医学会专业委员会管理规定
医院医学教育管理委员会工作制度

医院医学教育管理委员会工作制度(一)根据有关医学教育的法律法规,为努力适应医院建设发展需求加强医务人员能力建设和医学人才培养,提高医学教育管理水平提升各级各类卫生人员专业技术能力和职业素质,医院设立医学教育管理委员会。
该委员会是指导监督医学教育的管理咨询机构。
(二)委员会组织1.委员遴选条件(1)热爱卫生健康事业,努力进取,实事求是,公道正派,善于团结。
(2)熟悉国家和行业有关医学教育法律法规和政策规范,作风严谨,业务素质高能力强,具备医学教育管理的知识和能力,能指导医院医学教育培训工作。
(3)身体健康,坚持日常工作,能够积极完成本委员会交办各项任务。
(4)专业科技人员具有副高级以上专业技术职务。
2.委员会设主任委员1人,副主任委员1人,委员若干名。
主任委员由院长或分管副院长担任,副主任委员由分管副院长、医学教育职能部门负责人担任,委员由医学教育、医疗管理、护理、临床、医技等相关部门和科室负责人组成。
委员任期3年,由医疗管理人力资源部门推荐,经过充分酝酿,形成合理专业配置与年龄梯次,并报医院院长办公会批准。
(三)会议制度医学教育管理委员会每半年至少召开1次会议。
需2/3(含)以上委员出席,决议要经到会委员2/3(含)以上同意方为有效。
(四)职责1.研究审议医院医学教育、医务人员能力建设、人才培养目标规划和阶段性计划,拟制修订相关制度措施。
2.组织审定医院医学教育总体工作方案和实施办法。
3.指导各相关部门和科室制定医学教育具体细则并监督实施。
4.优化教育培训内容方式,研究健全毕业后医学教育制度,推行住院医师规范化培训,指导、监督和促进各级各类医务人员继续医学教育,加强专业技能培训、教学、考核,提出改进医学教育管理体制和运行机制意见建议。
5.组织医学教育质量评价,完善设计、执行、指导监测、考核评估,审定相关奖励评比工作。
6.定期举行医学教育工作会议,审议教育教学相关方案、论证报告、工作总结等。
7.研究解决医院其他有关医学教育重要事项。
医学委员会制度

医学委员会制度第一章总则第一条【目的】为加强医院内部医学管理,提高医学决策的科学性和准确性,确保医疗质量和安全,订立本规章制度。
第二条【适用范围】本规章制度适用于医院全部科室和相关医学专业人员。
第三条【定义】1.医学委员会(以下简称委员会)是医院内部的决策和协调机构,由医院医学管理负责人担负主任委员,医院各科室主任和相关专业人员担负委员构成,负责医学管理事务。
2.医学管理是指医疗质量和安全的规划、组织、实施、监督和评估等活动。
第二章构成与职责第四条【构成】1.医学委员会由主任委员、副主任委员和委员构成。
2.主任委员由医院医学管理负责人担负,副主任委员由副院长或具备相应资格的医务人员担负。
3.医院各科室主任和相关专业人员依照医学管理需要,构成委员。
第五条【职责】1.主任委员:–组织召开医学委员会会议,并订立会议议程;–管理医学委员会的运行和工作,并监督各项任务的完成情况;–筛选、培训和评价委员,并协调解决委员之间的矛盾;–负责与相关部门沟通协调,以提升医学管理的整体效能。
2.副主任委员:–帮助主任委员进行委员会工作,并代理主任委员工作时,履行主任委员职责;–协调处理医学管理中显现的突发事件和紧急情况;–监督各科室的医学管理工作情况,提出改进看法。
3.委员:–参加医学委员会会议,提出医学管理方面的看法和建议;–帮助医学委员会订立和修订医学管理相关制度;–乐观推动医学管理的改进和优化;–及时反馈科室医学管理工作的进展情况和问题。
第六条【职责与权限划分】1.医学委员会是医院医学管理部门的决策机构,具有决策医学管理方案、订立医学管理制度和规范等权力。
2.医学委员会负责医院内部医学管理的统筹协调,各科室的医学管理工作由各科室负责人负责具体实施。
第三章决策程序和工作方式第七条【会议制度】1.医学委员会每季度召开一次全体会议,每月召开一次主任委员会议。
2.医学委员会全体会议由主任委员召集,主持人由主任委员或副主任委员担负。
医院各委员会职责和制度

一、医院下设各专业委员会由院长、主管业务的副院长、各职能部门和临床科室负责人以及具有专业代表性的技术人员组成。
二、专业委员会设主任委员 1 人,由院长或者主管业务副院长担任,副主任委员 1 人,由主管业务的副院长或者相关职能部门负责人担任,委员若干人,应由具有专业代表性的各学科带头人担任。
三、各专业委员会是对医院各项重要工作做出专门决定的专业技术组织。
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行使对各专业领域的管理和监督工作,制定我院有关医疗工作的规章制度并监督实施,使医院各项管理达到法制化、规范化和科学化的要求。
1. 在院长领导下,负责讨论研究医院发展中的重大问题,对医院重大决策提出意见或者建议;2. 对上级机关的重要指示和医院的重大工作进行布置、研究,并制定贯彻落实的措施;3. 审议医院的办院方针、发展计划、科室设置、年度工作计划、人材培养计划、重大科研项目和技术设备引进计划等;4. 审议医院的管理条例、管理性的规章制度以及奖金分配方案;5. 审议医院经费预决算、大型设备购置及大型基本建设维修等项目的实施方案。
1. 传达贯彻上级党委(党组)重要会议精神、重要文件、指示和决定;2. 制定医院发展规划、年度工作计划、重大改革方案及财务年度预、决算方案;3. 制定医院中层干部及学科带头人的选拔、考察、任免、调配、奖惩方案;4. 研究、决定干部职工调进调出、职能科室人员调配、大中专毕业生招收计划及高知人员退休、延聘;5. 研究、批准因公出国、出境及涉外活动中的重要事项;6. 研究、审议十万元以上基建、维修、设备购置、物资采购等方面经费的开支、重要项目的引进与合作;7. 提请职代会审议和涉及职工合法权益方面的重要问题;8. 需要以党委名义向上级推荐的先进模范人物和集体,以及上级机关规定应由党委集体讨论决定的有关问题和事项。
1 .在主管院长领导下,负责制定医院质量的长期发展规划、管理方针、目标;2 .贯彻有关部门制定的各类各项质量管理标准、流程、制度;3 .建立健全本院的各项质量管理标准、流程、制度;4 .审定医院年度质量管理目标和工作计划;5 .催促有关部门做好有关质量的检查、考核工作,实现质量持续改进;6 .定期开展质量教育和培训工作,提高全员质量意识。
市医学会专科分会管理办法【模板】

XX市医学会专科分会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XX市医学会专科分会的管理,根据《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条例》、《安徽省医学会专科分会管理规定》和《XX市医学会章程》,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XX市医学会专科分会(以下简称分会)的组织建设、日常工作和学术活动管理,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分会是XX市医学会(以下简称学会)领导下的非独立法人学术分支机构(不另行刻制分会印章,需要用印一律使用学会印章),负责组织本专科的学术活动和其它公益性活动。
分会可根据需要设立若干学组和青年委员会。
第四条分会的命名方式为:“XX市医学会”加“专科名称”加“分会”。
第二章职责与制度第五条分会承担下列任务:(一)组织学术交流活动,组织评议、审定学术论文,推荐优秀论文和科普作品,推荐优秀科研成果。
(二)组织本专科的专科医师参加培训和继续医学教育活动,推广新知识、新理论、新技术、新方法。
(三)推荐、培养专科优秀中青年人才,团结本专科技术人员,听取并反映他们的意见、要求和建议。
(四)掌握本专科国内外科技动态,承接有关学术咨询任务,及时向有关部门提出学科发展和医学科技发展建议。
(五)领导下设的专业学组和青年委员会的工作。
(六)完成学会交办的其他任务。
第六条分会设立委员会、常务(主任)委员会。
常务(主任)委员会负责分会的日常工作。
分会委员会职责包括:(一)根据学会的总体规划和分会承担的任务,制定分会本届任期的工作规划、年度计划及实施方案。
(二)组织领导分会学术交流、专科医师培训、继续医学教育活动和科学技术普及工作。
(三)组织实施分会自身建设,受理委员的建议与意见。
(四)组织编发分会工作总结、会议纪要、工作简报、活动大事记。
(五)及时向学会报告相关工作。
第七条分会委员会贯彻民主办会原则,实行主任委员领导下的分工负责制,重大事项须经分会委员会全体会议或常务(主任)委员会讨论决定,并及时将议定事项向学会书面报告。
委员会全体会议每年至少召开一次,常务(主任)委员会每年至少召开两次。
中国医师协会会议管理办法

中国医师协会会议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落实国家有关规定和审计部门管理要求,加强中国医师协会(以下简称“协会”)会议管理工作,规范会议活动,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协会会议是指二级机构和协会各业务职能部门召开的由协会统一管理的业务会议。
第三条会议应认真贯彻执行国家卫生工作方针和政策,紧密围绕国家卫生工作重点,遵循中国医师协会办会宗旨和章程,规范行业发展、加强学科建设、提升医师队伍素质。
第四条举办的会议应严格遵守国家的有关规定,本着厉行节约、勤俭办会的原则,明确会议主题,提高会议质量,加强会议宣传,不断探索会议新模式。
第二章会议的分类、名称和内容第五条为了便于对协会会议进行管理,按照会议性质和目的不同,将会议分为三类:国际会议、国内一类会议、国内二类会议。
第六条国际会议是指协会与二级机构主办或承办的国际、地区、多边或双边的会议,主要目的是加强国际间的交流与合作,提高我国在医学行业相关领域的国际影响力及行业地位。
第七条国内一类会议是指协会和二级机构每年举办的,以促进行业管理、学术交流和学科发展,加强行业队伍人才培养、学科建设、自律性管理为目的的全国性年会,其名称统一为“中国医师协会+第几届+专业+医师年会”;由协会各二级机构主办的全国行业学术研讨和论坛;由多个二级机构联合主办或与其他社会团体联合举办的学术会议。
第八条国内二类会议是指协会各业务职能部门举办的专题会议;二级机构下设专业委员会(学组)、工作委员会单独举办或联合其他学术行业团体组织等举办的专题会议(包括学术会议、学术论坛、学术讲座、研讨会、座谈会等)。
主要目的是加强临床实践中存在的热点、疑难点问题或专项技术进行专题交流研讨,促进行业规范或指南、共识制定与推广,其名称统一为“二级机构名称+专业或专项技术名称 +论坛或研讨会、讲座”。
第九条学习班、培训班等项目,按协会制定《中国医师协会继续医学教育管理办法》等相关管理办法执行。
第三章会议的审批程序第十条各类会议年度计划先由相关业务主管部门初审把关,然后报学术会务部进行分类、汇总、登记,再由会议主管部门按程序上报协会批准。
聊城市医学会专业委员会管理办法

聊城市医学会专业委员会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聊城市医学会各专业委员会的管理,根据《聊城市医学会章程》第四章第三十三条关于设立专业委员会的规定和《中国科协全国学会组织通则(试行)》的规定,结合聊城市医学会(以下简称“本会”)工作的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会各专业委员会及其下设专业学组的组织建设和管理,适用本规定。
第三条本会各专业委员会是本会理事会领导下负责组织本学科学术活动的学术分支机构。
各专业委员会名称不得直接冠以“聊城”字样,正式名称为“聊城市医学会某某专业委员会”,不另定章程。
各专业委员会可根据需要设立若干专业学组。
第二章任务和工作制度第四条专业委员会的任务主要有:一、坚持学会宗旨,根据本会的学术活动方针和总体计划,制定本专业委员会的学术活动计划;二、组织本专业委员会的国内外学术交流活动;三、组织评议、审定与本专业学科有关的学术论文,推荐优秀论文和科普作品;四、掌握本专科的国内外及省内外科技动态,及时向有关部门提出建议;五、承接有关部门委托的咨询工作;六、组织本专业的继续教育,举办学习班和推广新成果、新技术、新方法;七、发现和推荐优秀科技人才,联系本专业科技人员,反映他们的意见、要求和建议;八、指导有关专业学科的学术活动,沟通与有关专业委员会之间的业务联系。
九、完成本会交办的其他任务。
第五条专业委员会要坚持民主办会原则,委员会全体会议每年至少召开一次,重大问题、年度计划等都要经过全委会讨论决定,特殊情况可由正、副主委研究决定,并及时报告本会。
第三章成立的条件和办理程序第六条专业委员会的成立,必须具备以下条件:一、随着医学科学技术的发展,本专业已形成相对独立的专门学科,与本会其他专业委员会不存在交叉重复;二、本专业已形成覆盖全市的学术队伍,并有学术造诣较深的学科(学术)带头人、技术骨干和一批热心学会工作的会员队伍;三、能独立开展本专业的学术活动,组织继续医学教育,审编学术论文及培训资料。
中华口腔医学会正畸专业会员会工作条例

中华口腔医学会正畸专业会员会工作条例条款1:名称本学会名称为中华口腔医学会正畸专业委员会,英文名:Chinese Orthodontic Society,缩写COS条款2:地址本学会地址:北京市海淀区中关村南大街甲18号北京国际大厦C座四层邮编:100081条款3:目的3.1 通过教育和研究在中国推广和发展口腔正畸学3.2 普及正畸学知识,提高中国公众的正畸意识3.3 促进口腔正畸学的国际合作与交流条款4:会员学会会员共分为6类:专科会员,普通会员,学生会员,终身会员、荣誉会员及境外会员。
4.1专科会员(a)在教育部承认的口腔医学院(系)正畸专业经过2~5年研究生培训后毕业,获得硕士或博士学位的口腔医师,经书面申请,可在本学会注册为专科会员(b)在卫生部承认的专科医师培训基地经过2年(080228常委会修改)以上培训取得证书的口腔医师,经书面申请,可在本学会注册为专科会员(c)获得中国正畸专科医师资格的口腔医师(080228常委会增加)4.2普通会员有口腔科医师行医执照,做过3年以上正畸临床工作,经书面申请、单位证明或两名专科会员推荐,可在本学会注册为普通会员4.3学生会员在教育部承认的口腔医学院(系)学习正畸专业的学生,经书面申请、正畸科主任推荐,可在本学会注册为学生会员4.4终身会员成为专科会员后(100804常委会修订),在正畸专业工作30年以上,经书面申请可在本学会注册为终身会员。
终身会员不再需要交会员费,但享受会员待遇。
4.5荣誉会员对本学会工作做出杰出贡献的领导、专家、知名人士(080228常委会增加),可聘为荣誉会员,荣誉会员不需要交会员费,但享受会员待遇。
4.6境外会员(100804常委会补充)大陆地区以外的正畸医师自愿加入COS的可经过申请成为我会境外会员。
境外会员享受会员的所有优惠。
条款5:责任与权益5.1责任除终身会员和荣誉会员以外,所有会员必须付会员费。
会员应自觉遵守中华口腔医学会的章程以及口腔正畸专业委员会的条例和决议。
中华医学会管理规定

目录
第一部分:会章、会费标准
中华医学会章程
中华医学会各类会员会费标准
第二部分:议事规则
中华医学会常务理事会会议议事规则
中华医学会理事会工作委员会议事规则
第三部分:组织管理
中华医学会专科分会管理办法
中华医学会专科分会专业学组管理办法
中华医学会专科分会青年委员会管理办法
第四部分:业务活动
学术交流
中华医学会专科分会学术会议管理办法
继续教育
中华医学会继续医学教育项目管理办法
中华医学科技奖奖励条例
中华医学科技奖奖励条例实施细则
财务管理
中华医学会临床医学科研专项资金管理办法
中华医学会临床医学科研专项资金管理实施细则 (试行) 网络信息服务
中华医学会互联网信息服务管理规定(试行) 中华医学会网络支付平台使用管理办法
编辑出版
中华医学会系列杂志管理办法
中华医学会系列杂志编辑委员会通则
中华医学会系列杂志评估体系
中华医学会电子版系列杂志管理办法
中华医学会电子版系列杂志编辑委员会通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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武汉市医学会专业委员会管理规定根据《中华医学会章程》和《武汉市医学会章程》规定,结合本会实际,特制定本规定。
一、专业委员会的性质和任务武汉市医学会各专业委员会是在武汉市医学会理事会领导下负责组织本学科学术活动的非独立法人二级分支机构;是武汉市医学会会员中为促进和提高专科医学学术水平,自愿组织和参加的学术性组织。
其主要任务是:坚持学会宗旨,根据市医学会总体学术活动计划,制定本专业委员会的学术活动计划;组织本专业学科的各类国内外学术交流活动;组织开展本专业学科领域的继续医学教育培训工作;组织评议、审定与推荐本专业学科有关的学术论文、科普作品、医药科技新成果、新技术、新方法;承接政府部门委托的各项工作;发现和推荐优秀科技人才;发展新会员;联系本专业科技人员,反映他们的意见、建议和要求。
二、组建专业委员会的条件和办法1、组建新专业委员会的条件:(1)本学科已形成相对独立的学科体系,建立专业委员会后,其学科领域及工作任务与其它专业委员会不交叉重复;(2)已拥有一定的会员队伍,并具有本专业领域造诣较深的学科带头人和一批热心学会工作,有一定学术威望的骨干力量。
(3)具备独立开展本专科国内外学术活动的能力。
2、组建新专业委员会的办法:(1)申请成立专业委员会应由该学科学术带头人1人提议,5—7名具有本专业或相近专业高级技术职称的武汉市医学会会员作为发起人,向市医学会提出成立专业委员会的申请,说明成立专业委员会的目的、任务、活动范围、活动内容,本学科发展的现状和趋势以及现有专业队伍情况,填写新建专业委员会申请表报医学会。
(2)武汉市医学会受理新建专业委员会申请后,经组织工作委员会审查同意,提交医学会常务理事会审批。
(3)自常务理事会批准成立专业委员会之日起,应在半年内完成组建工作,否则即自动取消成立资格。
(4)专业委员会成立后,市医学会应及时将有关材料报武汉市科协审查备案,同时向武汉市民政局社团处办理登记手续。
三、专业委员会的设置和委员任期1、专业委员会实行委员制,委员总数以30~40人为宜,少数专业队伍庞大,学科范围较宽的专业委员会可酌情增加人数。
2、专业委员会设主任委员l人、副主任委员3-5人,秘书1-2人。
可设常务委员若干人组成常务委员会,主持专业委员会的日常工作。
常务委员会人数一般不超过委员总数三分之一(包括主任委员、副主任委员)。
3、专业委员会每届任期四年。
主任委员的任期原则上不超过二届。
4、专业委员会的主任委员和秘书,原则上不再兼任其他专业委员会主任委员和秘书。
四、专业委员会换届改选1、专业委员会的换届改选应在市医学会领导下,由现任委员会提出下一届委员单位及名额分配方案,各单位按分配的名额推荐新一届委员候选人。
对推荐人选有异议的应及时与有关单位协商解决。
2、新一届专业委员会的主任委员、副主任委员及常务委员的产生,由现任常务委员会在通过资格审查的新委员候选人中提出建议名单,并以书面报告形式提交医学会组织工作委员会(和市卫生局审批)。
3、医学会组织工作委员会每季度定期召开工作会议,对各专业委员会提交的新一届拟任主任委员、副主任委员及常务委员候选人进行资格审核。
审核结果以书面形式通知各专业委员会。
专业委员会在接到组织工作委员会与市卫生局领导的正式批复后,方可着手筹备换届工作相关事宜。
4、委员候选人所在单位,应是武汉市医学会团体会员单位;其本人应是本学科中学术水平较高,具有良好职业道德、学风正派,能联系和团结科技工作者、有一定的组织管理能力,热心并乐意承担学会工作,具有高级专业技术职称(特殊情况可为中级职称)的武汉市医学会会员。
主任委员、副主任委员候选人应由本学科中具备上述条件,且具有较强的组织管理能力和协调能力,在学术界有较高声望,具有正高级专业技术职称者担任。
5、新一届专业委员会的主任委员、副主任委员及常务委员的产生,按照“武汉市医学会专业委员会新一届委员会产生程序”办理。
6、为了保持专业委员会的学术权威性和学会工作的连续性,每届委员更新以委员总数的三分之一左右为宜,新推荐委员年龄不超过60岁;连任委员年龄原则上不超过65周岁。
凡调离本专业或退休者不再推荐连任。
7、当选委员由市医学会审批备案后颁发证书。
五、财务管理1、专业委员会的财务帐目由武汉医药卫生学会联合办公室统一管理,执行法定的会计制度和学会有关财务管理规定。
2、学会联合办公室对各专业委员会的财务收支分别单独设账,每年财务决算后向各专业委员会公布经费收支及结余情况,并接受审计、财务、税收等部门的监督检查。
3、按照社团管理有关规定,各专业委员会应确保帐目上5000元注册资金;同时每年应有不低于5000元的经费流动进出。
4、各专业委员会开展活动后经费结余分配比例为:各专业委员会60%,联合办公室(武汉市医学会)40%(用于支持边缘学科、基础学科的发展及学会自身建设)。
六、专业委员会名誉职务及表彰凡本届卸任的主任委员为下一届委员会的名誉主委,任期一届。
专业委员会委员卸任后,由医学会颁发荣誉证书,予以表彰。
七、注意事项1、凡以医学会或专业委员会名义对外开展活动,必须事先报请市医学会批准并备案。
不得以专业委员会主任委员、副主任委员、委员等学术职务的名义出席有违学会章程的活动。
2、专业委员会要坚持民主办会原则,重大问题、年度计划、经费使用等都要经过专业委员会常委会研究决定。
3、专业委员会主任委员不得兼任其他一级学会(协会)专业委员会和本学会其他专业委员会主任委员职务;副主任委员、常务委员和委员的任职一般不超过两个专业委员会。
4、主任委员在任期间,因故不能主持专业委员会工作一年以上,由组织工作委员会与专业委员会协商,从副主任委员中推荐一名代理主任委员主持工作。
委员会其他成员因故空缺时,应按增补程序予以补充。
5、任届期满的专业委员会,应按时进行换届改选。
期满超过1年,市医学会发出书面通知,督促尽快进行换届改选。
超过2年仍未换届的专业委员会,视为原专业委员会自动解散,由医学会组织工作委员会主持,重新对该专业委员会进行重组。
6、专业委员会完成组建或改选后,应尽快组织全体委员学习《武汉市医学会章程》及《武汉市医学会专业委员会管理规定》,并制定新一届委员会工作计划。
7、专业委员会每年至少应举行一次全市性的学术交流,一年未开展活动,给予通报批评。
连续两年未开展活动,市医学会报请常务理事会审议,予以组织调整、提前改选或撤消。
8、专业委员会委员凡未经请假两次缺席学会或专业委员会举办的会议活动,各专业委员会应以“委员缺席学术会议告知单”的形式提醒该委员;连续三次缺席学会或专业委员会举办的会议或活动,经专业委员会常委会讨论通过,视作自动放弃委员资格,报市医学会备案。
八、本规定解释权属于武汉市医学会。
附件一武汉市医学会专业委员会职责附件二武汉市医学会专业委员会新一届委员会产生程序附件三武汉市医学会专业委员会量化考核办法附件四武汉市医学会专业委员会会议管理办法武汉市医学会二○○八年十一月十八日附件一武汉市医学会专业委员会职责一、委员会实行主任委员领导下的分工负责制。
二、委员会职责:1、制定本届专业委员会工作规划、年度工作计划及实施方案;2、推动本专业领域的学科建设及发展,加强本专业委员会组织建设,发展专科会员,受理本专科会员的建议和意见;3、组织领导本专业委员会学术交流、继续医学教育、科学普及工作;4、研究解决专业委员会工作中存在的问题,加强委员之间的联系,学习学会有关文件精神;5、每年至少开展1次以上(含1次)全市性学术活动,2—3次专题讲座;6、按照市民政部门管理规定,定期参加社团管理年检,并提交年度总结报告。
三、主任委员根据工作需要,每年至少主持召开一次全体委员会议及2次常务委员会议,传达本会有关规定和精神,通报本专业委员会工作情况,修订活动计划,研究解决存在问题等。
四、副主任委员、常务委员,应积极配合主任委员开展好工作。
五、秘书应积极配合主任委员搞好学会和专业委员会的联络协调工作,收集保管好本专业委员会的历史资料、财产等,换届改选后一个月内完整移交新一届委员会;秘书因工作调动,或在工作中不认真按主任委员或委员会要求履行职责,给学会工作造成不良影响或严重后果,由主任委员提出,经常务委员会同意,报市学会批准予以通报批评或更换。
附件二武汉市医学会专业委员会新一届委员会选举办法第一条专业委员会委员,应具备下列条件(一)武汉市医学会会员,从事本专业技术工作,具有较高学术水平和副高以上专业技术职称。
(二)热心学会工作,具有良好的职业道德,有较强的组织能力,能联系和团结本专科广大技术工作者。
(三)身体健康,能坚持日常工作(出席委员会会议,积极参加学会活动)。
(四)新当选委员年龄最高不超过60岁,连任委员和新建专业委员会的发起人年龄不超过65岁。
(五)一人最多在武汉市医学会两个专业委员会任职。
主任委员和秘书原则上不兼任其他专业委员会主任委员和秘书。
(六)专业委员会委员连任一般不超过三届。
第二条新一届委员会产生程序(一)专业委员会的换届选举工作由本届专业委员会主任委员主持。
(二)本届专业委员会提出本届委员留任建议名单。
(三)武汉市医学会与本届专业委员会共同商议新一届委员会名额及名单分配,新一届委员会委员名额应分配到武汉市医学会团体会员单位。
(四)各相关单位推荐新一届委员会委员建议名单。
(五)武汉市医学会组织工作委员会审查批准。
第三条新一届委员会由常务委员、副主任委员、主任委员产生程序(一)召开本届常委会,作出换届决议。
议程如下:1、审议本届委员会工作总结。
2、讨论确定新一届委员会常委分配名额;酝酿常委候选人建议名单。
3、讨论确定新一届委员会副主任委员名额,酝酿副主任委员候选人建议名单。
4、酝酿新一届委员会主任委员建议名单。
5、将新一届委员会常务委员、副主任委员、主任委员候选人建议名单报送武汉市医学会组织工作委员会审查。
(二)召开新一届委员会全体会议,选举新一届委员会的常务委员、副主任委员和主任委员。
1、做上一届委员会工作总结。
2、宣读卸任委员名单并颁发表彰状。
3、确定新一届委员到会人数是否超过全体委员总数的三分之二,并以开会时到会人数确定半数;未到会的委员应提交假条;如有委员在选举结束前退场,需向会议主持人提交假条;未到会委员或中途退场委员视同放弃投票权。
4、学习《武汉市医学会专业委员会管理办法》和《武汉市医学会专业委员会新一届委员会产生程序》。
5、宣布经武汉市医学会组织工作委员会审查后的新一届委员会的常委、副主任委员、主任委员候选人建议名单。
以上被推荐的候选人需表态是否接受推荐。
6、自荐:自荐人向主持人提交书面自荐材料。
7、讨论决定新一届委员会的常委、副主任委员、主任委员正式候选人名单。
8、副主任委员、主任委员正式候选人按姓名笔画顺序依次进行每人3分钟的自我陈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