银行信用卡业务管理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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商业银行信用卡业务监督管理办法

商业银行信用卡业务监督管理办法

商业银行信用卡业务监督管理办法商业银行信用卡业务一直是金融机构重要的盈利来源之一,但随着市场竞争日趋激烈,各种信用卡问题频频暴露,为保护消费者权益和保障金融市场稳定,监管部门制定了一系列监督管理办法。

一、信用卡产品设计与审批管理1.1 产品设计•各商业银行设计信用卡产品时应合理设置信用额度、费率和积分奖励等,确保产品透明、合规。

•不得违规挂钩其他金融产品或服务,不得变相提高客户负担。

1.2 审批管理•商业银行应建立严格的信用卡审批程序,确保客户资信状况真实可靠。

•不得出于不当竞争目的,放宽审批标准,或者盲目扩大信用卡发卡规模。

二、风险管理2.1 风险评估与控制•商业银行应建立完善的风险评估机制,及时发现和评估信用卡业务中存在的各类风险。

•若要合理制定应对措施,积极防范和控制信用卡逾期、恶意刷卡等风险行为。

2.2 不当营销管理•商业银行不得采用误导性宣传推销手段,不得将不良资产转嫁给客户。

•严禁发售过度借款产品,不得变相引导客户透支信用额度。

三、信息披露与服务质量3.1 信息披露•商业银行应加强信用卡产品的信息披露工作,保障客户知情权。

•信息披露内容应真实、全面、准确,不得隐瞒关键信息或虚假宣传。

3.2 服务质量•商业银行应提供优质的信用卡服务,确保客户权益。

•客户投诉应及时处理,建立健全客户投诉渠道和处理机制。

四、监督管理机制4.1 监督部门责任•金融监管部门应加强对商业银行信用卡业务的监督管理,及时发现问题并进行整改。

•配合相关部门进行信用卡市场调查和监测,有效防范市场风险。

4.2 行业协会监督•信用卡行业协会应积极推动行业管理规范化,加强行业自律监督。

•协助监管部门加强对行业内商业银行信用卡业务的监督管理。

结语商业银行信用卡业务作为重要的金融工具,对于消费者和金融市场都具有重要影响,因此监督管理办法的制定与执行至关重要。

各商业银行应严格遵守相关规定,加强内部管理,保障客户权益,推动信用卡市场的健康发展。

2023修正版信用卡业务管理办法

2023修正版信用卡业务管理办法

信用卡业务管理办法信用卡业务管理办法一、引言本文档旨在规范和管理信用卡业务,保护信用卡持卡人权益,提升信用卡业务管理水平,促进信用卡市场的健康发展。

二、背景近年来,随着经济的快速发展和消费水平的提高,信用卡作为一种便捷支付工具得到了广泛应用和认可。

然而,信用卡业务管理存在一些问题,如虚假宣传、不合理收费、不当催收等,严重影响了信用卡市场的发展。

因此,制定本《信用卡业务管理办法》旨在规范信用卡业务,加强市场监管,保护消费者权益。

三、信用卡申请与发行3.1 申请条件申请信用卡需要符合以下条件:- 年满18周岁;- 有稳定的收入来源;- 有良好的信用记录。

3.2 信用评估银行在信用卡申请阶段将进行信用评估,通过综合考虑申请人的个人信息、收入情况、资产状况、信用记录等因素,对申请人进行信用评分。

3.3 信用额度信用额度根据申请人的信用评分和信用卡类型来确定。

银行应当向信用卡持卡人明示信用额度,并根据持卡人的消费能力和资信情况合理调整。

四、信用卡使用与管理4.1 信用卡消费持卡人可以使用信用卡在特约商户、ATM等场所进行消费、取款等操作。

持卡人需妥善保管信用卡和密码,确保安全使用。

4.2 还款方式持卡人可以选择以下还款方式:- 全额还款:持卡人在还款日前将全部应还款项一次性偿还;- 最低还款额:持卡人需按照银行规定的最低还款额及时偿还,但未偿还部分将按照一定利率计息;- 分期还款:持卡人可以选择将部分或全部应还款项分期偿还。

4.3 费用与费率信用卡使用过程中可能产生的费用包括年费、利息、逾期费、取现手续费等。

银行应当向持卡人提供明确的费用与费率信息,并不得擅自调整费用标准。

4.4 逾期还款与催收持卡人逾期未还款的,银行有权采取催收措施,并可能对持卡人的信用记录造成不良影响。

银行应当在逾期前提醒持卡人及时还款,并不得使用恶意催收手段。

五、风险防范与安全保障5.1 风险防范银行应当加强风险防范措施,保护持卡人资金安全和个人隐私。

XX银行信用卡业务管理办法

XX银行信用卡业务管理办法

XX银行信用卡业务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信用卡业务管理,控制业务风险,根据《商业银行信用卡业务监督管理办法》、《银行卡业务管理办法》及本行有关制度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经营信用卡业务,应严格遵守国家法律、法规、规章和有关政策规定,遵循平等、自愿和诚实信用原则。

第三条经营信用卡业务,应依法保护客户合法权益和相关信息安全,未经客户授权,不得将相关信息用于本行信用卡业务以外的其他用途。

第四条经营信用卡业务,应建立信用卡业务风险管理和内部控制体系,实行授权管理,有效识别、评估、监测和控制业务风险。

第五条经营信用卡业务,应充分向持卡人披露相关信息,揭示业务风险,建立健全相应的投诉处理机制。

第二章定义、分类和专业术语第六条 XX银行信用卡(以下简称“信用卡”)系指由本行发行的,给予持卡人一定信用额度,持卡人可在信用额度内先消费后还款,具有信用消费、转账结算、存取现金等功能的信用支付工具。

第七条本行发行的信用卡为银联标准人民币信用卡,可在境内外有“银联”标识的特约商户、自助设备及本行营业网点使用。

第八条本行发行的信用卡为个人卡,分为主卡和附属卡,按信用等级不同,分为普卡、金卡、白金卡和钻石卡(其中普卡额度为人民币3000元—5万元,金卡额度为人民币1万元—10万元,白金卡额度为人民币8万元—20万元,钻石卡额度为人民币20万元—100万元;按信息存储媒介不同,分为磁条卡和芯片卡(支持电子现金账户)。

第九条信用卡的卡号编排方法及凸印、印刷格式按“银联”标识信用卡的要求执行。

第十条信用卡专业术语(一)持卡人。

指向本行申请信用卡并获得卡片核发的个人。

(二)信用额度。

本行根据持卡人的资信情况等为其核定,持卡人在信用卡有效期内使用的最高授信额度,包括永久额度、临时额度等。

(三)交易日。

持卡人实际发生交易的日期。

(四)银行记账日。

本行在持卡人发生交易后将交易款项记入其信用卡账户,或根据规定将费用、利息等记入其信用卡账户的日期。

商业银行信用卡业务监督管理办法

商业银行信用卡业务监督管理办法

商业银行信用卡业务监督管理办法商业银行信用卡业务监督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商业银行信用卡业务监督管理,规范信用卡业务经营行为,保护消费者利益,维护金融市场秩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银行业监督管理法》(以下简称《银监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信用卡管理条例》等相关法律、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境内商业银行和其他金融机构开展信用卡业务。

第三条商业银行应当依法开展信用卡业务,遵守自律规则和市场准入要求,规范运营行为,提高服务质量,保障消费者权益。

第二章准入管理第四条商业银行参与信用卡业务,应当依法领取《银行业金融机构许可证》和《信用卡发卡机构备案证明》。

第五条商业银行在开展信用卡业务前,应当提交开展信用卡业务的申请,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银监会关于商业银行开展信用卡业务管理办法》的相关规定履行申请手续。

第六条商业银行申请开展信用卡业务时应当符合以下要求:(一)拥有良好的信誉和声誉,无重大违法违规记录;(二)风险控制能力较强,无不良经营记录;(三)具备稳定的资金来源和良好的盈利能力;(四)拥有完善的信用卡管理制度、信息技术系统、人员配备和服务质量保障体系;(五)能够按照国家法律、法规和自律规则履行信用卡业务相关义务。

第七条商业银行开展信用卡业务的业务范围应当符合相关法律、法规和监管部门的规定。

第三章经营行为第八条商业银行开展信用卡业务应当遵守以下规定:(一)加强风险管理,建立和完善信用卡风险管理制度,及时发现和解决风险问题;(二)健全内部控制和审计制度,保障业务风险控制和安全;(三)确保信用卡产品、收费标准、还款方式等公开透明,不得欺诈、虚假宣传;(四)严格保护客户个人信息,不得向不相关的第三方提供客户信息,保护客户隐私;(五)遵循合法、公正、诚信的原则,不得垄断、侵害其他市场主体合法权益;(六)开展信用卡业务时,应当建立和健全客户服务体系,提高服务质量,提高客户满意度。

第九条商业银行应当定期公布信用卡产品和服务的相关信息,包括申请条件、收费标准、还款方式等。

银监会《商业银行信用卡业务监督管理办法》

银监会《商业银行信用卡业务监督管理办法》

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令2011年第2号《商业银行信用卡业务监督管理办法》已经2010年7月22日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第100次主席会议通过。

现予公布,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主席:刘明康二〇一一年一月十三日《商业银行信用卡业务监督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商业银行信用卡业务,保障客户及银行的合法权益,促进信用卡业务健康有序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银行业监督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商业银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外资银行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商业银行经营信用卡业务,应当严格遵守国家法律、法规、规章和有关政策规定,遵循平等、自愿和诚实信用的原则。

第三条商业银行经营信用卡业务,应当依法保护客户合法权益和相关信息安全。

未经客户授权,不得将相关信息用于本行信用卡业务以外的其他用途。

第四条商业银行经营信用卡业务,应当建立健全信用卡业务风险管理和内部控制体系,严格实行授权管理,有效识别、评估、监测和控制业务风险。

第五条商业银行经营信用卡业务,应当充分向持卡人披露相关信息,揭示业务风险,建立健全相应的投诉处理机制。

第六条中国银监会及其派出机构依法对商业银行信用卡业务实施监督管理。

第二章定义和分类第七条本办法所称信用卡,是指记录持卡人账户相关信息,具备银行授信额度和透支功能,并为持卡人提供相关银行服务的各类介质。

第八条本办法所称信用卡业务,是指商业银行利用具有授信额度和透支功能的银行卡提供的银行服务,主要包括发卡业务和收单业务。

第九条本办法所称发卡业务,是指发卡银行基于对客户的评估结果,与符合条件的客户签约发放信用卡并提供的相关银行服务。

发卡业务包括营销推广、审批授信、卡片制作发放、交易授权、交易处理、交易监测、资金结算、账务处理、争议处理、增值服务和欠款催收等业务环节。

第十条本办法所称发卡银行,是指经中国银监会批准开办信用卡发卡业务,并承担发卡业务风险管理相关责任的商业银行。

第十一条本办法所称发卡业务服务机构,是指与发卡银行签约协助其提供信用卡业务服务的法人机构或其他组织。

信用卡业务管理办法

信用卡业务管理办法

信用卡业务管理办法信用卡业务管理办法一、概述信用卡是一种金融工具,为持卡人提供支付、借款等服务。

为规范信用卡业务管理,保障持卡人权益及金融机构健康发展,制定本《信用卡业务管理办法》。

二、信用卡申请与发放1. 申请条件申请人应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申请人应具备稳定收入来源;申请人应符合银行规定的其他条件。

2. 申请流程申请人填写信用卡申请表并提供相关证明材料;银行审核后,根据申请人信用情况决定是否发放信用卡。

3. 发卡管理银行应建立完善的信用评估体系,科学判断申请人信用状况;发卡前需告知持卡人相关费用信息及信用卡使用规则。

三、信用卡使用1. 使用范围持卡人可在指定商户处使用信用卡进行消费;信用卡不得用于违法犯罪活动。

2. 还款管理持卡人应按期还款,逾期将产生利息及滞纳金;银行应提供多种还款方式,方便持卡人还款。

四、风险管理1. 风控措施银行应建立健全的风险管理机制,提前预防信用卡风险;银行可根据持卡人信用状况、消费习惯等制定个性化的风控措施。

2. 安全管理银行应加强信用卡安全管理,防范信用卡被盗刷等风险;持卡人应妥善保管信用卡及相关信息,避免信息泄露。

五、投诉与处理1. 投诉渠道持卡人发现问题可通过银行客服渠道投诉;持卡人也可向相关监管部门投诉。

2. 投诉处理银行应及时处理持卡人投诉,保障持卡人权益;银行应建立投诉处理制度,确保投诉事项得到妥善解决。

结语本《信用卡业务管理办法》旨在规范信用卡业务管理,保障持卡人权益,防范风险,促进金融机构稳健发展。

银行应严格遵守相关规定,落实管理办法,提升信用卡业务管理水平,为持卡人提供更优质的服务。

以上为《信用卡业务管理办法》内容,请相关机构认真贯彻执行。

银行信用卡业务管理办法三篇

银行信用卡业务管理办法三篇

银行信用卡业务管理办法三篇篇一:银行信用卡业务管理办法XXX银行信用卡业务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对信用卡业务的管理,保证信用卡业务健康发展,维护农业银行和客户的利益,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积极地开展信用卡业务,对于改进结算手段、搞活流通、提高经济效益、加快银行现代化建设具有重要的战略意义。

因此,大力开展信用卡业务,努力开拓信用卡市场,鼓励和保护人们使用信用卡,是农业银行一项重要的政策,各级农业银行必须积极地开展信用卡业务。

第三条开展信用卡业务,必须坚持“合理布局、便于管理、注重服务、讲究实效”的原则。

第四条信用卡业务涉及面广、技术性强,其业务的运行需要有统一的标准和规则,因此,各级农业银行必须加强对信用卡业务的领导,实行全国高度统一的管理。

第二章开办信用卡业务的条件第五条为了保证全系统信用卡业务的统筹规划,各地开办信用卡业务必须报经总行批准。

开办信用卡业务的发卡中心城市行必须具备以下条件:一、已被省、自治区分行列入信用卡业务的发展规划,有开办信用卡业务的积极性;是地、市级以上的中心城市行或经济发达的个别县级行;二、具有良好的经济、技术条件和业务管理水平,能够在机构、人员、资金等方面提供必要的保障;三、设立专门的内部管理机构,具有合格的管理人员和操作人员,有良好的营业和安全设施,有健全的管理制度;四、能够保证发卡量在发卡当年内达到一千张以上、三年内达到一万张以上。

不具备上述条件的农业银行机构,不批准设置发卡中心;要求开办信用卡业务的,可以管辖行为依托或在就近的发卡中心制卡;省、自治区一级的分行原则上不单独设置发卡中心,应主要行使其业务上的推广、管理和监督职能;确需发卡的,必须报经总行批准。

第三章信用卡种类第六条XXX银行目前发行的金穗信用卡是人民币信用卡。

农业银行发行的信用卡种类、名称、定义由总行统一规定,任何单位不得擅自增加或改变金穗卡的种类、名称和定义。

金穗卡的发行从不同的角度,可分为不同的种类:从信用卡的信用等级来分,可分为金穗卡金卡和金穗卡普通卡,金卡主要是对资信状况良好、经济实力雄厚、没有资金风险的单位和个人发行的一种信用等级较高的信用卡;普通卡则是对一般资信可靠的单位和个人发行的一种信用卡。

商业银行信用卡业务监督管理办法

商业银行信用卡业务监督管理办法

商业银行信用卡业务监督管理办法商业银行信用卡业务监督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商业银行信用卡业务,促进信用卡行业健康发展,维护社会公共利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银行业监督管理法》等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商业银行办理信用卡业务,应当遵循公平、公正、诚信、互利原则,坚持以客户为中心,加强风险管理,保障消费者权益,防范信用卡业务风险,做好信用卡业务监督管理工作。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信用卡,是指商业银行依据卡片发卡人的信用等级向持卡人提供的、在商家和银行之间进行电子支付的一种支付工具。

第四条商业银行应当设立专门机构或者设立专门部门,加强信用卡业务监督管理。

第二章经营管理第五条商业银行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制定信用卡业务管理制度,并及时公告。

第六条商业银行发放信用卡,应当建立科学、合理、高效的风险管理机制,客户申请及审批程序要规范、严肃。

第七条商业银行应当通过适当的手段及时了解持卡人的还款能力和信用状况,减少违约和损失风险。

第八条商业银行应当根据客户的银行账户情况、信用背景及相关记录等进行评估,以合适的额度授信。

第九条商业银行应当及时向持卡人披露有关信用卡业务的费用、利率、条款等信息。

第十条信用卡发卡人应当在信用卡的卡面及使用之处标示其身份,持卡人应当妥善保管信用卡,并且不得将信用卡转让或充当抵押品。

第十一条商业银行应当建立健全持卡人信息保护制度,不得非法泄露、出售持卡人信息。

第三章监督管理第十二条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应当对商业银行的信用卡业务进行监督管理。

第十三条商业银行的信用卡业务监督管理工作主要包括以下方面:(一)制定并及时修订信用卡业务管理制度和操作规范。

(二)建立健全风险控制体系,加强对持卡人的风险评估和授信管理,及时防范和化解风险。

(三)完善信息公开制度,向客户及社会公众充分披露有关费用、利率、条款等信息。

(四)建立健全客户申诉处理机制,及时妥善处理客户投诉。

(五)及时开展信用卡业务专项检查和监督管理评估,发现并处理违法违规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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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加强信用卡业务管理,根据中国人民银行《信用卡业务管理暂行办法》和建设银行的有关业务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信用卡业务是银行的金融服务业务。

信用卡具有通存通兑现金、购物消费结算、异地大额购货转帐、自动存取现金及消费信贷等功能。

第三条建设银行信用卡业务实行统一领导、统一开发、统一管理原则。

严格遵守国家法令、政策和金融法规,保障国家财产及银行资金安全,维护银行、特约商户和持卡人三方合法权益。

第二章信用卡
第四条建设银行发行的信用卡统称“建设银行龙卡”,是建设银行发卡行依据一定条件向客户提供的一种信用支付工具,以人民币结算,限于国内发行和使用。

有效使用期最长为两年。

第五条建设银行龙卡分别印有万事达国际信用卡组织和VISA国际信用卡组织的标志,均按国际标准由总行统一监制。

建设银行龙卡正面载有:建设银行行名、行徽、发卡分支行行名英文缩写、卡号、有效使用期、持卡人姓名和性别、国际信用卡组织标志和防伪标志以及信用卡的特殊说明。

信用卡背面有磁条、签名栏和发卡行简要说明。

彩色照片卡背面左下角印有持卡人彩色照片,
在签名栏下印有持
卡人居民身份证号码。

第六条建设银行龙卡卡号由16位数字组成。

卡号编排方法、卡面凸印格式及磁条标准等,均由总行统一规定。

第七条建设银行龙卡按信用等级分为金卡和普通卡,按发卡对象分为公司
卡和个人卡,均包括彩色照片卡。

向个人和各类企事业单位、机关团体发行。

个人可办理一张主卡,两张附属卡,附属卡的支付款项由主卡持卡人承担。

单位可办理一张主卡和若干张附属卡,须书面指定持卡人,办理单位须承担指定持卡人的全部经济责任;
个人和单位均只能办理一张金卡。

第八条建设银行龙卡仅限合法持卡人本人使用,不得转让或转借。

持卡人凭建设银行龙卡及本人身份证件(居民身份证、军官证、回乡证、护照,凭彩照卡无须出示身份证件)在特约商户购物消费,在指定的银行机构或储蓄网点存取现金、在建设银行信用卡部办理异地大额购货转帐
结算。

凭建设银行龙卡可在指定的自动柜员机(ATM)上存取现金。

转帐卡是建设银行龙卡产品之一,凭转帐卡可在特约商户自动转帐授权终端(POS)实时结算购物消费费用,可在与发卡行联网的ATM上存取现金。

转帐卡须联网使用,不得透支。

第九条建设银行龙卡的购物消费和取现限额,由特约商户、银行机构及储蓄网点内部掌握,不向持卡人说明。

超限额购物消费或取现,须经发卡行授权批准。

公司卡持卡人凭建设银行龙卡提取现金按国务院《现金管理条例》有关规定由各发卡行掌握办理。

异地大额购货转帐须经发卡
行授权批准。

第十条办理建设银行龙卡的个人和单位须开立信用卡存款帐户,存入一定数量的备用金。

同一卡种主卡持卡人只准开立一个信用卡帐户。

领卡后主卡及附属卡的所有收付款项均在主卡帐户内结算。

信用卡存款,按国家规定的活期存款利率计付利息。

第十一条个人办理龙卡须提供有经济偿还能力并对其资信负责的保证人
或保证单位。

并且发卡行可根据资信情况,要求其交存一定数额的保证金,或提供相应的财产抵押。

保证人或保证单位在持卡人不能偿还因使用龙卡所发生的债务时,依法无条件承担偿还责任,申请人交存保证金或提供财产抵押的,在逾期不偿还债务时,发卡行有权处置其担保的资金和财产,如果不足以偿还债务,持卡人仍负偿还责任。

第十二条持卡人信用卡存款帐户应保持足够的余额以备使用。

如因购物消费急需,须发卡行同意,允许善意透支,但透支额累计不得超过总行规定的最高限额,透支金额和利息须在三十日内归还。

持卡人发生透支,发卡行应于透支当日书面通知持卡人还款,超过三十日仍不还款,发
卡行须注销该信用卡,并追讨欠款和利息。

透支利息自收单日起记帐,十五日内按日息万分之五计算,超过十五日不超过三十日按日息万分之十计算,超过三十日或透支超过最高限额的,按日息万分之二十计算,透支计息不分段,按最后期限或透支余额的最高利率档次计算,在持卡人偿还
透支时计结透支利息。

持卡人须同时偿还透支利息。

第十三条建设银行龙卡在有效使用期内遗失或被窃,持卡人可向原发卡行或就近发卡行书面挂失,须交纳挂失费用。

挂失前及发卡行受理挂失后24小时内,该卡发生的全部经济责任由持卡人(单位)承担。

第十四条持卡人主动提出停止使用建设银行龙卡,应向发卡行结清有关款项并退回信用卡。

发卡行确认该信用卡存款帐户无未达帐项后,为客户办理销户手续。

第三章发卡行
第十五条建设银行龙卡发行,原则上地市级以上分支行为基本发卡单位(统称发卡行),经济特别发达的县级支行也可成为发卡行。

第十六条省级分行和计划单列市分行发行建设银行龙卡由总行审批;地市级以下分支行发卡由省分行审核,报总行批准。

发行金卡、彩照卡由省级分行统一管理。

发卡行发卡审批程序:
一、发卡行向上级行提出申请及可行性研究报告,报告主要内容包括:当地经济发展条件,消费水平,市场情况,居民对信用卡的认识程度和使用情况,本行开办信用卡业务的有利条件等。

县级支行申请由地市级分支行转报省分行,按上款规定分别向省级分行或总行申请。

二、省级分行或总行审查同意后,通知发卡行实施筹备工作。

三、发卡前,发卡行向上级行报告发卡实施方案。

主要内容包括:发卡机构设置,人员配备,业务培训,管理制度,电脑软件开发和应用,设备购置,市场预测,拟发卡种类,发卡时间,特约商户和取现网点名称,开户行名称、帐号,发卡机构地点,授权电传、传真和电话的号码等。

地市级以下分支行筹备实施方案经省级分行审核后上报总行。

四、省级分行接到报告后,审查发卡行发卡实施方案,组织检查验收发卡行筹备工作。

对符合条件的发卡行,编排发卡行行号,将有关资料填写“信用卡筹备工作调查表”报告总行;总行批准发卡,将新发卡行的有关资料通知各发卡行。

第十七条发卡行须设立信用卡业务经营管理机构——信用卡业务部或信用卡公司(以上称发卡机构),配备素质好,业务能力强的专业干部。

发卡机构在业务发展初期需配备10人左右,随着业务量的增加,人员逐步增加。

第十八条发卡机构业务范围和主要职责是:
一、负责信用卡申请人及担保人的资信审查,办理开户、发卡。

二、负责信用卡市场推广和宣传,建立特约商户,发展持卡人。

三、办理信用卡购物消费等资金结算和存取现金业务,发送对帐单。

四、对持卡人,特约商户和取现网点进行信用控制和授权。

五、负责培训收单行、取现网点和特约商户人员;并对其业务进行检查指导。

六、办理外币卡收单业务和相应的国际清算业务。

七、办理信用卡会计核算和资金清算,编制会计报表,办理会计决算。

实行独立核算的发卡机构,应单独办理财务核算工作。

八、负责辖区内止付名单的上传下达,以及全辖信用卡授权中心的工作。

九、负责信用卡卡片和有关业务凭证的管理以及信用卡设备的管理。

十、根据全行信用卡业务发展方针和目标,制定本行信用卡业务的工作计划和措施,完成信用卡年度计划;汇总编报统计报表;办理信用卡决算。

十一、根据信用卡业务管理制度,制定本行的实施细则和管理办法,建立、健全各项内部管理规定。

十二、管辖行的信用卡机构负责管理、协调辖内各发卡行的信用卡业务,组织宣传、培训和信息交流,检查指导信用卡工作;负责所辖地区的信用卡授权中心工作。

第十九条信用卡发卡机构可直接参加同城票据交换和联行,也可在本行所属有全国联行行号和同城票据交换号的行处开立帐户,办理发卡机、收单行和特约商户及持卡人之间的资金结算。

第二十条发卡行所属支行、办事处应指定有关科股办理除发卡以外的信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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