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市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市卫生局等部门关于建立健全乡村医生社会养老保险制度与基本待遇保障机制意见的通
北京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关于下发《北京市农村社会养老保险管理工作规程》的通知

北京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关于下发《北京市农村社会养老保险管理工作规程》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北京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公布日期】2002.09.26•【字号】京劳社农发[2002]124号•【施行日期】2002.09.26•【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失效•【主题分类】基本养老保险正文北京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关于下发《北京市农村社会养老保险管理工作规程》的通知(京劳社农发[2002]124号)郊区县劳动保障局:农村社会养老保险是社会保障制度的一项重要内容,是一项政策性、专业性很强的工作,管理工作好坏,直接关系到农民群众的切身利益和政府的形象。
只有规范管理,才能确保这项事业的健康持续发展。
近年来,本市各级劳动保障部门和农村社会养老保险经办机构认真贯彻“规范管理,稳步发展”的工作方针,加强规范管理,取得明显成效。
为进一步加强内部管理,强化内外监督,提高管理水平和服务质量,为适应城乡社会保障新的需求,我们在巩固原有农村社会养老保险规范管理成果的基础上,结合本市实际,对原规范化管理规程作了修订,进一步完善了各项制度。
现将《北京市农村社会养老保险管理工作规程》发给你们,望认真遵照执行。
执行中有关政策、技术问题,及时与市局农村社会保险处联系。
二〇〇二年九月二十六日北京市农村社会养老保险管理工作规程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实现管理规范化,提高服务质量,确保农村社会养老保险事业的健康发展,根据有关政策和规定,制定本规程。
第二条农村社会养老保险管理机构要坚持统一政策、统一标准、规范操作、讲求效率、优化服务的原则,做好各项管理工作。
我市的相关业务操作以本规程规定为准。
原有关文件的规定与本规程相矛盾的,以本规程规定为准执行。
第二章管理机构第三条区县级设立隶属劳动部门的农村社会养老保险管理中心(以下简称区县管理中心),具有独立的事业法人资格。
内设流程操作、财务、计算机操作、稽核、档案等相应专业工作岗位,根据需要配备专业工作人员。
乡村医生办理农村社会养老保险实施细则

乡村医生办理农村社会养老保险实施细则农村社会养老保险是指通过经济、法律等手段,为农村居民提供养老保障的一种制度安排。
在乡村医生参加农村社会养老保险的实施细则中,应包括以下几个方面内容:一、参保主体和范围乡村医生作为农村基层医疗保健服务的重要力量,应当纳入农村社会养老保险的参保范围。
乡村医生的参保主体可以包括政府卫生部门、农村合作医疗机构、农民专业合作社等,同时也要鼓励个体乡村医生积极参保。
参保的范围应涵盖全国所有的乡村医生,确保他们在老年阶段得到养老保障。
二、参保条件和标准为了保障乡村医生在老年阶段的基本生活需求,参保条件和标准应明确规定。
首先,乡村医生需在农村执业满一定年限,并持有有效的医师执业证书。
其次,乡村医生应缴纳相应的养老保险费用,确保其参保缴费的连续性和稳定性。
参保标准可根据不同地区的经济发展水平和人均收入水平进行相应调整。
三、保障待遇和支付机制乡村医生参加农村社会养老保险后,应享受相应的保障待遇。
这些待遇可以包括基本养老金、补充养老金、医疗保险和护理保险等。
基本养老金的发放可根据参保年限、缴费基数等因素确定,确保乡村医生在退休后能够得到一定的养老金支付。
对于贫困地区的乡村医生,可以设置特殊的补贴政策,提高其养老保障水平。
四、管理与监督机制针对乡村医生参加农村社会养老保险的管理与监督,应建立一套完善的机制。
首先,需要建立健全的信息管理系统,确保参保和缴费信息的准确性和安全性。
其次,相关部门应加强对乡村医生参保情况的核查和审核,防止违规参保等行为的发生。
最后,加强对乡村医生养老金支付的监督和评估,确保其按时足额发放,防止养老金支付过程中的不公平现象。
五、宣传和教育为了提高乡村医生参保意识和了解农村社会养老保险的相关政策,应加强对他们的宣传和教育工作。
可以通过组织培训班、发布宣传材料、开展现场讲解等方式,向乡村医生普及农村社会养老保险的政策和制度。
同时,要提供咨询服务,解答乡村医生在参保过程中遇到的问题和困惑。
北京市海淀区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本区落实《北京市城乡居民养老保险办法》实施办法的通知-

北京市海淀区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本区落实《北京市城乡居民养老保险办法》实施办法的通知正文:---------------------------------------------------------------------------------------------------------------------------------------------------- 北京市海淀区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本区落实《北京市城乡居民养老保险办法》实施办法的通知各镇(乡)政府、街道(地区)办事处,各有关单位:《海淀区落实〈北京市城乡居民养老保险办法〉的实施办法》已经2009年4月7日第96次区政府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北京市海淀区人民政府二OO九年四月二十日海淀区落实《北京市城乡居民养老保险办法》的实施办法根据市政府《关于印发北京市城乡居民养老保险办法的通知》(京政发〔2008〕49号),市劳动保障局、市财政局《关于印发〈北京市城乡居民养老保险办法实施细则〉的通知》(京劳社农发〔2009〕13号)精神,为确保新型农村社会养老保险政策与城乡居民养老保险政策的平稳衔接和顺利实施,结合本区实际,制定本实施办法。
一、基本原则(一)坚持新老政策平稳衔接原则确保海淀区农村社会养老保险制度与本市城乡居民养老保险制度的平稳衔接,以保障广大参保人员的切身利益。
(二)坚持对缴费和养老金分别补贴的原则实行对部分人群进行缴费补贴和基础养老金补贴的原则,提高城乡居民的养老保障水平,使参保人员共享改革发展的成果。
二、适用范围具有本区户籍,男年满16周岁未满60周岁、女年满16周岁未满55周岁(不含在校生),未纳入行政事业单位编制管理或不符合参加本市基本养老保险条件的城乡居民。
三、补贴范围和标准(一)缴费补贴范围1.男年满16周岁未满60周岁,女年满16周岁未满55周岁,未参加本市基本养老保险的本区农村户籍人员。
北京市新型农村社会养老保险试行办法的通知

北京市新型农村社会养老保险试行办法的通知北京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北京市新型农村社会养老保险试行办法》的通知北京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北京市新型农村社会养老保险试行办法的通知各区、县人民政府,市政府各委、办、局,各市属机构:现将《北京市新型农村社会养老保险试行办法》印发给你们,请认真组织贯彻实施。
北京市政府二〇〇七年十二月二十九日北京市新型农村社会养老保险试行办法一、总则第一条为进一步完善本市农村社会保障体系,统筹城乡社会发展,保障农村居民年老后的基本生活,实现"老有所养"的社会建设目标,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具有本市农业户籍,男年满16周岁未满60周岁、女年满16周岁未满55周岁的人员,可按本办法参加新型农村社会养老保险。
第三条新型农村社会养老保险制度坚持社会保险权利与义务对等,保障水平与经济发展水平适应,统筹城乡发展、有利于城乡社会保险制度衔接的原则。
第四条新型农村社会养老保险制度实行个人账户和基础养老金相结合的制度模式,采取个人缴费、集体补助、财政补贴相结合的筹资方式。
第五条新型农村社会养老保险制度由本市各级人民政府负责组织实施,新型农村社会养老保险基金实行区(县)级统筹。
第六条市劳动保障部门主管全市农村社会养老保险工作,负责政策的制订和监督指导;区(县)劳动保障部门负责政策的宣传和组织落实。
第七条区(县)劳动保障部门设立的农村社会养老保险经办机构(以下简称区县农保经办机构),负责新型农村社会养老保险费收缴、养老金给付和个人账户管理工作。
二、养老保险费缴纳第八条新型农村社会养老保险费采取按年缴费的方式缴纳。
最低缴费标准为本区(县)上一年度农村居民人均纯收入的10%。
最低缴费标准以上部分由参保人员根据承受能力自愿选择。
第九条有条件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可对参加新型农村社会养老保险的人员给予补助,具体补助数额根据自身条件确定。
第十条区县农保经办机构负责为参保人员建立新型农村社会养老保险个人账户。
北京市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市卫生计生委等部门《关于推进医疗卫生

北京市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市卫生计生委等部门《关于推进医疗卫生与养老服务相结合的实施意见》的通知【法规类别】赡养抚养收养【发文字号】京政办发[2016]54号【发布部门】北京市政府【发布日期】2016.11.24【实施日期】2016.11.24【时效性】现行有效【效力级别】XP10北京市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市卫生计生委等部门《关于推进医疗卫生与养老服务相结合的实施意见》的通知(京政办发〔2016〕54号)各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委、办、局,各市属机构:市卫生计生委、市民政局、市发展改革委、市教委、市经济信息化委、市财政局、市人力社保局、市规划和国土资源管理委员会、市住房城乡建设委、市金融局、市中医局、市老龄办、市残联《关于推进医疗卫生与养老服务相结合的实施意见》已经市政府同意,现转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贯彻执行。
北京市人民政府办公厅2016年11月24日关于推进医疗卫生与养老服务相结合的实施意见(市卫生计生委、市民政局、市发展改革委、市教委、市经济信息化委、市财政局、市人力社保局、市规划和国土资源管理委员会、市住房城乡建设委、市金融局、市中医局、市老龄办、市残联)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办公厅转发卫生计生委等部门关于推进医疗卫生与养老服务相结合指导意见的通知》(国办发〔2015〕84号)要求,积极推进医疗卫生与养老服务相结合(以下简称医养结合),加快发展本市养老服务业和健康服务业,现提出以下实施意见。
一、基本原则坚持保障基本。
把保障老年人基本健康养老需求放在首位,以居家为基础、社区为依托、机构为补充,重点做好高龄、重病、失能及部分失能老年人康复护理服务。
推动普遍性服务和个性化服务协同发展,满足多层次、多样化的健康养老需求。
通过医养有机结合,确保人人享有基本健康养老服务。
坚持政府引导与市场驱动相结合。
要发挥政府在制定规划、出台政策、引导投入、规范市场、营造环境等方面的引导作用,统筹各方资源,推动形成互利共赢的发展格局。
北京市卫生局关于公布规范性文件清理结果

45
京卫疾控字„2012‟29 号
2012-5-16
46
京卫疾控字„2012‟35 号
2012-6-25
47
京卫疾控字„2012‟51 号
2012-8-20
关于规范实施预防接种异常反应鉴定的通知 实施•北京市医疗机构内禁止吸烟、禁止向青少售烟的规定‣的 通知 关于印发•关于厂矿、企业、高校所属医疗机构转建为社区卫生 服务中心(站)的补充意见‣的通知 关于贯彻实施•乡村医生从业管理条例‣的意见 关于做好北京市“携手助老送健康—慈善医疗卡”门诊服务的通 知 关于印发•北京市社区卫生服务中心(站)设置与建设规划‣的 通知 关于•做好北京市“携手助老送健康—慈善医疗卡”门诊服务的 通知‣的补充通知 关于印发社区卫生服务工作统计报表的通知
北京市卫生局行政规范性文件清理结果(保留) 序号
1 2
文件号
京卫法字„2001‟5 号 京卫法字„2004‟27 号
颁布期
2001-7-18 2004-7-30
文件名称
关于计划生育手术患者申请医疗事故技术鉴定问题的通知 关于下发•北京市实施医疗责任保险的意见‣的通知
3
京卫法字„2005‟16 号
2005-9-2
2003-12-19
76
京卫妇字„2004‟6 号
2004-5-27
关于印发•北京市助产技术管理办法‣的通知
77
京卫妇字„2004‟11 号
2004-12-20
关于统一使用北京市计划生育手术病历的通知
78
京卫妇字„2005‟4 号
2005-3-16
关于加强 0--3 岁婴幼儿早教基地卫生保健工作的通知
70
京卫妇字„2002‟18 号
北京市卫生局关于落实医改要求做好老年人健康管理工作的通知-京卫基层字[2011]19号
![北京市卫生局关于落实医改要求做好老年人健康管理工作的通知-京卫基层字[2011]19号](https://img.taocdn.com/s3/m/5d99d58cdc88d0d233d4b14e852458fb770b38da.png)
北京市卫生局关于落实医改要求做好老年人健康管理工作的通知正文:---------------------------------------------------------------------------------------------------------------------------------------------------- 北京市卫生局关于落实医改要求做好老年人健康管理工作的通知(京卫基层字〔2011〕19号)各区县卫生局、老龄办,市社区卫生服务管理中心:根据2011年国务院及北京市医药卫生体制改革工作部署和卫生部、财政部《关于做好2011年基本公共卫生服务项目工作的通知》精神,按照《国家基本公共卫生服务规范》(2011年版)提出的老年人健康管理服务要求,现就我市对65岁以上常住老年人实行健康管理服务工作提出有关要求如下:一、工作目标按照国家及北京市基本公共卫生服务项目要求,对辖区65岁及以上老年人进行登记管理,进行健康危险因素调查和一般体格检查,提供疾病预防、自我保健及伤害预防、自救等健康指导等。
开展老年人健康管理服务需本着老年人自愿的原则进行。
二、服务内容根据《国家基本公共卫生服务规范(2011年版)》要求,“老年人健康管理服务规范”服务内容为:每年为老年人提供1次健康管理服务,包括生活方式和健康状况评估、体格检查、辅助检查和健康指导。
(一)生活方式和健康状况评估。
通过问诊及老年人健康状态自评了解其基本健康状况、体育锻炼、饮食、吸烟、饮酒、慢性疾病常见症状、既往所患疾病、治疗及目前用药和生活自理能力等情况。
(二)体格检查。
包括体温、脉搏、呼吸、血压、身高、体重、腰围、皮肤、浅表淋巴结、心脏、肺部、腹部等常规体格检查,并对口腔、视力、听力和运动功能等进行粗测判断。
(三)辅助检查。
包括血常规、尿常规、肝功能(血清谷草转氨酶、血清谷丙转氨酶和总胆红素)、肾功能(血清肌酐和血尿素氮)、空腹血糖、血脂和心电图检测。
北京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北京市促进社会办医健康发展若干

等现
。
象
。
创 新 网 上服务模 式
开展 社会 办 医 疗 机构 电 子 化注 册试 点
。
下放 外 国 医 师 在京短 期 行 医 注 册 的 审 批权 限
药服务 的 门 诊部
—
对 仅提 供 传 统
中 医
、
诊所 实 行备 案 制 管 理
。
30
—
三 拓 宽投融 资 渠道
品
牌
化 集 团 化 连锁 化 经 营 的 医疗机构
、
、
“
,
互 联 网 +健康 医 疗
、
”
、
“
保险
+ 医疗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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集
团 等 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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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医疗资源薄弱 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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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9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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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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效服 务 依 法监 管 严格 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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全过程 管理 在 综 合考虑 本 市 医 疗 资
,
源 总 量 分布 和 结 构 情 况 下
,
,
重 点 支持 以 下社会 办 医
:
在 医疗资源
,
薄 弱 区 域举 办 的 医 疗 机构 在 紧缺 专 业 领 域 举 办 的 医 疗 机 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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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市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市卫生局等部门
关于建立健全乡村医生社会养老保险制度
与基本待遇保障机制意见的通知
各区、县人民政府,市政府各委、办、局,各市属机构:
市卫生局等部门《关于建立健全乡村医生社会养老保险制度与基本待遇保障机制的意见》已经市政府同意,现转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贯彻执行。
二〇〇七年十月八日
-1 -
关于建立健全乡村医生社会养老保险制度
与基本待遇保障机制的意见
市卫生局市农委市财政局
市劳动保障局市中医局
(二〇〇七年九月)
乡村医生是农村三级医疗队伍的重要组成部分,是农村基层卫生工作的主力军,为乡村卫生事业发展做出了重要贡献。
为进一步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缩小城乡差距,切实维护乡村医生合法权益和保持队伍稳定,实现广大农村居民人人享有基本卫生保健服务的目标,根据国务院《乡村医生从业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386号)等有关规定,现就建立健全乡村医生社会养老保险制度与基本待遇保障机制提出如下意见。
一、指导思想和基本原则
(一)指导思想。
坚持以人为本,重视民生、保障民生、千方百计地解决民生问题,统筹城乡卫生事业发展,逐步建立与本市农村经济社会发展水平和村级卫生机构岗位职责相适应,与农村社会养老保险制度相衔接的乡村医生从业管理、基本待遇和养老保险制度。
(二)基本原则。
按照“承认历史、合理确定、区县实施、自愿参加”的原则,建立乡村医生养老保险制度;按照“分类管理、分项补助、规划设岗、优先聘用、统一标准、区县实施”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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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则,确定乡村医生基本待遇。
二、建立乡村医生养老保险制度
在全市确定养老保险制度基本原则、基本范围和趸缴补助标准的基础上,各区县可自行确定趸缴补助标准和制定续缴具体办法。
(一)乡村医生养老制度基本范围。
具有本市户口,取得本市卫生行政部门于1981年、1990年、1997年颁发的《北京市乡村医生证书》和2004年颁发的《乡村医生执业证书》的乡村医生可自愿参加。
(二)乡村医生养老制度基本标准。
参照本市城镇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标准、农民最低生活保障标准、乡村医生平均月收入水平等,对符合执业资质并在村级医疗机构受聘执业累计满20年,且达到一定年龄(男年满60周岁,女年满55周岁)的,每人每月领取养老金300元;执业不满20年但达到一定年限的,按执业年数计算,每执业1年,每人每月领取养老金的标准为15元。
(三)市财政对乡村医生养老保险缴费的补助政策。
按照截至2007年12月31日乡村医生个人执业累计年限确定补助标准,市财政补助趸缴资金总额的40%。
原则上,市、区县和个人按照4∶4∶2的比例承担趸缴部分。
执业累计年限以20年为最高限,超过20年的按20年计算。
(四)做好乡村医生养老保险的政府补助政策与本市农村社会养老保险制度的衔接工作。
参加农村社会养老保险的乡村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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生,由所在区县农村社会养老经办机构负责为其建立“乡村医生农村社会养老保险个人账户”。
截至2007年12月31日,乡村医生中男年满60周岁、女年满55周岁及以上者,可按照个人执业年限,政府、个人共同趸缴相应的农村社会养老保险费后,依照农村社会养老保险的相关规定按月领取养老金。
从2008年1月1日起,乡村医生中男未满60周岁、女未满55周岁者,按照执业年限对应的趸缴数额,政府、个人共同缴足养老保险费,纳入本市农村社会养老保险制度,实行统一管理。
在此基础上,各区县研究制定实施细则,并继续收缴在岗乡村医生的农村社会养老保险费,在岗乡村医生在男年满60周岁、女年满55周岁后,享受相关待遇。
三、积极发挥乡村医生作用,规范乡村医生待遇
乡村医生待遇实行分类管理、分项补助,在“规划设岗、优先聘用、统一标准”的基础上,积极发挥乡村医生作用,规范乡村医生待遇。
(一)分类管理,分项补助。
村级社区卫生服务站隶属于乡镇卫生院,岗位人员由乡镇
卫生院派出,实行统一管理。
聘用乡村医生的费用纳入对社区卫生服务机构实行收支两条线管理的范畴,聘用费用标准由各区、县政府自行确定。
村卫生室和健康工作室隶属于行政村村委会,岗位人员由村委会聘用,卫生院对其实行业务“一体化”管理。
按照乡村医生承担的村级公共卫生和村级常见病防治两项职能,采取“政府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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买服务”的方式分别给予适当补助。
其中,乡村医生承担村级公共卫生工作职能的部分,每人每月补助400元;承担常见疾病防治,为群众提供零差价药品职能的部分,每人每月补助400元,合计每人每月补助800元。
乡村医生补助经费列入市及区县财政预算,市及区县政府各承担50%。
鼓励区县、乡镇政府和村集体经济结合实际情况,增加对乡村医生的补助。
乡镇卫生院联合村委会负责对乡村医生工作进行考核,按其承担的公共卫生、基本医疗任务及考核实际情况给予相应补助。
(二)规划设岗,优先聘用。
各区县按照本市农村初级卫生保健发展工作的有关要求,根据村级医疗卫生机构设置规划,优先安排乡村医生就业。
乡村医生的聘用按本市聘用合同制管理的有关规定执行。
(三)统一服务,区县实施。
全市统一制定村级基本卫生保健服务项目,各区、县政府按照本市确定的基本原则,结合实际制定具体工作方案和考评细则。
建立乡村医生养老保险制度,规范乡村医生基本待遇,是一项政策性强、影响面大、情况复杂的系统工程。
各区、县政府要坚持从实际出发,加强分类指导,逐步完善乡村医生养老保险制度,规范乡村医生基本待遇。
本意见自2008年1月1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