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公司的工作分析》案例分析报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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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A公司的工作分析》案例分析报告

《A公司的工作分析》案例分析报告

案例:

A公司的职务分析

A公司是我国中部省份的一家房地产开发公司。近年来,随着当地经济的迅速增长,房产需求强劲,公司有了飞速的发展,规模持续扩大,逐步发展为一家中型房地产开发公司。随着公司的发展和壮大,员工人数大量增加,众多的组织和人力资源管理问题逐渐凸显出来。

公司现有的组织机构,是基于创业时的公司规划,随着业务扩张的需要逐渐扩充而形成的,在运行的过程中,组织与业务上的矛盾已经逐渐凸显出来。部门之间、职位之间的职责与权限缺乏明确的界定,扯皮推诿的现象不断发生;有的部门抱怨事情太多,人手不够,任务不能按时、按质、按量完成;有的部门又觉得人员冗杂,人浮于事,效率低下。

公司的人员招聘方面,用人部门给出的招聘标准往往含糊,招聘主管往往无法准确地加以理解,使得招来的人大多差强人意。同时目前的许多岗位不能做到人事匹配,员工的能力不能得以充分发挥,严重挫伤了士气,并影响了工作的效果。公司员工的晋升以前由总经理直接做出。现在公司规模大了,总经理已经几乎没有时间来与基层员工和部门主管打交道,基层员工和部门主管的晋升只能根据部门经理的意见来做出。而在晋升中,上级和下属之间的私人感情成为了决定性的因素,有才干的人往往却并不能获得提升。因此,许多优秀的员工由于看不到自己未来的前途,而另寻高就。在激励机制方面,公司缺乏科学的绩效考核和薪酬制度,考核中的主观性和随意性非常严重,员工的报酬不能体现其价值与能力,人力资源部经常可以听到大家对薪酬的抱怨和不满,这也是人才流失的重要原因。

面对这样严峻的形势,人力资源部开始着手进行人力资源管理的变革,变革首先从进行职位分析、确定职位价值开始。职位分析、职位评价究竟如何开展、如何抓住职位分析、职位评价过程中的关键点,为公司本次组织变革提供有效的信息支持和基础保证,是摆在A公司面前的重要课题。

首先,他们开始寻找进行职位分析的工具与技术。在阅读了国内目前流行的基本职位分析书籍之后,他们从其中选取了一份职位分析问卷,来作为收集职位信息的工具。然后,人力资源部将问卷发放到了各个部门经理手中,同时他们还

在公司的内部网上也上发了一份关于开展问卷调查的通知,要求各部门配合人力资源部的问卷调查。

据反映,问卷在下发到各部门之后,却一直搁置在各部门经理手中,而没有发下去。很多部门是直到人力部开始催收时才把问卷发放到每个人手中。同时,由于大家都很忙,很多人在拿到问卷之后,都没有时间仔细思考,草草填写完事。还有很多人在外地出差,或者任务缠身,自己无法填写,而由同事代笔。此外,据一些较为重视这次调查的员工反映,大家都不了解这次问卷调查的意图,也不理解问卷中那些陌生的管理术语,何为职责、何为工作目的,许多人对此并不理解。很多人想就疑难问题向人力资源部进行询问,可是也不知道具体该找谁。因此,在回答问卷时只能凭借自己个人的理解来进行填写,无法把握填写的规范和标准。

一个星期之后,人力资源部收回了问卷。但他们发现,问卷填写的效果不太理想,有一部分问卷填写不全,一部分问卷答非所问,还有一部分问卷根本没有收上来。辛苦调查的结果却没有发挥它应有的价值。

与此同时,人力资源部也着手选取一些职位进行访谈。但在试着谈了几个职位之后,发现访谈的效果也不好。因为,在人力资源部,能够对部门经理访谈的人只有人力资源部经理一人,主管和一般员工都无法与其他部门经理进行沟通。同时,由于经理们都很忙,能够把双方凑在一块,实在不容易。因此,两个星期时间过去之后,只访谈了两个部门经理。

人力资源部的几位主管负责对经理级以下的人员进行坊谈,但在访谈中,出现的情况却出乎意料。大部分时间都是被访谈的人在发牢骚,指责公司的管理问题,抱怨自己的待遇不公等。而在谈到与职位分析相关的内容时,被访谈人往往又言辞闪烁,顾左右而言他,似乎对人力资源部这次访谈不太信任。访谈结束之后,访谈人都反映对该职位的认识还是停留在模糊的阶段。这样持续了两个星期,访谈了大概1/3的职位。王经理认为时间不能拖延下去了,因此决定开始进入项目的下一个阶段——撰写职位说明书。

可这时,各职位的信息收集却还不完全。怎么办呢?人力资源部在无奈之中,不得不另觅它途。于是,他们通过各种途径从其他公司中收集了许多职位说明书,试图以此作为参照,结合问卷和访谈收集到一些信息来撰写职位说明书。

在撰写阶段,人力资源部还成立了几个小组、每个小组专门负责起草某一部门的职位说明,并且还要求各组在两个星期内完成任务。在起草职位说明书的过程中,人力资源部的员工都颇感为难,一方面不了解别的部门的工作,问卷和访

谈提供的信息又不准确;另一方面,大家又缺乏写职位说明书的经验,因此,写起来都感觉很费劲。规定的时间快到了,很多人为了交稿,不得不急急忙忙,东拼西凑了一些材料,再结合自己的判断,最后成稿。

最后,职位说明书终于出台了。然后,人力资源部将成稿的职位说明书下发到了各部门,同时,还下发了一份文件,要求各部门按照新的职位说明书来界定工作范围,并按照其中规定的任职条件来进行人员的招聘、选拔和任用。但这却引起了其他部门的强烈反对,很多直线部门的管理人员甚至公开指责人力资源部,说人力资源部的职位说明书是一堆垃圾文件,完全不符合实际情况。

于是,人力资源部专门与相关部门召开了一次会议来推动职位说明书的应用。人力资源部经理本来想通过这次会议来说服各部门支持这次项目。但结果却恰恰相反,在会上,人力资源部遭到了各部门的一致批评。同时,人力资源部由于对其他部门不了解,对于其他部门所提的很多问题,也无法进行解释和反驳,因此,会议的最终结论是,让人力资源部重新编写职位说明书。后来,经过多次重写与修改,职位说明书始终无法令人满意。最后,职位分析项目不了了之。

人力资源部的员工在经历了这次失败的项目后,对职位分析彻底丧失了信心。他们开始认为,职位分析只不过是“雾里看花,水中望月”的东西,说起来挺好,实际上却没有什么大用,而且认为职位分析只能针对西方国家那些管理先进的大公司,拿到中国的企业来,根本就行不通。原来雄心勃勃的人力资源部经理也变得灰心丧气,但他却一直对这次失败耿耿于怀,对项目失败的原因也是百思不得其解。

那么,职位分析真得是他们认为的“雾里看花,水中望月”吗?该公司的职位分析项目为什么会失败呢?

问题的提出

1、该公司为什么决定从职位分析入手来实施变革,这样的决定正确吗?为什么?

2、在职位分析项目的整个组织与实施过程中,该公司存在着哪些问题?

3、该公司所采用的职位分析工具和方法主要存在着哪些问题?

案例分析:

1、该公司为什么决定从职位分析入手来实施变革,这样的决定正确吗?为什么?

这样的决定是正确的。

分析:

(1)职位分析又称工作分析。工作分析是对组织中某个特定工作职务的目的、任务或职责、权力、隶属关系、工作条件、任职资格等相关信息进行收集与分析,以便对该职务的工作做出明确的规定,并确定完成该工作所需要的行为、条件、人员的过程。工作分析的结果可以提供与工作有关的信息,包括该工作的任务、性质及对任职者的要求等。对于组织者而言,工作分析这一系列过程是人力资源开发、管理中不可缺少的重要程序。

(2)工作分析的作用:

①工作分析为招聘、选拔、任用合格的员工奠定了基础。

作分为员工的考评、晋升提供了依据。

②工作分析是企业单位改进工作设计、优化劳动环境的必要条件。

③工作分析是制定有效的人力资源固话、进行各类人才供给和需求预测的重

要前提。

④工作分析是工作岗位评价的基础,而工作岗位评价又是建立、健全企业单

位薪酬制度的重要步骤。

⑤工作分析的直接产物又工作说明书和岗位规范。员工通过工作说明书、岗

位规范等人事文件,充分了解本岗位在整个组织中的地位和作用,明确自己工作的性质、任务、职责、权限和职务晋升路线,有利于员工制定自己的职业发展规划。

(3)当一个企业发展到一定时期,随着外部环境的变化和公司规模的扩大,进行一定的管理变革往往是必然的。人力资源是企业中最重要的资源,企业管理改革势必要对企业原有的人力资源体系进行变革,而最好的切入点恰恰就是工作分析。由于企业进行管理变革,部门职能变更与岗位职责改变更是必然的,这样即使原来进行过工作分析,其结论也很难适应现在企业的状况,因此,在企业

变革的过程中,人力资源部门必须适时推行工作分析,配合并推进企业变革的顺利进行。

(4)因当地的经济的发展,A公司有了飞速的发展,逐步发展为一家中型房地产开发公司。但是,公司因为自身的发展而使得原有组织结构不适应当前公司的具体情况,公司内部矛盾重重,各部门、职位之间的职责与权限界定不清楚,导致组织内部出现混乱局面。在招聘方面,部门招聘标准不清楚,在人员配置上不能做到人岗匹配,不能充分有效的利用公司的人力资源。在晋升上,没有适合的晋升标准,私人感情成了晋升的决定性因素,严重挫伤员工的工作积极性。缺乏科学的绩效考核和薪酬制度,致使公司人才流失。种种情形表明,这些问题的症结在于公司内部各部门、各职务缺乏合适、准确的岗位规范和工作说明书,所以进行一次有效工作分析势在必行。

2、在职位分析项目的整个组织与实施过程中,该公司存在着哪些问题?

公司存在的问题:

(1)在准备阶段没有对公司内部员工进行关于此次工作分析的目的、实施过程、作用等相关信息的有效充分的沟通,这使得在实施工作分析时没有得到高层领导的支持,公司很多员工不了解工作分析的重要性,使得在进行工作分析时不能积极有效地配合。

(2)没有专业人员领导策划,没有组织人力资源部门的人员进行学习,缺少专门团队工作。人力资源部门在实施工作分析前没有制定一套完整的方案,导致实施过程混乱没有条理。在进行工作分析时,人力资源部门的多数员工不够专业,甚至连访谈都不能做好。

(3)在调查进行当中,没有有效地跟进督促各部门完成问卷,没有对问卷做详细的解释和描述,缺乏对各部门问卷填写的支持。这使得问卷回收率下降,信息收集不全面真实。

(4)在访谈过程中,进行访谈的人员没有进行专业的培训,无法掌握有效地访谈技巧,在访谈中控制访谈进度。

(5)在没有获得充分的职位信息开始职位说明书的撰写时错误的,这样撰写出来的工作说明书也是不切合实际的。

(6)人力资源部门对公司内部其他的部门不了解,这使得后续跟进工作增加了一定的难度。

工作分析是个系统工程,一次完整工作分析一般包括六个阶段:

(1)前期准备阶段

明确工作分析的主要目的;组建项目组;对有关工作人员进行必要的工作方法培训。

(2)方案设计阶段

确定工作分析的目标和侧重点;制订总体实施方案;收集和分析有关的背景资料;确定所欲收集的信息和选择收集信息的方法。

(3)实施调查阶段

与参与工作分析的有关人员进行沟通;制订具体的实施操作计划;实际收集和分析工作信息。

(4)系统分析阶段

对调查收集的整个工作的特征与任职人的特征的信息进行确认并认真分析。

(5)完成阶段

对收集到的信息整理加工形成析工作说明书(工作描述\工作规范\组织机构图)

(6)后续跟进阶段

将工作分析成果与相关人力资源管理的其他职能环节接轨,听取各方面意见,随时准备对相应内容进行必要调整。

3、该公司所采用的职位分析工具和方法主要存在着哪些问题?

公司存在的问题:

(1)在收集职位信息工具的选择上,A公司没有根据实际情况设计适合本公司的调查问卷,而是在阅读了国内目前流行的基本职位分析书籍之后,从其中选取了一份职位分析问卷,来作为收集职位信息的工具,这使得问卷不符合公司的实际情况,无法收集到完整有效地信息。

(2)该公司在选取工作分析方法上没有进行认真考虑分析就确定主要以调查法进行职位信息的收集。常用的工作分析方法有观察法、访谈法、问卷调查法、

工作日志法、关键事件法等。对于不同部门职位应该要针对其具体情况选择适合的工作分析方法。

(3)人力资源部门在选取一些职位进行访谈时,只对部门经理进行访谈这是不够的,还应该选取各部门具有代表性的员工进行访谈,以了解更多更实际的信息。访谈法对工作分析人员要求较高,要有较强的沟通能力和访谈技巧。而案例中人力资源部门的工作人员明显缺乏专业性。

常用的工作分析方法有以下几种:

(1)观察法

观察法是工作分析人员在工作现场,根据观察提纲观察员工的工作过程、行为、内容、工具、环境等,用文字或图表的形式记录,并分析、总结的方法。观察法适用于工作相对稳定,即在一段时间内,工作内容、程序、对工作人员的要求不会发生明显的变化;工作程序比较简单,标准化程度高,周期短的体力劳动为主的工作。

观察法的优点是:通过观察能够较全面地了解工作的要求。但是,观察法不适用于脑力劳动为主的工作及处理紧急情况的间歇性工作,并且一些员工对被观察有抵触心理,可能使观察收集的信息失真。另外,观察法无法全面收集对任职资格的要求。

(2)问卷调查法

问卷调查法是工作分析中最为常用的一种方法。工作分析人员通过精心设计的问卷获取有关职位的工作内容、工作特征、任职资格等信息。问卷调查法多用于规模较大、职位设置繁杂的组织。

问卷调查法的优点是:节省时间;调查范围广,适合于多种用途的工作分析;被调查样本量大,可以同时对大量员工进行调查;并且,问卷调查法的结果还可以数量化,运用计算机处理数据。但是,问卷调查法的质量易受问卷设计合理性的影响,所以,问卷设计的成本比较高;被调查者的诚意、文化程度、兴趣等因素也在很大程度上影响着调查的质量,为了使被调查者理解问卷的问题,经常需要工作分析人员亲自解释、说明,影响工作效率。

(3)访谈法

访谈法即面谈法,是指工作分析人员对某一职务或职位面对面地询问任职者、主管或专家等人对工作的看法和意见。这是一种应用最为广泛的工作分析方法。

访谈法有助于较详细地了解任职者的工作态度、工作动机等深层次内容;访谈法的运用面较广,它使工作分析人员能够简单而迅速地收集多方面的信息并了解到在观察法中不易发现的情况或问题;访谈法提供了工作分析人员与组织内员工的沟通交流机会,有助于增加员工对工作分析工作的理解。但是,访谈法也存在着不足:访谈法对工作分析人员要求较高,要有较强的沟通能力和访谈技巧;访谈比较花费时间,工作成本较高;受访谈对象主观情绪影响较大,所收集信息容易失真。

(4)工作日志法

工作日志法也称为工作写实法,由任职者按照时间顺序详细记录自己的工作内容与工作过程,经工作分析人员归纳、分析,达到工作分析的目的。

工作日志法的信息可靠性高,所需费用较少,适于分析高水平、复杂的工作。但是,这种方法会造成工作分析人员注意了工作的过程而忽视了工作的结果;这种方法要求任职者对工作十分清楚并且填写工作日志的态度认真。工作日志法只适合那些循环周期短、工作状态稳定的工作,所以使用的范围较小。

(5)关键事件法

关键事件法是指在劳动过程中,对岗位工作造成较大影响(如任务完成与否、产量增加或减少等)的事件。通过对本岗位或与本岗位有关的员工的劳动过程中的各类行为充分记录,获取足够信息以后,归纳岗位的特征以及对员工的要求。

关键事件法能比较清楚地揭示工作的动态性质。但是,它的调查费时、过程长、只有关键事件达到一定数量才能满足需要。

参考文献:

1、牛雄鹰《员工任用(一)工作分析与员工招聘》对外经济贸易大学出版社2004年版

2、王璞《新编人力资源管理咨询实务》中信出版社

2004年版

3、杨蓉《人力资源管理》东北财经大学出版社2007年版

分拆上市介绍及案例分析

分拆上市介绍及案例分析 一、分拆上市涵义 分拆上市指一个母公司通过将其在子公司中所拥有的股份,按比例分配给现有母公司的股东,从而在法律上和组织上将子公司的经营从母公司的经营中分离出去。 分拆上市有广义和狭义之分,广义的分拆包括已上市公司或者未上市公司将部分业务从母公司独立出来单独上市;狭义的分拆指的是已上市公司将其部分业务或者某个子公司独立出来,另行公开招股上市。分拆上市后,原母公司的股东虽然在持股比例和绝对持股数量上没有任何变化,但是可以按照持股比例享有被投资企业的净利润分成,而且最为重要的是,子公司分拆上市成功后,母公司将获得超额的投资收益。 二、分拆上市的背景 自2010年4月13日证监会允许境内上市公司分拆子公司到创业板上市的消息公布以来,初期市场各方主要是基于相关上市公司估值提升的角度出发进行“寻宝”,而此后对于分拆上市的担忧和质疑也屡见不鲜。 从表面来看,分拆上市政策出台的背景是为了通过增加创业板股票供应来达到有效抑制市场对于创业板过度炒作的行为,促进市场回归理性。到针对创业板市场所存在着“三高”现象(即发行价高、市盈率高和超募金额高),管理层并未如往常一样采取简单的行政干预手段进行调控,而是进行针对性的调控、引导和规范,如根据市场情况加快或降低扩容节奏;通过《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和《创业板信息披露业务备忘录第1号——超募资金使用》等相关政策对超募资金用途进行严格规定,通过合理发挥和调动市场自我调节功能,谋求实现新股发行节奏市场化和发行价格市场化的目标。 因此,管理层允许分拆上市的真正意图并不仅仅是为了抑制创业板市场的过度投机,而是有其更深一层的含义:“即大力培育战略新兴产业的孵化器和扩大相关产业资本规模,提高核心竞争力”。而做出这样的判断,主要是考虑到国内经济所面临的内外部环境等多重因素,一方面该政策的出台是为了应对国际经济形势

国际私法案例答案

第一套 七、案例分析题 1、1999年7月8日,委内瑞拉烽火航运公司所属巴拿马籍"烽火轮"自中国天津新港驶往目的港香港。7月10日,该轮与巴拿马金光海外私人经营有限公司所属的"长江轮"相撞。碰撞结果是:"烽火轮"机舱和住舱进水,船尾下沉。长江轮右舷船尾以及左舷中部船体受伤。此后,长江轮恢复航线开往新加坡港。同年12月,烽火轮获悉长江轮抵达中国秦皇岛港,遂向天津海事法院提起诉讼。天津海事法院受理了该案件,但未能查明巴拿马法律的有关规定,在征得双方同意后,适用了《民法通则》并参照国际惯例处理了此案。 请问:1)天津海事法院应适用何国法律?为什么? 2)天津海事法院适用我国《民法通则》的法律依据是什么? 答:1)应适用巴拿马法律。因为本案中的"烽火"轮和"长江"轮都在巴拿马共和国登记注册,都悬挂巴拿马国旗,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和国际惯例,应该适用船旗国法,即巴拿马共和国法律。2)两个船东的经营地分别在委内瑞拉共和国和新加坡,在整个诉讼过程中,双方当事人均未提供出有关巴拿马的民事、海事、商事方面关于损害赔偿的法律规定,我国法院也未能查明该国法律。在这种情况下,我国法院征得双方当事人的同意,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若干问题的意见(试行)》规定:"通过以上途径仍不能查明的,遗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因而应适用了《民法通则》及国际惯例处理此案。 第二套 七、案例分析题(每题10分,共20分) 1、1935年3月,李明与谭蓉翁媳二人在广州买了一栋4层楼房,谭蓉之夫李汉为李明的独生子。李信又是李汉的独生子。李明、谭蓉和李汉三人先后于1970年前去世。李信于1938年与范素珍结婚,婚后无子女。1943年李信离开广州去美国加州定居,于1967年与周蒂在美国加州结婚。1981年李信死于加州。范素珍自李信离家后不久也去香港定居。1986年5月当范素珍得知李信在美国去世后,曾到广州越秀区公证处办理了继承上述房产权的证明书,同年7月11日又领取了广州市房产局发的房屋产权证。此后周在美国得知这一情况后,立即委托代理人向广州市荔湾区人民法院起诉,要求继承其亡夫李信的上述房产。 请问:(1)本案是一起涉及什么实体权利的纠纷案? (2)本案涉及国际私法上的先决问题是什么?在有先决问题时,怎样确定本案的准据法? (3)荔湾区法院对本案作出如下判决:“李信的发妻为被告范素珍,李信未与范素珍解除婚姻关系,其在美国的结婚为重婚,没有继承权。并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规定,驳回原告周蒂请求继承上述房产之诉。”你认为法院的判决在认定事实和适用法律上是否正确?为什么? 答:(1)本案是一起涉外婚姻和涉外遗产继承案。 (2)本案涉及国际私法上两个先决问题:一是李信在美国与原告周蒂的结婚是否有效问题;二是李信在广州于1938年与被告范素珍所缔结的婚姻关系是否有效?他们二人分居38年之久的婚姻关系是否仍然存在问题。对前一个先决问题所确定的准据法是美国加州的法律;对后一个先决问题所确定的准据法是1938年的广州法律和分居后的香港法律。 (3)广州市荔湾区法院的判决是片面的和错误的,因为它在忽视“先决问题”的情况下,没有依据国际私法的规定适用有关准据法来解决这些先决问题,就武断地适用中国现行法律作出李信在美国缔结婚姻为重婚,确认其无效,原告无继承权,这显然是片面的、错误的。 第三套 七、案例分析题(每题10分,共20分) 1、中国籍男子甲与A国籍女子乙在北京结婚,婚后生下一子丙,丙具有中国国籍。后乙独自回国从此未归。甲以夫妻长期分居、感情破裂为由,向住所地北京某法院提起离婚诉讼。在子女抚养问题上,甲要求抚养丙而乙要求丙由她带去A国抚养。 (1)本案应适用哪国法律?为什么? (2)对于本案涉及的涉外婚姻离婚时子女抚养权的纠纷,我国的法律是如何规定的? (3)丙的抚养权应判给谁?为什么? 答:(1)本案应适用中国法律。本案属于离婚案件,依据《民法通则》第147条的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和外国人结婚适用婚姻缔结地法律,离婚适用受理案件的法院所在地法律”及有关《民法通则》的司法解释第188条:“我国法院受理的涉外离婚案件,离婚以及因离婚而引起的财产分割,适用我国法律。认定其婚姻是否有效,适用婚姻缔结地法律”,本案应适用中国法。

招商银行案例分析报告文案

招商银行案例分析报告 ---BY财务1102

招商银行内外部环境分析 一、总体环境分析——PESTEL模型 (一)政治环境分析 1.平台融资渠道再度收紧,规范理财业务投资运作 2013 年 3 月 27 日,银监会发布《关于规范商业银行理财业务投资运作有关问题的通知》,规范理财业务投资运作,防范化解商业银行理财业务风险。受 上述政策影响,预计高速增长的银行理财市场增速将有所回落,依托债权类理 财产品的表外融资将受到重创,对农村金融机构的理财和债券投资业务都会有 不小影响。宏观经济超预期放缓,监管政策或存款利率市场化超预期。 2.更新银行业监管政策,加强业务监管力度 实施新巴塞尔协议:十二五规划要求:按照国家“十二五期间”银行业的 规划,我国将逐步推进新巴塞尔协议,新资本协议不在区分巴塞尔协议第二版 还是第三版,而是同步推出同步实施,新巴塞尔协议对资本监管的要求更严。 根据 2011 年 5 月 31 日我国银监会发布的第 44 号文的要求,新资本监管标准从2012 年 1 月 1 日开始执行,系统重要性银行和非系统重要性银行应分别于 2013年底和 2016 年底前达到新的资本监管标准。过渡期结束后,各类银行应按照新监管标准披露资本充足率和杠杆率。 3.政府政策推动内需增长,逐渐转由市场驱动 由于全球金融危机和国内实施房地产调控政策的影响,2008 年底我国实际 固定资产投资同比增长率跌至 6-7%。2009 年,随着大规模经济刺激政策和信 贷扩张的实施,投资增速大幅反弹,最高接近 29%。其中,政府主导的投资快 速扩张发挥了关键作用。2009 年四季度以来,政府主导的投资增长逐步下降, 市场驱动的投资成为增长的主要动力。 (二)经济环境分析 1.经济结构转型,催生新动力 当前国内的经济增长将改造过去单纯的靠廉价劳动攫取利润的低端制造业,在产业升级和战略性新兴产业的政策的指引下,高端制造业将有所发展。随着 长三角、珠三角一带的劳动力成本的不断增加,产业将出现升级和区域转移。2.国家管制放宽,利率市场化

国际私法测验案例分析

01任务---案例分析: 1、一个在英国有住所的阿根廷人在英国死亡,在日本留有遗产,遗产为不动产。为继承遗产,死者的儿子为继承遗产在日本法院提起诉讼。根据日本的冲突规范,继承应该适用被继承人的本国法律,即应该适用阿根廷的法律。阿根廷的法律规定,继承应该适用被继承人死亡时的住所地法律,即应该适用英国法。而英国的冲突规范规定,不动产继承应该适用不动产所在地法律,即应该适用日本法。 请问:如果日本法院适用日本实体法审理案件,则构成国际私法上的何种制度?请解释一下该制度。 答:日本法院适用日本实体法审理案件,则构成国际私法上的制度是间接反致。 间接反致又称“大反致”,指对某一国际民商事案件,甲国或甲地区的法院根据本国或本地区的冲突规范的指引应适用乙国或乙地区的法律,但依乙国或乙地区的冲突规范又应适用丙国或丙地区的法律,而依丙国或丙地区的冲突规范,本案又应适用甲国或甲地区的法律(即法院地法),最后甲国或甲地区的法院适用了本国或本地区的实体法对该案件做了处理,即构成间接反致。 2、W是美国居民,1956年,在沙特阿拉伯逗留期间,因其驾驶的轿车被美国石油公司雇员Z驾驶的卡车撞翻,W身受重伤。之后,W在美国石油公司营业执照领取地纽约起诉,请求法院判决美国石油公司做出侵权赔偿。初审法院根据“侵权行为适用侵权行为地法”的冲突规范,确定本案应适用沙特阿拉伯法律,要求当事人提供并证明有关沙特阿拉伯法律,结果原告未能提出或证明支持其诉讼请求的沙特阿拉伯法律,被告也未能提出或证明支持其答辩的沙特阿拉伯法律。法院最后以原告诉讼请求的证据不足为有驳回诉讼。原告不服,提起上诉。 请问: 1.什么是外国法的确定?外国法的确定一般有几种方式? 2.在外国法不明时,如何解决法律适用的问题? 答: 1.外国法的确定也称外国法的查明,是指一国法院在审理涉外民事案件时,根据冲突规范的指引应适用外国法作为准据法,在这种情况下如何查明外国法的存在与否及怎样确定外国法的内容。 由于各国对外国法性质认识不同,因此外国法的查明方法也不同,大致可以分为以下四类: (1)把外国法看作事实,由当事人负责查明并向法院举证; (2)把外国法看作法律,由法官负责查明外国法; (3)原则上把外国法视为法律,由法官负责查明,法官不能查明时,当事人、法律专家及知道外国法内容的人可以提供。 (4)原则上把外国法视为法律,由当事人负责查明,当事人不能提供时,由法官采取措施负责查明。2.在外国法不明时,如何解决法律适用的问题,各国也有不同的学说和实践。但各国的立法和实践主要采取以下方法来解决: (1)以法院地法取代应该适用的外国法; (2)类推适用内国法; (3)驳回当事人的诉讼请求或抗辩; (4)适用一般法理; (5)适用与外国法相近似的法律。 3 、一个在英国有住所的阿根廷人在英国死亡,在日本留有遗产,遗产为不动产。为继承遗产,死者的儿子为继承遗产在日本法院提起诉讼。根据日本的冲突规范,继承应该适用被继承人的本国法律,即应该适用阿根廷的法律。阿根廷的法律规定,继承应该适用被继承人死亡时的住所地法律,即应该适用英国法。而英国的冲突规范规定,不动产继承应该适用不动产所在地法律,即应该适用日本法。 请问:如果日本法院适用日本实体法审理案件,则构成国际私法上的何种制度?请解释一下该制度。 答:如果日本法院适用日本实体法审理案件,则构成国际私法上的间接反制制度。 间接反制是指对某一涉外民事案件,甲国法院根据本国冲突规范的指定应适用乙国法律,而乙国的冲突规范

国际私法案例题集及答案

国际私法案例题集 国家的豁免权 案例1:1977年7月2日,美国人马·司考特和他的朋友斯皮门在其住地燃放烟火,烟火本来指向空旷地方,但点燃后突然改变方向,击伤司考特的弟弟的右眼,所燃放的烟花是由中国进口的“空中旅行”。于是狄恩·司考特的父母即委托律师,于1979年在美国得克萨斯州向法院提起诉讼。他们将中华人民共和国当作生产烟火的制造厂商作为第一被告,以中国外交部长为中华人民共和国的代理人,并以进口烟火的美国远东进口公司和烟火经销商作为第二、三被告,要求赔偿100万美元。 问题:1.本案以中华人民共和国为被告是否合法?2.本案应适用何国法律? 识别 案例2:一对夫妇,夫为加拿大人,妻为英国人,丈夫在中国逝世后,妻子要求中国法院判决丈夫在中国的遗产归其所有。 问题:中国法院在判断妻子对其夫财产的权利是基于夫妻财产关系的权利还是妻子对丈夫的继承权利的问题是什么性质的行为?在国际私法上被称作什么?并说明其含义。 先决问题 案例3:施韦伯尔和安加是一对犹太人夫妻,他们在匈牙利设有住所。后来他们决定移居以色列。在去以色列途中,他们俩在意大利的一个犹太人居住区离婚。对他们的离婚,匈牙利法是不承认的(当时匈牙利仍是他们的住所地),但依以色列法则可以承认。随后,他们俩又均在以色列获得选择住所。取得这种住所的女方后来来到加拿大多伦多与第二个丈夫举行了结婚仪式,但她接着以第二次婚姻是重婚为由在加拿大安大略法院请求宣告该婚姻无效。 本案涉及的问题有两个:一个是该女子的再婚能力,根据安大略的冲突规范,这个问题依以色列法解决。另一个是该女子与第一个丈夫离婚的有效性问题。依据安大略冲突规范指定的准据法,该离婚无效;但依照以色列的冲突规范指定的准据法,该离婚则是有效的。 问题:1.什么叫先决问题?本案所涉及的两个问题中,哪一个是先决问题?2.对于先决问题是准据法的确定,有哪几种有代表性的观点?如依主要问题准据法所属国冲突规范来选择决定先决问题的准据法,该案将如何判决。 反致 案例4:查理具有甲国国籍,住所在乙国,于1995年死亡。查理的亲属要求继承其遗留在丙国的不动产并诉至丙国法院。丙国法院按照本国的冲突规范应适用查理的本国法即甲国法;但依甲国冲突规范规定又应适用查理的住所地即乙国法;而乙国的冲突规范规定应适用不动产所在地法律即丙国法律。 问题:此时,丙国法院适用自己本国法律的行为属于反致制度中的哪一种?并谈谈我国立法对反致制度的态度。 案例5:日本神户发生强烈地震,造成3名中国留学生在地震中死亡,其中留学生钱某在日本死亡后留有遗产。钱某的妻子赴日在日本法院提起诉讼,要求继承遗产。日本法院受理案件后,根据日本《法例》第25条“继承依被继承人本国法”的规定,本案应适用中国法律。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149条规定:“遗产的法定继承,动产适用被继承人死亡时住所地法律,不动产适用不动产所在地法律”,根据中国的法律规定,日本法院适用了日本的实体法对这一案件进行了审理。 问题:日本法院选择法律时采用了什么制度?请解释一下该制度。 案例6:一个在英国有住所的阿根廷人在英国死亡,在日本留有遗产,遗产为不动产。为继承遗产,死者的儿子为继承遗产在日本法院提起诉讼。根据日本的冲突规范,继承应该适用被继承人的本国法律,即应该适用阿根廷的法律。阿根廷的法律规定,继承应该适用被继承人死亡时的住所地法律,即应该适用英国法。而英国的冲突规范规定,不动产继承应该适用不动产所在地法律,即应该适用日本法。 问题:如果日本法院适用日本实体法审理案件,则构成国际私法上的何种制度?请解释一下该制度。 案例7:某英国公民甲生前立下了7份遗嘱文件,其中包括1份遗嘱和6份遗嘱附录书。遗嘱和2分附录书是按比利时实体法规定的形式作出的,其他4份遗嘱附录书虽未按这种规定的形式作出,但符合

招商银行案例分析报告

招商银行案例分析报告

招商银行案例分析报告 ---BY财务1102

招商银行内外部环境分析 一、总体环境分析——PESTEL模型 (一)政治环境分析 1.平台融资渠道再度收紧, 规范理财业务投资运作 2013年3月27日,银监会发布《关于规范商业银行理财业务投资运作有关问题的通知》,规范理财业务投资运作,防范化解商业银行理财业务风险。受上述政策影响,预计高速增长的银行理财市场增速将有所回落,依托债权类理财产品的表外融资将受到重创,对农村金融机构的理财和债券投资业务都会有不小影响。宏观经济超预期放缓,监管政策或存款利率市场化超预期。2.更新银行业监管政策,加强业务监管力度 实施新巴塞尔协议:十二五规划要求:按照国家“十二五期间”银行业的规划,我国将逐步推进新巴塞尔协议,新资本协议不在区分巴塞尔协议第二版还是第三版,而是同步推出同步实施,新巴塞尔协议对资本监管的要求更严。根据2011年5月31日我国银监会发布的第44号文的要求,新资本监管标准从2012年1月1日开始执行,系统重要性银行和非系统重要性银行应分别于2013年底和2016年底前达到新的资本监管标准。过渡期结束后,各类银行应按照新监管标准披露资本充足率和杠杆率。 3.政府政策推动内需增长,逐渐转由市场驱动 由于全球金融危机和国内实施房地产调控政策的影响,2008年底我国实际固定资产投资同比增长率跌至6-7%。2009年,随着大规模经济刺激政策和信贷扩张的实施,投资增速大幅反弹,最高接近29%。其中,政府主导的投资快

速扩张发挥了关键作用。2009年四季度以来,政府主导的投资增长逐步下降,市场驱动的投资成为增长的主要动力。 (二)经济环境分析 1.经济结构转型,催生新动力 当前国内的经济增长将改造过去单纯的靠廉价劳动攫取利润的低端制造业,在产业升级和战略性新兴产业的政策的指引下,高端制造业将有所发展。随着长三角、珠三角一带的劳动力成本的不断增加,产业将出现升级和区域转移。 2.国家管制放宽,利率市场化 我国利率和汇率市场化改革步伐不断加快,在2012年中央行放宽了存贷款利率波动幅度,我国利率市场化改革取得突破性进展。根据十二五规划要求,将有规划、有步骤、坚定不移地推动中国金融业的利率市场化。未来货币政策的传导机制将得以进一步发展。作为我国金融机构主体,银行业是利率市场化改革的前锋。利差是我国银行目前主要的利润来源,利率市场化必然给银行带来负面的影响即利差将会缩小,从而影响以贷款为主要创收手段的盈利模式。但正面影响是更主要的,由于放开了利差,定价能力的强弱将能影响银行的业务能力,有利于促进银行培养竞争力。 3.汇率改革,向市场化迈进 2013年3月27日国务院总理李克强主持召开国务院常务会议,研究确定今年政府重点工作的部门分工国务院常务会议提出,要积极推进重要领域改革,力争有实质性进展。此次会议明确提出要推动利率和汇率市场化改革。现在我国的人民币与美元的兑换汇率已经出现破七,汇率的变动增加了银行风险

国际私法案例

国际私法案例

答:日本法院选择法律时采用了反致制度。反致制度是指对某一涉外民事案件,受理案件国家的法院根据本国的冲突规范应该适用外国法,而根据该外国的冲突规范该案应该适用受理案件国家的法律,如果受理案件国家的法院适用了本国的实体法,则构成反致。 一个在英国有住所的阿根廷人在英国死亡,在日本留有遗产,遗产为不动产。为继承遗产,死者的儿子为继承遗产在日本法院提起诉讼。请问:如果日本法院适用日本实体法审理案件,则构成国际私法上的何种制度?请解释一下该制度。答:如果日本法院适用日本实体法审理案件,则构成国际私法上间接反致。间接反致是指对某一涉外民事案件,甲国法院根据本国冲突规范的指定应该适用乙国法律,而乙国的冲突规范规定应该适用丙国法律,丙国的冲突规范规定应该适用甲国法律,甲国法院根据丙国冲突规范的规定适用甲国的实体法为案件的准据法,这构成间接反致。 某英国公民家生前立下了 7 份遗嘱文件,其中包括 1 份遗嘱和 6 份遗嘱附录书。遗嘱和 2 分附录书是按比利时实体法规定的形式作出的,其他4 份遗嘱附录书虽未按这种规定的形式作出,但符合英国遗嘱法的规定。请问: 1.当英国冲突法规则在本案指向比利时的法律时,英国法官适用的是比利时的实体法还是冲突法? 2.英国法官适用法律的做法有无道理?为什么?答1.这是英国法院最早采用反致的案例。所谓反致,是指对于某一涉外民事关系,甲国(法

院国)根据本国冲突规范的指引,以乙国的法律作为准据法,而依乙国的冲突法规定却应适用甲国法作为准据法,结果甲国依据乙国的法律判决案件。本案中,在确定遗属及2 份附录书的有效性时,所依据的是比利时的实体法;而在确定其余 4 份附录书的有效性时,英国法官适用的是比利时的冲突规范。 2.对于反致,各国立法和实践的态度不一。英国法官适用比利时冲突规范的做法,其目的是为了避开英国冲突规则关于“遗嘱的形式要件只能以依遗嘱人最后住所地确定”的苛刻规定,以尽可能地确认反映当事人意愿的遗嘱在形式上的有效性。而当时,与英国相邻的欧洲国家,都规定遗嘱的形式要件依遗嘱人属人法(包括本国法和住所地法)或依遗嘱制作地法皆可。因此,从这一层面上看,英国法官的做法应具有合理性。 2006 年 11 月 20 日下午,某大学工人陈强在该校校园内骑自行车向右拐弯时,未打手势示意,被从后面超车的该校留学生杰克骑自行车撞倒。 1.法院对本案应如何适用法律? 2.假如本案的当事人双方都是外国人,法院由该如何适用法律? [分析] 1 本案中被告杰克的行为构成侵权。根据侵权行为适用侵权行为地法的原则,应以侵权行为地法为准据法。本案侵权行为的加害行为发生地和损害发生地是一致的,都是中国,所以法院应适用中国法。我国《民法通则》也是这样规定的。 2.依照《民法通则》第 146 条第 1 款的规定:“侵权行为的损害赔偿,适用侵权行为地法律。当事人双方国籍相同或者在同一国家有住所的,也可以使用当事人本国法律或者住所地

分拆上市法律分析及案例讨论

分拆上市法律分析及案例讨论 2011年1月21日,中国证监会批准佐力药业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创业板上市的申请,佐力药业拟发行2,000万股,募集资金1.67亿元,此为中国证券市场首个境内上市公司分拆子公司在创业板成功上市的案例。佐力药业成功上市后,上市公司分拆资产上市再融资在操作上已经具有可行性,为上市公司资本运作提供了新的渠道。下文将针对证监会相关政策及要求,结合具体案例对分拆上市进行深入分析。 一、相关政策及解读 目前证监会对分拆上市尚未出具正式的法律法规文件,仅在创业板发行监管业务情况沟通会与保荐人培训会议上对分拆上市提出6条框架性规定。2010年第六期保荐代表人培训会议中证监会针对分拆上市作了简要说明,认为分拆上市社会争议较大,操作难度高,因此审核标准从严。 (一)创业板发行监管业务情况沟通会 2010年4月13日,创业板发行监管业务情况沟通会传出消息,证监会明确境内上市公司分拆子公司到创业板上市的六个条件,分别如下: 1.上市公司最近三年连续盈利,业务经营正常; 2.上市公司与发行人之间不存在同业竞争且出具未来不竞争承诺,上市公司及发行人的股东或实际控制人与发行人之间不存在严重关联交易;

3.上市公司公开募集资金未投向发行人业务; 4.发行人净利润占上市公司净利润不超过50%; 5.发行人净资产占上市公司净资产不超过30%; 6.上市公司及下属企业的董、监、高级及亲属持有发行人发行前股份不超过10%。 (二)2010年第六期保代培训 2010年11月11日至12日,2010年第六期保代培训中关于分拆上市的解读如下: 分拆上市目前争议较大,操作性不强需从严把握。不能搞垮一个上市公司,然后再拿一个公司来圈钱。这里所说的分拆,既包括显性,也包括隐性的,如发行人股东为上市公司实际控制人。 分拆上市四种类型: 1、申请时,境内上市公司直接控股或通过其他公司间接控股; 上市公司募集资金未投向发行人业务;上市公司连续三年盈利,业务经营正常;发行人与上市公司不存在同业竞争,且控股股东出承诺;发行人五独立;净利润,不超过50%;净资产,不超过30%;董监高(上市公司及其下属企业)及其关联方直接或者间接持股发行人不超过10%。 2、曾经由上市公司直接或间接控股,报告期前或期内转让,目前不控股;

国际私法案列分析可以.doc

(一)案例某中国公民的遗产涉外继承案 ————涉外民事关系的定性 一中国上海女子在美国纽约嫁给一印度孟买男子,婚后定居孟买并生儿育女。该女子不幸英年早逝,未留下任何遗嘱,但在上海和孟买均留下了价值可观的动产和不动产。其丈夫、子女及父母因析产不均发生争议,其父母诉诸上海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 分析:上述案件所涉法律关系是否为涉外民事关系?

(二)案例李伯康房产继承案 ————先决问题 李伯康于1938年在家乡广东台山与范素贤结婚,婚后一直无子女。1943年李伯康前往美国定居,住在加利福尼亚州洛杉矶。1967年李伯康与周乐蒂女士在美国内华达州结婚。1981年李伯康在美国洛杉矶去世。在李伯康的遗产中,有一处位于广州的四层楼房。1986年5月,已离开台山到香港定居多年的范素贤得知李伯康去世的消息后,到广州办理了继承上述房产的证明,同年7月领取房产证。周乐蒂女士得知后,委托代理人在广州某区法院提起诉讼,要求继承其夫李伯康的上述房产。法院最后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判决李伯康与周乐蒂在美国的结婚属于重婚,无效,因此驳回原告周乐蒂的继承请求。 问题 1、本案的主要问题(本问题)是什么? 2、本案中存在先决问题吗? 3、假设李伯康的遗产中有一笔存款位于广州,此案是否存在先决问题? 解题思路及基础知识 先决问题是指在法院在解决一个法律问题时,要以首先解决另外一个法律问题为前提。前一个待解决的问题是主要问题,后一个问题是先决问题。构成国际私法上的先决问题应满足三个条件: (1)先决问题具有相对独立性,可以作为一个单独问题提出,并有自己独立的冲突规范可以引用; (2)主要问题依照法院地国冲突规范的指引应当适用外国法律。如果主要问题适用法院地法,先决问题虽然也存在,但关于先决问题的法律适用就不会存在争议了,只能按照法院地冲突规范指引; (3)法院地国冲突规范和实体规范与主要问题准据法所属国的冲突规范和实体规范都不相同,从而会导致不同的判决结果。如果适用不同国家的法律结果都一样,先法律//教育网决问题也就失去了意义。 参考答案 1、主要问题是对李伯康位于广州的不动产的继承。 2、本案并不存在先决问题,因为主要问题——不动产的继承问题,适用不动产所在地法律,而本案主要问题应适用的准据法为法院地法,不符合先决问题的构成要件,即主要问题依照法院地国冲突规范的指引应当适用外国法律。 3、此时本案存在先决问题,因为主要问题——动产继承问题,适用被继承人死亡时的住所地法,此时为美国法,符合先决问题构成的三个要件。

银行案例分析

案例分析 案情介绍: 82岁的秦老太在银行排队取号准备办理业务时,人群却突然发生了拥挤,秦老太被撞倒在地,并遭到踩踏造成骨折,经鉴定构成十级伤残。近日,江苏省南通市港闸区人民法院对这起违反安全保障义务责任纠纷案作出一审判决,银行管理不当承担三成补充赔偿责任,赔偿秦老太各项经济损失合计1.2万余元。 2016年8月,家住**街道的秦老太来到附近的一家银行取钱,在排队等候取号时,因取号机出现故障,队伍排成了一条长龙。银行工作人员尝试修复并没有修好后,遂宣布不用取号,直接到窗口排队办理业务。 早已等得不耐烦的人群瞬间一拥而上,像潮水一般争先恐后地涌向窗口。而秦老太因为年事已高、行动不便,一下子就被突如其来的人流撞倒在地,同时还有多人被绊倒压在了秦老太身上。 被人扶起后,秦老太当时仅感觉左大腿有些酸胀,本以为忍一忍就好了,也就没有到医院进行检查。但没想到此后几天疼痛愈发难忍,秦老太便在家人陪同下到医院进行检查,经初诊、复诊,被诊断为左髋臼骨折,构成十级伤残。骨折后,秦老太的生活不能完全自理,由子女轮流服侍了几个月,出行只能靠轮椅、拐杖。 秦老太认为,自己摔倒受伤是由于银行管理不当造成,遂一纸诉状将银行告上了港闸区人民法院,请求赔偿医药费、护理费、伤残赔偿金等各项损失3万余元。 法庭上,银行辩称,秦老太是被他人挤倒并踩伤,与银行无关,请求驳回原告的诉讼请求。 港闸法院经审理认为,虽然造成秦老太受伤的直接原因是第三人拥挤、踩踏,但发生拥挤、踩踏事件的原因是银行未能妥善组织管理,银行未尽到安全保障义务,存在一定的过错。本案直接侵权人为具体挤倒、踩踏秦老太的第三人,现银行不能确定也无法找到,导致秦老太无法向第三人主张权利,银行应在其能够或者制止损害的范围内承担相应的补充赔偿责任,酌定以三成为宜。银行在承担赔偿责任后,如能找到本案直接侵权人可向其追偿,遂作出上述判决。 一审判决后,双方均没有提出上诉,截至日前,该判决已生效。 来源:https://www.360docs.net/doc/493793284.html,/a/150106444_118776 案件焦点: 银行等公共场所管理人的安全保障责任以及责任比例

2019年分拆上市制度分析报告

2019年分拆上市制度 分析报告 2019年6月

目录 一、什么是分拆上市 (10) 1、分拆上市的含义 (10) 2、分拆上市的常见模式 (11) (1)PE孵化器模式 (11) (2)业务相同或相近模式 (11) (3)业务不同模式 (12) 二、美国分拆上市相关规则及案例 (12) 1、美国分拆上市的主要模式和现状 (12) 2、美国关于分拆上市的主要规定 (13) 3、美国分拆上市的案例 (15) (1)Spin-off模式案例:eBay分拆PayPal (15) (2)Carve-out模式案例:BP(英国石油公司)分拆BP Midstream Partners (16) 三、中国分拆上市相关规则及案例 (18) 1、中国关于分拆上市的主要规定 (18) (1)A股上市公司分拆到境外上市的规定 (18) (2)A股上市公司分拆到创业板上市的规定 (18) (3)A股上市公司分拆到新三板挂牌的规定 (20) 2、分拆子公司在A股上市的案例 (20) (1)以康恩贝分拆佐力药业为例,分析分拆子公司上市所满足的条件配比 (22) ①上市公司最近三年连续盈利,业务经营正常 (22) ②上市公司与发行人之间不存在同业竞争且出具未来不竞争承诺 (22) ③上市公司及发行人的股东或实际控制人与发行人之间不存在严重关联交易 (23) ④上市公司公开募集资金未投向发行人业务 (23) ⑤发行人净利润占上市公司净利润不超过50%,发行人净资产占上市公司净资产

不超过30% (23) ⑥上市公司及下属企业的董、监、高级及亲属持有发行人发行前股份不超过10% (24) (2)A股上市公司分拆子公司上市的目的 (24) ①中兴通讯分拆国民技术 (24) ②康恩贝分拆佐力药业 (24) ③轻纺城分拆会稽山 (25) ④外高桥分拆畅联股份 (25) (3)A股上市公司分拆子公司上市后的市场表现情况 (25) 3、分拆子公司在新三板挂牌的案例 (27) (1)大族激光分拆元亨光电所满足的条件配比 (28) ①盈利状况 (28) ②同业竞争问题 (28) ③独立性问题 (29) (2)大族激光分拆元亨光电后的市场表现情况 (29) 四、香港分拆上市相关规则及案例 (30) 1、香港关于分拆上市的主要规定 (30) 2、香港分拆上市的模式及案例 (31) (1)分拆境内子公司在香港上市(“H股”模式) (31) (2)分拆境外子公司在香港上市(“红筹”模式) (33) (3)介绍上市(Way of Introduction) (35) 五、案例总结:分拆上市的动因 (36) 1、提升母公司和子公司的股价,获取股价收益 (37) 2、分拆上市有利于实施核心化战略,有利于各自的长远发展 (38) 3、对成长业务重新估值,向投资者传递公司价值被低估的信号 (38) 4、拓宽融资渠道,提高母公司流动性 (38)

国际私法期末复习题案例分析参考答案

国际私法期末复习题案例分析参考 答案 国际私法期末复习题案例分析参考答案--邵海丰八、案例题1、德国籍人尤塔·毛雷尔根据中德学术交流计划来到中国上海某大学任教。任教期间与在该大学任教的中国籍女教师结婚。婚后,因双方性格不和等因素,尤塔·毛雷尔向上海市中级人民法院起诉,要求离婚。起诉后。尤塔·毛雷尔任教期满,准备回国。尤塔·毛雷尔向法院提出,委托同在该校任教的德国籍教师或委托德国驻上海领事馆领事代理诉讼。问:外国公民、外国领事是否可以在中国法院担任本国公民的诉讼代理人? 在我国,中国公民可以接受委托担任诉讼代理人。(4分)我国对在我国的外国人实行国民待遇,允许外国人委托与之有同一国籍的外国人担任诉讼代理人。外国驻华大使馆、

领事馆官员,可以接受本国公民的委托,以个人名义担任诉讼代理人。根据我国参加的《维也纳领事关系公约》的规定,当作为当事人的外国人不在我国境内、或于其他原因不能适时到我国法院出庭时,该外国的驻华领事可以在没有委托的情况下,直接以领事名义担任其代表或安排代表在我国法院出庭。(4分) 2、日本某公司于1988年5月7日向日本专利机构提出“防眼疲劳镜片”发明专利申请。之后,该公司于1988年10月3日以相同的主题内容向中国专利局提出了发明专利申请,同时提出了优先权书面声明,并于1988年12月25日向中国专利局提交了第一次在日本提出专利申请的文件副本。中国某大学光学研究所于1988年7月也成功地研制出一种用于减轻因荧屏所造成眼疲劳的镜片,这种镜片和日本某公司的镜片相比,无论在具体结构、技术处理,还是在技术效果上都是相同的。中国某大学光学研究所于1988年9月10日向中国专利局

中国银行案例分析报告

中国银行案例分析报告 Document serial number【LGGKGB-LGG98YT-LGGT8CB-LGUT-

中国银行案例分析报告 服务是银行柜面人员的基本职责,也是银行业力争客户的有力手段,谁的服务好、谁的质量高,谁就能在竞争中取得主动,在竞争中站稳脚跟。然而我们面对的客户群体是一个由低到高的群体,范围之广、难度之大,使我们在柜台营销服务的过程中,不是每一次都能成功,难免也会遇到挫折与失败。 为了进一步规范文明服务工作,全面提升前台员工柜面服务水平,我们选取了十个典型的柜面服务案例,现在和大家共同探讨学习一下,希望能对大家的工作有所帮助。 案例一:细心才能了解客户具体情况 一位三十多岁的瘦高男青年走到柜台前, 柜员说:“先生,请问您要办理什么业务”客户说:“开户。” 柜员说:“请您在说一下!” 他说话的声音很低,柜员几乎都没有听见,就不假思索地说:“请你大声点。” 顾客很生气,并向行长进行了投诉。 在谈话中,柜员才知道,顾客刚做完手术,恢复不久。 案例一:细心才能了解客户具体情况 案例分析:

细致、细心地去发现情况的确很重要,当顾客重复一遍后,柜员还没有听见,可以问:“请您大声一点好吗是不是哪里不舒服”顾客说刚做完手术,恢复不久。柜员要体谅他的痛苦,说:“对不起,先生,请重复一下您的要求。”并在他重复的同时凑到跟前仔细倾听,然后快速地为他办好业务,并关切地说:“先生,请慢走。”只要我们心中重视客户,把客户放在首位,我们就能吸取教训,为客户提供更加优质化,满意化的服务。 案例二:接待老年客户 一天一位70多岁的老人来到营业网点,谨小慎微的说能否咨询一下业务,他已去过好多网点都没弄明白,虽然经过讲解但他还是搞不明白怎么存钱,怎么样才能把钱存好,我们的柜员正忙,于是大堂经理把他让到座位上为他详细说明,经过一个多小时,才为这位老人弄明白,使老人深受感动。 案例分析: 老人的反映能力慢,需要更加耐心、细致的服务,他们也能成为我们的潜在客户。通过我们的服务,感动了老人,把儿女的存款都放在我们行里。及时发现有服务需求的顾客,为之提供及时优质的服务。客户的满意是银行生存与发展的基准。 案例三:凭证填写不规范 某企业出纳员来我行用现金支票支取现金,柜员审核票面时发现支票大写日期“贰零零陆”写成“贰零零六”,所以柜员对企业出纳员说明情况后,要求企业重填一张现金支票,企业出纳员回到企业后拿回一张填制好的现金支票,柜员再一次审核票面时发现,大写金额有误,并再一次要求企业出纳重填支票,企业出纳非常生气,认为柜员有意刁难,柜员说:“我这是按制度办事,不能给你取款。”僵持了好长时间,客户进行了投诉。

同仁堂分拆上市案例分析

同仁堂分拆上市案例分析 一、战略动机 1、提高了投资收益 同仁堂股份有限公司会因为同仁堂科技的成功上市获得巨额的投资收益。若以市场价格计算同仁堂股份公司对同仁堂科技的投资,按照3.28港元的发行价格,同仁堂股份公司的投资市值将达到3.28亿港元,减去1亿元人民币的初始投资,投资收益达2.28亿元人民币以上。 2、同仁堂科技的分拆上市能使同仁堂股份公司的盈利能力得以持续、大幅地加强和提升 在同仁堂科技利用上市募集资金投资的项目中,包括与李嘉诚的和记黄埔共同建立中药生产基地及新药研发中心、建立全球医药电子商务系统、进军生物制药等,每一个项目都经过长时间的筹备,具有成长性。 3、降低投资风险 同仁堂股份有限公司上市的主板市场是以风险低、收益稳定为特征的。而同仁堂科技上市的创业板不同于主板市场,是一个风险投资的市场,该市场上

的投资者愿意投资于高科技、高风险、高成长的风险企业。同仁堂股份公司分拆部分高科技业务和资产组建同仁堂科技,在香港创业板上市,就是利用国际风险投资者的资本发展高科技业务。投资成功了,同仁堂股份公司的股东将享受绝大部分的高收益;失败了,承担高风险的主要是通过创业板市场投资于同仁堂科技的投资者。分拆上市能最大限度的控制母公司股东投资高科技的高风险,促进母公司的稳健发展。 4、实施国际发展战略 同仁堂科技的分拆上市是迄今已有330多年历史的同仁堂进军国际医药主流市场的战略部署的关键一步。一方面,同仁堂拥有了国内、国际两条融资渠道,在利用国际资本方面取得突破;同时,可以借助和记黄埔世界一流的企业管理机制、经营人才及强大的国际市场营销和推广渠道,加快进军国际医药市场的进程。同仁堂科技在香港创业板上市,为中药现代化创造了有利的条件。香港是国际金融商业中心,在资金管理、国际营销、知识产权保护等方面拥有内地无法比拟的巨大优势。同仁堂科技计划在港建立科技开发基地、生产基地,以香港为基础建全球性的营销网络。随着这些项目的完成,同仁堂将形成符合国际标准的中药科研、生产、市场推广的现代化、科学化体系。

国际私法案例分析题

案例分析题 ●1986年中国籍男子甲与韩国籍女子乙在中国结婚,婚后生一子丙。依照我国《国籍法》,丙具有中国国籍。1998年乙回国,从此未归。1994年甲以夫妻长期分居、感情破裂为由,向住所地某法院提起离婚诉讼。 问:1.何谓涉外民事法律关系?我国对此是如何规定的?2.甲的住所地法院应如何办理此案? 1.答:涉外民事法律关系即跨国的或超越一国范围的民事法律关系,具体指民事关系的主体、客体和权利三要素中至少有一个或一个以上的因素与国外有联系的民事法律关系,属国际私法的调整对象。我国最高法《关于贯彻执行<民法通则>若干问题的意思(试行)》第178条规定,凡民事关系的一方或者双方当事人是外国人、无国籍人、外国法人的;民事关系的标的物在外国领域的;产生、变更或者消灭民事权利义务关系的法律事实发生在外国的,均为涉外民事关系。 2.答:法院应首先通过本国冲突法的指引,确定该案应适用的准据法,而后依据准据法对该案作出实体判决。本案应适用中国法律。本案属离婚案。根据《民法通则》第147条,中国公民和外国人结婚适用婚姻缔结地法律,离婚适用受理案件的法院所在地法律及最高法《关于贯彻执行(民法通则)若干问题的意见(试行)》第188条,我国法院受理的涉外离婚案件,离婚以及离婚而引起的财产分割,适用我国法律。认定其婚姻是否有效,适用婚姻缔结地法律。因此本案应适用中国法律。 ●中国某进出口公司甲在北京与一位20岁西班牙商人乙签订了一份商品进口合同,由乙供货,履行地中国。合同生效后至交货期间,该商品价格在国际市场上飞涨。如果履行交货合同义务,将给乙造成重大经济损失。为拒绝履行合同,乙向甲提出按照西班牙法律,他是未成年人(西班牙法律规定25岁是成年人),不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因此,所签供货合同无效。甲即向当地法院起诉,要求乙承担违约责任并赔偿损失。 问:(1)目前对自然人行为能力的法律适用的主要规则是什么对其有哪些例外或限制? (2)本案中的西班牙人乙的行为能力如何认定?作为法官应如何处理本案? (1)答:在国际私法中,目前对自然人行为能力的法律冲突一般多主张依当事人属人法作为准据法加以解决,此一规则也是国际私法中为各国采用的少有的几个共同规则中的一个。只不过大陆法系国家所指当事人属人法即为当事人的本国法,而英法系国家则认为当事人的住所地法即是当事人的属人法。 属人法是解决自然人行为能力法律冲突的基本规则,但在各国实践中,为了保护相对人或第三人不致国不明他人的属人法的规定而蒙受损失,保护商业活动的稳定与安全,各国在适用人之行为能力依其属人法这一冲突规则时,仍有一些例外的限制,主要有:一是处理不动产的行为能力,一般适用物之所在地法;二是有关侵权行为的责任能力一般适用侵权行为地法;三是有关商务活动的当事人的行为能力也可适用商业行为地法,亦即商业当事人如依其属人法无行为能力,而依行为地法有行为能力,则应认为有行为能力。 (2)答:本案中西班牙商人乙应认定为有行为能力。因为据最高法《关于贯彻执行(民法通则)若干问题意见(试行)》第180条规定,外国人在我国领域内进行民事活动,如依

(整理)国际私法经典案例分析题.

法学1101班3101110110 刘月 国际私法二十个案例 一、1997年8月,法国商人比尔从武汉市某大酒店打的到火车站。车到站后,比尔将一装有贵重物品的手提包遗忘在出租车内。司机凌某发现皮包后,寻找失主,未果。比尔丢包后,在武汉人民广播电台《武汉晚报》上播发寻物启事,称送还丢失皮包将给以酬谢,并公布了联系方式。第二天,凌某将皮包送还比尔。比尔兑现承诺,付了酬金。比尔皮包失而复得后,委托中国籍的范女士向武汉市公管处投诉。公管处几经周折,查到收受酬金的凌某。公管处通知凌某到公管处说明情况。凌某承认接受酬金的事实,并写下"拾物经过"。3月10日,凌某将酬金交到公管处,由公管处交给失主。公管处以"举报待查"为由,暂扣出租车凌某上岗证,要求在指定时间和指定地点接受处理。凌某感到委屈,遂向武汉市汉口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要求公管处返还酬金。法院受理案件后,进行了审理。 问:本案中的涉外民事关系应以何国法律作准据法? 答:比尔乘坐出租汽车,与凌某构成涉外运输合同关系。依据最密切联系的原则,这一法律关系的准据法是中国法律。比尔发布悬赏广告,凌某归还皮包,这构成悬赏合同关系,依据最密切联系的原则,应以中国

法律为准据法。比尔皮包失而复得后,委托代理人进行投诉,使凌某在违背真实意思表示的情况下交出酬金,比尔索要酬金构成不当得利。这一法律关系适用国际惯例、中国法律作准据法。 二、中国公民钱某,1992年到日本留学。1995年回国前夕,在上班途中,被运货卡车撞倒,经抢救无效死亡。钱某的妻子利某以全权代理人的身份在钱某弟弟的陪同下到日本料理后事。经协商,日本方面赔偿500万日元。回国后,为遗产分配一事,利某与钱某的家人发生争执,协商未果。钱某的家人以利某及其女为被告,诉至当地人民法院。问:本案应如何适用法律?说明理由。 答:本案应以日本法律为准据法。钱某死亡前未留遗嘱,其继承属法定继承。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149条"遗产的法定继承,动产适用被继承人死亡时住所地法律"的规定,日本法律应为本案的准据法。钱某有两处住所。一处是位于中国的法定住所,一处是位于日本的临时住所。因李某在日本已居住两年,日本的临时住所视为住所。根据中国有关法律规定,李某死亡时的住所是在日本的住所。 三、边某和王某夫妻二人均为中国公民,婚后旅居巴西。因发生婚姻纠纷,巴西法律又不允许离婚,夫妻二人于1986年按巴西法律规定的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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