涉及饮用水卫生安全产品分类目录(2011年版)PD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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卫生部通告(卫通[2011]3号)--2010年10月至12月获卫生部批准的消毒产品目录

卫生部通告(卫通[2011]3号)--2010年10月至12月获卫生部批准的消毒产品目录

卫生部通告(卫通[2011]3号)--2010年10月至12月获卫生部批准的消毒产品目录
文章属性
•【制定机关】卫生部(已撤销)
•【公布日期】2011.02.22
•【文号】卫通[2011]3号
•【施行日期】2011.02.22
•【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
•【时效性】现行有效
•【主题分类】药政管理
正文
卫生部通告〔2011〕3号
(卫通〔2011〕3号)
2010年10月至12月获卫生部批准的消毒产品目录附件1-4所列消毒产品和涉及饮用水卫生安全产品(以下简称涉水产品)已分别于2010年10月至12月获卫生部批准。

附件5所列消毒产品已于2010年12月被撤销。

特此通告。

附件:1.2010年10月份获卫生部批准的消毒产品目录
2.2010年12月份获卫生部批准的消毒产品目录
3.2010年10月份获卫生部批准的涉水产品目录
4.2010年12月份获卫生部批准的涉水产品目录
5.2010年12月份卫生部撤销的消毒产品目录
二○一一年二月二十二日
附件1:
附件2:
附件3:。

不合格涉水卫生安全产品

不合格涉水卫生安全产品

关于公布不合格涉水卫生安全产品的公告(卫生部公告2011年第14号)2011年第14号为加强涉及饮用水卫生安全产品(以下简称涉水产品)的监督管理,我部组织地方卫生行政部门对部分进口小型净水器进行了卫生安全抽样检查。

在抽检中发现11个产品检测不合格。

现将检测不合格产品名单予以公布(检测不合格产品名单见附件)。

针对抽检发现的问题,我部已责成地方卫生行政部门依法对不合格产品和相关责任单位进行处理。

我部将继续加强对涉水产品的监督抽检工作。

特此公告。

检测不合格产品名单二〇一一年五月二十三日三大洋品牌净水器抽检不合格被召回2011-07-06 17:19:29来源:新京报卫生部官方网站公布的一份公告显示,对部分进口小型净水器进行抽检发现,包括3M、三菱、松下在内的8家企业、11个型号产品质量不合格。

相比一直以来家用净水器抽检不合格主要集中在国产品牌,此次进口净水器产品大规模事发。

卫生部官方网站公布的一份公告显示,对部分进口小型净水器进行抽检发现,包括3M、三菱、松下在内的8家企业、11个型号产品质量不合格。

相比一直以来家用净水器抽检不合格主要集中在国产品牌,此次进口净水器产品大规模事发,让长期以来青睐洋品牌的消费者也开始担忧。

砷超标是不合格的主要原因在卫生部公布的不合格涉水产品名单中,净水行业内最知名的“洋品牌”几乎都名列其中,其中包括3M公司的三款“雅尔普”产品,三菱公司两款产品等。

“净水产品质量不合格”的主要原因,包括砷超标、菌落总数超标,以及有机物去除率不合格。

其中,7款存在砷超标问题。

一位国内净水品牌的研发人员告诉记者,城市自来水中不含砷化合物或砷离子,砷超标主要指的是“过滤砷离子性能不佳”。

据介绍,砷是饮用水中一种重要的污染物,是少数几种会通过饮用水使人致癌的物质之一。

而卫生部发文通报不合格产品后,3M公司迅速在官方网站上发布声明,称测试未达标原因在于“存放不当导致包装受潮,造成部分产品滤芯和滤头性能下降”,做出类似回应的还有蓝飘尔公司。

卫生部关于印发《涉及饮用水卫生安全产品分类目录(2011年版)》的通知

卫生部关于印发《涉及饮用水卫生安全产品分类目录(2011年版)》的通知

卫生部关于印发《涉及饮用水卫生安全产品分类目录(2011年版)》的通知时间:2011-11-08 来源:综合管理处被浏览次数:502 文章录入:罗晓卫监督发〔2011〕80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卫生厅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卫生局,中国疾病预防控制中心、卫生部卫生监督中心:为进一步加强涉及饮用水卫生安全产品监督管理,规范涉及饮用水卫生安全产品的分类和产品范围,我部组织对《涉及饮用水卫生安全产品分类目录》进行了修订。

现将修订后的《涉及饮用水卫生安全产品分类目录(2011年版)》(以下简称《目录》)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省级以上卫生行政部门要按照《生活饮用水卫生监督管理办法》和卫生部的有关规定,对列入《目录》的产品进行卫生行政许可。

对已受理,但未列入《目录》产品的卫生行政许可申请,省级以上卫生行政部门不予发放卫生行政许可批件,并做好相关的解释工作。

已获得卫生行政许可批件,但未列入《目录》的产品可继续使用卫生行政许可批件,卫生行政许可批件到期后,原批准机关不再受理该产品的卫生行政许可延续申请,并注销卫生行政许可批件。

附件:涉及饮用水卫生安全产品分类目录(2011年版)二○一一年九月二十二日附件涉及饮用水卫生安全产品分类目录(2011年版)一、输配水设备(一)管材、管件。

(二)蓄水容器。

(三)无负压供水设备。

(四)饮水机。

(五)密封、止水材料:密封胶条、密封圈。

二、防护材料(一)环氧树脂涂料。

(二)聚酯涂料(含醇酸树脂)。

(三)丙烯酸树脂涂料。

(四)聚氨酯涂料。

三、水处理材料活性炭、活性氧化铝、陶瓷、分子筛(沸石)、锰沙、熔喷聚丙烯(聚丙烯棉)、铜锌合金(KDF)、微滤膜、超滤膜、纳滤膜、反渗透膜、离子交换树脂、碘树脂等及其组件。

四、化学处理剂(一)絮凝剂、助凝剂。

聚合氯化铝(碱式氯化铝、羟基氯化铝)、硫酸铁、硫酸亚铁、氯化铁、氯化铝、硫酸铝(明矾)、聚丙烯酰胺、硅酸钠(水玻璃)及其复配产品。

(二)阻垢剂。

卫生部关于发布获批消毒产品和涉及饮用水卫生安全产品目录的通告(卫通[2011]21号)(一)

卫生部关于发布获批消毒产品和涉及饮用水卫生安全产品目录的通告(卫通[2011]21号)(一)

卫生部关于发布获批消毒产品和涉及饮用水卫生安全产品目录的通告(卫通[2011]21号)(一)
文章属性
•【制定机关】卫生部(已撤销)
•【公布日期】2011.12.12
•【文号】卫通[2011]21号
•【施行日期】2011.12.12
•【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
•【时效性】现行有效
•【主题分类】卫生监督
正文
卫生部关于发布获批消毒产品和涉及饮用水卫生安全产品目
录的通告
(卫通〔2011〕21号)
附件1-4所列消毒产品和涉及饮用水卫生安全产品(以下简称涉水产品)已于2011年7月-9月获卫生部批准。

特此通告。

附件:1.2011年7月份获卫生部批准的消毒产品目录
2.2011年8月份获卫生部批准的消毒产品目录
3.2011年7月份获卫生部批准的涉水产品目录
4.2011年8月份获卫生部批准的涉水产品目录
二〇一一年十二月十二日附件1
2011年7月份获卫生部批准的消毒产品目录。

卫生部办公厅关于2011年消毒产品和涉及饮用水卫生安全产品监督抽检情况的通报

卫生部办公厅关于2011年消毒产品和涉及饮用水卫生安全产品监督抽检情况的通报

卫生部办公厅关于2011年消毒产品和涉及饮用水卫生安全产品监督抽检情况的通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卫生部(已撤销)•【公布日期】2012.02.03•【文号】卫办监督发[2012]12号•【施行日期】2012.02.03•【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卫生监督正文卫生部办公厅关于2011年消毒产品和涉及饮用水卫生安全产品监督抽检情况的通报(卫办监督发〔2012〕12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卫生厅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卫生局,中国疾病预防控制中心、卫生部卫生监督中心:根据我部2011年卫生监督重点检查计划的安排,卫生部卫生监督中心组织开展了对已获卫生许可批件的消毒产品和涉及饮用水卫生安全产品(以下简称涉水产品)的监督抽检工作,共抽检北京、辽宁、上海、江苏、浙江、福建、山东、河南、湖南、广东、重庆、四川等12个省(区、市)99家生产企业(在华责任单位)的159个产品。

从监督抽检情况看,多数生产企业能按照有关规定以及许可批准内容进行生产,有生产过程记录,产品标签说明书标示的内容符合要求。

现将有关情况通报如下:一、监督抽检中发现的主要问题(一)产品实际生产配方(主要成分或部件)、工艺与批准不一致。

在抽检的128个涉水产品中有13个产品生产企业擅自改变配方或生产工艺,占抽检数的10%。

一些水质处理器生产企业取得许可批件后将压缩活性炭改为PP棉,将颗粒活性炭改为烧结活性炭或在产品中擅自增加批件中没有的材料;有的生产企业擅自改变主要水处理部件的品牌。

一些化学处理剂生产企业擅自增减原配方中的原料成分或改变配比,如增加铝矾土、减少氢氧化铝或增减比例。

(二)产品标签(铭牌)、说明书主要内容与批准的不一致或标示不全。

在抽检的159个产品中有39个产品标签(铭牌)、说明书主要内容与批准的不一致或标示不全,占25%。

消毒产品主要表现为标签或说明书标示内容不全或擅自改变使用方法等;涉水产品主要表现为扩大宣传、标示的主要技术参数与批件不一致或标示不全。

卫生部关于印发《涉及饮用水卫生安全产品分类目录》的通知

卫生部关于印发《涉及饮用水卫生安全产品分类目录》的通知

卫生部关于印发《涉及饮用水卫生安全产品分类目录》的通知(卫监督发[2007]261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卫生厅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卫生局,中国疾病预防控制中心、卫生部卫生监督中心,有关单位:为加强涉及饮用水卫生安全产品(以下简称涉水产品)监督管理,规范涉水产品的分类和产品范围,依据《传染病防治法》和《生活饮用水卫生监督管理办法》,我部制定了《涉及饮用水卫生安全产品分类目录》(以下简称《目录》),现印发给你们,自发布之日起实施。

同时,就有关问题通知如下:一、各级卫生行政部门应依据《传染病防治法》和《生活饮用水卫生监督管理办法》对《目录》所列产品按照涉水产品进行监督管理。

水杯、水壶、咖啡壶等食品容器不作为涉水产品监管。

二、生产企业对涉水产品的卫生安全负责,应严格按照有关法规、规范和标准的要求进行生产或进口,并在上市前通过检验等手段证明其产品符合相关法规、标准和规范要求。

生产下列类型涉水产品不需获得卫生行政许可,各地卫生行政部门应依法对其产品进行市场监督。

(一)矿化水器或矿化水剂;(二)陶瓷、水泥输配水设备;(三)氯(液氯、氯气);(四)石英砂;(五)水泵、阀门、水表、水处理剂加入器等机械部件。

三、生产或进口下列类别的涉水产品应事先取得卫生部涉水产品卫生行政许可批件:(一)进口涉水产品;(二)国产水质处理器和防护材料;(三)与饮用水接触的新材料和化学物质。

四、生产下列类别的涉水产品应事先取得生产所在地省级卫生行政部门的涉水产品卫生行政许可批件:(一)用涉水产品分类目录中列明材质制造的国产输配水设备;(二)用涉水产品分类目录中列明材质制造的国产水处理材料;(三)用涉水产品分类目录中列明材质制造的国产化学处理剂。

五、需要取得卫生行政许可批件的涉水产品应依照《生活饮用水卫生规范》等规定的卫生安全评价要求,并严格按照《行政许可法》、《卫生行政许可管理办法》的规定和程序进行。

卫生部二○○七年九月二十日附件涉及饮用水卫生安全产品分类目录一、输配水设备(一)管材、管件。

涉及饮用水卫生安全产品分类目录(2011版)

涉及饮用水卫生安全产品分类目录(2011版)

卫生部关于印发《涉及饮用水卫生安全产品分类目录(2011年版)》的通知卫监督发〔2011〕80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卫生厅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卫生局,中国疾病预防控制中心、卫生部卫生监督中心:为进一步加强涉及饮用水卫生安全产品监督管理,规范涉及饮用水卫生安全产品的分类和产品范围,我部组织对《涉及饮用水卫生安全产品分类目录》进行了修订。

现将修订后的《涉及饮用水卫生安全产品分类目录(2011年版)》(以下简称《目录》)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省级以上卫生行政部门要按照《生活饮用水卫生监督管理办法》和卫生部的有关规定,对列入《目录》的产品进行卫生行政许可。

对已受理,但未列入《目录》产品的卫生行政许可申请,省级以上卫生行政部门不予发放卫生行政许可批件,并做好相关的解释工作。

已获得卫生行政许可批件,但未列入《目录》的产品可继续使用卫生行政许可批件,卫生行政许可批件到期后,原批准机关不再受理该产品的卫生行政许可延续申请,并注销卫生行政许可批件。

附件:涉及饮用水卫生安全产品分类目录(2011年版)二○一一年九月二十二日涉及饮用水卫生安全产品分类目录(2011年版)一、输配水设备(一)管材、管件。

(二)蓄水容器。

(三)无负压供水设备。

(四)饮水机。

(五)密封、止水材料:密封胶条、密封圈。

二、防护材料(一)环氧树脂涂料。

(二)聚酯涂料(含醇酸树脂)。

(三)丙烯酸树脂涂料。

(四)聚氨酯涂料。

三、水处理材料活性炭、活性氧化铝、陶瓷、分子筛(沸石)、锰沙、熔喷聚丙烯(聚丙烯棉)、铜锌合金(KDF)、微滤膜、超滤膜、纳滤膜、反渗透膜、离子交换树脂、碘树脂等及其组件。

四、化学处理剂(一)絮凝剂、助凝剂。

聚合氯化铝(碱式氯化铝、羟基氯化铝)、硫酸铁、硫酸亚铁、氯化铁、氯化铝、硫酸铝(明矾)、聚丙烯酰胺、硅酸钠(水玻璃)及其复配产品。

(二)阻垢剂。

磷酸盐类、硅酸盐类及其复配产品。

(三)消毒剂。

次氯酸钠、二氧化氯、高锰酸钾、过氧化氢。

卫生部关于发布获批消毒产品和涉及饮用水卫生安全产品目录的通告

卫生部关于发布获批消毒产品和涉及饮用水卫生安全产品目录的通告

卫生部关于发布获批消毒产品和涉及饮用水卫生安全
产品目录的通告
文章属性
•【制定机关】卫生部(已撤销)
•【公布日期】2011.08.01
•【文号】卫通[2011]12号
•【施行日期】2011.08.01
•【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
•【时效性】现行有效
•【主题分类】卫生监督
正文
卫生部关于发布获批消毒产品和涉及饮用水卫生安全产品目
录的通告
(卫通〔2011〕12号)
附件1-2所列消毒产品和涉及饮用水卫生安全产品(以下简称涉水产品)已于2011年4月获卫生部批准。

特此通告。

附件:1.2011年4月份获卫生部批准的消毒产品目录
2.2011年4月涉水产品通告目录
二〇一一年八月一日附件:
附件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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