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侵权责任请求权的竞合

侵权责任请求权的竞合

侵权责任请求权的竞合张宇在民事法律中,请求权一直是一个热点问题,侵权责任法也不例外。

它是民事责任的一种,在民事法律责任体系中占有重要的地位。

本文主要分析侵权请求权责任竞合的相关问题。

1、民事责任竞合概述1.民事责任竞合是民法中常见的现象。

它是指由于一种法律事实的发生引起两种或者两种以上民事责任的产生,从而导致各种民事责任发生激烈冲突。

责任竞合不是主观发生的现象,而是实际存在的。

责任竞合存在的范围非常广泛。

比如最常见的是在民法中的违约责任和侵权责任的竞合。

其他的在不同法律部门之间也会产生责任竞合。

比如刑事责任与民事责任的竞合,行政责任与民事责任的竞合、行政责任与刑事责任的竞合。

单就民事责任来说,加害人实行的民事行为可能使受害人产生各种有冲突的请求权,例如,违约求偿请求权,侵权求偿请求权。

因此,在某种程度上来说,民事责任竞合又是请求权的竞合。

一般来说,民事责任竞合有以下几个特点:(1)违反民事义务的行为是产生民事责任竞合的前提条件。

违反民事义务的行为当然是违法行为或者不法行为,没有该违法行为的发生,就不能存在民事责任,相应地更谈不上民事责任竞合的说法。

违反民事义务的行为是原因,民事责任竞合是结果。

(2)民事责任竞合的具体构成条件是是具体违反民事义务的行为。

而这个违反民事义务的行为,和其他民事违法行为不同的是,它产生了多个民事责任,继而让当事人产生了多个请求权,因为该当事人的行为违反多个法律规范。

按照责任规则和承担原则,该行为必然要面对多个责任的承担,如何解决承担责任的问题是一个关键问题。

民事立法中要考虑到这种情况,目前的处理方法来看,不失为一个明智的选择。

(3)多个请求权产生的多个责任是冲突的情形。

责任由民事违法行为产生后,然后发生了激烈的碰撞和冲突。

冲突会造成两个后果,其一是有的责任大一些,有的责任小一些。

另一方面,相互冲突意味着因同一不法行为产生数个责任,彼此间既不能互相吸收,也不应同时并存。

相互吸收,是指一种责任可以包容另一种责任。

责任竞合的法理构造--以《合同法》第一百二十二条为中心(韩世远)

责任竞合的法理构造--以《合同法》第一百二十二条为中心(韩世远)

责任竞合的法理构造――以合同法第一百二十二条为中心韩世远清华大学法学院副教授上传时间:2004-2-9合同法第一百二十二条规定:“因当事人一方的违约行为,侵害对方人身、财产权益的,受损害方有权选择依照本法要求其承担违约责任或者依照其他法律要求其承担侵权责任。

”这是关于违约责任与侵权责任竞合的规定,如何理解这一规定呢?一、三种基本理论违约责任与侵权责任的竞合问题是民法学上数百年来争论不休的著名问题,因时而别,因国而异,如何解决,至今仍无定论。

以王泽鉴先生的介绍,相关理论大致分为三类:法条竞合说、请求权竞合说与请求权规范竞合说。

(一)法条竞合说法条竞合的概念,指对于同一事实均具有数个规范的要件,这些规范之间具有位阶关系,或为特别关系,或为补充关系,或为吸收关系,而仅能适用其中之一种规范。

这一概念被运用到了民法学上,认为债务不履行是侵权行为的特别形态。

因此,同一事实具备侵权行为及债务不履行时,依特别法优先于普通法的原则,只能适用债务不履行的规定,因而仅发生合同上的请求权,无主张侵权行为请求权的余地。

(二)请求权竞合说请求权竞合说认为,一个具体事实,具备侵权行为与债务不履行的要件时,应就各个规范加以判断,所产生的两个请求权独立并存。

请求权竞合说中又有两种理论,一为请求权自由竞合说,一为请求权相互影响说,它们的内容有相当的差异。

请求权自由竞合说认为,基于侵权行为及债务不履行所生的两个请求权独立并存,无论在成立要件、举证责任、赔偿范围、抵销、时效等,均就各个请求权加以判断。

对这两个请求权,债权人不妨择一行使,其中一个请求权若已达目的而消灭时,则另一请求权固随之消灭,但若其中一个请求权因已达目的以外之原因而无法行使,例如因时效而消灭,则另一请求权(时效较长者),仍然存在。

另外,由于两个请求权彼此独立,故债权人可以分别处分,或让与不同的人,或自己保留其中之一而将另外一个让与他人。

请求权自由竞合说的论据,除了罗马法以来沿革的理由之外,尚包括:(1)某事实关系一旦具备一个构成要件,便应发生相应的法律效果;(2)侵权行为法上的义务并非因合同的存在而被排除,只不过是被具体化和强化而已;(3)给予受害人两个武器,有助于对受害人的保护;(4)当事人在不同的场合如果是发生两个请求权,当这两个资格集中于一个人身上时,仍应视为拥有两个请求权;(5)两个请求权的属性、范围可以不同,故有承认两个请求权的实益(参见?日?川岛武宜:《论契约不履行与不法行为的关系》,载其《民法解释学的诸问题》,弘文堂1949年版,第26至32页以下;?日?四宫和夫:《请求权竞合论》,一粒社1978年版,第52页)。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释义:第一百二十二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释义:第一百二十二条

第⼀百⼆⼗⼆条因当事⼈⼀⽅的违约⾏为,侵害对⽅⼈⾝、财产权益的,受损害⽅有权选择依照本法要求其承担违约责任或者依照其他法律要求其承担侵权责任。

【释义】本条规定了违约责任与侵权责任的竞合。

违约责任与侵权责任竞合是民法界议论的热点课题,如何解决责任竞合,多数意见是允许受害⼈单⼀选择请求权的主张,认为受害⼈要么请求侵害⼈承担违约的民事责任,要么承担侵权的民事责任,⼆者只能择⼀,不得⾏使两个请求权。

违约责任与侵权责任竞合,是说债务⼈的违法⾏为,既符合违约要件,⼜符合侵权要件,导致违约责任与侵权责任⼀并产⽣,⼜违约责任引发债权⼈索赔的请求权,侵权责任也引发债权⼈索赔的请求权,两个请求权有重迭之处,形成请求权的竞合。

如果允许债权⼈不受限制地⾏使两个请求权,就会导致债务⼈因请求权的重叠⽽承担双重民事责任,造成不公。

按照本条的规定,违约责任与侵权责任竞合的,受损害⼈可以选择违约责任或者侵权责任请求对⽅承担。

违约责任与侵权责任竞合时如何处理

违约责任与侵权责任竞合时如何处理

违约责任与侵权责任竞合时如何处理《合同法》第一百二十二条规定,因当事人一方的违约行为,侵害对方人身、财产权益的,受损害方有权选择依照本法要求其承担违约责任或者依照其他法律要求其承担侵权责任。

由此规定可以看出,当违约责任与侵权责任存在竞合时,当事人可以择一进行主张,而当事人选择何种诉由进行主张将会导致审理结果的差异。

一、违约责任与侵权责任的竞合的特征1、必须是同一不法行为。

如果行为人事实两个或两个以上的不法行为,一起违约责任与侵权责任同时发生的,应适用不同的法律规定,承担不同的责任。

2、同一不法行为既符合违约责任的构成要件,又符合侵权责任的构成要件,使两种民事责任针对同一不法行为并存。

3、必须是同一民事主体。

引起违约责任与侵权责任同时发生的同一不法行为是由一个民事主体实施的。

4、必须发生同一给付内容,当事人只能获得一次给付内容。

二、违约责任与侵权责任的处理违约责任与侵权责任竞合的情况下,法院处理案件时应根据当事人的诉求而定,从当事人的角度来看,如何选择诉由来保护权益最大化?违约责任采取的是无过失责任,并不要求违约人具有过错,只要没有免责事由就要承担违约责任,在举证上只需证明合同当事人没有履行合同义务即可,只有在要求赔偿损失的时候需证明损害的存在,因此,当事人对损害的证据不足时最好选择违约责任之诉。

侵权责任有过错责任和无过错责任两类,在举证上无过错责任实行举证责任倒置,在选择诉由时,如果当事人选择人身损害赔偿之诉,可以请求精神抚慰金,如果当事人选择违约责任之诉请求精神抚慰金和住院伙食补助费是不能得到支持的。

一、违约责任与侵权责任竞合的定义及逻辑结构1、定义违约责任与侵权责任竞合是指合同一方当事人的违约行为既符合违约行为的构成要件,也符合侵权行为的构成要件,导致两种责任共生的现象。

2、逻辑结构《合同法》第122条规定:当事人一方的违约行为,侵害对方人身、财产利益的,受损害方有权选择依本法要求其承担违约责任或依其他法律要求其承担侵权责任。

论民法上的竞合请求权与竞合责任--基于对《合同法》第122条理论根

论民法上的竞合请求权与竞合责任--基于对《合同法》第122条理论根

企业导报2015年第16期作者简介:宋旭明(1978-),男,湖南长沙人,上海海事大学法学院副教授,法学博士,研究方向为民商法、罗马私法;张雯(1992-)女,云南昆明人,上海海事大学2014级研究生,法律硕士,研究方向为民商法。

基金项目:教育部人文社会科学研究项目,项目编号为09YJC820072。

论民法上的竞合请求权与竞合责任———基于对《合同法》第122条理论根据之反思宋旭明张雯(上海海事大学法学院,上海201306)摘要:“请求权竞合”与“责任竞合”实为一个问题的两个方面,这根植于请求权与民事责任之间的对应关系。

关于请求权竞合的性质,法条竞合说、请求权竞合说均不足采,而请求权规范竞合说从尊重现代诉讼标的理论的角度出发,认为“一个法律事实只产生一个请求权”,能够得到救济性请求权发生原因理论的支持。

据此,竞合情形之下只产生一个请求权、一个责任,因其规范基础竞合,故为“竞合请求权”、“竞合责任”。

关键词:请求权;责任;竞合关于民法上的请求权竞合与责任竞合问题,在《合同法》颁布后,不少学者就其第122条关于违约责任与侵权责任的竞合的规定作了热烈讨论,取得不少富有卓见的成果。

但无庸讳言,对如下几个问题,笔者认为尚有必要作进一步研究。

其一,学者们为了运用请求权竞合理论解决竞合情形下的责任归属问题,无不或明或暗地承认了二者是“一个问题的两个方面”的关系,但对于此结论的理论依据却无人论及。

其二,学者中不乏主张弃《合同法》第122条所采的请求权竞合说而改采请求权规范竞合学说解决竞合情形下的责任归属问题者,但是多未解决改采该学说所导致的与传统理论体系的逻辑上的不一致问题。

其三,学者一般对于竞合情形下的责任与一般情形下的责任的联系及其特殊性问题言之草草。

有鉴于此,笔者拟通过探讨民法上的请求权与责任之关系来论证运用请求权规范竞合说解决竞合情形下的责任归属问题的合理性,进而根据该说对“竞合责任”概念的提出进行论证。

论合同违约责任与侵权责任竞合及其处理

论合同违约责任与侵权责任竞合及其处理

论合同违约责任与侵权责任竞合及其处理法律上的竞合,是指某种法律事实的出现,导致两种或两种以上责任的产生,使这些责任之间发生冲突的现象。

竞合对权利人而言是权利竞合或请求权竞合,对义务人而言是责任竞合。

①责任竞合及既可以发生在同一法律部门内部,也可以发生在不同法律部门之间。

因此,责任竞合是一种很常见的法律现象。

而在民法中,责任竞合主要表现在违约责任与侵权责任的竞合。

一、违约责任与侵权责任竞合的概念违约责任与侵权责任的竞合,是指当事人一方的违约行为,导致侵害对方人身、财产权益的结果。

受损害方有权要求其承担违约责任或侵权责任。

二、违约责任与侵权责任竞合的条件当两个责任并存时,当事人应如何承担责任,这是违约责任与侵权责任竞合所要解决的问题。

可是,在这之前,我们首先要解决的是如何判断两个责任产生竞合。

根据《合同法》的规定,违约责任与侵权责任的竞合应具备以下条件:1、必须是当事人之间存在合同关系。

这是违约责任与侵权责任竞合的前提条件。

因为如果当事人之间不存在合同关系,发生了侵害他人人身、财产权益后果的,由加害人直接承担侵权责任,根本就谈不上责任竞合的问题。

2、必须是当事人一方实施了违约行为。

《合同法》第一百二十二条要求必须一方实施了违约行为并侵害对方人身、财产权益的才能构成责任竞合,即出现了违约性的侵权行为。

这是受《合同法》本身的局限所致。

其实,因侵权造成①参见孙应征的《买卖合同法律原理与实证解释》人民法院出版社违约后果的行为也应当作为责任竞合处理,即侵权性的违约行为。

3、必须是当事人一方的违约行为同时侵害对方的人身、财产权益。

违约行为通常会造成对方履行利益的损失,但这并不构成侵权。

只有在违约行为侵害了他人的人身、财产权益时,才构成侵权,才会产生责任竞合的问题。

4、必须由受害人选择。

也就是说,当发生责任竞合时,应由受害人选择适用违约责任或侵权责任。

之所以要这样做,是因为受害人能够从自身利益出发,选择对其最为有利的责任方式提起诉讼,从而最大限度地维护受害人的合法权益。

侵权责任与契约责任之关系及竞合——从利益保护的视角反思我国《合同法》第一百二十二条

侵权责任与契约责任之关系及竞合——从利益保护的视角反思我国《合同法》第一百二十二条

合同中, 因租赁物瑕疵而损害承租人之身体健康 时,
履行利益与固有利益互相独立 , 则构成第三种类型 , 而不是第二种 。 因此 , 此处并没有完全列 出各契约所 属之类型 , 仅列出各类型并 以契约之特殊情况为例。
第一 , 行利 益与 固有 利益 完全 重合 。 在保 管 履 如
契约责任与侵权责任之间有着密切 的联系。在
大的发现”的理论——加害给付理论或称积极侵害 债权理论 ,这使得契约法 中添加了保护义务和附随
在租赁合 同中, 承租人过错致使租赁物毁损的 , 出租
1 09

琳: 侵权责任与契约责任之关系及竞合——从利益保护的视角反思我国《 合同法》 第一百二十二条 债权人造成了损害,均可产生契约法与侵权法的交
务的加入 ,侵权责任与契约责任竞合 的情况又有了
新 的变 化 。
( 契约责任与侵权责任竞合的普通类型 一) 在契约责任和侵权责任竞合情况下 ,存在两种 利益范 围, 即履行利益和固有利益。 从纯逻辑上来分
析, 前述 两种 范 围交 叉影 响 的情况 可 以分 为 四种 , 即
2 契约法保护利益的范围。 . 契约责任 , 即违反契
— —
从利益保护的视角反思我国《 同法》 合 第一百二十二条
李 琳
( 国政 法 大学 , 京 1o 8 中 北 08 )
[ 摘
要] 侵权责任与契约责任竞合是一个古老的法律 问题。我 国《 同法》 合 从实证法上规
定了侵权责任与契约责任之竞合的处理 , 但从 实践上来看仍略显不周。因此有必要从新的角度
权 利 的合 法 行使 和不 受 侵犯 。 但是 , 约法 与侵 权 法 契
可见 , 侵权责任与契约责任有着很大的区别 , 但 也有密切 的联系。正是这种区别与联系使得侵权责

【法律】合同责责任竞合原则

【法律】合同责责任竞合原则

合同责责任竞合原则1️⃣ 合同责任竞合原则的基本概念合同责任竞合原则,是指在同一法律事实中,由于某种法律关系的多重性,导致合同当事人之间的违约责任与侵权责任或其他责任形式并存,且这些责任在内容上相互冲突,权利人仅能选择其中一种责任形式追究对方责任的法律原则。

这一原则旨在平衡合同双方的权益,确保法律的公正性和效率性。

在合同关系中,当事人通常基于合同约定享有权利和承担义务。

然而,在某些情况下,一方的行为可能同时违反了合同约定和法律规定,如未按时履行合同义务导致对方财产损失,既构成违约,也可能构成侵权。

此时,便产生了责任竞合的问题。

2️⃣ 合同责任竞合的法律框架合同责任竞合原则在各国法律体系中均有体现,但具体规定和适用条件存在差异。

在我国,《合同法》及相关司法解释对合同责任竞合进行了明确规定。

根据《合同法》第一百二十二条:“因当事人一方的违约行为,侵害对方人身、财产权益的,受损害方有权选择依照本法要求其承担违约责任或者依照其他法律要求其承担侵权责任。

”这一规定赋予了权利人选择权,即权利人可以根据自身利益和实际情况,选择追究对方的违约责任或侵权责任。

需要注意的是,一旦权利人作出选择并提起诉讼,法院将按照所选责任形式进行审理,权利人不得再行变更请求。

3️⃣ 合同责任竞合的实践应用在合同责任竞合的实践中,权利人应根据具体情况谨慎选择责任形式。

一方面,违约责任通常基于合同约定,具有预见性和确定性,便于计算和执行。

另一方面,侵权责任可能涉及更广泛的损害赔偿范围,包括精神损害赔偿等,但证明责任相对较重。

此外,在合同责任竞合的案件中,法院还会考虑当事人的过错程度、违约行为的性质、损害后果等因素,综合判断责任大小和赔偿范围。

因此,当事人在选择责任形式时,应充分了解法律规定和司法实践,以维护自身合法权益。

同时,为避免合同责任竞合的发生,当事人在签订合同时应明确约定违约责任条款和争议解决方式,增强合同的预见性和可执行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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责任竞合的法理构造――以合同法第一百二十二条为中心-第一百二十二条规定:“因当事人一方的违约行为,侵害对方人身、财产权益的,受损害方有权选择依照本法要求其承担违约责任或者依照其他法律要求其承担侵权责任。

”这是关于违约责任与侵权责任竞合的规定,如何理解这一规定呢?一、三种基本理论违约责任与侵权责任的竞合问题是民法学上数百年来争论不休的著名问题,因时而别,因国而异,如何解决,至今仍无定论。

以王泽鉴先生的介绍,相关理论大致分为三类:法条竞合说、请求权竞合说与请求权规范竞合说。

(一)法条竞合说法条竞合的概念,指对于同一事实均具有数个规范的要件,这些规范之间具有位阶关系,或为特别关系,或为补充关系,或为吸收关系,而仅能适用其中之一种规范。

这一概念被运用到了民法学上,认为债务不履行是侵权行为的特别形态。

因此,同一事实具备侵权行为及债务不履行时,依特别法优先于普通法的原则,只能适用债务不履行的规定,因而仅发生合同上的请求权,无主张侵权行为请求权的余地。

(二)请求权竞合说请求权竞合说认为,一个具体事实,具备侵权行为与债务不履行的要件时,应就各个规范加以判断,所产生的两个请求权独立并存。

请求权竞合说中又有两种理论,一为请求权自由竞合说,一为请求权相互影响说,它们的内容有相当的差异。

请求权自由竞合说认为,基于侵权行为及债务不履行所生的两个请求权独立并存,无论在成立要件、举证责任、赔偿范围、抵销、时效等,均就各个请求权加以判断。

对这两个请求权,债权人不妨择一行使,其中一个请求权若已达目的而消灭时,则另一请求权固随之消灭,但若其中一个请求权因已达目的以外之原因而无法行使,例如因时效而消灭,则另一请求权(时效较长者),仍然存在。

另外,由于两个请求权彼此独立,故债权人可以分别处分,或让与不同的人,或自己保留其中之一而将另外一个让与他人。

请求权自由竞合说的论据,除了罗马法以来沿革的理由之外,尚包括:(1)某事实关系一旦具备一个构成要件,便应发生相应的法律效果;(2)侵权行为法上的义务并非因合同的存在而被排除,只不过是被具体化和强化而已;(3)给予受害人两个武器,有助于对受害人的保护;(4)当事人在不同的场合如果是发生两个请求权,当这两个资格集中于一个人身上时,仍应视为拥有两个请求权;(5)两个请求权的属性、范围可以不同,故有承认两个请求权的实益(参见?日?川岛武宜:《论契约不履行与不法行为的关系》,载其《民法解释学的诸问题》,弘文堂1949年版,第26至32页以下;?日?四宫和夫:《请求权竞合论》,一粒社1978年版,第52页)。

德国判例、学者通说虽采请求权竞合说,但却认为两个绝对独立的请求权的理论不合实际,有违法规目的,从而采相互影响的见解,认为两个请求权可以相互作用,合同法上的规定可以适用于基于侵权行为而发生的请求权,反之亦然。

其根本思想在于克服承认两个独立请求权相互作用所发生的不协调或矛盾。

(三)请求权规范竞合说德国学者拉伦茨认为,如果同样的一个请求,既可以根据合同责任的规定,也可以根据侵权行为的规定,还可以根据危险责任的规定提出的话,这主要是由于存在多种债法上的请求权基础,这时,应该不说是多种请求权,从而不说是请求权竞合,而说是一个单一的、建立在多种基础上的请求权,把它称为多数请求权基础或请求权规范竞合。

换言之,该说强调一个具体生活事实符合债务不履行及侵权行为两个要件时,并非产生两个独立的请求权。

本质上只产生一个请求权,但有两个法律基础,一为合同关系,一为侵权关系。

二、合同法第一百二十二条不采“法条竞合说”合同法第一百二十二条规定受损害方“有权选择”,肯定了竞合的存在,而非采纳作为非竞合说的法条竞合说。

不采法条竞合说是合理的。

因为法条竞合说过于偏重逻辑推演,而忽视价值判断及当事人之间的利益衡量,其所得出的违约责任排斥侵权责任的结论,往往不利于受害人。

而在这种场合,应该侧重保护的恰恰是受害人。

“法律之适用,非纯为概念逻辑之推演,实系价值评断及当事人间利益之衡量。

再从此项观点以论,亦不宜认为契约责任当然排除侵权责任,否则将产生不利于债权人(被害人)之严重后果,此在侵害他人身体或者健康之情形最为显著。

”(参见王泽鉴:《民法学说与判例研究》(一),台北自版,第409页。

相似的指责另可参见?日?大久保邦彦:《请求权竞合论的问题构造》,载(日)《Jurist》No.1092,第93页)合同法不把违约行为一律视为侵权行为的特别形态,故我们也不能把合同法看作侵权行为法的特别法,因而不能依据“特别法优先于普通法”的原则来解决违约责任与侵权责任的竞合问题,剥夺受害人的选择权。

另外应该指出,有些法院将交通事故、医疗事故以及产品责任案件均按侵权责任案件处理,不允许受害人主张违约责任,过于僵硬,不符合责任竞合的处理精神。

三、合同法第一百二十二条是否采纳了“请求权规范竞合说”合同法第一百二十二条是否采纳了“请求权规范竞合说”呢?虽有见解主张理解第一百二十二条时应采请求权规范竞合说,但从第一百二十二条规定的“受损害方有权选择依照本法要求其承担违约责任或者依照其他法律要求其承担侵权责任”来看,其中两次出现的“要求”即“请求”之谓,其实是承认受损害方可以有两个请求权,这一点从“法释?1999?19号”解释七的标题“请求权竞合”更是反映得明白无误。

立法者及最高人民法院并没有采纳请求权规范竞合说,学说通常亦持相同见解(参见王利明:《合同法新问题研究》,中国社会科学出版社2003年版,第754页。

崔建远先生早就对“请求权规范竞合说”表达过警惕态度,参见其著《合同责任研究》,吉林大学出版社1992年版,第166页)。

四、合同法第一百二十二条及司法解释采纳的是“请求权竞合说”合同法第一百二十二条及司法解释采纳的是“请求权竞合说”,已属无疑。

然如前所述,请求权竞合说内部又有不同的主张,对于我国的请求权竞合说到底作什么样的理论构成,殊值探讨。

中心的问题包括:是采请求权自由竞合说还是采请求权相互影响说?抑或另采其他新说?如采请求权自由竞合说,又如何克服其缺点?如采请求权相互影响说,又如何论证其理论基础?合同法是否采纳了请求权相互影响说呢?该说为德国判例及学者的通说,认为两个请求权可以互相作用,合同法上的规定可适用于基于侵权行为而生的请求权,反之亦然。

以下就若干重要问题点进行分析。

首先,就责任要件言,比如就无偿保管合同,依合同法第三百七十四条后段,保管人就故意或者重大过失始负责任,此项责任限制是否适用于侵权行为,使行为人仅具故意或重大过失时始成立侵权责任,突破民法通则第一百零六条第三款“由于过错”(不仅故意或者重大过失)侵害他人财产的限定,殊值怀疑。

其次,就损害赔偿范围言,侵害对方人身权益的,民法通则第一百一十九条规定了具体的损害赔偿项目,是否适用于基于合同而生的请求权呢?我国学说对此有不同的见解。

有见解认为,合同的损害赔偿责任主要是财产损失的赔偿,不包括对人身伤害的赔偿和精神损害的赔偿责任,且法律常常采取“可预见性”标准来限定赔偿的范围。

对侵权责任来说,损害赔偿不仅包括财产损失的赔偿,而且包括人身伤害和精神损害的赔偿,其赔偿范围不仅应包括直接损失,还应包括间接损失。

据此,显然是突出两类请求权之间的楚河汉界,否定其相互影响。

但该说同时又认为,如果受害人因选择一项请求权不能充分实现其利益的情况下,法官可以酌情给予其更充分的补偿,但不能允许当事人根据另外的一项请求权起诉。

这里的赔偿增额,是基于法官的自由裁量权,而非基于两相请求权之间的相互影响。

而依笔者的见解,在债务人不完全履行场合,特别是在加害给付场合,债权人当然拥有对固有利益损害或瑕疵结果损害的赔偿请求权,此项请求权并非由侵权损害赔偿请求权影响而来。

笔者认为,合同法并没有采请求权相互影响说。

再次,请求权相互影响说作为对自由竞合说的修正,试图在合同责任与侵权责任两个互相冲突的场合,寻其可行的途径,藉功能的观念,斟酌当事人的利益及法律目的,个别检讨冲突的所在,排除不调和之处,使竞合的两个请求权互相修正。

但既承认两个请求权得互相作用,则事实上已放弃两个请求权独立并存的概念。

五、合同法第一百二十二条的解释构造笔者认为,对合同法第一百二十二条作解释论构成时,可以在修正请求权自由竞合说的基础上进行。

本来的请求权自由竞合说含有“债权人可以分别处分两个请求权,或让与不同之人,或自己保留其中一个而将另一个让与他人”的内容,对违约方来说不堪重负,因此,我国应当对请求权自由竞合说加以修正,这就是不允许受害人分别处分两个请求权(参见崔建远著前揭书,第166页)。

这一立场,不妨称为“请求权有限自由竞合说”,一方面,表示与请求权自由竞合说有所不同,另一方面,也表示与请求权相互影响说有异。

总之,就违约责任与侵权责任竞合,本文的立场如下:(1)责任竞合也就是请求权竞合。

(2)一个事实同时符合违约责任和侵权责任的构成要件,分别发生两个请求权(有别于请求权规范竞合说),这两个请求权是相互独立的存在,原则上彼此不生影响(有别于请求权相互影响说)。

同时基于合同法第一百二十二条允许竞合的规范目的(保护请求权人而非允许他滥用权利),不允许请求权人分别处分两个请求权,或让与不同之人,或自己保留其中一个而将另一个让与他人。

(3)债权人依照合同法第一百二十二条的规定向人民法院起诉时作出选择后,在一审开庭以前又变更诉讼请求的,人民法院应当准许。

对方当事人提出管辖权异议,经审查异议成立的,人民法院应当驳回起诉(“法释?1999?19号”第30条)。

(4)请求权竞合的所有请求权是指向同一给付的,而对这个给付,只能请求一次。

如果其中一个请求权得到满足而消灭,由于它和其他请求权在内容上是重叠的,则其他请求权亦随同消灭。

(5)我国法律承认违约责任与侵权责任的竞合,并不意味着完全放任当事人选择请求权而不作任何限制。

如果法律直接规定在特定情形下只能产生一种责任,排除责任竞合的发生,那么就应遵守法律的这种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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