保险中介营销员管理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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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险销售从业人员监管办法(全文)

保险销售从业人员监管办法(全文)

保险销售从业人员监管办法(全文)Supervision measures for insurance sales practitioners (full tex t)保险销售从业人员监管办法(全文)前言:规章制度是指用人单位制定的组织劳动过程和进行劳动管理的规则和制度的总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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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对保险销售从业人员的管理,保护投保人、被保险人和受益人的合法权益,维护保险市场秩序,促进保险业健康发展,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保险销售从业人员是指为保险公司销售保险产品的人员,包括保险公司的保险销售人员和保险代理机构的保险销售人员。

第三条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中国保监会)根据法律和国务院授权,对保险销售从业人员实行统一监督管理。

中国保监会派出机构在中国保监会授权范围内依法履行监管职责。

第四条保险销售从业人员应当符合中国保监会规定的资格条件,取得中国保监会颁发的资格证书,执业前取得所在保险公司、保险代理机构发放的执业证书。

第五条保险销售从业人员从事保险销售,应当遵守法律、行政法规和中国保监会的有关规定。

第二章从业资格第六条从事保险销售的人员应当通过中国保监会组织的保险销售从业人员资格考试(以下简称资格考试),取得《保险销售从业人员资格证书》(以下简称资格证书)。

第七条报名参加资格考试的人员,应当具备大专以上学历和完全民事行为能力。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予受理报名申请:(一)隐瞒有关情况或者提供虚假材料的;(二)隐瞒有关情况或者提供虚假材料,被宣布考试成绩无效未逾1年的;(三)违反考试纪律情节严重,被宣布考试成绩无效未逾3年的;(四)以欺骗、贿赂等不正当手段取得资格证书,被依法撤销资格证书未逾3年的;(五)被金融监管机构宣布禁止在一定期限内进入行业,禁入期限未届满的;(六)因犯罪被判处刑罚,刑罚执行完毕未逾5年的;(七)法律、行政法规和中国保监会规定的其他情形。

2020年最新保险从业人员管理办法

2020年最新保险从业人员管理办法

2020 年最新保险从业人员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对保险销售从业人员的管理,保护投保人、被保险人和受益人的合法权益,维护保险市场秩序,促进保险业健康发展,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保险销售从业人员是指为保险公司销售保险产品的人员,包括保险公司的保险销售人员和保险代理机构的保险销售人员。

第三条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中国保监会)根据法律和国务院授权,对保险销售从业人员实行统一监督管理。

中国保监会派出机构在中国保监会授权范围内依法履行监管职责。

第四条保险销售从业人员应当符合中国保监会规定的资格条件,取得中国保监会颁发的资格证书,执业前取得所在保险公司、保险代理机构发放的执业证书。

第五条保险销售从业人员从事保险销售,应当遵守法律、行政法规和中国保监会的有关规定。

第二章从业资格第六条从事保险销售的人员应当通过中国保监会组织的保险销售从业人员资格考试(以下简称资格考试),取得《保险销售从业人员资格证书》(以下简称资格证书)。

第七条报名参加资格考试的人员,应当具备大专以上学历和完全民事行为能力。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予受理报名申请:(一)隐瞒有关情况或者提供虚假材料的;(二)隐瞒有关情况或者提供虚假材料,被宣布考试成绩无效未逾1 年的;(三)违反考试纪律情节严重,被宣布考试成绩无效未逾 3 年的;(四)以欺骗、贿赂等不正当手段取得资格证书,被依法撤销资格证书未逾 3 年的;(五)被金融监管机构宣布禁止在一定期限内进入行业,禁入期限未届满的;(六)因犯罪被判处刑罚,刑罚执行完毕未逾5年的;(七)法律、行政法规和中国保监会规定的其他情形。

第八条参加资格考试的人员,考试成绩合格,且无本办法第七条第二款规定情形的,自申请资格证书之日起20 个工作日内,由中国保监会颁发资格证书。

第九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中国保监会注销资格证书:(一)资格证书被吊销的;(二)资格证书被依法撤销的;(三)法律、行政法规和中国保监会规定的其他情形。

保险业务销售人员品质管理组织办法(2010版)

保险业务销售人员品质管理组织办法(2010版)
第十二条 对不执行本办法规定的人员,公司将根据情节的 严重程度,依据《红、黄、蓝牌处罚制度》给予处罚。
第十三条 本办法由总公司渠道管理部、养老业务支持部、 养老业务管理部负责解释。
第十四条 企业年金业务销售人员品质管理办法,由有关部 门另行制定。
第十五条 本办法自 2010 年 1 月 1 日开始执行,原《关于下
16
超过期限未回销的有价单证,属于超期未回销有价单证,半 年内累计产生超期未回销有价单证 10 份(含)以内的
每件扣 1 分
17
超过期限未回销的有价单证,属于超期未回销有价单证,半 年内累计产生超期未回销有价单证超过 10 份的
每件扣 2 分
18
在理赔案件处理中,不配合公司提供相关证据、材料,或故 意隐瞒线索的,导致保险事故不能认定的
每件扣 0.5 分
3 不回销保单回执的
每件扣 1 分
收到公司要求送达客户的反馈信息,包括但不限于各类通知 4 函、问题件函、批单、资料等,未在规定时间内送达客户, 每件扣 1 分
或未及时向公司反馈(回销),或反馈(回销)不真实
收到公司要求送达客户的反馈信息,包括但不限于各类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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函、问题件函、批单、资料等,未在规定时间内送达客户, 或未及时向公司反馈(回销),或反馈(回销)不真实,导
每件扣 10 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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向客户隐瞒投资风险事实、投资帐户保费分配方式、公司向 客户收取的投资帐户的各项费用及收取比例
每件扣 10 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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向投保人、被保险人或者受益人承诺给予保险合同规定以外 的其他利益;
每件扣 20 分
37 向投保人、被保险人或者受益人收取保险费以外的费用
每件扣 20 分
38
未经公司同意或者授权擅自变更保险条款、保险责任、保险 费率

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加强和完善保险营销员管理工作有关事项的通知-保监发[2009]98号

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加强和完善保险营销员管理工作有关事项的通知-保监发[2009]98号

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加强和完善保险营销员管理工作有关事项的通知正文:---------------------------------------------------------------------------------------------------------------------------------------------------- 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加强和完善保险营销员管理工作有关事项的通知(保监发[2009]98号)各保险公司、各保险中介公司:多年来,保险营销为促进我国保险业特别是寿险业的发展发挥了积极作用。

但是,也应当看到,在当前我国保险业发展站在新的起点、进入新的阶段的新形势下,现行保险营销在管理方式、队伍素质等方面与保险业发展的新要求很不适应。

全行业务必按照立足当前、着眼长远、统筹兼顾、积极稳妥、务求实效的原则,积极探索改革完善保险营销制度的有效途径,不断加强和改进营销员管理、维护营销队伍稳定、提升营销队伍素质。

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切实转换经营理念,转变保险营销发展方式(一)适应保险业与经济社会发展的新形势,立足公司的长远发展和行业的可持续发展,切实转变经营思想,树立科学的保险营销理念,以人为本,逐渐走出人员大进大出的粗放保险营销模式。

各公司要严格保险营销人员的准入标准,改变现行保险营销人员选聘机制中重数量、忽视素质的做法;要建立科学的业绩考评和计酬制度,改变现行保险营销人员绩效考核机制中计酬层级过多、间接佣金比重过大的价值导向;要下大力气加强保险营销人员的品行教育和专业能力培训,改变现行保险营销人员教育培训机制中重展业技巧训练、忽视专业能力建设的倾向;要加强对基层机构保险营销管理工作的规范、引导和监督,改变在日常管理中对基层机构重业务考核、忽视管理监督的做法。

二、全面落实公司管控责任,规范保险营销招聘行为(二)加强对保险营销招聘工作的指导、监督和管控。

保险营销员管理办法

保险营销员管理办法

保险营销员管理办法保险营销员是以保险这一特殊商品为客体,以消费者对这一特殊商品的需求为导向,以满足消费者转嫁风险的需求为中心,运用整体营销或协同营销的手段,将保险商品转移给消费者,以实现保险公司长远经营目标系列活动的从业人员。

下文是保险营销员管理办法,欢迎阅读!保险营销员管理办法完整版全文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规范保险营销员的营销活动,维护保险市场秩序,保护投保人和被保险人的合法权益,促进保险业健康发展,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所称保险营销员是指取得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中国保监会)颁发的资格证书,为保险公司销售保险产品及提供相关服务,并收取手续费或者佣金的个人。

第三条本规定所称保险营销活动是指保险营销员经保险公司授权进行保险产品销售及相关服务的活动。

第四条本规定所称保险公司是指经保险监督管理机构批准设立,并依法登记注册的商业保险公司及其分支机构。

第五条中国保监会根据国务院授权,对保险营销员履行监管职责。

中国保监会派出机构,在中国保监会授权范围内行使职权。

第二章资格管理第六条从事保险营销活动的人员应当通过中国保监会组织的保险代理从业人员资格考试(以下简称资格考试),取得《保险代理从业人员资格证书》(以下简称《资格证书》)。

第七条《资格证书》是中国保监会对个人具有从事保险营销活动资格的认定。

《资格证书》由中国保监会统一印制。

第八条参加资格考试的人员应当具有初中以上文化程度。

第九条报名参加资格考试的人员,应当提交下列材料:(一)《保险代理从业人员资格考试报名表》;(二)身份证明文件复印件;(三)学历证明复印件;(四)最近3个月正面免冠小两寸彩色照片3张;(五)亲笔署名无本规定第十一条规定情形的声明。

通过保险公司集体报名的,保险公司应当对报名考生提交的材料进行审核。

第十条资格考试成绩合格,具备下列条件且无本规定第十一条规定情形的人员,自考试成绩公布之日起20日内,由中国保监会颁发《资格证书》:(一)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二)品行良好。

保险业务销售人员品质管理办法(2010 版)

保险业务销售人员品质管理办法(2010 版)

每件扣 2 分
13 服务态度不好引起客户投诉
每件扣 2 分
14 未及时送达公司理赔决定,导致客户不满和投诉
每件扣 2 分
业务人员遗失有价单证,遗失责任人应立即向本机构单证管 理员汇报,遗失责任人未按如下规定办理的:在确认遗失后的 15 7 日内按规定填写《有价单证遗失处理单》,书面承诺承担 每件扣 1 分 由此引起的一切责任,并在本地区发行量最大的主要报纸上 刊登遗失申明的
议书的
30 擅自向客户承诺保险责任、理赔结果或赔付金额的;
每件扣 10 分
31 擅自盗用公司或他人名义对客户进行诱骗投保;
每件扣 10 分
不实告知:1.协同客户隐瞒真相或明知客户告知不实却不如
实声明,或不如实填写投保、保全、理赔等公司规定须如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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填写的文件,或不以其他方式告知公司,致使公司或客户利 益受损;2.协同客户提供不完整体检病史,或隐瞒客户提供
2
款后工资不得低于当地社保最低工资标准。 2、银行专员:业务品质问题扣分数值累加记录,每分对应扣
款 50 元,专员扣款总额度不超过当月基本工资的 20%,且扣款后 工资不得低于当地社保最低工资标准。
二、重大品质问题,指违反“诚信”原则,业务人员发生对 客户对公司不诚信的案件,包括但不限于因业务人员违法违规或 违反公司制度引起的破坏公司形象、损害公司利益、媒体追踪报 道、同业通报、监管谈话或处罚、引发群体诉讼等情节特别严重、 影响恶劣的各类案件。上述问题涉及日常业务问题,按照日常业 务品质问题标准进行对应扣分扣款处理,同时追偿对公司造成的 经济损失,并根据问题严重程度,给与解除劳动合同、移送司法 机关的处理。
每件扣 0.5 分
3 不回销保单回执的
每件扣 1 分

保险营销员管理规定发证对象

保险营销员管理规定发证对象

保险营销员管理规定发证对象
一般是指有关保险机构或组织认可并满足一定条件的个人或团体。

一般情况下,发证对象如下:
1. 个人保险营销员:个人申请成为保险营销员,并通过相关考核和培训合格的个人可以获得保险营销员资格证书。

个人保险营销员可以作为自由职业者或固定雇员,代表保险公司销售保险产品。

2. 保险代理公司:保险公司委托的专业销售机构或组织,有合法的经营资格和保险销售牌照。

保险代理公司可以雇佣保险营销员,组织和管理他们的销售活动。

3. 保险经纪公司:专业从事保险代理和咨询的公司,代表客户向保险公司购买保险产品。

保险经纪公司通常有合法的经营资格和保险经纪牌照,并可以雇佣保险营销员拓展业务。

4. 其他机构和组织:根据不同地区的规定,可能还有其他机构和组织可以申请或获得保险营销员资格证书。

例如,某些地区可能允许金融机构、汽车销售商或旅行社等业务机构拥有保险销售资格,他们可以培训并雇佣保险营销员进行销售。

需要注意的是,不同地区的保险法规和管理规定可能存在差异,具体的发证对象可能会有所不同。

以上是一般情况下的发证对象,具体可根据当地相关规定进行查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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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办公厅关于进一步规范代理制保险营销员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

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办公厅关于进一步规范代理制保险营销员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

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办公厅关于进一步规范代理制保险营销员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已撤销)•【公布日期】2008.05.21•【文号】保监厅发[2008]27号•【施行日期】2008.05.21•【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时效性】失效•【主题分类】保险正文*注:本篇法规已被: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废止部分规范性文件的通知(2012)(发布日期:2012年11月21日,实施日期:2012年11月21日)废止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办公厅关于进一步规范代理制保险营销员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保监厅发〔2008〕27号)各保监局、各保险公司:自2007年12月21日发布《关于规范代理制保险营销员管理制度的通知》(保监发〔2007〕123号)以来,保险营销员针对保险公司和保险中介公司执行该文件的投诉较多(见附件)。

近期,中国保监会就代理制保险营销员管理问题进行了专项检查。

现就进一步落实保监发〔2007〕123号文件,规范代理制保险营销员管理有关事宜通知如下:实行代理制保险营销制度的各保险公司和保险中介公司应当深入研究营销员投诉中反映的突出问题,加强对基层机构的管控,切实落实保监发〔2007〕123号文件,规范代理制保险营销员管理的增员、晨夕会、培训、违约责任追究等管理制度。

保险公司和保险中介公司可以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第112条的规定,加强对代理制保险营销员的培训和管理,但应当依据民事代理法律关系平等、自愿的法律原则,采取统一规范、公开公平的管理制度。

保险公司和保险中介公司应当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的有关规定,在协商一致的基础上,将有关要求在个人保险代理合同中载明。

实行代理制营销制度的保险公司应当于2008年6月25日前向中国保监会书面报告保监发〔2007〕123号文件的落实措施、落实情况和进度安排。

各保险公司应当于9月底前完成个人保险代理合同和相关管理制度的规范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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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险中介营销员管
理办法
1
2020年4月19日
保险营销员管理办法(暂行)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规范营销员行为,提高服务质量,树立公司形象,促
进营销员队伍的健康发展,根据保监会关于规范代理制保险营销员
管理等规定,特制定《公司保险营销员管理办法》(以下简称本办
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保险营销员,是指取得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
员会颁发的资格证书,与我公司签订了《保险营销员代理合同》,
在我公司授权范围内销售保险产品及提供相关服务,并收取手续费
或佣金的个人。

第三条保险营销员的招募、日常管理、考核、转型、星级评
定、手续费(或佣金)的领取、合同解除等,除另有规定外,均依
照本办法执行。

第二章管理部门及职责
第四条营销员的管理部门是公司综合行政部。

依据本办法对营
销员进行逐级管理。

第五条公司综合行政部主要职责
一、制定本办法;
2
2020年4月19日
二、规划营销员总体管理模式;
三、监控营销员队伍品质与业务规模;
第六条分公司综合市场部主要职责
一、指导所辖各机构开展和落实本办法的各项工作,确保该项
工作的合规合法性;
二、根据本办法制定分公司营销员管理实施细则,并上报公司
市场部审批同意后组织实施;
三、按照本办法规定的营销员招募、日常管理、合同解除等流
程,对营销员的个人资料进行归档管理;
四、负责营销员信息的系统录入及维护,保证信息及时性、准
确性和完整性;
五、组织营销员岗前及后续教育培训,组织未持证人员的报名
考试工作;
六、办理营销员申请转型为业务员的审批手续。

第七条营业部市场部主要职责
一、负责营销员的招募、日常管理、考核、奖励、激励、合同
解除(见附表3《营销员解除代理合同审批表》)等工作,并向分公
司市场部及时报备;
二、指导营销员开展各项展业活动,确保营销员的行为合规合
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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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年4月19日
三、建立并管理营销员的个人资料档案,同时将要录入公司销
售管理系统的营销员信息材料及申请上报至分公司市场部审批并录
入;
四、每月10日前,将营销员的人员异动状况统计上报至分公
司市场部(见附表4《营销人员数量统计表》);
五、建立并管理营销员的业务档案,及时、准确统计营销员的
业绩、手续费等报表(见附表5、6、7);
六、积极收集营销员所代理的大客户或重要客户资料,随时将
客户重要资料上报至分公司市场部;
七、组织营销员日常培训工作;
八、营销员申请转型为业务员的初审工作,并报分公司市场部
审核,报分公司总经理室审批。

第三章营销员招募
第八条营销员招募条件
一、基本条件
(一)年龄:18周岁以上;
(二)具有高中以上文化程度;
(三)相貌端正、身体健康,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
(四)品行端正、作风正派,人际关系良好;
(五)未受过重大行政纪律处分,无违法犯罪记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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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年4月19日
二、有下列情况之一者不得招募为公司营销员:
(一)因赌博、吸毒、欺诈等违法行为,受到公安部门处理
的;
(二)违反有关规定,被监管机关吊销《资格证书》的;
(三)被金融监管机构或金融行业自律组织宣布在一定期限内
为行业禁止者,禁入期限仍未届满的;
(四)违反有关规定,被同业其它公司解除代理关系的;
(五)其它不适宜从事保险营销的人员。

三、分公司所辖各机构和营销员签订《保险营销员代理合
同》,明确委托代理关系前,营销员应提交以下资料:
(一)《保险营销员代理资格申请表》(见附表1);
(二)个人最高学历证明原件及复印件;
(三)身份证原件及复印件;
(四)获得保监会颁发的《保险代理从业人员资格证书》;
(五)近期一寸免冠照三张;
(六)公司认为必要的其它材料。

四、营销员实行双担保人制度
(一)营销员为我公司代理业务,须有一名具有当地常住户
口、完全民事行为能力、正当职业、固定住所及相应的担保经济能
力的人为其经济担保人,并签订《履行保险代理合同保证书》(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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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年4月19日
附件1)。

如担保人丧失担保能力或资格,担保人或营销员应主动向
公司提出更换担保人,并及时办理变更手续;
(二)营销员的直接主管也须成为保险营销员的经济担保人,
并与公司签订《保险代理合同保证书》。

其直接主管离职或发生调
整时,则由新接任的直接主管作为其经济担保人;
(三)担保人对保险营销员的行为承担经济连带责任;
(四)营销员之间不得互为担保人。

五、营销员的招募要遵守当地保险行业协会下发的有关规定。

第九条营销员招募流程
一、有意愿为本公司代理销售保险业务的人员,填写《保险营
销员代理资格申请表》;
二、对未取得《保险代理从业人员资格证书》的人员,分公司
市场部组织参加岗前培训,合格后组织参加《保险代理从业人员资
格证书》的考试;中心支公司与持有《保险代理从业人员资格证
书》并符合营销员招募条件的人员签订《保险营销员代理合同》,
该人员须同时提交《履行保险代理合同保证书》(二份);
三、分公司市场部为符合条件的营销员发放《保险营销员展业
资格证》
四、分公司市场部将营销员信息准确录入公司销售管理系统,
进行角色维护。

6
2020年4月19日
第四章营销员日常管理
第一节资格证书考试与展业证发放管理
第十条资格证书考试管理
一、分公司市场部负责组织所辖各机构业务员及营销员参加
《保险代理从业人员资格证书》考试的报名工作;
二、报名参加资格考试的人员,应当提交下列材料:
(一)《保险代理从业人员资格考试报名表》;
(二)身份证复印件;
(三)学历证复印件;
(四)近期一寸免冠照2张。

三、《资格证书》有效期3年,自颁发之日起计算。

持有人应
当在《资格证书》有效期届满30日前申请换发。

第十一条展业证发放管理
一、分公司市场部组织为持有《保险代理从业人员资格证书》
并和公司签订《保险营销员代理合同》的营销员发放《保险营销员
展业证》(以下简称《展业证》)。

《展业证》是营销员代表我公
司从事保险活动的证明,严禁为没有《资格证书》的人员发放《展
业证》。

二、《展业证》有效期与资格证的有效期一致,其使用期限从
核发之日起计算;持有人应当在《展业证》使用期满30天前向分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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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年4月1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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