们的差异和各自特色。
我国在进行司法体制改革时,在顺应国情的前提下,可以适当借鉴西方国家的有益法,从而建立更为公正高效的社会主义司法制度,使得司法机关更好地履行宪法和法律赋予的职能。
关键词:司法制度;理论基础;组织体系;审判制度一、引言我国的司法制度是一整套人民司法制度体系,在整个国家体制中具有非常重要的地位和作用。
随着中国政治经济体制改革的深入发展,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的建立,现行的司法制度与市场经济的矛盾越来越突出,日益显露出诸多的弊端,在很多方面不能满足市场经济的需要。
目前,司法改革受到越来越广泛的关注,越来越多的人们对所谓的司法不公、司法腐败表现出的强烈不满,为司法改革提供了难得的契机与动力。
在下文中,笔者将对中西方司法制度形成的理论基础、组织体系、审判制度进行对应比较,以此借鉴西方司法制度中的有益之处,改革我国司法制度中那些不适应社会生产力和社会发展的因素,使之最大限度地发挥司法职能为市场经济服务。
二、司法制度形成的理论基础比较司法制度是指国家体系中司法机关及其他的司法性组织的性质、任务、组织体系、组织与活动的原则以及工作制度等方面规范的总称。
西方国家的司法制度是建立在“三权分立”理论基础之上的,“三权分立”理论以权力分立和制衡为出发点和落脚点,将司法权与立法权、行政权分开、并立,分别由不同的国家机关行使,由此形成了独立的司法制度。
尽管西方各国的法律规范不尽相同,但其司法制度的独立性共同表现在以下三个方面:第一,司法机关的地位独立。
司法机关的设置、权限、活动方式和程序等,都由法律明确规定,任何机关和个人都无权改变或撤销。
而且,司法机关的经费包括人员工资和活动经费按照法律规定实行预算单列,由国库直接拨付。
西方陪审制度与我国人民法院审判制度的比较分析

西方陪审制度与我国人民法院审判制度的比较分析陪审制是一项历史悠久的法律制度, 是当今世界法治国家司法制度的重要组成部分。
陪审制有两种表现形式, 在西方英美法系国家表现为陪审团制, 在大陆法系则表现为参审制。
我国的人民陪审员制度名为“陪审”, 究其实质则应当属于参审制, 它与西方陪审制之间还存在种种差异。
(一)中西方陪审制度存在的相同点1.追求司法民主的法律精神无论是英美法系的陪审制、大陆法系的参审制,还是我国的人民陪审员制度,都继承了古雅典的精神,追求司法民主。
司法权利的源泉是来自人民的,没有人民遵守的法律和司法审判只是一纸空文,有人民参与的审判的权威远比没有人民参与的审判来得更强大。
陪审制度的法律精神就是———把人民交给人民自己来审判。
2.普通百姓参与司法审判普通百姓的良心是很容易被打动的,一个人触犯国家的法律有着来自方方面面的因素,普通百姓更能体会普通人的生活困境而综合地去看待一个普通人的过失,各国陪审制度之所以设立让普通百姓来参与审理案件,就是让普通百姓的“柔”来平衡职业法官的“刚”,让法律的审判更贴近瞬息万变的社会生活,达到普通民众能接受的目的。
3.防止司法权力遭到滥用,体现司法公正公正是司法的生命,任何权力如果缺乏监督,就极有可能被滥用。
而司法权的滥用会丧失整个民众对国家司法的公信力,最终危害的是整个社会。
在陪审制度的“暴发户”美国,美国人不相信法院,警惕司法权力危害自己的个人权利,用公民的权利来制约司法的权力。
我国当今重振陪审制度的目的之一也是为了制约法官的权力,体现司法公正之效,维护国家司法的权威。
4.对陪审范围的适用陪审制度的运用在当今各个国家都有一定范围的限制。
而我国法院对哪些案件适用陪审制也是有所限制的。
多数国家陪审案件的数量只占总体案件数量的小部分。
而且多数国家也只在一审中使用陪审。
(二)中西方陪审制度的不同之处1.选举的要求不同英美法系国家的陪审员和我国相比,比较大众化,社区普通公民依据选民名单或驾驶员名单随机抽取,除了法律对特殊行业人群的规定,基本人人都有可能成为陪审员的机会,并且作为一种义务来要求每个公民。
中西方司法制度比较

中西方司法制度比较篇一:中西方司法制度比较中西方司法制度比较摘要:司法制度是一个国家政治制度的重要组成部分,由于经济制度、基本政治制度等的诸多原因,中西方司法制度存在着较大的区别。
在本文中,主要通过对中西司法制度形成的理论基础、组织体系、审判制度的对应比较,来分析它们的差异和各自特色。
我国在进行司法体制改革时,在顺应国情的前提下,可以适当借鉴西方国家的有益法,从而建立更为公正高效的社会主义司法制度,使得司法机关更好地履行宪法和法律赋予的职能。
关键词:司法制度;理论基础;组织体系;审判制度一、引言我国的司法制度是一整套人民司法制度体系,在整个国家体制中具有非常重要的地位和作用。
随着中国政治经济体制改革的深入发展,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的建立,现行的司法制度与市场经济的矛盾越来越突出,日益显露出诸多的弊端,在很多方面不能满足市场经济的需要。
目前,司法改革受到越来越广泛的关注,越来越多的人们对所谓的司法不公、司法腐败表现出的强烈不满,为司法改革提供了难得的契机与动力。
在下文中,笔者将对中西方司法制度形成的理论基础、组织体系、审判制度进行对应比较,以此借鉴西方司法制度中的有益之处,改革我国司法制度中那些不适应社会生产力和社会发展的因素,使之最大限度地发挥司法职能为市场经济服务。
二、司法制度形成的理论基础比较司法制度是指国家体系中司法机关及其他的司法性组织的性质、任务、组织体系、组织与活动的原则以及工作制度等方面规范的总称。
西方国家的司法制度是建立在“三权分立”理论基础之上的,“三权分立”理论以权力分立和制衡为出发点和落脚点,将司法权与立法权、行政权分开、并立,分别由不同的国家机关行使,由此形成了独立的司法制度。
尽管西方各国的法律规范不尽相同,但其司法制度的独立性共同表现在以下三个方面:第一,司法机关的地位独立。
司法机关的设置、权限、活动方式和程序等,都由法律明确规定,任何机关和个人都无权改变或撤销。
而且,司法机关的经费包括人员工资和活动经费按照法律规定实行预算单列,由国库直接拨付。
中外司法制度比较

法 律 体 系 框 架 图
一 法律体系
广义上: 指某些有着共同特征的不同国家的法律体系所组成
的组、群或集体。
对当代世界最流行的观点:大陆法系和英美法 法系
一 大陆法系与英美法系的概念和特征
概念:大陆法系是在欧洲大陆首先出现发展的,故名大陆 法系。(罗马法系/罗马—日耳曼法系/法典法系/成文法系)
中外司法制度比较
一、司法制度的概念和特征
司法机关、司法权、司法程序
(一)西方:
司法机关指审判机关/法院。“一种拥有解决法律冲突权利的政府机
构。在大多数国家,被赋予或成功保持着一种与众不同的独立作用。 《布莱克威尔政治思想百科全书》
司法权:作为审判机关行使审判权,对刑事、民事、行政等案件进行
三、司法制度的地位和作用
地位:一个国家司法制度的地位和状况取决于这 个国家政治制度的状况。
三、司法制度的地位和作用
(一)美国—总统制—三权分立
司法监督:(联邦法院法官) 总统提名 一经任命 非经弹劾
国会批准 终身任职
不得罢免
*违宪审查:法院对国会通过的法律和总统通过的法令有权
进行监督,当认为某项法案或法令违反宪法时,有权宣布该 法案或法令无效。
三 司法平等原则具体内容:一、法律给予全体公民以平等的保护。(p64)
二、法律对于全体公民以统一的适用。
三、当事人讼诉地位的平等。
原告起诉权,被告抗辩权。原告诉权,被告反诉权。
三 司法平等原则
具体内容:
1 法律给予全体公民以平等的保护。
2 法律对于全体公民以统一的适用。
3
当事人讼诉地位的平等。
原告起诉权,被告抗辩权。原告诉权,被告反诉权。
四 审判公开原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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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五讲审判制度比较审判是国家对因社会冲突而引起的纠纷案件的审理和裁决。
是国家权力在冲突解决领域最集中的体现。
因此,公共权力的代表——国家的产生是审判制度的逻辑前提。
审判制度产生的标志在历史上表现为冲突解决的“私力救济”方式的结束,“公力救济”的诉讼形式的确立。
审判制度是一国司法制度的最重要(核心)部分,也是一国政治制度的重要组成部分。
第一节审判制度的概述一、审判制度的概念所谓审判制度,是指在一定的历史条件下,掌握国家政权的统治阶级,为保障用以维护本阶级利益的国家法律的全面实施而确立的关于审判机关的性质、组织机构、职能和审判程序等方面制度的总称。
它既是一国法律制度整体的重要组成要素,同时也是国家制度的重要组成部分。
审判制度具有如下两方面的含义:(一)从宏观上看,审判制度是国家制度的重要组成部分。
审判制度、行政制度和立法制度共同构成国家制度的完整内容是国家固有的立法、司法、行政权能在不同制度形态上的反映。
在以“三权分立”作为宪政基础的西方各国,司法与审判在概念上属于同一概念,司法权统一由法院行使,司法制度也是指审判制度,比如美国、德国、日本等国的宪法和其他法律都将司法权归属于法院。
我国是社会主义国家,实行的是在统一的不可分割的国家权力机关领导下,由行政机关和司法机关分别掌握行政权和司法权的国家机关体制,与“三权分立”有原则性区别,司法机关也不是专指人民法院,但人民法院作为国家审判机关的性质,却与世界各国由法院代表国家统一行使审判权的规定在本质上是相同的。
因此,尽管当今世界各国的政治结构体系存在差异,但审判权统一由法院代表国家行使,审判制度专指法院的性质和职能、法院的组织结构、法院审判案件的诉讼程序制度却是相同的。
而且正是基于审判制度是国家固有审判权能在审判制度形态上的反映这样的属性,我们才认为在国家制度整体结构的宏观层面上,审判制度是国家制度的重要组成部分。
审判制度作为国家制度的重要组成部分,与行政制度、立法制度有着明显的区别:第一,审判制度是关于国家审判机关的组织制度;而立法制度和行政制度是关于立法机关和行政机关的组织制度。
第二,审判制度是有关审判机关适用法律,解决各类实体法方面争议的审判程序方面的制度,行政制度是关于国家行政机关利用行政权力,以及运用行政权力的规则方面的制度;而立法制度是有关立法机关如何创制法律的权限、程序方面的制度。
第三,审判制度所规定的审判机关的职权是通过审理各类诉讼案件,适用国家法律,保证国家法律的贯彻实施;行政制度所规定的行政机关的职权是通过管理社会各方面的行政事务,保持社会的有序运转;立法制度所规定的立法机关的职权是通过创制法律的活动,为社会组织和个人提供行为的准则和依据。
(二)从微观上看,审判制度更显示出法律制度的特性首先,在法理上,一切国家职能都是法定的职能,由国家立法予以规范化、明确化。
世界各国无不通过宪法、法院组织法以及刑事诉讼法、民事诉讼法、行政诉讼法等法律的形式,明确规定审判机关在国家结构中的地位、职权、组织结构,这些规定本身构成一国法律制度的一部分,与法律制度的其它部分共同组成一国法律制度的完整体系。
其次,法治国家活动从根本上讲可以归纳为两种:一是立法,二是执法(执法有两种制度形态:即司法和行政)。
立法是执法的逻辑前提,执法是方法和结果,并在法的实施过程中起前后联系的必不可少的媒介作用。
如果缺少执法这一动态过程,特别是在这一过程中发挥着重要作用的审判机关的审判活动,法律适用只能停止于静止状态,法也就无从实现,法治的目标难以达到。
因此,从法的实现的动态过程看,审判机关审判职能的发挥就是为了恢复因冲突而破坏了的法律秩序,审判制度是维护法律制度服务的。
再次,审判制度作为一国法律制度的一部分,与该国法律制度的其他部分,共同构成了该国区别于另一国的法文化传统。
整个法律制度,特别是法文化传统反过来对审判制度产生了深刻影响。
不把审判制度放入一国法律制度的整体中甚至更为广阔的法文化的背景上进行考察,我们就不能理解和解释为什么国体、政体基本相同的国家会在审判制度上有明显的不同。
二、审判制度的性质和作用所谓审判制度的性质,是指审判制度的本质属性,是法官审理和裁决案件方面的制度。
从表面上看,审判制度带有浓厚的技术操作色彩。
而法官一词通常被引用于表达社会生活中某种公正判断的渊源,而享有“法官的保管者”、“活的圣谕”的美称俨然是社会公正典型化的人格载体,法官享有的社会地位,不仅使法庭成为超然于世的公正的代名词,也给审判制度的性质披上了一层神圣光环。
西方学者因政治哲学信念、思维方式习惯等因素影响,很少直接论述审判制度的本质属性,即使涉及到了也会断然否认审判制度所具有的阶级属性,否认审判制度为统治阶级利益服务的性质。
因此,审判制度的性质就像法的本质一样,在西方历来都是极不统一和混乱不堪的。
马克思主义法学理论认为,审判制度作为国家制度的重要组成部分,它和国家一样,不是从来就有的,而是阶级矛盾不可调和的产物,是一个阶级压迫另一个阶级的工具,审判制度的性质是由国家的性质决定的。
另外,我们还应当看到,国家政权组织形式也就是政体对审判制度也有重大的影响力。
因此,在研究审判制度时,我们既要把审判制度与国家的性质相联系,还要把审判制度与国家的政权组织形式以及国家的法律制度乃至法文化传统相联系,进行综合性的分析、研究。
各国审判制度的作用主要体现在如下几个方面:首先是维护掌握政权的阶级的政治统治,即通过规范国家审判机关的组织、职权和活动原则等来保障审判活动的顺利进行,借以维护国家政权的一定阶级的政治统治,为国家的发展提供安定的政治环境;其次是维护和发展一定阶级的经济基础,包括生产资料的所有制性质、分配制度和人们在生产过程中的相互关系等;三是通过贯彻审判制度,打击各类违法犯罪活动,维护社会秩序的安定;四是确保国家、集体财产和公民个人的合法财产不受侵害,调动人民群众参与国家经济建设和现代化事业建设等的积极性和创造性;五是保障公民的人身权利、民主权利和其他一切合法权益;六是教育人们遵纪守法,增强人们的法律意识,促进社会精神文明的建设等。
三、中西审判制度的特点(一)西方国家审判制度的特点1.资本主义国家审判制度的特点针对封建专制社会政权、教权与审判权混合而造成的封建司法专横,对公民自由践踏的危害,资产阶级在夺取政权以后,对旧的审判制度进行了比较彻底的改造,按照资产阶级启蒙思想家所倡导的“三权分立”原则,创建了自己的审判制度。
各类资本主义国家的审判制度主要有如下共同特点:第一,实行审判独立。
资本主义国家针对封建制国家行政机关既管立法又管审判而导致行政长官专横独裁的弊端,主张和实行立法、行政、司法三权分立,司法权即审判权既独立于立法权、也独立于行政权,法院、法官在审判活动中独立于任何一方当事人(包括刑事诉讼中的国家公诉机关和行政诉讼中的国家行政机关)。
第二,实行法律面前人人平等原则。
这个原则的含义主要有:任何人在法律面前不享有特权,任何人的合法权益都受法律的平等保护,任何人的违法行为都同样要受到法律的追究;在诉讼活动中,当事人有着平等的诉讼权利,均可以提出对本方有利的证据和发表辩论意见。
第三,实行无罪推定原则。
即判决没有发生法律效力之前,应当推定被告人是无罪的,证明被告人有罪的责任由控诉方承担,被告人没有义务提供自己无罪的证据;法官、陪审员不能确定被告人有罪时,应当作出有利于被告人的判决。
第四,实行审判公开制度,即除法定的特殊情况外,审判活动应当公开进行,允许公众旁听,允许新闻记者采访报道,所有的审判结果均向社会公开。
第五,实行法官自由心证制度。
所谓法官自由心证制度,是指一切诉讼证据的证明力大小以及如何运用,法律预先不做决定,一概由法官自由判断和取舍。
法官通过对证据的审查判断所形成的内心信念,称为“心证”,“心证”达到深信不疑的程度,叫做“确信”。
法官审判案件只根据自己的心证来认定案件事实。
资产阶级认为,只有建立起这种自由心证制度,才能保证法官有最大可能查清案件的真实情况,公正地审判案件。
2.资本主义国家两大法系审判制度的比较资产阶级两大法系的审判制度既有相同之处,也有许多不同的特点。
从相同之处来说,两大法系审判制度的经济基础相同,都建立在资本主义生产关系的基础之上;阶级本质相同,都以“三权分立”为其基本的理论基础。
从不同特点来说,两大法系国家审判制度的差异主要有如下几点:(1)法院审判案件的法律依据不同。
大陆法系国家法院审判案件依据的是成文法,即由国家明文制定并公布实施的条文形式的法,判例一般不能成为大陆法系国家法院审判的依据。
在某些社会关系没有法律调整时,大陆法系国家也允许法院依据资产阶级法理或社会习惯来处理、调整。
在英美法系国家,法院和法官审理案件所依据的主要是判例法。
所谓判例法,简单地说就是法官从判决中推出的法律规范。
法官的判决本身不仅适用已有的法律原则和法律规范,而且也起着宣示法律原则,解释制定法的作用。
英美法系国家强调“遵守先例”的原则,即根据判例法,寓于某一判决书的法律原则,不仅适用于该案,而且往往成为一种先例,成为以后法院和法官所必须遵循的判例。
因此,判例在英美法系国家具有普遍的法律效力。
(2)法律结构不同。
大陆法系国家的法律结构主要表现为成文法,具体表现为:制宪机关制定的宪法、议会通过的条约及普通法律和行政机关颁布的行政法规,并且一些基本法通常采用系统完整的法典形式。
而英美法系国家的法律结构是由许多形式不同、来源不一的法律命令组成的,其中主要是判例法和制定法两种。
其判例法产生于法官判决,也就是法官从判决中推出的法律规则;其制定法,虽然也是由立法机关制定的,但却不同于大陆法系的制定法,只是单行法规而已。
(3)法院有无违宪审查权上不尽相同。
大陆法系国家大都设立专门法院来行使违宪审查权,保障宪法实施。
而在英美法系国家,如英国,没有成文宪法,也就不发生宪法地位高于一般法律的问题。
但在美国,因其有成文宪法,违宪审查是美国政治和法律制度的一大特点。
虽然美国宪法没有明确规定违宪案件有哪个机构裁决,但在审判实践中是由联邦最高法院审理的。
(4)有无普通法院和行政法院之分上的不同。
大陆法系国家有普通法院与行政法院的区分,大都规定对于涉及国家机关之间和公民对国家机关、官员行使公务等方面所发生的诉讼案件,由专门的行政审判机关来审理,其他案件则由普通法院审理。
而在英美法系国家传统上并无普通法院和行政法院之分,所有的行政、民事、刑事案件都有普通法院受理,适用统一的诉讼程序。
(5)对待程序法和实体法的态度上不同。
在诉讼程序方面,英美法系重视程序法,其诉讼程序以原告、被告及辩护人和代理人为重心,法官只是双方争论的“仲裁人”,而不能参与争论,与这种对抗式(也称抗辩式)程序同时存在的是陪审团制度,陪审团主要负责作出事实上的结论和法律上的基本结论,法官负责作出法律上的具体结论,即判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