09 优抚安置汇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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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蒙古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做好2009年度退役士兵接收安置工作的通知

内蒙古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做好2009年度退役士兵接收安置工作的通知

内蒙古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做好2009年度退役士兵接收安置工作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内蒙古自治区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09.02.24•【字号】内政发[2009]19号•【施行日期】2009.02.24•【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就业促进正文内蒙古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做好2009年度退役士兵接收安置工作的通知(内政发〔2009〕19号2009年2月24日)各盟行政公署、市人民政府,各旗县人民政府,自治区各委、办、厅、局,各大企业、事业单位:根据国务院、中央军委《关于2008年冬季士兵退出现役工作的通知》(国发〔2008〕27号)和民政部、总参谋部《关于做好2008年冬季转业士官移交安置工作的通知》(民发〔2008〕184号)精神,为做好我区2009年度退役士兵接收安置工作,结合我区实际,现就有关事宜通知如下:一、接收安置对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兵役法》及有关政策规定,2009年度由地方人民政府接收安置的退役士兵包括:服现役满2年未被选取为士官的义务兵;由于伤病残原因滞留部队服现役超过2年的义务兵、士官;服现役满本期规定年限未被选为高一期的各级士官;服满本期规定年限的三期以上士官和服役期间荣获二等功以上奖励的士官及服现役期间因战、因公致残被评为5至8级伤残等级的士官,作转业安排的,以及1至4级残疾义务兵、1至6级患精神病残疾义务兵和初级士官,按照自治区安置办公室下达的接收安置计划进行接收。

服现役未满规定年限而提前退出现役的士兵,原则上不予接收安置。

因政治、身体等原因需要提前退出现役的,按有关规定执行。

二、接收安置时间退役士兵报到工作于4月15日前完成,转业士官于6月10日前完成。

各地区在6月底前向自治区安置办公室报送各类退役士兵统计报表,安置工作争取在10月底前基本完成。

各地区安置工作完成情况于11月底前报自治区安置办公室。

三、具体工作要求(一)认真做好退役士兵接收安置工作退役士兵接收安置工作关系国防和军队建设大局,关系社会和谐稳定,各地区、各有关部门要切实把这项工作作为重要的政治任务,高度重视,加强领导,密切配合,严密组织。

云南省人民政府关于做好2009年冬季退役士兵接收安置工作的通知

云南省人民政府关于做好2009年冬季退役士兵接收安置工作的通知

云南省人民政府关于做好2009年冬季退役士兵接收安置工作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云南省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09.11.02•【字号】云政发[2009]181号•【施行日期】2009.11.02•【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军官转业安置正文云南省人民政府关于做好2009年冬季退役士兵接收安置工作的通知(云政发[2009]181号)各州、市人民政府,省直各委、办、厅、局:根据《国务院中央军委关于2009年冬季士兵退出现役工作的通知》(国发[2009]35号)精神,为做好我省2009年冬季退役士兵的接收安置工作,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接收对象和接收时间2009年退役士兵接收的对象为:义务兵服现役满2年未被选取为士官的;由于伤病残等原因滞留部队服现役超过2年的;服现役未满2年因政治、身体等原因提前退出现役的;士官服现役满 8年、16年未被选取为高一级士官的;服现役满5年、12年因编制限制未被批准继续服现役的;服现役满30年或者年满55周岁的;超过本岗位规定最高服役年限的;因国家和军队建设退出现役的;家庭发生重大变故本人申请退出现役的;以及因现实表现、工作能力和身体状况等原因不适宜继续服现役的。

从非军事部门直接招收的士官退出现役的,按照有关规定执行。

退役义务兵和复员士官退出现役时间为 2009年12月1日,从11月底开始离队,安置部门从11月底开始接收,12月底基本接收完毕。

其中,报考政法院校并被录取入学的士兵,退出现役和离队时间为10月1日,在其《义务兵退出现役登记表》“备考”栏、《士官退出现役登记表》“批准单位意见”栏中注明“报考政法院校提前退役”字样,有关待遇与服现役期满的退役士兵同等对待。

对驻香港、澳门部队因士兵轮换需要,驻西藏自治区、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和青海省玉树、果洛地区的部队,退役义务兵和复员士官因气候原因需适当提前或推后离队的,接收安置工作按照有关规定执行。

河北省人民政府关于2009年冬季退役士兵接收安置工作的通知

河北省人民政府关于2009年冬季退役士兵接收安置工作的通知

河北省人民政府关于2009年冬季退役士兵接收安置工作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河北省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09.12.28•【字号】冀政[2009]216号•【施行日期】2009.12.28•【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军官转业安置正文河北省人民政府关于2009年冬季退役士兵接收安置工作的通知(冀政〔2009〕216号2009年12月28日)各设区市人民政府,各县(市、区)人民政府,省政府各部门:根据《国务院、中央军委关于2009年冬季士兵退出现役工作的通知》(国发〔2009〕35号)精神,现将我省接收安置2009年冬季退役士兵的有关工作通知如下:一、严格政策规定,认真做好退役士兵接收工作(一)接收时间。

退伍义务兵和复员士官从2009年12月1日开始接收,2010年2月底前接收完毕。

其中,报考政法院校并被录取入学的士兵,退出现役和离队时间为2009年10月1日。

驻香港、澳门部队因士兵轮换需要,驻西藏自治区、新疆维吾尔族自治区和青海省玉树、果洛地区的部队因气候原因,经所在大军区级单位审批,并报民政部、总参谋部备案后,可以适当提前或推迟报到时间。

其他部队的退役士兵,未经总参谋部批准,不得提前或推迟报到时间。

转业士官的离队时间及相关问题,按照民政部、总参谋部有关规定执行。

(二)接收对象。

服现役满2年未被选取为士官的义务兵;服现役满本期规定年限未被选取为高一期的士官;因伤病残等原因滞留部队服现役超过2年的士兵。

因国家和军队建设需要,家庭发生重大变故,以及因政治、身体等原因需要提前退出现役的,按有关规定执行。

退伍义务兵和一、二期复员士官原则上回入伍前户口所在地安置。

入伍前系非农业户口的一、二期复员士官,要求随配偶易地安置的,须结婚满2年且配偶婚前有当地常驻户口(部队驻地结婚除外)。

入伍前系农业户口的一、二期复员士官要求随配偶易地到农村安置的准予办理,要求随配偶到城镇安置的,只办理落户手续,不享受城镇退役士兵安置政策。

牡丹江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牡丹江市区2009年冬季退役士兵接收安置工作方案的通知

牡丹江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牡丹江市区2009年冬季退役士兵接收安置工作方案的通知

牡丹江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牡丹江市区2009年冬季退役士兵接收安置工作方案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牡丹江市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10.05.25•【字号】牡政办发[2010]26号•【施行日期】2010.05.25•【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就业促进正文牡丹江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牡丹江市区2009年冬季退役士兵接收安置工作方案的通知(牡政办发〔2010〕26号)各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直属单位:经市政府同意,现将《牡丹江市区2009年冬季退役士兵接收安置工作方案》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落实。

二〇一〇年五月二十五日牡丹江市区2009年冬季退役士兵接收安置工作方案根据《黑龙江省人民政府关于做好2009年冬季退役士兵接收安置工作的通知》(黑政发〔2009〕96号)精神,为做好我市市区2009年冬季退役士兵接收安置工作,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方案。

一、指导思想以《中华人民共和国兵役法》、《退伍义务兵安置条例》和有关政策为依据,以保障退役士兵基本权益为宗旨,采取安置就业与自谋职业相结合、计划安置与市场需求相结合的方法,全力扩大退役士兵安置范围,充分发挥退役士兵作用,全面完成安置任务,为支持部队建设和促进地方经济发展与社会和谐稳定做贡献。

二、安置原则全市2009年冬季退役士兵安置工作要严格按照有关法律法规和文件要求,坚持《中华人民共和国兵役法》规定的“国防义务均衡负担”原则,根据退役士兵的总量、单位及职工人数、经济效益和用工需求等因素,由市政府按照市统计局提供的2009年底市区各单位职工人数,按9‰比例下达安置指标。

根据2009年国家、省有关会议精神,对2009年没有按计划完成安置指标的单位,今年累计完成;今年超计划完成任务的单位,超计划指标部分可顶替下一年;2009年新建、扩建、合并的企事业单位,按当年职工人数适当增加安置指标;经市政府批准的特困企业,停产、破产、倒闭单位本年度不下达安置指标。

上海市人民政府、上海警备区关于做好本市2009年冬季退役士兵接收安置工作的通知

上海市人民政府、上海警备区关于做好本市2009年冬季退役士兵接收安置工作的通知

上海市人民政府、上海警备区关于做好本市2009年冬季退役士兵接收安置工作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上海市人民政府,上海警备区•【公布日期】2009.12.08•【字号】沪府发〔2009〕60号•【施行日期】2009.12.08•【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优抚安置正文上海市人民政府、上海警备区关于做好本市2009年冬季退役士兵接收安置工作的通知沪府发〔2009〕60号各区、县人民政府,市政府各委、办、局,驻沪部队,武警上海市总队:按照《国务院、中央军委关于2009年冬季士兵退出现役工作的通知》(国发〔2009〕35号)精神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兵役法》、《上海市退役士兵安置工作暂行办法》(以下简称《暂行办法》)等的规定,现就做好本市2009年冬季退役士兵接收安置工作作如下通知:一、接收安置的任务和对象由本市接收安置的2009年冬季退役士兵数量,按照国务院、中央军委下达的安置任务执行。

安置任务分配到各区县,各区县根据实际接收的城镇退役士兵数量,落实安置指标,市政府不再另行下达安置任务。

2010年7月底前,基本完成本市2009年冬季退役士兵接收安置工作。

凡符合本市接收条件的以下退役士兵,由区县安置部门按照《暂行办法》的规定负责接收安置:(一)退伍义务兵,服现役满2年未被选取为士官的;由于伤病残等原因滞留部队服现役超过2年的;按照有关规定,服役未满2年因政治、身体等原因需要提前退出现役的。

(二)退役士官,服现役满8年、16年未被选取为高一级的士官的;服现役满5年、12年因编制限制未被批准继续服现役的;超过本岗位规定最高服现役年限的,因国家和军队建设需要退出现役的,家庭发生重大变故本人申请退出现役的,以及因现实表现、工作能力、身体状况等原因不适宜继续服现役的。

二、接收安置的政策措施2009年冬季退役士兵安置工作,是在全军和武警部队组织实施深化士官制度改革的形势下进行的,安置任务将比往年更加繁重。

合肥市民政局关于2009年优待工作的通知

合肥市民政局关于2009年优待工作的通知

合肥市民政局关于2009年优待工作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合肥市民政局•【公布日期】2009.06.08•【字号】合民[2009]138号•【施行日期】2009.06.08•【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优抚安置正文合肥市民政局关于2009年优待工作的通知(合民〔2009〕138号)各县、区民政局,高新区、新站试验区社会事业局,经济开发区社区管理局:根据《军人抚恤优待条例》及《合肥市义务兵征集、优待和退伍安置办法》有关优待政策规定,现就2009年优待工作通知如下:一、农村优待1、优待标准各类优抚对象的优待标准均要以当地统计部门的本县、区2008年度农民人均纯收入为核定标准,其中义务兵为农民人均纯收入的100%,“三属”、在乡老复员军人为70%,残疾军人为50%,退伍军人为33%。

2、优待面义务兵、在乡老复员军人为100%,“三属”为70%,残疾军人为50%,退伍军人为2%。

二、城镇义务兵优待根据《合肥市义务兵征集、优待和退伍安置办法》规定,城镇义务兵的优待标准按市2008全年城市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15591元的三分之一(5197元)标准优待。

市、区财政各承担50%。

各县的城镇义务兵优待,要根据《军人抚恤优待条例》的要求,结合当地实际,制定本县城镇义务兵优待标准。

三、全日制高校在校大学生入伍优待根据省教育厅、公安厅、民政厅、征兵办[2005]皖征联字第1号文《关于做好从全日制高等学校在校学生中征集新兵工作的通知》规定,被批准入伍的在校大学生,属本省籍的,由征集地政府按照当地城镇义务兵优待政策优待;属外省籍的,由入学前户口所在地政府优待;本省籍在外省(市)全日制高等学校入伍的在校大学生,在征集地未享受优待政策的,由入学前户口所在地政府给予优待。

四、立功奖励标准荣立一(含授予荣誉称号的)、二、三等功的现役军人,分别给予农村或城镇优待金标准的100%、50%和20%的奖励。

遂宁市人民政府关于做好2009年冬季退役士兵安置工作的通知-遂府函[2010]83号

遂宁市人民政府关于做好2009年冬季退役士兵安置工作的通知-遂府函[2010]83号

遂宁市人民政府关于做好2009年冬季退役士兵安置工作的通知正文:---------------------------------------------------------------------------------------------------------------------------------------------------- 遂宁市人民政府关于做好2009年冬季退役士兵安置工作的通知(遂府函〔2010〕83号)各区、县人民政府,市级有关部门,市属有关企事业单位,中央、省驻遂有关单位:根据省政府《关于认真做好2009年冬季退役士兵接收安置工作的通知》(川府函〔2009〕296号)精神,结合我市实际,现就退役士兵安置工作相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做好退役士兵思想政治工作各地要深入了解掌握退役士兵的思想状况,紧密联系现阶段退役士兵的思想实际和国家经济建设的形势,有针对性地做好退役士兵的思想工作。

要深入开展以顾全大局、讲团结、守纪律、做贡献为主要内容的思想教育,引导退役士兵正确理解党和政府的各项改革举措,弘扬人民军队的优良传统,珍惜和爱护军人荣誉,始终保持革命军人的本色和作风,转变思想观念,正确对待自谋职业和安置就业等问题,自觉服从政府安置。

要树立以人为本、为兵服务的思想,把解决思想问题与解决实际问题结合起来,真情关爱退役士兵,妥善处理涉及退役士兵切身利益的问题,特别要关注在执行军事任务中受伤和家庭有实际困难的退役士兵,满腔热情地为他们排忧解难,耐心细致地做好思想政治工作。

各新闻单位要大力宣传退役士兵安置工作改革办法和退役士兵自谋职业的先进典型,防止各类影响社会稳定的事件发生,为退役士兵安置工作营造良好的社会环境。

二、安置工作的基本原则(一)城镇退役士兵采取分片分系统包干、自谋职业和安排就业相结合的原则安置1.属于中、省直管单位(中央、省属驻遂单位)职工子女(配偶)身份的退役士兵仍实行“按系统分配任务,包干安置”的办法,由该中、省直管单位自行负责安置。

优抚安置总结

优抚安置总结

优抚安置总结
优抚安置工作是党和政府的一项重要工作,其目的是为了保障军人的合法权益,提高军人的社会地位,促进社会的和谐稳定。

在过去的一年中,我们积极推进优抚安置工作,取得了一定的成绩。

一、工作总结
优待金发放工作
我们按照政策规定,及时足额地发放了各类优待金,共计发放优待金XXX 万元,其中:义务兵家庭优待金XXX万元,重点优抚对象定期定量补助金XXX 万元,退役士兵一次性经济补助金XXX万元。

通过发放优待金,进一步提高了军属家庭的生活水平,增强了军人的荣誉感。

退役士兵安置工作
我们积极推进退役士兵安置工作,通过各种途径为退役士兵提供就业服务。

我们与多家企业建立了合作关系,为退役士兵提供了多个就业岗位。

同时,我们还组织了退役士兵职业技能培训,提高了他们的就业竞争力。

今年共安置退役士兵XXX人,其中:安排就业XXX人,发放一次性安置补助金XXX万元。

烈士褒扬工作
我们按照政策规定,及时开展了烈士褒扬工作。

今年共接待前来申请评定烈士的家属XXX人次,成功评定烈士XXX名。

同时,我们还组织了烈士纪念活动,弘扬了爱国主义精神。

二、存在的问题和不足
工作力度不够大
在优抚安置工作中,我们虽然取得了一定的成绩,但还存在一些问题和不足。

其中,工作力度不够大是一个比较突出的问题。

一些地区和部门对优抚安置工作重视不够,导致工作进展缓慢。

政策宣传不够广泛
优抚安置政策的宣传力度不够广泛,一些军属和退役士兵对相关政策了解不够全面。

这导致了一些军属和退役士兵在申请优待和安置时遇到困难和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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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节 抚恤优待
(一)现役军人家庭享受的优待
义务兵服现役期间:当地人民政府发给优待金或给 予其他优待,优待标准不低于当地平均生活水平 –优待金的主要来源:财政拨款、社会统筹和军属 所在单位或军人参军前所在单位承担 义务兵和初级士官服现役期间:其家属继续享受该 单位职工家属的有关福利待遇;入伍前的承包地 (山、林)等,应当保留;除依照国家有关规定和 承包合同的约定缴纳有关税费外,免除其他负担。
第二节 抚恤优待
(三)工作、入学优待
义务兵和初级士官入伍前是国家机关、社会团体、企 业事业单位职工(含合同制人员):退出现役后,允 许复工复职,并享受不低于本单位同岗位(工种)、 同工龄职工的各项待遇 在国家机关、社会团体、企业事业单位工作的残疾军 人:享受与所在单位工伤人员同等的生活福利和医疗 待遇;所在单位不得因其残疾将其辞退、解聘或者解 除劳动关系 义务兵和初级士官退出现役后,报考国家公务员、高 等学校和中等职业学校,在与其他考生同等条件下优 先录取。
第一节 优抚安置概述
一、优抚安置及其相关概念
优抚安置:国家专门为伤亡的军人、人民警察和 国家机关工作人员提供抚恤,为军人和人民警察 及其家庭提供优待,为退出现役的军人予以生活 安置和就业安排而建立的社会保障制度,具体包 括优待、抚恤和安置三种待遇 优待:给予军人和人民警察在政治、经济上给予 比一般社会大众更优厚的待遇,以褒扬他们为社 会所做出的特殊贡献和牺牲
第二节 社会优抚制度
退伍军人: 1954 年 11 月 1 日开始试行义务兵役制 以后参加中国人民解放军、持有退伍或复员军人 证件的人员。 烈士遗属:现役军人符合规定的死亡情形之一、 经相应的军队政治机关批准为烈士、由县级人民 政府民政部门发给《中华人民共和国烈士证明书》 后,烈士的父母(抚养人)、配偶、子女、兄弟 姐妹。
残疾等级 七级 八级 九级 十级
残疾性质
因战 因公 因战 因公 因战 因公 因战 因公
抚恤金标准 6840 6120 4320
3960 3600 2880 2520 2160
孙冕先生致习主席公开信
第二节 社会优抚制度
三、优待制度
国家和社会对抚恤优待对象发给优待金,以及 在治病、交通、住房、就业、入学、入托、生活困 难补助、救济、贷款、邮政、供应、参观游览等方 面提供优惠待遇。
Social Security
社会保障学
第十章 优抚安置的具体政策,重 点掌握残疾抚恤和退役军人安置方面的政策
• 在评定优抚对象的保障待遇标准、安置 复员退伍军人的实务过程中熟练地应用相关 法律法规
• 了解我国现行优抚安置保障面临的挑战 并能提出有针对性的对策建议
第二节 抚恤优待
(二)医疗优待
1-6级残疾军人:按照属地原则参加城镇基本医疗保 险,并在此基础上享受残疾军人医疗补助 7-10 级残疾军人旧伤复发的医疗费用:已经参加工 伤保险的,由工伤保险基金支付;未参加工伤保险, 有工作的由工作单位解决,没有工作的由当地县级 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负责解决 7-10 级残疾军人旧伤复发以外的医疗费用:未参加 医疗保险且本人支付有困难的,由当地县级以上地 方人民政府酌情给予补助。
第二节 社会优抚制度
二、抚恤制度
(二)残疾抚恤
伤残抚恤:按规定取得革命伤残人员身份的人给予 物质照顾。
因战致残:对敌作战负伤致残 因公致残:在执行公务中致残,经医疗终结,符合评残 条件的 因病致残:因患病(含精神病),经治疗终结后评定的 伤残。
残疾军人、伤残人民警察、伤残国家机关工作人员、 伤残民兵民工残疾抚恤金标准表 (从2008年10月1日起执行)单位:元/年
第二节 社会优抚制度
中国人民解放军现役军人:在中国人民解放军服现役 的军官、文职干部、士官和义务兵。 残疾军人:现役军人因战、因公、因病(限义务兵和 初级士官),医疗终结后符合评残条件,经法定的审 批程序,取得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政部制发的《中华人 民共和国残疾军人证》的人员。 复员军人:在1954年10月31日开始试行义务兵役制以 前参加中国工农红军、东北抗日联军、中国共产党领 导的脱产游击队、八路军、新四军、解放军、中国人 民志愿军等、后经批准从部队复员的人员。
病故军人
除因患职业病死亡、在执行任务中或者在工 作岗位上因病猝然死亡,以及因医疗事故死 亡之外,因其他疾病死亡的; 现役军人非执行任务死亡或者失踪,经法定 程序宣告死亡的,按照病故对待。
第二节 社会优抚制度
二、抚恤制度
(一)死亡抚恤
1.一次性抚恤金。 烈士,80个月工资; 因公牺牲,40个月工资; 病故,20个月工资。
第二节 抚恤优待
(四)住房优待
残疾军人、复员军人、带病回乡退伍军人、烈士遗
属、因公牺牲军人遗属、病故军人遗属承租、购买
住房依照有关规定享受优先、优惠待遇
居住农村的抚恤优待对象住房困难的,由地方人民 政府帮助解决。
第二节 抚恤优待
(五)子女优待
残疾军人、烈士子女、因公牺牲军人子女、一级至四 级残疾军人的子女,驻边疆国境的县(市)、沙漠区、 国家确定的边远地区中的三类地区和军队确定的特、 一、二类岛屿部队现役军人的子女:报考普通高中、 中等职业学校、高等学校,在与其他考生同等条件下 优先录取;接受学历教育的,在同等条件下优先享受 国家规定的各项助学政策 现役军人子女的入学、入托,在同等条件下优先接收。 烈士、因公牺牲军人、病故军人的子女、兄弟姐妹, 本人自愿应征并且符合征兵条件的,优先批准服现役。
第二节 抚恤优待
(六)生活优待
义务兵从部队发出的平信,免费邮寄。 现役军人凭有效证件、残疾军人凭《中华人民共和 国残疾军人证》优先购票乘坐境内运行的火车、轮 船、长途公共汽车以及民航班机;残疾军人享受减 收正常票价50%的优待。 现役军人凭有效证件乘坐市内公共汽车、电车和轨 道交通工具享受优待,具体办法由有关城市人民政 府规定。残疾军人凭《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军人证》 免费乘坐市内公共汽车、电车和轨道交通工具。 现役军人、残疾军人凭有效证件参观游览公园、博 物馆、名胜古迹享受优待。
第三节 社会安置
安置的内容
就业安置:对转业干部、复员干部、退伍志愿兵和持 城镇户口的义务兵,由国家统一分配工作,保证其就业。 由当地民政部门和劳动部门负责安排。 回原籍安置:家住农村、属农业户口的义务兵按“从哪 里来,到哪里去”的退伍安置原则。 离退休安置:离退休安置是国家和社会依法向直接从军 队现役中离退休的军人,提供保证他们一定生活水平和生 活质量的资金和服务的优抚保障项目。退休安置的对象是 “直接从军队现役中退休的军人”。
残疾等级 残疾性质 因战 抚恤金标准 22680
一级
因公
因病 因战
21960
21240 20520
二级
因公
因病 因战
19440
18720 18000
三级
因公
因病
16920
15840
残疾等级
残疾性质 因战
抚恤金标准 14760
四级
五级
六级
因公 因病 因战 因公 因病 因战 因公 因病
13320 12240 11520 10080 9360 9000 8520 7200
第一节 优抚安置概述
抚恤:为烈士、因公牺牲或者病故的军人、人民 警察和国家机关工作人员的遗属提供死亡抚恤和 为因战致残、因公致残和因病致残的军人和人民 警察提供的伤残抚恤 安置:对复员退伍军人、军队离退休干部及其随 军家属、无军籍退休退职职工在从军队回到地方 后的生活和就业安排。
第二节 社会优抚制度
第二节 抚恤优待
(七)安置优待
随军的烈士遗属、因公牺牲军人遗属和病故军人遗 属移交地方人民政府安置的,享受规定的抚恤优待。 复员军人生活困难的,按照规定的条件,由当地人 民政府民政部门给予定期定量补助,逐步改善其生 活。 优抚医院、光荣院:治疗或者集中供养孤老和生活 不能自理的抚恤优待对象 各类社会福利机构应当优先接收抚恤优待对象。
烈士
对敌作战死亡/对敌作战负伤在医疗终结前因伤死亡; 因执行任务遭敌人或者犯罪分子杀害/被俘、被捕后不屈 遭敌人杀害或者被折磨致死; 抢救和保护国家财产、人民生命财产/参加突发事件死亡 因执行军事演习、战备航行飞行、空降和导弹发射训练、 试航试飞任务以及参加武器装备科研实验死亡; 其他死难情节特别突出,堪为后人楷模的; 现役军人在执行对敌作战、边海防执勤或者抢险救灾任 务中失踪,经法定程序宣告死亡的,按照烈士对待。
优待制度 死亡抚恤 社会优抚 抚恤制度 残疾抚恤 退役安置
第二节 社会优抚制度
一、抚恤优待对象的认定
(一)优待对象。是指现役军人家属(包括武装、消防民 警)和在乡的老红军、老复员退伍军人等。 (二)抚恤对象。是指对因公牺牲病故军人家属和革命残
废军人实行的抚恤。具体包括:革命烈士家属、因公牺牲
军人家属、病故军人家属、残废军人。 (三)安置对象。是指对退出现役的军人安置。
(5)立三等功的,增发5%。
第二节 社会优抚制度
发放顺序
父母无配偶的,发给父母
有配偶无父母的,发给配偶 既有父母又有配偶的,各发半数
无父母和配偶的,发给子女
无父母、配偶、子女,发给未满18周岁以下的弟妹 无上述亲属的,不发
第二节 社会优抚制度
2.定期抚恤金 (1)父母(抚养人)、配偶无劳动能力、无生 活费来源,或者收入水平低于当地居民平均生活 水平的; (2)子女未满18周岁或者已满18周岁但因 上学或者残疾无生活费来源的; (3)兄弟姐妹未满18周岁或者已满18周岁 但因上学无生活费来源且由该军人生前供养的。
月工资或者津贴低于排职少尉军官工资标准的,按 照排职少尉军官工资标准发给其遗属一次性抚恤金。
第二节 社会优抚制度
获得荣誉称号或者立功的烈士、因公牺牲军人、病故 军人,其遗属在应当享受的一次性抚恤金的基础上,由县级 人民政府民政部门按照下列比例增发一次性抚恤金: (1)获得中央军事委员会授予荣誉称号的,增发35%; (2)获得军队军区级单位授予荣誉称号的,增发30%; (3)立一等功的,增发25%; (4)立二等功的,增发1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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