黑龙江省会计师事务所服务收费管理规定

合集下载

会计师事务所服务收费管理办法

会计师事务所服务收费管理办法

附件:会计师事务所服务收费管理办法第一条为保障会计师事务所服务质量,维护社会公共利益以及委托人、会计师事务所的合法权益,促进注册会计师行业健康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注册会计师法》等有关法律法规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注册会计师法》设立的会计师事务所,根据相关法律法规规定,提供审计服务和其他服务,应当按照本办法收取服务费用。

第三条会计师事务所服务收费应当遵循公开、公正、公平、自愿有偿、诚实信用和委托人付费的原则。

第四条会计师事务所服务收费实行政府指导价和市场调节价。

会计师事务所提供下列审计服务的收费实行政府指导价:(一)审查企业会计报表,出具审计报告;(二)验证企业资本,出具验资报告;(三)办理企业合并、分立、清算事宜中的审计服务,出具有关的报告;(四)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审计业务。

会计师事务所按照自愿有偿原则提供会计咨询、会计服务等其他服务的收费实行市场调节价。

第五条审计服务可实行计件收费、计时收费或者计件与计时收费相结合的方式。

第六条实行计件收费的审计服务,可以实收资本、资产总额或营业收入等反映审计对象规模的指标为计费依据,采取差额定率累进计算的办法收取服务费。

即按实收资本、资产总额或营业收入等划分收费档次,分档计算收费额,各档相加为收费总额。

第七条实行计时收费的审计服务,可按照提供服务所需工作人日数和每个工作人日收费标准收取服务费用。

工作人日数根据审计服务的性质、风险大小、繁简程度等确定;每个工作人日收费标准根据执业人员专业技能水平、审计工作的服务质量等分别确定。

第八条实行政府指导价的具体收费项目、基准价及其上下浮动幅度,由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财政部门提出意见,报同级价格主管部门制定。

第九条制定审计服务收费标准,应当以审计服务的社会平均成本、法定税金和合理利润为基础,并考虑当地经济发展水平、社会承受能力和注册会计师行业的发展等因素确定。

核定审计服务社会平均成本,应以《中国注册会计师执业准则》规定的必要执业程序为依据,并考虑执业责任风险和人员培训费用等因素。

国家发展改革委、财政部关于印发《会计师事务所服务收费管理办法

国家发展改革委、财政部关于印发《会计师事务所服务收费管理办法

国家发展改革委、财政部关于印发《会计师事务所服务收费管理办法》的通知【法规类别】注册会计师与会计师事务所【发文字号】发改价格[2010]196号【失效依据】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关于废止部分规章和规范性文件的决定【发布部门】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含原国家发展计划委员会、原国家计划委员会)财政部【发布日期】2010.01.27【实施日期】2010.01.27【时效性】失效【效力级别】部门规范性文件国家发展改革委、财政部关于印发《会计师事务所服务收费管理办法》的通知(发改价格[2010]196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发展改革委、物价局、财政厅(局),深圳市财政委员会:为规范会计师事务所收费行为,维护社会公共利益和当事人的合法权益,促进注册会计师行业健康发展,特制定《会计师事务所服务收费管理办法》,现印发你们,请按照执行。

各地要根据《会计师事务所服务收费管理办法》对本行政区域内的会计师事务所服务收费进行清理规范,于6月底前向社会公布制定的会计师事务所服务收费办法和收费标准,并将贯彻落实情况分别报国家发展改革委(价格司)、财政部(会计司)。

国家发展改革委财政部二〇一〇年一月二十七日附件:会计师事务所服务收费管理办法第一条为保障会计师事务所服务质量,维护社会公共利益以及委托人、会计师事务所的合法权益,促进注册会计师行业健康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注册会计师法》等有关法律法规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注册会计师法》设立的会计师事务所,根据相关法律法规规定,提供审计服务和其他服务,应当按照本办法收取服务费用。

第三条会计师事务所服务收费应当遵循公开、公正、公平、自愿有偿、诚实信用和委托人付费的原则。

第四条会计师事务所服务收费实行政府指导价和市场调节价。

会计师事务所提供下列审计服务的收费实行政府指导价:(一)审查企业会计报表,出具审计报告;(二)验证企业资本,出具验资报告;(三)办理企业合并、分立、清算事宜中的审计服务,出具有关的报告;(四)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审计业务。

关于印发《会计师事务所服务收费管理办法》的通知

关于印发《会计师事务所服务收费管理办法》的通知
第十四条 审计服务采取招(投)标方式取得的,会计师事务所应当在规定的基准价和浮动幅度按照相关法律法规和《中国注册会计师执业准则》,恪守独立、客观、公正的原则,履行必要的执业程序。
第十六条 会计师事务所向委托人收取服务费,应当出具合法票据,注册会计师个人不得私自收费。
第三条 会计师事务所服务收费应当遵循公开、公正、公平、自愿有偿、诚实信用和委托人付费的原则。
第四条 会计师事务所服务收费实行政府指导价和市场调节价。
会计师事务所提供下列审计服务的收费实行政府指导价:
(一)审查企业会计报表,出具审计报告;
(二)验证企业资本,出具验资报告;
(三)办理企业合并、分立、清算事宜中的审计服务,出具有关的报告;
第九条 制定审计服务收费标准,应当以审计服务的社会平均成本、法定税金和合理利润为基础,并考虑当地经济发展水平、社会承受能力和注册会计师行业的发展等因素确定。
核定审计服务社会平均成本,应以《中国注册会计师执业准则》规定的必要执业程序为依据,并考虑执业责任风险和人员培训费用等因素。
第十条 实行市场调节价的其他服务,应由会计师事务所根据服务成本和当地社会经济发展状况,自主制定不同服务的收费标准范围。具体收费标准由会计师事务所与委托人协商确定。确定收费标准时应考虑以下主要因素:
各地要根据《会计师事务所服务收费管理办法》对本行政区域内的会计师事务所服务收费进行清理规范,于6月底前向社会公布制定的会计师事务所服务收费办法和收费标准,并将贯彻落实情况分别报国家发展改革委(价格司)、财政部(会计司)。
国家发展改革委 财政部
二〇一〇年一月二十七日
第十二条 会计师事务所接受委托,应当与委托人签订服务收费合同(协议)或者在委托合同(协议)中载明收费条款。

关于印发《会计师事务所服务收费管理办法》发改价格[2010]196号

关于印发《会计师事务所服务收费管理办法》发改价格[2010]196号

关于印发《会计师事务所服务收费管理办法》的通知发改价格〔2010〕196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发展改革委、物价局、财政厅(局),深圳市财政委员会:为规范会计师事务所收费行为,维护社会公共利益和当事人的合法权益,促进注册会计师行业健康发展,特制定《会计师事务所服务收费管理办法》,现印发你们,请按照执行。

各地要根据《会计师事务所服务收费管理办法》对本行政区域内的会计师事务所服务收费进行清理规范,于6月底前向社会公布制定的会计师事务所服务收费办法和收费标准,并将贯彻落实情况分别报国家发展改革委(价格司)、财政部(会计司)。

国家发展改革委财政部二〇一〇年一月二十七日附件:会计师事务所服务收费管理办法会计师事务所服务收费管理办法第一条为保障会计师事务所服务质量,维护社会公共利益以及委托人、会计师事务所的合法权益,促进注册会计师行业健康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注册会计师法》等有关法律法规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注册会计师法》设立的会计师事务所,根据相关法律法规规定,提供审计服务和其他服务,应当按照本办法收取服务费用。

第三条会计师事务所服务收费应当遵循公开、公正、公平、自愿有偿、诚实信用和委托人付费的原则。

第四条会计师事务所服务收费实行政府指导价和市场调节价。

会计师事务所提供下列审计服务的收费实行政府指导价:(一)审查企业会计报表,出具审计报告;(二)验证企业资本,出具验资报告;(三)办理企业合并、分立、清算事宜中的审计服务,出具有关的报告;(四)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审计业务。

会计师事务所按照自愿有偿原则提供会计咨询、会计服务等其他服务的收费实行市场调节价。

第五条审计服务可实行计件收费、计时收费或者计件与计时收费相结合的方式。

第六条实行计件收费的审计服务,可以实收资本、资产总额或营业收入等反映审计对象规模的指标为计费依据,采取差额定率累进计算的办法收取服务费。

黑龙江省民政厅、物价局关于规范社会团体和民办非企业单位收费行为的通知-黑民管[2002]90号

黑龙江省民政厅、物价局关于规范社会团体和民办非企业单位收费行为的通知-黑民管[2002]90号

黑龙江省民政厅、物价局关于规范社会团体和民办非企业单位收费行为的通知正文:---------------------------------------------------------------------------------------------------------------------------------------------------- 黑龙江省民政厅、物价局关于规范社会团体和民办非企业单位收费行为的通知(黑民管[2002]90号2002年8月12日)各行署、市、县民政局、物价局,省农垦总局、森工总局民政局、物价局:为了加强对社会团体和民办非企业单位的管理,规范收费行为,根据国务院颁布的《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条例》、《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管理暂行条例》、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加强民间组织管理工作的通知》(中办发[1999]34号)、国家发展计划委员会等六部委《关于印发〈收费许可证〉管理办法的通知》(计价格[1998]2084号)和财政部、国家计委《关于事业单位和社会团体有ll关收费管理的通知》(财规[2000]47号)等有关规定,现将社会团体和民办非企业单位有关收费问题通知如下:一、社会团体和民办非企业单位经业务主管单位批准后,必须到民政部门申请登记,取得《社会团体法人登记证书》或《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证书》,获得相应合法资格后,方可开展相关业务活动。

二、社会团体有咨询服务收费行为的(会费除外)和民办非企业单位开展业务应于实施收费前20日到物价部门申请核发《收费许可证》。

《社会团体法人登记证书》和《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证书》是社会团体和民办非企业单位办理《收费许可证》时向物价部门提供的必要资质证明。

三、社会团体和民办非企业单位应自觉接受民政部门的管理,严格按照物价部门规定亮证收费。

各级民政部门与物价部门应加强相互协作,对未到民政部门办理登记的社会团体和民办非企业单位,物价部门不予核发《收费许可证》;对未到物价部门办理《收费许可证》的,民政部门对《社会团体法人登记证书》和《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证书》不予年检。

会计师事务所服务收费管理办法(1)

会计师事务所服务收费管理办法(1)

附件:会计师事务所服务收费管理办法第一条为保障会计师事务所服务质量,维护社会公共利益以及委托人、会计师事务所的合法权益,促进注册会计师行业健康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注册会计师法》等有关法律法规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注册会计师法》设立的会计师事务所,根据相关法律法规规定,提供审计服务和其他服务,应当按照本办法收取服务费用。

第三条会计师事务所服务收费应当遵循公开、公正、公平、自愿有偿、诚实信用和委托人付费的原则。

第四条会计师事务所服务收费实行政府指导价和市场调节价。

会计师事务所提供下列审计服务的收费实行政府指导价:(一)审查企业会计报表,出具审计报告;(二)验证企业资本,出具验资报告;(三)办理企业合并、分立、清算事宜中的审计服务,出具有关的报告;(四)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审计业务。

会计师事务所按照自愿有偿原则提供会计咨询、会计服务等其他服务的收费实行市场调节价。

第五条审计服务可实行计件收费、计时收费或者计件与计时收费相结合的方式。

第六条实行计件收费的审计服务,可以实收资本、资产总额或营业收入等反映审计对象规模的指标为计费依据,采取差额定率累进计算的办法收取服务费。

即按实收资本、资产总额或营业收入等划分收费档次,分档计算收费额,各档相加为收费总额。

第七条实行计时收费的审计服务,可按照提供服务所需工作人日数和每个工作人日收费标准收取服务费用。

工作人日数根据审计服务的性质、风险大小、繁简程度等确定;每个工作人日收费标准根据执业人员专业技能水平、审计工作的服务质量等分别确定。

第八条实行政府指导价的具体收费项目、基准价及其上下浮动幅度,由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财政部门提出意见,报同级价格主管部门制定。

第九条制定审计服务收费标准,应当以审计服务的社会平均成本、法定税金和合理利润为基础,并考虑当地经济发展水平、社会承受能力和注册会计师行业的发展等因素确定。

核定审计服务社会平均成本,应以《中国注册会计师执业准则》规定的必要执业程序为依据,并考虑执业责任风险和人员培训费用等因素。

国家发展改革委、财政部关于印发《会计师事务所服务收费管理办法》的通知-发改价格[2010]196号

国家发展改革委、财政部关于印发《会计师事务所服务收费管理办法》的通知-发改价格[2010]196号

国家发展改革委、财政部关于印发《会计师事务所服务收费管理办法》的通知正文:---------------------------------------------------------------------------------------------------------------------------------------------------- 国家发展改革委、财政部关于印发《会计师事务所服务收费管理办法》的通知(发改价格[2010]196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发展改革委、物价局、财政厅(局),深圳市财政委员会:为规范会计师事务所收费行为,维护社会公共利益和当事人的合法权益,促进注册会计师行业健康发展,特制定《会计师事务所服务收费管理办法》,现印发你们,请按照执行。

各地要根据《会计师事务所服务收费管理办法》对本行政区域内的会计师事务所服务收费进行清理规范,于6月底前向社会公布制定的会计师事务所服务收费办法和收费标准,并将贯彻落实情况分别报国家发展改革委(价格司)、财政部(会计司)。

国家发展改革委财政部二〇一〇年一月二十七日附件:会计师事务所服务收费管理办法第一条为保障会计师事务所服务质量,维护社会公共利益以及委托人、会计师事务所的合法权益,促进注册会计师行业健康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注册会计师法》等有关法律法规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注册会计师法》设立的会计师事务所,根据相关法律法规规定,提供审计服务和其他服务,应当按照本办法收取服务费用。

第三条会计师事务所服务收费应当遵循公开、公正、公平、自愿有偿、诚实信用和委托人付费的原则。

第四条会计师事务所服务收费实行政府指导价和市场调节价。

会计师事务所提供下列审计服务的收费实行政府指导价:(一)审查企业会计报表,出具审计报告;(二)验证企业资本,出具验资报告;(三)办理企业合并、分立、清算事宜中的审计服务,出具有关的报告;(四)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审计业务。

会计师事务所服务收费管理办法

会计师事务所服务收费管理办法

会计师事务所服务收费管理办法发改价格[2010]196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发展改革委、物价局、财政厅(局),深圳市财政委员会:为规范会计师事务所收费行为,维护社会公共利益和当事人的合法权益,促进注册会计师行业健康发展,特制定《会计师事务所服务收费管理办法》,现印发你们,请按照执行。

各地要根据《会计师事务所服务收费管理办法》对本行政区域内的会计师事务所服务收费进行清理规范,于6月底前向社会公布制定的会计师事务所服务收费办法和收费标准,并将贯彻落实情况分别报国家发展改革委(价格司)、财政部(会计司)。

国家发展改革委财政部二〇一〇年一月二十七日附件:会计师事务所服务收费管理办法第一条为保障会计师事务所服务质量,维护社会公共利益以及委托人、会计师事务所的合法权益,促进注册会计师行业健康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注册会计师法》等有关法律法规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注册会计师法》设立的会计师事务所,根据相关法律法规规定,提供审计服务和其他服务,应当按照本办法收取服务费用。

第三条会计师事务所服务收费应当遵循公开、公正、公平、自愿有偿、诚实信用和委托人付费的原则。

第四条会计师事务所服务收费实行政府指导价和市场调节价。

会计师事务所提供下列审计服务的收费实行政府指导价:(一)审查企业会计报表,出具审计报告;(二)验证企业资本,出具验资报告;(三)办理企业合并、分立、清算事宜中的审计服务,出具有关的报告;(四)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审计业务。

会计师事务所按照自愿有偿原则提供会计咨询、会计服务等其他服务的收费实行市场调节价。

第五条审计服务可实行计件收费、计时收费或者计件与计时收费相结合的方式。

第六条实行计件收费的审计服务,可以实收资本、资产总额或营业收入等反映审计对象规模的指标为计费依据,采取差额定率累进计算的办法收取服务费。

即按实收资本、资产总额或营业收入等划分收费档次,分档计算收费额,各档相加为收费总额。

  1. 1、下载文档前请自行甄别文档内容的完整性,平台不提供额外的编辑、内容补充、找答案等附加服务。
  2. 2、"仅部分预览"的文档,不可在线预览部分如存在完整性等问题,可反馈申请退款(可完整预览的文档不适用该条件!)。
  3. 3、如文档侵犯您的权益,请联系客服反馈,我们会尽快为您处理(人工客服工作时间:9:00-18:30)。

黑龙江省会计师事务所服务收费管理规定
文件管理序列号:[K8UY-K9IO69-O6M243-OL889-F88688]
黑龙江省物价监督管理局、财政厅关于印发《黑龙江省会计师事务所服务收费管理办法》的通知
二○一一年四月三十日黑价联〔2011〕20号
各市(地)、县(市)物价局、财政局,省垦区、森工物价局:
为规范会计师事务所收费行为,维护社会公共利益和当事人的合法权益,促进注册会计师行业健康发展,根据《国家发展改革委、财政部关于印发〈会计师事务所服务收费管理办法〉的通知》(发改价格[2010]196号),结合我省实际,制定了《黑龙江省会计师事务所服务收费管理办法》。

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执行。

附:《黑龙江省会计师事务所服务收费管理办法》
附件:
黑龙江省会计师事务所服务收费管理办法
第一条为规范会计师事务所服务收费行为,保障会计师事务所服务质量,维护会计师事务所和委托人的合法权益,促进注册会计师行业健康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注册会计师法》、《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财政部关于印发〈会计师事务所服务收费管理办法〉的通知》(发改价格[2010]196号)和《黑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省财政厅关于促进全省注册会计师行业健康发展意见的通知》(黑政办发[2010]58号)等法律法规和有关规定,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凡在我省行政区域内依法设立的会计师事务所(含省外会计师事务所在我省设立的分所),根据法律法规规定,在我省范围内提供审计服务和其他服务,均应当按本办法收取服务费。

会计师事务所异地提供服务,可以执行会计师事务所所在地或者异地的收费规定,具体由会计师事务所与委托人协商确定。

第三条会计师事务所提供服务并实施收费应当遵循公开、公正、公平、自愿有偿、诚实信用和委托人付费的原则。

第四条会计师事务所服务收费实行政府指导价和市场调节价。

会计师事务所提供下列审计服务的收费实行政府指导价:
(一)审查企业会计报表,出具审计报告;
(二)验证企业资本,出具验资报告;
(三)办理企业合并、分立、清算事宜中的审计服务,出具有关的报告;
(四)办理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审计业务,出具专项审计或审阅报告。

实行政府指导价的会计师事务所服务收费具体项目详见本办法附件。

未列入本办法附件的会计咨询、会计服务等其他服务的收费实行市场调节价。

第五条审计服务可实行计件收费、计时收费或计件与计时收费相结合的方式。

第六条实行计件收费的审计服务,可以资产总额、实收资本等反映审计对象规模的指标为计费依据,计费时采取差额定率累进计算的办法收取服务费,即按资产总额、实收资本等划分收费档次,分档计算收费额,各档相加为收费总额。

第七条实行计时收费的审计服务,可按照提供服务所需工作人日数和每个工作人日收费标准收取服务费用。

每个工作人日收费标准根据执业人员专业技能水平、服务质量等分别确定。

第八条实行政府指导价的会计师事务所服务收费基准价标准详见本办法附件。

会计师事务所可根据审计服务的性质、风险大小、繁简程度等因素,在对应项目基准价的基础上实行上下浮动,上下浮动的幅度最高不超过20%。

第九条实行市场调节价的会计师事务所服务收费标准,由会计师事务所根据服务成本和当地社会经济发展状况与委托人协商确定,主要考虑以下因素:
(一)耗费的工作时间;
(二)业务的难易程度;
(三)委托人的承受能力;
(四)会计师事务所可能承担的风险和责任;
(五)会计师事务所的社会信誉;
(六)注册会计师的工作能力和水平等。

第十条会计师事务所接受委托开展服务,应当与委托人签订收费合同(协议)或者在委托合同(协议)中载明收费条款。

收费合同(协议)或者收费条款应包括:收费项目、收费标准、收费方式、收费金额、付款和结算方式、争议解决方式等;采用计时收费的,还应载明计费的工作人日数等内容。

第十一条会计师事务所接受委托前往异地执业,其派出人员的差旅费用开支,应当由委托人另行支付;具体支付内容和标准由委托人与会计师事务所协商确定,并在收费合同(协议)或收费条款中载明。

第十二条会计师事务所与委托人签订合同(协议)后,委托关系(或合同)终
止的,有关费用的退补和赔偿依照《合同法》等有关规定办理。

第十三条会计师事务所承办业务,凡需出具报告书的,一般出具中文本一
式五份,需要增加份数或需要翻译为外文本的,会计师事务所可以酌情加收成本费及翻译费用。

第十四条委托人应当自主选择会计师事务所为其提供服务,任何部门和单
位不得为委托人指定会计师事务所,也不得强制或变相强制当事人接受服务并收费。

第十五条审计服务采取招(投)标方式取得的,会计师事务所应当在规定的
基准价和浮动幅度内合理确定投标报价,投标报价不得低于基准价的80%。

第十六条委托人委托属于计件收费的业务,如因委托人不能如期提供资料
而导致会计师事务所未能在约定时间内完成审计工作,需要延长工作时间的,会计师事务所可参照计时收费标准酌情加收服务费用。

第十七条会计师事务所向委托人收取服务费,应当出具合法票据,收入必须全额入帐,依法纳税,并按规定的财务核算办法进行核算。

注册会计师个人不得私自收费。

第十八条会计师事务所接受委托人委托,在办完委托手续后,可以按应收费用的50%预收费用,其余费用待委托业务完成后一次结清。

第十九条会计师事务所应当在营业场所显着位置公示服务项目、收费标准、收费依据等内容,自觉接受社会监督。

第二十条会计师事务所应当严格执行政府价格主管部门制定的会计师事务所服务收费管理办法和收费标准,建立健全内部收费管理制度,保证服务质量,自觉接受政府价格主管部门的监督检查。

第二十一条会计师事务所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政府价格主管部门依照《价格法》和《价格违法行为行政处罚规定》实施行政处罚:
(一)未按规定公示服务项目、收费标准、收费依据的;
(二)超出政府指导价浮动幅度制定收费标准的;
(三)擅自制定或调整实行政府指导价管理的审计服务收费标准的;
(四)违反规定以佣金、回扣等形式变相降低审计服务收费标准超出政府指导价浮动下限的;
(五)采取分解收费项目、重复收费、扩大收费范围或自立名目等方式乱收费的;
(六)不按照规定提供服务而收取费用的;
(七)其它价格违法行为。

第二十二条注册会计师行政管理部门和行业协会应当加强对注册会计师行业服务收费行为的规范和指导,配合政府价格主管部门对会计师事务所服务收费行为进行监管,促进会计中介服务市场规范有序发展。

第二十三条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对会计师事务所的价格违法行为,可以向会计师事务所所在地政府价格主管部门举报、投诉。

第二十四条会计师事务所与委托人之间发生收费纠纷,会计师事务所应当与委托人协商解决,也可以申请仲裁或者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第二十五条会计师事务所受委托人要求,赴境外或港澳台地区提供服务的收费,通过与委托人签订合同的方式协商确定。

第二十六条本办法由省物价监督管理局会同省财政厅负责解释。

第二十七条本办法自2011年6月1日起施行。

省财政厅、省物价局《关于印发〈黑龙江省会计师事务所业务收费标准及暂行办法〉的通知》(黑财综字[1995]6号)同时废止。

附件:黑龙江省会计师事务所服务收费标准(试行) 附件:黑龙江省会计师事务所服务收费标准(试行)
单位:人民币(元)。

相关文档
最新文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