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北省财政厅关于印发《湖北省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
湖北省财政厅关于印发《关于加强行政单位财务管理的意见》的通知-鄂财行发[2014]29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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湖北省财政厅关于印发《关于加强行政单位财务管理的意见》的通知正文:---------------------------------------------------------------------------------------------------------------------------------------------------- 湖北省财政厅关于印发《关于加强行政单位财务管理的意见》的通知(鄂财行发〔2014〕29号)各市、州、县财政局,省直各行政单位:为推进现代财政制度建设,加强行政单位财务管理,规范财务行为,降低行政成本,提高资金使用效益,构建清廉透明、高效节约的服务型行政机关,省财政厅制定了《关于加强行政单位财务管理的意见》,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执行。
各地各部门可结合本地实际,制定实施细则。
附件:关于加强行政单位财务管理的意见湖北省财政厅2014年5月28日关于加强行政单位财务管理的意见为深入贯彻落实党的十八大和十八届三中全会精神,按照建立现代财政制度的要求,进一步加强行政单位财务管理,明确财务主体责任,规范财务行为,降低行政成本,提高资金使用效益,构建清廉透明、高效节约的服务型行政机关。
根据《党政机关厉行节约反对浪费条例》、《行政单位财务规则》、《行政单位会计制度》、《行政事业单位内部控制规范(试行)》等有关规定,结合我省实际,现提出如下意见:一、强化行政单位财务管理的主体责任行政单位是独立的法人机构,是承担一定法律责任的主体。
行政单位使用财政资金就应对纳税人负责,独立承担财务管理的主体责任。
行政单位应当承担的财务管理主体责任主要包括:单位预算编制、预算执行、政府采购行为的主体责任;执行国家政策,规范支出行为、维护财经纪律的主体责任;加强和规范单位资产配置、使用和处置管理,维护资产安全完整的主体责任;及时、完整、细化单位预决算及“三公”经费(指因公出国费、公务接待费、公务用车费)公开的主体责任;以提高预算资金使用效益和政府工作效率为先导的项目绩效管理的主体责任;职权分离、权责对等、风险可控、监督有力的内部控制主体责任。
湖北省财政厅关于印发《湖北省政府采购代理机构记分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

湖北省财政厅关于印发《湖北省政府采购代理机构记分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湖北省财政厅•【公布日期】2022.05.27•【字号】•【施行日期】2022.07.01•【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政府采购正文湖北省财政厅关于印发《湖北省政府采购代理机构记分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各市、州、直管市、林区、县(市、区)财政局,省直各单位,政府采购代理机构:为推动政府采购代理机构规范化、专业化发展,营造竞争有序的政府采购市场环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及其实施条例、《财政部关于印发〈政府采购代理机构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财库〔2018〕2号)等规定,结合我省实际,省财政厅制定了《湖北省政府采购代理机构记分管理办法(试行)》,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湖北省财政厅2022年5月27日湖北省政府采购代理机构记分管理办法(试行)目录第一章总则第二章代理机构管理第三章记分考核第四章记分情形及分值第五章附则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推动政府采购代理机构规范化、专业化发展,营造竞争有序的政府采购市场环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及其实施条例、《财政部关于印发〈政府采购代理机构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财库〔2018〕2号)等规定,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政府采购代理机构(以下称代理机构),是指集中采购机构以外、受采购人委托从事政府采购代理业务的社会中介机构。
包括湖北省内注册的代理机构和省外注册省内执业的代理机构。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代理机构专职从业人员(以下称专职人员),是指与代理机构签订劳动合同,由代理机构依法缴纳社会保险费的专职人员,不包括财务、行政等非业务人员,不包括退休、外聘、兼职人员。
代理机构应当规范政府采购代理业务管理,提高确定采购需求、编制采购文件、拟订合同文本和优化采购程序的专业化服务水平,加强专职人员培训,不断提高其职业素养与专业技能。
《湖北省省级政府采购项目实施管理规定》鄂财采发[2007]3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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湖北省财政厅湖北省监察厅湖北省审计厅关于印发《湖北省省级政府采购项目实施管理规定》的通知鄂财采发[2007]3号省直各部门、省政府采购中心、政府采购代理机构:为了进一步做好省级政府采购项目的实施工作,规范采购行为,提高采购效率,加强监督管理,现将《湖北省省级政府采购项目实施管理规定》印发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
附件:《湖北省省级政府采购项目实施管理规定》湖北省财政厅湖北省监察厅湖北省审计厅二O O七年五月二十三日湖北省省级政府采购项目实施管理规定第一条为进一步做好省级政府采购项目的实施工作,规范采购行为,提高采购效率,加强监督管理,切实解决省级政府采购工作中存在的突出问题,维护政府采购活动的公开、公正和公平,保护政府采购当事人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以下简称《政府采购法》)等法律法规规定,在严格执行现行政府采购法律、规章、制度基础上,特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省直一级预算单位(以下简称省直单位)要严格按照年度政府采购目录的范围,在编制部门预算的同时编制政府采购预算。
凡编制的政府采购预算应在“湖北省政府采购管理网”上报送政府采购计划。
属于年度政府集中采购目录内的项目,必须委托省政府采购中心代理采购。
达到公开招标标准的项目,应当实行公开招标。
政府采购组织形式和政府采购方式由省财政厅依法批准。
第三条省直单位应根据《政府采购法》规定,优先购买本国产品。
省直单位需要的产品在中国境内无法获取或者无法以合理的商业条件获取的(在中国境外使用除外),在采购活动开始前,需由国家权威认证机构予以确认并出具证明。
采购外国产品时,坚持有利于企业自主创新或消化吸收核心技术的原则,优先购买向我转让技术的产品。
建立自主创新的政府采购激励机制。
优先采购自主创新产品、节能环保产品,扶持不发达地区和少数民族地区,促进中小企业发展。
第四条省直单位要严格按照《湖北省省级政府采购计划下达函》下达的组织形式和采购方式配合省政府采购中心或政府采购代理机构做好项目实施工作。
湖北省财政厅关于印发《湖北省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配置管理办法

湖北省财政厅关于印发《湖北省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配置管理办法》的通知【法规类别】国有资产综合规定【发文字号】鄂财绩规[2017]2号【发布部门】湖北省财政厅【发布日期】2017.04.17【实施日期】2017.04.17【时效性】现行有效【效力级别】地方规范性文件湖北省财政厅关于印发《湖北省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配置管理办法》的通知(鄂财绩规〔2017〕2号)各市、州、县(市、区)、直管市、林区财政局,省直各部门:为规范和加强湖北省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配置管理,切实保障公务需要,促进各项事业发展,推进资产管理与预算管理有机结合,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湖北省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条例》等有关规定,省财政厅制定了《湖北省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配置管理办法》,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附件:湖北省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配置管理办法湖北省财政厅2017年4月17日附件湖北省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配置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和加强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配置管理,实现资产配置的科学规范、公平合理,切实保障公务需要,促进各项事业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湖北省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条例》、《行政单位国有资产管理暂行办法》(财政部第35号令)、《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管理暂行办法》(财政部第36号令)、《行政单位财务规则》(财政部第71号令)、《事业单位财务规则》(财政部第68号令)等有关规定,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本省与财政部门有预算缴拨关系的各级党的机关、人大机关、行政机关、政协机关、审判机关、检察机关、各民主党派机关以及工会、共青团、妇联等人民团体和各级各类事业单位(以下简称单位)的国有资产配置管理行为。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的国有资产(以下简称资产)配置,是指单位为保证履行职能、促进事业发展的需要,按照国家、我省有关法律、法规和规章制度规定的标准和程序,通过购置或者调剂等方式配备资产的行为。
湖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加强政府采购管理工作的通知

湖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加强政府采购管理工作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湖北省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09.06.05•【字号】鄂政办发[2009]59号•【施行日期】2009.06.05•【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政府采购正文湖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加强政府采购管理工作的通知(鄂政办发〔2009〕59号)各市、州、县人民政府,省政府各部门:为认真贯彻落实《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以下简称《政府采购法》)和《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加强政府采购管理工作的意见》(国办发〔2009〕35号),深入推进政府采购制度改革,经省人民政府同意,现就进一步加强全省政府采购管理工作通知如下:一、严格依法采购,深入推进政府采购制度改革政府采购制度改革工作涉及面广、政策性强。
各地、各部门要统一思想认识,加强组织领导,切实增强依法采购意识,规范政府采购行为,提高财政资金效益,发挥政府采购制度作用。
财政部门要依据政府采购需要和集中采购机构能力,研究完善政府集中采购目录和产品分类。
要加大推进政府采购工作的力度,扩大政府采购管理实施范围,对列入政府采购的项目应全部依法实施政府采购。
要加强对部门和单位使用纳入财政管理的其他资金或以财政性资金作为还款来源的借(贷)款进行采购的管理。
加强工程项目的政府采购管理,政府采购工程项目除招标投标外均按《政府采购法》规定执行。
要将政府采购与国库集中收付工作结合起来,加大对新农村建设资金、援建资金、水利建设资金、交通运输资金等各类专项资金的监管力度,逐步将中央和省级补助专款、国债资金、公共工程、农村基础设施建设等项目全部纳入政府采购管理范围,扩大政府采购规模,规范财政性资金管理范围。
各地、各部门要严格执行政府采购法律制度规定的工作程序和操作标准,合理确定采购需求,及时签订合同、履约验收和支付资金,不得以任何方式干预和影响采购活动。
属于政府集中采购目录项目,要委托集中采购机构实施;达到公开招标限额标准的采购项目,未经财政部门批准不得采取其他采购方式,并严格按规定向社会公开发布采购信息,实现采购活动的公开透明。
湖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湖北省2018年政府集中采购目录及标准的通知-鄂政办发〔2017〕69号

湖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湖北省2018年政府集中采购目录及标准的通知正文:----------------------------------------------------------------------------------------------------------------------------------------------------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湖北省2018年政府集中采购目录及标准的通知鄂政办发〔2017〕69号各市、州、县人民政府,省政府各部门:《湖北省2018年政府集中采购目录及标准》已经省人民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2017年9月1日湖北省2018年政府集中采购目录及标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及其实施条例规定,按照《财政部关于印发政府采购品目分类目录的通知》(财库〔2013〕189号)要求,现制定湖北省2018年政府集中采购目录及标准。
一、集中采购目录(一)集中采购机构采购项目目录。
技术、服务等标准统一,采购人普遍使用的项目,列为集中采购机构采购项目。
以下项目必须按规定委托集中采购机构代理采购。
(二)部门集中采购项目目录。
采购人本部门、本系统基于业务需要有特殊要求,可以统一采购的项目,列为部门集中采购项目。
二、分散采购限额标准未列入集中采购机构采购项目目录和部门集中采购项目目录的,单项或批量采购金额达到50万元(含)以上的货物、工程和服务项目应按《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有关规定执行,实行分散采购。
三、公开招标数额标准省级政府采购货物或服务项目,单项或批量采购金额达到200万元(含)以上的;市(州)、县级政府采购货物或服务项目,单项或批量采购金额达到100万元(含)以上的,必须采用公开招标方式。
政府采购工程公开招标数额标准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执行。
四、其他事项(一)采购人是本单位政府采购预算编制和执行的主体,负责本单位的预算编制及执行,并对其编制及执行结果负主体责任。
湖北省财政厅关于印发《湖北省财政评审质量控制办法》的通知-鄂财投评规〔2021〕2号

湖北省财政厅关于印发《湖北省财政评审质量控制办法》的通知正文:----------------------------------------------------------------------------------------------------------------------------------------------------湖北省财政厅关于印发《湖北省财政评审质量控制办法》的通知鄂财投评规〔2021〕2号各市、州、省管市、林区、县(市、区)财政局:为规范全省各级财政部门及协作机构开展财政评审,提高财政评审工作质量和效率,防范评审风险,根据《预算法实施条例》等规定,我厅制定了《湖北省财政评审质量控制办法》。
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湖北省财政厅2021年1月26日湖北省财政评审质量控制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全省各级财政部门开展财政评审,保证评审质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实施条例》《基本建设财务规则》《湖北省财政投资项目评审操作规程》等法规和制度,结合工作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全省各级财政部门、经政府采购确定的社会中介机构(以下简称协作机构)及评审人员,在从事财政评审工作时,适用本办法。
财政部门所属的财政评审机构自主评审时,比照对协作机构的有关规定执行。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财政评审工作,是指根据职能要求履行财政评审管理的行为,或接受财政部门委托承担财政性资金项目评审的行为,包括但不限于部门项目支出预算评审,财政性资金项目概、预、决算评审,专项资金核查等。
第四条财政部门和协作机构在开展财政评审时,应遵守现行法律法规、规章制度、准则规范、技术标准,遵循客观、公正、高效原则。
协作机构和评审人员对评审结论承担相应法律责任。
第五条协作机构应具备以下条件:(一)《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规定的条件。
(二)承接财政评审任务所需的相应资质。
(三)稳定的满足财政评审要求的专业团队。
湖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2016年湖北省政府采购目录及采购限

湖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2016年湖北省政府采购目录
及采购限额标准的通知
【法规类别】政府采购
【发文字号】鄂政办发[2015]77号
【发布部门】湖北省政府
【发布日期】2015.10.17
【实施日期】2015.10.17
【时效性】现行有效
【效力级别】XP10
湖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2016年湖北省政府采购目录及采购限额标准的通知
(鄂政办发〔2015〕77号)
省政府各部门:
《2016年湖北省政府采购目录及采购限额标准》已经省人民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2015年10月17日
2016年湖北省政府采购目录及采购限额标准
根据《财政部关于印发政府采购品目分类目录的通知》(财库〔2013〕189号)的有关分类及编码规定,特制定2016年湖北省政府采购目录和采购限额标准。
一、集中采购目录
以下项目应按规定委托集中采购机构代理采购,省级垂直管理单位可按规定实行属地采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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湖北省财政厅关于印发《湖北省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监督管理的暂行规定》的通知
【法规类别】政府采购财务监督检查
【发文字号】鄂财采发[2002]5号
【发布部门】湖北省财政厅
【发布日期】2002.12.29
【实施日期】2003.01.01
【时效性】现行有效
【效力级别】地方规范性文件
湖北省财政厅关于印发《湖北省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
政府采购法>监督管理的暂行规定》的通知
(鄂财采发[2002]5号)
各市、州、直管市、林区、县(市、区)财政局,省直各部门(单位):
现将《湖北省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监督管理的暂行规定》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附件:湖北省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监督管理的暂行规定
二00二年十二月二十九日
政府采购法》监督管理的暂行规定
第一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以下简称《政府采购法》 )以及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规章的规定,为全面、准确地执行《政府采购法》,加强我省的政府采购监督管理工作,特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各级财政部门是政府采购的监督管理部门,专设职能机构执行《政府采购法》,加强政府采购制度的监督和管理。
政府采购监督管理机构和采购代理机构(集中采购机构或中介机构,下同)依法分别履行职责(附件一:政府采购监督管理机构和采购代理机构工作职责)。
第三条湖北省年度政府集中采购目录、限额标准以及公开招标数额标准(以下简称目录及标准),由省财政厅拟定,报省人民政府确定公布或者其授权的机构确定并公布。
省财政厅负责各地目录及标准的审查事宜。
第四条各级财政部门应当按照同级预算编制的布置和安排,根据年度集中采购目录及标准,组织编制、批复政府采购预算。
各级应在财政国库开设“政府采购资金专户”,用于政府采购资金的财政直接支付工作。
第五条采购人应当根据批准的年度政府采购预算,按月或季填制《政府采购计划表》(附件二),并报经同级政府采购监督管理机构审核批准后,必须委托同级集中采购机构执行。
第六条属于集中采购目录以内或限额标准以上的政府采购项目,采购人应当与同级集
中采购机构一次性签订《政府采购委托协议书》(附件三)。
属于集中采购目录以外或限额标准以下的政府采购项目,采购人可以自行委托采购代理机构办理,也须签订《政府采购委托协议书》,并报同级政府采购监督管理机构备案。
第七条政府采购信息公告及网络管理实行分级维护、分级管理的原则。
各级政府采购监督管理机构负责指定政府采购信息公告媒体。
湖北省政府采购信息公告指定媒体为:“中国湖北政府采购网”及各市(州)政府采购网、《中国财经报》、《中国政府采购》杂志。
第八条采购代理机构负责发布政府采购项目公开招标公告、中标公告,并报同级政府采购监督管理机构备案。
第九条严格执行《政府采购法》规定的五种采购方式。
采购人对货物或服务类项目达到公开招标标准的,因特殊情况需要采用公开招标以外采购方式的,须填报《政府采购方式变更审批表》(附件四),在采购活动开始前报市(州)以上财政部门审批。
县(市、区)级及县(市、区)级以下的政府采购公开招标项目,因特殊情况须变更采购方式的,由市(州)财政部门审批,或委托县(市、区)级财政部门审批后报市(州)财政部门备案。
第十条各级财政部门应当依法加强政府采购合同的管理。
各级政府采购监督管理机构负责监督、制定政府采购合同条款、政府采购委托程序、委托书格式、公开招标开标程序,受理政府采购项目合同备案等。
第十一条采购代理机构应当在采购活动实施前一个工作日,分别将政府采购招标公告、招标书、评标办法、评分标准及评审专家的名单,评标报告形成后一个工作日,报同级政府采购监督管理机构备案。
政府采购公开招标项目应按《政府采购公开招标项目开标程序》(附件五)进行。
第十二条采购代理机构应当按政府采购项目组成“评标委员会”。
“评标委员会”的专家应从“专家库”中随机抽取,每次抽取经济、技术类专家人数不少于评委会成员总人数的三分之二。
特殊行业的专家,须报同级政府采购监督管理机构同意,实行先使用、后认定的办法进行管理。
第十三条各级政府采购监督管理机构应当对数额较大、影响较广的政府采购项目实施现场监督。
第十四条政府采购合同副本应当在合同签订后七个工作日内,由采购人或者其委托的采购代理机构报同级政府采购监督管理机构备案。
第十五条政府采购资金的支付应当由采购人或其委托的采购代理机构向政府采购监督管理机构出具支付申请、合同副本、验收报告、发票复印件,经政府采购监督管理机构审核后,资金由财政从“政府采购资金专户”直接拨付给中标供应商。
第十六条各级政府采购监督管理机构应当在收到投诉后三个工作日内,对符合政府采购投诉规定和程序,予以受理的,向投诉供应商出具《政府采购投诉受理书》(附件
六);凡不符合政府采购投诉规定和程序,不予受理的,应及时通知投诉供应商,并向其说明不予受理的理由。
第十七条凡属政府采购投诉项目金额较小、投诉情节轻微的,可由财政部门授权政府采购监督管理机构,组织有关政府采购当事人进行调解处理和下达《政府采购投诉处理意见书》(附件七)。
第十八条财政部门在正式受理投诉后三十个工作日内,对投诉事项做出处理决定,并向投诉人和与投诉事项相关的当事人发出《政府采购投诉处理决定书》(附件八)。
第十九条各级政府采购监督管理机构负责管理本级政府采购评审专家的资格及“专家库”。
政府采购评审专家由采购代理机构负责征集,经报同级政府采购监督管理机构审核认定资格后,建立本级政府采购“专家库”。
采购代理机构负责日常使用和联系政府采购“专家库”中的专家,记录、考核专家的使用情况。
逐步试行专家评标情况事后上网公示制度。
政府采购“专家库”应当实现全省资源共享。
第二十条全省采购代理中介机构资格的审查认定工作由省财政厅负责。
采购代理机构的业务范围按《政府采购法》规定执行。
各级政府采购监督管理机构应当对采购代理机构代理的政府采购业务实行备案制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