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津产权交易中心金融企业债权资产交易规则(试行)
企业国有产权交易规则(国资2020年120号)

企业国有产权交易规则(国资201年120号)关于印发《企业国有产权交易操作方式规则》的通知国资发产权[201*]120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计划单列市和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国资委,各中央企业,天津联合产权交易所、北京产权产易所、天津产权产易中心、重庆联合产权交易所:为统一规范企业国有产权交易行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国有资产法》、《企业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暂行条例》(国务院令第378号)、《企业国有产权转让管理过户暂行办法》(国资委、财政部令第3号)等有关规定,我们制定了《法律条文金融机构国有产权交易操作规则》。
现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遵照执行。
执行中有何环境问题,请及时反馈我委。
国务院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九年六月十五日法律条文金融机构国有产权交易操作规则第一章总则第一条第三条为统一规范企业国有产权交易行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企业重组法》、《企业国有资产金融机构监督管理暂行条例》(国务院令第378号)、《企业企业重组转让管理暂行办法》(国资委、财政部令第3号)等有关规定,制定本规则。
第二条省级以上第三项国资委选择确定的广电机构(以下简称产权交易机构)进行交割的企业国有产权交易适用本规则。
第三条本规则所称企业国有产权交易,是指由企业国有产权转让主体(以下统称转让方)在履行相关决策和批准程序后,通过产权交易机构发布产权转让信息,公开挂牌竞价企业国有产权的活动。
第四条企业国有产权交易应当等价有偿和公开、公平、公正、竞争的原则。
产权交易机构应当金融机构按照本规则组织企业国有产权交易,自觉接受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的监督,加强自律管理,维护社会治安,保证产权交易活动的正常进行。
第二章受理转让申请第五条产权转让机构的受理工作由产权交易申请负责应该承担。
实行会员制的产权交易机构,成员名单应当在其网页上公布会员的名单,供转让方自主选择,建立委托挂名关系。
第六条转让方产权向产权交易机构提交应当转让公告所需相关材料,并对所提交材料材料的准确性、完整性、有效性负责。
天津市人民政府关于发布天津市加强产权交易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天津市人民政府关于发布天津市加强产权交易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天津市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02.03.07•【字号】津政发[2002]16号•【施行日期】2002.03.07•【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失效•【主题分类】工商管理综合规定正文天津市人民政府关于发布天津市加强产权交易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津政发〔2002〕16号)各区、县人民政府,各委、局,各直属单位:现将《天津市加强产权交易管理暂行办法》予以发布,望遵照执行。
天津市人民政府二OO二年三月七日天津市加强产权交易管理暂行办法第一条为进一步贯彻落实《天津市产权交易管理暂行规定》(津政发〔1995〕71号)和《关于加强企业国有产权转让管理的通知》(津政发〔1996〕6号)规范企事业单位产权交易行为,保护出资人的合法权益,充分发挥我市产权交易市场对经济发展的促进作用,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市企事业单位出让、受让国有、集体产(股)权的,必须按照下列规定,在天津产权交易市场从事交易活动。
(一)企事业单位发生下列产(股)权交易行为的,要通过天津产权交易市场进行:1.国有、集体企业产(股)权整体或部分有偿转让;2.有限责任公司、非上市股份有限公司国有产(股)权的有偿转让;3.中外合资、合作企业或其他企业国有产(股)权的有偿转让;4.事业单位产(股)权的有偿转让;5.国有企业由于破产、兼并等改制而发生的产(股)权有偿转让(国家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6.国家或本市规定的其他产(股)权的交易活动。
企事业单位出让车辆、设备等单一种类的有形资产和专利、专有技术产(股)权等无形资产,可在国家和本市规定的专业市场交易。
(二)产权交易市场会员单位及各产权经纪组织等中介机构受理的国有、集体产(股)权交易项目,必须通过天津产权交易市场进行交易。
(三)鼓励非国有、非集体产(股)权通过天津产权交易市场进行交易。
第三条企事业单位出让、受让产权要按照国家和本市规定的产权交易程序运作,不准违反下列规定:(一)企事业单位出让产(股)权的,应提供产(股)权归属的证明。
天津金融资产交易所业务会员章程(试行)

天津金融资产交易所业务会员章程(试行)第一章总则一、为规范天津金融资产交易所(下称“交易所”)业务会员管理活动,特制定本会员章程。
二、本章程所称会员,是指符合交易所规定的入会条件,自愿申请并经交易所批准的法人、自然人或其他组织。
三、凡拟申请成为交易所会员,及以会员身份在交易所进行相关交易活动, 均应当承认并遵守交易所规则及相关交易细则的全部相关规定。
四、会员入会坚持自愿申请,交易所审查批准的原则。
第二章会员五、交易所实行业务活动会员制。
六、交易所会员分为综合类会员、交易类会员、经纪类会员、服务类会员和特约会员。
(一)综合类会员可在交易所从事金融资产交易业务、受托经纪业务以及相关财务顾问业务。
(二)交易类会员可在交易所从事金融资产的转让、受让业务。
—1 —(三)经纪类会员可在交易所从事金融资产受托经纪业务。
(四)服务类会员可根据转让方或受让方委托提供专业中介服务,依据其专业类型,所提供的服务分别为拍卖、招投标、审计、评估、法律、财务顾问等。
(五)特约会员为交易所邀请创新金融资产交易相关活动的参与者。
七、申请加入交易所业务会员的,须分别按以下要求提交证明文件和材料。
(一)以个人名义申请入会须提交:1.个人入会申请书(一式两份);2.签字后的会员合同(一式两份);3.身份证复印件。
(二)法人或其他组织申请入会须提交:1.入会申请书(一式两份);2.签字盖章后的会员合同(一式两份);3.公司章程;4.主体资格证明文件,包括营业执照、法人证明和资质证书复印件;5.法人代表身份证复印件;八、申请人需首先登陆交易所网站,点击“会员服务”,认真阅读《入会须知》《入会操作流程》和《会员章程》,承诺接受并遵循会员权力、义务;下载填写《入会申请书》(或《个人入会申—2 —请书》)、《会员合同》,上传交易所指定邮箱;同时将其他证明文件和材料传真至交易所。
交易所对入会申请及所附证明文件和材料进行初审,通过后将及时通知申请者。
天津市财政局关于贯彻落实《企业国有资产交易监督管理办法》有关事项的通知-津财会〔2017〕35号

天津市财政局关于贯彻落实《企业国有资产交易监督管理办法》有关事项的通知正文:----------------------------------------------------------------------------------------------------------------------------------------------------天津市财政局关于贯彻落实《企业国有资产交易监督管理办法》有关事项的通知津财会〔2017〕35号各市级行政主管部门、市管企业化管理事业单位、市管国有文化企业,各区财政局及相关国有资产监管部门,天津产权交易中心:为加强企业国有资产交易监督管理,国务院国资委、财政部联合印发了《企业国有资产交易监督管理办法》(国务院国资委财政部令第32号,以下简称32号令),天津市人民政府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天津市财政局也以“津国资产权〔2016〕24号”文件进行了转发。
现针对市级行政主管部门、市管企业化管理事业单位、市管国有文化企业执行中需要明确的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国有资产交易管理职责的划分根据32号令第六十二条“政府部门、机构、事业单位持有的企业国有资产交易,按照现行监管体制,比照本办法管理”的规定,市财政局作为上述单位的“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负责审核“国家出资企业”的产权转让事项和增资行为。
市级行政主管部门、市管企业化管理事业单位、市管国有文化企业(以下统称一级单位)比照“国家出资企业”负责其所属(投资)各级子企业的产权转让、增资、资产转让等国有资产交易行为的管理,并定期向同级国资监管机构报告所属(投资)各级子企业国有资产交易情况。
一级单位要严格规范落实32号令及本通知有关要求,强化责任主体意识,切实加强所属(投资)企业国有资产交易管理,防范国有资产流失风险,不得自行下放审批权限。
二、国有资产交易管理的补充要求(一)对于按照规定以转让标的企业最近一期年度审计报告代替专项审计报告实施股权转让的,其评估基准日的选择应当与年度审计报告基准日保持一致。
天津市人民政府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市管企业资产转让进场交易有关事项的通知-

天津市人民政府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市管企业资产转让进场交易有关事项的通知正文:---------------------------------------------------------------------------------------------------------------------------------------------------- 天津市人民政府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市管企业资产转让进场交易有关事项的通知各市管企业及有关单位:为进一步规范市管企业资产转让管理工作,促进资产转让公开透明,实现国有资产保值增值,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国有资产法》等法律法规的有关规定,现将市管企业资产转让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市管企业及其各级全资、控股企业一定金额以上的资产对外转让,应当遵循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在依法设立且资产交易信息接入国务院国资委企业国有产权交易信息监测系统的企业国有产权交易机构公开进行,并首选进入天津产权交易中心交易。
二、市管企业是资产管理责任主体,要建立并完善企业生产设备、房产、在建工程以及土地使用权、债权、知识产权等各类资产转让的管理制度,明确资产转让管理的职责部门、管理权限、决策程序、工作流程,对其中涉及企业内部或特定行业资产的协议转让及应当进场交易的资产种类、金额标准作出具体规定,并将相关制度于2014年7月15日前报送市国资委备案。
房产、在建工程、土地使用权及损失核销资产的管理工作按有关规定执行。
三、资产转让进场交易应当遵守企业国有产权转让制度的相关规定,结合资产转让的特点进行操作。
(一)资产转让应当按照有关规定进行评估并履行相应的核准、备案手续,首次挂牌价格不得低于经核准或备案的资产评估结果。
(二)转让方可以根据转让标的情况合理确定转让信息公告期限。
挂牌价格高于100万元的资产转让项目,信息公告期应当不少于10个工作日;挂牌价格高于1000万元的资产转让项目,信息公告期应当不少于20个工作日。
天津市人民政府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印发《天津市企业国有产权无偿划转管理办法》的通知

天津市人民政府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印发《天津市企业国有产权无偿划转管理办法》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天津市人民政府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公布日期】2022.12.30•【字号】津国资产权〔2022〕34号•【施行日期】2023.01.01•【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国有资产监管综合规定正文天津市人民政府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印发《天津市企业国有产权无偿划转管理办法》的通知津国资产权〔2022〕34号各市管、委管企业,各区国资监管机构:为规范本市(区)国资监管机构监管的企业国有产权无偿划转行为,促进企业国有产权有序流动,优化国有资本布局结构,防止国有资产流失,我委制定了《天津市企业国有产权无偿划转管理办法》,并经市国资委2022年第53次党委扩大会、第42次主任办公会审议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2022年12月30日天津市企业国有产权无偿划转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本市(区)国资监管机构监管的企业国有产权无偿划转行为,促进企业国有产权有序流动,优化国有资本布局结构,防止国有资产流失,根据《企业国有产权无偿划转管理暂行办法》(国资发产权〔2005〕239号)、《关于促进企业国有产权流转有关事项的通知》(国资发产权〔2014〕95号)、《关于企业国有资产交易流转有关事项的通知》(国资发产权〔2022〕39号)等法规和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市(区)国资监管机构为天津市国资委及天津市各区国资委。
第三条市(区)国资监管机构监管的国家出资企业及其各级子企业国有产权无偿划转适用本办法。
第四条本办法所称企业国有产权无偿划转,是指企业国有产权在政府机构、事业单位、国有独资公司(企业)、国有全资公司(企业)之间的无偿转移。
第五条企业国有产权无偿划转应当遵循下列原则:(一)符合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产业政策的规定;(二)符合国有资本布局优化和结构调整的需要;(三)有利于国有企业聚焦主业,提高核心竞争力,实现国有资产保值增值;(四)划转双方协商一致。
天津产权交易规则

天津产权交易规则
首先,天津市产权交易规则规定了产权交易的范围和对象。
产权交易的范围包括土地使用权、房屋产权、车辆产权等各类产权,交易对象为具有产权的自然人、法人和其他组织。
其次,天津市产权交易规则规定了产权交易的基本程序。
产权交易的程序包括交易申报、交易公告、交易报名、交易竞价、交易定价、交易成交和交易结算等环节。
交易方须按规定提交相关材料并办理相应手续,确保产权交易的合法性和有效性。
再次,天津市产权交易规则规定了产权交易的交易方式和交易规则。
产权交易可以通过竞价、拍卖、协议等方式进行,产权交易的最终价格由市场供需决定,交易方需遵守公平竞争的原则。
交易方须按规定履行信息披露、标的物鉴定、履约保证等义务,确保交易的诚信性和可行性。
此外,天津市产权交易规则还规定了对产权交易的监管措施和制度。
相关部门将对产权交易市场进行监督和管理,加强对交易参与方的信用评价和违规处理。
同时,建立健全相关的争议解决机制,对交易纠纷进行调解和仲裁。
最后,天津市还鼓励并支持产权交易的发展,通过政策优惠和税收激励等方式,推动产权交易市场的健康发展。
相关部门还将加强对交易市场的信息化建设,提供便捷的在线交易服务平台,提高交易效率和透明度。
总之,天津产权交易规则旨在保护产权交易市场的公平、透明和有序进行。
通过规范交易程序、加强市场监管和建立完善的争议解决机制,提高产权交易的安全性和稳定性。
同时,通过政策支持和信息化建设,推动产权交易市场的发展,促进资源配置的优化和经济的可持续发展。
财政部关于印发《金融企业非上市国有产权交易规则》的通知-财金[2011]118号
![财政部关于印发《金融企业非上市国有产权交易规则》的通知-财金[2011]118号](https://img.taocdn.com/s3/m/7251b15aa9956bec0975f46527d3240c8447a190.png)
财政部关于印发《金融企业非上市国有产权交易规则》的通知正文:---------------------------------------------------------------------------------------------------------------------------------------------------- 财政部关于印发《金融企业非上市国有产权交易规则》的通知(财金[2011]118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厅(局),有关产权交易机构:为统一规范金融企业非上市国有产权交易行为,促进国有金融资产有序流转,根据《金融企业国有资产转让管理办法》(财政部令第54号)、《财政部关于贯彻落实<金融企业国有资产转让管理办法>有关事项的通知》(财金[2009]178号)等有关规定,我部制定了《金融企业非上市国有产权交易规则》,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附件:金融企业非上市国有产权交易规则财政部二○一一年九月二十八日附件:金融企业非上市国有产权交易规则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统一规范金融企业非上市国有产权交易行为,促进国有金融资产有序流转,根据《金融企业国有资产转让管理办法》(财政部令第54号)、《财政部关于贯彻落实<金融企业国有资产转让管理办法>有关事项的通知》(财金[2009]178号)等有关规定,制定本规则。
第二条本规则所称金融企业,包括所有获得金融业务许可证的企业、金融控股公司、担保公司以及其他金融类企业。
本规则所称非上市国有产权交易,是指县级以上(含县级,下同)人民政府财政部门(以下简称财政部门)、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或者财政部门的授权投资主体、国有及国有控股金融企业(以下统称转让方),在履行内部决策和主管部门或控股公司批准程序后,通过产权交易机构发布产权转让信息、公开挂牌转让所持非上市国有金融企业产权(包括金融类和非金融类)的活动。
第三条金融企业非上市国有产权交易应当遵守法律、行政法规和产业政策规定,遵循公平、公正、公开、有序竞争和等价有偿的原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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天津产权交易中心
金融企业债权资产交易规则(试行)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规范在天津产权交易中心(以下简称“交易中心”)进行的债权资产交易活动,保障交易各方的合法权益,维护交易中心交易秩序,制定本规则。
第二条本规则所称债权资产是指来源于银行、金融资产管理公司、信托公司等金融企业所有的债权类资产及其衍生资产,包括现有的和未来的付款,但不包括因票据或其他有价证券而产生的付款请求权,以及法律、行政法规禁止转让的付款请求权。
第三条金融企业债权资产交易业务原则上实行经纪会员代理制。
交易中心在网站上公布经纪会员名单,供交易各方自主选择。
经纪会员应遵循公开、公平、公正、规范和诚实守信的原则,自觉遵照相关法律法规和交易中心对会员管理办法的规定,开展交易相关业务及服务。
第四条从事债权资产交易活动应当遵守国家相关法律、行政法规和部门规章的规定。
第五条债权资产交易应遵循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不得侵犯他人的合法权益和损害社会公共利益。
第二章受理转让申请
第六条转让方转让债权资产,应当具有转让该转让标的的主体资格,保证该转让标的可以合法转让,并应依照相关法、法规和政策的规定履行内部决策程序。
第七条转让方应向交易中心提交下列材料,包括但不限于:
(一)《债权转让信息发布申请书》;
(二)《转让委托代理合同》;
(三)营业执照等主体资格证明文件;
(四)转让方的内部决策文件;
(五)转让标的权属证明文件;
(六)资产评估报告(如有);
(七)转让标的设置其他权利的,相关权利人的意思表示;
(八)转让标的权属关系复杂的,交易中心可要求转让方就转让事项提交法律意见;
(九)交易中心及监管部门要求提交的其他文件。
第八条转让方应对提交材料的真实性、完整性、有效性负责。
第九条债权资产交易可以采取下列方式进行:
(一)挂牌转让;
(二)动态报价转让。
转让方应在交易前明确交易方式并填报《债权转让信息发布申请书》。
第十条挂牌转让是指交易中心依据转让方的申请,将债权资产转让项目信息在交易中心网站进行信息发布,公开征集意向受让方的行为。
经公开征集只产生一家符合条件的意向受让方的,可以协议转让;产生两家及以上符合条件的意向受让方,应采取拍卖、招投标或网络竞价方式确定受让方。
第十一条动态报价转让是指交易中心依据转让方的申请,在交易中心组织下按照《天津产权交易中心资产转让动态报价实施办法》将债权资产转让项目在交易中心网站进行信息发布,公开征集意向受让方,意向受让方通过交易中心指定的
报价系统进行报价,按照价格优先、时间优先的原则确定最终有效报价者为受让方的行为。
第十二条转让方可以根据转让标的实际情况,合理设置受让资格条件,但不得出现具有明确指向性或违反公平竞争原则的内容。
第十三条转让方在提出转让申请时应设置保证金条款,明确保证金的交纳金额、交纳时点、交纳方式等内容。
第三章发布转让信息
第十四条选择挂牌转让方式的,交易中心依据转让方提交的材料进行信息发布,信息公告期不少于5个工作日。
国家法律、法规有特别规定的,从其规定。
选择动态报价转让方式的,信息发布即报价时间不少于5个工作日。
第十五条转让方不得在信息发布期间擅自变更转让信息中公布的内容和条件。
如特殊原因确需变更的,在原信息发布渠道重新予以公告,信息发布期限重新计算。
第十六条转让方不得在信息发布期间擅自取消所发布信息,否则应赔偿给相关各方造成的损失。
第十七条转让信息发布期间,经交易中心审核同意,意向受让方可以查阅转让标的相关资料。
转让方应接受意向受让方的查询洽谈。
第十八条选择挂牌转让方式的,在信息发布期限内未征集到符合条件的意向受让方,且不变更信息发布内容的,转让方可以延长信息发布期限,每次延长期限不少于5个工作日,累计信息发布时间原则上不超过12个月;在规定的信息发布期限内未征集到符合条件的意向受让方,并且转让方未设定延长信息发布期限的,本次信息发布活动自行终结。
第四章登记受让意向
第十九条意向受让方应在转让信息发布期限内向交易中心提出受让申请,并提交相关材料。
交易中心对意向受让方逐一进行登记。
第二十条意向受让方需在信息发布截止日前提交受让申请。
意向受让方应按照转让要求将保证金交纳至交易中心指定账户。
第二十一条意向受让方应向交易中心提交以下材料:
(一)《债权受让申请书》;
(二)《受让委托代理合同》
(三)法人资格证明或自然人身份证明等主体资格证明文件;
(四)符合受让资格条件的证明文件;
(五)转让方要求提交的其他文件。
第二十二条采取联合受让的,联合受让各方应签订联合收购协议,明确各方的权利义务,并推举一方代表联合体各方办理受让相关事宜。
第二十三条意向受让方应符合监管部门对开展金融企业债权资产收购业务的资质条件要求,并对提交材料的真实性、完整性、有效性负责。
第二十四条交易中心对《债权受让申请书》及受让材料进行审核,对符合条件并按时交纳保证金的意向受让方进行登记,出具《受让资格确认通知书》。
第二十五条采取动态报价转让方式的,意向受让方在信息发布即报价期间向交易中心交纳保证金后,意向受让方应在报价期内登录交易中心指定报价系统进行报价,并按该报价系统规则执行。
第五章组织交易签约
第二十六条采取挂牌转让方式的,信息发布期满后,只产生一家符合条件的意向受让方的,进行协议转让,交易中心组织交易双方签订《资产交易合同》;产生两家及以上符合条件的意向受让方的,按照转让方挂牌前选择的竞价方式组织竞价并确定受让方,并由交易中心组织交易双方签订《资产交易合同》。
第二十七条采取动态报价转让方式确定受让方后,受让方应在规定期限内签署《动态报价成交确认单》,并由交易中心组织交易双方签订《资产交易合同》。
第六章结算交易资金
第二十八条债权资产交易各方原则上通过交易中心进行交易资金的结算。
债权资产交易资金包括保证金和交易价款。
第二十九条受让方应在约定的期限内,将交易价款支付到交易中心结算账户。
受让方已交纳的保证金可根据约定转为交易价款。
第三十条受让方将交易价款交付至交易中心结算账户后,交易中心向受让方出具收款凭证。
对符合交易价款划出条件的,交易中心及时向转让方划出交易价款。
转让方收到交易价款后,应当向交易中心出具收款凭证。
转让方确需采取场外结算的,应向交易中心出具足额收款凭证,以证明按照双方签署债权转让合同的约定完成了交易价款划转。
第七章出具交易凭证
第三十一条交易中心对债权资产交易成交材料进行审核,经审核通过且受让方按照交易合同约定支付交易价款或首付款,且交易双方支付交易服务费用后,向交易双方出具交易凭证。
第三十二条转让方应当将债权资产转让有关事宜通知债务人。
第三十三条交易标的移转需进行变更登记的,交易双方凭交易凭证等相关材料,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及时到相关部门办理变更登记手续。
第八章其他
第三十四条在交易过程中,出现人民法院及其他有权机构依法发出中止交易书面通知的,交易活动中止。
债权资产交易过程中,标的出现重大变化等情形,交易中心有权终结交易。
第三十五条债权资产交易双方及相关第三方在交易过程中发生争议时,当事人可以依据交易中心相关规定申请调解。
交易中心可以根据争议情况中止交易。
争议各方经协商或者调解达成一致意见后,可以申请恢复交易;协商或者调解无效,致使交易无法继续进行的,交易中心可以终结交易。
交易争议经协商或者调解未能解决的,当事人可以向仲裁机构申请仲裁或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第三十六条债权资产交易过程中禁止下列行为:
(一)扰乱交易秩序的;
(二)以权属不清、权属有瑕疵或者存在权属纠纷的债权资产进行交易的;
(三)采取欺诈、胁迫、隐瞒信息、恶意串通等手段,妨碍公平交易的;
(四)转让方超越权限擅自转让资产的;
(五)转让方提供虚假资料、隐瞒重大事项的;
(六)意向受让方在参与受让的过程中存在违反规定或约定,弄虚作假,恶意串通,对转让方、交易中心工作人员或其他相关人员施加影响,在竞价过程中,恶意串通压低价格,扰乱竞价交易活动正常秩序,影响竞价活动公正性的;
(七)交易双方违反本规则自行交易的;
(八)法律法规禁止的其他行为。
交易各方违反规定出现上述禁止行为的,除依照交易中心相关规定接受处罚外,给相关权益人造成损失的,应负责赔偿。
第九章附则
第三十七条国家法律、法规、政府相关部门对债权资产交易有特别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三十八条自然人、金融控股公司、金融监管部门监管的其他类金融机构等其他合法主体拥有的债权资产交易可参照本规则执行。
第三十九条本规则的解释权和修订权属于天津产权交易中心。
第四十条本规则自发布之日起试行。
天津产权交易中心
2018年9月5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