泰康人寿保险公司个人代理人管理办法-营销业务员基本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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泰康绩效考核

泰康绩效考核

泰康绩效考核篇一:泰康人寿保险公司基本法总公司营销部营销员管理规定(修订版)泰康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公司营销员展业行为,加强对营销员的管理,根据《保险代理人管理规定(试行)》,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所称营销员是指受泰康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委托,向公司收取佣金,接受公司领导并在公司授权范围内专门从事人寿保险推销、服务、增员、辅导和管理的人员。

第三条营销员的级别设定为三阶九级,即一阶(业务员阶):包括学员(Pa),见习业务员(Ta),业务员(Sa),二阶(业务主任阶):见习业务主任(TaS)、业务主任(aS)、高级业务主任(SaS),三阶(业务经理阶):见习业务经理(aUm)、业务经理(Um)、高级业务经理(am),级别设为9级,在三阶九级之上公司设业务总监。

营销员也可以根据其自身情况,申请按资源营销员序列晋升,资深营销员管理办法另行制定。

第四条为防范金融风险,加强对营销员业务的管理,提高营销员的素质,提高公司整体管理水平,营销员必须遵守国家的各项法律、法规,遵守公司的各项规章制度。

第二章营销部门组织框架及营销员岗位职责第一节营销部门组织结构第五条营业总部、各分公司设立营销部。

营销部下设业务系统和内勤管理部门,内勤管理部门具体工作职责和组织机构构成由总公司人事部另行制定。

营销部业务系统为直接展业单位,实行三级管理。

下设营销员管理处、营业部、营业组。

组织框架如图所示。

第六条营销员管理片断营销部业务系统下属组织,设处经理一名,全面负责营销员管理处工作。

管理处经理属公司内勤管理编制,由公司从营销员业务经理(Um)以上级主管中选拔,也可以从公司内勤人员中选拔。

第七条营业部为营销员处下属组织,设营业部经理一名,全面负责营业部工作。

营业部经理由见习经理(aUm)以上职级各级业务经理担任。

第八条营业部下设营业组,营业组是营销员展业的基本组织,设组长一名,全面负责营业组工作。

泰康人寿最新基本法

泰康人寿最新基本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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制定目标表格(举例)
季度计划工作内容
每月
① 每个月
标保25000 元
② FYP
③ 平均每件保费 (注一)
④ 应成交件数 (注二)
⑤ 所需建议书份数 (注三)
⑥ 所需面谈次数 (注四)
⑦ 所需约访人数 (注五)
50000 元 50000 元
1件 3份 10 次 15 人
注一:平均每件保费:依个人过去经验值估计,若无 经验值,则以每件保费30000元估计。 注二:应成交件数:④=②/③。 注三:所需建议书份数:⑤=④*3,依15:10:3:1规律 估计,每成交1件保单必须要送出3份建议书。 注四:所需面谈人数:⑥=⑤*10/3,依15:10:3:1规 律估计,每送出一份建议书必须经过10/3次访谈。 注五:所需约访人数:⑦=⑥*1.5,依15:10:3:1规律 估计,每取得面谈一位客户的机会至少需要有效约访 1-2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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到哪去?
营业区 助理总监
组织架构
总监
高级总监
管 理 营业部 新筹部经理 方 向 ↑
见习部经理
…… 助理、初级、中级 、高级、资深、功 勋部经理
…… 客户经理 一级客户经理
正式客户经理 见习~十一级
入职新人
→ 业务方向
说明: 1、代理制入司职级为一级客户经理。
2、见习客户经理为一级以上客户经理正
式考核降级后的最低职级。
见习 1500
1200
0
1000
0
800
0
700
0
600
0
一类
二类
三类
职级津贴 基数
新人津贴
职级津贴 基数
新人津贴
职级津贴 基数

个人寿险业务人员基本管理办法

个人寿险业务人员基本管理办法

《个人寿险业务人员基本管理办法》( 2007年版)第一部分基本管理 ...................................... 3-46第一章总则 ............................................. 3-7第二章业务人员的聘用及异动............................ 7-18第三章业务人员的工作职责 ......... ・ ..................18-21第四章业务人员的日常管理 .......... ・ ............. 21-32第五章业务人员品质管理办法 ......... ・・・........ 32-42第六章组织归属 ....................... ・............ 42-46第二部分业务人员的福利 ............................. 47-54第一章业务人员的四项基本福利 .......... ・......... 47-48第二章养老公积金 ......... ・ ..........................48-50第三章基本养老补贴 ...................................51-51第四章长期服务奖...................................... 52-54第三部分业务人员的待遇 ...............................55-96第一章待遇基本规定 .................................. ・55-57第二章业务人员待遇……・ ............................57-70第四部分业务人员的考核 .............................. 97-138第一章考核基本规定……... .......................... 97-100第二章业务人员考核................................ 101 - 113第五部分附则 ....................................... 139-139第一部分基本管理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开拓个人寿险市场,规范个人营销业务人员的招聘入司、工作职责、从业守则、日常管理、品质管理、薪酬待遇、业务考核、福利保障以及营销组织架构等规定,满足营销业务人员生涯规划,保证营销业务队伍质量,提高契约品质及经营绩效,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以下简称《保险法》)、《保险代理人暂行管理规定》特制定2007年《个人寿险业务人员基本管理办法》(以下简称本办法)。

泰康人寿个险收展代理人管理办法(2010版) (2)

泰康人寿个险收展代理人管理办法(2010版) (2)
一、收展专员的佣金标准及考核
■见习收展专员的佣金标准及考核
(一)见习收展专员的个人指标
项目
指标
定义
相关收入和考核项目
展业指标
个人收展 FYC 个人实发 FYC
收展代理人个人首年度保费×首年 转正
度佣金率
收展代理人个人收展 FYC×收展首 个人收展首佣、新人责任津贴
佣折扣系数
注:见习期间不分配专职单。
第二章 组织管理架构与职级设置
第一条 根据收展代理人团队自身管理的需要,收展销售服务组织分为:收展区—收展处—收展 组—收展员的四阶管理架构。 第二条 收展代理人依层级设收展服务专员(以下简称为收展专员)、收展组经理(以下简称为 组经理)、收展处经理(以下简称为处经理)、收展区经理(以下简称为区经理)四阶。组经理、 处经理及区经理统称为收展主管(以下简称为主管)。收展专员依次分为见习收展专员、正式收 展专员、资深收展专员3个层级;组经理依次分为初级组经理、中级组经理、高级组经理3个层级; 处经理依次分为初级处经理、中级处经理、高级处经理3个层级;区经理依次分为初级区经理、 中级区经理、高级区经理、大区经理4个层级。共计四阶十三级。
人力和收展FYC全部回计给原组经理的维持考核; 2、 处经理育成处经理,除直辖处有效人力外,被育成处经理(含一代及二代育成)下辖有效
人力和下辖组数量全部回计给原处经理的维持考核; 3、 区经理育成区经理,除直辖区有效人力外,被育成区经理(含一代及二代育成)下辖有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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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力和下辖处数量全部回计给原区经理的维持考核。 育成回计公式: 回计后团队收展FYC=当前所辖收展FYC+被育成团队所辖收展FYC 回计后团队有效人力=当前所辖有效人力+被育成团队所辖有效人力 回计后团队有效人力占比=(当前所辖有效人力+被育成团队所辖有效人力)/(当前所辖人力+ 被育成团队所辖有效人力)×100% 回计后组(处)数量=当前所辖组(处)数量+新育成团队所辖组(处)数量

中国人寿基本法

中国人寿基本法

中国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保险营销员管理办法(2015版)目录第一章总则 (2)第二章组织架构 (2)第三章人员招募 (3)第四章职级与职责 (4)第五章管辖关系与培育关系 (6)第六章委托报酬 (11)第七章品质管理 (21)第八章考核 (22)第九章法律责任和解约处理 (32)第十章附则 (33)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对中国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下称公司)委托的保险营销员进行统一、规范、科学的管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和《保险销售从业人员监管办法》等法律、法规和规章,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中所称“保险营销员”是指符合保险监管部门制定的《保险销售从业人员监管办法》,具有保险销售从业人员资格,与公司签订《保险营销员保险代理合同》(A类),向公司收取代理手续费,并在公司授权范围内代为办理个人人身保险业务的个人。

本办法中所称“津贴”、“奖”、“奖励”是指保险营销员达到公司相应的委托代理标准时,公司支付的委托报酬。

本办法中所称“代理职级”是指保险营销员达到公司规定的委托代理标准时所对应的代理级别。

本办法中所称“代理职责”是指达到一定代理级别所应履行的相应职责。

本办法中相关用语简称如下:“代理职级”简称为“职级”,“代理职责”简称为“职责”,“代理职级评估和认定”简称为“考核”,“代理职级提升”简称为“晋升”,“代理职级下降”简称为“降级”。

第三条保险营销员从事的一切业务活动必须遵守国家的法律、法规、规章和公司的相关规定。

第四条本办法及相关文件内容,均不直接或间接构成公司与保险营销员之间存在劳动关系或劳动合同关系的依据。

第二章组织架构第五条各级分公司设立的保险营销员管理部门,为保险营销员管理工作的职能部门,接受上级公司保险营销员管理部门的指导监督。

第六条市级公司下设分支机构(市、县公司营销服务部或支公司)为保险营销员管理的基本单位,依次下设营销区、营销处和营销组。

分别由区域总监职级、处经理职级和组经理职级主管履行管理职责。

泰康人寿保险公司基本法

泰康人寿保险公司基本法

总公司营销部营销员管理规定(修订版)泰康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公司营销员展业行为,加强对营销员的管理,根据《保险代理人管理规定(试行)》,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所称营销员是指受泰康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委托,向公司收取佣金,接受公司领导并在公司授权范围内专门从事人寿保险推销、服务、增员、辅导和管理的人员。

第三条营销员的级别设定为三阶九级,即一阶(业务员阶):包括学员(PA),见习业务员(TA),业务员(SA),二阶(业务主任阶):见习业务主任(TAS)、业务主任(AS)、高级业务主任(SAS),三阶(业务经理阶):见习业务经理(AUM)、业务经理(UM)、高级业务经理(AM),级别设为9级,在三阶九级之上公司设业务总监。

营销员也可以根据其自身情况,申请按资源营销员序列晋升,资深营销员管理办法另行制定。

第四条为防范金融风险,加强对营销员业务的管理,提高营销员的素质,提高公司整体管理水平,营销员必须遵守国家的各项法律、法规,遵守公司的各项规章制度。

第二章营销部门组织框架及营销员岗位职责第一节营销部门组织结构第五条营业总部、各分公司设立营销部。

营销部下设业务系统和内勤管理部门,内勤管理部门具体工作职责和组织机构构成由总公司人事部另行制定。

营销部业务系统为直接展业单位,实行三级管理。

下设营销员管理处、营业部、营业组。

组织框架如图所示。

第六条营销员管理片断营销部业务系统下属组织,设处经理一名,全面负责营销员管理处工作。

管理处经理属公司内勤管理编制,由公司从营销员业务经理(UM)以上级主管中选拔,也可以从公司内勤人员中选拔。

第七条营业部为营销员处下属组织,设营业部经理一名,全面负责营业部工作。

营业部经理由见习经理(AUM)以上职级各级业务经理担任。

第八条营业部下设营业组,营业组是营销员展业的基本组织,设组长一名,全面负责营业组工作。

营业组长由见习业务主任(TAS)以上职级各级业务主任担任。

中国人寿基本法

中国人寿基本法

中国人寿保险公司个人代理人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对中国人寿保险公司(下称本公司)委托的个人代理人进行统一、规范、科学的管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和《保险代理人管理规定(试行)》等法律法规的规定,特制订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中所称“个人代理人”是指根据本公司的委托,向本公司收取代理手续费,并在本公司授权范围内代为办理个人人身保险业务的个人。

第三条个人代理人从事的一切业务活动必须遵守国家的法律、法规和本公司的各项规章制度。

第四条本管理办法及相关文件内容,均不直接或间接构成本公司与个代理人之间有雇主与雇员关系。

第二章组织架构第五条各级分公司个人代理人的管理工作由各级分公司个人代理人管理部门和支公司负责。

各级分公司设立个人代理人管理部门,为个人代理人的主管部门。

区、县支公司是个人代理人人员管理的基本单位,接受上级公司个人代理人管理部门的指导监督。

第六条支公司依次下设营销部、营销分部、营销处、营销分处和营销组,分别由部经理、分部经理、处经理、分处经理和组经理负责。

营销部的称谓为:支公司名称+序号(第××)营销部。

支公司所辖各级营业单位图示如下:第三章人员录用第七条个人代理人录用的基本条件:(一)年龄在18周岁和50周岁之间;(二)具有高中以上学历或同等学历;(三)品行端正,身体健康,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四)持有《保险代理人资格证书》。

第八条有下列情形之一者不得录用:(一)有不良嗜好,有犯罪记录的;(二)因违反《保险代理人管理规定(试行)》而被本公司和其他公司解除代理合同的。

第九条待录用人员必须提供下列材料:(一)填写《中国人寿保险公司个人代理人登记表》(见附表);(二)本人最高学历证明原件和复印件、身份证原件和复印件;(三)《保险代理人资格证书》原件;(四)近期一寸冠照片两张;(五)本公司认为必须的其他资料。

第十条人员录用的程序如下:(一)待录用人员由增员主管进行初审后,填写《个人代理人登记表》,再由公司审核确认。

保险营销员管理规定

保险营销员管理规定

保险营销员管理规定保险营销员管理规定【必备】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规范保险营销员的营销活动,维护保险市场秩序,保护投保人和被保险人的合法权益,促进保险业健康发展,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所称保险营销员是指取得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中国保监会)颁发的资格证书,为保险公司销售保险产品及提供相关服务,并收取手续费或者佣金的个人。

第三条本规定所称保险营销活动是指保险营销员经保险公司授权进行保险产品销售及相关服务的活动。

第四条本规定所称保险公司是指经保险监督管理机构批准设立,并依法登记注册的商业保险公司及其分支机构。

第五条中国保监会根据国务院授权,对保险营销员履行监管职责。

中国保监会派出机构,在中国保监会授权范围内行使职权。

第二章资格管理第六条从事保险营销活动的人员应当通过中国保监会组织的保险代理从业人员资格考试(以下简称资格考试),取得《保险代理从业人员资格证书》(以下简称《资格证书》)。

第七条《资格证书》是中国保监会对个人具有从事保险营销活动资格的认定。

《资格证书》由中国保监会统一印制。

第八条参加资格考试的人员应当具有初中以上文化程度。

第九条报名参加资格考试的人员,应当提交下列材料:(一)《保险代理从业人员资格考试报名表》;(二)身份证明文件复印件;(三)学历证明复印件;(四)最近3个月正面免冠小两寸彩色照片3张;(五)亲笔署名无本规定第十一条规定情形的声明。

通过保险公司集体报名的,保险公司应当对报名考生提交的材料进行审核。

第十条资格考试成绩合格,具备下列条件且无本规定第十一条规定情形的人员,自考试成绩公布之日起20日内,由中国保监会颁发《资格证书》:(一)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二)品行良好。

第十一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员,不予颁发《资格证书》:(一)因故意犯罪被判处刑罚,执行期满未逾5年的;(二)因欺诈等不诚信行为受行政处罚未逾3年的;(三)被金融监管机构宣布在一定期限内为行业禁入者,禁入期限仍未届满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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