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9-(201X)卢刑初字第272号-优秀word范文 (2页)
【2018-2019】强制执行通知书-word范文模板 (4页)

本文部分内容来自网络整理,本司不为其真实性负责,如有异议或侵权请及时联系,本司将立即删除!== 本文为word格式,下载后可方便编辑和修改! ==强制执行通知书篇一:行政强制执行催告通知书本文书一式两份,一份交当事人,一份留存。
篇二:201X1211161449_(45)行政强制执行通知书(行政强制执行机关全称)行政强制执行通知书(标题加蒙文)XX执通字[ ]第____号(被强制执行人):被强制执行人(姓名/名称)不服(行政复议案件被申请人名称) _____年___月___日作出的(具体行政行为),于_____年___月___日向(行政复议机关)申请行政复议。
本机关依法受理后,于_____年___月___日作出XX复决字[ ]第____号行政复议决定书,并于_____年___月___日依法送达。
被强制执行人逾期未起诉也未履行行政复议决定(复议决定为最终裁决的,只写明未履行复议决定)。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第三十三条之规定,本机关决定:强制执行。
特此通知_____年___月___日(行政复议机关公章/行政复议专用章)53篇三:执行通知书格式甘肃省酒泉市肃州区人民法院执行通知书()酒肃执字第号被执行人:(1)向×××支付××款元。
(2)向×××支付迟延履行期间加倍债务利息(或迟延履行金)元。
(3)负担案件受理费元,其他诉讼费用元,申请执行费元。
开户银行:户名:户号:年月日(院印)特此通知风险提示: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公布失信被执行人名单信息的若干规定》第一条的规定,被执行人有履行能力而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并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将其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依法对其进行信用惩戒:(一)以伪造证据、暴力、威胁等方法妨碍、抗拒执行的;(二)以虚假诉讼、虚假仲裁或者以隐匿、转移财产等方法规避执行的;(三)违反财产报告制度的;(四)违反限制高消费令的;(五)被执行人无正当理由拒不执行和解协议的;(六)其他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的。
【精编范文】(201X)卢刑初字第53号-实用word文档 (2页)

【精编范文】(201X)卢刑初字第53号-实用word文档本文部分内容来自网络,本司不为其真实性负责,如有异议或侵权请及时联系,本司将予以删除!== 本文为word格式,下载后可随意编辑修改! ==(201X)卢刑初字第53号上海市卢湾区人民法院刑事判决书(201X)卢刑初字第53号公诉机关上海市卢湾区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李某。
被告人李某某。
被告人张某。
上海市卢湾区人民检察院以沪卢检刑诉[201X]38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李某、李某某、张某犯抢劫罪,于201X年2月2日向本院提起公诉。
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
上海市卢湾区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陆俊、代理检察员杨海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李某、李某某、张某到庭参加诉讼。
现已审理终结。
经审理查明,201X年9月17日14时许,被告人李某、李某某、张某结伙以低价带客乘车为饵,在上海长途客运总站附近,将被害人王继建、毕广敏带上1辆从上海开往江苏省宿迁市车牌号为苏N03308的长途汽车。
上车后,3名被告人在已收取被害人车费的情况下,向被害人索要辛苦费,在遭被害人拒绝后,即通过威胁、殴打、搜身等暴力方法,强行劫取上述2名被害人人民币700余元。
其中,抢得被害人王继建人民币200余元,归还人民币15元;抢得被害人毕广敏人民币500余元,归还人民币200元。
后因被害人毕广敏坚持中途下车并报警,公安人员遂将被告人李某、李某某、张某抓获归案。
上述事实,被告人李某、李某某、张某在开庭审理过程中无异议,且有被害人王继建、毕广敏的陈述和辨认笔录;证人证言和辨认笔录;公安机关出具的工作记录和扣押物品、文件清单;作案工具照片等证据所证实,足以认定。
本院认为,被告人李某、李某某、张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共同使用暴力威胁手段,抢劫他人钱财,其行为显已触犯刑律,均构成抢劫罪,俱应依法追究其刑事责任。
鉴于被告人李某、李某某、张某能当庭自愿认罪,故可酌情从轻处罚。
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李某、李某某、张某犯抢劫罪的罪名成立,应予以支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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篇二:201X1211161449_(45)行政强制执行通知书(行政强制执行机关全称)行政强制执行通知书(标题加蒙文)XX执通字[ ]第____号(被强制执行人):被强制执行人(姓名/名称)不服(行政复议案件被申请人名称) _____年___月___日作出的(具体行政行为),于_____年___月___日向(行政复议机关)申请行政复议。
本机关依法受理后,于_____年___月___日作出XX复决字[ ]第____号行政复议决定书,并于_____年___月___日依法送达。
被强制执行人逾期未起诉也未履行行政复议决定(复议决定为最终裁决的,只写明未履行复议决定)。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第三十三条之规定,本机关决定:强制执行。
特此通知_____年___月___日(行政复议机关公章/行政复议专用章)53篇三:执行通知书格式甘肃省酒泉市肃州区人民法院执行通知书()酒肃执字第号被执行人:(1)向×××支付××款元。
(2)向×××支付迟延履行期间加倍债务利息(或迟延履行金)元。
(3)负担案件受理费元,其他诉讼费用元,申请执行费元。
开户银行:户名:户号:年月日(院印)特此通知风险提示: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公布失信被执行人名单信息的若干规定》第一条的规定,被执行人有履行能力而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并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将其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依法对其进行信用惩戒:(一)以伪造证据、暴力、威胁等方法妨碍、抗拒执行的;(二)以虚假诉讼、虚假仲裁或者以隐匿、转移财产等方法规避执行的;(三)违反财产报告制度的;(四)违反限制高消费令的;(五)被执行人无正当理由拒不执行和解协议的;(六)其他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的。
2019年法院告知函范文-word范文模板 (11页)

本文部分内容来自网络整理,本司不为其真实性负责,如有异议或侵权请及时联系,本司将立即删除!== 本文为word格式,下载后可方便编辑和修改! ==法院告知函范文篇一:法律告知函10.8法律告知函 XXX : 身份证件号码:XXXXXXXXXXX经调查:你于年月日与湖北燕泰财富管理有限公司签订了编号为:的借款合同。
截止年月日你已拖欠共计元,并超还款期限天以上。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193条和第224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诈骗案件具体应用法律的若干问题的解释》第1条,第2条和第4条;全国人大常委会《关于惩治破坏金融秩序犯罪的决定》第10条规定,你的行为涉嫌“合同贷款诈骗”。
为此,郑重函告:特请您于本函送达之日起三天内偿还所欠全部款项(具体金额以还款当天所提供的数据为准),否则,将依次采取如下措施:1、委派专人至您的住所或户籍地、工作单位等地点拜访催告,并向以上地点发送相关法律函件,并发协查函到你户籍地派出所。
2、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民事诉讼,向人民法院申请财产保全,请求法院依法查封、扣押、冻结您相应金额的个人财产(包括但不限于房产、车辆、存款、股票、债券等)。
;同时,请求法院判令您清偿全部欠款及由此产生的律师费、诉讼费、财产保全费、强制执行费等款项。
3、如您的行为已涉嫌贷款诈骗,将向公安机关报案,依法追究您信贷诈骗行为的刑事责任。
4、根据我国《刑法》第310条,提供隐藏处所、财务、帮助逃匿或者作假证明包庇你的人,将触犯“窝藏、包庇罪”。
一经定罪,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
湖北燕泰财富管理有限公司法律事务部年月日——————————————————————————————————送达回执本人已收到并认真阅读法律告知函,已完全了解逾期还款之法律责任。
现承诺于年月日办理完毕还款事宜。
否则,湖北燕泰财富管理有限公司有权采取一切法律手段提前收回全部借款本息。
【优质文档】(201X)卢刑初字第232号-word范文模板 (2页)

【优质文档】(201X)卢刑初字第232号-word范文模板本文部分内容来自网络,本司不为其真实性负责,如有异议或侵权请及时联系,本司将予以删除!== 本文为word格式,下载后可随意编辑修改! ==(201X)卢刑初字第232号上海市卢湾区人民法院刑事判决书(201X)卢刑初字第232号p; 公诉机关上海市卢湾区人民检察院。
p; 被告人王某。
p; 辩护人刘某、金某,上海某律师事务所律师。
p; 上海市卢湾区人民检察院以沪卢检刑诉[201X]124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王某犯诈骗罪,于201X年6月30日向本院提起公诉。
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
上海市卢湾区人民检察院指派代理检察员周志荣、李晓玲出庭支持公诉。
被告人王某及其辩护人刘某、金某,证人武某、谢某、徐某、郭某、吕某等到庭参加诉讼。
本院在审理过程中,因辩护人以需要调取证据为由提出延期审理的请求,故依法对本案进行延期审理。
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p; 上海市卢湾区人民检察院指控:201X年8月19日,被告人王某从被害人刘某处骗取价值人民币31.5万元的《中华人民共和国第四套人民币全套四联张珍藏册》100套即携赃逃逸,销赃得款花用殆尽。
公诉机关针对上述指控事实,公诉人当庭宣读和出示了被告人王某在公安机关和检察机关的供述;被害人刘某的陈述及辨认笔录;证人马某、徐某、徐某、金某、张某的证言;中国农业银行出具的账户明细;某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出具的交易记录、对账单;被告人王某所使用的移动电话机的漫游记录及通话记录;涉案赃物样品照片;公安机关抓获被告人王某的工作记录;上海市卢湾区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出具的物品财产估价鉴定结论书等证据。
公诉机关认为,被告人王某诈骗公民财物,数额特别巨大,其行为已构成诈骗罪,提请法院依法判处。
p; 被告人王某对公诉机关指控其诈骗作案予以否认,辩称其主观上无诈骗他人财物的故意。
p; 辩护人辩称:被告人王某离开上海只是为了筹款还债,主观上没有非法占有他人财物的故意,其行为不构成诈骗罪。
2019年(201X)徐刑初字第967号-word范文模板 (2页)

2019年(201X)徐刑初字第967号-word范文模板本文部分内容来自网络,本司不为其真实性负责,如有异议或侵权请及时联系,本司将予以删除!== 本文为word格式,下载后可随意编辑修改! ==(201X)徐刑初字第967号上海市徐汇区人民法院刑事判决书(201X)徐刑初字第967号公诉机关上海市徐汇区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王某,男,1988年3月16日出生于安徽省,汉族,初中文化,户籍地(略)。
201X年8月25日因本案被上海市公安局徐汇分局拘留,同年9月29日被依法逮捕。
现羁押于上海市徐汇区看守所。
辩护人陈某,上海某某律师事务所律师。
上海市徐汇区人民检察院以沪徐检刑诉(201X)864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王某犯故意伤害罪,于201X年11月27日向本院提起公诉。
在诉讼过程中,被害人金某某对被告人王某提起附带民事诉讼。
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
上海市徐汇区人民检察院指派代理检察员鲍某某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王某及其辩护人陈某到庭参加了诉讼。
期间,因当事人的申请,本案延期审理。
现已审理终结。
上海市徐汇区人民检察院指控:201X年8月22日17时许,被告人王某在本市轻轨3号线龙漕路站2号出口附近与该处肉夹馍摊点摊主即被害人金某某发生争执,后王某持刀将金某某右手腕及左大腿砍伤。
经鉴定,被害人金某某右腕部刀砍伤(右拇长伸肌腱及右腕长伸肌腱不全断裂)并影响右腕关节功能,已构成轻伤;左大腿皮肤裂伤已构成轻微伤。
案发后,被告人王某垫付医疗费人民币15,000元并于201X年6月后下落不明。
201X年8月25日,王某被杭州市公安局水上治安分局抓获。
公诉机关认定被告人王某的行为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第一款之规定,应当以故意伤害罪追究其刑事责任。
根据被告人犯罪的性质、情节和社会危害性,建议对其判处一年以下有期徒刑的刑事处罚。
提请依法审判。
被告人王某对公诉机关指控的犯罪事实及罪名均无异议,其辩护人认为被告人与被害人因琐事发生纠纷,被害人先持刀追砍被告人,其存在较大的过错,现鉴于被告人到案后认罪态度较好,亦积极赔偿被害人的经济损失,建议对其从轻处罚并适用缓刑。
2018-2019-(201X)沪铁刑初字第121号word版本 (2页)
2018-2019-(201X)沪铁刑初字第121号word版本本文部分内容来自网络,本司不为其真实性负责,如有异议或侵权请及时联系,本司将予以删除!== 本文为word格式,下载后可随意编辑修改! ==(201X)沪铁刑初字第121号上海铁路运输法院刑事判决书(201X)沪铁刑初字第121号公诉机关上海铁路运输检察院。
被告人谢申海,男,1995年3月曾因犯抢劫罪被判处有期徒刑六年;因本案于201X年6月10日被刑事拘留,同年7月16日被逮捕,现羁押于上海铁路公安处看守所。
辩护人程群爱,上海东方环发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人刘喜菊(冒名刘端菊),女,因本案于201X年6月10日被刑事拘留,同年7月16日被逮捕,现羁押于上海铁路公安处看守所。
辩护人钟勇、陈增高,上海东方环发律师事务所律师。
上海铁路运输检察院以沪铁检刑诉(201X)112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谢申海、刘喜菊犯拐卖儿童罪,于201X年9月25日向本院提起公诉。
本院于同年9月27日受理立案并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1X年10月21日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
上海铁路运输检察院检察员周春燕,被告人谢申海及其辩护人程群爱、被告人刘喜菊及其辩护人钟勇、陈增高到庭参加诉讼。
现已审理终结。
经审理查明,201X年6月1日,被告人谢申海从其工作的瓦厂附近山坡处捡拾一名女婴,回家交给被告人刘喜菊,二人准备自己抚养。
后因抚养涉及罚款,二人萌生将女婴卖给他人获利之念,被告人谢申海遂与在江苏的亲戚谢香花联系,通过谢香花找到准备领养孩子的人家并谈妥1万元的“领养费”。
201X年6月9日,被告人谢申海、刘喜菊带着捡拾的女婴从贵州凯里乘上K112次列车,于次日到达铁路上海南站,在出站时因形迹可疑被民警盘问,被告人谢申海主动向民警交代捡拾女婴并以1万元价钱卖给他人的事实,民警遂将被告人谢申海、刘喜菊抓获。
上述事实,被告人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并自愿认罪,且有证人邹海珊、张晓菁、顾文业、谢申余、赵元发、覃金保、沈冬梅、蒋益梅、谢香花、张振东的证言,公安人员出具的抓获经过、扣押物品清单,刑事摄影照片,火车票,脚掌纹印证,户籍证明,刑事判决书,被告人谢申海、刘喜菊自愿认罪的供述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
【精品文档】(201X)卢行初字第15号-word范文模板 (3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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委托代理人马某某,上海市某某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俞某某,上海市某某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上海市房屋土地资源管理局。
法定代表人冯某某。
委托代理人阎某某。
委托代理人沈某某。
原告唐某某不服被告上海市房屋土地资源管理局(以下简称市房局)201X年12月13日作出变更登记并注销(卢01404号)上海市房屋所有权证的具体行政行为,向本院提起行政诉讼。
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1X年4月22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
原告唐某某委托的代理人俞某某,被告委托代理人阎某某到庭参加诉讼。
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被告市房局于201X年12月14日通知原告唐某某依照《上海市房地产登记条例》的规定,已于201X年12月13日将系争房屋的房地产登记册中的权利人予以职权更正,相关房屋所有权证(卢01404号)已注销,恢复至总登记前的状态。
原告诉称,被告作出变更登记并注销本市某某路816弄4号(卢01404号)上海市房屋所有权证的具体行政行为,不符合上海市房地产登记条例的规定,既非当事人申请登记,又没有法律依据,请求法院撤销被告作出注销系争房屋所有权证,并承担本案的诉讼费。
被告辩称,其作出变更登记并注销(卢01404号)上海市房屋所有权证的具体行政行为事实清楚,程序合法,适用法律、法规正确,请求法院予以维持。
庭审中,被告为证明其作出的具体行政行为合法提出了以下法律依据和事实证据。
1、201X年5月1日起施行《上海市房地产登记条例》第四条、第十八条第二款,201X年11月6日更正登记通知书,201X年12月14日的通知、及相关邮寄挂号信回执。
【推荐下载】(201X)卢刑初字第285号-范文word版 (4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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被告人居某。
辩护人樊云,上海市淮海律师事务所律师。
辩护人王文琴,上海市正义华夏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人解某。
指定辩护人时军莉,信利律师事务所上海分所律师。
上海市卢湾区人民检察院以沪卢检刑诉[201X]266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居某、解某犯贩卖毒品罪,于201X年7月10日向本院提起公诉。
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
上海市卢湾区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朱建东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居某、解某,辩护人樊云、王文琴、时军莉均到庭参加了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公诉机关指控,201X年2月12日0时许,被告人解某因何某(另案处理)之需,向被告人居某购买毒品,双方约定在本市XXX路、XX路交易毒品。
何某随后将购毒款人民币15,600元交给被告人解某,并要韩某(另案处理)驾车送被告人解某去交易地。
当日2时许,韩某载被告人解某及黄某(另案处理)至本市XXX路、XX路处。
被告人解某独自下车与被告人居某见面,并将购毒款人民币15,600元交给被告人居某, 被告人居某收钱后进入本市XXX路XXX弄内。
约20分钟后, 被告人居某手拿1只红色盒子进入韩的车内,当韩驾车驶至本市XXX路、XX路口时,被公安人员拦截,并查获红色盒内有甲基苯丙胺215.31克,被告人居某随身携带甲基苯丙胺10.56克。
为证实上述指控事实,公诉人当庭宣读了证人何某、韩某、黄某、曹某、秦某、黄某、张某、李某、陆晏、单某等人的证词及何某、韩某、黄某、单某的辨认笔录;搜查笔录;扣押物品清单;赃物和涉案车辆照片;毒品检验委托书;上海市毒品检验中心出具的毒品检验报告;上海市公安局缉毒处收缴毒品专用单据;公安机关相关承办人员所作工作记录;监控录像资料和上海移动通信GSM语音业务清单等证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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被告人王某某,男,汉族,小学文化,保洁工;因涉嫌犯故意伤害罪于201X年1月12日被上海市公安局南汇分局取保候审。
上海市南汇区人民检察院以沪汇检刑诉〔201X〕158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王某某犯故意伤害罪,于201X年3月11日向本院提起公诉。
本院于同日立案,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
上海市南汇区人民检察院指派代理检察员梁云朝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王某某到庭参加诉讼。
现已审理终结。
经审理查明,被告人王某某与被害人王某系亲兄弟,分别居住在本区新场镇金建村长桥704号和706号。
201X年8月15日18时许,被告人王某某之妻张某某在住处因宅基地归属问题与王某发生口角,被告人王某某闻讯至现场与王某发生争执,并拳击王某左眼部致伤。
经鉴定,王某遭外力作用,致左眼球破裂伤等,现左眼盲,已构成重伤。
201X年1月12日,被告人王某某经电话通知后自动至公安机关,并如实供述了上述犯罪事实。
案发后,经南汇区新场镇人民调解委员会调解,被告人王某某与被害人王某达成人民调解协议,并已全部履行。
上述事实,被告人王某某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且有经庭审质证属实的被害人王某的陈述笔录,证人诸某某、张某某、周某某和陈某某的证言笔录,有关验伤通知书,司法鉴定科学技术研究所司法鉴定中心鉴定意见书,公安机关的案发抓获经过记录,南汇区新场镇人民调解委员会人民调解协议书及收条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
本院认为,被告人王某某故意伤害他人身体,致一人重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的规定,已构成故意伤害罪,应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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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201X)卢刑初字第272号-优秀word范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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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X)卢刑初字第272号
上海市卢湾区人民法院
刑事判决书
(201X)卢刑初字第272号
p; 公诉机关上海市卢湾区人民检察院。
p; 被告人谭某。
p; 被告人宫某。
p; 上海市卢湾区人民检察院以沪卢检刑诉[201X]228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
谭某、宫某犯寻衅滋事罪,于201X年8月3日向本院提起公诉。
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
上海市卢湾区人民检察院指派代理检察员周志荣、李晓玲出庭支持公诉。
被告人谭某、宫某均到庭参加诉讼。
本案现已审理
终结。
p; 经审理查明:201X年3月9日凌晨,被告人谭某、宫某等人至本市某
某路X号“好乐迪”包房喝酒唱歌。
当日凌晨2时许,被告人谭某等人欲离开“好乐迪”时,与被害人侯某因故发生争执,后被“好乐迪”工作人员劝开。
随后,被告人谭某纠集他人手拿砖块守候在“好乐迪”门口,见被害人侯某走
出门口,即上前对其围殴。
此时,原本在“好乐迪”包房内逗留的被告人宫某
闻讯赶来帮忙,其抱住被害人侯某并扭****地,被告人谭某等人趁机用砖块打
砸被害人侯某的头、肩、背等身体部位,被告人宫某起身后也捡起砖块打砸被
害人侯某头部和踢打其身体。
经鉴定被害人侯某头皮裂创已构成轻伤,头皮下
血肿及耳廓裂创已构成轻微伤。
p; 同时查明:201X年3月28日,被告人谭某在原籍被公安机关抓获归案;同年6月3日,被告人宫某在本市被公安机关抓获归案。
p; 以上事实,被告人谭某、宫某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且有被害人侯某的陈述及辨认笔录;证人李某、李某某、王某、王某某、李某、杨某、李
某某、白某、曹某、谷某、许某、杨某等人的证言及辨认笔录;公安机关扣押
物品、文件清单、案发现场和作案工具照片、验伤通知书及伤势照片;复旦大
学上海医学院法医学鉴定中心法医临床司法鉴定意见书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
p; 本院认为:被告人谭某、宫某结伙随意殴打他人,情节恶劣,破坏社会秩序,其行为已触犯刑律,均构成寻衅滋事罪,俱应追究刑事责任。
公诉机关对本案的定性正确,应予支持。
鉴于被告人谭某、宫某归案后交代态度较好,并
能当庭自愿认罪,故可酌情从轻处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二百九十
三条第(一)项、第二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判决如下:
p; 一、被告人谭某犯寻衅滋事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
p; (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
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X年3月28日起至201X年3月27日止。
)p; 二、被告人宫某犯寻衅滋事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