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农业银行信用卡业务管理办法(试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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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农业银行关于印发《中国农业银行信贷业务基本规程》的通知-农银发[2002]67号

中国农业银行关于印发《中国农业银行信贷业务基本规程》的通知-农银发[2002]67号

中国农业银行关于印发《中国农业银行信贷业务基本规程》的通知正文:---------------------------------------------------------------------------------------------------------------------------------------------------- 中国农业银行关于印发《中国农业银行信贷业务基本规程》的通知(2002年4月17日农银发[2002]67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分行,新疆兵团分行,各直属分行:现将《中国农业银行信贷业务基本规程》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执行中遇到的情况和问题,请及时报告总行(信贷管理部)。

本制度自发布之日起,原《中国农业银行贷款操作规程(试行)》(农银发〔1998〕31号)、《中国农业银行审贷部门分离实施办法》(农银发〔2000〕74号)同时废止。

附:中国农业银行信贷业务基本规程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信贷业务操作,防范信贷风险,提高信贷资产质量,为客户提供高效便捷服务,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中国农业银行信贷管理基本制度》,制定本规程。

第二条本规程是农业银行办理信贷业务必须遵循的基本规则,是规范单项信贷业务品种运作程序的基本依据。

第三条信贷业务操作遵循审贷部门分离的原则,实行主责任人和经办责任人制度。

不适宜实行审贷部门分离的信贷业务,要实行岗位分离或其他有效的制约形式。

第四条各级行使用统一制式的合同文本,对有特殊要求的,经有权审批行批准,也可签订非制式合同文本。

第五条各级行按要求使用信贷管理系统。

第六条本规程信贷业务是指农业银行对客户提供的各类信用的总称,包括本外币贷款、承兑、贴现、信用证、担保等资产和或有资产业务。

第七条本规程经营行是指直接办理和经营信贷业务的行。

管理行一般是指总行、一级分行和二级分行。

客户部门是指各级行承担客户拓展,信贷业务调查和发生后管理,中间业务营销,组织客户存款等职能的部门。

中国农业银行代理国际卡收单业务资金清算办法(试行)-

中国农业银行代理国际卡收单业务资金清算办法(试行)-

中国农业银行代理国际卡收单业务资金清算办法(试行)正文:---------------------------------------------------------------------------------------------------------------------------------------------------- 中国农业银行代理国际卡收单业务资金清算办法(试行)为适应农业银行国际信用卡收单业务发展的需要,进一步规范资金清算渠道,加快资金清算速度,特制定本办法。

本办法适用于通过中国农业银行国际卡处理中心进行资金清算的收单业务。

第一章账户的设置和使用本章所指的账户包括中国农业银行国际信用卡处理中心(以下简称处理中心)的境外账户,农业银行系统各国际卡收单行(以下简称收单行)的境内账户和特约商户的账户。

第一节处理中心境外账户的设置和使用第一条为适应外汇资金清算的需要,处理中心应开立外汇和人民币资金往来账户,用于办理威士卡、万事达卡和运通卡的外汇资金清算。

第二条各收单行统一通过处理中心进行威士卡、万事达卡和运通卡的境外资金清算。

第二节收单行账户的建立和使用第三条各收单行的国际业务部可在总行国际业务部清算中心(以下简称清算中心)开立外汇账户,用于办理威士卡、万事达卡、运通卡、大来卡及JCB卡的外汇资金清算。

第四条对商户以人民币进行资金结算的,可在农行营业机构开立人民币往来账户,用于办理代理国际卡的资金清算。

第五条对商户以外币进行资金清算的,可在当地国际业务部开立外汇资金往来账户,用于办理国际卡的外汇资金清算。

第三节商户账户的建立和使用第六条特约商户可在农行或他行开立人民币或外汇账户,用于办理国际卡的资金清算。

第七条对于人民币或外汇账户开在他行的特约商户,应要求其向收单行提供开户行的有关资料,用于办理资金的划转。

第二章会计核算处理中心建立EDC电子清算系统后,将交易数据集中到处理中心,统一与国外清算,清算过程中所需的资金垫付由处理中心承担。

银行客户授信额度管理办法

银行客户授信额度管理办法

中国农业银行关于印发《中国农业银行客户授信额度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颁布单位:中国农业银行形式:部门规章类别:经济法金融银行原文原文文件中国农业银行关于印发《中国农业银行客户授信额度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中国农业银行关于印发《中国农业银行客户授信额度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分行,各直属分行:为了贯彻二季度全国分行行长例会精神,落实人民银行《关于印发商业银行授权、授信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要求,规范我行授信管理,总行制定了《中国农业银行客户授信额度管理办法(试行)》(以下简称《办法》),现印发给你们,并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请认真遵照执行。

一、对客户实行授信额度管理是一项新的银行业务,其主要目的是为了规避、防范企业信用风险,提高银行的信贷资产质量,保护社会公众和商业银行的合法权益。

为此,各级行要认真领会客户授信额度管理办法的精神实质,在开展授信业务时,要目标明确、工作积极、权责明晰、任务落实,促进客户授信管理工作的顺利进行.鉴于授信额度管理是一种新的业务管理方法,各级行宜分步稳妥地推行,先在信用等级A级以上的客户中试行,待总结经验后,再逐步推广。

二、实行客户授信额度管理,是各级行在授权范围内,对客户信用额度的内部控制,不是银行对客户承诺的必保的信用额度,银行在核定的额度内,根据企业的实际需要,按规定审核办理。

三、授信额度管理办法与我行其他信贷管理办法是密切联系的,各级行必须在坚持原有信贷管理办法的基础上,按照本办法的要求,加强对客户授信额度的管理,实行全面风险控制,不得因实行授信额度控制而放松对客户的信贷管理。

四、各行应按照《办法》的要求,结合当地实际制定实施细则,在执行过程中有什么问题,请及时向总行反映。

附:中国农业银行客户授信额度管理办法(试行)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和加强中国农业银行(以下简称农业银行)内部监督控制,增强防范、抵御风险能力,提高银行业务经营管理水平,根据中国人民银行《商业银行授权、授信管理办法》、《中国农业银行授权管理暂行办法》、《中国农业银行资产负债管理办法》及农业银行其他有关制度,制定本办法。

中国农业银行金新穗信用卡(贷记卡)资金清算操作规程(试行)

中国农业银行金新穗信用卡(贷记卡)资金清算操作规程(试行)

附件:中国农业银行金穗信用卡(贷记卡)资金清算操作规程(试行)一、总则(一)依据依据《中国农业银行金穗信用卡(贷记卡)业务管理办法(试行)》、《中国农业银行金穗信用卡(贷记卡)会计核算办法(试行)》,制定本操作规程。

(二)清算要求金穗信用卡(贷记卡,以下简称贷记卡)资金清算的基本要求是切实防范资金风险,资金清算及时,资金往来一致。

(三)清算原则贷记卡业务的资金清算,按照“逐级滚动,两次清算”的原则进行。

总行与省分行间采用“自上而下”的方式,省级分行辖内按照综合应用系统资金清算原则进行。

1、第一次资金清算第一次资金清算是将总行信用卡中心视为代理发卡行,由各省级分行(受理行)与总行信用卡中心进行清算。

其中,跨行之间的资金清算,均以银联总中心或区域中心的清算数据为依据;本行之间的清算,以总行信息交换中心的数据为依据。

2、第二次资金清算第二次资金清算是将信用卡中心视为代理受理行,由信用卡中心与各省级分行(发卡行)之间进行清算。

清算数据以贷记卡业务处理系统(V+)入账后产生的清分数据为依据。

(四)清算时间第一次资金清算在贷记卡批量处理系统(WIP)批量处理后完成(交易的次日),第二次资金清算在第一次资金清算的次日完成。

(五)清算金额对于受理行,采用本金与手续费分开清算的方式,即在受理行受理贷记卡业务当日只清算交易本金,次日根据总行信息交换中心下发的手续费清算报表完成手续费的入账。

对于发卡行,本金与手续费的清算同时完成。

(六)清算对账各分行要及时同总行清算部门及辖属行进行清算资金的核对,确保准确无误。

二、分行端交易受理网点受理贷记卡交易后,通过综合业务系统(ABIS)的贷记卡子系统记账,由系统自动做入账处理。

(一)联机交易处理对于个人卡的境内预借现金、消费及商务卡的消费等联机交易,由WIP处理后生成清算数据。

(二)脱机交易处理对于脱机交易,包括手工压单消费、紧急取现、退货、还款、成功的约定还款及成功的电话银行转帐还款等,日终由省级ABIS数据中心人员登录贷记卡批量处理系统(WIP),手工上送,并通过“查询文件处理日志”功能,确定文件处理结果。

中国人民银行关于《信用卡业务管理办法》中透支限额含义的复函-银函[1998]363号

中国人民银行关于《信用卡业务管理办法》中透支限额含义的复函-银函[1998]363号

中国人民银行关于《信用卡业务管理办法》中透支限额含义的复函
正文:
---------------------------------------------------------------------------------------------------------------------------------------------------- 中国人民银行关于《信用卡业务管理办法》中透支限额含义的复函
(银函[1998]363号1998年8月10日)
中国人民银行福建省分行:
你分行闽银[1998]365号文收悉。

《信用卡业务管理暂行办法》(银发[1992]298号)第15条、《信用卡业务管理办法》(银发[1996]27号)第17条中关于持卡人透支限额的规定,是中央银行要求发卡银行信用卡透支业务进行风险管理的内部控制指标,不能作为发卡银行与信用卡担保人对保证责任范围约定的依据,信用卡持卡人的担保人必须对持卡人实际透支金额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因此,信用卡担保人对被保证人的债务承担范围不能仅限于上述第15条和第17条所规定的透支限额。

此复。

——结束——。

信用卡业务管理办法.doc

信用卡业务管理办法.doc

信用卡业务管理办法信用卡业务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适应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发展的需要,规范和管理信用卡业务,促进我国信用卡业务的健康发展。

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凡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经办信用卡业务的商业银行及其分支机构、持卡人和受理信用卡的特约单位,必须遵守本办法的规定。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信用卡,是指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各商业银行(含外资银行、中外合资银行,以下简称商业银行)向个人和单位发行的信用支付工具。

信用卡具有转帐结算、存取现金、消费信用等功能。

第四条信用卡按使用对象分为单位卡和个人卡;按信誉等级分为金卡和普通卡;按币种分为人民币卡和外币卡;按载体材料分为磁条卡和智能卡(下称IC卡)。

第五条商业银行未经中国人民银行批准不得发行信用卡。

非金融机构、非银行金融机构、境外金融机构的驻华代表机构不得经营信用卡业务。

第六条中国人民银行负责全国信用卡业务的管理和协调工作。

各发卡银行负责本系统信用卡业务的组织、管理和协调工作。

第七条经营信用卡业务的商业银行,应根据本办法及中国人民银行颁发的其他有关规章制度,制订信用卡业务章程,并报经中国人民银行批准。

第八条各商业银行的信用卡部为内部业务部门,不得办成实行独立核算、自成体系的法人机构。

第二章业务规则第九条单位卡必须在卡面左下方的左边凸印“DWK”字样,在“DWK”字样的右边凸印持卡人姓名(拼音)。

第十条各银行发行的磁条卡、IC卡,须执行国家技术监督局和中国人民银行颁布的有关标准,但参加国际信用卡组织并发行带有国际组织标记的信用卡除外。

第十一条单位或个人领取信用卡,应按规定向发卡银行交存备用金。

第十二条发卡银行可根据申请人的资信程序,要求其提供担保。

担保的方式可采用保证、抵押或质押。

第十三条信用卡备用金存款利息,按照中国人民银行规定的活期存款利率及计息办法计算。

以定期存款质押的,其定期存款按照中国人民银行规定的定期存款利率及计息办法计算。

第十四条发卡银行吸收的信用卡备用金和以定期存款质押的存款应按规定比例向人民银行当地分支机构缴存存款准备金。

信用卡业务管理办法-银发[1996]27号

信用卡业务管理办法-银发[1996]27号

信用卡业务管理办法正文:---------------------------------------------------------------------------------------------------------------------------------------------------- 信用卡业务管理办法(一九九六年四月一日银发〔1996〕27号)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适应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发展的需要,规范和管理信用卡业务,促进我国信用卡业务的健康发展,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凡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经办信用卡业务的商业银行及其分支机构、持卡人和受理信用卡的特约单位,必须遵守本办法的规定。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信用卡,是指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各商业银行(含外资银行、中外合资银行,以下简称商业银行)向个人和单位发行的信用支付工具。

信用卡具有转帐结算、存取现金、消费信用等功能。

第四条信用卡按使用对象分为单位卡和个人卡;按信誉等级分为金卡和普通卡;按币种分为人民币卡和外币卡;按载体材料分为磁条卡和智能卡I下称IC卡)。

第五条商业银行未经中国人民银行批准不得发行信用卡。

非金融机构、非银行金融机构、境外金融机构的驻华代表机构不得经营信用卡业务。

第六条中国人民银行负责全国信用卡业务的管理和协调工作。

各发卡银行负责本系统信用卡业务的组织、管理和协调工作。

第七条经营信用卡业务的商业银行,应根据本办法及中国人民银行颁发的其他有关规章制度,制订信用卡业务章程,并报经中国人民银行批准。

第八条各商业银行的信用卡部为内部业务部门,不得办成实行独立核算、自成体系的法人机构。

第二章业务规则第九条单位卡必须在卡面左下方的左边凸印“DWK”字样,在“DWK”字样的右边凸印持卡人姓名(拼音)。

第十条各银行发行的磁条卡、IC卡,须执行国家技术监督局和中国人民银行颁布的有关标准,但参加国际信用卡组织并发行带有国际组织标记的信用卡除外。

信用卡业务管理办法

信用卡业务管理办法

信用卡业务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适应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发展的需要,规范和管理信用卡业务,促进我国信用卡业务的健康发展。

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凡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经办信用卡业务的商业银行及其分支机构、持卡人和受理信用卡的特约单位,必须遵守本办法的规定。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信用卡,是指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各商业银行(含外资银行、中外合资银行,以下简称商业银行)向个人和单位发行的信用支付工具。

信用卡具有转帐结算、存取现金、消费信用等功能。

第四条信用卡按使用对象分为单位卡和个人卡;按信誉等级分为金卡和普通卡;按币种分为人民币卡和外币卡;按载体材料分为磁条卡和智能卡(下称IC 卡)。

第五条商业银行未经中国人民银行批准不得发行信用卡。

非金融机构、非银行金融机构、境外金融机构的驻华代表机构不得经营信用卡业务。

第六条中国人民银行负责全国信用卡业务的管理和协调工作。

各发卡银行负责本系统信用卡业务的组织、管理和协调工作。

第七条经营信用卡业务的商业银行,应根据本办法及中国人民银行颁发的其他有关规章制度,制订信用卡业务章程,并报经中国人民银行批准。

第八条各商业银行的信用卡部为内部业务部门,不得办成实行独立核算、自成体系的法人机构。

第二章业务规则第九条单位卡必须在卡面左下方的左边凸印“ DWK ”字样,在“ DWK ”字样的右边凸印持卡人姓名(拼音)。

第十条各银行发行的磁条卡、IC 卡,须执行国家技术监督局和中国人民银行颁布的有关标准,但参加国际信用卡组织并发行带有国际组织标记的信用卡除外。

第十一条单位或个人领取信用卡,应按规定向发卡银行交存备用金。

第十二条发卡银行可根据申请人的资信程序,要求其提供担保。

担保的方式可采用保证、押或质押。

第十三条信用卡备用金存款利息,按照中国人民银行规定的活期存款利率及计息办法计算。

以定期存款质押的,其定期存款按照中国人民银行规定的定期存款利率及计息办法计算。

第十四条发卡银行吸收的信用卡备用金和以定期存款质押的存款应按规定比例向人民银行当地分支机构缴存存款准备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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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农业银行信用卡业务管理办法(试行)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对信用卡业务的管理,保证信用卡业务健康发展,维护农业银行和客户的利益,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积极地开展信用卡业务,对于改进结算手段、搞活流通、提高经济效益、加快银行现代化建设具有重要的战略意义。

因此,大力开展信用卡业务,努力开拓信用卡市场,鼓励和保护人们使用信用卡,是农业银行一项重要的政策,各级农业银行必须积极地开展信用卡业务。

第三条开展信用卡业务,必须坚持“合理布局、便于管理、注重服务、讲究实效”的原则。

第四条信用卡业务涉及面广、技术性强,其业务的运行需要有统一的标准和规则,因此,各级农业银行必须加强对信用卡业务的领导,实行全国高度统一的管理。

第二章开办信用卡业务的条件第五条为了保证全系统信用卡业务的统筹规划,各地开办信用卡业务必须报经总行批准。

开办信用卡业务的发卡中心城市行必须具备以下条件:一、已被省、自治区分行列入信用卡业务的发展规划,有开办信用卡业务的积极性;是地、市级以上的中心城市行或经济发达的个别县级行;二、具有良好的经济、技术条件和业务管理水平,能够在机构、人员、资金等方面提供必要的保障;三、设立专门的内部管理机构,具有合格的管理人员和操作人员,有良好的营业和安全设施,有健全的管理制度;四、能够保证发卡量在发卡当年内达到一千张以上、三年内达到一万张以上。

不具备上述条件的农业银行机构,不批准设置发卡中心;要求开办信用卡业务的,可以管辖行为依托或在就近的发卡中心制卡;省、自治区一级的分行原则上不单独设置发卡中心,应主要行使其业务上的推广、管理和监督职能;确需发卡的,必须报经总行批准。

第三章信用卡种类第六条中国农业银行目前发行的金穗信用卡是人民币信用卡。

农业银行发行的信用卡种类、名称、定义由总行统一规定,任何单位不得擅自增加或改变金穗卡的种类、名称和定义。

金穗卡的发行从不同的角度,可分为不同的种类:从信用卡的信用等级来分,可分为金穗卡金卡和金穗卡普通卡,金卡主要是对资信状况良好、经济实力雄厚、没有资金风险的单位和个人发行的一种信用等级较高的信用卡;普通卡则是对一般资信可靠的单位和个人发行的一种信用卡。

从信用卡的发行对象来分,可分为单位卡和个人卡。

单位卡是指对具有法人资格的单位发行的信用卡,个人卡是指对年满18周岁以上,有固定收入的成年人发行的信用卡。

从使用国际商标不同可分为金穗万事达卡和金穗维萨卡。

农业银行先后加入了万事达卡和维萨卡两大国际组织,发行的信用卡也将使用两大国际组织在国际上推广的商标。

使用万事达卡国际组织商标发行的金穗信用卡称金穗万事达信用卡,使用维萨卡国际组织商标发行的金穗信用卡称金穗维萨信用卡。

以后根据信用卡业务的发展,需要增加新的信用卡种类时,由总行统一作出规定。

各级农业银行可以根据当地的实际情况提出业务需求,但无权决定是否增加信用卡种类。

第四章信用卡机构与人员第七条开展信用卡业务必须有专门的信用卡机构和稳定的专业队伍。

信用卡机构的设置和人员的配备分四级管理,即总行--省、自治区分行--发卡中心行--受理信用卡业务的基层行。

第八条省、自治区分行只要在其辖区内开办了信用卡业务,就必须设置信用卡业务管理机构,辖区发卡中心在5个以下的(含5个)可先在资金组织处下设信用卡科,配3--5名专职人员管理信用卡业务;辖区发卡中心在6个以上的(含6个)必须设置信用卡业务管理处,配6名以上专职干部管理信用卡业务;人员的配备必须包括业务管理、会计核算和技术人员。

第九条各发卡城市行必须设置专门信用卡业务机构,大城市行至少要配备20名专职人员,中小城市行至少要配备15名专职人员;发卡量达到万张以上的行,必须配备25名以上专职人员。

以后随着信用卡业务量的不断增加,要及时地增加业务人员。

第十条受理信用卡业务的基层行(主要指区、县级),必须配备2--3名专职人员开展信用卡业务,业务量大的可以设置专门的信用卡机构,增加信用卡业务人员。

第十一条信用卡业务是全行具有战略意义的业务,各级农业银行的有关部门应密切配合抓好这项业务,各营业网点必须积极认真地受理信用卡业务,各发卡机构应积极、主动地为持卡人提供方便、快捷的服务。

第五章持卡人第十二条持卡人是指经过银行审核批准,同意发给金穗卡的单位和个人。

单位和个人要申领金穗卡必须向发卡机构提出书面申请,经发卡机构进行资信调查、审核、批准,办理一切合法手续后,方可成为持卡人。

第十三条凡办公地点在发卡机构所在地、具备法人资格的单位和居住户口及工作单位在发卡机构所在地的年满18周岁、有稳定职业、有正常收入、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居民均可申领金穗卡。

申领金穗卡的单位和个人须遵守以下规定:一、遵守金穗卡章程,履行领用金穗卡协议,按照发卡机构的要求提供有关资料和担保,办理一切合法手续。

二、按规定交存开户资金,及时交纳年费。

三、外地、境外人员及现役军人申请领用金穗卡,应出具当地公安部门或有关部门签发的合法的身份证件,并提供具有担保条件的单位或有当地户口、在当地工作的担保人担保。

四、单位申领金穗卡金卡应具备以下条件:(一)在发卡机构所在地、具有独立的法人资格;(二)经济实力雄厚、经济状况好、有偿还债务的能力和良好的信誉。

五、个人申领金穗卡金卡应具备以下条件:(一)有当地正式户口、在当地工作(或能提供在当地长期就业的有效证明),有较高的稳定收入和偿还债务的能力;(二)个人信誉状况良好,没有犯罪前科及其他不良行为记录,没有不良动机;(三)按照《中国农业银行金穗信用卡章程》的规定提供担保。

第十四条申领金穗卡的居民个人,必须提供经济担保,在持卡人不按发卡行要求偿还债务时,担保方必须无条件偿还其全部债务。

担保形式分以下三种:一、单位担保,凡在发卡机构所在地、具有法人资格、有一定债务偿还能力的单位均可为持卡人担保,为金卡申领人担保的单位,还必须在农业银行开有存款帐户。

二、个人担保。

凡有当地正式户口、在当地工作、有稳定正常的收入和偿还债务的能力、年满18周岁、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个人均可作为担保人。

但持卡人直系亲属不能为其担保。

三、资金、财产担保。

指申领人用本人的合法财产作抵押进行担保。

申领人用资金作担保时,应在发卡机构开立定期存款帐户,个人金卡贰万元,个人普通卡伍仟元,存期应超过金穗卡有效期,非经发卡机构同意,其担保金不得提前支取;用不动产作抵押担保的,抵押品价值必须在五万元以上,申领人应将经过公证的产权证交发卡机构保管。

当资金不能归还时,用以抵偿其债务,不足部分另行追索。

无论单位担保还是个人担保,担保人必须遵守金穗卡章程,在持卡人不按发卡行要求偿还债务时,为其偿还一切债务。

第十五条为了确保信用卡资金安全,各发卡机构必须对申领金穗卡的单位、个人及其担保的基本条件、资金、信誉、经济状况等方面进行全面的调查及审核。

调查、审核的内容应包括:申领人填写的申请表内容是否真实、完整,签名、印章是否齐全;申领人及其担保提供的有关资料、证明性文件及有关附件是否齐全;申领人及其担保是否符合条件,其资信状况、债务偿还能力如何等。

第十六条为建立、健全持卡人档案资料,降低信用卡风险,各发卡机构必须及时对持卡人及其担保人的资信状况做出综合分析和评估,通过评估来确定持卡人的信用等级。

各发卡机构进行资信评估时,可根据不同的卡种,结合当地实际情况确定评估标准。

一般可参照以下的内容:评估申领单位、担保单位的主要项目:所有制性质、单位规模、经济效益、经营管理状况、平均存款余额、结算纪律执行情况等;评估申领人、担保人的项目:所在单位性质、职业、职务、职称、工作年限、月收入水平、行为表现、担保形式等。

第十七条持卡人必须按照发卡机构的有关规定申领、使用金穗信用卡,如持卡人需要通过金穗卡进行透支,透支限额原则上执行人民银行的统一规定,透支超过限额时,必须提前向发卡中心提出申请,经批准后方可透支。

如未经发卡机构批准,在一天内持续透支三次以上,透支总金额超过限额的,应视为恶意透支,发卡机构可停止其继续使用金穗卡;对情节恶劣、有诈骗行为的可交有关司法部门处理。

第六章特约商户第十八条特约商户是指银行约定的、接受信用卡购物和消费的单位。

特约商户的多少和服务质量的好坏,是信用卡能否广泛使用的关键,各发卡行必须积极地发展特约商户,以便为持卡人提供更为广泛的服务。

第十九条特约商户应具备以下几个条件:一、具有良好的信誉,内部管理完善,遵守银行结算纪律;二、服务面广,使用金穗卡结算方便;三、遵守金穗卡章程,履行与发卡机构签订的协议,接受发卡机构的业务培训,按照发卡机构的要求受理金穗卡。

第二十条为确保特约商户为持卡人提供方便快捷的服务,防止和减少信用卡风险,各发卡机构要加强对特约商户的管理和业务辅导,加强与商户间的联系,建立、健全特约商户档案,定期对特约商户使用的机具和凭证进行检查,发现问题及时纠正,对长期没有受理金穗卡业务和有问题的特约商户应取消其资格。

第二十一条特约商户必须按银行规定的程序办理金穗卡结算,为持卡人提供良好的服务,协助银行搞好信用卡风险管理,凡不按银行规定程序或要求办理的业务,如有经济损失,由商户自己承担,对协助银行截获假冒卡的商户,要给予奖励。

第七章银行受理网点第二十二条银行受理网点是指银行指定的办理金穗卡业务的营业机构,银行受理网点的多少关系到信用卡使用范围的大小,各发卡机构要积极创造条件,使尽可能多的银行营业网点受理金穗卡业务。

第二十三条信用卡业务是农业银行一项综合性较强的新业务,受理信用卡业务是各营业机构的一项应尽的职责,各行应把信用卡业务纳入各营业网点的经营计划,凡被指定的银行受理网点必须积极、认真地受理金穗卡业务,并努力为持卡人提供优质、快捷的服务。

第二十四条各发卡机构应加强对银行受理网点的业务指导、检查和监督,建立业务考核制度,对业务开展较好的网点和个人给予适当表扬和奖励,对擅自拒绝办理信用卡业务的单位和个人,应给予批评或处罚。

第八章开户计息及收费第二十五条符合金穗卡章程规定条件的单位和个人申领金穗卡,必须向发卡机构提出书面申请,发卡机构收到客户交来的申请表后对有关内容要认真审查,符合下列条件的方可为其开立金穗卡帐户。

一、申请表内容填写符合要求,有关资料属实;二、符合有关规定,手续齐全;三、担保人或担保财产真实可靠;四、按规定交费。

发卡机构审查同意后应在一个月内为持卡人开立金穗卡帐户,并发给金穗卡,金穗卡帐户只供持卡人消费结算和存、取款使用,不得转借。

第二十六条单位和个人开立金穗卡帐户时必须按金穗卡章程规定的起存金额存款,存款按照单位和个人的活期存款利率计息,如遇利率变动,信用卡存款的利率按照统一规定计息。

信用卡透支限额和透支利率,要执行人民银行统一制定的标准。

各发卡机构组织吸收的存款,在符合有关政策的前提下,可以本着讲究效益的原则,结合当地利率情况灵活掌握使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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