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人大内务司法委员会关于全省检察机关开展侦查监督工作情况的调研报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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检察机关监督工作调研报告范文

检察机关监督工作调研报告范文

法律监督工作是宪法、人民检察院组织法赋予检察机关的一项重要职能,下面是小编为大家收集的检察机关监督工作调研报告,供大家参考。

检察机关监督工作调研报告范文(一)根据市人大常委会X年工作要点的安排,X月X日,市人大常委会副主任X带领部分常委会组成人员、法制委员会委员就X年以来全市检察机关立案和侦查监督工作情况进行了视察,视察组先后到城区、郊区两个检察院实地察看了办案场所、查阅了案卷资料,听取了城区、郊区和市检察院关于立案和侦查监督工作情况的汇报,并与部分检察干警进行了座谈交流。

现将视察情况报告如下:一、基本情况X年以来,全市检察机关紧扣强化法律监督、维护公平正义的工作主题,认真贯彻宽严相济的刑事政策,严格依法履行职责,积极探索、创新、完善立案和侦查监督工作机制,改进监督方法,提高监督水平,强化队伍建设,提升办案质量,保障司法公正,为促进全市经济社会发展大局和谐稳定作出了积极贡献。

积极开展监督,确保案件质量全市检察机关在立案监督与侦查监督工作中,坚持以党的十八大和十八届三中、四中全会精神为指导,坚持打击犯罪与保护人权并重,实事求是、不枉不纵的原则,进一步加大监督力度,坚决维护法律的严肃性,严把案件质量关、证据关、事实关和法律适用关,准确把握惩罚犯罪与保护人权的辩证关系,有效防止了错捕错判、纠枉过正,切实保障了诉讼参与人的合法权益,保证了案件办理的整体质量。

X年以来,全市检察机关针对应当立案而不立案的情况,共向公安机关发出《说明不立案理由通知书》X件,监督公安机关立案X件;针对不应当立案而立案的情况,共发出《说明立案理由通知书》X件,监督公安机关撤案X件;针对公安机关办案过程中的超期羁押、未履行法定手续等各类违法行为,提出纠正违法意见X件次,发出书面《纠正违法通知书》X件,公安机关已纠正X件,其余正在办理中;向其他有关机关、单位提出《检察建议》X件。

突出监督重点,拓展监督范围全市两级检察机关侦查监督部门围绕群众反映强烈的社会民生热点问题,积极拓展工作覆盖范围,将监督视野向治安处罚案件等方面延伸,重点监督严重破坏市场经济秩序的刑事犯罪活动,相继开展了危害民生刑事犯罪、破坏资源环境和危害食品药品安全犯罪、另案处理案件、打击整治伪基站违法犯罪活动等专项检查监督活动。

浙江省人大常委会关于加强检察机关法律监督工作的决定-

浙江省人大常委会关于加强检察机关法律监督工作的决定-

浙江省人大常委会关于加强检察机关法律监督工作的决定正文:---------------------------------------------------------------------------------------------------------------------------------------------------- 浙江省人大常委会关于加强检察机关法律监督工作的决定(2010年7月30日浙江省第十一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九次会议通过)检察机关是国家的法律监督机关,开展法律监督是宪法和法律赋予检察机关的重要职责。

2008年以来,浙江省第十一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先后听取和审议了省人民检察院关于检察工作、侦查监督、刑事诉讼法律监督等专项报告。

常务委员会充分肯定近年来全省各级检察机关依法履行法律监督职责所取得的成绩,同时指出了法律监督工作中存在的问题和薄弱环节。

为进一步加强全省检察机关法律监督工作,促进司法公正,维护社会公平正义,推进“法治浙江”建设,创造全省经济社会平稳较快发展的良好法治环境,依照宪法和法律的有关规定,结合我省实际,本次会议作出如下决定:一、充分认识检察机关法律监督工作的重要意义。

检察机关是宪法规定的法律监督机关,在新形势下,加强检察机关法律监督工作,对于坚持和完善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司法制度,进一步规范执法、司法行为,保障人民群众合法权益,具有十分重要的现实意义。

各级检察机关要切实增强法律监督意识,忠实履行法律监督职责,依法独立公正地行使职权,自觉接受制约与监督,保障法律的正确实施,维护司法公正。

各级侦查机关、审判机关、刑罚执行和监管机关、行政执法机关要自觉增强接受法律监督的意识,严格依照法定权限和程序行使职权,积极配合检察机关依法开展法律监督工作。

有关机关、单位都要深化对检察机关法律监督工作重要意义的认识,支持检察机关法律监督工作,为检察机关履行职责创造良好的环境。

侦查监督 调研报告

侦查监督 调研报告

侦查监督调研报告调研报告:侦查监督一、调研背景侦查监督是一项重要的法律监督工作,旨在保障侦查活动的合法性、公正性和透明度,防止滥用职权和侵犯人权的发生。

本次调研旨在了解侦查监督的现状、存在的问题以及改进的方向。

二、调研方法本次调研采用了问卷调查的方式,通过向侦查机关工作人员、律师、学者和社会公众发放问卷,收集关于侦查监督的意见和建议。

共收回有效问卷200份。

三、调研结果1. 侦查监督的现状被调查者普遍认为,当前侦查监督机制不够完善,存在许多问题。

其中,侦查机关自身对侦查监督的重视程度有待提高,部分侦查人员存在职权滥用的情况。

同时,社会对侦查监督也缺乏足够的关注,不够激发侦查监督力量的积极性。

2. 侦查监督存在的问题根据问卷调查结果,侦查监督存在以下问题:(1) 侦查程序不规范。

有部分被调查者认为,侦查程序中存在的强制措施滥用和证据合法性的问题,需要加强对侦查程序的规范。

(2) 侦查机关内部监督不到位。

有被调查者反映,在侦查机关内部,监督和督导机制有待完善,部分侦查人员存在办案过程中的不正当行为。

(3) 社会监督渠道不畅通。

社会对侦查监督的关注度不高,缺乏有效的监督渠道。

部分被调查者认为,应当建立公民监督的机制,提高社会参与度。

3. 改进方向根据调研结果,对侦查监督的改进方向可以从以下几个方面着手:(1) 完善侦查程序。

制定和完善相关法律法规,严格规范侦查活动中的程序和权力运行,防止滥用职权和侵犯人权的发生。

(2) 建立健全内部监督机制。

侦查机关应当加强对侦查人员的教育培训,加强督查和考核,对存在职权滥用和不正当行为的侦查人员进行追责。

(3) 加强社会监督。

提高社会对侦查监督的关注度,建立公民监督机制,鼓励公众参与侦查监督,推动侦查活动的透明化和公正化。

四、结论本次调研结果表明,侦查监督机制需要进一步完善,侦查程序和侦查机关内部监督存在问题,社会监督渠道不畅通。

为了保障人权和司法公正,应当加强侦查监督,并以调研结果为基础,采取相应的改进措施。

检察院做好XX年侦查监督工作调研情况汇报

检察院做好XX年侦查监督工作调研情况汇报

检察院做好XX年侦查监督工作调研情况汇报一、今年工作思路和重点工作安排我们侦查监督科XX年的工作思路是:一个中心,两个基本点。

即:以办案为中心,以侦查监督和目标考核为基本点。

重点工作是:一手抓办案,一手抓监督,一手抓目标,三管齐下抓出成效。

1.牢固树立服务大局意识,充分认识经济社会发展对检察工作的新要求,充分履行工作职能,积极适应人民群众对公平正义的渴求。

着力维护社会稳定。

严厉打击各种严重暴力犯罪,与公安机关、人民法院密切协作,重点打击严重破坏市场经济秩序、危害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和各种影响农村社会稳定、侵害农民合法权益、危害农业生产的犯罪活动。

同时继续贯彻宽严相济刑事政策,做到当宽则宽、当严必严,宽严适度,正确把握罪与非罪的界限,对轻微刑事案件,对初犯、偶犯、过失犯,慎用逮捕措施。

注重案件质量,充分发挥检察委员会的职能,对重大疑难案件、敏感案件、涉众型案件要做到严细认真、使每起案件都经得起法律和历史的检验。

2.在狠抓办案、保证案件质量的同时,继续深入开展侦查监督工作。

结合办案,注意发现和纠正侦查机关在侦查工作中不文明执法、不规范执法、不严格执法的稳定。

对发现的问题要做到抓住不放、一追到底,事事有着落,件件有回音,充分有效的发挥侦查监督职能。

重点加强立案监督工作,继续发现和纠正人民群众反响强烈的公安机关有案不立或不应当立案而立案的问题,做到打击犯罪和保护人权并重,防止一切触犯刑律的人逍遥法外,保护无辜群众不受法律追究和被滥用刑事强制措施,继续坚持公检联席会议制度,讲求实效,解决实际问题,不断促进规范化执法、严格执法和公正执法,保证刑事诉讼活动依法正常进行。

加大对徇私枉法、刑讯逼供、暴力取证、违法取保候审等违法行为的监督纠正力度,保障犯罪嫌疑人的合法权益。

严格执行自侦案件决定逮捕权上提一级的规定,完善内部制约机制。

建立案件跟踪催办机制,适时介入,引导侦查和收集证据,加大对不批准逮捕案件、发出的检察建议和纠正违法情况的跟踪监督力度,确保监督实效。

侦查监督 调研报告

侦查监督 调研报告

侦查监督调研报告侦查监督是指对侦查活动进行监督和管理的一项法律制度。

侦查是公安机关核查犯罪事实、收集犯罪证据、查明犯罪嫌疑人和追捕逃犯的重要手段。

然而,由于侦查活动涉及到侦查机关对公民权益的侵害,因此必须对侦查活动进行监督,保障公民合法权益。

本文将对侦查监督的现状进行调查研究,并提出相关建议。

一、侦查监督的现状1. 侦查监督法律制度尚不完善。

目前,我国相关法律对侦查监督的规定相对较少,法律监督机构的职责和权限也存在一定的模糊性,导致现实中侦查监督难以落实。

2. 司法监督力度不够。

尽管我国有检察机关对侦查活动进行监督的职能,但相关职能部门的执法力度仍未得到充分发挥。

部分侦查机关的违法行为难以得到有效制止和处罚。

3. 公众监督渠道不畅。

公众对侦查活动的监督意识较低,且与侦查机关之间的信息沟通渠道不畅,导致公众监督的效果不明显。

二、侦查监督存在的问题1. 侦查手段合法性问题。

一些侦查人员在履行职责时,滥用侦查手段,侵犯嫌疑人的合法权益,甚至超出法律规定的权限范围,严重损害了公民权益和社会公正。

2. 监督机构权威性问题。

现有的侦查监督机构在调查取证、调用法律手段等方面缺乏充分权威性,导致其对侦查活动的监督效果不佳。

3. 司法监督制约不力问题。

虽然检察机关在侦查监督中具备较大的权力,但实际工作中监督的力度仍较为薄弱,部分检察官对侦查机关存在的问题采取"包庇"态度。

三、提出改进侦查监督的建议1. 完善侦查监督法律制度。

加强立法工作,规范侦查监督机构的职责和权限,明确执法机构在侦查活动中的行为准则和权力边界。

2. 加强司法监督力度。

定期对侦查机关的侦查活动进行检查,严惩违法行为,加大打击力度,同时加强对侦查机关人员的教育和培训,提高法律素养和法制观念。

3. 建立多元化的公众监督渠道。

建立公众监督平台,提供公众举报渠道,鼓励公众积极参与对侦查活动的监督,同时加强对公众监督行为的保护,保障举报人的合法权益。

浙江省人大内务司法委员会关于全省检察机关开展侦查监督工作情况的调研报告

浙江省人大内务司法委员会关于全省检察机关开展侦查监督工作情况的调研报告

浙江省人大内务司法委员会关于全省检察机关开展侦查监督工作情况的调研报告[常委会会刊]约9627字根据省人大常委会2009年监督工作计划,5月份常委会听取和审议省人民检察院关于开展侦查监督工作情况的报告。

常委会办公厅于2月份下发了《关于听取和审议省人民检察院侦查监督工作情况报告的实施意见》,确定了此次听取和审议的主要内容是,2008年1月至2009年4月全省检察机关开展侦查监督工作的情况,包括:一是审查逮捕工作情况,重点是公安机关提请批准逮捕、检察机关不予批准逮捕情况,检察机关纠正漏捕工作情况,捕后不诉、撤案、被判无罪情况;二是对公安机关立案监工作情况,重点是监督立案案件的侦查和判决情况;三是对公安机关侦查活动的监督工作情况;四是对检察机关办理的自行侦查案件监督工作情况。

为配合常委会做好听取和审议专项工作报告,3月至4月,内务司法委员会在常委会刘奇副主任带领下,开展了一系列调研活动,分别征求了省委政法委和省高级人民法院、省司法厅的意见,到省律师协会召开了部分律师座谈会,并派员参加了在绍兴召开的全省检察机关侦查监督工作会议。

同时,内务司法委员会还组织人员到杭州、宁波、温州、金华及余杭、鄞州、北仑、鹿城、龙湾、瑞安、永康、义乌等市、县(市、区)进行了调研,分别单独听取了当地检察机关和公安机关的情况介绍,并召开了当地党委政法委和人大、法院、司法局及律师参加的座谈会。

4月8日,内务司法委员会组织了部分常委会组成人员和省人大代表,听取了省公安厅关于全省公安机关接受检察机关侦查监督工作情况和对检察机关开展侦查监督工作意见的汇报,并将调研了解到的对公安机关侦查活动的意见进行了反馈。

4月24日,内务司法委员会听取了省人民检察院关于全省检察机关开展侦查监督工作情况的汇报,将调研中了解到的情况和问题作了反馈,请省人民检察院在向常委会的报告中作出回应。

省人民检察院对此次常委会听取和审议专项工作报告高度重视。

一是加强领导。

侦查监督 调研报告

侦查监督 调研报告

侦查监督调研报告侦查监督是指对侦查工作中警察行为和案件侦办过程进行监督、管理和评估的一项职能。

侦查监督不仅可以确保侦查工作的合法性和公正性,还可以预防和纠正警察滥用职权、违法乱纪等不当行为,提高侦查工作的效率和质量。

本报告旨在调研侦查监督的现状、问题和对策,并提出一些建议。

目前侦查监督存在的主要问题有:一是监督制度不健全。

侦查监督的法律法规和制度建设相对滞后,监督机构的职能、权限和程序不明确,导致监督难以顺利进行。

二是监督力度不够。

由于人力、物力等资源的限制,监督机构无法对所有侦查案件进行全面、深入的监督,容易出现漏洞和疏漏。

三是监督手段不多样化。

侦查监督主要以例行检查、内部调查等传统手段为主,缺乏科技手段和社会参与的监督方式。

为了解决上述问题,我们提出以下建议。

一是完善监督制度。

明确监督机构的职责和权限,建立健全侦查监督的法律法规和制度,提高监督的规范化和制度化水平。

同时,加强对侦查机关的日常监督,建立健全举报投诉机制,引入社会监督,增加监督的公开透明度。

二是增加监督力度。

增加监督机构的人力和物力投入,提高监督的全覆盖程度。

采用现代科技手段,如视频监控、大数据分析等,对侦查过程进行实时、无死角的监督,防止职务犯罪和不当行为的发生。

同时,加强对监督机构的培训和考核,提高其监督能力和水平。

三是多样化监督手段。

发展信息化、智能化监督手段,如建立案件信息共享平台、使用人工智能技术等,提高监督的科技化水平。

加强与社会各界的合作,鼓励公众参与侦查监督,如设立举报奖励制度,广泛收集线索,提高监督质量和效果。

综上所述,侦查监督在维护社会公正、增强人民群众的信任和支持方面具有重要作用。

通过完善监督制度、增加监督力度和多样化监督手段的措施,可以进一步提高侦查工作的质量和效率,为建设法治社会作出更大贡献。

侦查监督 调研报告

侦查监督 调研报告

侦查监督调研报告调研目的和背景本次调研的目的是为了了解侦查监督的相关情况和存在的问题,以期对侦查监督工作做出合理的改进和提升。

调研方法本次调研采用了问卷调查和访谈相结合的方法。

问卷调查主要通过网络平台发放给相关单位和人员,访谈则选择了若干个关键人物进行深入交流。

调研结果及分析通过对调研结果的综合分析,我们得出以下几个主要结论:一、侦查监督的法律依据存在不完善的情况。

目前,我国的相关法律规定还不够完备,导致侦查监督的具体操作存在一定的困难和漏洞。

二、侦查监督的力度和效果有待提升。

在一些案件中,侦查监督并未能发挥出应有的作用,存在着被动应付的现象,监督效果不明显。

三、侦查监督制度的建设亟待改进。

目前,我国的侦查监督制度尚未形成科学的体系,缺乏标准化的操作流程和程序。

四、侦查监督人员的专业素质需要提高。

在一些调查过程中,侦查监督人员的专业能力和素质有待提高,缺乏对侦查程序和相关法律法规的深入理解。

五、公众参与度不高。

在侦查监督过程中,公众的参与程度仍然较低,对侦查监督的了解和关注度也不够。

对策建议鉴于上述问题,我们提出以下几点对策建议:一、加强立法工作,完善侦查监督的法律依据,确保侦查监督制度的合法性和操作性。

二、加大侦查监督力度,增加侦查监督的频率和深度,确保侦查工作的公正性和透明度。

三、加强侦查监督制度的建设,建立科学合理的操作流程和程序,确保侦查监督的规范性和有效性。

四、加强对侦查监督人员的培训和教育,提高其专业素质和侦查监督能力。

五、加强公众的参与和监督,提高公众对侦查监督的了解和关注度,增强社会监督的力量。

结论通过本次调研,我们对侦查监督的现状和存在的问题有了一定的了解。

我们希望相关部门和人员能够认真研究本报告提出的对策建议,并积极采取行动,加强侦查监督工作,确保侦查工作的公正性和合法性,维护社会的稳定和公平正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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浙江省人大内务司法委员会关于全省检察机关开展侦查监督工作情况的调研报告[常委会会刊]约9627字根据省人大常委会2009年监督工作计划,5月份常委会听取和审议省人民检察院关于开展侦查监督工作情况的报告。

常委会办公厅于2月份下发了《关于听取和审议省人民检察院侦查监督工作情况报告的实施意见》,确定了此次听取和审议的主要内容是,2008年1月至2009年4月全省检察机关开展侦查监督工作的情况,包括:一是审查逮捕工作情况,重点是公安机关提请批准逮捕、检察机关不予批准逮捕情况,检察机关纠正漏捕工作情况,捕后不诉、撤案、被判无罪情况;二是对公安机关立案监工作情况,重点是监督立案案件的侦查和判决情况;三是对公安机关侦查活动的监督工作情况;四是对检察机关办理的自行侦查案件监督工作情况。

为配合常委会做好听取和审议专项工作报告,3月至4月,内务司法委员会在常委会刘奇副主任带领下,开展了一系列调研活动,分别征求了省委政法委和省高级人民法院、省司法厅的意见,到省律师协会召开了部分律师座谈会,并派员参加了在绍兴召开的全省检察机关侦查监督工作会议。

同时,内务司法委员会还组织人员到杭州、宁波、温州、金华及余杭、鄞州、北仑、鹿城、龙湾、瑞安、永康、义乌等市、县(市、区)进行了调研,分别单独听取了当地检察机关和公安机关的情况介绍,并召开了当地党委政法委和人大、法院、司法局及律师参加的座谈会。

4月8日,内务司法委员会组织了部分常委会组成人员和省人大代表,听取了省公安厅关于全省公安机关接受检察机关侦查监督工作情况和对检察机关开展侦查监督工作意见的汇报,并将调研了解到的对公安机关侦查活动的意见进行了反馈。

4月24日,内务司法委员会听取了省人民检察院关于全省检察机关开展侦查监督工作情况的汇报,将调研中了解到的情况和问题作了反馈,请省人民检察院在向常委会的报告中作出回应。

省人民检察院对此次常委会听取和审议专项工作报告高度重视。

一是加强领导。

省人民检察院专门成立了以陈云龙检察长为组长、三位分管侦查监督工作、自行侦查案件工作和办公室工作的副检察长为副组长、各个相关业务处室负责人为成员的接受审议工作领导小组,制定了实施方案,在全省检察机关开展自查自纠工作。

二是逐案排摸,仔细检查。

省人民检察院要求全省检察机关藉此机会对2008年1月以来的侦查监督案件进行逐案排查分析,发现问题及时纠正。

三是征求意见,广泛调研。

省人民检察院组织人员走访了省级相关部门,到有关市、县(市、区)进行了自查和检查。

四是态度认真,积极配合。

省人民检察院主动、及时提供相关材料,对内务司法委员会的反馈意见予以认真听取和吸收。

现将有关情况报告如下:一、全省检察机关认真履行侦查监督职责,工作取得明显成效近年来,全省检察机关认真履行侦查监督职能,严格规范执法行为,创新完善执法制度,努力提高执法质量,侦查监督工作取得了明显成效。

(一)扎实开展审查逮捕工作。

全省检察机关在总结以往工作经验}向基础上,能够较陕适应1997年刑法、刑诉法修改后监督职能加强和转换的要求,积极采取备种措施,创新工作方式,确保审查逮捕工作质量。

根据省人民检察院提供的数据(下同),2008年1月至2009年4月,全省检察机关共受理公安机关提请批准逮捕案件66635件107514人,经审查批准逮捕631 13件101439人。

依法对5399人作出不批准逮捕决定,其中无罪不捕541人,存疑不捕2220人,无逮捕必要不捕2638人。

另外,公安机关未提请批准逮捕,检察机关审查发现认为有逮捕必要、纠正漏捕的680人。

1、强化审查意识,严格把握逮捕条件。

全省检察机关牢固树立审查意识,严格掌握“有证据证明有犯罪事实、可能判处徒刑以上刑罚、有逮捕必要”三个逮捕的条件,紧扣“主要犯罪事实是否查清”这一要件,形成了很多好的做法。

一是强化提审制度。

金华市两级检察机关,对所有公安机关提请审查逮捕案件实行每案提审,直接听取犯罪嫌疑人意见。

其他地区也能够认真落实最高人民检察院《审查逮捕质量标准(试行)》规定,对犯罪嫌疑人是否构成犯罪、是否需要予以逮捕等关键问题有疑点的,案情重大复杂疑难的,犯罪嫌疑人系未成年人的,侦查活动可能存在刑讯逼供、暴力取证等违法行为的,犯罪嫌疑人要求讯问的等五类案件全部提审,确保案件质量。

二是发放《听取犯罪嫌疑人意见书》。

余杭、北仑、鹿城、龙湾等地的检察机关侦查监督部门,通过和驻看守所检察室密切配合,向犯罪嫌疑人发放《听取犯罪嫌疑人意见书》,建立有效的信息反馈渠道,依法维护在押人员的合法权益。

三是听取律师意见。

北仑区人民检察院已连续穴年实行在审查逮捕阶段听取律师意见制度,并目从个案探索到建章立制,不断予以完善,2008年在审查逮捕阶段共有20名犯罪嫌疑人聘请了律师,其中有11名律师提出了不应当逮捕的意见,经审查研究,9名律师的意见得到了采纳。

2、贯彻宽严相济刑事政策,切实转变执法理念。

全省检察机关在审查逮捕阶段,能够积极贯彻落实宽严相济刑事政策,转变执法理念,加强对“有逮捕必要的”法理研究和实践总结,重视法律效果与社会效果有机统一。

一是建立健全外来人员犯罪案件平等办理制度。

过去对外来人员犯罪“构罪即捕”,近年来,各地检察机关在办理外来人员轻微刑事案件中,与本地籍的犯罪嫌疑人同等对待,注意从犯罪情节、个人情况及是否有取保候审条件等方面进行把握,对符合相关条件的外来人员,依法作出不批捕决定。

如宁波市两级检察机关明确了外来人员“轻罪不捕”的适用条件,并建立风险评估机制,在审查逮捕时制作《不予批准逮捕风险评估表》,按风险等级作出是否逮捕决定,对不予逮捕的外来人员进行法制教育并事后跟踪。

温州市人民检察院联合市公安局专门制定了《关于对外来人员轻微刑事犯罪案件适用逮捕措施的若干意见》,细化了外来人员犯罪无逮捕必要的八种条件,明确了办案程序,规范外来人员“轻罪不捕”工作。

二是完善未成年人犯罪案件办理机制。

各地检察机关积极落实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人民检察院办理未成年人刑事案件的规定》,坚持“教育、感化、挽救”的方针,成立专门的未成年人检察机构,或由专人办理未成年人犯罪案件,对未成年人涉嫌犯罪的案件,慎用逮捕措施。

杭州、宁波、温州等地检察机关也采取品行调查、未成年人保证人审查、亲情会见、跟踪帮教等措施,促使未成年犯罪嫌疑人改过自新。

三是认真落实轻微刑事案件和解机制。

省人民检察院出台了《关于办理当事人达成和解协议的轻微刑事案件的规定(试行)》,对轻伤害案件、交通肇事等过失犯罪案件,犯罪嫌疑人确有悔改表现、主动赔偿经济损失、被害方表示谅解的,依法不予逮捕。

除和解机制外,一些地方还探索轻微刑事案件快速办理机制,如温州市人民检察院和市公安局、市中级人民法院联合出台了《关于依法快速办理轻微刑事案件的规定》,对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犯罪嫌疑人认罪的轻微刑事案件,基本实现了在3日内审查逮捕、15日内审查起诉。

3、适时提前介入,共同把握侦查方向。

对重特大案件、疑难复杂案件和新类型犯罪案件,各地检察机关侦查监督部门能做到适时提前介入,与公安机关共同研究案件的取证等工作。

北仑区人民检察院与区公安分局联合制定了《关于人民检察院提前介入公安机关侦查工作规定》,对重大恶性案件、重大疑难复杂案件、通知公安机关立案案件等七类案件开展提前介入,规范工作程序。

有的还积极探索捕后引导侦查,如余杭区人民检察院对捕后证据有欠缺的案件,向公安机关发出《提供法庭审判所需证据材料意见书》,引导公安机关巩固强化证据。

4、全面推行不捕说理,提高办案效果。

全省检察机关全面推行不捕说理制度,对犯罪嫌疑人作出不捕决定时,在法律文书中详细阐明不予批准逮捕的理由。

通过不捕说理,既提高了检察机关办案人员对案件的综合分析能力,又增强了对公安机关的说服力,提高了办案效果。

推行不捕说理后,公安机关提请复议复核的案件大为减少,如宁波市人民检察院在2005年未推行不捕说理时,受理公安机关不服基层检察机关不批准逮捕决定、提请上级检察机关复核的案件24件,推行不捕说理后,2006年复核16件,2007年11件,2008年仅为8件。

温州市人民检察院数据也显示,推行不捕说理后,复议复核的案件减少了50%。

在不捕说理的基础上,对证据不足不捕的案件及时提出补查意见,帮助公安机关把握侦查取证方向。

如余杭区、鄞州区、义乌市检察机关都在作出不捕决定后,列出详细的补充侦查提纲,并由案件承办人跟踪落实证据的补查情况。

(二)不断探索立案监督工作的途径和方法。

检察机关对公安机关的立案监督和侦查活动监督,是1997年刑诉法修改后强化的职能。

全省检察机关坚持“规范监督、突出重点、注重实效”,努力探索加强立案监督工作。

2008年1月至2009年4月,全省检察机关监督立案1102件,法院已判决436件856人,其中判处三年以上有期徒刑的259人,这其中判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的又有55人。

1、突出监督重点,提高监督准确性。

全省检察机关把立案监督的重点放在社会危害大、群众反映强烈、可能判处重刑的案件上。

北仑区人民检察院根据社会治安形势,重点对毒品犯罪、抢劫、强奸、赌博等严重危害社会治安的犯罪,进行立案监督。

温州市检察机关把重点放在毒品犯罪、黑恶势力犯罪、严重暴力犯罪等社会危害大、人民群众反映强烈、严重影响社会和谐稳定的恶性案件上。

2、拓宽监督渠道,扩大立案监督来源。

一是广开立案监督来源。

加强检察机关内部处(科)室之间、检察机关与法院、律师和其他有关部门的联系,多渠道发掘线索。

二是结合检务公开,广泛宣传,使人民群众了解检察机关立案监督职能。

三是建立行政执法与刑事司法相衔接制度。

检察机关与工商、税务、烟草等行政执法机关执法信息共享,对发现涉嫌犯罪的案件建议行政执法机关移送公安机关处理,扩大立案监督的线索来源。

3、实行跟踪督促,增强监督实效。

各地检察机关加大对立案监督案件的跟踪督办力度,督促公安机关及时结案。

温州市两级检察机关加强与公安机关的联系和配合,做好立案监督案件的梳理工作,同时侦查监督部门加强与公诉部门和法院的联系,跟踪了解起诉、判决情况,督促办结案件并及时登记填写立案监督报表,提高结案率。

鄞州区人民检察院2008年共监督公安机关立案7件26人,全部在当年度作了有罪判决,结案率百分之百。

北仑区人民检察院重点加强公安机关立案后的侦查、报捕、移送起诉等工作的跟踪监督,提高案件的侦结率、报捕率、起诉率,2008年下半年还对近三年来立案监督的案件进行了专项检查。

(三)积极推进侦查活动监督工作。

全省检察机关积极开展侦查活动监督工作,规范公安机关侦查行为。

2008年1月至2009年4月,全省检察机关共向公安机关发出纠正违法行为书面意见765份,监督公安机关撤销不该立案的案件728件。

1、规范延长羁押期限的审批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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