易制毒化学品管理办法(正式)
国务院令(第445号)易制毒化学品管理条例

易制毒化学品管理条例(2018年9月18日修正版)(2005年8月26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445号发布根据2014年7月29日《国务院关于修改部分行政法规的决定》第一次修订根据2016年2月6日《国务院关于修改部分行政法规的决定》第二次修订根据2018年9月18日《国务院关于修改部分行政法规的决定》第三次修订)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易制毒化学品管理,规范易制毒化学品的生产、经营、购买、运输和进口、出口行为,防止易制毒化学品被用于制造毒品,维护经济和社会秩序,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国家对易制毒化学品的生产、经营、购买、运输和进口、出口实行分类管理和许可制度。
易制毒化学品分为三类。
第一类是可以用于制毒的主要原料,第二类、第三类是可以用于制毒的化学配剂。
易制毒化学品的具体分类和品种,由本条例附表列示。
易制毒化学品的分类和品种需要调整的,由国务院公安部门会同国务院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商务主管部门、卫生主管部门和海关总署提出方案,报国务院批准。
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认为有必要在本行政区域内调整分类或者增加本条例规定以外的品种的,应当向国务院公安部门提出,由国务院公安部门会同国务院有关行政主管部门提出方案,报国务院批准。
( 相关资料:修订沿革 )第三条国务院公安部门、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商务主管部门、卫生主管部门、海关总署、价格主管部门、铁路主管部门、交通主管部门、市场监督管理部门、生态环境主管部门在各自的职责范围内,负责全国的易制毒化学品有关管理工作;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有关行政主管部门在各自的职责范围内,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易制毒化学品有关管理工作。
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易制毒化学品管理工作的领导,及时协调解决易制毒化学品管理工作中的问题。
( 相关资料:修订沿革 )第四条易制毒化学品的产品包装和使用说明书,应当标明产品的名称(含学名和通用名)、化学分子式和成分。
易制毒化学品管理办法

易制毒化学品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为加强对易制毒化学品的管理,保障公共安全和社会稳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章管理要求第一条管理范围本办法所称易制毒化学品,是指能被用于非法合成麻醉药品、精神药品的化学物质集合体。
第二条管理措施1.禁止向未取得相关许可的单位或个人销售易制毒化学品。
2.销售易制毒化学品的经营者应当对销售的易制毒化学品进行登记备案,及时报告销售情况,确保易制毒化学品的安全和可追溯性。
3.对于购买易制毒化学品的单位或个人,销售者应当依法查验其取得易制毒化学品使用许可等情况,并记录保存相关信息。
4.在易制毒化学品销售和管理中应当符合国家法律法规及有关部门的规定,严格管理易制毒化学品,确保它们不被用于非法合成麻醉药品、精神药品。
第三条监管责任1.国家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和公安机关应当加强易制毒化学品的监管和管理,采取有效措施打击非法生产、销售易制毒化学品的违法犯罪行为。
2.各省级政府要加强对本辖区易制毒化学品管理的监督和管理,制定行之有效的监管措施,加强执法能力和监管力度。
第三章法律责任第四条违法行为和处罚销售易制毒化学品或者采购易制毒化学品用于非法合成麻醉药品、精神药品的,除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之外,还应当受到以下行政处罚:1.轻微违法行为,可以予以警告,并处10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的罚款。
2.较重违法行为,可以处10000元以上50000元以下的罚款。
3.严重违法行为,可以处50000元以上200000元以下的罚款,并可以责令停业整顿、吊销相关许可证等措施。
第五条违法所得和没收销售易制毒化学品或者采购易制毒化学品用于非法合成麻醉药品、精神药品的,有关部门应当追缴其违法所得,并对销售、采购的易制毒化学品实行没收。
第四章其他规定第六条本办法的解释权本办法的解释权属于国家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公安机关和各省级政府。
对本办法的修改和解释,应当由国家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公安机关和各省级政府共同决定。
第七条本办法的施行时间本办法自2022年1月1日起施行。
(法规)易制毒化学品管理条例(2022年修正版)

易制毒化学品管理条例章节目录:第一章总则第二章生产第三章经营第四章储存第五章使用第六章运输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易制毒化学品的生产、经营、储存、使用、运输和销毁,防止易制毒化学品被非法创造毒品或者贩运至境外用于制毒活动,保障公共安全和社会稳定,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易制毒化学品的分类、分级以及管理,实行分级管理和密封存放,并建立全程监管制度。
第三条生产易制毒化学品的企业应当取得药品生产许可证,并按照《药品生产质量管理规范》等要求,建立安全生产管理制度、实行岗位责任制和安全生产培训制度,加强生产现场安全环保工作。
第四条经营易制毒化学品的单位必须依法经过工商登记,取得《易制毒化学品经营许可证》后方可经营。
企业应建立安全生产管理制度和销售台账,采取措施防止易制毒化学品流入非法渠道。
第五条储存易制毒化学品的场所应建立安全管理制度,采取措施保障储存区域内的安全和防火、防爆、防盗等工作。
储存易制毒化学品的场所对于过期、变质或者损坏的易制毒化学品,应依法予以销毁或者处理。
第六条使用易制毒化学品应遵循安全、环保、合法原则,采取措施降低对人体、环境和设备的危害。
使用易制毒化学品的单位应落实安全生产责任,建立专职管理人员、确定专用作业区域,加强个人防护、防火防爆和应急预案编制等工作。
第七条运输易制毒化学品,必须符合国家相关规定,采取安全可靠的方式,防止泄漏、损坏或者被盗窃。
进出口易制毒化学品必须遵守国家有关规定和程序,经海关和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审批后方可进出口。
第二章生产第八条企业生产易制毒化学品应按国家规定进行分类、分级管理和密封存放,建立领料、配料和消耗台账,保障全程监管。
第九条药品生产企业应当在生产过程中严格按照质量控制规范进行管理和操作,并建立质量控制体系。
从事易制毒化学品生产的药品生产企业应当严格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建立包装材料使用记录,确保易制毒化学品不被非法窜改或者更换包装。
第三章经营第十条经营易制毒化学品的单位必须依法经过工商登记,取得《易制毒化学品经营许可证》后方可经营。
易制毒化学品管理条例(2022年最新)

易制毒化学品管理条例(2022年最新)易制毒化学品管理条例(2022年最新)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对易制毒化学品的管理,预防和打击易制毒化学品的非法生产、销售和使用活动,保障公共安全和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本条例所称易制毒化学品,是指可用于非法生产毒品和凯西激素的化学品。
第三条国家对易制毒化学品实行统一管理,加强分类、目录、许可证、注册登记、进出口管制、安全生产、流通监督和使用监控。
第四条建立容器标志标签制度,对易制毒化学品实行计量和库存监控,改进和完善信息化建设,提高监管能力和水平。
第二章易制毒化学品的分类和目录第五条根据易制毒化学品的毒性程度、易制毒程度和用途,将其分为普通易制毒化学品、较易制毒化学品和非常易制毒化学品。
第六条国家制定或者修订易制毒化学品目录,在目录外的易制毒化学品,禁止生产、销售和使用。
第七条易制毒化学品的目录由国家安全机关和司法部门共同制定,并向社会发布。
第三章许可证和注册登记第八条依法设立易制毒化学品许可证制度,对生产、经营和使用易制毒化学品的单位和个人进行许可。
第九条申请易制毒化学品许可证的单位和个人应当符合法定条件,通过安全评估和审批程序,取得许可证并按期进行更新。
第十条生产、经营和使用易制毒化学品的单位和个人应当进行注册登记,并按照规定使用许可证。
第四章进出口管制第十一条国家依法制定易制毒化学品进出口的控制措施,加强对易制毒化学品的进出口监管。
第十二条进口易制毒化学品应当申请进口许可证,并按照要求进行登记和报税。
第十三条出口易制毒化学品应当申请出口许可证,并同时遵守目的国的法律法规。
第五章安全生产和流通监督第十四条生产、储存、运输和使用易制毒化学品的单位和个人应当建立健全安全生产和流通监督制度。
第十五条易制毒化学品的容器应当标注警示标识,容器和运输工具应当符合防爆和泄漏的要求。
第十六条易制毒化学品的生产、储存、运输和使用应当符合安全操作规程和防护措施。
易制毒化学品管理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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易制毒化学品管理办法

易制毒化学品管理办法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和其他相关法律法规,易制毒化学品(以下简称易制毒品)的管理办法如下:
1. 易制毒品的定义和范围:
易制毒品是指可以被用来合成毒品的化学品,包括但不限于麻黄碱、环氧氯丙烷、苯乙酮等。
根据麻醉药品和精神药品的管理规定,易制毒品被列为特殊管理药品。
2. 易制毒品的生产与销售:
a. 易制毒品的生产和销售必须依法取得相关的生产和销售许可证。
未经许可从事易制毒品的生产和销售活动属于违法行为,将受到法律制裁。
b. 易制毒品的生产企业和销售单位必须建立健全的安全管理体系,并严格按照相关规定进行安全操作,确保易制毒品的安全生产和销售。
3. 易制毒品的储存和运输:
a. 易制毒品的储存必须符合安全要求,采取必要措施防止泄露、燃爆等事故发生。
b. 易制毒品的运输必须采取安全措施,保证易制毒品在运输过程中不被非法获取或滥用,并防止易制毒品的泄露、燃爆等事故发生。
4. 易制毒品的销售监管:
a. 销售易制毒品的单位必须对购买易制毒品的客户进行严格的身份审核和背景调查,确保易制毒品不被用于非法用途。
b. 销售易制毒品的单位必须建立健全的进销存台账,并定期向相关部门报备易制毒品的销售情况。
5. 易制毒品的监督和检查:
相关部门将定期对易制毒品的生产、销售、储存和运输进行监督和检查,对违法行为进行查处,并依法采取相应的处罚措施。
以上是对易制毒化学品管理的基本要求和措施,希望能够有效防止易制毒品的非法生产、销售和滥用,维护社会安全和公共秩序。
同时,个人也应当提高安全意识,不购买、使用、传播易制毒品,共同构建和谐社会。
易制毒、易制爆化学品管理制度

易制毒、易制爆化学品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公司易制毒、易制爆化学品的管理,确保符合国家相关法律、法规等要求,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章术语第二条本办法所称的易制毒化学品指《易制毒化学品管理条例》中规定分类的可以用于制毒的第三类化学配剂,国家规定管制的可用于制造毒品的前体、原料和化学助剂等物质。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的易制爆化学品指公司使用或生产销售的符合《易制爆危险化学品名录(2017版)》中的化学品,本身不属于爆炸品但是可以用于制造爆炸品的原料或辅料的危险化学品。
第三章类别、范围第四条公司易制毒、易制爆化学品的类别和范围如下:(一)易制毒化学品生产车间:硫酸、盐酸、二甲苯化验室:盐酸试剂、甲苯、丙酮、高锰酸钾、硫酸试剂、三氯甲烷。
(二)易制爆化学品。
生产车间:硝酸、硝酸镁。
化验室:高锰酸钾、硝酸、硝酸铋、高氯酸、硝酸银、重铬酸钾、过氧化氢、六次甲基四胺。
第四章各部门职责第五条易制毒化学品对外沟通协调事宜由采购部牵头负责;易制爆化学品对外沟通协调事宜由综合办公室牵头负责;对内安全生产监管工作由安环部牵头负责,并实行属地化管理原则。
第六条综合办公室管理职责(一)对外牵头配合公安机关对现场及台账进行检查,对内督办各部门管理职责落实情况,并进行督导检查、考核。
(二)传达落实公安机关对易制毒、易制爆最新政策要求。
(三)检查责任车间台账及《山东省易制毒化学品信息管理系统》、《山东剧毒易制爆危险化学品治安管理信息系统》记录是否及时、齐全、准确。
(四)接到易制毒、易制爆信息系统不能使用的报告后,及时向公安机关通报。
(五)接到车间、部门易制毒、易制爆化学品丢失的报告后,及时向公司领导汇报,并配合公安机关开展调查工作。
(六)负责检查核对进厂危险化学品运输车辆“五证”是否齐全、有效;牵头负责对危险化学品车辆在厂内事故的调查和处理。
第七条安全科管理职责(一)负责定期检查易制毒、易制爆化学品储存场所是否符合安全生产要求。
(二)负责监督检查使用、生产、储存单位对易制毒、易制爆化学品一书一签的应知应会情况。
2024年易制毒化学品管理办法

2024年易制毒化学品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对易制毒化学品的管理,防止易制毒化学品被非法使用和滥用,保障人民群众的生命财产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毒品管理法》和其他有关法律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的所有易制毒化学品的生产、流通、储存和使用等活动的管理。
第三条易制毒化学品是指具有易制成或可滥用制毒目的的化学物质,包括但不限于有机合成原料、有机溶剂、麻醉药品、精神药品、预体药品、毒品前体药品等。
第四条国家对易制毒化学品实行分类管理,根据易制毒化学品的危险性、易制毒性以及社会公共安全的需要,分为特定易制毒化学品和一般易制毒化学品。
第五条制造、经营易制毒化学品的单位和个人应当依法办理登记或取得许可,严格按照本办法的规定进行管理。
第六条对于涉嫌非法生产、流通、储存、使用易制毒化学品的单位和个人,公安机关有权进行调查并采取措施进行查封、扣押、冻结其相关资产。
第七条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公安机关、卫生健康部门、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等有关部门应当加强对易制毒化学品的管理,建立联防联控机制,加强信息共享,共同打击非法制毒活动。
第二章易制毒化学品的分类管理第八条易制毒化学品根据其危险性和易制毒性分为以下四类:(一)特定易制毒化学品:指危险性和易制毒性较高,被用于制毒的化学品。
特定易制毒化学品的生产、销售、使用等活动受到严格管制。
(二)一般易制毒化学品:指危险性和易制毒性较低,但仍可被滥用用于制毒的化学品。
一般易制毒化学品的生产、销售、使用等活动受到一定程度的管制。
(三)易制毒前体化学品:指易制毒化学品的前体物质,包括预体药品、毒品前体药品等。
易制毒前体化学品的生产、销售、使用等活动受到严格管制。
(四)其他易制毒化学品:指无易制毒性但可能被滥用用于制毒的化学品。
对其他易制毒化学品的生产、销售、使用等活动进行监管。
第九条特定易制毒化学品的生产、销售、使用等活动应当符合下列条件:(一)生产特定易制毒化学品的单位应当依法取得许可,且具备相应的生产设施和技术能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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易制毒化学品管理办法
(正式)
Standardize The Management Mechanism To Make The Personnel In The Organization Operate According To The Established Standards And Reach The Expected Leve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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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条为了加强易制毒化学品管理,建立和完善公司易制毒化学品购买、使用、销售、运输、存放等各环节管理制度,维护经济和社会秩序,依据20xx 年国务院第445号令颁布实施的《易制毒化学品管理条例》规定,结合公司易制毒化学品管理需要,制定本管理办法。
第二条公司武装保卫部是公司易制毒化学品管理的监管部门,并负责建档立卡,对购买、销售易制毒化学品进行审核登记。
公司采购部负责公司易制毒化学品购买、销售、使用、存储情况的报送、审批、备案工作。
每年3月31日前上报上年度的购买、使用、销售和运输情况,一式两份分别报公司武装保卫部和公安机关。
第三条凡附件所列的易制毒化学品都属于《条
例》中所规定的易制毒化学品管理范围,在生产经营过程中,必须办理购销、运输许可证或备案手续。
第四条各类易制毒化学品(包括废硫酸、废盐酸等)出厂时,必须严格按照公司内部保卫制度办理准出手续,并由主办单位负责向武装保卫部证件办公室提供购销许可复印件或备案证明复印件,以及经办人的身份证复印件和公司保卫部门审批单。
第五条对于公司使用的各类易制毒化学品,采购部要根据年度生产作业计划和消耗定额,实行定额采购、定额供应,并依据当地公安机关的规定和程序,办理易制毒化学品采购证,签定合同。
在具体的采购中,采购部要依据公司每月(次)生产作业计划进行采购,每次采购的货物,负责要求发货方铅封完好无损,并提供铅封号,同时按运输车预估的到厂时间做好接车准备。
第六条运输车到厂入库前,首先要检查铅封处是否完好,如发现铅封口无铅封或货物受损,要及时和运输车做好沟通,以便妥善处理。
第七条运输车到达厂区后,采购部应及时通知库房主管,并按照库房主管指令及时将货物拉至指定位置。
各类易制毒化学品的运输车,不许在本公司厂区内长时间滞留过夜,如有特殊情况,其安全问题由武装保卫部负责。
第八条运输(一)、(二)类易制毒化学品货物的车辆到达货位后,由运输车和采购部向库房主管进行交接签字确认。
若发现问题,由生产部负责通知采购部、质检中心、库房主管以及武装保卫部到达现场进行卸货前的检查,按规定程序立即处理登记,并办理相关手续。
卸货期间安全问题由库房主管负责。
第九条卸货完毕后,由库房总管重新加装铅封。
第十条各类易制毒化学品入库后,库房必须建立健全入库、出库台帐,实行专帐专册管理,严格贮存管理制度。
对重要库房及贮槽、罐的安全状况、要定期检查,严格落实“三防”管理要求,采取切实可行的防护措施,及必要的防护器材,加强管理,严防
易制毒化学品的丢失、被盗等问题的发生。
第十一条切实落实易制毒化学品的领用制度,保证职责明确。
库房及使用部门要加强易制毒化学品的领用程序与过程管理,本着生产多少、领用多少、发放多少的原则,健全领用、使用、结余的各种帐册,做到手续齐全,底数清楚,帐目规范。
第十二条涉及易制毒化学品的部门都要建立安全管理小组,指定专责经办人,并根据各自的管理实际要求,制定相应的管理制度,落实“谁主管、谁负责”的原则。
对所拥有的易制毒化学品的进货量、使用量、结余量等加强日常管理,做好日记录、月盘点,每季度以书面形式向公司武装保卫部报告情况。
第十三条凡是采购进入公司的易制毒化学品,严禁非法调拨,并按其职责,落实管理责任。
第十四条库房及生产使用部门所建立的各种登记册,应妥善保管两年以上,以备查用。
第十五条武装保卫部要把易制毒化学品作为生产要害管理,紧密配合公安机关对易制毒化学品的管理要求,
坚决按《条例》规定,做好易制毒化学品采购、供应、运输、保管、生产使用等环节的督促与检查,杜绝非法调拨,堵塞运输、贮存、使用过程中的漏洞,确保其安全。
第十六条不按规定程序办理相关手续,有下列情形之一的部门,在全公司进行通报。
1、购销、运输易制毒化学品未经审核登记一次的;
2、不按程序办理手续一次的;
3、季、年报表未按时报送一次的;
4、漏报、错报、瞒报一次的。
第十七条在交接管理程序上,凡出现下列情形之一的,对该单位当月绩效考核中扣0.3分,部门负责人扣0.1分。
1、运输车到公司后未经检查,造成未加封或铅封损坏货物到达库房的;
2、运输车到达公司后,不及时通知有关部门,造成货物停放过夜出现安全隐患的;
3、相关部门接到交接验货通知后,未及时到达现
场验收货物,且手续履行不清的;
4、卸货后,未将货物重新铅封的。
第十八条在生产管理过程中出现下列情形(一)、(二)项之一的,扣绩效考核成绩的0.5分,部门主管扣0.2分;违反(三)、(四)项之一的,扣绩效考核成绩1分,部门直接负责人0.5分,并作为年度各类评优“一票否决”的依据。
1、易制毒化学品安全管理制度不健全、不完善,且底数不清、记录不全的;
2、所管理和使用的易制毒化学品丢失、被盗的;
3、非法调拨、销售易制毒化学品的;
4、被地方管理部门提出整改,且造成影响或损失的。
第十九条违反《条例》规定,出现严重后果,对企业和社会造成影响和损失的,按《易制毒化学品购销、运输管理办法》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二十条本办法由武装保卫部负责解释。
不详
事宜按照国家颁发实施的《易制毒化学品管理条例》和《易制毒化学品购销、运输管理办法》执行。
第二十一条本办法自发文之日起执行。
附件:
易制毒化学品分类管理项目表
类别易制毒化学品品种
第一类1、1-苯基-2-丙酮。
2、3,4-亚甲基二氧苯基丙酮。
3、胡椒醛。
4、黄樟素。
5、黄樟油。
6、异黄樟素。
7、N-乙酰邻氨基苯酸。
8、邻氨基苯甲酸。
9、麦角酸*。
10、麦角胺*。
11、麦角新碱*。
12、麻黄素、伪麻黄素、消旋麻黄素、去甲麻黄素、甲基麻黄素、麻黄浸膏、麻黄浸膏粉等麻黄素类物质*。
第二类1、苯甲酸。
2、醋酸酐。
3、三氯甲烷。
4、乙醚。
5、哌啶
第三类1、甲苯。
2、丙酮。
3、甲基乙基酮。
4、高锰酸钾。
5、硫酸。
6、盐酸。
说明:第一类、第二类所列物质能存在的盐类,
也纳入管制。
带有*标志的品种为第一类的药品类易制毒化学品包括原料药以及其单方制剂。
请在这里输入公司或组织的名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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