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告》技术参数及其填写规范
国经贸产业[2002]768号文件--关于进一步加强车辆公告管理和注册登记有关事项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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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经济贸易委员会文件公安部国经贸产业[2002]768号关于进一步加强车辆公告管理和注册登记有关事项的通知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及新疆生产建设兵团经贸委(经委)、公安厅(局):为加强机动车安全管理,严格执行车辆“生产准入”和“行驶准入”制度,进一步规范《车辆生产企业及产品公告》(以下简称《公告》)管理和机动车注册登记管理,深化车辆产品管理体制改革,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公告》管理的范围国家经贸委实施《公告》管理的车辆产品包括:在我国境内生产、销售并在道路上行驶的民用汽车产品及相应底盘、农用运输车、半挂车和摩托车产品。
无轨电车、轮式工程机械车(含装载机、挖掘机等)、拖拉机、全挂车等不实行《公告》管理。
《公告》包括文本和光盘两部分,文本主要表述新产品批准(含产品扩展)、勘误更改和撤销等内容;光盘由本批新增产品数据库和历批汇总产品数据库两部分构成,记录产品的技术参数及产品照片等内容。
文本和光盘配合使用。
公安交通管理部门要严格依据最新一批《公告》文本和配套光盘的汇总产品数据库办理车辆注册登记。
在用车辆在办理过户、转出和转入登记时,要依据车辆在注册登记时发布的《公告》文本和配套光盘中的汇总产品数据库办理有关手续。
未登《公告》的车辆产品或与《公告》公布的参数不符的车辆产品不得办理注册登记。
不实行《公告》管理的车辆产品,公安交通管理部门依据生产企业提供的整车出厂合格证办理注册登记。
二、增加和调整强制性检验项目(一)自2002年11月1日起,汽车生产企业申报《公告》的车型(包括改进型、扩展等,下同)必须符合《汽车和挂车侧面防护要求》(GB 11567.1—2001)、《汽车和挂车后下部防护要求》(GB 11567.2—2001)、《汽车燃油箱安全性能要求和试验方法》(GB 18296—2001)等3项国家标准的要求,并提供国家经贸委授权的检测机构(以下简称授权检测机构)出具的试验报告。
产品已列入《公告》的企业,自本通知发出之日起,要尽快使出厂产品符合上述3项国家标准的要求,并向国家经贸委报送由授权检验机构出具的试验报告。
(整理)车辆产品主要技术参数和主要配置备案表

附件一:
车辆产品主要技术参数和主要配置备案表
第一部分汽车和挂车产品
一、《公告》技术参数
二、整车其他主要技术参数和配置
三、发动机和污染物控制装置
四、变速器和车桥
五、制动、转向和降噪系统
六、外部照明灯具主要技术参数
七、车身附件
八、电动汽车产品
九、汽车产品照片和主要结构图纸备案
注:各类车辆产品依据其结构和相关标准要求,填写上述适用的项目。
第二部分摩托车产品一、《公告》技术参数
二、摩托车其它主要技术参数
三、三轮摩托车补充资料
四、摩托车产品主要结构图纸备案表
注:各类车辆产品依据其结构及相关标准要求,填写上述适用的项目。
第三部分三轮汽车、低速货车产品一、《公告》技术参数
二、整车主要技术参数
三、发动机和污染物控制主要技术参数
四、传动系统主要技术参数
五、制动、转向和降噪系统主要技术参数
六、外部照明和信号装置主要技术参数
七、其他主要技术参数
八、三轮汽车、低速货车产品主要结构图纸备案表
注:各类车辆产品依据其结构和相关标准要求,填写上述适用的项目。
国家发展改革委、公安部关于规范机动车整车出厂合格证明管理的通知

国家发展改革委、公安部关于规范机动车整车出厂合格证明管理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公安部•【公布日期】2004.12.13•【文号】发改产业[2004]2881号•【施行日期】2004.12.13•【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时效性】失效•【主题分类】道路交通管理正文国家发展改革委、公安部关于规范机动车整车出厂合格证明管理的通知(发改产业[2004]2881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及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发展改革委(计委)、经贸委(经委),公安厅(局),有关中央企业:机动车整车出厂合格证明(以下简称合格证)是办理国产机动车注册登记必须提交的法定证明之一,也是机动车生产企业产品生产一致性管理考核的重要内容。
为加强对机动车生产企业及其产品管理,有效防范被盗抢、走私和拼装车辆违法入户,打击倒卖、伪造、假冒合格证等违法行为,提高机动车注册登记工作的效率,国家发展改革委、公安部决定规范合格证的式样和内容,建立合格证信息管理系统,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合格证的应用范围列入国家发展改革委《车辆生产企业及产品公告》(以下简称《公告》)的汽车(包括三轮汽车及低速载货汽车——原农用运输汽车)及汽车底盘(含二类和三类底盘)、改装车、半挂车、摩托车产品在国内销售时,均应由机动车生产企业随车配发符合规定的合格证。
未列入国家发展改革委《公告》但需要办理注册登记手续后上路行驶的无轨电车、其他挂车、轮式专用机械车等类型的机动车辆(不包括进口机动车),也应由生产企业随车配发符合规定的合格证。
二、合格证的基本要求合格证的规格为A系列纸张的A4幅面(297mm×210mm),由机动车生产企业按规定式样(见附件)印制并附加企业名称、标识及防伪信息;在背面使用统一的打印软件打印《机动车注册登记技术参数表》(以下简称《技术参数表》),包括自动打印可供机动车注册登记时用机器识读的二维条码(矩阵码),加盖企业公章或产品合格章。
车辆公告备案表填写(照片及简图要求)

车产填报汽车产品《备案表》的填报(2010年调整部分)2010年8月目录1.构成2.申报方式的选择33.公告参数的填报4.备案参数的填报55.照片和图纸6.其他1《备案表》的构成1.《备案表》的构成备案表公告参数主要技术参数及配置照片和图纸(用于产品注册登记)(用于同一型式判定)(文字形式表达)(用于同一型式判定)(非文字形式表达)2申报方式的选择2.申报方式的选择申报方式共15种:同一型号的新产品只能选择1种申报方式填报备案表,不得种以上申报方式全部申报方式包括以十选择2种或2种以上申报方式。
全部申报方式包括以下十五种:第一种:三类底盘产品;第一种三类底盘产品第二种:二类底盘产品;第三种:半挂车产品;第四种:承载式车身M1类产品;第五种:承载式车身M2、M3类品;第六种:承载式车身N1类产品;第七种:承载式车身N2、N3类产品;第八种:三类底盘改装M1类产品;2申报方式的选择2.申报方式的选择第九种:三类底盘改装M2、M3类产品;第九种三类底盘改装类产品第十种:三类底盘改装N1类产品;第十一种:三类底盘改装N2、N3类产品;第十二种:二类底盘改装N1类产品;第十三种:二类底盘改装N2、N3类产品;第十四种:采用国产整车改装M1类产品(产品型号为5字头);第十四种采用国产整车改装类产品(产品型号为“5”字头)第十五种:采用国产整车改装非M1类产品(产品型号为“5”字头);对于第四、五、六、七类申报方式也称全项申报。
2.申报方式的选择2申报方式的选择申报方式选择的要求●采用进口整车及进口底盘的改装车产品按照相应第四、五、六、七类申报方式填报备案参数,在底盘类别处填写“二类底盘”、“三类底盘”或“整车”。
●牵引车产品按照相应第七类申报方式填报备案参数。
●牵引车产品按照相应第七类申报方式填报备案参数●半承载式车身产品按照相应第四、五、六、七类申报方式填报备案参数,在底盘类别处填写承载式车身。
填报备案参数在底盘类别处填写“承载式车身”●一次性制造完成的产品按照相应第四、五、六、七类申报方式填报备案参数在底盘类别处填写“二类底盘”方式填报备案参数,在底盘类别处填写二类底盘、“三类底盘”或“整车”。
车辆产品主要技术参数和主要配置备案表.doc

附件一:
车辆产品主要技术参数和主要配置备案表
第一部分汽车和挂车产品
一、《公告》技术参数
二、整车其他主要技术参数和配置
三、发动机和污染物控制装置
五、制动、转向和降噪系统
六、外部照明灯具主要技术参数
七、车身附件
八、电动汽车产品
九、汽车产品照片和主要结构图纸备案
注:各类车辆产品依据其结构和相关标准要求,填写上述适用的项目。
第二部分摩托车产品一、《公告》技术参数
二、摩托车其它主要技术参数
三、三轮摩托车补充资料
四、摩托车产品主要结构图纸备案表
注:各类车辆产品依据其结构及相关标准要求,填写上述适用的项目。
第三部分三轮汽车、低速货车产品一、《公告》技术参数
二、整车主要技术参数
三、发动机和污染物控制主要技术参数
五、制动、转向和降噪系统主要技术参数
六、外部照明和信号装置主要技术参数
七、其他主要技术参数
八、三轮汽车、低速货车产品主要结构图纸备案表
注:各类车辆产品依据其结构和相关标准要求,填写上述适用的项目。
《公告》申报流程及注意事项

《公告》申报流程及注意事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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道路机动车辆生产企业及产品准入管因此,下面将现行的《公告》产品管符合国家产业政策、是否跨类、异地生理是工业和信息化部实施的许可管理,生理流程做一个简单的介绍。
产、申报资料是否齐全、照片是否符合要产道路机动车辆的企业及所生产的产品须申报求、填写项目是否有明显错误,等等。
得到许可。
工业和信息化部以《道路机动经工业和信息化部许可的生产企业可按照1532号文规定,受理
工作应在车辆生产企业及产品公告》的形式公布获通过工业和信息化部指定的网站申报车辆5个工作日内完成。
得许可的道路机动车辆生产企业及产品。
产品。
企业申报产品时,需提交的材料包确定试验方案这个过程简称为《公告》管理。
括:车辆生产企业的基本情况(企业名中机车辆技术服务中心受理产品后,一、《公告》产品管理称、法定代表人、注册商标、注册地址、应在10个工作日内(沟通及补充材料的时按照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生产地址等),车辆产品情况简介,《公间不计算在本期限内)完成试验方案的确[2006]1532号文的要求,从2007年7月1日告》基本参数,《车辆主要技术参数及主定工作。
起,开始改革《公告》产品管理,建立的要配置备案表》,《车辆产品强制性检验产品(本文共计3页)......[继续阅读本文]。
车辆产品《公告》技术审查规范性要求汽车部分2012版

附件车辆产品《公告》技术审查规范性要求汽车部分2012版中机车辆技术服务中心二0一二年十二月目录1.关于检测机构和试验场地的规范性要求2.关于载货类产品有关规范性要求3.关于载客类产品有关规范性要求4.关于产品检验的规范性要求5.关于检验方案表、统计表和申报方式的规范性要求6.其他规范性要求1、关于检测机构和试验场地的规范性要求1.1强制性项目检验和定型试验的检验报告均使用代码章,委托检验使用机构名称章。
检测机构代号和印章编号见附件1。
1.2强制性项目检验和定型试验的检验报告编号应符合统一的要求,见附件2。
1.3检测机构出具的检验报告,应体现检验实际结果。
有定量要求的,应给出具体检验数值;有定性要求的进行描述。
在检验结果中不得出现“有”、“符合要求”等写法。
1.4检测机构上传的检验报告文件不得附加任何解密要求。
附加任何解密要求的检验报告按照无效检验报告处理。
1.5检测机构上传检验报告时应使用本单位用户名和密码, 用户名和密码不得授权其他单位或者个人使用。
1.6检验报告应按照统一的报告格式出具,报告中应按照要求提供有关检验情况的照片(或录像)。
1.7检验应在规定的场地进行。
有关检验场地要求见附件3。
1.8汽车加速行驶车外噪声试验必须在符合GB1495-2002《汽车加速行驶车外噪声限值及测量方法》标准规定的专用试验场地内进行。
目前符合规定的有海南试验场、交通部公路交通试验场、东风襄阳汽车试验场、一汽农安试验场、定远试验场、重庆客车中心以及上海机动车检测中心试验噪声路。
属于特型车的车辆及底盘噪声场地暂不做要求。
1.9防抱制动性能检验必须在符合GB/T13594-2003《机动车和挂车防抱制动性能和试验方法》或GB21670《乘用车制动系统技术要求及试验方法》标准规定的专用试验场地内进行。
目前符合规定的有海南汽车试验场、东风襄阳汽车试验场和交通部公路交通试验场、一汽农安汽车试验场、定远汽车试验场。
对于装用了B类防抱死系统的挂车,其ABS试验可以不在试验场完成,但路面的选择应符合GB/T12534-1990《汽车道路试验方法通则》的要求。
车辆产品《公告》技术审查规范性要求

3.产品技术审查要求
3.2.7对于产品勘误的审查采取纸面审查方式,审查 内容为勘误涉及的参数,对其他勘误未涉及的参 数不进行审查。
【企业按照规定格式要求,提供原定型报告和强制 性项目报告编号】
授权有关事项的通知》 2.1.3 VIN管理:国家发改委[2004]第66号公告车辆识别代号
管理办法(试行) 2.1.4尺寸参数和质量参数生产公差:国经贸产业[2002]768号
关于进一步加强车辆公告管理和注册登记有关事项的通知
2.产品技术审查依据
2.1.5产品申报管理: • 发改产业[2006]1532号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完善车辆生产
3.1.8申报豁免的检验项目是否提供了相关证明材料, 相关证明材料是否充分、合理。
3.1.9申报产品的其他备案参数是否正确、完整。
3.产品技术审查要求
3.1.10如果产品属于企业调整检验方案和备案参数 后再次进行申报的,应对照原审查意见进行审查, 原则上不再提出原审查意见以外的其他意见。
3.1.11如果属于撤销产品重新申报的,按新申报产 品进行审查。
4.1.8定型试验报告的照片必须包含全部受检样车, 且路面照片应为车辆右45°照片。若为全封闭厢式 车,则应有证明顶部全封闭照片;若为自卸汽车或 自卸半挂车,应有货厢举升照片和3000次举升可 靠性检验。
4.规范性要求介绍
4.1.9半挂车的定型试验报告必须有列车主要尺寸和 质量参数。半挂车的外廓尺寸和轴荷的检验报告 必须注明检验所配置的牵引车型号。
定》及《机动车登记工作规范》
2.产品技术审查依据
2.1.9准入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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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告》技术参数及其填写规范
序号项目名称项目填写说明
MA001 企业名称
MA002 产品商标如:XX 牌。
MA003 产品型号如:JL125-3。
MA004产品名称按两“轮轻便摩托车”、“正三轮轻便摩托车”、“两轮摩托车”、“边三轮摩
托车”、“正三轮摩托车”(以下简称 L1、L2、L3、L4、L5 )填写。
注意!有企业资质要求不允许跨类生产、申报。
MA005 长(mm)保留到整数。
如申报多个值,应以半角格式“,”隔开,中间不留空格。
MA006宽(mm)例如:1985,1990×745×1095。
MA007 高(mm)注意!轻便摩托车高度不应超过 1100mm。
MA008 燃料种类目前固定填写“汽油”。
转向形式按“方向盘”、“方向把”填写。
轴数目前固定填写“2”。
MA009 轴距(mm)保留到整数。
前后轮间的中心距离。
轮胎数目前两轮摩托车固定填写“2”,三轮摩托车固定填写“3”。
前后轮胎规格只有一种时只填写一个即可;前后轮胎规格不一致的,按“前
X 后X”填写;选装多种轮胎时不同配臵之间应以半角格式,“”隔开,中轮胎规格间不留空格。
轮胎规格表示方法按 GB/T2983 《摩托车轮胎系列》,规格至
少表示轮胎规格中名义断面宽度、轮辋名义直径。
如:前轮为A,后轮为
C 或D,填写“前 A 后C,前A 后D”。
MA010 轮距(mm)保留到整数。
即后轮距。
对于边三轮摩托车,后轮距指边轮中心平面到车
辆中心平面的距离;对于正三轮摩托车,后轮距指两个后轮中心平面间的
距离。
(仅适用于 L2、L4、L5)
驾驶室准乘人数 (人) 正三轮载货摩托车填写“1”,其它摩托车不填写。
MA011 额定载客(含驾驶员)正三轮载货摩托车不填写,其它摩托车按实际情况填写。
(人)
MA012 额定最大载质量(kg) 保留到整数。
正三轮载货摩托车填写,其它摩托车不填写。
MA013 整备质量(kg) 保留到整数。
注意!(三轮摩托车)整备质量不应超过 400Kg。
总质量 (kg) 保留到整数。
即厂定最大总质量。
三轮载客摩托车厂定最大总质量推荐按
整备质量与额定载客人数(按 65kg/人核算)之和计算。
MA014 最高设计车速(km/h) 保留到整数。
MA015 制动方式(前轮) 按“鼓式”、“盘式”、“鼓式/盘式”等等填写。
MA016制动方式(后轮)按“鼓式”、“盘式”、“鼓式/盘式”等等填写。
MA017 制动操纵方式(前轮) 按“手制动”、“脚制动”、“手制动/脚制动”等等填写。
MA018 制动操纵方式(后轮) 按“手制动”、“脚制动”、“手制动/脚制动”等等填写。
MA019 车辆识别代号( VIN)填写 17 位VIN 代号,前 8 位必须填写,其余部分用×代替。
注意字母 I、
O、Q 不能使用。
排放标准填写车辆满足相应要求的排放标准的标准号及年代号。
如:GB14621-2007、
GB14622-2007。
MA020 发动机生产企业
MA021 发动机商标或厂牌
MA022 发动机型号
MA023 发动机排量( mL)MA024 发动机功率( kW)
MA025 其它
产品照片注意!化油器式和电子燃油喷射式发动机不可使用相同型号。
同一型号车辆可同时使用化油器式和电子燃油喷射式发动机。
新产品申报保留到整数。
按π=3.1416 计算。
保留到小数点后一位。
新产品应符合 GB/T 20076-2006 《摩托车和轻便摩托车发动机最大扭矩和最大净功率测量方法》的规定。
注意!检测机构按企业申报值进行GB/T 20076-2006 检验,企业申报前应自检。
不可填写标定功率。
1、按公安相关管理部门要求,多生产地址的摩托车企业应在本项目中填写生产地址,格式为“本产品的生产地址为××”;
2、选装后视镜、喇叭、照明及光信号装臵、排气消声器等内容引起车辆外观变化的应在本项中注明,并在选装照片中提交产品照片 (局部或整车照片),格式为“选装××(附照片)”。
3、如多个外廓尺寸等情况应注明原因:如2 个长度尺寸时,本项中注明“第二长度尺寸是由选装大货架后产生”。
4、委托加工相关信息。
主照片要求:正左侧面45°无背景的车辆实物照片。
选装照片要求:和“其它”项选装内容相对应,选装后视镜、喇叭、照明及光信号装臵、排气消声器等内容引起车辆外观变化的应提交选装照片(局部或整车照片,照片应体现产品变化情况)。
选装照片最多允许三张。
注意选装制动方式、制动操作方式、发动机等内容无需申报选装照片。
产品照片要求:无背景的车辆实物照片。
要表现的车辆实物与所提供的照片必须一致,不应对产品的结构造成误解,图像要求清晰,尽可能将图像充满照片,车辆图像必须完整不得缺少零部件或缺角,尤其是产品商标、型号不允许采取纸条粘贴或扫描后修改。
注意!轻便摩托车不可载客,照片中不应带有后部脚踏板、靠背。
乘员扶手描述应和照片相符(皮带)。
厂家变化,但外形无变化时,灯具等项目无需申报《公告》选装,属于备案表扩展范围。
照片图像的技术要求:
a)图像尺寸要求:宽度:300 500 像素、高度:200 400 像素。
b)图像质量要求:分辩率 150dpi—300dpi。
c)图像文件格式:*.jpg。
d)图像质量等级:中等 5 级或中等 4 级。
e)最终文件大小要求: 15—35K。