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调整普通大中专院校学生户口迁移政策的通知
市大中专院校毕业生户口“非转农”实施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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现在读且已迁户口的大中专院校学生,毕业后未有正式工作的,可在毕业后第二年内提出申请,准予回原籍各镇人民政府,各街道办事处,市政府各部门:现将《市大中专院校毕业生户口“非转农”实施办法》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市大中专院校毕业生户口“非转农”实施办法第一条为解决全市未就业大中专院校毕业生(肄业、结业下同)的户口“非转农”问题,根据浙江省公安厅《关于进一步解决有关户口问题的通知》(浙公办〔2000〕46号),本着自愿申请、严格把关、便民利民、稳妥实施的原则,结合我市实际情况,特制定本实施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由市公安局负责实施,市政府各相关部门,各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各村民委员会协助。
第三条准予“非转农”回农村落户的大中专院校毕业生必须同时符合下列条件:(一)1995年及以后毕业、肄业、结业,未曾被行政机关、事业单位、国有企业(含国有控股企业),县属及以上集体企业正式录用,且未享受城镇居民房改政策的;(二)被大中专院校招生录取迁出时属我市农业户口;(三)申请“非转农”时户籍在本市;(四)迁入地村民委员会同意接收。
第四条申请人须向落户地派出所提出申请,并提供有关材料:1.《市大中专院校毕业生回原籍农村落户申请表》;2.毕业(肄业、结业)证书、本人迁出原籍户籍证明(或迁出时迁移证复印件)、本人户口簿、身份证及婚育状况证明;3.迁入地村民委员会意见;4.当地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意见;5.市人劳部门出具的就业情况证明;6.市民政部门出具的应征入伍大中专毕业生退伍后未安置证明。
第五条市人劳部门负责出具申请对象就业情况证明。
市民政部门负责出具应征入伍的大中专院校毕业生退伍后未安置证明。
第六条村民委员会负责签署接收意见,不得以各种无理借口拒绝接收。
第七条当地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负责审核申请对象落户条件,并签署同意接收意见。
中山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中山市户口迁入暂行规定》的通知

中山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中山市户口迁入暂行规定》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中山市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21.12.29•【字号】•【施行日期】2022.01.01•【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户籍、身份证管理正文中山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中山市户口迁入暂行规定》的通知火炬开发区管委会,翠亨新区管委会,各镇政府、街道办事处,市各有关单位:《中山市户口迁入暂行规定》业经市委、市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中山市人民政府2021年12月29日中山市户口迁入暂行规定第一条为调整优化我市非户籍人口落户政策,优化人口结构,提高人口素质,促进人口与经济、社会、资源、环境的协调发展,根据《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构建更加完善的要素市场化配置体制机制的意见》(2020年3月)、《中共广东省委办公厅广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广东省贯彻落实关于新时代加快完善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的意见重要任务分工方案〉的通知》(粤办发〔2020〕38号)、《广东省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第十四个五年规划和2035年远景目标纲要(2021年4月)》、《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印发〈2021年新型城镇化和城乡融合发展重点任务〉的通知》(发改规划〔2021〕493号)、《广东省公安厅关于认真贯彻落实省领导批示要求全力推进非户籍人口落户政策落实的通知》(粤公网发〔2020〕747号)等文件精神,以及国家、省关于进一步推进户籍制度改革的工作要求,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符合本规定相关条件的非本市户籍人员,可申请将户口迁入本市。
第三条市、镇人民政府(区管理委员会、街道办事处)公安机关负责入户复核、办理入户手续。
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民政、退役军人事务等部门按照各自职能做好人才引进、救助人员和收养弃婴、退役军人安置受理等相关工作,配合公安机关做好上述类型人员落户工作。
第四条中央和省属事权单位工作人员户口迁入我市,按照《关于明确中央和省属事权单位在职人员户口迁移有关工作的通知》(山安通〔2019〕3号)有关规定办理。
鲁公发[2008]269号
![鲁公发[2008]269号](https://img.taocdn.com/s3/m/179e52b569dc5022aaea006c.png)
山东省公安厅山东省民政厅
山东省农业厅山东省人事厅文件山东省教育厅山东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鲁公发[2008]269号
关于未落实工作单位普通大中专院校农村生源毕业生回原籍落户有关问题的通知
各市公安局、民政局、农业局(农委)、人事局、教育局、劳动和社会保障局:
为认真落实科学发展观,加快城乡一体化发展进程,促进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根据《山东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村土地承包法>办法》等法律法规和政策,现就切实做好未落实工作单位普通大中专院校(含技工学校)农村生源毕业生回原籍落户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未落实工作单位普通大中专院校农村生源毕业生,是指1997年以来未经毕业生就业主管部门派遣到工作单位的大中专院校农村生源毕业生(以下简称“农村生源毕业生”)。
二、回原籍落户的农村生源毕业生仍属于原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依法享有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和村民的各项权利,履行各项村民义务。
三、农村生源毕业生可凭毕业生证、《就业报到证》、户口迁移证以及迁入地毕业生就业主管部门出具的《落户介绍信》,回家庭所在地公安派出所直接办理落户手续。
公安派出所为其出具《落户证明书》(样式附后),由本人交本村村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不得拒绝接收。
四、农村生源毕业生落实工作单位并办理就业手续后,应及时将户口迁往工作单位所在地。
五、本通知可以公告形式在省内城乡地区张贴。
市公安局市民政局市农业局
市人事局市教育局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
二00八年十一月四日。
江苏省政府批转省公安厅关于进一步深化户籍管理制度改革意见的通知

江苏省政府批转省公安厅关于进一步深化户籍管理制度改革意见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江苏省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02.11.22•【字号】•【施行日期】2002.11.22•【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失效•【主题分类】户籍、身份证管理正文江苏省政府批转省公安厅关于进一步深化户籍管理制度改革意见的通知各市、县人民政府,省各委、办、厅、局,省各直属单位:省政府同意省公安厅《关于进一步深化户籍管理制度改革的意见》,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深化户籍管理制度改革,建立以居住地登记户口为基本形式的城乡统一的户籍管理制度,是加快推进城市化进程的重要途径,也是建立和完善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的重要措施。
各级政府要高度重视户籍管理制度改革工作,进一步解放思想,转变观念,加强领导,精心组织实施,确保这项改革顺利进行、取得实效。
二00二年十一月二十二日关于进一步深化户籍管理制度改革的意见(省公安厅二00二年十月)近年来,各地按照省委、省政府的统一部署,积极实施城乡户籍管理制度改革,取得了明显成效。
截止到目前,全省已有424.3万人通过户改在城市和城镇落户,对推进城市化进程发挥了重要作用。
实施城市化发展战略,是省委、省政府为增创我省经济社会发展新优势而作出的一项重要决策。
为实现省委、省政府提出的城市化发展目标,必须采取坚决有效措施,进一步深化户籍管理制度改革,促进人口向城市和城镇流动与集聚,促进城乡共同发展。
根据国家关于深化户籍管理制度改革的有关要求,学习借鉴兄弟省市的做法,结合江苏实际,我们建议按照建立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的要求,进一步加大户籍管理制度改革力度,打破城乡分割的户籍管理二元结构,全面建立以居住地登记户口为基本形式,以合法固定住所或稳定职业(生活来源)为户口准迁条件,以法制化、证件化、信息化管理为主要手段,与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相适应的新型户籍管理制度。
改革的具体措施如下:一、建立城乡统一的户口登记管理制度。
长沙市公安局关于调整户口审批权限和时限的通知

长沙市公安局关于调整户口审批权限和时限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长沙市公安局•【公布日期】2014.07.24•【字号】长公通〔2014〕154号•【施行日期】2014.08.01•【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公安其他规定正文长沙市公安局关于调整户口审批权限和时限的通知长公通〔2014〕154号各分区县市局:为贯彻落实党的群众路线教育实践活动以及简化行政审批工作相关要求,根据省公安厅人口管理信息系统权限调整的相关规定,结合全市户籍管理工作的实际,长沙市公安局就全市调整户口审批权限和时限工作通知如下:一、调整户口审批权限(一)市公安局负责审批以下七项业务1、长沙市芙蓉区、天心区、岳麓区、开福区、雨花区、高新区(以下简称“长沙市区”)以外迁入长沙市区的购房落非农业户口;2、长沙市(含长沙县、望城区、浏阳市、宁乡县,以下简称“四区县市”)的大、中专院校(含技工学校)毕业及肆业的学生回原籍、未成年子女投靠父母、夫妻投靠、收养的非农业户口转为农业户口(以下简称“非转农”)落户;3、长沙市(含四区县市)的出生日期更正登记;4、长沙市(含四区县市)的民族变更登记;5、长沙市(含四区县市)的性别变更登记;6、长沙市(含四区县市)的身份号码变更与更正登记;7、长沙市(含四区县市)的16周岁至60周岁的从未申报过常住户口的无户口人员的户口补登。
(二)分区县市局负责审批以下二十七项业务1、长沙市区以外迁入长沙市区、四区县市以外迁入四区县市、四区县市跨行政区域的收养落非农业户口;2、长沙市区以外迁入长沙市区、四区县市以外迁入四区县市、四区县市跨行政区域的干部、职工调动、录用落非农业户口;3、长沙市区以外迁入长沙市区、四区县市以外迁入四区县市、四区县市跨行政区域的家属随军落非农业户口;4、长沙市区以外迁入长沙市区、四区县市以外迁入四区县市、四区县市跨行政区域的投靠军人配偶父母落非农业户口;5、长沙市区以外迁入长沙市区、四区县市以外迁入四区县市、四区县市跨行政区域的务工人员落非农业户口;6、长沙市区以外迁入长沙市区、四区县市以外迁入四区县市、四区县市跨行政区域的专业技术资格人员落非农业户口;7、长沙市区以外迁入长沙市区、四区县市以外迁入四区县市、四区县市跨行政区域的获劳动模范等荣誉称号人员落非农业户口;8、长沙市区以外迁入长沙市区、四区县市以外迁入四区县市、四区县市跨行政区域的投资兴办企业落非农业户口;9、大中专学生录取落非农业户口;10、大中专毕业(肄业、转学)生落非农业户口;11、复员、转业和退伍安置落非农业户口;12、军队离退休干部安置落非农业户口;13、刑释解教人员落非农业户口;14、刑释解教人员落农业户口;15、留学回国人员落非农业户口;16、其他原因回国(入境)落非农业户口;17、姓名变更与更正登记;18、民族更正登记;19、集体户立户;20、3周岁以上(除16周岁至60周岁外)从未申报过常住户口的无户口人员的户口补登;21、收养3周岁以上未登记常住户口的未成年人的户口补登;22、原已登记常住户口现查找不到户口信息人员的户口补登;23、户口恢复;24、征地拆迁农业户口转非农业户口;25、四区县市以外迁入四区县市、四区县市跨行政区域的购房落非农业户口;26、长沙市区以外迁入长沙市区、长沙市区跨区的未成年子女投靠父母、夫妻投靠、收养农业户口迁农业户口(以下简称“农迁农”)落户;27、四区县市以外迁入四区县市、四区县市跨行政区域的未成年子女投靠父母、夫妻投靠、收养“农迁农”落户。
江苏省户口迁移新政策

江苏省户口迁移新政策20XX江苏省户口迁移新政策国务院发布《关于进一步推进户籍制度改革的意见》,并要求各地根据意见要求,抓紧出台本地区具体可操作的户籍制度改革措施。
取消农业和非农业户口划分,统一登记为居民户口。
目前,包括江苏在内,全国已有30省份出台户籍制度改革方案,将取消农业户口。
一、农业户口有什么优势?1、拥有宅基地和责任田。
农民可在自家宅基地建房。
承包地、宅基地、林地以及各种各样的补贴,还有近郊区的土地升值。
此外,在城市化过程中,农民通过拆迁可以获得更多收益;2、享受到集体收益分配权。
分配土地等集体经济利益。
如有些地方现在村里凡有户口的,不论大小,每人每年能分红,但如果户口迁出,就不能参加分红了。
3、征地补偿。
对农民集体所有土地实行征收或征用,并按照被征地的原用途给予补偿。
4、买房。
买房农民可以到城市买房,但城市居民到农村买房(小产权),可能不受法律保护。
5、大病保险和新农合。
新农合是以大病统筹为主的农民医疗互助共济制度。
大病保险对患大病发生的高额医疗费用给予报销,针对参与新农合的农民报销比例不低于50%。
新农合人均筹资政府给与一定补助。
6、养老保险。
有些村里,农村户口的人,凡男的45岁以上、女的40岁以上,都买了养老保险。
只要出很少一部分钱,男的到60岁,女的到55岁,每月就可以领到一定的养老金。
相反,非农业户口的人如果没有工作,就必须自己买养老保险。
7、生育。
夫妻双方均属农业人口,第一个子女是女孩的可以生二胎(这是以前的情况。
现在国家已经放开二胎政策了),农村独生子女家庭和二女户家庭享受国家补助。
8、教育。
部分地区农村义务教育全部免费。
二、非农业户口有什么优势?1、招工待遇好。
农民要想致富,企业上班是出路。
可是企业在招工时原则上只考虑非农业户口,即使没有户口限制,也在主观上优先考虑非农业户口。
2、失业保险待遇好。
非农业职工失业后,其享受失业保险金标准为本市最低工资标准的70%至90%,最长不超过2年;而农民工与企业终止或解除劳动关系时,其领取失业保险金的标准为本市职工最低工资的40%,根据单位为其连续缴费的时间,一次性支付本人,缴费每满1年发给1个月生活补助,最长不超过1年。
合肥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深化户籍管理制度改革的意见-合政办[2013]21号
![合肥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深化户籍管理制度改革的意见-合政办[2013]21号](https://img.taocdn.com/s3/m/22f359a7f021dd36a32d7375a417866fb84ac0a1.png)
合肥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深化户籍管理制度改革的意见正文:---------------------------------------------------------------------------------------------------------------------------------------------------- 合肥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深化户籍管理制度改革的意见(合政办〔2013〕21号)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为认真贯彻落实国务院办公厅有关文件精神,按照《安徽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积极稳妥推进户籍管理制度改革的意见》(皖政办〔2011〕65号)和《合肥市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第十二个五年规划纲要》要求,促进人口合理有序流动,推动城乡社会经济协调发展和社会和谐稳定,经市政府同意,现就深化我市户籍管理制度改革提出如下意见:一、指导思想和基本原则(一)指导思想。
深入贯彻落实党的十八大精神,按照科学发展观要求,统筹城乡发展,顺应城镇化发展需要,逐步放宽人才引进的落户条件、放宽县人民政府驻地镇及其他建制镇的落户条件,积极引导非农产业和农村人口向城镇转移,努力实现城乡基本公共服务均等化,促进城乡经济社会协调发展。
(二)基本原则。
一是分类实施。
统筹兼顾经济社会发展水平和综合承载能力,对市辖区、巢湖市市区和各县人民政府驻地镇及其他建制镇实施不同的落户条件。
二是完善配套政策。
建立和完善户籍管理制度改革相关配套机制,着力推进城镇基础设施和公共设施建设,积极创造有利于农村人口有序向城镇聚集的政策环境。
三是保障农民权益。
充分尊重农民进城和留乡问题上的自主选择权,切实保障农民合法权益。
二、户口迁移的主要内容(三)在本市市辖区有合法稳定职业连续满3年并有合法稳定住所(含租赁),同时按照国家规定参加社会保险达到2年的人员,本人及其共同居住生活的配偶、未婚子女,可以在就业地申请登记为非农业常住户口。
长治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长治市人才落户实施细则的通知

长治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长治市人才落户实施细则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长治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公布日期】2018.05.21•【字号】长政办发〔2018〕38号•【施行日期】2018.05.21•【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人力资源综合规定正文长治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长治市人才落户实施细则的通知长政办发〔2018〕38号各县、市、区人民政府,高新区管委会,市直各有关部门:《长治市人才落户实施细则》已经市人民政府同意,现予印发,请认真贯彻执行。
长治市人民政府办公厅2018年5月21日长治市人才落户实施细则第一条为畅通人才落户通道,创造良好的人才政策环境,推进长治市产业转型升级示范区建设,根据《中共长治市委关于深化人才发展体制机制改革的实施意见》(长发〔2017〕23号)和《长治市推动非户籍人口在城市落户实施方案》(长政办发〔2017〕115号)精神,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本市新引进人才落户按照本实施细则执行。
本实施细则实施前的人才尚未办理落户的,可参照本办法申请落户。
机关事业单位在编制内调入人才落户,按现行调动落户政策执行。
第三条畅通高层次人才落户通道。
坚持“人才优先”发展战略,遵循“自愿申报、优化流程、规范有序、一次办结”的原则,为人才落户提供优质高效服务。
(一)办理条件符合《中共长治市委关于深化人才发展体制机制改革的实施意见》(长发〔2017〕23号)中人才分类目录确定的国内外顶尖人才(A类)、国家级领军人才(B类)、省级领军人才(C类)、市级领军人才(D类)、高级人才(E类)及其配偶、父母、子女,根据本人意愿,依次在实际居住地、指定设立的人才服务集体户所在地派出所申请落户。
(二)所需材料1、市委人才办出具的《长治市高层次人才评定表》;2、入户人员的身份证(或户口簿)原件及复印件;3、配偶、父母、子女随迁的,需提供亲属关系证明(户口簿上载明亲属关系的,不再提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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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调整普通大中专院校学生户口迁移政策的通知
湖南省公安厅和湖南省教育厅的文件(湘公通[2003]33号)《关于调整普通大中专院校学生户口迁移政策的通知》
各市、州、县公安局、教育局(教育委员会)、各普通高等学校、普通中等专业学校:
随着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的建立,普通大中专院校招生、就业、户籍管理等制度进行了较大调整。
为适应新的形势,简化学生户口迁移手续,根据公安部户口迁移改革精神,决定从2003年起调整我省普通大中专院校学生户口迁移政策。
现将有关事项同志如下:
一、在湘普通大中专院校录取的新生和外省市普通院校录取的湘籍学生(含电大普通班和技工学校招生,入学时可根据本人的意愿,实行户口迁移自愿的原则。
对不办理户口迁移的学生由学校所在地纳入暂住人口管理,学校所在地公安机关负责指导学校保卫部门做好登记管理工作,不发暂住证、不收暂住费。
二、湘籍农村学生不办理户口迁移的,可根据本人的意愿,凭《录取通知书》、《准考证》、本人居民户口簿和居民身份证(年满16周岁)到当地户口登记机关就地转为非农业户口。
办理学生农转非户口时,户口登记机关应有《常住人口登记表》及居民户口簿内页加盖“因升学已弄转非”条章和承办人印章,并按年度登记造册,保存备查。
三、入学前未办理户口迁移的学生毕业后,可凭《毕业生就业报到证》直接从原籍将户口迁移至工作地落户(符合当地准入条件)。
到外省就业的,根据当地要求,可以凭《毕业生就业报到证》从原籍将户口迁往学校所在地,再迁往外省接收单位所在地,或直接从原籍迁往外省接收单位所在地。
四、入学时要求办理户口迁移的及原招收的普通大中专学生,按原来有关新生入学和毕业生就业的政策办理户口迁移手续。
五、有关单位做好新政策的宣传解释工作,争取社会各界、学生和家长的理解支持。
办理新生入校手续时,要严格审核《录取通知书》、居民身份证等证件,防止冒名顶替。
办理学生迁移手续时,除按规定收取证件工本费外不得收取其它费用。
特此通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