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金融资产交易所债权融资计划业务简介
北京金融资产交易所债权融资计划 律师事务所

北京金融资产交易所债权融资计划律师事务所近年来,中国金融市场的发展迅猛,各项金融创新都成为关注焦点。
其中,北京金融资产交易所债权融资计划引起了广泛的关注。
本文将结合律师事务所的视角,就此进行探讨。
北京金融资产交易所债权融资计划是一种通过债权的交易,实现债权资产变现的金融产品。
此计划是在中国金融市场的发展前景下应运而生的一种金融创新。
该计划的推出,将债权转化为一种可流通的金融资产,解决了以往债权资产不能很好流通的问题,能够为投资者提供更加多元化的投资选择,并带来更高的投资回报。
从律师事务所的角度来看,北京金融资产交易所债权融资计划的特点十分显著。
首先,该计划实现了债权资产的“化腐朽为神奇”。
由于债权本身很难直接变现,因此,该计划通过债权的交易,将其转化为可流通的金融资产,使得债权资产具备了一定的可变现性。
这样,债权拥有者就可以通过债权的交易,将其变现并获得相应的资金,满足其资金需求。
其次,北京金融资产交易所债权融资计划为投资者提供了更多元化的投资选择。
由于该计划将债权转化为了一种可流通的金融资产,因此,不同的投资者可以通过购买债权进行投资,从而实现投资资金的增值。
同时,不同类型的债权可以被打包出售,投资者可以选择根据不同的需求进行投资,实现更加有效的风险控制。
最后,北京金融资产交易所债权融资计划对于金融市场的发展具有重要的推动作用。
该计划的推出,解决了债权资产透明度不高、流动性不足等问题,为债权资产市场的健康发展提供了新的途径。
同时,该计划的推出也给金融监管层提出了新的挑战,如何平衡好投资者利益与市场风险,是需要思考的问题。
总之,北京金融资产交易所债权融资计划的推出,是金融创新在中国金融市场上的一次重要尝试。
律师事务所在此过程中拥有重要的角色,不但为各方业务提供法律支持,更是对金融市场稳健健康发展的最好保障,期望未来该计划能够进一步推动债权资产市场的发展,同时更好地促进金融市场的稳定与可持续发展。
北京金融资产交易所债权融资计划业务简介

北京金融资产交易所债权融资计划业务简介一、债权融资计划简介
债权融资计划是指融资人向具备相应风险识别和承担能力的投
资者,以非公开方式挂牌募集资金的债权性固定收益类产品。
二、服务对象
本指南中的服务对象包括开展债权融资计划业务的挂牌管理人、融资人、主承销商、投资者等(以下简称“相关机构”)。
三、总体流程
北金所为融资人、投资者及相关中介机构提供债权融资计划业务开户、备案、挂牌、信息记载、转让、资金划转、信息披露等服务。
业务基本流程包括:
1.参与主体开户,融资人、投资者、主承销商等相关业务参与主体与北金所签署《北京金融资产交易所综合业务平台客户服务协议》且提交开户材料,北金所为客户开立系统账户、发放数字证书;
2.备案,融资人(主承销商代)向北金所提交债权融资计划备案材料,北金所完备性核对后通过后发放《接受备案通知书》;
3.挂牌,融资人(主承销商代)进行债权融资计划信息披露,由挂牌管理人及投资者开展申购、定价配售及挂牌资金划转工作,最终在北金所完成初始信息记载的过程;
4.转让,持有人出让债权融资计划,投资者受让债权融资计划,完成债权融资计划的变更信息记载;
5.其他资金划转,融资人按照当期债权融资计划《募集说明书》约定的时间、方式和金额,向持有人划转本金、利息等资金,完成债权融资计划的注销信息记载;
6.存续期信息披露,主承销商督导融资人和中介机构及时进行信息披露。
三、银行流程(主承销商流程)
北金所债权融资计划在银行内流程,业务基本流程包括:。
《北京金融资产交易所债权融资计划存续期管理工作规程》

附件:北京金融资产交易所债权融资计划存续期管理工作规程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北京金融资产交易所(以下简称“北金所”)债权融资计划存续期管理工作,根据《北京金融资产交易所债权融资计划业务指引》等相关规则,制定本规程。
第二条本规程所称存续期管理是指承担存续期管理职责的相关机构在债权融资计划存续期内,按照业务规则和约定对债权融资计划融资人及清偿义务承继方(两类主体简称“融资人”)进行辅导、监测、排查,督导融资人合规履行信息披露、还本付息等各项义务的行为。
本规程所称存续期为债权融资计划初始信息记载完成直至本息兑付全部完成或发生债权融资计划债权债务关系终止的其他情形期间。
第三条承担存续期管理职责的机构(以下简称“存续期管理机构”)应具备主承销商资质,原则上应为当期债权融资计划的主承销商。
融资人挂牌一期债权融资计划聘请两家或两家以上机构担任主承销商的,应在挂牌文件中指定一家机构承担存续期管理职责,原则上应为当期债权融资计划的挂牌管理人。
第四条存续期管理机构应遵循勤勉尽责、诚实守信的原则,稳妥有序地开展存续期管理工作。
第五条存续期管理机构及其工作人员不得利用工作中获得的非公开信息为自己或他人谋取不当利益。
第二章存续期管理工作内容及要求第六条存续期管理工作应至少包括以下内容:(一)辅导融资人责任人员及时了解存续期有关制度要求;(二)监测和排查融资人存续期义务履行情况及信用风险;(三)督导融资人履行存续期应尽义务;(四)按照业务规则和文件约定组织召开持有人会议;(五)协助融资人开展风险和违约处置;(六)其他北金所要求开展的工作。
第七条存续期管理机构应建立科学合理的分类标准,对融资人按特别关注、重点关注、一般关注、暂不关注四类进行分类管理。
其中特别关注、重点关注和一般关注类融资人组成关注池。
第八条存续期管理机构应根据融资人分类情况制定辅导、监测和排查工作方案,明确工作频率、内容和方式等,并有效落实。
其中排查工作包括常规排查、风险排查、偿付资金排查以及其他排查工作。
结构化融资,北京金融资产交易所

关于近期投行业务情况紧急通知各异地分行、济南管理部:近期,随着市场资金形势的不断紧张,银行间市场交易商协会(以下简称“协会”)为防止市场出现债务违约现象出现,对民营企业,尤其是低评级的民营企业,从注册发行、存续监管等有了新的管理措施(没有正式文件,口头通知各主承销商银行),据此,总行投行部在9月1日召开座谈会,具体研究相关对策,并就下一步重点业务的营销提出指导意见,现将有关情况通知如下:一、暂停接受民营企业的材料,何时接受项目材料等待通知,对已经在审核的民营企业材料,放缓审核速度。
二、近期由于上报项目过多,超过了交易商协会注册审核的负荷,交易商协会开始对主承销商上报的项目数量进行控制,相当于变相实行通道管理制度(每家主承销商上报协会的项目一般不超过20个)。
受此政策影响,近期本行上报项目的注册审批进程变慢,对债务融资工具业务推进节奏产生一定影响。
三、总行投行委员会已经批准的项目,完成手续后报协会,但会按照发债金额大小排序。
四、对于中小企业集合债,除非中债公司担保,其他暂停立项。
特殊项目一事一议。
五、项目准入标准进行调整。
下阶段短期融资券和中期票据等公募产品的目标客户侧重于以下五类客户:⑴主体评级在AA-及以上的国有企业;⑵主体评级在AA-及以上的民营上市公司主体本身;⑶主体评级为A+,预计在1年内可完成再融资的民营上市公司;⑷主体评级低于AA-的国有企业或民营上市公司,通过总行认可的增信方式增信后主体评级能达到AA及以上的;⑸对于风险确实可控(如授信覆盖、AAA级企业担保等),并能给分行带来较大综合收益的项目,可采取一事一议方式。
同时,在具体项目推进的优先排序上,将优先支持以下四类客户:⑴符合准入标准、有存续期债务融资工具的发行人;⑵评级在AA+及以上的发行人;⑶注册规模在8亿元以上的发行人⑷投资银行业务开展较为全面的分行推荐的发行人。
六、非公开定向工具业务(私募)近期本行非公开定向债务融资工具业务优先支持评级为AAA 级、符合我国现阶段宏观产业政策要求的行业、在银行间市场发行过债务融资工具的央企和地方国有企业;支持主体评级AA和AA+的央企、地方国有企业注册发行1年期的非公开定向产品。
北金所债权融资计划

北金所债权融资计划北金所债权融资计划是指在北金所平台上,通过债权融资工具进行资金筹集和融资活动的计划。
债权融资是指债权人将资金出借给债务人,债务人按约定的利率和期限向债权人支付利息和偿还本金的一种融资方式。
北金所作为一个专业的金融平台,为投资者和融资者提供了一个便捷、高效的债权融资渠道,促进了资金的有效流动和企业的可持续发展。
北金所债权融资计划的实施,对于参与者来说,具有以下几个重要意义:首先,对于债权人来说,债权融资计划提供了一个多样化的投资选择。
债权融资产品种类繁多,包括但不限于信托产品、债权转让、资产证券化等,投资者可以根据自身的风险偏好和投资需求选择适合的债权融资产品进行投资,实现资金的增值。
其次,对于债务人来说,债权融资计划提供了一个多元化的融资渠道。
债权融资计划不仅可以满足企业的短期融资需求,还可以支持企业的长期发展规划。
通过债权融资,企业可以获得灵活的资金支持,提高企业的融资效率,降低融资成本,实现企业的可持续发展。
再次,对于金融机构来说,债权融资计划提供了一个优化资金配置的平台。
金融机构可以通过北金所平台进行债权融资产品的定价、发行和交易,实现资金的有效配置和风险的分散,提高资金利用效率,优化资产负债结构,增强金融机构的风险管理能力。
最后,对于整个金融市场来说,债权融资计划促进了金融市场的健康发展。
债权融资产品的多样化和市场化,丰富了金融市场的产品供给,提高了金融市场的流动性和透明度,促进了金融市场的发展和壮大,为实体经济的发展提供了强有力的支持。
总之,北金所债权融资计划的实施,对于债权人、债务人、金融机构以及整个金融市场来说,都具有重要的意义和积极的影响。
在未来的发展中,北金所将继续致力于债权融资计划的创新和完善,为参与者提供更加便捷、安全、高效的债权融资服务,推动金融市场的健康发展和经济的持续增长。
北京金融资产交易所债权融资计划业务中介服务规程(试行)

附件1:北京金融资产交易所债权融资计划业务中介服务规程(试行)第一条为保护参与人合法权益,规范中介机构在北京金融资产交易所(以下简称“北金所”)为融资人提供中介服务的行为,根据相关法律法规及北金所相关规则,制定本规则。
第二条本规则所称中介服务是指承销机构、资产服务机构、资金监管机构、资金保管机构等其他中介机构在北金所为融资人挂牌所提供的专业服务。
第三条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依法设立的具有相关执业资格的,可在北金所提供相关中介服务。
第四条中介机构须按照本规则开展相关中介服务,对违反相关业务、行为规范的中介机构,北金所有权通知改正或暂停相关业务。
第五条北金所负责接收承销机构、资产服务机构、资金监管机构、资金保管机构、特殊目的载体管理机构、操作风险管理机构等中介机构登记文件,包括:(一)执业资格证明文件复印件;(二)营业执照(副本)复印件;(三)北金所要求的其他文件。
第六条主承销商应建立、健全相关内控制度,包括营销管理制度、尽职调查制度、挂牌管理制度、后续服务管理制度、突发事件应对制度、追偿制度及培训制度。
第七条主承销商、副主承销商应建立融资人质量评价和遴选体系,明确筛选标准,确保融资人充分了解相关法律、法规、北金所相关业务规则及其所应承担的风险和责任,为融资人提供切实可行的专业意见及良好的顾问服务。
第八条主承销商应协助融资人披露挂牌文件,严格按照相关协议组织相关产品的承销和挂牌。
第九条自相关产品挂牌之日起,主承销商应负责跟踪融资人的业务经营和财务状况,并督促融资人进行持续信息披露。
第十条主承销商应督促融资人按时兑付本息或履行约定的支付义务。
融资人不履行债务时,除非投资者自行追偿或委托他人进行追偿,主承销商应履行代理追偿职责。
第十一条主承销商应按照有关规定开展后续管理工作,积极应对管理突发事件,其他相关中介机构应给予配合,并根据需要在其职责范围内发表专业意见。
第十二条副主承销商应积极配合主承销商履行第八条、第九条、第十条、第十一条所规定的职责。
北京金融资产交易所债权融资计划业务指引CFAE

附件:北京金融财产交易所债权融资计划业务引导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北京金融财产交易所(以下简称“北金所”)债权融资计划业务,保护投资者合法权益,保护市场有序、健康发展,依据银办函【2013】 399 号文及有关法律法规,拟订本引导。
第二条本引导所称债权融资计划是指融资人向具备相应风险辨别和担当能力的合格投资者,以非公然方式挂牌召募资本的债权性固定利润类产品。
第三条融资人挂牌债权融资计划须以非公然方式进行,不得采纳广告、公然劝诱和变相公然方式进行宣传。
每期债权融资计划的投资者共计不得超出200 人。
第四条融资人应该保证债权融资计划的信息表露内容真切、正确、完好,不得有虚假记录、误导性陈说或重要遗漏,并向投资者充分揭露风险。
第五条债权融资计划投资者应自行判断和担当投资风险。
第六条债权融资计划由切合北金所规定条件的金融机构承销。
承销机构和有关中介机构为债权融资计划业务供给服务,应该依照同等、自觉、诚实守信的原则,严格恪守执业规范和职业道德,按规定和商定执行义务。
第七条北金所对在北金所展开的债权融资计划业务供给服务。
北金所为债权融资计划供给服务,不表示对该债权融资计划融资人的经营风险、偿还风险、诉讼风险及投资风险或利润作出判断或保证。
第二章存案第八条债权融资计划的融资人应切合以下条件:(一)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依法建立的法人机构,以及监管部门认同的境外机构;(二)恪守北金全部关规则;(三)在近来 12 个月不存在重要违纪行为,机构财务会计文件不存在虚假记录;(四)北金所要求的其余条件。
第九条在北金所挂牌的债权融资计划应该依法合规,资本投向应该切合法律法例和国家有关政策规定。
第十条债权融资计划应于挂牌前向北金所进行存案。
第十一条存案时应提交以下有关文件,包含但不限于:(一)存案登记表;(二)融资人企业章程及与其一致的有权机构决策;(三)召募说明书;(四)近来一年经审计的财务报告和近来一期会计报表;(五)信誉评级报告(若有);(六)法律建议书;(七)承销协议;(八)北金所规定的其余文件。
北京金融资产交易所债权融资计划业务主承销商后续管理工作

附件1:北京金融资产交易所债权融资计划业务主承销商后续管理工作规程(试行)第一条为建立健全北京金融资产交易所(以下简称北金所)债权融资计划后续管理体系,指导主承销商开展相关工作,促进债权融资计划业务平稳健康发展,根据中国银行间市场交易商协会(以下简称交易商协会)《关于同意<北京金融资产交易所债权融资计划业务指引>备案的通知》(中市协发[2017]70号)及《北金所债权融资计划业务指引》等相关规则,制定本规程。
第二条本规程所称后续管理工作,是指主承销商在债权融资计划存续期内,通过各种有效方法对债权融资计划融资企业(简称企业)和提供信用增进服务的机构进行跟踪、监测、调查,及时准确地掌握其风险状况及偿债能力,持续督导其履行信息披露、还本付息等义务,以保护投资者权益的行为。
第三条主承销商应根据本规程要求,遵循勤勉尽责、审慎判断、及时预警、稳妥处置的原则,有组织、有计划、有步骤地开展后续管理工作。
企业和提供信用增进服务的机构应积极配合主承销商开展后续管理工作。
第四条主承销商应根据本规程建立后续管理工作机制和相关制度,设立专门机构或岗位从事债权融资计划后续管理工作,且人员安排应与本机构管理的存续期企业数量和风险整体状况相匹配。
后续管理工作应由总部牵头负责,分支机构协助配合。
第五条企业挂牌一期债权融资计划聘请两家或两家以上机构担任主承销商的,由相关主承销商与企业协商指定一家主承销商牵头负责后续管理工作,并将各自职责在承销协议中予以明确。
企业挂牌一期债权融资计划同时聘请两家或两家以上机构分别担任主承销商和副主承销商的,由主承销商牵头负责后续管理工作,副主承销商协助配合。
第六条主承销商应协助企业和提供信用增进服务的机构建立和完善信息披露管理制度,督导其真实、准确、完整地披露相关信息。
第七条主承销商应至少提前1个月掌握债权融资计划还本付息的资金安排,及时了解其他有特殊安排产品的相关情况,督促企业按时履约,并至少在到期日前1个月将有关情况报送北金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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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金融资产交易所债权融资计划业务简介
一、债权融资计划简介
债权融资计划是指融资人向具备相应风险识别和承担能力的投资者,以非公开方式挂牌募集资金的债权性固定收益类产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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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挂牌,融资人(主承销商代)进行债权融资计划信息披露,由挂牌管理人及投资者开展申购、定价配售及挂牌资金划转工作,最终在北金所完成初始信息记载的过程;
4.转让,持有人出让债权融资计划,投资者受让债权融资计划,完成债权融资计划的变更信息记载;
5.其他资金划转,融资人按照当期债权融资计划《募集说明书》约定的时间、方式和金额,向持有人划转本金、利息等资金,完成债权融资计划的注销信息记载;
6.存续期信息披露,主承销商督导融资人和中介机构及时进行信息披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