保密协议及竞业限制条款法律规定及司法解释精编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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竞业禁止补偿金标准的规定

竞业禁止补偿金标准的规定

一、竞业禁止补偿金标准的规定1、当事人在劳动合同或者保密协议中约定了竞业限制,但未约定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后给予劳动者经济补偿,劳动者履行了竞业限制义务,可以要求用人单位按照劳动者在劳动合同解除或者终止前十二个月平均工资的30%按月支付经济补偿,月平均工资的30%低于劳动合同履行地最低工资标准的,按照劳动合同履行地最低工资标准支付;2、当事人在劳动合同或者保密协议中约定了竞业限制和经济补偿,当事人解除劳动合同时,除另有约定外,用人单位要求劳动者履行竞业限制义务,或者劳动者履行了竞业限制义务后,用人单位应支付经济补偿;3、当事人在劳动合同或者保密协议中约定了竞业限制和经济补偿,劳动合同解除或者终止后,因用人单位的原因导致三个月未支付经济补偿,劳动者可以向法院请求解除竞业限制约定;4、在竞业限制期限内,用人单位请求解除竞业限制协议时,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在解除竞业限制协议时,劳动者可以请求用人单位额外支付劳动者三个月的竞业限制经济补偿;5、劳动者违反竞业限制约定,向用人单位支付违约金后,用人单位可以要求劳动者按照约定继续履行竞业限制义务。

竞业禁止补偿金标准的规定二、竞业禁止补偿金支付标准竞业限制是通过对劳动者自由择业权利进行一定程度的制约来保护商业秘密的一种手段,制约的对象包括在职职工和离职职工。

对在职职工而言,竞业限制属于默示的法律义务,对离职职工而言,则必须来源于竞业限制协议的设定,而竞业限制协议的签订一般要以用人单位支付一定的补偿金为代价。

本文认为,竞业限制经济补偿金的支付既有法律强制性规定,也存在约定为主,法定为辅的内容。

具体来说,可以从以下三个方面来概括:1、在支付时间上法定法律有明确的规定,即竞业限制补偿金的支付在终止或者解除劳动合同后。

《劳动合同法》第三十二条第二款规定,对负有保密义务的劳动者,用人单位可以在劳动合同或者保密协议中与劳动者约定竞业限制条款,并约定在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后,在竞业限制期限内按月给予劳动者经济补偿。

2024版公司高管保密协议

2024版公司高管保密协议

2024版公司高管保密协议合同编号:__________注册地址:法定代表人:联系电话:身份证号:联系电话:鉴于:1. 高管知悉的公司商业秘密、技术秘密等保密信息,对公司的经营发展具有重大影响;2. 高管愿意遵守本保密协议约定的保密义务,以保障公司的合法权益;3. 公司愿意为高管保守保密信息,提供相应的待遇。

双方为明确双方的权利义务,就保密事项达成如下协议:一、保密信息的定义1.1 保密信息是指公司拥有或掌握的,不为公众所知悉的、具有商业价值的信息,包括但不限于客户信息、商业模式、运营策略、技术秘密、财务数据等。

1.2 高管在任职期间及离职后,仍应承担保密义务的信息,包括但不限于:(1)公司已有的保密信息;(2)高管在任职期间创造或形成的与公司业务相关的保密信息;(3)公司因与第三方签订保密协议而获取的第三方保密信息。

二、保密义务2.1 高管应当对公司的保密信息予以严格保密,不得向任何第三方泄露、复制、披露或利用保密信息。

2.2 高管应在公司指定的场所使用公司提供的设备、系统等资源进行与工作相关的研究、开发等活动,不得擅自携带保密信息离开公司指定的场所。

2.3 高管在离职后,仍应继续履行保密义务,不得利用保密信息开展与公司业务相同或相似的经营活动,不得在任何时间、任何地点、以任何方式向任何第三方披露、复制、透露或利用公司的保密信息。

三、保密期限3.1 本保密协议的保密期限自高管入职之日起计算,至高管离职后两年止。

四、违约责任4.1 如高管违反本保密协议的约定,泄露、复制、披露或利用保密信息,公司有权要求高管立即停止违约行为,并承担相应的违约责任。

4.2 高管同意,如因其违约行为给公司造成经济损失的,高管应承担赔偿责任,赔偿金额包括但不限于公司因违约所遭受的直接经济损失、调查费用、律师费等。

五、争议解决5.1 本保密协议的签订、履行、终止、解除及违约责任等事项,如发生纠纷,双方应友好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可以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保密协议竞业津贴

保密协议竞业津贴

一、协议背景为了维护我公司的商业秘密和知识产权,保障我公司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等相关法律法规,结合我公司实际情况,特制定本保密协议。

二、协议内容1. 定义(1)保密信息:指我公司拥有或控制的,包括但不限于技术秘密、经营秘密、商业秘密、客户信息、市场信息、财务信息等一切非公开信息。

(2)竞业限制:指劳动者在与我公司解除或终止劳动合同后的一定期限内,不得在与其解除或终止劳动合同的用人单位所在行业或相关行业内,自行经营或者为他人提供有竞争关系的业务。

2. 保密义务(1)劳动者在任职期间及离职后,对在我公司工作期间知悉的保密信息负有保密义务。

(2)劳动者不得以任何方式泄露、传播、使用或允许他人使用保密信息,不得为他人提供有竞争关系的业务。

3. 竞业限制及津贴(1)劳动者与我公司签订保密协议后,如因离职等原因,需遵守竞业限制条款。

(2)竞业限制期限为离职后一年。

(3)在竞业限制期限内,我公司按照以下标准向劳动者支付竞业津贴:①根据劳动者在本公司的工作年限、岗位、绩效等因素,确定竞业津贴的具体金额。

②竞业津贴按月支付,支付周期为一个月。

③竞业津贴的支付方式为现金支付或银行转账。

4. 违约责任(1)劳动者违反保密义务或竞业限制条款,给我公司造成损失的,应当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2)劳动者违反保密义务或竞业限制条款,我公司有权要求劳动者支付违约金,违约金数额由双方协商确定。

5. 协议解除(1)在竞业限制期限内,如劳动者与我公司协商一致,可以解除本协议。

(2)在竞业限制期限内,如劳动者因重大疾病、家庭原因等特殊情况,经我公司同意,可以解除本协议。

三、协议生效及终止1. 本协议自双方签字(或盖章)之日起生效。

2. 本协议有效期为竞业限制期限。

3. 本协议到期后,自动终止。

四、争议解决1. 本协议履行过程中发生的争议,由双方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可以向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

竞业限制协议(含保密 条款)5篇

竞业限制协议(含保密 条款)5篇

竞业限制协议(含保密条款)5篇篇1本协议旨在保护双方利益,确保员工在任职期间及离职后一段时间内,不从事与公司业务相竞争的活动,并保守公司的商业秘密。

甲方(公司):____________________乙方(员工):____________________一、协议内容1. 竞业限制范围乙方在任职期间及离职后的一定时间内,不得从事与甲方业务相竞争的工作,包括但不限于以下领域:____________。

2. 保密义务乙方在任职期间及离职后,应对甲方的商业秘密承担保密义务,包括但不限于以下内容:(1)甲方的经营信息,如销售策略、客户资料、市场份额等;(2)甲方的技术信息,如产品技术、研发资料、技术秘密等;(3)甲方的内部信息,如管理策略、人事政策等。

3. 竞业限制期限竞业限制期限自乙方离职之日起至__________止。

4. 违约责任若乙方违反本协议中的竞业限制和保密条款,应承担以下责任:(1)赔偿甲方因此遭受的实际损失;(2)立即停止从事与甲方业务相竞争的活动;(3)返还所有与甲方业务有关的资料。

二、具体条款1. 竞业限制乙方在任职期间,不得直接或间接从事与甲方业务相竞争的工作。

离职后,乙方在竞业限制期限内,未经甲方书面同意,不得在与甲方业务相竞争的企业任职或参与相关活动。

2. 保密义务(1)乙方在任职期间,应妥善保管甲方商业秘密,不得泄露或非法使用。

(2)乙方离职后,仍应继续履行保密义务,直至保密信息被公开或甲方书面同意解除保密责任。

(3)乙方不得将甲方的商业秘密泄露给任何第三方,包括但不限于其他员工、合作伙伴、竞争对手等。

在以下情况下,甲方可书面通知乙方解除竞业限制与保密条款:(1)乙方已完全履行竞业限制和保密义务,且甲方书面认可;(2)因不可抗力导致乙方无法继续履行竞业限制和保密义务。

4. 法律适用与争议解决本协议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

因本协议引起的争议,双方应首先友好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任何一方均有权向甲方所在地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竞业禁止及保密协议完整版

竞业禁止及保密协议完整版

保密协议甲方(用人单位):______________乙方(员工):__________________ 居民身份证号:__________________鉴于:1、乙方已经或将要知悉甲方重要商业秘密,或者对甲方的竞争优势具有重要影响,为保护各方的合法权益,各方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及甲方规章制度,本着同等、自愿、公平、诚信的精神,经充分协商一致后,对签订的劳动合同共同订立本协议。

2、各方确认在签署本协议前已经详细批阅过本协议的内容,并完全了解本协议各条款的法律含义。

第一条商业秘密的含义根据《反不正当竞争法》第 10条第3款规定:商业秘密,是指不为公众所知悉、能为权益人带来经济利益、具有实用性并经权益人采取保密措施的技术信息和经营信息。

经各方确认,乙方在甲方任职期间,因实行职务已经或将要知悉甲方的商业秘密包括但不限于以下内容:1、技术信息指在甲方组织进行的研究、开发、设计、生产、修理、服务等生产经营环节所获得信息,制品加工方法、加工工艺、在客户使用中的相干数据、技术改进报告,设施、设备参数,工卡量模具参数,该技术和管理信息以技术文档、运算机软件、研发记录、分析检测报告、产品设计图纸、产品说明、技术报告、电路设计、操作手册、模型模具、实物样品、质量管理文件(IS0 文件)等情势存在;以及开发进程中的阶段性技术成果;获得的有价值的技术数据;针对技术问题的技术诀窍等。

2、经营信息指在公司经营活动中形成的计划、决策、制度、决议、财务政策、信息包括但不限于,原材料石墨、辅料、包材、设施、设备进货渠道,供应商信息,物料清单客户资料,产品、材料价格、订单信息,定价政策、营销策略、官传策略、投标标底,外发供应商信息,客户出货资料、入库单、送货单金额、员工人事资料,招聘信息和劳资状态等经营信息及对公司生产经营产生重大影响的其他信息,该信息、以公司文件、商业函件、财务单据和账册、客户名单等情势存在。

3、甲方向任何第三方承当保密义务的信息及资料。

竞业协议的法律法规及最新司法解释解析

竞业协议的法律法规及最新司法解释解析

竞业协议的法律法规及最新司法解释解析竞业协议是指雇主与员工或劳动者之间达成的一种合同协议,旨在限制员工在离职后在特定时间段内从事与雇主业务相竞争的行为。

竞业协议的出现,既保护了雇主的商业利益,也对员工的职业发展带来一定的限制。

本文将重点探讨竞业协议的法律法规,并对最新的司法解释进行解析。

一、法律法规解读1. 《劳动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第42条,劳动者离职后,在同一地区从事与原雇主从事相同或相近的工作,有竞业的情况时,受雇主的竞业限制约束。

2. 《劳动合同法》根据《劳动合同法》第23条,劳动者与用人单位可以约定竞业限制的范围、期限和补偿方式等事项。

但是,竞业限制的期限不得超过二年。

此外,雇主还需要给予劳动者一定的经济补偿。

3. 司法解释最高人民法院和各级法院近年来陆续出台了一些司法解释,进一步明确了竞业协议的适用范围和相关法律责任。

二、最新司法解释解析1. 对竞业协议的限制范围的界定最高人民法院第二十一号司法解释明确表示,竞业协议的限制范围应当具体而明确,不得损害劳动者正当职业发展权益。

竞业协议应限制在与原工作岗位相同或相近的范围内,且限制地域应与原聘用单位的经营活动地域一致。

2. 竞业协议的期限竞业协议的期限不得超过二年。

如果竞业协议约定期限超过二年,超过部分将被视为无效。

但是,在一些特殊行业(如军工、科研等)中,竞业协议的期限可以相应延长。

3. 经济补偿的规定如果劳动者依约解除竞业协议,雇主应给予一定的经济补偿,以弥补劳动者因竞业协议而受到的经济损失。

经济补偿的具体金额应根据双方约定及实际情况进行协商。

4. 对竞业禁止时间的界定根据最高人民法院颁布的司法解释,竞业禁止时间应自劳动者离职之日起计算,以协议约定为准。

如果协议没有明确约定,则不得超过离职后两年。

三、竞业协议的效力和违约责任竞业协议作为一种法律约束,其效力受法律保护。

一旦劳动者违反竞业协议,雇主有权要求劳动者停止违约行为,并可以寻求相应的法律救济。

竞业及保密协议

竞业及保密协议

保密与竞业限制协议甲方:乙方:一、知识产权与保密条款鉴于乙方在甲方任职,并将获得甲方支付的相应报酬,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知识产权等法律法规的规定,双方就乙方在任职期间及离职以后知识产权、保守甲方技术秘密和商业秘密的有关事项,约定下列条款共同遵守:第一条双方确认,乙方在甲方任职期间,因履行职务或者主要是利用甲方的物质技术条件、业务信息等产生的发明创造、计算机游戏软件作品、美术作品、音乐作品、文字作品、专利技术、技术秘密或其他商业秘密信息,有关的知识产权均属于甲方享有。

甲方可以在其业务范围内充分自由地利用这些发明创造、作品、计算机软件、技术秘密或其他商业秘密信息,进行生产、经营或者向第三方转让。

乙方应当依甲方的要求,提供一切必要的信息和采取一切必要的行动,包括申请、注册、登记等,协助甲方取得和行使有关的知识产权。

上述发明创造、作品、计算机软件、技术秘密及其他商业秘密,有关的人身权(依照法律规定应由甲方署名的除外)可由作为发明人、创作人或开发者的乙方享有,甲方尊重乙方的知识产权人身权利并协助乙方行使这些权利。

第二条乙方在甲方任职期间所完成的、与甲方业务相关的发明创造、作品、计算机软件、技术秘密或其他商业秘密信息,乙方主张由其本人享有知识产权的,应当及时向甲方申明,由甲方双方协商确认相关知识产权的权利归属。

乙方没有申明的,推定其属于职务成果,甲方可以使用这些成果进行生产、经营或者向第三方转让。

即使日后证明实际上是非职务成果的,乙方亦不得要求甲方承担任何经济责任。

乙方申明后,甲方对成果的权属有异议的,可以通过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由甲方所在地人民法院诉讼途径解决。

第三条乙方在甲方任职期间,必须遵守甲方规定的任何成文或不成文的保密规章制度,履行与其工作岗位相应的保密职责。

甲方有权对乙方利用甲方设备,信息系统包括但不限于乙方的电子邮件等进行监控。

甲方的保密规章制度没有规定或者规定不明确之处,乙方亦应本着谨慎、诚实的态度,采取任何必要、合理的措施,维护其于任职期间知悉或者持有的任何属于甲方或者虽属于第三方但甲方承诺有保密义务的技术秘密或其他商业秘密信息,以保持其机密性。

保密协议与竞业限制条款(范本文)

保密协议与竞业限制条款(范本文)

保密协议与竞业限制条款1. 引言2. 保密协议•定义:定义了机密信息的范围和内容,包括但不限于商业计划、客户信息、产品设计、技术专利和著作权等。

•保密义务:明确规定了员工在雇佣期间和离职后对机密信息保密的义务。

员工必须承诺不得泄露任何机密信息,并采取必要的措施保护信息安全。

•违约责任:阐明了对违反保密义务的后果,包括经济赔偿、法律追究和可能的离职处理。

•期限:规定了保密协议的有效期限,通常在员工离职后继续有效一段时间。

保密协议的目的是为了保护公司的商业利益,预防知识产权的侵权和商业机密的泄露。

3. 竞业限制条款•定义:明确规定了竞业限制的范围和限制期限。

限制范围通常包括与公司业务直接相关的行业或地区。

•禁止竞业:规定了员工在离职后一定时间内不得加入竞争对手或从事与公司相竞争的业务。

•限制时间:规定了竞业限制的有效时间,通常为离职后的一段时期,如半年或一年。

•违约责任:阐明了对违反竞业限制的后果,包括经济赔偿、法律追究和可能的离职处理。

竞业限制条款的目的是为了保护公司的商业利益,防止员工离职后利用其在公司工作期间获得的商业机密和客户资源从事与公司竞争的活动。

4. 双方权利和义务•雇主权利和义务:雇主有权保护其商业机密和客户资源,可以要求员工签署保密协议和竞业限制条款,并在违约情况下采取法律措施保护自身权益。

同时,雇主也有义务对员工的机密信息进行合理的保护和管理。

•员工权利和义务:员工有权获得保密协议和竞业限制条款的详细说明,并在签署之前仔细阅读并理解其内容。

员工有义务遵守保密义务和竞业限制,在离职后不得泄露机密信息或从事与公司相竞争的业务。

5. 法律效力保密协议和竞业限制条款是双方自愿达成的合同,具有法律效力。

如果员工违反这些条款,雇主有权采取法律措施保护自身利益,并追究员工的违约责任。

在某些司法管辖区,保密协议和竞业限制条款可能受到一定限制。

雇主和员工应了解并遵守当地的法律法规。

6. 结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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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密协议及竞业限制条款法律规定及司法解释
集团企业公司编码:(LL3698-KKI1269-TM2483-LUI12689-ITT289-
保密协议及竞业限制条款法律规定及司法解释《劳动合同法》
第二十三条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可以在劳动合同中约定保守用人单位的商业秘密和与知识产权相关的保密事项。

对负有保密义务的劳动者,用人单位可以在劳动合同或者保密协议中与劳动者约定竞业限制条款,并约定在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后,在竞业限制期限内按月给予劳动者经济补偿。

劳动者违反竞业限制约定的,应当按照约定向用人单位支付违约金。

第二十四条竞业限制的人员限于用人单位的高级管理人员、高级技术人员和其他负有保密义务的人员。

竞业限制的范围、地域、期限由用人单位与劳动者约定,竞业限制的约定不得违反法律、法规的规定。

?在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后,前款规定的人员到与本单位生产或者经营同类产品、从事同类业务的有竞争关系的其他用人单位,或者自己开业生产或者经营同类产品、从事同类业务的竞业限制期限,不得超过二年。

违反《劳动法》有关劳动合同规定的赔偿办法
第五条劳动者违反劳动合同中约定的保密事项,对用人单位造成经济损失的,按《反不正当竞争法》第二十条的规定支付用人单位赔偿费用。

《反不正当竞争法》
第二十条经营者违反本法规定,给被侵害的经营者造成损害的,应当承担损害赔偿责任,被侵害的经营者的损失难以计算的,赔偿额为侵权人在侵权期间因侵权所获得的利润;并应当承担被侵害的经营者因调查该经营者侵害其合法权益的不正当竞争行为所支付的合理费用。

被侵害的经营者的合法权益受到不正当竞争行为损害的,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山东省高级人民法院、山东省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山东省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若干问题的意见
31、用人单位与劳动者约定竞业限制,用人单位未按照约定支付经济补偿的,劳动者可以要求用人单位履行竞业限制协议,支付经济补偿。

自工作交接完成后满一个月,用人单位尚未给予劳动者经济补偿的,劳动者可以不受竞业限制协议的约束。

用人单位在竞业限制条款中约定的违约金过分高于劳动者违约造成的损失的,人民法院、仲裁委员会可以依据劳动者的请求对违约金数额予以适当调整。

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北京市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关于劳动争议案件法律适用问题研讨会会议纪要
38、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在劳动合同或保密协议中约定了竞业限制条款,但未就补偿费的给付或具体给付标准进行约定,不应据此认定竞业限制条款无效,双方在劳动关系存续期间或在解除、终止劳动合同时,可以通过协商予以补救,经协商不能达成一致的,可按照双方劳动关系终止前最后一个年度劳动者工资的20%-60%确定补偿费数额。

用人单位明确表示不支付补偿费的,竞业限制条款对劳动者不具有约束力。

劳动者与用人单位未约定竞业限制期限的,应由双方协商确定,经协商不能达成一致的,限制期最长不得超过两年。

上海市高级人民法院关于印发《关于适用<劳动合同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的通知
十三、当事人对竞业限制条款约定不清的处理
劳动合同当事人仅约定劳动者应当履行竞业限制义务,但未约定是否向劳动者支付补偿金,或者虽约定向劳动者支付补偿金但未明确约定具体支付标准的,基于当事人就竞业限制有一致的意思表示,可以认为竞业限制条款对双方仍有约束力。

补偿金数额不明的,双方可以继续就补偿金的标准进行协商;协商不能达成一致的,用人单位应当按照劳动者
此前正常工资的20-50%支付;竞业限制期限约定不明的,双方也可以继续协商,协商不能达成一致的,限制期限最长不得超过两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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