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津金融资产交易所不良金融资产交易细则(试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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金融资产类交易场所排查报告

金融资产类交易场所排查报告

金融资产类交易场所排查报告01金融资产交易所行业概况分析自2010年以来,金交所是我国金融需求与创新结合而来的产物,初衷是为盘活不良资产,增加其他金融资产流动性。

随着快速发展,金交所的业务范围不断扩宽,产品结构越来越复杂。

1.1金融资产交易所概念金融资产交易中心,有的称为金融资产交易所(以下简称地方金交所),其经省人民政府批准设立,开展基础资产交易、权益资产交易及信息耦合业务的场所,大部分为国有控股的金融资产交易场所。

金融资产交易所顾名思义,是为金融资产交易提供信息和场所的平台。

金融资产交易所诞生的初衷,是为响应发展多层次资本市场,盘活流动性较差的金融资产,尤其是非标资产。

1.1.1成立依据《金融企业国有资产转让管理办法》(财政部令第54号),文件中明确规定金融非上市企业国有产权的转让应当在依法设立的省级以上产权交易机构公开进行1.1.2市场定位在整个金融市场中,金交所属于场外交易市场的一部分。

1.2全国金融资产交易所名单2010年5月,“天津金融资产交易所”、“北京金融资产交易所”相继成立,此后,地方金融资产交易场所如雨后春笋般纷纷冒出。

据不完全统计,目前全国已有近70家金融资产交易场所。

其中,通过联席会议验收的金交所有9家。

截止2018年8月,根据工商信息及各中心官网,浙商国金统计了全国67家金交所(含金交中心)的名单,包含11家金交所、48家金交中心以及8家互联网金交中心。

1.3金融资产交易所分类1.4金融资产交易所业务范围目前从国内的金融监管格局上看,银行、券商、基金、期货、信托是正统金融,消费金融、财务公司、金融租赁等等是正统金融的补充,在现行的金融监管体系下,金交所还处于创新发展的阶段中,其发展主要从三个方面进行:合理拓展金融资产交易模式。

市场常见的有收益权转让(类资产支持专项计划)、定向融资计划(类私募债、企业债)、定向投资计划(类券商资产管理计划)、理财计划、不良资产转让摘挂牌等;适当扩大投融资主体参与。

《重庆金融资产交易所机构会员管理规则(试行)》

《重庆金融资产交易所机构会员管理规则(试行)》

《重庆金融资产交易所机构会员管理规则(试行)》第一篇:重庆金融资产交易所机构会员管理规则(试行)重庆金融资产交易所机构会员管理规则(试行)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重庆金融资产交易所(以下简称“本所”)机构会员行为,维护市场秩序,保护投资者合法权益,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政策制定本规则。

第二条本规则所称机构会员,是指依法设立,符合本所规定的入会条件,自愿申请并经本所审查批准的法人机构及其他经济组织。

第三条凡拟申请成为本所机构会员,及以机构会员身份在本所进行相关交易活动,均应承认并遵守本所规则及相关交易细则的全部规定。

第四条机构会员入会坚持自愿申请、本所审查批准的原则。

第二章机构会员资格管理第五条本所交易参与人实行会员制。

机构会员类别包括综合类会员、经纪类会员、交易类会员、服务类会员和特约会员。

(一)综合类会员可在本所从事金融资产交易业务、做市业务、受托经纪业务以及相关财务顾问业务;(二)经纪类会员可在本所从事金融资产受托经纪业务;(三)交易类会员可在本所从事金融资产交易业务;(四)服务类会员可根据转让方或受让方的委托提供专业中介服务,依据其专业类型,服务类会员所提供的服务分别为拍卖、招投标、审计、评估、法律咨询、财务顾问等。

(五)特约会员指被本所邀请参加创新金融资产交易相关活动的会员。

第六条申请本所机构会员资格,须满足以下条件:(一)依法设立并有效存续的法人机构及其他经济组织;(二)具有相关业务资质;(三)具有良好的商业信誉和经营业绩,无严重违法违规行为;(四)具有固定的经营场所和必要的设施;(五)具有健全的内部管理制度;(六)本所规定的其他条件。

第七条申请成为本所机构会员,须提交以下证明文件和材料。

(一)《重庆金融资产交易所机构会员入会申请书》;(二)《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副本或其他合法主体资格证明;(三)企业章程、组织机构代码证和税务登记证副本;(四)法定代表人身份证明及授权委托书;(五)经办人员身份证明。

把创新作为天津金交所持续发展的原动力

把创新作为天津金交所持续发展的原动力
持续 创 新 的 国 际化 交 易 平 台
受让 登 记 系 统 、 竞 价 系统 、会 员 服 务 系
统 、 金结 算 系 统在 内 的六 大 电子 系统 , 全 国覆 盖 的 情 况 下 ,金 交 所 在 交 易 方式 资
金 交 所 总结 了 中国 金 融 资产 管 理 公 并 实现 了专 线 专 网 ,成 为我 国 第 一 个 专 上 进 行 了全 面创 新 ,把 异 地 网 络竞 价 作
是 顺 应 中 国 金 融 改 革 发 展 创 新 的大 势 , 果 与 我 国 金 融 资产 交 易实 践相 结合 的一 全 国市 场 的统 一 , 为金 融 资 产 全 国性 配 在 中 国金 融 改 革发 展 创 新 综 合试 验 区 天 个 成 果 ,通 过 大 规模 反 复试 验 证 明 ,本 置 提供 了平 台 。 津滨 海 新 区进 行 的机 构 创 新 。金 交所 从 规 则适 应 于 全 国 ,适 用于 各种 金 融 资 产
把创新作 为 天津金交所持续发展的原动力
口 柴 娇 梅 仲 如 见 ( 津金 融 资 产 交 易所 , 天 津 3) 0 ) 天  ̄2 1 0
天 津 金融 资产 交 易所 ( 称 金 交所 ) 所 规 则 是 把 发达 国 家 交易 所 规 则经 验 成 金 融 交 易 所 ,从而 实现 了金 融 资产 交 易 简
二 是在 规 则 指 引 下 ,花 巨 资开 发 建 国各交易机构中最 多、最集中。 设 了包 括 项 目营销 系统 、 交易 挂 牌 系统 、 四 是 全 面 进 行 了交 易 方 式 的 创 新 。
在规 则 、 网络 、 会 员 、机 构 、 资 产 实 现
搭建 一 个 支撑 金 融产 品
M 公 司 签订 了 包括 金 融 资产 、产 品 创 新 在 ( M MF)等 上 千 种 形 式 的 金 融 创 新 产

北京金融资产交易所金融资产收益权转让交易规则(试行)

北京金融资产交易所金融资产收益权转让交易规则(试行)

北京金融资产交易所金融资产收益权转让交易规则(试行)第一章总则第一条目的为规范在北京金融资产交易所(以下简称“北金所”)进行的金融资产收益权转让交易行为,促进市场有序、健康发展,根据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制定本规则。

第二条适用范围本规则所称的金融资产收益权转让交易,是指在北金所的组织下,受益人自行或通过代理人将其享有的金融资产收益权转让给符合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规定,或经相关监管部门许可的合格投资者,由合格投资者作为金融资产收益权的受让方承接相应的权利和义务,并向转让方支付交易价款的交易行为。

本规则所称的金融资产收益权包含但不仅限于信托受益权、资管计划收益权、小额贷款公司信贷资产收益权等。

本规则所称的金融资产收益权转让交易业务,是指在北金所组织下,转让方提出信息发布申请、挂牌、议价/竞价、交易签约、资金交付、信息记载、资金划转等收益权转让交易过程。

在北金所进行的金融资产收益权转让交易业务适用本规则。

第三条原则通过北金所进行金融资产收益权转让交易,应遵循“真实交易、信息透明、公平公正、促进流动”的原则。

收益权转让交易风险由受让方承担,转让方不承担投资项目风险。

第四条交易主体及相关各方北金所实行统一参与人管理,参与金融资产收益权转让交易的主体须申请北金所相关业务权限,承诺遵守北金所相关规定后,方可进场参与金融资产收益权转让交易业务。

北金所金融资产收益权转让交易主体为转让方和受让方,其他相关各方包括委托人和受托人。

金融资产收益权转让交易的转让方,即收益权转让交易信息发布的发起方,应为可转让金融资产收益权的合法受益人,或其代理人。

如受益人指定代理人时,受益人作为委托人,代理人作为受托人,依据委托人授权,代理委托人在北金所挂牌交易事宜。

受托人作为金融资产收益权转让交易的转让方,可以是商业银行、信托公司、企业集团财务公司等金融机构或经监管部门许可的其他境内外组织,其依靠自身的客户、项目、专业能力等专业优势,提供财务顾问、受托资产管理、投资管理等金融服务。

中国银监会办公厅关于规范金融资产管理公司不良资产收购业务的通知-银监办发〔2016〕56号

中国银监会办公厅关于规范金融资产管理公司不良资产收购业务的通知-银监办发〔2016〕56号

中国银监会办公厅关于规范金融资产管理公司不良资产收购业务的通知正文:----------------------------------------------------------------------------------------------------------------------------------------------------中国银监会办公厅关于规范金融资产管理公司不良资产收购业务的通知银监办发〔2016〕56号各银监局,各金融资产管理公司:近年来,四家金融资产管理公司(以下简称资产公司)充分发挥自身专业优势,加大不良资产收购和处置力度,在化解金融和实体企业风险、服务实体经济发展方面发挥了积极作用,但部分资产公司存在着不良资产收购业务不规范不审慎、项目风险有所暴露等问题。

为规范资产公司不良资产收购业务,促进合规经营、稳健发展,根据《金融企业不良资产批量转让管理办法》(财金〔2012〕6号)、《金融资产管理公司开展非金融机构不良资产业务管理办法》(财金〔2015〕56号)等相关规定,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规范开展金融机构不良资产收购业务(一)资产公司收购银行业金融机构不良资产要严格遵守真实性、洁净性和整体性原则,通过评估或估值程序进行市场公允定价,实现资产和风险的真实、完全转移。

不得与转让方在转让合同等正式法律文件之外签订或达成影响资产和风险真实完全转移的改变交易结构、风险承担主体及相关权益转移过程等的协议或约定,不得设置任何显性或隐性的回购条款,不得违规进行利益输送,不得为银行业金融机构规避资产质量监管提供通道。

(二)资产公司委托银行业金融机构协助或代理处置不良资产,应当基于商业原则,制定相应的委托代理处置方案并按内部管理流程进行审批,有利于提高效率、降低成本,实现不良资产回收价值的最大化。

委托方与受托方应按照委托合同约定履行各自的权利和义务,不得约定各种形式的实质上由受托方承担清收保底义务的条款。

天津产权交易中心金融企业债权资产交易规则(试行)

天津产权交易中心金融企业债权资产交易规则(试行)

天津产权交易中心金融企业债权资产交易规则(试行)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在天津产权交易中心(以下简称“交易中心”)进行的债权资产交易活动,保障交易各方的合法权益,维护交易中心交易秩序,制定本规则。

第二条本规则所称债权资产是指来源于银行、金融资产管理公司、信托公司等金融企业所有的债权类资产及其衍生资产,包括现有的和未来的付款,但不包括因票据或其他有价证券而产生的付款请求权,以及法律、行政法规禁止转让的付款请求权。

第三条金融企业债权资产交易业务原则上实行经纪会员代理制。

交易中心在网站上公布经纪会员名单,供交易各方自主选择。

经纪会员应遵循公开、公平、公正、规范和诚实守信的原则,自觉遵照相关法律法规和交易中心对会员管理办法的规定,开展交易相关业务及服务。

第四条从事债权资产交易活动应当遵守国家相关法律、行政法规和部门规章的规定。

第五条债权资产交易应遵循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不得侵犯他人的合法权益和损害社会公共利益。

第二章受理转让申请第六条转让方转让债权资产,应当具有转让该转让标的的主体资格,保证该转让标的可以合法转让,并应依照相关法、法规和政策的规定履行内部决策程序。

第七条转让方应向交易中心提交下列材料,包括但不限于:(一)《债权转让信息发布申请书》;(二)《转让委托代理合同》;(三)营业执照等主体资格证明文件;(四)转让方的内部决策文件;(五)转让标的权属证明文件;(六)资产评估报告(如有);(七)转让标的设置其他权利的,相关权利人的意思表示;(八)转让标的权属关系复杂的,交易中心可要求转让方就转让事项提交法律意见;(九)交易中心及监管部门要求提交的其他文件。

第八条转让方应对提交材料的真实性、完整性、有效性负责。

第九条债权资产交易可以采取下列方式进行:(一)挂牌转让;(二)动态报价转让。

转让方应在交易前明确交易方式并填报《债权转让信息发布申请书》。

第十条挂牌转让是指交易中心依据转让方的申请,将债权资产转让项目信息在交易中心网站进行信息发布,公开征集意向受让方的行为。

天津金融资产交易所业务发展和机制创新研究

天津金融资产交易所业务发展和机制创新研究

天津金融资产交易所业务发展和机制创新研究资产证券化与金融资产的交易在解决非标的资产的流通上发挥着不可替代的地位。

在国有银行和大型企业的不良资产处置中之前是由产权交易中心负责,后来专门划分出金融资产交易所也是为了专门解决好二级市场的流通和监管。

国内的金融资产交易所自从设立以来,有着明显的地域性和各自的特点。

天津金融资产交易所自从成立以来不断拓展业务范围,并借助自身股东的帮助不断进行机制的创新和管理的改善,在长久的发展中取得了相当傲人的成绩。

在国内金融资产交易所能整体排名上能排到第三位,而在某些领域上可称得上一枝独秀。

天津金融资产交易所致力于成为全国性、专业化、独立公开的金融资产和金融产品交易机构。

在2017年年初率先响应国家号召,主动与中信信托等公司合作建立PPP资产交易和管理平台,为各级地方政府提供PPP项目咨询、招投标、项目监管等一系列配套服务,并为PPP项目资产的持有方提供退出的解决方案。

文章第三章通过分析天津金融资产交易所的发展变化,研究了其业务的扩展与机制的创新的过程。

天津金融资产的发展分为三个阶段,第一阶段属于中国长城资产管理公司的下属公司主要进行不良资产处置。

国企改革之后开始与多方合作,大量扩展业务范围。

并在2015年股份改革后,建立了“五位一体”的制度体系。

在研究天津金融资产交易所的发展变革的过程中,强调外因,即政策的导向性;强调内因,即天津金融资产交易所拥有的股东资源和自身为提高效率和扩大规模所做出的改变。

从天津金融资产交易所成立的背景,发展的历程出发分析其业务上和机制上创新的背景以及必要性,对其金融产品和交易机制进行研究,找出交易所发展过程中的局限性和存在的问题,并对问题提出相应的对策建议。

本文立足于天津金融资产交易所的业务发展现状,对如何抓住机遇进行业务的拓展和机制的创新具有重要意义,同时也可以为国内其它金融资产交易所提供借鉴。

竞价须知(多次报价)

竞价须知(多次报价)

竞价须知(多次报价)合格竞价者在竞价前须详细阅读此《竞价须知》。

此须知一经合格竞价者(或受委托人)签字即表明合格竞价者已经认真阅读了此竞价须知,并确认、理解了此竞价须知全部内容。

1.本次竞价项目的转让方:河北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沧州分行_;2.转让标的:南皮县振程五金制品有限公司不良资产;3.竞价方式:多次报价竞价方式;4.竞价地点:北京市西城区阜成门内大街410号金融大厦11层;5.竞价时间(1)正式竞价时间为:__2019年_09月_10日上午10:30时(届时正式竞价开始时间以天津金融资产交易所网络综合竞价系统时间为准);(2)模拟竞价时间为:_2019年_09月10日上午10:00时(届时模拟竞价开始时间以天津金融资产交易所网络综合竞价系统时间为准)6.竞价底价:100.7万元;报价的加价幅度以0.5万元整的整数倍数。

7.参与本次竞价需交纳竞价保证金人民币:贰拾万元整(¥ 200,000.00 )。

合格竞价者在办理意向受让登记时已交纳的交易保证金可直接转为本次的竞价保证金。

8.竞价当日合格竞价者(或受委托人)应在模拟竞价时间前30分钟到场,并请携带有效身份证(原件)领取竞价号(即网络综合竞价系统的用户名和密码)及确认手续(各合格竞买方参与竞价人数不得超过3人)。

若届时合格竞价者未在本通知规定时间内到场参与竞价,则表明合格竞价者已自动放弃竞价及受让资格。

9.合格竞价者(或受委托人)到场参与竞价时应在天津金融资产交易所本部或交易服务部工作人员指导下进入“竞价室”,进入“竞价室”后接受竞价培训并准备报价。

10.竞价开始后合格竞价者不得随意出入,不得大声喧哗吵闹,不得妨碍他人竞价,不得违规操作,突发情况必须听从天津金融资产交易所本部或交易服务部工作人员的指挥。

11.竞价时间段将区分为两部分,自由竞价时间段和延时竞价时间段。

本次竞价自由竞价时间为 3 分钟,延时竞价时间为 90 秒。

自由竞价阶段可由合格竞价者自由作出一次或者多次的报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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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不良金融资产的来源不明,或者来源不合法的。 2)按照不良金融资产政策性划拨、政策性收购、商业化收购、 商业化处置的相关法律、行政法规、规章的有关规定(本交易细则以 下简称“不良金融资产相关规定”)应当采取适当方式公告或其它方式 予以通知而没有进行有关公告或通知的。 3)按照不良金融资产相关规定或与不良金融资产的前一手的书 面约定应当向该不良资产的前一手支付一定款项而尚未支付完毕且 该前一手提出书面异议的。 4) 银行业金融机构作为第一手不良金融资产的商业化处置方, 与金融资产公司等第一手不良金融资产的商业化收购方之间,正在进 行诉讼、仲裁、法院再审程序的不良金融资产。 5) 存在按照不良金融资产相关规定应被认为属于不良金融资产
民共和国物权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等有关法律、行政法规, 以及财政部的有关规定及最高人民法院有关不良金融资产处置与转 让的司法解释的相关规定。
4)该转让的方案和所涉及的特定转让事项等均已获得转让方必 要的批准。
5)该不良金融资产转让不违背法律、法规、规章之其它有关要 求。 5.7.2 转让交易申请的提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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易的合格意向受让方: 1)符合本交易所规则所规定的交易参与者资格条件,并由本交易所 予以认可和接受。 2)身份条件包括:
a)受让方为自然人的,应当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 b)受让方为法人或其他组织的,应为依法设立且有效存续; c)不存在法律所禁止受让不良金融资产身份的情形。 3)基本商业条件包括: a)具有良好的财务状况和/或支付能力; b)具有良好的商业信用。 4)符合转让方某一宗“资产转让公告(B)”或其它依法所作公开披 露信息中对意向受让方的资格要求 a)在不违反国家相关监督管理要求和公平竞争原则,以及不违 反本交易所规则及本交易细则规定的情况下,转让方可以对意向受让 方的资质、商业信誉、行业准入、资产规模、经营情况、财务状况、 管理能力等提出具体要求。 b)但转让方就对意向受让方所提出的具体要求,应当按照国家 相关监督管理要求,公开予以披露。 5)国家规定的其它条件(若有)。 5.5.4 非会员受让方的直接交易活动及委托会员代理 各类不良金融资产的非会员意向受让方,其可直接参与受让交 易,亦可通过委托本交易所的具有经纪类资格会员代理其资产的受让 交易。 5.5.5 关于非会员意向受让方与会员的委托代理关系的建立 1)非会员意向受让方委托本交易所具有经纪资格的会员代理其
2)依法设立及有效存续的各类专业中介服务机构,并应符合本 交易所规则所规定的各项条件。 5.6.2 关于专业服务机构的服务行为
1)根据转让方或意向受让方与其所委托的专业中介服务机构签 订的委托合同,专业服务机构及其专业人士可与本交易所相关部门及 相关业务人士接洽联系,以办理其所被委托的专业服务事项。
b)意向受让方通过本交易所竞购不良金融资产,不得以不良资 产存在其未知瑕疵或资产所对应权利或实际价值方面为由对抗转让 方依照本交易所规则及本交易细则进行的交易行为的有效性。 5.2 禁止或限制交易的不良金融资产范围 5.2.1 依法应当在其他法定交易场存在以下任何情形之一的:
1)会员转让方可以直接向本交易所提出资产转让及发布转让信 息之申请。
2)备案转让方应当通过所委托的会员代理其向交易所提出在本 交易所进行资产转让及发布转让信息之申请。
3)申请及申请文件应包括书面方式和电子文本文件。电子文本 按本交易所在线申请表格、文档在线提交模板、书面有效签署文件的 电子扫描文档、电子邮件等形式提交。
3)对于本交易细则项下的交易相关行为,本交易细则中未规定 且本交易所规则中亦未作相关规定,而国家法律、法规、规章中有相 关规定以及政府或其有权机关有相关政策规定的,应遵从其规定。 3 术语和定义
无 4 职责和权限
4.1 交易部 负责不良金融资产交易活动的组织和实施。
5 工作程序 5.1 交易基本原则 1)本交易细则项下的不良金融资产交易,应当遵循公开、公平、公 正及自愿、规范、审慎、竞争交易的原则。
4)非会员意向受让方委托本交易所会员代理其资产竞价交易之 委托代理合同的格式文本,由本交易所制定并发布及不时地予以更 新。未采用本交易所制定及发布的委托代理合同格式文本的,将不会 被本交易所接受。 5.6 专业中介服务机构 5.6.1 关于委托服务关系的建立
1)转让方或意向受让方均可以自愿选择及委托各类专业中介服 务机构,应当签订书面的委托服务合同,以建立委托服务关系,为委 托人在本交易所进行资产交易提供专业服务。
a)国家公务员。 b)金融监管机构工作人员。 c)政法干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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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以下企业人员: a)金融资产管理公司工作人员。 b)国有企业债务人管理人员。
3)以下中介机构关联人: a)参与资产处置工作的律师、会计师、评估师及其他中介机构
等关联人 b)参与资产处置工作的中介机构等关联人所参与的非金融机构
法人。 4)与以下人员之间具有直系亲属关系的人员:
2)维护市场交易稳定原则:鉴于不良金融资产其本身普遍存在瑕疵 及存在价值判断准确性及可靠性难度等方面的特性,为维护市场交易 稳定性及有效性等,本交易细则特规定:
a)转让方通过本交易所处置不良金融资产,不得以其未明确披 露适用的政策规定、内部规定或内部决策、受让方主体资格等为由对 抗受让方依照本交易所规则及本交易细则进行的交易行为的有效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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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保证不良金融资产来源的合法性、合规性,以及为使转让方对 拟转让资产信息披露规范化,各类不良金融资产的转让方,其若非属 于本交易所的会员转让方,均应提供其主体资格证明文件等备案资 料,并以备案转让方身份通过委托本交易所的具有经纪资格的会员代 理其资产的转让交易。 5.4.5.3 关于备案转让方与会员的委托代理关系的建立
2)专业中介服务机构及其专业人士之服务应当遵循相关法律规 定及其所属专业行业的各项准则、服务标准及其它有关要求。 5.7 转让交易的申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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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7.1 申请的基本前提条件 1)属于本交易细则所规定可供进行转让交易的不良金融资产范
围及种类。 2)可按照某一不良金融资产处置交易的类别,包括以单项资产
或以资产包的形式在本交易所进行交易。 3)转让已经设立担保物权的不良金融资产,应当符合《中华人
2)国有依法设立(经国务院批准成立)的金融资产管理公司, 其通过组建或参股等方式成立的资产处置联合体。
3)其他依法经批准设立并可从事不良金融资产处置业务的金融 资产管理有限公司。 5.4.3 金融投资公司、综合性投资公司、资产托管公司,包括:
1) 依法经批准设立并可从事不良金融资产处置业务的金融投资 公司。
不良金融资产交易细则(试行)
1 目的 本交易所为规范组织开展不良金融资产转让交易活动,特制订本
交易细则。 2 范围
1)通过本交易所进行不良金融资产交易的转让方、受让方及其 他相关当事人,均须遵循本交易细则。
2)凡本交易所规则中已规定事项,即使未在本交易细则中重复 规定,也均适用于本交易细则项下的交易相关行为,包括但不限于申 请及发布资产转让信息、公开挂牌、竞价、签订交易协议、结算事项、 交割事项等。
4)就有关申请之事宜,可与本交易所的相应职能部门及其负责 或专管人员、主办人员进行联络。
5)有关申请之联络事宜,不构成申请之必要程序事项,仅被视 为对有关程序或有关要求的咨询,亦可不经联络而直接向本交易所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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出申请。 6)有关联络事宜可以采用口头联络或者电子信息联络的方式进
行。 5.7.3 应提交的申请资料
a)参与某不良债权转让交易项目的金融资产管理公司工作人员。 b)国有企业债务人。 c)受托资产评估机构负责人员等。 5.5.2 意向受让方 拟通过本交易所受让不良金融资产的合格投资者为意向受让方, 其范围包括: 1)境内的: a)法人。 b)自然人。 c)其他组织。 2)境外的: a)法人。 b)自然人。 c)其他组织。 5.5.3 合格意向受让方 只有同时完全满足以下所列各项条件,才能成为本交易所资产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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的来源方面存在明显问题的其它情形的。 5.2.3 其它依规定不得公开向不特定第三方转让的不良金融资产。 5.2.4 存在其它转让障碍情形的
应公安机关、检察机关、人民法院、政府或政府机关及其部门负 责人员之要求或指示不允许或暂不允许进行转让的不良金融资产。 5.3 可交易的不良金融资产范围、种类 5.3.1 本交易所对不良金融资产的分类及交易类别可予以界定,并可 在此基础上规定及发布可交易的不良金融资产范围、种类。 5.3.2 凡未被本交易所规则及本交易细则相关规定所禁止进行转让交 易之各类资产,均为可供在本交易所进行转让交易的不良金融资产, 其范围及种类包括但不限于: 1)单项资产:
提交资产转让申请时应递交如下资料: 1)转让方主体资格与情况的证明文件、资料。 2)“资产转让交易申请书(B)”。 3)资产处置公告原文电子版或原发布时的网页截图或报刊。 4)转让方所确定的挂牌价应填写于“资产转让交易申请书(B)”。 5)可供合格的意向受让方投资者进行资产状况尽职调查的关于 资产处置公告法定应披露的资产状态信息的相应证明文件(备查文件 资料)的电子文档: a)单项资产按照“资产处置公告”的法定要求至少应包括的内 容的各项信息资料,其中关于资产状态描述,包括资产的名称、种类、 所在地、标的金额、数量、涉及的抵押、担保及其它情况等的证明文 件电子文档。 b)打包处置项目的资产包中每个项目按照“资产处置公告”法 定要求至少应包括的内容的有关信息资料,即对资产包作总体介绍, 披露资产包的户数、金额、资产形态、债务分布地区,投资者向债权 人了解债权具体情况的途径和方法等信息资料的证明文件电子文档。 c)转让方认为可以披露且属依法可予以披露的其它证明文件资 料的证明文件电子文档。 6)“转让方委托会员代理交易合同(B)”。 (备案转让方应提交其与所委托会员之间所签订之“转让方委托 会员代理交易合同(B)”)
1)备案转让方委托本交易所具有经纪资格的会员代理其资产转 让交易的,应当签订书面的委托代理合同,以建立委托代理关系。
2)本交易所具有经纪资格的会员之名单,将由本交易所在本所 的网站上公布,并可根据会员变化情况不时地予以更新,以供转让方 从会员名单中自主选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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