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预算审批监督条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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粤办发【2014】12号广东省党政机关国内公务接待管理办法

粤办发【2014】12号广东省党政机关国内公务接待管理办法

广东省党政机关国内公务接待管理办法第一条为了进一步规范我省党政机关国内公务接待管理,厉行勤住节约,反对销张浪费,加强党风廉政建设,根据«党政机关厉行节约反对浪费条例»、«党政机关国内公务接待管理规定»和«广本省党政机关厉行节约反对浪费实施细则»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全省各级党的机关、人大机关、行政机关、政协机关、审判机关、检察机关以及工会、共青团、妇联等人民团体和参照公务员法管理事业单位的国内公务接待行为。

本办法所称国内公务, 是指出席会议、考察调研、执行任务、学习交流、检查指导、请示汇报工作等公务活动。

第三条国内公务接待应当坚持有利公务、务实节俭、严格标准、简化礼仪、高效透明、尊重少数民族风俗习惯的原则。

第四条各级党政机关公务接待管理部门应当结合当地实际,完善国内公务接待管理制度,制定国内公务接待标准。

省委、省政府公务接待管理部门负责制定全省党政机关国内公务接待管理制度。

县级以上党政机关公务接待管理部门负贵管理本级党政机关国内公务接待工作,指导下级党政机关国内公务接待工作。

乡镇党委、政府应当加强国内公务接待管理, 严格执行有关管理规定和开支标准。

第五条各级党政机关应当加强公务外出计划管理,科学安排和严格控制外出的时间、内容、路线、频率、人员数量,禁止异地部门间没有特别需要的一般性学习交流、考察调研,禁止重复性考察,禁止以各种.名义和方式变相旅游, 禁止违反规定到风景名胜区举办会议和活动。

公务外出确需接待的,派出单位应当向接待单位发出公函,告知内容、行程和人员。

第六条接待单位应当严格控制国内公务接待范围, 不得用公款报销或者支付应由个人负担的费用。

国家工作人员不得要求将休假、探亲、旅游等活动纳入国内公务接待范围。

第七条接待单位应当根据规定的接待范围, 严格接待审批控制,对能够合并的公务接待统筹安排。

无公函的公务活动和来访人员一律不予接待。

【财政办法】云城区区级财政存量资金管理暂行办法

【财政办法】云城区区级财政存量资金管理暂行办法

【财政办法】云城区区级财政存量资金管理暂行办法区级财政存量资金管理暂行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区级财政存量资金管理,优化财政资源配置,加快财政支出进度,提高财政资金使用效益,根据《预算法》、《预算法实施条例》、《广东省预算审批监督条例》、《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做好盘活财政存量资金工作的通知》(国办发〔2014〕70号)、《财政部关于推进地方盘活财政存量资金有关事项的通知》(财预〔2015〕15号)和《云浮市市级财政存量资金管理暂行办法》等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区级财政存量资金管理,应坚持以下原则:(一)科学精细。

要按照加强财政基础工作和基层建设、推进财政科学化、精细化管理的要求,完善区级财政存量资金基础资料,全面掌握财政存量资金整体情况,完善财政存量资金管理的信息技术手段,区分不同的资金性质和项目类型,对财政存量资金进行分类、动态管理。

(二)协调推进。

区级财政存量资金管理要与预算编制相结合,在编制年度预算时统筹考虑使用财政存量资金,根据项目结转资金情况统筹安排下一年度预算;要与地方中长期财政规划管理、加快财政预算执行进度、推进总预算会计部分事项权责发生制等财政管理和改革协调推进、互相衔接,形成对财政存量资金管理的整体合力。

(三)依法依规。

区级财政存量资金管理要严格遵循《预算法》、《预算法实施条例》、《广东省预算审批监督条例》等各项财政管理YYY和制度,切实做到依法行政、依法理财。

(四)控制规模。

要在加强管理的基础上,适当控制财政存量资金规模,注重发挥存量资金的绩效,对超规模的存量资金进行定期分析和清理,如需继续安排使用的资金,尽快拨付投入使用;不需按原用途使用的资金,调整用途或收回财政预算统筹安排于其他亟需领域支出。

第二章财政存量资金的范围第三条区级财政存量资金包括一般公共预算结转结余资金、政府性基金预算结转资金、国有资本经营预算结转资金、转移支付结转结余资金、部门预算结转结余资金和本级政府依法设置的预算周转金、预算稳定调节基金和偿债准备金以及其他存量资金。

中共广东省委办公厅、广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对行政事业性收费和罚没收入实行收支两条线管理工作的通知

中共广东省委办公厅、广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对行政事业性收费和罚没收入实行收支两条线管理工作的通知

中共广东省委办公厅、广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对行政事业性收费和罚没收入实行收支两条线管理工作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广东省人民政府,中共广东省委员会•【公布日期】1999.02.12•【字号】粤办发[1999]2号•【施行日期】1999.02.12•【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财政其他规定正文中共广东省委办公厅、广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对行政事业性收费和罚没收入实行收支两条线管理工作的通知(粤办发〔1999〕2号)各市、县党委和人民政府,省直各局以上单位:为加强对行政事业性收费和罚没收入实行收支两条线管理,促进依法行政,整顿财政分配秩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国务院关于加强预算外资金管理的决定》、《广东省行政事业性收费管理条例》和中央、省的有关文件精神,经省委、省政府同意,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行政事业性收费、罚款项目和标准必须严格执行中央和省的规定(一)严格新增行政事业性收费的审批工作。

任何行政事业性收费项目和标准都必须按照《广东省行政事业性收费管理条例》规定报批。

未经中央和省人民政府批准,任何部门和单位不得擅自设立收费项目和提高收费标准。

各单位必须严格按照中央和省政府批准的收费项目和标准收费。

实施收费前,必须到当地物价部门申领《广东省行政事业性收费许可证》。

省物价局应定期公布中央和省政府批准的收费项目和标准。

除中央和省政府批准的收费项目外,其他非法收费项目,必须在1999年5月1日前取消,并向社会公布。

严禁将行政事业性收费转为经营服务性收费。

严格按照《广东省经营服务性收费管理规定》,审批和管理经营服务性收费项目,坚决执行行政单位不得有经营服务性收费的规定。

(二)严格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和有关法律、法规规定的处罚项目和标准进行处罚。

在实施前,必须按照《广东省罚没财物管理条例》的规定,到同级财政部门办理《罚没财物许可证》及有关财务注册登记。

广东省财政厅、广东省教育厅关于中小学校的预算管理办法(试行)-粤财教[2014]83号

广东省财政厅、广东省教育厅关于中小学校的预算管理办法(试行)-粤财教[2014]83号

广东省财政厅、广东省教育厅关于中小学校的预算管理办法(试行)正文:---------------------------------------------------------------------------------------------------------------------------------------------------- 广东省财政厅、广东省教育厅关于中小学校的预算管理办法(试行)(广东省财政厅、广东省教育厅2014年4月21日以粤财教〔2014〕83号发布自2014年6月1日起施行)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中小学校预算管理,提高资金使用效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及其实施条例和《财政部教育部关于印发〈中小学校财务制度〉的通知》(财教〔2012〕489号)要求,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管理办法适用于我省各级政府举办、与财政部门发生缴拨关系的普通中小学、中等职业学校、特殊教育学校。

第三条中小学校预算是指中小学校根据教育事业发展、学校教育教学活动的目标和计划,按照有关法律法规和政策要求,编制的年度财务收支计划,由收入预算和支出预算组成。

第二章预算管理体制第四条中小学校预算编制管理体制按照办学体制和财政缴拨关系,在本级人民政府统一领导下,具体由本级财政、主管部门(教育部门办中小学由教育行政部门主管,其他部门办中小学由其他部门主管,下同)共同组织实施。

第五条中小学校实行核定收支、定额或者定项补助、超支不补、结转结余按照规定使用的预算管理办法。

各级财政应按照法律、法规和政策要求,足额保障中小学校经费需求,确保实现“三个增长”等要求。

义务教育学校经费全面纳入财政预算,由各级人民政府依法予以保障。

第六条中小学校预算由学校编制,经主管部门审核汇总报同级财政部门,经法定程序审核批复后执行,具体按当地政府部门确定的预算编审程序执行。

第七条中小学校预算编制以独立设置的学校为基本单位,非独立设置教学点纳入其所隶属的学校统一编制。

广东省人民政府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印发《广东省省属企业境外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广东省人民政府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印发《广东省省属企业境外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广东省人民政府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印发《广东省省属企业境外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广东省人民政府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公布日期】2011.12.31•【字号】粤国资综合〔2011〕227号•【施行日期】2011.12.31•【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企业管理正文广东省人民政府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印发《广东省省属企业境外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粤国资综合〔2011〕227号各省属企业:现将《广东省省属企业境外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暂行办法》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二〇一一年十二月三十一日目录第一章总则第二章境外出资管理第三章境外企业管理第四章境外国有产权管理第五章境外企业重大事项管理第六章境外国有资产监督第七章法律责任第八章附则广东省省属企业境外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暂行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广东省人民政府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省国资委)履行出资人职责的企业(以下简称省属企业)境外国有资产监督管理,规范境外企业经营行为,维护境外国有资产权益,保障境外国有资产安全完整和保值增值,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国有资产法》和《企业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暂行条例》及相关法律法规,参照《中央企业境外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暂行办法》、《中央企业境外国有产权管理暂行办法》,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省属企业及其各级独资、控股子企业(以下简称各级子企业)在我国境外以及香港特别行政区、澳门特别行政区和台湾地区以各种形式出资所形成的国有权益的监督管理。

本办法所称境外企业,是指省属企业及其各级子企业在我国境外以及香港特别行政区、澳门特别行政区和台湾地区依据当地法律出资设立的独资及控股企业。

本办法所称境外国有产权,是指省属企业及其各级子企业以各种形式对境外独资、控股、参股、联营、合作企业出资所形成的权益。

第三条省国资委根据省人民政府的授权,监督省属企业对境外国有资产的管理。

【doc】三看《广东省预算审批监督条例》的出台

【doc】三看《广东省预算审批监督条例》的出台

三看《广东省预算审批监督条例》的出台一看:国家财政的兴衰盛败,美键在于人民与人民的监督国家预算历来为统抬者所重视.从各国历史看财政制度伴随政权的兴衰交替而曲折前进.呈螺旋式的发展.从我国历史看.各朝初期的统治者,鉴于前代灭亡的教训,从长治久安出发,一般比较重视在财政上处理好国家同民众的分配关系.一方面奖励生产.轻徭薄赋.让人民安居乐业,另一方面加强吏治,精兵简政.压缩财政开支,结果民富国强a"文景之治","贞观之治","洪武之治"就反映了各朝代初期的盛况.到了各朝代中期.统治者追求骄奢享受,财政支出扩大,八不敷出.统治者不再重视处理国家与人民的分配关系.重视的是官员的特权和官僚机构内部的分配关系,依仗的是官管民的特权势力,缺少人民的监督.于是加征税费,结果引起官民矛盾.当然,在此期间统治集团内部的有识之士如刘晏,王安石,张居正等,挺身而出.主张改革.整顿吏治,压缩支出,均衡税费,以缓和入不敷出和官民之间的矛盾,以救一时之弊.但均遭到既得利益的官员的反对,使改革最终归于失畋.各朝后期大小官员作威作福,醉死梦生,拉帮结派,敷衍塞责,官冗政冗费冗.站到人民的对立面,向人民横征暴敛,终酿成人民起义,于是旧王朝被推翻,新王朝建立e国家预算就是在这种兴衰交替的周期变化中曲折发展的从世界历史范围考察,中国古代的财政思想制度曾处于领先的地位a许多思想制度比外国产生早,源远流长.如先秦时我国强调"民为贵,杜稷次之,君为轻":"诸加费不加利于民者.圣王弗为"可是到近代却落后于西方.这与强调"官尊民贱,"以下奉上"的分封建配制度.人民只有纳税的义务而没有管理国家预算的权利有关. 从上述历史发展可看出+国家的财政有没有确立人民的地位,是否接受人民的监督,是兴衰盛败的关键二看:人大代衰人民监督预算,意义重大无数事实告诉我们,国家要进步,财政要进步.必须2001NO.4■广东财政要给人民监督权,这种监督权的实现是以对财政预算的监督为标志.纳税人在向国家履行纳税义务的同时.国家应该以法的形式赋予其了解和监督税收开支的权利,以避免实际纳税人上交的税款被滥用e纳税人的基本权利就是对预算的监督权.因为预算权是公共决策权,公共决策权具有特殊性,如它拥有特权,缺乏竞争,成为导致腐败的一个原因.如果缺乏有效的监督,公共决策的效率就无从产生.因此, 强化预算监督力度,在政治,经济生活中发挥它应有的作用,已是追在屑睫的大事政府预算的效率只有在完善的监督机制下,才可能得到保证在各个国家.预算监督采用了不同的方法西方国家议会审议和批准政府的财政预算和决算的权力.常常被形象地称为议会"钱袋权",是议会传统的权力之一.各国议会的财政权在内容上并不完全一致,议会在行使财政权的实际过程中具有不同的特点,但财政权是各国议会通过预算来监督政府所共有的一种重要权力.议会有权审议,修改或否决政府的财政预算案.我国宪法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的一切权利属于人民."全国人民代表大会是国家的最高的权力机关.各级政府由人民代表大会选举产生.对人民代表大会负责c人民是主权者,政府是人民的创造物,人民与政府的关系是委托与代理的关系人民与公务人员的关系是主人与公仆的关系a江泽民同志说:"我们的权力是人民赋予的,一切干部是人民的公仆,必须受到人民和法律的监督a"可是一些干部往往强调的是人民有纳税的义务,而很少谈人民是国家的主人.往往讲财权如何在政府之间划分,而很少谈对人民应负的责任和义务,使官员的注意力集中于权益的占有上,忽视应尽的义务,直接违背了马克思主义理论中权利与义务相对应的精神我们应按照委托与代理的规范和权利与义务相对应的原则,理顺人民与政府以及政府部门之间的预算管理关系.一方面应将所有的财政收入纳八预算管理,即人民尽了纳税的义务.就有权对它进行管理.应确保人民对各_口皇'皇...I童j—_ri珂i______■热点追甓项财政收支的监督管理权.另一方面按权利与义务对应的原则处理政府部门的内部关系.谁能完成好某项政务,谁才有资格获得相应的财权c反过来,谁要掌握财权.谁就必须履行相应的义务.作为主^.人民应有对公仆的监督权,择优选用权,当然也应有对不称职者的罢免权只有还权于民,乱收滥支,贪污浪费公款的现象才能有效制止?为此人大代表人民监督预算.意义重大.审查和批准每年度的财政预算和决算监督预算的执行这是我国的根本大法《宪法》以及《地方各缎A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政府组缎法》和《预算法》所赋予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委会的神圣职责,是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依法行使决定权和监督权的一项重要内容.加强对预算的监督,规范监督程序,是社会主义民主与法制建设的客观要求.也是加强预算管理. 维护预算严肃性,有效执行预算,保障经济和各项事业健康发展的迫切需要.二看:进一步做好工作,搞好人大的监督随着民主与法制建设的逐步加强怎么样加强财政预算的审查监督,已成为人们较为关注的热门话题那,厶.在地方财政预算的审计监督方面还存在着哪些不尽人意的地方呢?,对照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客观要求,我们不难发现我国预算运行中的问题.突出表现在:一是预算完整性差预算外资金规模过大,乱收滥支现象严重.预算内,预算外制度外的数宇到底有多大,根本无底.二是支出结构不台理.发生"缺位"与"越位"现象并存,政府管了不应管的事,而该管的又没管好行政经费开支比重过大科教文和社会保障等同民众公共福利相关的支出增长慢,受益不均.三是首理体制不台理.人民与人民代表在预算监督中的应有地位和权益来得到保障.这些都有待于通过加强预算监督来得以改进.目前.重点应肪止监督内容滞后性,监督的形式程序性,监督的主体软弱性人民代表大会应加大对地方财0於鼎丞政预算审查监督的力度,采取提前介入的做法.这是因为只有提前介入,了解政府在编制预算中出现的问题A大才能实施必要的事前监督,使预算方案犏制得更科拳,更符合实际;同时人大对在审查监督中发现的问题可以提前反馈结政府让政府有足够的考虑和修改时阃.否则.一经通过,改变起来困难就大了.当预算编制结束后,便进入审查阶段.审誊的关键问题是提高审查的力度.这就要求我们把握好审鹰的重点,对重点项目的款项要刨根问底.在代表太舍审查时, 仅审查政府的预算报告是不够的,还要仔细审聋预算表以及要求财政部门对审查的重点问题提供书圃砰释.其原因是政府向人大提交的预算案件往往较为简单,不具体.一些问题不可能在草案中说清,说透;这掸代褒在审查时往往形成外行看不懂,内行看布清,无法深入下去?如广东省的情况,目前政府报送人大盼预算革案只是大类数字,人大只掌握20多个类级收支总数,体现其具体运用的300多个款级,500多个项级的财政资金完全由政府主导支配,人大则承担批准预算的全部决策风险.因此加大监督力度务必要求财政部门对重要问题提供清楚细明的书面说明材料.这就对财政部门提出了新要求; 必须提前编制预算,细化预算使预算编制制度化,规范化,科学化,提高预算的准确性和透明度以便于人大的审查和监督.实行对地方预算的依法监督,是确保预算按期实现的重要手段.《广东省预算审批监督条例》的实施,这是个进步,这对强化预算的法律约束力,严格预算管理和监督,做到依法治财,依法理财,依法监督,把预算的编制,审批,执行,调整和决算的编制,审批等统一纳八人大的日常监督管理和法律的管理轨道之中,较好地克服现实中存在的各种权责不清,管理和监督不力的现象,是个好的措施c当然,它也要求各方面加紧工作.更新观念,更新工作作风,把预算监督工作真正搞好.这对每个部门每个人来说又是一个新的考验正所谓"雄关漫遭真如铁, 而今迈步从头越".o'●广东财政■2001NO.4J。

《广东省级财政科研项目资金管理监督办法(2023年修订)》全文及解读

《广东省级财政科研项目资金管理监督办法(2023年修订)》全文及解读

省级财政科研项目资金管理监督办法(2023年修订)第一章总则第一条根据党中央、国务院关于推进科技领域〃放管服〃改革精神和省委、省政府进一步促进科技创新、构建全过程创新生态链的要求,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改革完善中央财政科研经费管理的若干意见X国办发〔2021〕32号1《广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改革完善省级财政科研经费使用管理的实施意见》(粤府办(2022)14号)等规定,为规范省级财政科研项目资金管理,提升科研项目资金效益,激发科研人员创新活力,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以科学研究为目的,涵盖基础研究、应用研究、技术研究与开发、科技条件与平台建设、科技交流与合作等活动,以项目制方式由省直部门立项或项目承担单位自主立项管理的省级财政项目资金。

纳入〃包干制”试点的科研项目,实行经费使用〃负面清单〃管理,具体依据相应的项目经费管理制度执行。

以稳定性支持、后补助等非项目制方式安排的省级财政科研资金,由资金使用单位自主统筹管理使用(国家和省另有规定的除外)。

项目承担单位以市场委托方式取得的横向经费,纳入单位财务统一管理,由项目承担单位按照委托方要求或合同约定自主使用,不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科研项目资金管理遵循"尊重规律、充分信任,放管结合、明确职责,强化激励、突出绩效,专账核算、规范管理〃原则。

第四条科研项目资金使用应遵照实事求是、精简高效、厉行节约、倡导共享的原则。

第二章职责分工第五条科研项目资金按照"谁使用、谁负责〃原则,由项目承担单位和项目负责人自主管理使用。

按照〃谁立项、谁监管〃原则,由省直部门承担政策指导和资金监管责任。

第六条项目承担单位是科研项目资金管理的责任主体,自主管理使用本单位科研项目资金,具体职责包括:(一)制定并完善本单位财务、资产、政府采购、绩效评价、成果转化及与此相关的科研、人事、科研诚信及科研伦理等内部管理制度和实施办法。

明确本单位科研项目预算调剂、间接费用统筹、直接人力资源成本费开支管理、绩效支出分配、结题财务审计、结余资金使用、成果转化收益分配、急需科研设备耗材采购等管理权限和审核流程。

广东省省属企业财务监管暂行办法.doc

广东省省属企业财务监管暂行办法.doc

广东省省属企业财务监管暂行办法广东省国有企业财务监督办法的具体内容是怎么样的呢?下文是我收集的关于广东省省属企业财务监管暂行办法,欢迎阅读!广东省省属企业财务监管暂行办法具体内容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切实履行出资人职责,建立和完善与现代企业制度相适应的出资人财务监督体系,提高企业财务管理水平,推动企业完善内部控制制度,防范和控制财务风险,促进国有资产保值增值,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国有资产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企业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暂行条例》、《企业财务通则》和《企业内部控制基本规范》等有关法律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广东省人民政府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省国资委)履行出资人职责的国家出资企业(以下简称省属企业)。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的财务监管,是指省国资委对省属企业财务活动所进行的监督管理。

第二章职责与原则第四条省国资委负责完善出资人财务监管体系,制定规范省属企业财务行为的监管办法和具体工作规则,建立省属企业财务负责人与省国资委的日常沟通机制,对省属企业执行财经法规以及省属企业财务状况和经营成果的真实性、合法性进行监督、检查和评价,督促和指导省属企业切实建立以风险控制为中心的财务监管体系。

第五条省属企业应按照《企业内部控制基本规范》及相关指引的要求,建立健全内部控制制度,制定本企业以及所属企业的财务监管办法,建立相互制衡、相互监督的机制,完善重大财务事项审核程序,积极探索完善上市公司、金融企业以及境外企业等特殊企业的财务监管制度。

第六条省属企业法定代表人对本企业财务工作和会计资料的真实性、完整性以及财务监管制度的建立健全和有效实施负全责,是本企业财务监管的第一责任人;主管财务工作负责人是本企业财务监管的主要责任人;财务机构负责人是本企业财务监管的直接责任人。

第七条省国资委按照有利于国有资产保值增值、有利于完善内部控制、有利于风险控制、有利于稳健经营的原则对省属企业进行财务监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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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省预算审批监督条例
【法规类别】预算管理财务监督检查
【发文字号】省九届人大公告第11号
【发布部门】广东省人大(含常委会)
【发布日期】2001.02.19
【实施日期】2001.05.01
【时效性】现行有效
【效力级别】省级地方性法规
广东省第九届人民代表大会公告
(第11号)
《广东省预算审批监督条例》已由广东省第九届人民代表大会第四次会议于2001年2月19日通过,现予公布,自2001年5月1日起施行。

广东省第九民人民代表大会
第四次会议主席团
2001年2月19日
广东省预算审批监督条例
(2001年2月19日广东省第九届
人民代表大会第四次会议通过)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了加强预算的审批监督,规范预算行为,确保预算的执行,保障经济和社会各项事业健康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和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本条例适用于本省县级以上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对预算的审批监督。

第三条县级以上各级人民代表大会(以下简称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审查本级总预算草案和本级总预算执行情况的报告;批准本级政府预算(以下简称本级预算)和本级预算执行情况的报告;改变或者撤销本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预算、决算的不适当的决议;撤销本级人民政府关于预算、决算的不适当的决定和命令。

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监督本级总预算和本级预算的执行;审查和批准本级预算调整方案;审查和批准本级政府决算(以下简称本级决算);撤销本级人民政府和下一级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关于预算、决算的不适当的决定、命令和决议。

第四条经本级人民代表大会批准的预算,非经法定程序,不得改变。

第五条公民或者组织对违反预算法律、法规和预算的行为,有权向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或者其他有关国家机关进行检举、控告,任何人不得压制和打击报复。

第二章预算的审查与批准
第六条各部门、各单位必须依法编制部门预算和单位预算。

县级以上各级人民政府(以下简称各级人民政府)必须依法编制本级总预算草案和本级预算草案,本级预算草案应当分为一般预算草案和政府基金预算草案。

本级预算草案必须列至款级预算科目,逐步列至项级预算科目,经常性支出应当按本级一级预算单位编制,建设性支出、基金支出以及对下级的补助支出应当按类别以及若干重大项目编制。

本级预算草案应当在财政年度开始前编制完毕。

第七条各级人民代表大会财政经济委员会或者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财政经济工作委员会(包括经济建设工作委员会、计划预算工作委员会等负责预算审查监督的工作机构,下同)应当及时了解预算草案编制情况和调查了解有关部门对预算安排的意见。

第八条各级人民政府财政部门应当在同级人民代表大会会议举行的四十五日前,向同级人民代表大会财政经济委员会或者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财政经济工作委员会汇报预算草案编制情况,提交本级总预算草案和本级预算草案,并提交以下与本级预算草案相关的材料:
(一)科目列至款、重要的列至项的一般预算收支表和政府性基金收支表;
(二)各部门预算表;
(三)建设性支出、基金支出的类别表和若干重大的项目表;
(四)按类别划分的上级财政返还和对下级财政补助支出表;
(五)农业、教育、科技、环境保护、计划生育、社会保障支出表;
(六)本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指定的项目表。

前款各项材料均应当附上有关说明。

第九条省、市(地级以上,下同)人民代表大会财政经济委员会或者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财政经济工作委员会应当在收到预算草案二十日内对预算草案进行初步审查,并提出审查意见。

人民代表大会财政经济委员会或者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财政经济工作委员会对预算草案提出的初审意见送达同级人民政府财政部门后,财政部门应当在十日内将采纳初审意见的情况向人民代表大会财政经济委员会或者人民代表大会常
务委员会财政经济工作委员会报告。

县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应当在收到预算草案二十日内对预算草案进行初步审查,并提出初审意见送达同级人民政府。

人民政府应当在十日内采纳初审意见的情况向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报告。

第十条对预算草案,主要审查以下内容:
(一)遵守预算法和有关法律、法规的情况;
(二)各项收支依据:贯彻量入为出、收支平衡原则的情况;是否符合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以及有关的财政经济政策;
(三)贯彻预算收入与经济增长相适应的原则的情况;是否隐瞒、少列按照规定必须列入预算的收入;
(四)预算支出结构情况;是否贯彻勤俭节约的方针,确保重点,统筹兼顾,在保证政府公共支出合理需要的前提下,妥善安排其他各类预算支出;
(五)群众关心的涉及预算收支的重大问题是否做了恰当安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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