加强建设工程施工现场电动三轮车使用安全管理的通知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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宁夏回族自治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加强房屋建筑及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施工现场电动运输机械管理的通知

宁夏回族自治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加强房屋建筑及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施工现场电动运输机械管理的通知

宁夏回族自治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加强房屋建筑及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施工现场电动运输机械管理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宁夏回族自治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公布日期】2022.05.17•【字号】宁建(建)发〔2022〕23号•【施行日期】2022.05.17•【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住房改革与发展正文宁夏回族自治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加强房屋建筑及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施工现场电动运输机械管理的通知各市、县(区)住房城乡建设局,宁东管委会建设和交通局,各有关企业: 近年来,全国各地建筑施工现场发生多起因电动运输车辆使用操作不当造成的安全事故,给人民群众生命财产造成严重损失。

为认真吸取事故教训,进一步做好全区建筑施工安全生产管理工作,压实建设单位、施工单位、监理单位安全管理职责,强化施工现场各类电动车辆使用安全管理,有效防范事故发生,现将有关要求通知如下。

一、施工现场电动运输机械禁止使用情形1.严禁载人类电动运输机械驶入施工升降机、施工楼层或地下室。

2.严禁使用非原厂出产或私自改装的电动运输机械。

3.严禁用电动运输机械载人。

二、加强电动运输机械使用管理1.电动运输机械必须为正规厂家生产,从正规渠道购买,具有合格证、使用说明书等出厂资料。

电动运输机械须经工程施工总承包和监理单位验收合格并登记在册后,方可投入使用。

2.各项目须编制相应的电动运输机械使用管理制度,严格执行电动运输机械禁用规定。

3.驾驶人员首次上岗前必须经施工企业组织培训合格,了解驾驶注意事项具备相应驾驶能力后方可上岗。

4.电动运输机械装载重量不得超过电动车额定载重,施工现场内运输货物速度不得超过5km/h。

三、加强电动运输机械停放、维护保养和报废管理1.设置专用场所用于电动运输机械停放充电,严禁在临建活动板房内停放或充电。

2.进行断轴维修、更换电机、制动装置维修等较大程度的维修后,须重新验收合格方可继续使用。

3.电动运输机械性能不满足安全生产需求的,不得继续使用。

北京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委员会关于加强施工现场电动自行车安全管理工作的通知

北京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委员会关于加强施工现场电动自行车安全管理工作的通知

北京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委员会关于加强施工现场电动自行车安全管理工作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北京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委员会•【公布日期】2021.09.26•【字号】京建发〔2021〕313号•【施行日期】2021.09.26•【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工程质量安全监管正文北京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委员会关于加强施工现场电动自行车安全管理工作的通知京建发〔2021〕313号各有关单位:9月20日,通州一小区因电动自行车室内充电引发火灾,造成5人死亡,火灾原因初步判断为电动自行车锂电池在家中充电时发生爆炸起火。

为深刻汲取火灾事故教训,强化全市房屋建筑与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施工现场电动自行车使用安全管理,切实有效防范因电动自行车充电引发的消防事故,现将有关要求通知如下:一、严禁电动自行车进入施工现场施工区和办公区。

各项目施工总承包单位要严格落实施工现场封闭式管理,严禁电动自行车进入施工现场施工区和办公区。

施工现场生活区应在室外设置电动自行车专用停放区域并做出标识,电动自行车应在专用区域集中统一存放。

二、实行电动自行车室外集中停放充电。

电动自行车需在生活区进行充电的,项目部应在生活区室外设置电动自行车充电设施,实行电动自行车室外集中停放充电,严禁将电动自行车或电动自行车电池带入室内进行充电。

电动自行车停放充电场所应选取消防救援力量便于扑救的位置,且不应占用防火间距、消防车道、消防登高操作场地、安全出口和疏散通道等,不应影响消防设施的正常使用。

三、严格管理电动施工机械车辆停放充电。

各项目施工总承包单位负责施工现场电动三(四)轮车、电动手推车等电动施工机械车辆的统一管理,要建立电动施工机械车辆台账,明确专职司机负责操作。

无法在生活区集中停放充电的电动施工机械车辆,施工总承包单位应在施工区统一划定停放充电区域进行集中停放充电,充电区域应选在空旷、通风良好的区域,充电时要设专人看护,并安排专职人员每天对充电区域的安全状况进行不少于2次的巡视巡查,做好巡查记录。

关于加强建筑施工现场的安全生产管理通知

关于加强建筑施工现场的安全生产管理通知

关于加强建筑施工现场的安全生产管理通知为了进一步加强建筑施工现场的安全生产管理,确保工人和公众的人身安全和财产安全,我部门制定了以下管理通知:1. 安全责任制度安全责任制度- 确定施工现场的安全负责人,并明确其责任和权限;- 落实施工单位的安全管理人员,并要求其具备相关安全培训证书;- 强化施工单位的安全管理责任,确保施工现场的安全措施得以有效贯彻。

2. 施工现场管理施工现场管理- 制定并执行施工现场的安全操作规程和应急预案;- 设置明显的安全警示标识,包括危险区域、安全通道和安全设施等;- 定期组织安全演练和紧急救援演练,提高工人的应急处理能力。

3. 现场设备管理现场设备管理- 对施工现场所使用的设备进行定期检查和维护,确保其安全可靠;- 设立专门的设备使用人员,并要求其具备相关的操作技能和安全知识;- 严禁未经授权人员使用设备,并加强设备的存放和保护。

4. 施工现场安全培训施工现场安全培训- 对所有进入施工现场的工人进行安全培训,包括危险因素、防护措施和急救知识等;- 定期组织安全培训和知识考核,确保工人的安全意识和技能得到提升;- 加强对新工人和临时工的安全培训,确保其了解施工现场的安全规定和操作程序。

5. 安全检查和监督安全检查和监督- 设置安全检查制度,定期对施工现场进行安全检查和隐患排查;- 加强对施工单位的监督,确保其按照安全规定进行施工;- 鼓励公众和工人积极举报施工现场的安全问题,及时处理和整改。

以上是关于加强建筑施工现场的安全生产管理的通知内容,请各相关单位和人员严格按照通知要求执行,确保施工现场的安全生产和人身安全。

如有问题,请及时与我们联系。

感谢大家的支持与合作!部门负责人日期:YYYY年MM月DD日。

关于加强我区建筑施工机械安全管理工作的紧急通知.dos

关于加强我区建筑施工机械安全管理工作的紧急通知.dos

关于加强我区建筑工程服务车辆和施工机械安全管理工作的紧急通知为贯彻和落实自治区党委书记张毅、自治区主席王正伟对同心县王团镇“4.30”重大交通事故的重要批示和全区安全生产紧急电视电话会议精神,认真汲取“4.30”特大道路交通事故教训,进一步规范我区建筑工程服务车辆和施工机械安全管理,保障设备安全运行,有效防范各类安全生产事故发生,现将加强我区建筑工程服务车辆和施工机械安全管理的有关事项紧急通知如下。

一、加强建筑工程服务车辆的使用管理对服务施工现场属交管部门管理的接送人员客车、土石方运输载重汽车和材料运送车辆等机械,各单位应立即建立门卫登记检查放行制度,,对进入施工现场车辆检查应符合以下要求:(1)车辆必须经交管部门年检合格;(2)按照规定足额缴纳保险;(3)驾驶人员取得交管部门颁发的驾驶证且不得存在酒后驾车现象;(4)载重量不准超过交管部门核定量;在工程项目部内车辆行驶速度不得大于5km/h(5)运输危险物品的机动车,其排气管应装阻火器,悬挂"危险品"标志牌。

(6)运送粉尘物料的车辆必须用帆布等封盖严密。

严禁物料散荡、到处飞物,(7)货车不准人、货混装,除驾驶室内按额定人员定座外,其它部位(驾驶室顶部、脚踏板、叶子板等处)不准载人。

二、对施工现场使用的非起重类挖掘机、推土机、压路机和翻斗车等大型施工机械设备,应重点抓好以下环节。

1、施工现场使用的非起重类大型施工机械设备必须是具有相应营运资质单位的设备,使用单位与设备营运单位应签订使用合同并约定双方的安全责任。

2、非起重类大型施工机械设备进入施工现场作业前,使用单位应按照《施工现场机械设备完好技术标准》进行验收,对达不到安全使用要求的大型机械设备,禁止在施工现场使用。

3、使用和监理单位应对非起重类大型施工机械设备操作人员的证件的真实性和有效性进行查验,并对其进行安全技术交底,告知施工现场的作业环境情况(特别是存在地下管线、高压线、暗沟、深基坑等),明确事故应急处理的措施。

关于建筑工地电瓶车管理规定

关于建筑工地电瓶车管理规定

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加强建筑工地施工现场电动车辆管理的通知苏建质安〔2021〕173号各设区市住房城乡建设局(建委),南通市市政园林局:近年来,我省建筑施工现场发生多起因小型电动运输车辆使用操作不当造成的安全事故,给人民群众生命财产造成了严重损失。

为认真吸取事故教训,进一步做好我省建筑施工安全生产管理工作,强化施工现场各类电动车辆使用安全管理,切实有效防范类似事故再次发生,现将有关要求通知如下。

一、高度重视施工现场各类电动车辆安全管理伴随建筑施工从业人员老龄化,施工现场大量使用小型电动运输机械替代人力,减轻劳动负荷,提高生产效率。

目前,国家层面尚未对施工用小型电动运输机械制定操作规程,也未对小型电动运输机械规定产品标准,施工现场部分电动运输机械无生产厂家、无产品商标(铭牌标识)、无主要技术参数等,甚至无产品使用说明书。

已经投入使用的小型电动运输机械产品种类多样,产品性能各不相同,产品质量良莠不齐。

以扬州市近期统计为例,使用小型电动运输机械的建筑工地有103个,其中,电动三轮车228辆,电动四轮车72辆,电动手推车520辆,其他类26辆,合计846辆;涉及制造商—1 —86家,其中,无合格证25家,无使用说明书36家。

大量电动车辆进入原本就属高危的施工领域,加上进场管理不到位、安全交底不到位、安全培训不到位和使用操作不规范等问题,极易引发生产安全事故。

据统计,我省近年来发生6起类似事故,造成7人死亡。

案例如下:2016年5月18日,镇江红星牡丹园小区地下室维修时,1名工人在运送建筑垃圾上坡道时,满载垃圾的电动车因动力不足后倒,将1名在车后协助推车的工人挤压到墙边致死。

2016年8月30日,金隅南京兴隆大街A2项目施工过程,1名粉刷工在8#楼8层将卸料完的带斗电动车开回到物料提升机吊笼时,撞掉吊笼外侧笼门连人带车一起坠落致死。

2017年6月21日,南通双逸创业园二期工地,1名瓦工在15#楼5层使用电动小推车运送混凝土过程中,小推车发生故障突然倒车,迫使瓦工撞开施工升降机5层层门坠落致死。

加强建设工程施工现场电动三轮车使用安全管理的通知1

加强建设工程施工现场电动三轮车使用安全管理的通知1

加强建设⼯程施⼯现场电动三轮车使⽤安全管理的通知1京建发〔2019〕391号关于加强建设⼯程施⼯现场电动三轮车使⽤安全管理的通知各⼯程建设、施⼯、监理单位,各有关单位:为强化全市施⼯现场电动三轮车使⽤安全管理,切实有效防范电动三轮车违章作业造成⽣产安全事故,现将有关要求通知如下:⼀、落实各单位电动三轮车安全管理责任(⼀)施⼯总承包单位应对施⼯现场电动三轮车的使⽤安全管理⼯作负主要责任,对电动三轮车的进场、调配使⽤、维修保养和操作⼈员的安全教育等⼯作实施全流程管理。

(⼆)分包单位应严格落实总承包单位的管理要求,加强电动三轮车操作⼈员的安全教育和技能培训,对电动三轮车的安全使⽤实施⽇常管理。

(三)监理单位应对施⼯现场电动三轮车的使⽤安全管理情况实施监理,将电动三轮车的监理要求纳⼊监理细则,发现施⼯总承包单位、分包单位未严格落实使⽤安全管理责任要督促相关单位整改。

(四)建设单位应督促施⼯单位加强施⼯现场电动三轮车使⽤安全管理,及时更换破损、不满⾜安全使⽤要求的电动三轮车。

⼆、加强电动三轮车进场管理(⼀)施⼯总承包单位应建⽴施⼯现场电动三轮车使⽤管理制度,内容包含车辆采购、报验、登记、使⽤、维修保养、检查、⼈员管理等,并指派专⼈负责电动三轮车安全管理⼯作。

(⼆)电动三轮车进场时应由施⼯总承包单位进⾏⾃检,合格后报监理单位验收,并填写机械设备进场报验单(附件1)。

监理单位应对进场电动三轮车进⾏验收,验收合格后⽅可使⽤(附件5)。

三、强化电动三轮车使⽤管理(⼀)电动三轮车使⽤单位应安排具有相应驾驶经验和能⼒的⼈员驾驶电动三轮车。

(⼆)施⼯总承包单位应严格履⾏电动三轮车进场登记制度,所有车辆要进⾏逐⼀登记(附件2),落实到具体责任⼈。

进场后实施挂牌使⽤(附件3),做到定岗、定⼈、定责。

作业前,必须有专⼈对驾驶⼈员进⾏有针对性的安全技术交底。

(三)电动三轮车的使⽤单位必须对车辆安全性能进⾏检查,填写《电动三轮车⽇(周)维修保养⼯作记录》(附件4),确保车辆正常使⽤。

漳州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关于加强建筑工地电动三轮车安全管理的通知

漳州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关于加强建筑工地电动三轮车安全管理的通知

漳州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关于加强建筑工地电动三轮车安全管理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漳州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公布日期】2021.08.04•【字号】漳建工〔2021〕16号•【施行日期】2021.08.04•【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建筑市场监管正文漳州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关于加强建筑工地电动三轮车安全管理的通知漳建工〔2021〕16号各县(区)住建局、开发区(投资区)建设局,市安全站,各有关单位:近年来,在建工程普遍使用电动工程三轮车、电动手推工程车(以下简称“电动三轮车”)等类型的车辆运输砌块、砂浆等材料,在减轻工人劳动强度的同时,也存在一定的安全隐患,因此引发的安全事故时有发生。

6月26日下午,漳州高新区联发·君领壹号工地一名工人驾驶电动三轮车运输材料进入施工升降机,至15层驶出升降机时,电动三轮车失控,连人带车冲撞15层采光井施工护栏坠落至2层,经抢救无效当场死亡。

为深刻汲取事故教训,杜绝此类事故发生,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工程施工总承包和监理单位应加强电动三轮车进场管理:一是电动三轮车必须从正规厂家购买,具有合格证、使用说明书等出厂资料。

二是严禁非原厂出产或私自改装的电动三轮车进场。

三是电动三轮车须经项目部验收合格并登记在册后方可使用。

二、工程施工总承包和监理单位应加强电动三轮车使用管理:一是严禁电动三轮车驶入施工升降机、施工楼层或地下室,严禁用电动三轮车载人。

二是电动三轮车驾驶人员首次上岗前必须经施工企业组织培训合格,了解驾驶注意事项、具备相应驾驶能力后方可上岗。

三是电动三轮车装载重量不得超过电动车额定载重。

四是在施工现场设置安全文明宣传栏,教育引导驾驶人员提高安全意识,正确驾驶(操作)电动三轮车。

三、工程施工总承包和监理单位应加强电动三轮车停放、维护保养和报废管理:一是设置专用场所停放充电,严禁在临建活动板房内停放或充电。

二是进行断轴维修、更换电机、制动装置维修等较大程度的维修后,须重新验收合格方可继续使用。

杭州市建设委员会关于加强建设工地工程运输车安全管理的紧急通知-

杭州市建设委员会关于加强建设工地工程运输车安全管理的紧急通知-

杭州市建设委员会关于加强建设工地工程运输车安全管理的紧急通知正文:---------------------------------------------------------------------------------------------------------------------------------------------------- 杭州市建设委员会关于加强建设工地工程运输车安全管理的紧急通知各区(开发区)、县(市)建设局,委系统及直属各有关单位:近日,我市接连发生5起工程运输车交通安全事故,造成4人死亡4人受伤。

事故发生后,省委常委、市委书记黄坤明立即做出重要批示,要求加大整治查处力度,采取切实有效措施,坚决遏制此类事故的发生,确保广大人民群众的生命和财产安全。

为切实加强工程运输车安全管理,现将有关事项紧急通知如下:一、各建设、施工单位要认真吸取工程运输车辆屡发交通事故的深刻教训,举一反三,建立和完善管理制度和监管措施。

除按交通法规加强对自有工程运输车辆管理外,凡委托运输的,必须委托具有规定资质且信誉良好的专业运输企业,在签订运输承包合同的同时还应签订(或补签)交通安全责任书,明确双方在工程运输中的安全管理责任及责任追究措施。

施工现场应设专人查验进入建设工地从事运输车辆的渣土准运证和交通通行证,无证车辆一律不准进入施工现场。

二、各类项目建设单位要在招标文件中明确工程运输安全管理责任,并在工程实施中予以督促落实。

施工单位必须在投标文件中承诺将工程运输业务发包给有资质和证照齐全的工程运输单位,否则取消其招投标资格。

三、各商品混凝土生产企业要加强对商品混凝土运输车辆超载超速监控管理系统、GPS定位系统、隔离防护栏、转弯语音提示系统等安全措施的管理,确保安全措施有效,从源头上控制超载超速行为.特别是余杭、萧山两区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要加快督促辖区内企业落实上述措施.要建立健全企业交通安全宣传教育和学习制度,切实落实专职驾驶员交通安全学习和教育,提高驾驶员文明行车意识;要规范驾驶员招录制度,对新聘驾驶员必须进行驾驶技能和安全规章的培训,考核合格后方准上岗;要合理安排驾驶员工作时间,科学安排线路、发车数量等,有效降低驾驶员工作强度;要定期对使用车辆进行安全检查,杜绝车辆超载、病车上路的现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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京建发〔2019〕391号
关于
加强建设工程施工现场电动三轮车
使用安全管理的通知
各工程建设、施工、监理单位,各有关单位:
为强化全市施工现场电动三轮车使用安全管理,切实有效防范电动三轮车违章作业造成生产安全事故,现将有关要求通知如下:
一、落实各单位电动三轮车安全管理责任
(一)施工总承包单位应对施工现场电动三轮车的使用安全管理工作负主要责任,对电动三轮车的进场、调配使用、维修保养和操作人员的安全教育等工作实施全流程管理。

(二)分包单位应严格落实总承包单位的管理要求,加强电动三轮车操作人员的安全教育和技能培训,对电动三轮车的安全使用实施日常管理。

(三)监理单位应对施工现场电动三轮车的使用安全管理情况实施监理,将电动三轮车的监理要求纳入监理细则,发现施工总承包单位、分包单位未严格落实使用安全管理责任要督促相关单位整改。

(四)建设单位应督促施工单位加强施工现场电动三轮车使用安全管理,及时更换破损、不满足安全使用要求的电动三轮车。

二、加强电动三轮车进场管理
(一)施工总承包单位应建立施工现场电动三轮车使用管理制度,内容包含车辆采购、报验、登记、使用、维修保养、检查、人员管理等,并指派专人负责电动三轮车安全管理工作。

(二)电动三轮车进场时应由施工总承包单位进行自检,合格后报监理单位验收,并填写机械设备进场报验单(附件1)。

监理单位应对进场电动三轮车进行验收,验收合格后方可使用(附件5)。

三、强化电动三轮车使用管理
(一)电动三轮车使用单位应安排具有相应驾驶经验和能力的人员驾驶电动三轮车。

(二)施工总承包单位应严格履行电动三轮车进场登记制度,所有车辆要进行逐一登记(附件2),落实到具体责任
人。

进场后实施挂牌使用(附件3),做到定岗、定人、定责。

作业前,必须有专人对驾驶人员进行有针对性的安全技术交底。

(三)电动三轮车的使用单位必须对车辆安全性能进行检查,填写《电动三轮车日(周)维修保养工作记录》(附件4),确保车辆正常使用。

(四)电动三轮车应在规定区域内行驶,电动三轮车驾驶员应提前熟悉行驶路线和周边路况,严禁驾驶员饮酒后驾驶电动三轮车。

(五)电动三轮车临时停放、装载等待时,应确保空挡、断电且采取可靠的防溜措施。

(六)监理单位应对施工现场电动三轮车使用情况进行抽查并进行记录(附件5)。

发现存在生产安全事故隐患的,要求施工单位限期整改,整改合格后方可使用。

四、规范电动三轮车停放及充电管理
(一)施工总承包单位应指定电动三轮车固定停放场所,并组织按规定场所统一有序停放,严禁在临建房屋和建筑物内停放或充电电动三轮车。

(二)电动三轮车停放时应确保无法启动操控,并加设防溜措施。

(三)电动三轮车应由专人在指定地点进行充电,且确保周围无易燃及可燃物;充电时应严格按照操作规程进行,加强过程检查。

五、定期开展电动三轮车维护保养
分包单位应每周对电动三轮车进行维修保养,施工总承包单位定期对维修保养、人员交底等情况进行检查,发现安全隐患立即组织整改,整改合格后方可使用。

六、严格电动三轮车退场
当施工现场电动三轮车性能不满足现场安全生产需求,或经监理单位确认不合格时,施工总承包单位应对相关电动三轮车组织退场。

本市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含轨道交通工程)施工现场应按照本通知要求进一步规范电动三轮车使用安全管理。

此前相关文件要求与本通知不一致的,以本通知为准。

特此通知。

附件:1.使用物资设备(电动三轮车)进场报验单
2.电动三轮车管理登记台账
3.电动三轮车使用铭牌
4.电动三轮车日(周)维修保养工作记录
5.监理单位电动三轮车检查验收表
附件1
物资设备(电动三轮车)进场报验单
施工单位:合同号:
附件2
电动三轮车管理登记台账
工程名称:
项目负责人:专职责任人及电话:
电动车使用铭牌
电动三轮车日(周)维修保养工作记录
工程名称:车辆编号:保养日期:
监理单位电动三轮车检查验收表
(此件公开发布)
北京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委员会办公室 2019年10月16日印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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