聊城市医学会专业委员会管理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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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东省卫生健康委业务主管社会团体管理办法(试行)

山东省卫生健康委业务主管社会团体管理办法(试行)

山东省卫生健康委业务主管社会团体管理办法(试行)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和规范省卫生健康委业务主管社会团体管理和服务,根据《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条例》以及有关规定,结合我省卫生健康行业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经省民政厅登记注册,具有法人资格,由省卫生健康委作为业务主管单位的社会团体。

第二章社会团体设立、变更、注销、换届等事项第三条社会团体的设立。

社会团体申请成立时,需要准备名称、住所、宗旨、业务范围、活动地域、发起人、拟任负责人、注册资金和章程等相关材料信息,经省卫生健康委审查同意后,向登记管理机关申请筹备。

第四条社会团体的变更。

社会团体的登记事项需要变更的,需要准备变更后的名称、住所、宗旨、业务范围、活动地域、法定代表人、注册资金和章程等相关材料信息,经省卫生健康委审查同意后,向登记管理机关申请变更登记。

其中,变更业务主管单位的社会团体,经现业务主管单位和新业务主管单位同意后,向登记管理机关申请变更登记。

第五条社会团体的注销。

因完成社会团体章程规定的宗旨或自行解散的或分立、合并的或由于其他原因终止的,申请注销的社会团体,需要提前提报省卫生健康委。

在省卫生健康委指导下,成立清算组织,完成注销清算报告审计工作。

清算期间,社会团体不得开展清算以外的活动。

第六条社会团体的换届。

社会团体换届时,负责人(包括理事长、会长、副理事长、副会长、秘书长等)需经省卫生健康委审核,主要采取个人承诺和公示方式进行,公示时间为5个工作日。

未经审核或者未通过审核的负责人人选,不得履行选举、聘任等程序。

社会团体新成立、届中调整负责人或变更法定代表人的,按以上程序办理。

第七条社会团体的年度报告。

社会团体应当按照规定于每年3月31日前报送上一年度的工作报告。

内容包括:(一)年度工作报告,主要包括社会团体基本信息、自身建设、业务活动、财务制度和人员管理等内容。

(二)年度财务报告。

按照《民间非营利组织会计制度》要求,填报财务会计报告。

关于推荐聊城市医学会临床药学专业委员会委员的通知

关于推荐聊城市医学会临床药学专业委员会委员的通知

关于推荐聊城市医学会首届临床药学专业委员会委员候选人的通知
各县(市、区)卫生局、市直有关医疗单位:
根据《聊城市医学会章程》规定和学会工作安排,我会拟于近期成立临床药学专业委员会。

现将首届临床药学专业委员会委员候选人推荐事宜通知如下:
一、委员候选人条件:
1、必须是从事临床药学专业技术工作的中华医学会会员;
2、具有较高的学术水平,学风正派,热心学会工作,有一定的组织活动能力及副高级以上专业技术职称;
3、推荐委员年龄一般不超过50岁,市级以上临床药学领域重点学科带头人不超过58岁(在职未办理退休手续)。

二、经研究,根据临床药学专业技术人员数量、专业学科发展情况等,现分配你单位/县(市、区)委员候选人____名,县(市、区)委员候选人原则上不在同一医疗机构产生,请通过民主程序推荐。

三、委员候选人产生后,请认真填写委员候选人推荐表,并经单位及主管部门审查盖章后,于2014年7月30日前将推荐表及职称证书复印件报送我会。

请委员候选人务必正确填写会员证号码,否则视为非会员,不具备当选委员资格。

附件:聊城市医学会首届临床药学专业委员会委员候选人推荐表
二〇一四年七月十四日
附件:
聊城市医学会首届临床药学专业委员会委员候选人推荐表。

市医学会专科分会管理办法【模板】

市医学会专科分会管理办法【模板】

XX市医学会专科分会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XX市医学会专科分会的管理,根据《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条例》、《安徽省医学会专科分会管理规定》和《XX市医学会章程》,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XX市医学会专科分会(以下简称分会)的组织建设、日常工作和学术活动管理,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分会是XX市医学会(以下简称学会)领导下的非独立法人学术分支机构(不另行刻制分会印章,需要用印一律使用学会印章),负责组织本专科的学术活动和其它公益性活动。

分会可根据需要设立若干学组和青年委员会。

第四条分会的命名方式为:“XX市医学会”加“专科名称”加“分会”。

第二章职责与制度第五条分会承担下列任务:(一)组织学术交流活动,组织评议、审定学术论文,推荐优秀论文和科普作品,推荐优秀科研成果。

(二)组织本专科的专科医师参加培训和继续医学教育活动,推广新知识、新理论、新技术、新方法。

(三)推荐、培养专科优秀中青年人才,团结本专科技术人员,听取并反映他们的意见、要求和建议。

(四)掌握本专科国内外科技动态,承接有关学术咨询任务,及时向有关部门提出学科发展和医学科技发展建议。

(五)领导下设的专业学组和青年委员会的工作。

(六)完成学会交办的其他任务。

第六条分会设立委员会、常务(主任)委员会。

常务(主任)委员会负责分会的日常工作。

分会委员会职责包括:(一)根据学会的总体规划和分会承担的任务,制定分会本届任期的工作规划、年度计划及实施方案。

(二)组织领导分会学术交流、专科医师培训、继续医学教育活动和科学技术普及工作。

(三)组织实施分会自身建设,受理委员的建议与意见。

(四)组织编发分会工作总结、会议纪要、工作简报、活动大事记。

(五)及时向学会报告相关工作。

第七条分会委员会贯彻民主办会原则,实行主任委员领导下的分工负责制,重大事项须经分会委员会全体会议或常务(主任)委员会讨论决定,并及时将议定事项向学会书面报告。

委员会全体会议每年至少召开一次,常务(主任)委员会每年至少召开两次。

医学会专业委员会管理规定

医学会专业委员会管理规定

武汉市医学会专业委员会管理规定根据《中华医学会章程》和《武汉市医学会章程》规定,结合本会实际,特制定本规定。

一、专业委员会的性质和任务武汉市医学会各专业委员会是在武汉市医学会理事会领导下负责组织本学科学术活动的非独立法人二级分支机构;是武汉市医学会会员中为促进和提高专科医学学术水平,自愿组织和参加的学术性组织。

其主要任务是:坚持学会宗旨,根据市医学会总体学术活动计划,制定本专业委员会的学术活动计划;组织本专业学科的各类国内外学术交流活动;组织开展本专业学科领域的继续医学教育培训工作;组织评议、审定与推荐本专业学科有关的学术论文、科普作品、医药科技新成果、新技术、新方法;承接政府部门委托的各项工作;发现和推荐优秀科技人才;发展新会员;联系本专业科技人员,反映他们的意见、建议和要求。

二、组建专业委员会的条件和办法1、组建新专业委员会的条件:(1)本学科已形成相对独立的学科体系,建立专业委员会后,其学科领域及工作任务与其它专业委员会不交叉重复;(2)已拥有一定的会员队伍,并具有本专业领域造诣较深的学科带头人和一批热心学会工作,有一定学术威望的骨干力量。

(3)具备独立开展本专科国内外学术活动的能力。

2、组建新专业委员会的办法:(1)申请成立专业委员会应由该学科学术带头人1人提议,5—7名具有本专业或相近专业高级技术职称的武汉市医学会会员作为发起人,向市医学会提出成立专业委员会的申请,说明成立专业委员会的目的、任务、活动范围、活动内容,本学科发展的现状和趋势以及现有专业队伍情况,填写新建专业委员会申请表报医学会。

(2)武汉市医学会受理新建专业委员会申请后,经组织工作委员会审查同意,提交医学会常务理事会审批。

(3)自常务理事会批准成立专业委员会之日起,应在半年内完成组建工作,否则即自动取消成立资格。

(4)专业委员会成立后,市医学会应及时将有关材料报武汉市科协审查备案,同时向武汉市民政局社团处办理登记手续。

三、专业委员会的设置和委员任期1、专业委员会实行委员制,委员总数以30~40人为宜,少数专业队伍庞大,学科范围较宽的专业委员会可酌情增加人数。

医学会学术活动管理办法

医学会学术活动管理办法

医学会学术活动管理办法为规范我会医学学术活动,提高学术活动质量,特制订本办法。

第一条学术活动的组织、管理及分工(一)医学会主办各类学术活动,由学术会务部负责日常管理与组织实施。

(二)凡以医学会名义举办的各类学术活动,均不准委托或承包给个人。

(三)学术活动中学术管理和安排由各专科分会负责,会务管理由学术会务部负责。

(四)学术活动的时间、规模由专科分会与学术会务部根据学科情况商定。

(五)凡受医学会委托承办的各类学术活动的单位,应依照委托函要求做好有关工作。

(六)每次学术活动的全部材料由专科分会秘书负责收集整理,并于学术活动结束后一个月内,将活动整套文件资料(含征文通知、会议通知、活动日程、论文汇编、光盘、代表名册、合影照片、调查表、纪要等)一式三份送学术会务部部长审核后交学会档案室归档保存。

(七)学术活动根据规模大、小进行分类。

1、Ⅰ类学术活动(1)承办的全国性学术会议;(2)主办或承办的国际性学术会议;(3)XX多省(区)学术会议;(4)X港X台学术会议;(5)跨省联合召开的学术会议;(6)专科分会学术年会;(7)专科分会学术会议暨换届改选会议;(8)专科分会成立大会暨学术会议;(9)跨学科联合召开的学术会议;(10)与有关单位联合召开的学术会议;(11)××专科中青年学术会议;(12)大型学术研讨会;(13)重大流行性、传染性疾病专题研讨会;(14)继续医学教育培训班;(15)大型医疗设备上岗培训、考证;(16)上级行政部门委托我会承办或要求我会参与的科学普及与义诊咨询活动。

2、Ⅱ类学术活动(1)专题研讨会;(2)专科分会的学组学术会议;(3)学组成立大会暨学术会议;(4)学术报告会,包括高峰论坛、学术沙龙等;(5)经常性的学术讲座,如周三学术活动;(6)省内区域性或分地区举办的小型学术会议和培训班;(7)巡回讲学报告会;(8)临时性的学术活动;(9)科技扶贫活动。

(八)要求1、Ⅱ类学术活动由医学会学术会务部与专科分会共同负责组织;Ⅰ类学术活动由医学会学术会务部直接负责组织。

医学会档案管理制度范本

医学会档案管理制度范本

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医学会档案管理工作,确保档案的完整、准确、系统和安全,充分发挥档案在学会工作中的重要作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档案法》及相关法律法规,结合医学会实际情况,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本制度适用于医学会及其所属分支机构、分会、委员会等机构产生的各类档案。

第三条医学会档案管理工作应遵循以下原则:(一)依法管理原则;(二)统一领导,分级负责原则;(三)集中管理,分类存放原则;(四)便于利用,服务决策原则;(五)安全保密原则。

第二章档案分类与归档第四条医学会档案分为以下类别:(一)文书档案;(二)科技档案;(三)声像档案;(四)实物档案;(五)其他档案。

第五条医学会档案归档范围:(一)学会会议记录、文件、报告、决议、通知等;(二)学会组织机构设置、人事变动、奖惩等资料;(三)学会开展业务活动、学术交流、教育培训等资料;(四)学会与其他单位、个人签订的协议、合同等;(五)学会财务、审计、资产等资料;(六)学会声像、实物等资料;(七)其他具有保存价值的资料。

第六条档案归档要求:(一)档案资料应完整、准确、系统;(二)档案资料应按照类别、时间、重要程度等分类归档;(三)档案资料应按照档案管理制度规定进行编号、装订;(四)档案资料归档后,应填写归档登记表,并报档案管理部门审核。

第三章档案保管与利用第七条医学会档案实行集中统一管理,设立专门的档案室,配备专职或兼职档案管理人员。

第八条档案保管要求:(一)档案库房应保持干燥、通风、防潮、防虫、防尘、防火、防盗;(二)档案资料应按照类别、时间、重要程度等分类存放,确保档案的完整性和系统性;(三)档案资料应定期进行整理、检查、维护,确保档案的完好;(四)档案资料不得擅自借阅、复制、销毁。

第九条档案利用要求:(一)档案利用应遵循依法、公开、便民的原则;(二)档案利用者应出示有效证件,说明利用目的;(三)档案利用者应遵守档案保管规定,不得擅自复制、摘抄、传播;(四)档案管理部门应根据档案利用者的需求,提供必要的咨询服务。

医学会章程制度汇编范本

医学会章程制度汇编范本

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医学会的组织建设,规范医学会的运行,保障会员的合法权益,提高医学学术水平,推动医学事业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条例》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执业医师法》等法律法规,结合本学会实际情况,制定本章程。

第二条本学会名称为“XX医学会”(以下简称“本会”),属于非营利性、专业性、学术性社会团体。

第三条本会宗旨:团结广大医学工作者,积极开展医学学术交流,提高医学水平,为促进医疗卫生事业发展服务。

第四条本会遵守国家法律法规,维护医学道德,尊重科学,弘扬人道主义精神。

第二章会员第五条本会会员分为个人会员和团体会员。

第六条个人会员资格:1. 具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国籍,热爱医学事业,遵守医学道德,有良好的职业道德和业务素质;2. 具有医学专业学历或从事医学相关工作;3. 积极参加本会组织的学术活动,为本会服务。

第七条团体会员资格:1. 具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国籍,依法注册登记的医疗卫生机构;2. 积极参加本会组织的学术活动,为本会服务。

第八条会员入会程序:1. 提交入会申请书;2. 经本会理事会审核批准;3. 缴纳会费。

第三章组织机构第九条本会最高权力机构为会员代表大会,会员代表大会的职权:1. 制定和修改本章程;2. 选举和罢免理事会成员;3. 审议理事会工作报告;4. 决定本会终止事宜;5. 决定其他重大事宜。

第十条理事会是会员代表大会的执行机构,在会员代表大会闭会期间领导本会开展日常工作,对会员代表大会负责。

第十一条理事会职权:1. 执行会员代表大会的决议;2. 选举和罢免会长、副会长、秘书长;3. 研究决定本会重大事项;4. 审议和批准本会年度工作报告;5. 审议和批准本会年度财务报告;6. 决定设立或撤销专门委员会;7. 决定其他重大事项。

第十二条会长、副会长、秘书长必须具备以下条件:1. 具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国籍,热爱医学事业,遵守医学道德;2. 在医学领域具有较高的学术造诣和影响力;3. 具有较强的组织协调能力和良好的道德品质。

中国医院协会分支机构管理办法

中国医院协会分支机构管理办法

中国医院协会分支机构管理办法(2017年3月1日第二届理事会第八次全体会议通过)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中国医院协会(以下简称“本会”)分会、专业委员会等分支机构(以下统称“分支机构”)的管理,充分发挥各分支机构的作用,根据《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条例》(国务院令[[1998]第250号]、《卫生部对社会组织管理的若干规定》(卫人发〔2011〕 73号)、《关于规范社会团体开展合作活动若干问题的规定》(民发【2012】 166号)、《民政部关于贯彻落实国务院取消全国性社会团体分支机构、代表机构登记行政审批项目的决定有关问题的通知》(民发[2014] 38号)、《民政部、财务部关于加强社会组织反腐倡廉工作的意见》(民发[2014] 227号)、《民政部、财政部、人民银行关于加强社会团体、分支(代表)机构财务管理的通知》(民发【2014】259号)、《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印发关于改革社会组织管理制度促进社会组织健康有序发展的意见》(中办发[2016]46号)和《中国医院协会章程》(以下简称《章程》)的有关规定,结合本会工作实际,制定《中国医院协会分支机构管理办法》(以下简称《办法》)。

第二条分支机构是本会根据工作需要,依据业务范围的划分或会员组成特点,设立的专门从事某领域业务活动的非法人机构。

第三条分支机构的名称前应冠以“中国医院协会”;命名方式为:“中国医院协会××分会”或“中国医院协会××专业委员会”或“中国医院协会××工作委员回”,三者属性相同,均适用《办法》。

分支机构开展活动时,应使用全称;其英文译名应与中文名称一致,并报本会审核备案。

第四条分支机构受本会领导和管理,在本会授权范围内开展活动,对本会负责。

第五条分支机构开展活动应遵循以下原则:(一)遵守国家法律、法规,贯彻执行党和国家的方针、政策,坚持正确的政治方向;(二)严格遵守《章程》和《办法》,自觉接受本会的领导、管理和监督,重要事项应及时向本会请示、报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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聊城市医学会专业委员会管理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规范聊城市医学会各专业委员会的管理,根据《聊城市医学会章程》第四章第三十三条关于设立专业委员会的规定和《中国科协全国学会组织通则(试行)》的规定,结合聊城市医学会(以下简称“本会”)工作的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会各专业委员会及其下设专业学组的组织建设和管理,适用本规定。

第三条本会各专业委员会是本会理事会领导下负责组织本学科学术活动的学术分支机构。

各专业委员会名称不得直接冠以“聊城”字样,正式名称为“聊城市医学会某某专业委员会”,不另定章程。

各专业委员会可根据需要设立若干专业学组。

第二章任务和工作制度
第四条专业委员会的任务主要有:
一、坚持学会宗旨,根据本会的学术活动方针和总体计划,制定本专业委员会的学术活动计划;
二、组织本专业委员会的国内外学术交流活动;
三、组织评议、审定与本专业学科有关的学术论文,推荐优秀论文和科普作品;
四、掌握本专科的国内外及省内外科技动态,及时向有关部门提出建议;
五、承接有关部门委托的咨询工作;
六、组织本专业的继续教育,举办学习班和推广新成果、新技术、新方法;
七、发现和推荐优秀科技人才,联系本专业科技人员,反映他们的意见、要求和建议;
八、指导有关专业学科的学术活动,沟通与有关专业委员会之间的业务联系。

九、完成本会交办的其他任务。

第五条专业委员会要坚持民主办会原则,委员会全体会议每年至少召开一次,重大问题、年度计划等都要经过全委会讨论决定,特殊情况可由正、副主委研究决定,并及时报告本会。

第三章成立的条件和办理程序
第六条专业委员会的成立,必须具备以下条件:
一、随着医学科学技术的发展,本专业已形成相对独立的专门学科,与本会其他专业委员会不存在交叉重复;
二、本专业已形成覆盖全市的学术队伍,并有学术造诣较深的学科(学术)带头人、技术骨干和一批热心学会工作的会员队伍;
三、能独立开展本专业的学术活动,组织继续医学教育,审编学术论文及培训资料。

第七条申请成立专业委员会应由该学科的学术带头人提议,至少3人附议(具有高级专业技术职称的会员),并作为发起人,提出成立专业委员会的报告,说明专业发展的现状和趋势,现有专业队伍和医学会会员队伍的情况,成立专业委员会的目的、任务、必要性、活动范围、活动内容以及本专业学科的有关论著、科技成果,并填写成立专业委员会申请表,报市医学会。

第八条受理成立专业委员会申请后,须经本会审核同意,并报常务理事会审议批准。

本会将办理结果及时通报发起人。

第九条经审批同意组建的专业委员会由本会正式行文批复。

在原发起人的基础上组成筹备组,在本会领导下,由本会和筹备组共同协商,提出全市委员的建议名单。

委员所分布的地区和单位不宜过分集中,如发起人年龄超过60岁,原则上不进入委员会。

在征求有关单位的意见并确认其医学会会员资格后,经本会审议,确定委员人选。

第十条自常务理事会批准成立专业委员会之日起,应
在一年内完成组建工作并开展有效的学术活动,否则即自动取消成立资格。

第四章专业委员会的设置和委员任期
第十一条专业委员会实行委员制和主任委员负责制,委员总数以10-30人为宜,少数专业队伍庞大,学科范围较宽的专业委员会,可酌情增加若干人。

第十二条专业委员会设主任委员1人、副主任委员1-5人、秘书1-2人。

第十三条专业委员会每届任期四年。

主任委员、副主任委员可以连任,但原则上连任主任委员不超过2届,副主任委员不超过3届。

主任委员、副主任委员隔届可以再任。

第五章专业委员会改选办法和注意事项
第十四条专业委员会的改选,由本会及有关单位组织实施。

一、由本届主委、副主委在充分酝酿的基础上,提出委员会改选方案,包括委员人数、各地分布比例和委员连任人数等。

二、我会将分配名额和建议名单送有关单位及辖市(区)医学会,经民主程序协商、酝酿、推荐出委员人选,报我会进行委员资格审查。

如对推荐人选有异议,应及时调整。

三、主任委员、副主任委员可根据现任主任委员推荐,经学会办公室考察审核提交会长办公会审议确定。

亦可经全体委员会选举产生,选举时到会委员必须超过委员会总人数的2/3以上方为有效。

第十五条委员人选应是本学科中水平较高、具有良好职业道德、学风正派、能联系和团结科技工作者、热心学会工作的具有副高级以上专业技术职称(或技术骨干)的本会会员。

主任委员、副主任委员应由本学科中具有上述条件,并有较高声誉者担任。

第十六条委员名额分配应注意本学科各主要领域的需要,适当照顾地区分布,但不要平均分配。

第十七条每届委员会改选,委员更新的比例不应少于1/3。

要注意选拔优秀中青年科技骨干进入委员会。

45岁以下的委员比例,争取达到不少于1/3。

新增选委员的最高年龄一般不超过55岁。

凡年高体弱或离休退职,或本人不愿继续连任、不热心参加学会工作,以及调离本专业从事其他工作者,均不再推选连任。

第十八条新任的委员、副主任委员、主任委员由本会确认并颁发聘书。

本会正式行文将委员会名单通知各辖市(区)医学会及相关单位。

第十九条主任委员在任期内,因故不能主持专业委员会工作一年以上(含一年),由本会与专业委员会协商,从副主任委员中推荐一名代理主任委员主持工作。

委员会其他成员因故空缺时,待换届时增补。

第二十条凡本届卸任的、不在下届委员会继续任职的正、副主任委员可由下届委员会推荐审议通过,分别聘为名誉主任委员和顾问。

名誉主任委员、顾问均任期一届。

第六章奖励和处罚
第二十一条专业委员会应认真贯彻学会宗旨,切实制定学术活动计划,积极组织学术活动。

本会年终将根据有关规定,对成绩突出的给予表彰和奖励。

第二十二条专业委员会成立后,2年内不开展学术活动,经本会审核后报常务理事会批准予以调整专业委员会主任委员。

第二十三条专业委员会违反《聊城市医学会章程》及有关规定,由本会给予通报批评,情节严重的经常务理事会审批,予以调整专业委员会的主任委员或撤消该专业委员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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