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金融资产交易所债权融资计划业务指引
《北京金融资产交易所信息服务商管理服务规程(试行)》

北京金融资产交易所信息服务商技术管理规范(试行)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信息服务商系统接入的技术管理,防范技术风险,保障系统安全稳定运行,根据《北京金融资产交易所参与人管理办法(试行)》、《北京金融资产交易所债权融资计划业务中介服务规程(试行)》、《北京金融资产交易所信息服务商管理服务规程(试行)》等相关规则及规定,制定本管理规范。
第二条本管理规范适用于系统接入北金所的信息服务商(以下简称“信息服务商”),包括但不限于北金所综合业务平台以及其他与北金所系统相联的信息服务商。
系统接入是指信息服务商针对北金所系统接口组织开发的接入程序。
第三条信息服务商应履行下列职责:(一)指定专门的技术人员担任本机构的技术联络人,负责组织、协调和处理系统接入相关技术事宜,技术联络人的联系方式(包括但不限于电子邮箱、移动电话、传真等)应及时告知北金所;指定的技术联络人发生变更的,信息服务商应在发生变更前的三个工作日内以书面形式通知北金所;(二)负责本机构系统接入建设、运行、维护和管理,包括系统接入安装软件和文档资料等管理;(三)配合北金所的各类技术支持工作,及时提供各类问题排查所需的信息;(四)按要求参加北金所举办的技术培训和技术会议;(五)按要求参加北金所组织的各类应急演练,并根据北金所要求及时报告演练情况。
第二章技术管理通则第四条信息服务商应建立科学合理的技术管理组织体系和安全保障体系,加强信息技术治理结构建设。
第五条信息服务商应加强信息技术管理制度建设,制定完善的系统接入建设、运行、应急处置、数据管理以及安全防范等方面的管理制度,并定期检查制度的执行情况。
第六条信息服务商应根据业务发展需要,合理规划信息技术的资源投入,配备专职技术人员,加强技术人员培训,确保其准确掌握北金所有关建设和运维要求。
第七条信息服务商应积极配合市场创新的需要,及时完成系统调整工作。
第三章开发和测试管理第八条信息服务商接入北金所的应用程序,其性能指标及安全性指标等应符合北金所相关系统要求。
《北京金融资产交易所债权融资计划存续期管理工作规程》

附件:北京金融资产交易所债权融资计划存续期管理工作规程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北京金融资产交易所(以下简称“北金所”)债权融资计划存续期管理工作,根据《北京金融资产交易所债权融资计划业务指引》等相关规则,制定本规程。
第二条本规程所称存续期管理是指承担存续期管理职责的相关机构在债权融资计划存续期内,按照业务规则和约定对债权融资计划融资人及清偿义务承继方(两类主体简称“融资人”)进行辅导、监测、排查,督导融资人合规履行信息披露、还本付息等各项义务的行为。
本规程所称存续期为债权融资计划初始信息记载完成直至本息兑付全部完成或发生债权融资计划债权债务关系终止的其他情形期间。
第三条承担存续期管理职责的机构(以下简称“存续期管理机构”)应具备主承销商资质,原则上应为当期债权融资计划的主承销商。
融资人挂牌一期债权融资计划聘请两家或两家以上机构担任主承销商的,应在挂牌文件中指定一家机构承担存续期管理职责,原则上应为当期债权融资计划的挂牌管理人。
第四条存续期管理机构应遵循勤勉尽责、诚实守信的原则,稳妥有序地开展存续期管理工作。
第五条存续期管理机构及其工作人员不得利用工作中获得的非公开信息为自己或他人谋取不当利益。
第二章存续期管理工作内容及要求第六条存续期管理工作应至少包括以下内容:(一)辅导融资人责任人员及时了解存续期有关制度要求;(二)监测和排查融资人存续期义务履行情况及信用风险;(三)督导融资人履行存续期应尽义务;(四)按照业务规则和文件约定组织召开持有人会议;(五)协助融资人开展风险和违约处置;(六)其他北金所要求开展的工作。
第七条存续期管理机构应建立科学合理的分类标准,对融资人按特别关注、重点关注、一般关注、暂不关注四类进行分类管理。
其中特别关注、重点关注和一般关注类融资人组成关注池。
第八条存续期管理机构应根据融资人分类情况制定辅导、监测和排查工作方案,明确工作频率、内容和方式等,并有效落实。
其中排查工作包括常规排查、风险排查、偿付资金排查以及其他排查工作。
结构化融资,北京金融资产交易所

关于近期投行业务情况紧急通知各异地分行、济南管理部:近期,随着市场资金形势的不断紧张,银行间市场交易商协会(以下简称“协会”)为防止市场出现债务违约现象出现,对民营企业,尤其是低评级的民营企业,从注册发行、存续监管等有了新的管理措施(没有正式文件,口头通知各主承销商银行),据此,总行投行部在9月1日召开座谈会,具体研究相关对策,并就下一步重点业务的营销提出指导意见,现将有关情况通知如下:一、暂停接受民营企业的材料,何时接受项目材料等待通知,对已经在审核的民营企业材料,放缓审核速度。
二、近期由于上报项目过多,超过了交易商协会注册审核的负荷,交易商协会开始对主承销商上报的项目数量进行控制,相当于变相实行通道管理制度(每家主承销商上报协会的项目一般不超过20个)。
受此政策影响,近期本行上报项目的注册审批进程变慢,对债务融资工具业务推进节奏产生一定影响。
三、总行投行委员会已经批准的项目,完成手续后报协会,但会按照发债金额大小排序。
四、对于中小企业集合债,除非中债公司担保,其他暂停立项。
特殊项目一事一议。
五、项目准入标准进行调整。
下阶段短期融资券和中期票据等公募产品的目标客户侧重于以下五类客户:⑴主体评级在AA-及以上的国有企业;⑵主体评级在AA-及以上的民营上市公司主体本身;⑶主体评级为A+,预计在1年内可完成再融资的民营上市公司;⑷主体评级低于AA-的国有企业或民营上市公司,通过总行认可的增信方式增信后主体评级能达到AA及以上的;⑸对于风险确实可控(如授信覆盖、AAA级企业担保等),并能给分行带来较大综合收益的项目,可采取一事一议方式。
同时,在具体项目推进的优先排序上,将优先支持以下四类客户:⑴符合准入标准、有存续期债务融资工具的发行人;⑵评级在AA+及以上的发行人;⑶注册规模在8亿元以上的发行人⑷投资银行业务开展较为全面的分行推荐的发行人。
六、非公开定向工具业务(私募)近期本行非公开定向债务融资工具业务优先支持评级为AAA 级、符合我国现阶段宏观产业政策要求的行业、在银行间市场发行过债务融资工具的央企和地方国有企业;支持主体评级AA和AA+的央企、地方国有企业注册发行1年期的非公开定向产品。
北京金融资产交易所债权融资计划业务主承销商后续管理工作

附件1:北京金融资产交易所债权融资计划业务主承销商后续管理工作规程(试行)第一条为建立健全北京金融资产交易所(以下简称北金所)债权融资计划后续管理体系,指导主承销商开展相关工作,促进债权融资计划业务平稳健康发展,根据中国银行间市场交易商协会(以下简称交易商协会)《关于同意<北京金融资产交易所债权融资计划业务指引>备案的通知》(中市协发[2017]70号)及《北金所债权融资计划业务指引》等相关规则,制定本规程。
第二条本规程所称后续管理工作,是指主承销商在债权融资计划存续期内,通过各种有效方法对债权融资计划融资企业(简称企业)和提供信用增进服务的机构进行跟踪、监测、调查,及时准确地掌握其风险状况及偿债能力,持续督导其履行信息披露、还本付息等义务,以保护投资者权益的行为。
第三条主承销商应根据本规程要求,遵循勤勉尽责、审慎判断、及时预警、稳妥处置的原则,有组织、有计划、有步骤地开展后续管理工作。
企业和提供信用增进服务的机构应积极配合主承销商开展后续管理工作。
第四条主承销商应根据本规程建立后续管理工作机制和相关制度,设立专门机构或岗位从事债权融资计划后续管理工作,且人员安排应与本机构管理的存续期企业数量和风险整体状况相匹配。
后续管理工作应由总部牵头负责,分支机构协助配合。
第五条企业挂牌一期债权融资计划聘请两家或两家以上机构担任主承销商的,由相关主承销商与企业协商指定一家主承销商牵头负责后续管理工作,并将各自职责在承销协议中予以明确。
企业挂牌一期债权融资计划同时聘请两家或两家以上机构分别担任主承销商和副主承销商的,由主承销商牵头负责后续管理工作,副主承销商协助配合。
第六条主承销商应协助企业和提供信用增进服务的机构建立和完善信息披露管理制度,督导其真实、准确、完整地披露相关信息。
第七条主承销商应至少提前1个月掌握债权融资计划还本付息的资金安排,及时了解其他有特殊安排产品的相关情况,督促企业按时履约,并至少在到期日前1个月将有关情况报送北金所。
北京金融资产交易所应收账款债权融资计划业务操作指引

附件:北京金融资产交易所应收账款债权融资计划业务操作指引(试行)第一章总则第一条【制定目的】为规范北京金融资产交易所(以下简称北金所)应收账款债权融资计划业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应收账款质押登记办法》等相关法律法规及《关于同意<北京金融资产交易所债权融资计划业务指引>备案的通知》(中市协发[2017]70号)、《北京金融资产交易所债权融资计划业务指引》等有关规定,制定本操作指引。
第二条【应收账款债权融资计划】本操作指引所称应收账款债权融资计划,是指发起人向具备相应风险识别和承担能力的合格投资者,通过发行载体,非公开挂牌募集资金,并以基础资产产生的现金流作为偿付支持的证券化资产支持型债权融资计划。
第三条【基础资产】应收账款债权融资计划的基础资产,是指权利人因提供一定的货物、服务或设施等而获得的要求义务人付款的权利以及依法享有的其他付款请求权,包括现在的和未来的财产、财产权利或财产和财产权利的组合。
基础资产可以是销售产生的债权、出租产生的债权、提供服务或劳务产生的债权、提供贷款或其他信用产生债权,也可以是与基础设施、商业物业等不动产或公用事业等相关的债权或收益权,其他以合同为基础的债权或收益权以及北金所认可的其他基础资产。
基础资产包括但不限于企业经营性应收账款、消费金融债权、租赁债权、保理债权、小额贷款债权、典当债权、信托受益权、基础设施收费权、公用事业收费权、项目收益权、商业物业抵押贷款债权、Reits以及其他具有能够产生独立、可预测现金流的债权或收益权。
基础资产应当合法合规,交易基础应当真实,交易对价应当公允。
基础资产为信托受益权等财产权利的,其底层资产需要满足本操作指引对基础资产的相关规定。
第四条【业务平台】北京金融资产交易所为应收账款债权融资计划的账户管理、备案、挂牌、信息披露、信息记载、资金划付、转让交易、代理付息兑付等提供服务,并实施业务管理。
中国结算北京分公司关于修订《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北京分公司证券资金结算业务指南》的通知

中国结算北京分公司关于修订《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北京分公司证券资金结算业务指南》的通
知
文章属性
•【制定机关】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
•【公布日期】2023.08.21
•【文号】中国结算京业〔2023〕5号
•【施行日期】2023.08.22
•【效力等级】行业规定
•【时效性】现行有效
•【主题分类】证券
正文
中国结算北京分公司关于修订《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
责任公司
北京分公司证券资金结算业务指南》的通知
中国结算京业〔2023〕5号各市场参与主体:
根据北京证券交易所融资融券、新股发行上市流程优化、退市公司可转换公司债券等业务开展情况,本公司对《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北京分公司证券资金结算业务指南(2022年12月修订版,中国结算京业〔2022〕6号)》进行了修订。
本次主要修订内容说明如下:
一、根据北京证券交易所融资融券业务开展情况,新增信用结算账户开立、清算交收、DVP、风险管理等业务内容。
二、根据新股发行上市流程优化,调整公开发行清算交收、发行中止或失败
时间节点表述,并根据无效申购处理职责的变化,补充了我公司具体业务处理的描述及相关职责划分。
三、根据退市公司可转债业务开展情况,新增相应的清算交收、兑付派息、赎回回售及转股等业务内容。
四、调整了指南部分内容的格式和文字表述。
本指南自2023年8月22日起施行,原指南同时废止。
特此通知。
附件: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北京分公司证券资金结算业务指南
中国结算北京分公司
2023年8月21日。
北京金融资产交易所委托债权投资交易规则(试行)

-4-
投资者如对挂牌公告所列委托债权投资交易有委托意向,可向北 金所提出交易意向,经北金所审核同意后,获得授权查阅相关资料, 进一步了解该委托债权投资交易标的的具体情况,进行内部决策。
-6-
第十七条 交易服务费 交易双方应向北金所缴纳交易服务费,具体标准参照《北京金融 资产交易所委托债权投资交易收费管理办法》的规定执行。 第十八条 交易凭证 北金所收到协议和资金划付凭证后,向交易双方出具交易凭证。
第七章 配套服务 第十九条 信息记载 北金所为委托债权投资交易业务提供产品信息初始记载、产品信 息变更记载、产品信息注销记载服务。 第二十条 资金划转 北金所可协助委托债权投资交易业务的相关方办理资金划转。
-1-
通过北金所进行委托债权投资,应遵循“真实交易、信息透明、 公平公正、促进流动”的原则。委托债权投资风险由委托人承担,受 托人不承担投资项目风险。
第四条 交易主体及相关各方 北金所实行统一参与人管理,参与委托债权投资交易的主体须申 请北金所相关业务权限,承诺遵守北金所相关规定后,方可进场参与 委托债权投资交易业务。 北金所委托债权投资交易主体为委托人和受托人,相关各方包括 融资客户和担保人。 委托债权投资的受托人,即债权投资信息发布的发起方,可以是 商业银行、信托公司、企业集团财务公司等金融机构或经监管部门许 可的其他组织。受托人主要承担组织客户融资、提交项目信息发布申 请、提供融资顾问、受托履行资金划付和项目投资管理职责。 委托债权投资的委托人,须为符合国家法律法规和有关政策规定 的,可对自有的、来源合法的、可自主支配的资金进行投资,并可承 担相应的投资风险的投资者。委托人可以为政府部门、企事业单位、 保险公司、基金公司、投资管理公司、其他经济组织或主体及符合法 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规定的其他境内外合格投资者。
《北京金融资产交易所债权融资计划业务主承销商尽职调查规程》

附件:北京金融资产交易所债权融资计划业务主承销商尽职调查规程第一条为规范北京金融资产交易所(以下简称“北金所”)债权融资计划主承销商对拟挂牌债权融资计划的融资人(以下简称“融资人”)的尽职调查行为,提高尽职调查质量,根据《北京金融资产交易所债权融资计划业务指引》等相关规则,制定本规程。
第二条本规程所称的尽职调查,是指主承销商及其工作人员遵循勤勉尽责、诚实信用原则,通过各种有效方法和步骤对融资人进行充分调查,掌握融资人的挂牌资格、资产权属、债权债务等重大事项的法律状态和融资人的业务、管理及财务状况等,对融资人的还款意愿和还款能力做出判断,以合理确信融资人备案文件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的行为。
第三条主承销商应按本规程的要求对融资人进行尽职调查,并撰写融资人债权融资计划尽职调查报告(以下简称尽职调查报告),作为向北金所备案挂牌债权融资计划的备查文件,北金所可要求主承销商提供。
第四条本规程是对尽职调查的指导性要求。
主承销商应根据本规程的要求,制定完善的尽职调查内部管理制度。
第五条主承销商应遵循勤勉尽责、诚实信用的原则,严格遵守职业道德和执业规范,有计划、有组织、有步骤地开展尽职调查,保证尽职调查质量,恪守保密义务,不得利用非公开信息获取不正当利益。
第六条尽职调查过程中,主承销商应当在获得充分的尽职调查材料基础上综合分析、独立判断,对备案挂牌材料、其他中介机构专业意见进行核查。
对融资人备案挂牌材料、其他中介机构专业意见存在合理怀疑的,应当主动与融资人、中介机构沟通,要求其作出解释或出具依据;发现备案挂牌材料、其他中介机构专业意见与尽职调查过程中获得的信息存在重大差异的,应当对有关事项进行调查、复核,在主承销商尽职调查报告等文件中予以充分说明,并督导融资人进行信息披露。
第七条主承销商应当告知会计师事务所、律师事务所、评级机构(如有)等相关中介机构在债权融资计划备案挂牌中将会引用其出具的专业报告及专项意见的内容,并可以要求中介机构出具说明性文件,确认备案挂牌文件与中介机构出具的专业报告不存在矛盾之处、并对备案挂牌文件引用的内容无异议。
- 1、下载文档前请自行甄别文档内容的完整性,平台不提供额外的编辑、内容补充、找答案等附加服务。
- 2、"仅部分预览"的文档,不可在线预览部分如存在完整性等问题,可反馈申请退款(可完整预览的文档不适用该条件!)。
- 3、如文档侵犯您的权益,请联系客服反馈,我们会尽快为您处理(人工客服工作时间:9:00-18:30)。
北京金融资产交易所债权融资计划业务指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规范北京金融资产交易所(以下简称“北金所”)债权融资计划业务,保护投资者合法权益,维护市场有序、健康发展,根据银办函【2013】399号文及相关法律法规,制定本指引。
第二条本指引所称债权融资计划是指融资人向具备相应风险识别和承担能力的合格投资者,以非公开方式挂牌募集资金的债权性固定收益类产品。
第三条融资人挂牌债权融资计划须以非公开方式进行,不得采用广告、公开劝诱和变相公开方式进行宣传。
每期债权融资计划的投资者合计不得超过200人。
第四条融资人应当保证债权融资计划的信息披露内容真实、准确、完整,不得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并向投资者充分揭示风险。
第五条债权融资计划投资者应自行判断和承担投资风险。
第六条债权融资计划由符合北金所规定条件的金融机构承销。
承销机构和相关中介机构为债权融资计划业务提供服务,应当遵循平等、自愿、诚实守信的原则,严格遵守执业规范和职业道德,按规定和约定履行义务。
第七条北金所对在北金所开展的债权融资计划业务提供服务。
北金所为债权融资计划提供服务,不表明对该债权融资计划融资人的经营风险、偿还风险、诉讼风险及投资风险或收益作出判断或保证。
第二章备案
第八条债权融资计划的融资人应符合以下条件:
(一)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依法设立的法人机构,以及监管部门认可的境外机构;
(二)遵守北金所相关规则;
(三)在最近12个月不存在重大违法行为,机构财务会计文件不存在虚假记载;
(四)北金所要求的其他条件。
第九条在北金所挂牌的债权融资计划应当依法合规,
资金投向应当符合法律法规和国家有关政策规定。
第十条债权融资计划应于挂牌前向北金所进行备案。
第十一条备案时应提交以下相关文件,包括但不限于:
(一)备案登记表;
(二)融资人公司章程及与其一致的有权机构决议;
(三)募集说明书;
(四)最近一年经审计的财务报告和最近一期会计报表;
(五)信用评级报告(如有);
(六)法律意见书;
(七)承销协议;
(八)北金所规定的其他文件。
第十二条北金所对备案文件进行形式完备性核对,不对债权融资计划的投资价值及投资风险做实质性判断。
第十三条备案文件形式完备的,北金所自接受备案文件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出具《接受备案通知书》,备案有效期2年。
融资人在备案有效期内可分次挂牌债权融资计划,首
次挂牌应在备案后6个月内完成。
第十四条备案文件形式不完备的,北金所通过主承销商告知融资人予以补正;补正后形式仍不完备的,视作融资人放弃本次备案;北金所以合理方式通过主承销商告知融资人。
第三章挂牌和转让
第十五条债权融资计划应在北金所指定服务系统挂牌。
第十六条债权融资计划须通过北金所转让,北金所可提供信息发布、需求匹配及其它转让相关服务。
第十七条债权融资计划转让,可以采用协商成交、点击成交、竞价成交等转让方式。
第十八条债权融资计划存续期届满前的第3个工作日起,北金所终止办理债权融资计划的转让申请。
第十九条债权融资计划应当向合格投资者转让,每期债权融资计划转让应满足实际持有人数量合计不得超过200人的限制条件。
第四章配套服务
第二十条北金所为债权融资计划业务提供产品信息初始记载、产品信息变更记载、产品信息注销记载服务。
第二十一条北金所协助债权融资计划业务相关方办理资金划转。
第五章投资者适当性管理
第二十二条债权融资计划的投资者应满足合格投资者准入条件:
(一)是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依法设立的法人或非法人机构和监管部门认可的境外合格投资者;
(二)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不少于等值人民币500万元或管理资产不少于等值人民币1000万元;
(三)北金所要求的其他条件。
以及法律或监管部门认可的其他合格投资者。
第二十三条债权融资计划投资者在首次认购或受让债权融资计划前,应签署风险揭示书,知悉债权融资计划风险,并将依据融资人信息披露文件进行独立的投资判断,
自行承担投资风险。
第六章信息披露
第二十四条信息披露应遵循诚实信用原则,不得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第二十五条融资人、承销商及其他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当按照本指引及募集说明书的约定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融资人应当指定专人负责信息披露事务。
承销商应当指定专人辅导、督促和检查融资人的信息披露义务。
第二十六条债权融资计划信息披露的具体标准和信息披露方式应在募集说明书中明确约定。
第二十七条融资人应通过北金所指定服务系统披露当期债权融资计划挂牌文件。
挂牌文件至少包括以下内容:(一)募集说明书;
(二)法律意见书;
(三)最近一年经审计的财务报告和最近一期会计报表;
(四)信用评级报告(如有)。
首期挂牌的,应至少于挂牌日前2个工作日披露挂牌文件;后续挂牌的,应至少于挂牌日前1个工作日披露挂牌文件。
第二十八条融资人在债权融资计划完成产品信息初始记载的次1工作日,须通过北金所指定服务系统公布当期债权融资计划挂牌规模、期限、利率等情况。
第二十九条融资人在债权融资计划存续期间,应通过北金所指定服务系统披露定期财务信息、重大事项等。
第三十条融资人应在债权融资计划本息兑付前5个工作日,通过北金所指定服务系统向债权融资计划持有人披露本金兑付及付息事项。
第七章附则
第三十一条本指引最终解释权归北金所所有。
第三十二条本指引自发布之日起实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