医疗美容致害行为的犯罪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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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医闹”相关刑事法律问题探析

“医闹”相关刑事法律问题探析

“医闹”相关刑事法律问题探析林宇虹【摘要】医闹事件频发,严重伤害、杀害医务人员的事件让“医闹”入刑成为必然.刑法修正案(九)草案,拟将“医闹”纳入“聚众扰乱社会秩序罪”中.然而这个罪名无法涵盖“医闹”行为所有的主体方面和客观方面.建议刑法单独设立“聚众扰乱医疗秩序罪”,并在此罪中设转化犯.另外完善相关行政法律法规,形成行政处罚与刑事处罚的衔接.【期刊名称】《齐齐哈尔大学学报(哲学社会科学版)》【年(卷),期】2016(000)001【总页数】4页(P74-77)【关键词】医闹;聚众扰乱社会秩序罪;聚众扰乱医疗秩序罪【作者】林宇虹【作者单位】福建中医药大学管理学院,福建福州350001【正文语种】中文【中图分类】D922.16;D923近年来,医闹事件频频发生,其中暴力伤医事件不在少数。

群体围攻医院,殴打医务人员的现象时常发生。

2015年4月,浙江省永康市妇幼保健院发生一起聚众扰乱医疗秩序案件,导致该院正常的医疗秩序被严重扰乱并停诊,一些财物被损坏。

起因是患者孕妇在接受治疗过程中心脏骤停,昏迷不醒。

2015年6月,福建省立医院耳鼻喉科主任在门诊时遭一名男性患者砍伤,被砍断手臂数条肌肉。

起因是该名患者对声带小结手术不满。

2015年7月,广东惠州一名患者持刀看病,因为不愿意等候而砍伤女医生。

目前这样的“医闹”例子已经不胜枚举。

据有关报道,2014年,全国法院审结暴力杀医,伤医等犯罪案件155起。

2015年6月全国人大常委会审议刑法修正案(九)草案,其中拟将刑法第二百九十条第一款修改为:“聚众扰乱社会秩序,情节严重,致使工作、生产、营业和教学、科研、医疗无法进行,造成严重损失的,对首要分子,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对其他积极参加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者剥夺政治权利。

”即在此罪名的客观描述中加入“医疗”二字,“医闹”行为拟纳入刑法规范范围。

“医闹”是指患者、患者亲属以及受雇于患者方的群体和个人,以医疗纠纷为借口,采取威胁,杀害医护人员人身安全,侮辱医务人员人格或者现场滋事、扩大事态、制造负面影响等形式严重妨碍医疗秩序的行为。

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医疗损害赔偿纠纷案件若干问题的指导意见

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医疗损害赔偿纠纷案件若干问题的指导意见

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医疗损害赔偿纠纷案件若干问题的指导意见(试行)为正确适用法律,妥当审理医疗损害赔偿纠纷案件,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下称《侵权责任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及相关的法律、司法解释,结合我市审判实际,制定本指导意见。

一、一般规定1、本指导意见所称医疗损害赔偿纠纷,是指患者一方认为在诊疗活动中受到损害,要求医疗机构承担侵权责任而引起的民事纠纷。

患者一方,是指直接遭受人身损害的患者、依法由患者承担扶养义务的被扶养人以及死亡患者的近亲属。

2、患者一方与美容医疗机构及开设医疗美容科室的医疗机构之间发生的医疗美容损害赔偿纠纷,适用本指导意见处理。

因在非医疗机构进行生活美容引起的损害赔偿纠纷,按一般人身损害赔偿纠纷处理。

二、诉辩事由3、患者一方因发生医疗损害而起诉要求医疗机构承担侵权责任的,以其就诊的医疗机构为被告。

患者一方认为损害是由两个以上的医疗机构造成的,可以两个以上的医疗机构为共同被告。

4、因药品、消毒药剂、医疗器械的缺陷造成患者损害的,患者一方可以依据《侵权责任法》第43条及第59条的规定同时起诉产品生产者、产品销售者以及医疗机构要求赔偿。

患者一方仅起诉部分责任主体,人民法院可以依被诉责任主体的申请追加未被起诉的其他责任主体为案件的当事人。

必要时,人民法院也可以依职权追加当事人。

5、因输入不合格的血液造成患者损害的,患者一方可以依据《侵权责任法》第59条的规定起诉血液提供机构及医疗机构要求赔偿。

患者一方仅起诉血液提供机构或者仅起诉医疗机构的,人民法院可以依血液提供机构或医疗机构的申请追加未被起诉的另一方为案件的当事人。

必要时,人民法院也可以依职权追加当事人。

6、医疗机构及其医务人员违反诊疗规范对患者实施不必要的检查,导致患者支出不必要的检查费用,患者一方有权要求医疗机构退还。

造成其他损害后果的,患者一方有权要求医疗机构承担相应的侵权责任。

最高人民法院发布非法行医类犯罪典型案例

最高人民法院发布非法行医类犯罪典型案例

最高人民法院发布非法行医类犯罪典型案例文章属性•【公布机关】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法院•【公布日期】2023.12.27•【分类】其他正文最高人民法院发布非法行医类犯罪典型案例医疗卫生事业事关人民群众的切身利益,是极为重要的民生工程、民心工程。

社会上存在的一些非法行医活动,扰乱正常医疗秩序,严重损害人民群众生命安全和身体健康。

习近平总书记多次就卫生与健康工作作出重要批示指示,为医疗卫生事业的健康发展提供了根本遵循。

最高人民法院认真贯彻落实习近平总书记系列重要批示指示精神,为大局服务,为人民司法,充分发挥审判职能作用,依法惩处非法行医类犯罪,积极参与综合治理,筑牢打击相关犯罪、保障健康中国建设的坚固防线。

经过多年精准打击和综合治理,非法行医类犯罪得到有效遏制,正常的医疗秩序和人民群众良好的就医环境逐渐形成。

近年来,非法行医类犯罪数量、人数均呈逐年下降趋势。

2018年至2022年,全国法院一审共审结非法行医类刑事案件3800余件,判决人数5700余人。

其中,2022年一审审结的案件数量较2018年下降约50%,审结的人数较2018年下降约46%。

但是在非法利益的诱惑下,此类犯罪仍屡禁不止,且为了规避打击,呈现出场所愈加隐蔽、流动性大、屡罚不改等新特点,涉及案件类型也从传统领域向新兴的医疗美容、辅助生殖等领域延伸,对人民群众生命健康构成威胁。

为充分发挥典型案例的警示、教育、指引作用,现公布6件人民法院2018年以来审结的非法行医类犯罪典型案例。

这些案例中,既有利用封建迷信开具含有毒物成分的药方致人死亡的于某非法行医案,又有无证非法进行节育手术致人死亡的宋某兰非法进行节育手术案;既有无证从事医疗美容行为致人轻度残疾的宋某敏非法行医案,又有非法实施应用人类辅助生殖技术行为致人轻伤的吴某荣非法行医案;既有长期无证从事口腔诊疗行为的许某越非法行医案,又有医院法定代表人明知他人没有行医资质仍将医院诊室对外承包致人死亡的吴某娟非法行医案,涉及妇产、医疗美容、辅助生殖、口腔等不同领域,具有较强的代表性。

基于医疗卫生领域违纪违规案例分析违反中央八项规定精神问题的分析报告

基于医疗卫生领域违纪违规案例分析违反中央八项规定精神问题的分析报告

基于医疗卫生领域违纪违规案例分析违反中央八项规定精神问题的分析报告案例分析报告摘要:本文基于医疗卫生领域的违纪违规案例,对违反中央八项规定精神的问题进行了深入分析。

在分析中,我们着重探讨了医疗卫生领域中存在的权力寻租、享乐主义、形式主义等问题,并提出了相应的对策建议。

一、引言医疗卫生领域是社会治理的重点领域之一,关系到人民群众的生命安全和健康福祉。

然而,近年来,一些医疗卫生机构和从业人员在工作中存在违纪违规现象,严重影响了医疗卫生服务的质量和公信力。

本文对医疗卫生领域违纪违规案例进行了分析,以期找出问题的根源并提出对策建议。

二、案例分析1. 案例一:某医院高管违规收受礼金某医院的副院长在任职期间违规收受患者家属送来的大量礼金。

这种违规行为不仅损害了医疗卫生领域的形象,也容易导致医生为了谋取私利而不择手段地提供服务。

2. 案例二:某医生违规开展医疗美容项目某医生在医院内违反规定,擅自开展医疗美容项目,并以此牟利。

这种行为不仅违法违规,还有可能给患者的身体健康带来严重风险。

3. 案例三:某医院在上级检查时候装门面某医院在接到上级检查通知后,为应付检查,临时进行装修,改善医院的硬件设施。

这种行为是典型的形式主义,没有切实改善患者的就医环境和医疗服务质量。

三、问题分析1. 权力寻租问题医疗卫生领域中存在权力寻租的问题,包括违规收受礼金、索取回扣等行为。

这些行为严重损害了医疗卫生服务的公正性和公信力,甚至可能导致医疗资源的不合理配置。

2. 享乐主义问题一些医疗机构和从业人员存在享乐主义倾向,工作不积极主动,服务态度差。

这种现象让患者感到失望和不满,严重影响了医疗卫生服务的质量。

3. 形式主义问题医疗卫生领域中存在形式主义现象,包括应付检查、虚假宣传等行为。

这种行为不仅浪费了公共资源,还容易导致医疗服务质量下降,给患者带来不良影响。

四、对策建议1. 建立健全监督机制加强对医疗卫生领域的监督,建立健全多层次、多渠道的监督机制,及时发现和处理违纪违规问题。

医疗过失犯罪主观因素分析

医疗过失犯罪主观因素分析

医疗过失犯罪主观因素分析医疗过失犯罪是指医务人员在医疗过程中因疏忽、过错或者违法行为导致患者身体损伤或死亡的行为。

这种犯罪行为对患者和其家属造成的伤害是不可估量的。

医疗过失犯罪的发生导致了医疗纠纷不断增加,社会舆论的关注度也越来越高。

对于医疗过失犯罪的主观因素,我们有必要进行深入的分析。

一、医务人员职业道德观念淡薄医务人员是直接面对患者的人群,他们的职业道德观念的强弱直接关系到医疗过失犯罪的发生。

一些医务人员出于个人私利或其他原因,对患者不负责任,工作中敷衍了事,草率从事医疗服务工作,严重破坏了医务人员的专业形象,使得医患关系紧张,医疗过失犯罪的频率也大大增加。

一些医务人员放弃自己的专业职责,以求私利,无视患者的安全和健康。

他们不顾职业操守,甚至使用假药或者进行虚假治疗,导致患者的健康受到损害。

这些医疗过失犯罪的主观因素主要是由于医务人员职业道德观念淡薄导致的。

二、医疗技术水平不够导致医疗过失医疗技术水平是医务人员从事医疗工作的重要保障,而医疗技术水平不够是导致医疗过失犯罪的重要原因之一。

一些医务人员在医疗过程中因为技术不到位,操作不当等原因导致医疗过失,造成患者的身体受到不同程度的损伤,甚至危及生命。

现代医疗技术日新月异,医务人员需要不断地学习新知识、新技术。

一些医务人员由于自身不愿意学习或者缺乏学习的机会,导致自身的医疗技术水平无法提高,医疗过失的发生也成为了一个不可避免的结果。

医疗技术水平不过关是导致医疗过失犯罪的重要主观因素之一。

三、医疗过失犯罪的主观因素还包括一些医务人员个人素质的问题医务人员作为从事医疗工作的人群,个人素质的高低直接关系到医疗过失犯罪的发生。

一些医务人员由于自身的鲁莽、自负、好大喜功等不当性格,在医疗过程中导致医疗过失。

一些医务人员不具备良好的团队协作精神,不懂得尊重患者和同事,处理事情不谨慎,导致医疗过失频频发生。

在实际的医疗过失案件中,很多医务人员由于自身的恶意行为和个人素质问题,对患者的身体健康和生命造成了严重的伤害。

李某、东莞南城西妃医疗美容门诊部与医疗损害责任纠纷一案民事二审判决书

李某、东莞南城西妃医疗美容门诊部与医疗损害责任纠纷一案民事二审判决书

李某、东莞南城西妃医疗美容门诊部与医疗损害责任纠纷一案民事二审判决书【案由】民事侵权责任纠纷侵权责任纠纷医疗损害责任纠纷【审理法院】广东省东莞市中级人民法院【审理法院】广东省东莞市中级人民法院【审结日期】2020.09.24【案件字号】(2020)粤19民终4552号【审理程序】二审【审理法官】姚渠旺邓晓畅李远伦【审理法官】姚渠旺邓晓畅李远伦【文书类型】判决书【当事人】东莞南城西妃医疗美容门诊部;李维喜【当事人】东莞南城西妃医疗美容门诊部李维喜【当事人-个人】李维喜【当事人-公司】东莞南城西妃医疗美容门诊部【代理律师/律所】李强广东法制盛邦(东莞)律师事务所【代理律师/律所】李强广东法制盛邦(东莞)律师事务所【代理律师】李强【代理律所】广东法制盛邦(东莞)律师事务所【法院级别】中级人民法院【字号名称】民终字【原告】东莞南城西妃医疗美容门诊部;李维喜【本院观点】本案为医疗损害责任纠纷。

【权责关键词】撤销代理过错鉴定意见证据不足自认新证据合法性质证诉讼请求反诉缺席判决维持原判发回重审【指导案例标记】0【指导案例排序】0【本院认为】本院认为,本案为医疗损害责任纠纷。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八条规定,第二审人民法院应当对上诉请求的有关事实和适用法律进行审查。

本案中,根据西妃门诊部、李某的上诉意见,二审争议焦点为:一、西妃门诊部应否承担赔偿责任;二、一审认定赔偿标准及费用是否正确。

一、关于西妃门诊部应否承担赔偿责任的问题对于西妃门诊部的责任认定,一审从手术知情同意书是否经受术者签名确认、主诊医师是否符合执业资格以及受术者自身是否存在身体异常等方面作出详细阐述,本院予以确认,在此不再赘述。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第五十五条“医务人员在诊疗活动中应当向患者说明病情和医疗措施。

需要实施手术、特殊检查、特殊治疗的,医务人员应当及时向患者说明医疗风险、替代医疗方案等情况,并取得其书面同意;不宜向患者说明的,应当向患者的近亲属说明,并取得其书面同意。

襄阳韩美医疗美容门诊部、辛华医疗损害责任纠纷二审民事判决书

襄阳韩美医疗美容门诊部、辛华医疗损害责任纠纷二审民事判决书

襄阳韩美医疗美容门诊部、辛华医疗损害责任纠纷二审民事判决书【案由】民事侵权责任纠纷侵权责任纠纷医疗损害责任纠纷【审理法院】湖北省襄阳市中级人民法院(原湖北省襄樊市中级人民法院)【审理法院】湖北省襄阳市中级人民法院(原湖北省襄樊市中级人民法院)【审结日期】2020.09.10【案件字号】(2017)鄂06民终2876号【审理程序】二审【审理法官】曹勇柳莉江涛【审理法官】曹勇柳莉江涛【文书类型】判决书【当事人】陶萍;襄阳韩美医疗美容门诊部;辛华;广州广美整形美容医疗门诊部有限公司【当事人】陶萍襄阳韩美医疗美容门诊部辛华广州广美整形美容医疗门诊部有限公司【当事人-个人】陶萍辛华【当事人-公司】襄阳韩美医疗美容门诊部广州广美整形美容医疗门诊部有限公司【代理律师/律所】杜强山东锦鼎律师事务所;吴世春湖北思扬律师事务所;成章凯湖北思扬律师事务所【代理律师/律所】杜强山东锦鼎律师事务所吴世春湖北思扬律师事务所成章凯湖北思扬律师事务所【代理律师】杜强吴世春成章凯【代理律所】山东锦鼎律师事务所湖北思扬律师事务所【法院级别】中级人民法院【字号名称】民终字【原告】陶萍【被告】襄阳韩美医疗美容门诊部;辛华;广州广美整形美容医疗门诊部有限公司【本院观点】本案二审争议的主要问题是:原审相关事实认定和审理程序是否合法;陶萍的诉讼请求应否支持。

一方面,陶萍未能提供证据证实襄阳韩美医疗美容门诊部对其身体头、面部、脖子、肩、胸部、臀部、肛门及下体等做过微创手术,仅凭寻医问诊不足为凭;另一方面,陶萍与襄阳韩美医疗美容门诊部仅签订了鼻部整形手术协议书,只缴纳了鼻部整形的相关费用,其主张襄阳韩美医疗美容门诊部为其进行鼻部以外的其他部位的整形手术明显不符合常理,有违日常生活法则。

【权责关键词】无效撤销过错鉴定意见重新鉴定质证证明责任(举证责任)诉讼请求开庭审理维持原判【指导案例标记】0【指导案例排序】0【本院认为】本院认为,本案二审争议的主要问题是:原审相关事实认定和审理程序是否合法;陶萍的诉讼请求应否支持。

侵权责任案例汇总

侵权责任案例汇总

侵权责任普通分为:普通侵权,产品责任,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医疗伤害责任,环境污染责任,高度危(wei)险责任,饲养动物伤害责任,物件伤害责任,以下为生活中常见的各典型侵权案例。

莫某经营惟一家美容美体生活馆,经营范围:生活美容、化妆品零售。

2022 年 4 月,美容美体生活馆宣传邀请北京专家、应用韩国技术,使用蛋白凝固疗法进行祛斑美容。

2022 年 5 月,张某在该店接受了美容美体生活馆礼聘的美容人员魏某实施的祛雀瘢美容治疗。

美容后第二日,张某面部大部份皮肤呈深褐色,伴红肿症状,张某家属找到莫某以毁容为由要求赋予赔偿。

莫某及美容人员魏某出具了承诺书一份,承诺如因此项技术引起所有不良后果,由某美业负全部责任,美容美体生活馆承担连带责任。

张某于 2022 年 5 月 17 日前往医院治疗,诊断为:全面部肿胀、结痂。

张某于 2022 年 5 月 18 日至 6 月3 日及 9 月4 日在医院门诊治疗。

后因双方就赔偿事宜商议无果,张某遂起诉至院,请求判令莫某赔偿各项损失。

裁判结果人民法院审理后,依法做出民事判决,判决限被告莫某于判决生效后十五日内向原告张某赔偿损失。

裁判理由法院生效裁判文书认为,医疗美容是指运用手术、药物和医疗器械以及其他具有创伤性或者侵入性的医学技术方法对人的容貌和人体各部位形态进行修复与再塑。

美容美体生活馆对被告张某实施的“液氮祛斑”美容符合我国医疗美容服务管理办法对医疗美容的定义。

被告莫某经营的美容美体生活馆及礼聘的美容人员不具备开展医疗美容的条件及资质,任何单位和个人,未取得《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并经登记机关核准开展医疗美容医疗科目,不得开展医疗美容服务。

原告张某在美容美体生活馆接受美容服务中因购买、使用商品或者接受服务受到人身伤害,享有依法获得赔偿的权利,被告莫某作为唯美时光经营者和负责人,应当承担损害赔偿责任。

案例注解:本案便是一起典型的美容纠纷。

其主要争议焦点是美容整形失误是否可以构成医疗事故,因为这关系到因美容整形引起的伤害赔偿案件能否合用《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以及《医疗事故处理条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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医疗美容致害行为的犯罪问题
作者:殷磊, YIN Lei
作者单位:南通大学,江苏南通,226019
刊名:
医学与哲学
英文刊名:MEDICINE AND PHILOSOPHY
年,卷(期):2009,30(21)
被引用次数:2次
1.佚名10年20万起美容毁容,美容市场监管刻不容缓 2005
2.赵同刚卫生法 2004
3.臧冬斌医疗事故罪中医疗行为的法律界定[期刊论文]-甘肃政法成人教育学院学报 2003(02)
4.曹子丹;侯国立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精解 1997
5.卢建平;田兴洪论医疗事故罪中"严重损害就诊人身体健康"之认定[期刊论文]-广西政法管理干部学院学报2003(03)
1.黄志.姜金良非法行医罪主体的司法认定——基于实质解释的立场[期刊论文]-南京中医药大学学报(社会科学版) 2013(2)
2.姜金良非法行医罪主体的实质解释[期刊论文]-贵州警官职业学院学报 2013(3)
引用本文格式:殷磊.YIN Lei医疗美容致害行为的犯罪问题[期刊论文]-医学与哲学 2009(2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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