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市教育委员会本市中小学生竞赛活动管理工作.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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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市教育委员会关于公布2016学年度第一学期市级中小学生竞赛活

上海市教育委员会关于公布2016学年度第一学期市级中小学生竞赛活

上海市教育委员会关于公布2016学年度第一学期市级中小学生竞赛活动项目(非体育类)的通知
【法规类别】体育综合规定
【发文字号】沪教委基[2016]50号
【发布部门】上海市教育委员会
【发布日期】2016.08.17
【实施日期】2016.08.17
【时效性】现行有效
【效力级别】地方规范性文件
上海市教育委员会关于公布2016学年度第一学期市级中小学生竞赛活动项目(非体育
类)的通知
(沪教委基〔2016〕50号)
各区县教育局、有关直属事业单位:
根据国家和本市中小学生竞赛管理工作有关要求,现将2016学年度第一学期市级中小学生竞赛活动项目(非体育类)予以公布(见附件)。

各有关单位要严格执行国家和本市中小学生竞赛活动管理要求。

除教育部及市教委另有文件通知的竞赛活动外,未列入本通知附件的竞赛项目(含无竞赛许可证或竞赛许可证已过有效期的竞赛项目),不得参与举办、宣传、动员和组织等活动。

自2017年起,我委将按照《上海市教育委员会关于印发〈市级中小学生竞赛活动(非体育类)管理办
法〉的通知》(沪教委基〔2016〕38号),按年度公布市级中小学生竞赛活动项目(非体育类)。

附件:2016学年度第一学期市级中小学生竞赛活动项目(非体育类)
上海市教育委员会
2016年8月17日
附件
2016学年度第一学期市级中小学生竞赛活动项目(非体育类)。

上海市教育委员会关于落实本市中小学生校服管理若干意见有关事项的通知-沪教委基[2013]43号

上海市教育委员会关于落实本市中小学生校服管理若干意见有关事项的通知-沪教委基[2013]43号

上海市教育委员会关于落实本市中小学生校服管理若干意见有关事项的通知正文:---------------------------------------------------------------------------------------------------------------------------------------------------- 上海市教育委员会关于落实本市中小学生校服管理若干意见有关事项的通知(沪教委基〔2013〕43号)各区县教育局、各委属学校:为贯彻落实《上海市政府办公厅转发市教委等六部门关于加强本市中小学生校服管理的若干意见的通知》(沪府办发﹝2013﹞10号)精神,现就有关落实事宜通知如下:一、进一步发挥家长委员会在校服监管中的作用(一)建立“以校为本”的校服穿着制度。

本校学生是否穿着校服,学校应当听取学校家长委员会意见后决定。

确定学生穿着校服的学校,校方应制定校服采购、校服穿着制度,经学校家长委员会审议通过后在学校网站、公告栏公布。

(二)中小学校应严格执行校服采购制度,主动会同学校家长委员会共同确定校服的款式、面料材质、辅料材质、颜色、价格等。

要与信誉好的生产企业签订校服采购合同,并及时在学校网站、公告栏公示校服采购情况。

(三)学校家长委员会应当积极配合学校,定期通过座谈会、问卷等形式,听取本校学生、家长对校服质量、款式、价格,以及校服穿着制度等方面的意见,向学校提出改进建议,以发挥校服穿着制度在学校教育中应有的作用。

二、进一步规范中小学校校服采购程序(四)中小学校应当通过综合比较,选择产品质量高、信誉好的校服生产企业,并按照市工商行政管理局、市教委发布的校服采购格式合同,与校服生产企业签订合同。

校服合同价格应在市教委、市物价局、市财政局制定并公布的学校代办校服价格范围内,由学校在听取家长委员会意见后,与校服生产企业约定。

(五)中小学校应当将与校服生产企业签订的合同报送区县教育行政部门备案。

上海市教育委员会关于做好2018年本市初中毕业生综合评价工作的通知(沪教委基〔2018〕14号)

上海市教育委员会关于做好2018年本市初中毕业生综合评价工作的通知(沪教委基〔2018〕14号)

上海市教育委员会文件
沪教委基…2018‟14号
上海市教育委员会关于做好2018年本市初中
毕业生综合评价工作的通知
各区教育局:
为进一步深化考试招生制度改革,深入实施素质教育,根据《国务院关于深化考试招生制度改革的实施意见》《上海市教育委员会关于印发<上海市中小学生综合素质评价方案(试行)>的通知》(沪教委基…2006‟66号,以下简称《方案》)和《上海市教育委员会关于实施上海市初中学生学业评价工作的通知》(沪教委基…2006‟69号,以下简称《学业评价通知》)的有关要求,现就开展2018年本市初中毕业生综合评价工作通知如下:
一、指导思想
以科学发展观为指导,全面贯彻党的教育方针,践行社会主义
— 1 —。

1 市级中小学生竞赛活动 - 上海市教委

1 市级中小学生竞赛活动 - 上海市教委

附件市级中小学生竞赛活动(非体育类)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贯彻落实国家和上海市教育改革与发展要求,规范市级中小学生竞赛活动,推进实施素质教育,促进学生全面而有个性的发展,根据国家和本市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市级中小学生竞赛活动是指专门以全日制中小学在校学生个体或团体(一般5人以下)为对象、由市级有关单位负责命题、评奖、颁奖等主要环节的全市性竞赛活动,包括德育类、学科类、科技类、艺术类竞赛活动,不包括合唱等一般文娱活动。

除全国有关学会主办的高中数学、物理、化学、生物、信息学五项学科竞赛和教育部、上海市教育委员会另有文件通知的竞赛活动按照有关要求执行外,其余在本市范围内举行的市级中小学生竞赛活动均按本办法规定执行。

第三条市级中小学生竞赛活动必须符合党的教育方针,遵循教育教学规律,注重培养和发挥学生的社会责任感、创新精神、实践能力、个性特长。

第四条上海市教育委员会是市级中小学生竞赛活动的归口管理部门,承担市级中小学生竞赛活动的统筹管理、业务监督等职能。

第二章竞赛活动申请与确认第五条举办市级中小学生竞赛活动必须由符合条件的申报单位,在规定时间内向上海市教育委员会提交申请,经上海市教育委员会确认后实施。

其中,当年实施的竞赛活动(包括初赛)于当年1月31日前提交申请。

逾期提交申请的,不予确认。

第六条提出市级中小学生竞赛活动申请的单位必须符合下列条件之一:(一)市级有关政府部门;(二)参照公务员法管理的有关市级单位和市级团体;(三)上海市教育委员会直属事业单位(不含直属中小学)。

上述单位可以单独提出申请,也可与其他单位(团体)共同提出申请。

第七条提交市级中小学生竞赛活动申请可按照行政隶属关系以“请示”“函”或“竞赛申报方案(表)”等方式提出,并加盖单位公章。

第八条提交市级中小学生竞赛活动申请必须载明以下内容:(一)竞赛活动的宗旨或目的;(二)竞赛活动的参赛对象(包括年级、总人数等);(三)竞赛活动的主办、协办、承办单位及其联系人、联系方式;(四)竞赛活动的命题依据或原则、活动形式、评奖办法(奖项设置、获奖人数、公示途径、奖励形式等);(五)竞赛活动的组委会、评委会人员组成(姓名、单位、职务或职称等);(六)竞赛活动的经费数量及其来源;(七)申请单位认为应当申报的其他事项。

上海市体育局、上海市教育委员会关于印发《上海市第十五届运动会竞赛规程总则》的通知

上海市体育局、上海市教育委员会关于印发《上海市第十五届运动会竞赛规程总则》的通知

上海市体育局、上海市教育委员会关于印发《上海市第十五届运动会竞赛规程总则》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上海市体育局,上海市教育委员会•【公布日期】2013.09.10•【字号】•【施行日期】2013.09.10•【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体育正文上海市体育局、上海市教育委员会关于印发《上海市第十五届运动会竞赛规程总则》的通知各区(县)人民政府、各高等学校、市体育局有关直属单位、市有关单项运动协会、各新闻单位:为深入贯彻国家体育强国发展战略,进一步推动体育强市建设,加快本市体育后备人才培养,检验本市业余训练“三上一提高”成果,促进上海竞技体育可持续发展,经上海市人民政府批准,上海市第十五届运动会将于2014年10月11日至11月22日举行。

按照本市综合性运动会改革的要求,我们制定了《上海市第十五届运动会竞赛规程总则》。

现印发给你们,请根据本单位实际,参照执行。

特此通知。

上海市体育局上海市教育委员会2013年9月10日附件1:上海市第十五届运动会竞赛规程总则为深入贯彻国家体育强国发展战略,进一步推动体育强市建设,加快体育后备人才培养,检验本市业余训练“三上一提高”成果,促进上海竞技体育可持续发展,举办上海市第十五届运动会。

本届运动会以“追逐梦想,超越自我”为主题,坚持勤俭、高效、规范的办赛原则,努力将本届运动会办成隆重、热烈、欢乐、精彩的体育盛会。

一、竞赛日期2014年10月11日至11月22日。

二、竞赛分组与项目(一)青少年组游泳(跳水、水球、花样游泳)、射箭、田径、羽毛球、棒球、篮球、拳击、皮划艇、自行车、马术、击剑、足球、高尔夫球、体操(艺术体操、蹦床)、手球、曲棍球、柔道、现代五项、赛艇、帆船(帆板)、射击、垒球、乒乓球、跆拳道、网球、排球(沙滩排球)、举重、国际式摔跤、武术(套路、散打)、冰壶、花样滑冰,共31个项目(38个分项,棒球、垒球按1个分项计)。

上海市政府办公厅印发《关于加强本市青少年学生活动场所建设和管理工作的实施意见》的通知

上海市政府办公厅印发《关于加强本市青少年学生活动场所建设和管理工作的实施意见》的通知

上海市政府办公厅印发《关于加强本市青少年学生活动场所建设和管理工作的实施意见》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上海市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01.01.05•【字号】沪府办发[2001]3号•【施行日期】2001.01.05•【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城市建设正文上海市政府办公厅印发《关于加强本市青少年学生活动场所建设和管理工作的实施意见》的通知(沪府办发[2001]3号)各区、县人民政府,市政府各委、办、局:经市政府同意,现将《关于加强本市青少年学生活动场所建设和管理工作的实施意见》印发给你们,请按照执行。

2001年1月5日关于加强本市青少年学生活动场所建设和管理工作的实施意见为贯彻《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加强青少年学生活动场所建设和管理工作的通知》(中办发(2000)13号)精神,切实发挥青少年学生活动场所在推进素质教育中的作用,根据本市青少年学生活动场所建设与发展规划,现就加强本市青少年学生活动场所建设和管理工作提出如下实施意见:一、完善青少年学生校外教育工作的领导体制。

建立由市政府副秘书长牵头,市文明办、市教委、市劳动保障局、市文广影视局、市体育局、市科委、市旅游委、市财政局、市计委、市建委、市规划局、市司法局、市综治办、市公安局、市工商局、市文管会、市民政局、市新闻出版局等部门和市总工会、团市委、市妇联、市科协、中福会等群众团体负责同志组成的上海市青少年学生校外活动联席会议,定期开会,分析情况,研究问题,明确职责,协调学生活动场所的规划、建设、管理和督查工作,联席会议办公室设在市教委。

各区、县要建立相关的组织机构,统筹协调各部门和群众团体做好有关工作。

到2001年5月底,各区、县要结合本地区的实际,制定青少年学生活动场所的规划和实施意见,并进行一次专项检查,重点查处随意占用青少年学生活动场所用地的问题,并将检查情况报送市教委,由市教委汇总后上报市委、市政府。

上海市教育委员会关于印发上海市中小学2009学年度课程计划及其说明的通知

上海市教育委员会关于印发上海市中小学2009学年度课程计划及其说明的通知

上海市教育委员会文件沪教委基…2009‟54号上海市教育委员会关于印发上海市中小学2009学年度课程计划及其说明的通知各区县教育局、浦东新区社会发展局,有关局、公司教育处:为全面贯彻落实党和国家的教育方针,实施素质教育,深化教育教学改革,切实减轻中小学生过重负担,促进中小学生身心健康发展,根据《教育部关于当前加强中小学管理规范办学行为的指导意见》(教基一…2009‟7号)等文件精神,我委制订了上海市中小学2009学年度课程计划及其说明(详见附件),现予印发,请你们转发至所属中小学和所属有关单位遵照执行。

现将有关要求通知如下:一、各区县教育行政部门和中小学校要严格按照教育部和市教委有关文件要求,认真执行课程计划,加强教育教学管理,努力提高教育教学质量。

根据《上海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印发关于切实减轻本市中小学生过重课业负担若干意见的通知》(沪府办…2004‟45号)要求,各中小学要严格执行课程计划和课程标准,不得随意增减课程门类、难度和课时。

对同一课程,学校不得组织学生订购或使用两本以上(含两本)教科书,不得组织、推荐学生购买未经上海市中小学教材审查委员会审查通过的教育用书和教辅材料,严禁擅自使用未经上海市中小学教材审查委员会审查通过的境外原版(或改版)教材。

各中小学要根据学生学习和生活规律安排好学校课程计划,严格控制周课时总量和学科教学课时,并根据《上海市教育委员会关于认真执行本市中小学作息制度的通知》(沪教委基…2007‟68号)要求和地区实际情况,科学安排学校作息时间。

各中小学要切实减轻学生过重的课业负担,依法保障学生的休息权利。

学校要严格控制作业量,在各学科综合平衡的基础上布置课外作业,鼓励教师按照学生实际情况和教学内容要求设计分层作业。

小学一、二年级不留书面家庭作业;小学其他年级的课外作业,应保证绝大多数同学能在1小时以内完成;初中各年级的课外作业,应保证绝大多数同学能在1.5小时以内完成;高中各年级的课外作业,应保证绝大多数同学能在2小时内完成。

上海市教育委员会等五部门关于做好本市中小学生利用电子学生证在社会场馆开展综合实践学习活动的通知

上海市教育委员会等五部门关于做好本市中小学生利用电子学生证在社会场馆开展综合实践学习活动的通知

上海市教育委员会等五部门关于做好本市中小学生利用电子学生证在社会场馆开展综合实践学习活动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上海市教育委员会,上海市委宣传部,上海市体育局,上海市科学技术委员会,上海市文化广播影视管理局•【公布日期】2014.03.28•【字号】沪教委基[2014]17号•【施行日期】2014.03.28•【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文化正文上海市教育委员会等五部门关于做好本市中小学生利用电子学生证在社会场馆开展综合实践学习活动的通知(沪教委基〔2014〕17号)各区县教育局,有关社会场馆:为深入贯彻党的十八大精神,落实国家和上海市中长期教育改革和发展规划纲要要求,根据《上海市普通中小学课程方案(试行稿)》和《上海市中小学课程改革利用社会教育资源实施方案(试行)》(沪教委基〔2010〕6号)的相关要求,结合本市中小学生综合素质评价改革的开展,经研究决定,自2014年3月起,本市中小学生可利用电子学生证在社会场馆开展综合实践学习活动(即本市中小学综合实践学习领域课程活动,包括研究型课程、社会实践活动、校园实践活动和专题教育实践活动等)。

为做好此项工作,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重要意义1.充分利用社会场馆优质资源开展学生综合实践学习活动,有利于更好地贯彻党的教育方针、深入实施素质教育、促进学生全面发展,对于学生体验和践行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优化知识结构、丰富学习经历、强化能力培养、提升综合素养具有重要作用。

2.联合各方力量,开发各类社会资源,并借助信息技术的优势,推动中小学开展形式多样的综合实践学习活动,是落实本市中小学“二期课改”提出的“完善学习方式”“丰富学习经历”任务的具体措施。

3.利用信息技术记录学生综合实践学习活动经历,是利用信息技术探索多元综合评价的手段之一,也是本市深入实施中小学学业质量“绿色指标”体系和中小学生综合素质评价的抓手。

二、工作目标至2015年底,整合优化社会优质资源,结合中小学课程教学内容,建设200个左右面向小学、初中和高中不同学段学生,覆盖全市各区县的中小学生综合实践学习活动基地(场馆),形成内容丰富、形式多样、与课程紧密结合的社会资源综合实践学习活动项目和一批(约50个)具有示范引领作用的本市中小学生综合实践学习活动基地,形成利用电子学生证记录和评价学生综合实践学习活动的有效运作机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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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市教育委员会关于进一步加强本市中小学生竞赛活动管理工作的通知
发文单位:上海市教育委员会
文号:沪教委基[2005]65号
发布日期:2005-7-29
执行日期:2005-7-29
生效日期:1900-1-1
各区县教育局,浦东新区社会发展局,有关局、公司教育处:
为贯彻落实上海市教育工作会议精神,全面实施素质教育,切实减轻中小学生过重课业负担,促进学生全面发展,根据教育部《关于印发<中小学生竞赛活动管理若干规定>的通知》(教基〔1999〕1号)和《上海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印发关于切实减轻本市中小学生过重课业负担若干意见的通知》(沪府办〔2004〕45号)的精神,现就进一步加强本市中小学生竞赛活动的管理工作通知如下:
上海市教育委员会中小学生竞赛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市竞赛管理委员会)负责全市中小学生市级学科类、德育类、艺术类、科技类竞赛(以下简称“竞赛活动”)的统一管理工作,实施对本市中小学生市级竞赛活动主办单位和归口部门在申报、审核、比赛、备案等工作的指导和管理。

一、市级中小学生竞赛活动的申报办法
以全日制中小学在校生为对象的市级竞赛活动,须由符合申办条件的申办主体主办,并在赛前向市竞赛管理委员会指定的各归口部门提出申请。

(一)申办主体
申办主体原由上为市政府有关部门、市级学术社团、市级青少年校外教育机构等。

非上述单位和组织申办,则须与上述单位或组织联合主办或协办。

(二)申报时间
3月至8月启动的竞赛活动于当年1月15日前申报;9月至次年2月启动的竞赛活动于当年7月15日前申报。

竞赛活动不跨学年度。

竞赛活动许可证的有效期视具体申报项目而定,到期如要延续的竞赛活动则应在规定申报受理时间内重新申报。

过时不予受理。

(三)申报手续
竞赛主办单位向市竞赛管理委员会指定的相应的归口部门领取《上海市中小学生市级竞赛活动申报表》(一式三份),填写后在规定的申报受理日期内交归口部门。

如有需要说明申报的情况,请另附材料(一式三份),与申报表一并递交。

(四)归口部门
市竞赛管理委员会统一管理的市级中小学生竞赛活动的归口部门为:
学科类竞赛归口市教委教研室(地址:陕西北路500号;电话:62560016);科技类、艺术类竞赛归口市教委体卫艺科处(地址:大沽路100号;电话:23111111转);德育类竞赛归口市教委德育处(地址:大沽路100号;电话:23111111转)。

二、市级中小学生竞赛活动的审批、备案、发布办法
(一)审批
各归口部门分别于1月下旬和7月下旬将申报材料及其预审意见汇总后交市竞赛管理委员会办公室(设在市教委基础教育处)审核。

2月中旬和8月中旬前,市竞赛管理委员会将审核批准立项的竞赛活动许可证经各归口部门发至各主办单位。

(二)备案
竞赛活动结束后一个月内,主办单位须将由竞赛主办单位和评委会负责人签章的竞赛活动情况总结及获奖名册副本,经各归口部门报市竞赛管理委员会办公室备案。

竞赛活动的宗旨、性质、参加对象、组委会和评委会成员、各阶段比赛时间、获奖人数必须严格按照审核批准的内容范围实施。

(三)公布
市竞赛管理委员会于每年3月,以市教委文件形式向社会公布一学年内批准的竞赛项目。

三、根据《上海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印发关于切实减轻本市中小学生过重课业负担若干意见的通知》(沪府办〔2004〕45号)规定,“未经市教育行政部门批准,任何部门、团体、机构和学校不得组织学生参加各种学科类的竞赛活动”。

外省市在上海举办的各类竞赛活动,须向市竞赛管理委员会申报。

本市一律不再举办全市和全区(县)性小学阶段的学科竞赛活动。

各区县教育行政部门负责本区县内中小学生各类竞赛活动的管理工作。

各区县不得举办跨区县的中小学生竞赛活动,各中小学不得举办跨学校的竞赛活动。

各级教育行政部门、教研部门、学校和教师不得组织和动员学生参加未经市教育行政部门批准的以中小学生为对象的竞赛活动。

任何区县或学校、教师,凡有组织学生参加未经市竞赛
管理委员会批准的竞赛活动的行为,应立即停止。

四、原已获上海市中小学生市级竞赛活动许可证的竞赛活动,有效期延长至2005年8月止,2005年9月起启动的竞赛活动重新申报审批。

五、本通知下发后,由各归口部门向各竞赛主办单位传达;各区县教育行政部门立即向所辖学校、教师进修院校、校外教育机构等相关单位传达,并加强监管。

上海市教育委员会
二00五年七月二十九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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