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金融资产交易所产权交易收费办法
北京金融资产交易所综合业务平台债权融资计划服务费管理办法

北京金融资产交易所综合业务平台债权融资计划服务费管理办法北京金融资产交易所(以下简称“北金所”)为方便各类市场成员,通过北金所综合业务平台系统(以下简称“系统”)开展业务操作,根据《北京金融资产交易所应收账款债权融资计划业务操作指引(试行)》、《北京金融资产交易所参与人管理办法(试行)》、《北京金融资产交易所直接融资业务中介服务规则》等相关规则文件,制定本操作指南。
一、服务范围(一)应收账款债权融资计划简介应收账款债权融资计划是指发起人向具备相应风险识别和承担能力的合格投资者,通过发行载体,非公开挂牌募集资金,并以基础资产产生的现金流作为偿付支持的证券化资产支持债权融资计划。
(二)服务对象本指南中的服务对象包括开展应收账款债权融资计划业务的挂牌管理人、主承销商、副主承销商、发起人、发行载体、中介机构及投资者等(以下简称“相关机构”)。
二、总体流程北金所为发起人、投资者及相关中介机构提供应收账款债权融资计划业务开户、备案、挂牌准备、挂牌、转让、信息记载、1 代理付息兑付、资金划转、信息披露等服务。
业务基本流程包括:1、参与主体开户:发起人、投资者、发行载体、主承销商等相关业务参与主体与北金所签署《北京金融资产交易所综合业务平台客户服务协议》且提交开户材料,北金所为客户开立系统账户、发放数字证书,根据客户权限开立信息记载账户、资金托管账户及系统账户;2、备案:发起人(主承销商代)向北金所提交应收账款债权融资计划备案材料,北金所进行完备性核对通过后发放《接受备案通知书》;3、挂牌准备:发起人(挂牌管理人代)至少于信息披露日前2 个工作日,通过系统提交《债权融资计划重大(重要)事项信息排查表》、应收账款债权融资计划募集说明书、当期出具的法律意见书、发起人近一年经审计财务报告和最近一期会计报表(如有担保机构须一同上传)等文件,北金所进行完备性核对通过后可以进行信息披露工作;4、挂牌:发起人(挂牌管理人代)进行应收账款债权融资计划信息披露,由挂牌管理人及投资者开展申购、定价配售及挂牌资金划转工作,最终在北金所完成初始信息记载;5、转让:持有人出让应收账款债权融资计划,投资者受让应收账款债权融资计划,完成应收账款债权融资计划的变更信息记载;6、信息记载:北金所在挂牌完成后进行初始信息记载,在转让完成后进行变更信息记载,在兑付完成后进行注销信息记载,并为投资者提供持仓查询服务;7、代理付息兑付:北金所按照当期债权融资计划《募集说明书》约定的时间、方式和金额,办理由发行人/特定目的载体管理机构向持有人划转本金、利息等资金划转服务,并办理行权等业务;8、资金划转:北金所根据相关业务规则、挂牌管理人或投资者的申请,委托银行为应收账款债权融资计划挂牌管理人、投资者提供挂牌、转让等业务相关结算资金划付服务;9、信息披露:信息披露义务人依据信息披露要求进行定向信息披露。
北京金融资产交易所金融资产收益权转让交易规则(试行)

北京金融资产交易所金融资产收益权转让交易规则(试行)第一章总则第一条目的为规范在北京金融资产交易所(以下简称“北金所”)进行的金融资产收益权转让交易行为,促进市场有序、健康发展,根据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制定本规则。
第二条适用范围本规则所称的金融资产收益权转让交易,是指在北金所的组织下,受益人自行或通过代理人将其享有的金融资产收益权转让给符合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规定,或经相关监管部门许可的合格投资者,由合格投资者作为金融资产收益权的受让方承接相应的权利和义务,并向转让方支付交易价款的交易行为。
本规则所称的金融资产收益权包含但不仅限于信托受益权、资管计划收益权、小额贷款公司信贷资产收益权等。
本规则所称的金融资产收益权转让交易业务,是指在北金所组织下,转让方提出信息发布申请、挂牌、议价/竞价、交易签约、资金交付、信息记载、资金划转等收益权转让交易过程。
在北金所进行的金融资产收益权转让交易业务适用本规则。
第三条原则通过北金所进行金融资产收益权转让交易,应遵循“真实交易、信息透明、公平公正、促进流动”的原则。
收益权转让交易风险由受让方承担,转让方不承担投资项目风险。
第四条交易主体及相关各方北金所实行统一参与人管理,参与金融资产收益权转让交易的主体须申请北金所相关业务权限,承诺遵守北金所相关规定后,方可进场参与金融资产收益权转让交易业务。
北金所金融资产收益权转让交易主体为转让方和受让方,其他相关各方包括委托人和受托人。
金融资产收益权转让交易的转让方,即收益权转让交易信息发布的发起方,应为可转让金融资产收益权的合法受益人,或其代理人。
如受益人指定代理人时,受益人作为委托人,代理人作为受托人,依据委托人授权,代理委托人在北金所挂牌交易事宜。
受托人作为金融资产收益权转让交易的转让方,可以是商业银行、信托公司、企业集团财务公司等金融机构或经监管部门许可的其他境内外组织,其依靠自身的客户、项目、专业能力等专业优势,提供财务顾问、受托资产管理、投资管理等金融服务。
北京产权交易所实物资产交易规则

北京产权交易所实物资产交易规则北京产权交易所是一家专门从事实物资产交易的交易所,旨在提供便捷、透明、公正的交易平台,促进实物资产的流通与交易。
为了保证交易的有序进行,北京产权交易所制定了一系列的实物资产交易规则。
本文将对北京产权交易所实物资产交易规则进行详细介绍。
一、交易对象北京产权交易所的实物资产交易规则中明确规定了可以进行交易的实物资产种类,其中包括土地使用权、建筑物产权、矿业权、自然资源使用权等。
交易对象必须具备完整的产权并符合国家法律法规的规定。
二、申报与挂牌在北京产权交易所进行实物资产交易前,交易方需填写申请表格并提交相关资料。
交易所根据资料审核情况,对符合条件的交易方发给交易挂牌通知书。
交易方在收到通知书后,需支付相应的挂牌费用并将挂牌资料提交交易所。
交易所审核挂牌资料并进行公示,经过一定的时间后,挂牌资料将正式发布。
三、交易方式实物资产交易可采用一对一协商交易、公开拍卖交易以及竞标交易三种方式进行。
交易双方可以根据交易的实际情况选择合适的交易方式。
四、交易流程实物资产交易的流程主要包括:挂牌公告、资格审核、交易条件确定、交易协议签署、交易保证金缴纳、交易价款支付、过户手续办理等环节。
交易方需严格按照交易流程进行操作,确保交易的安全和合法。
五、交易成本除了挂牌费用外,实物资产交易还需要支付交易成本。
交易成本包括交易服务费、交易手续费、过户费、评估费等。
交易所对交易成本进行了详细规定,并要求交易方按规定支付相关费用。
六、交易风险控制交易所建立了完善的风险管理体系,采取措施保障交易的安全性。
交易所要求交易方提供真实、准确的交易信息,并对交易信息进行验证。
同时,交易所还要求交易双方保证交易履约,如出现违约情况,将采取相应的处罚措施。
七、信息披露北京产权交易所要求交易方及时向交易所提交交易情况、交易过程中产生的相关信息,并要求交易所及时向公众披露交易信息。
交易所还提供相关公告、公示和查询服务,确保交易信息的透明度和公开性。
产权交易服务收费行为规范

产权交易服务收费行为规范作者:来源:《产权导刊》2020年第11期2020-04-15发布2020-04-15实施前言本标准的依据是GB/T 1.1-2009标准化工作导则。
本标准由中国企业国有产权交易机构协会提出。
本标准起草单位:中国企业国有产权交易机构协会秘书处。
本标准参与起草分支机构:中国企业国有产权交易机构协会业务标准研究委员会、中国企业国有产权交易机构协会国际交流与合作培训委员会、中国企业国有产权交易机构协会政策研究与自律委员会、中国企业国有产权交易机构协会纠纷调处委员会、中国企业国有产权交易机构协会创新委员会。
本标准参与起草单位:北京产权交易所、上海联合产权交易所、天津产权交易中心、重庆联合产权交易所集团、武汉光谷联合产权交易所、广东省交易控股集团、广州产权交易所、西部产权交易所、安徽省产权交易中心、福建省产权交易中心、甘肃省产权交易所、贵州阳光产权交易所、湖南省联合产权交易所、吉林长春产权交易中心、江苏省产权交易所、江西省产权交易所、青岛产权交易所、青海省产权交易市场、沈阳联合产权交易所、云南产权交易所、浙江产权交易所、厦门产权交易中心、杭州产权交易所、合肥市产权交易中心、长治市产权交易市场。
声明:本标准的知识产权归属中国企业国有产权交易机构协会,未经中国企业国有产权交易机构协会(以下简称“协会”)授权同意,不得印刷、销售。
1 适用范围协会全体会员依据相关法律法规、规章制度和规则标准,为产权交易提供相关服务而发生的收费行为,适用本规范。
2 规范性引用文件《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国有资产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价格违法行为行政处罚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反垄断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管理条例》《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坚决制止乱收费、乱罚款和各种摊派的决定》(中发〔1990〕16号)《价格违法行为行政处罚规定》(国务院令第461号)《企业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暂行条例》(国务院令第378号)《中共中央國务院关于推进价格机制改革的若干意见》(中发〔2015〕28号)《公共资源交易平台管理暂行办法》(国家发改委等14部委第39号令)《企业国有资产交易监督管理办法》(国务院国资委财政部令第32号)《金融企业国有资产转让管理办法》(财政部令第54号)《关于推进公共资源配置领域政府信息公开的意见》(国办发〔2017〕97号)《关于深化公共资源交易平台整合共享的指导意见》(国办函〔2019〕41号)《公共资源交易平台服务标准(试行)》(发改办法规〔2019〕509号)《行业协会价格行为指南》(国家发展改革委2017年第6号)《国家标准化管理委员会、民政部关于印发<团体标准管理规定>的通知》(国标委〔2019〕1号)《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进一步清理规范政府定价经营服务性收费的通知》(发改价格〔2019〕798号)《市场监管总局、国家发展改革委、工业和信息化部民政部、财政部、国资委、银保监会关于进一步加强违规涉企收费治理工作的通知》(国市监竞争〔2019〕150号)《政府制定价格成本监审办法》(国家发展改革委令第8号)《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全面深化价格机制改革的意见》(发改价格〔2017〕1941号)《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进一步加强垄断行业价格监管的意见》(发改价格规〔2017〕1554号)《价格违法行为举报处理规定》(国家发展改革委令第6号)《中央定价目录和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定价目录》《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关于公开征求意见的通知》3 术语和定义3.1 协会会员指的是遵守中国企业国有产权交易机构协会章程,遵守本协会会员管理办法和实施细则,自愿申请,经协会审核批准的具有法人资格的机构、单位或其他经济组织。
上海联合产权交易所 北京金融资产交易所 对比

上海联合产权交易所北京金融资产交易所对比上海联合产权交易所与北京金融资产交易所这两家交易所都是我国金融市场上比较知名的交易平台,下面我们从不同方面来对比一下它们的异同点。
1. 目标服务对象不同。
上海联合产权交易所主要面向的是产权交易领域,其设立的初衷是为了满足不同投资者的股权投资需求以及为企业提供丰富的金融服务,从而为实体经济发展提供支持。
北京金融资产交易所主要面向的是金融资产领域,包括债券、证券等金融工具的交易。
2. 业务范围不同。
上海联合产权交易所的业务主要分为股权交易、基金品种、增量资金市场、债券市场四大板块,同时提供多种交易服务,包括委托、撮合、交收等,涵盖了股票、期货、债券等各个方面。
北京金融资产交易所则主要提供债券等固定收益工具的交易。
3. 综合交易平台建设不同。
上海联合产权交易所在其发展过程中,在平台建设方面注重提高金融创新水平,立足于理性化规范的交易环境,构建了多样化的交易体系。
北京金融资产交易所则侧重于深化金融市场改革,推进市场化、法治化、国际化的建设。
4. 组织性质不同。
上海联合产权交易所是国有企业,成立于2013年,由上海市国资委、上海市人民政府和中国黄金集团公司共同投资创立,业务管理和监管均由上海市人民政府主管部门统筹协调。
北京金融资产交易所则是由国家金融资产管理公司、招商证券、北京金融资产管理有限责任公司等股东共同创办,是由中国证监会直接监管的正式金融市场机构。
5. 市场规模不同。
北京金融资产交易所作为国内较早的金融资产交易中心之一,自成立以来不断扩大规模,最新数据显示,2019年交易额达到了7553亿元。
上海联合产权交易所则是相对年轻的交易所,2019年交易额仅为423亿元。
以上就是上海联合产权交易所和北京金融资产交易所的一些主要异同点,从各自的定位、业务范围、平台建设、组织性质和市场规模等方面进行了对比,相信对大家了解这两家交易所的差异和特点有所帮助。
北京市财政局关于规范本市国有金融机构资产转让有关事项的通知-京财金融〔2021〕2627号

北京市财政局关于规范本市国有金融机构资产转让有关事项的通知正文:----------------------------------------------------------------------------------------------------------------------------------------------------北京市财政局关于规范本市国有金融机构资产转让有关事项的通知市级国有资产监管部门、各区财政局:落实《财政部关于规范国有金融机构资产转让有关事项的通知》(财金〔2021〕102号)要求,为进一步加强本市国有金融资本管理,提高国有金融机构资产转让透明度,规范相关资产交易行为,维护国有金融资本出资人权益,根据《中共北京市委北京市人民政府关于完善国有金融资本管理的实施意见》等本市国有金融资本管理制度,现就规范本市国有金融机构资产转让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坚持依法依规,确保公开、公平、公正国有独资、国有全资、国有控股及实际控制金融机构(含其分支机构及拥有实际控制权的各级子企业,以下统称国有金融机构)资产转让应当严格遵守国家法律法规和政策规定,充分发挥市场配置资源作用,遵循等价有偿和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不得通过资产转让进行不当利益输送。
资产转让过程中,涉及政府公共管理事项的,应当根据国家规定履行相关审批程序。
国有金融机构转让股权类资产,按照《金融企业国有资产转让管理办法》(财政部令第54号)等相关规定执行;转让不动产、机器设备、知识产权、有关金融资产等非股权类资产,按照本通知有关规定执行,行业监管部门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转让标的资产在境外的,应在遵守所在国法律法规的前提下,参照本通知规定执行,国家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因开展正常经营业务涉及的抵(质)押资产、抵债资产、诉讼资产、信贷资产、租赁资产、不良资产、债权等资产转让及报废资产处置,以及司法拍卖资产、政府征收资产等,国家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北京产权交易所实物资产交易规则

北京产权交易所实物资产交易规则一、引言北京产权交易所作为我国领先的实物资产交易评台,其实物资产交易规则对于保障交易的公平公正、规范交易行为、维护市场秩序具有重要意义。
在本文中,将详细介绍北京产权交易所实物资产交易规则的相关内容,以便广大投资者和交易参与者遵循和引导。
二、实物资产交易规则的基本概念1.实物资产:指具有实体形态的不动产、设备、机器、原材料、商品等具有交易价值的财产。
2.实物资产交易:是指在产权交易所进行的涉及实物资产的交易活动。
3.交易规则:是产权交易所制定的,为保障交易公平、公正、有序进行而规定的交易原则和操作规程。
三、实物资产交易的基本流程1. 发布信息:资产持有人向产权交易所提交实物资产交易信息,包括资产的描述、数量、质量、价格等基本信息。
2. 检测核验:产权交易所对提交的实物资产信息进行检测核验,验证资产的真实性和交易价值。
3. 摘牌挂牌:经核验合格的实物资产可以进行摘牌挂牌,发布到产权交易所的交易大厅上。
4. 交易撮合:投资者根据挂牌信息进行交易撮合,达成交易协议。
5. 过户交割:买卖双方完成交易款项和资产过户交割手续。
6. 交易结算:产权交易所进行交易结算,将交易款项划拨至卖方账户,同时将资产过户信息进行备案并通知相关部门。
四、实物资产交易规则的基本内容1. 摘牌挂牌规则1.1 实物资产的挂牌信息应包括资产名称、数量、质量、价格、有效期等基本信息。
1.2 资产持有人应提供资产的权属证明、检测报告等相关资料,以确保挂牌信息的真实性和准确性。
2. 交易撮合规则2.1 买卖双方需在产权交易所注册并办理交易手续,方可进行交易撮合。
2.2 产权交易所将根据挂牌信息进行撮合,对买卖双方进行交易确认。
3. 过户交割规则3.1 买卖双方需在交易确认后完成资产过户手续。
3.2 过户手续应在规定时间内完成,确保交易的及时性和有效性。
4. 交易结算规则4.1 产权交易所将对完成交易的买卖双方进行交易结算,将交易款项划拨至卖方账户。
北京资产评估收费标准

北京资产评估收费标准北京市资产评估收费标准是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行业规范和市场价格形成的,主要包括资产评估服务费、评估报告费等内容。
资产评估是指根据一定的方法和程序,对特定资产进行评定其价值的活动,其结果是评估报告。
资产评估收费标准的制定,旨在保障资产评估工作的公正、客观和合理,促进资产评估市场的健康发展。
一、资产评估服务费。
资产评估服务费是指资产评估机构为委托人提供资产评估服务所收取的费用。
资产评估服务费的收费标准主要根据评估资产的类型、规模、难易程度、评估方法等因素确定。
一般来说,资产评估服务费按照评估资产的价值和工作量来确定,具体收费标准如下:1. 不动产资产评估服务费。
(1)住宅类不动产评估服务费,按照不动产评估价值的0.1%~0.3%收取,具体费用根据评估项目的具体情况确定。
(2)商业类不动产评估服务费,按照不动产评估价值的0.3%~0.5%收取,具体费用根据评估项目的具体情况确定。
2. 动产资产评估服务费。
(1)设备、机械等动产评估服务费,按照动产评估价值的1%~3%收取,具体费用根据评估项目的具体情况确定。
(2)存货、无形资产等动产评估服务费,按照动产评估价值的3%~5%收取,具体费用根据评估项目的具体情况确定。
二、评估报告费。
评估报告费是指资产评估机构为委托人出具评估报告所收取的费用。
评估报告费的收费标准主要根据评估报告的内容、规模、难易程度等因素确定。
一般来说,评估报告费按照评估报告的工作量和难易程度来确定,具体收费标准如下:1. 不动产评估报告费。
(1)住宅类不动产评估报告费,一般按照评估服务费的10%~20%收取,具体费用根据评估报告的具体情况确定。
(2)商业类不动产评估报告费,一般按照评估服务费的15%~25%收取,具体费用根据评估报告的具体情况确定。
2. 动产评估报告费。
(1)设备、机械等动产评估报告费,一般按照评估服务费的10%~20%收取,具体费用根据评估报告的具体情况确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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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金融资产交易所产权交易收费办法
第一条为规范北京金融资产交易所(简称北金所)产权交易收费行为,保障北金所产权交易业务的运营效率和服务质量,根据《金融企业国有资产转让管理办法》(财政部令第54号)、《北京市财政局转发财政部关于落实<金融企业国有资产转让管理办法>有关事项的通知》(京财金融﹝2010﹞1206号)、《北京金融资产交易所参与人管理办法(试行)》等文件的相关规定,结合实际业务,制订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产权交易服务费是指按照《金融企业非上市国有产权交易规则》(财金﹝2011﹞118号)的规定,在北金所内进行国有产权交易的转让方与受让方,应支付的服务费用。
第三条产权交易服务费分为四种类型:协议成交服务费、竞价成交服务费、综合服务费、顾问服务费。
第四条协议成交服务费,是指在北金所进行转让的产权项目,信息公告期限内只征集到一个符合条件的意向受让方,由转让方和受让方办理协议转让成交时,交易双方应支付的服务费用。
协议成交服务费收费标准为成交金额的0.2%。
第五条竞价成交服务费,是指在北金所通过竞价方式(包
括拍卖、招投标、网络竞价、动态报价等)成交的产权项目,交易双方应支付的服务费用。
竞价服务费以成交金额为基数,采用分档递减累加法计算。
差额计费率标准如下:
上述成交金额中的“以下”包含本数在内,“以上”不包含本数。
差额计费率为单笔单向计费比率。
第六条综合服务费,是指北金所依据与转让方的委托协议约定,为其提供项目招商、尽职调查、询价服务、路演推介、信息发布、交易撮合、资金结算、出具凭证等一揽子服务,转让方应支付的服务费用。
综合服务费收费标准为不低于成交金额的1%。
北金所与转让方约定综合服务费后,不再收取转让方的协议成交服务费、竞价成交服务费。
第七条顾问服务费,是指北金所为委托方提供政策咨询、方案设计、项目推介、尽职调查、询价服务、改制重组、破产清算、财务顾问、法律咨询等一项或多项服务,委托方应支付的服
务费用。
顾问服务费收费标准由委托方与北金所协商确定。
第八条同一项目的转让方和受让方应按本办法规定的标准分别支付产权交易服务费。
单笔单向产权交易服务费不低于5,000 元人民币。
第九条在北金所交易的非国有产权、不良债权、实物资产等权益类资产交易项目的收费标准参照本办法执行。
第十条北金所对本办法有最终解释权。
第十一条本办法自2018年4月1日起施行。
2012年3月30日起施行的《北京金融资产交易所产权交易收费办法》同时废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