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事诉讼法期末复习资料
民事诉讼法期末复习90分

民事诉讼法一、名词解释:1.诚实信用原则:又被称为“帝王条款”。
要求人们在日常的经济生活中讲究信用、恪守诺言,在不损害他人利益和社会利益的前提下追求自己的利益。
2.处分原则:是指民事诉讼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
3.共同诉讼:是指当事人一方或者双方为两人以上(含两人)的诉讼。
4.必要共同诉讼:是指当事人一方或者双方为两人以上,具有同一诉讼标的,法院必须合并审理并在裁判中对诉讼标的合一确定的共同诉讼。
5.普通共同诉讼:又称为一般共同诉讼,是指当事人一方或者双方为两人以上,其诉讼标的是同一种类,经当事人同意,人民法院认为可以合并审理而将其合并审理的共同诉讼。
普通共同诉讼是单独诉讼的合并形态。
6.有独立请求权的第三人:是指对他人之间的诉讼标的,不论全部或部分,以独立的实体权利人的资格,提出诉讼请求而参加诉讼的人。
7.无独立请求权的第三人:是指对于已经进行的诉讼,就其当事人之间的诉讼标的,虽然没有独立的请求权利,但是与案件处理的结果有法律上的利害关系,为了维护自己的利益参加到当事人一方进行诉讼的人。
8.协议管辖:又称合意管辖或约定管辖,是指双方当事人以明示或者默示的方式选择管辖法院。
9.移送管辖:是指法院在受理民事案件后,发现自己对案件并无管辖权,依法将案件移送给有管辖权的法院受理。
10.管辖权异议:是指当事人向受诉法院提出的该院对案件无管辖权的主张。
11.法院调解的原则:是指人民法院和当事人在法院调解的过程中,应当共同遵守的准则。
即双方当事人自愿的原则;事实清楚、是非分明的原则;合法原则。
12.法院调解的程序:是指调解的过程。
我国法院调节包括开始、进行和结束三个阶段。
13.支付令:又被称为支付命令、督促决定。
是指在督促程序中由人民法院发布的,旨在限令债务人履行支付义务或者提出书面异议的法律文书,如债务人在法定期间内既不履行支付义务又不提出异议,则发生强制执行的法律效力。
民事诉讼法期末考试复习题

民事诉讼法期末考试复习题1.民事诉讼是民事诉讼法调整的( A )目的。
2.根据民事诉讼法的规定,拘留的期限最长不得超过( D )三个月。
3.离婚案件的诉讼费用的负担由( C )原告和被告共同决定,调解结案的除外。
4.凡是有举证责任的当事人为证明自己主张成立而提出的证据,就是( C )直接证据。
5.诉前保全必须以利害关系人的( B )书面申请为根据。
6.人民法院依法对必须出庭参加诉讼的被告人,迫使其到庭而采取强制措施是( D )拘传。
7.法院调解的实质是以( B )息讼为目的。
8.公开审判原则的实质是向( B )社会公开,是和不公开相对而言的。
9.在共同管辖过程中,如果发生了管辖冲突,解决的办法是( B )上级法院指定。
10.能够直接确定证明对象各种情况的诉讼证据是( C )直接证据。
11.法庭辩论的顺序是( C )原告及其代理人发言;被告及其代理人答辩;第三人及其代理人发言或答辩;互相辩论。
12.公开审判原则的实质是向( B )社会公开,是和不公开相对而言的。
13.在共同管辖过程中,如果发生了管辖冲突,解决的办法是( B )上级法院指定。
14.我国民事诉讼法规定,当事人不服地方人民法院第一审裁定的,有权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 15 )十五天内向上一级法院提起上诉。
1.民事诉讼法的目的是调整民事诉讼。
(答案为A)2.根据民事诉讼法规定,拘留的期限最长不得超过三个月。
(答案为D)3.离婚案件的诉讼费用由原告和被告共同决定,调解结案的除外。
(答案为C)4.举证责任在当事人,提出证据证明自己主张成立的就是直接证据。
(答案为C)5.诉前保全必须以利害关系人的书面申请为根据。
(答案为B)6.人民法院依法对必须出庭参加诉讼的被告人,采取的强制措施是拘传。
(答案为D)7.法院调解的实质是以息讼为目的。
(答案为B)8.公开审判原则的实质是向社会公开,是和不公开相对而言的。
(答案为B)9.在共同管辖过程中,如果发生管辖冲突,解决的办法是上级法院指定。
民事诉讼法期末复习

民事诉讼法期末复习第一篇:民事诉讼法期末复习《民事诉讼法》复习材料石志为一、简答部分:1、简易程序适用案件的限制(课本P268)《简易程序规定》明确将下列五类案件排除在简易程序的适用范围之外:(1)起诉时被告下落不明的;(2)发回重审的;(3)共同诉讼中一方或者双方当事人人数众多的;(4)法律规定应当适用特别程序、审判监督程序、督促程序、公示催告程序和企业法人破产还债程序;(5)法院认为不宜适用简易程序进行审理的。
2、民事审判的基本制度(课本P88-P101)(1)合议制度(简称合议制)由三名以上的审判人员组成审判集体,代表人民法院行使审判权,对案件进行审理并作出裁判的制度。
(2)陪审制度陪审员比法官更注意当时社会的一般行为和道德标准,从而弥补法条的不足。
我国所实行的人民陪审员制度,有利于弘扬司法民主,有利于促进司法公正,有利于保证司法廉洁,有利于增强司法权威。
(3)回避制度审判人员和其他有关人员遇有法律规定不宜参加案件审理的情形时,推出案件审理活动的制度。
(4)公开审判制度人民法院的审判活动,除合议庭评议案件外,向群众和社会公开的制度。
所谓向群众公开,即允许群众旁听法院对案件的审判;所谓向社会公开,是指允许新闻记者对案件审判的情况进行采访报道,将案情公之于众。
(5)两审终审制度民事案件经过两级法院的审判,案件的审理程序即宣告终结的制度。
3、对妨碍民事诉讼的强制措施种类(课本P185)(1)拘传:对于必须到庭的被告,经人民法院两次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绝出庭的,人民法院派出司法警察,强制被传唤人到庭参加诉讼活动的一种措施。
(2)训诫:人民法院对妨碍民事诉讼秩序行为较轻的人,以口头方式予以严肃的批评教育,并指出其行为的合法性和危害性,令其以后不得再犯的一种强制措施。
(3)责令退出法庭:人民法院对于违反法庭规则的人,强制其离开法庭的措施。
(4)罚款:人民法院对实施妨害民事诉讼行为情节比较严重的人,责令其在规定的时间内,交纳一定数额的金钱。
民诉期末考复习资料

1、民事诉讼法律关系的主体与诉讼主体的关系诉讼主体与诉讼法律关系主体既有联系又有区别。
联系:诉讼主体同时可以享有诉讼法律关系主体的权利和承担相应的义务。
区别:一是没有诉讼主体的参加,诉讼将无法进行;二是诉讼主体对诉讼的发生、变更、终结起着决定性或重要的作用。
诉讼主体必定是诉讼法律关系主体;反过来,是诉讼法律关系主体者,未必是诉讼主体。
诉讼主体包括: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当事人。
诉讼法律关系的主体: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当事人﹑其他诉讼参与人2、诉权是指当事人请求人民法院行使审判权,以保护其财产权和人身权的基本权利。
3、诉权与审判权的关系①诉权与审判权的属性、目的和表现形式不同。
②诉权与审判权相互依存和相互制约。
③审判权的行使以诉权的行使为中心,为诉权的行使服务。
4、诉的要素:诉的标的(是诉讼上的一种请求权,即原告向被告所为之权利主张)、诉的理由、诉的主体、诉讼请求5、诉的种类根据当事人请求的目的和内容,可以将诉分为确认之诉、给付之诉和变更之诉。
①确认之诉指原告请求人民法院确认其与被告之间存在或不存在某种民事法律关系,从而消除与被告之间争议之请求。
提起确认之诉的要件必须要有明确的法律关系存在,并发生争议或处于不确定状态②给付之诉指当事人(原告)请求人民法院判令对方当事人(被告)履行一定民事义务之请求。
提起给付之诉的要件a,必须在实体法律上有给付请求权存在b,当事人依法享有的请求权已到履行期,而对方当事人却尚未履行或者拒绝履行③变更之诉(形成之诉)指原告请求人民法院改变或消灭其与被告之间现存的民事法律关系之请求。
提起变更之诉的要件a,当事人双方对现存的法律关系无争议,并须有法律明文规定,或者有一定的法律事实存在。
b,原告必须主张引起当事人之间法律关系发生、变更或消灭的新的法律事实发生,且这种新的法律事实引起的纠纷,当事人难以解决,才提请法院裁判。
6、反诉提起的条件①.反诉实际上是一种特殊形式的诉,因此本诉被告提起反诉,必须具备提起诉讼的权利,必须具备起诉的一般要件。
民事诉讼法期末考试复习资料汇编

民事诉讼法期末考试复习资料一、名词解释1、民事诉讼:法院在当事人及其他诉讼参与人参加下,审理和解决民事案件的活动,以及因此而产生的诉讼法律关系的总和。
2、两审终审:一个民事案件,经过两级人民法院审判即终结诉讼的审级制度。
3、专属管辖:法律规定的某些民事案件专由特定的法院管辖,其他法院均无管辖权。
此类管辖具有独占性和排它性。
4、移送管辖:人民法院对已经受理的案件,发现自己无管辖权,从而将案件移送给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审理。
5、当事人:因认为自己的民事权益受到侵害或与人发生民事权利义务争议,以自己的名义向法院起诉,并受法院裁判约束的利害关系人。
6、诉讼行为能力:以自己行为的参加诉讼活动,行使诉讼权利、履行诉讼义务的能力或资格。
7、诉讼代表人:一方当事人人数众多的诉讼中,依法律规定产生的代表众多当事人进行诉讼活动的人。
其本身也是当事人。
8、诉讼标的:诉讼中,当事人之间发生争议的要求法院裁判的实体法律关系,也指当事人的实体权利请求。
9、举证责任倒置:特殊情况下,提出事实主张的当事人不负举证责任,而由对方当事人负举证责任,即提供证据证明事实主张不能成立。
10、民事诉讼强制措施:人民法院依法可对妨害民事诉讼的行为人所采取的强制手段或处罚手段,目的在于保障审判活动顺利进行。
11、缺席判决:缺席判决相对于对席判决而言,指法院开庭审理时,在一方当事人未到庭的情况下依法进行的判决。
12、执行根据:当事人据以申请,人民法院据以执行的,具有执行内容的生效法律文书。
13、执行回转:执行完毕后,因执行根据即据以执行的法律文书被撤销,人民法院采取措施,将财产恢复到执行前状况的情形。
14、司法协助:两国法院之间根据本国缔结或者参加的国际条约,或者按照互惠的原则,相互承认和执行法院的判决或仲裁机构裁决,相互代为送达诉讼文书,调查取证以及其他诉讼行为等活动的总称。
15、民事程序法:是国家权力机关制定的预防和解决民事纠纷适用的方法性法律,是由诸多法律组成的法律体系。
民诉法期末复习重点(全)

民诉法期末复习重点(全)民诉法复习页码均为课本页码名词解释围1、民事诉讼P9是指人民法院、当事人及其他诉讼参与人,在审理民事案件的过程中,所进行的各种诉讼活动,以及由这些活动所产生的各种诉讼关系的总和。
2、民事诉讼法P15是由国家制定的调整民事诉讼活动、确认民事诉讼法律关系的法律规的总和。
规定人民法院和其他诉讼参与人在审理民事案件中所进行的各种诉讼活动以及由此而产生的各种诉讼关系的法律规的总和)3、民事纠纷P7是指平等主体之间发生的,以民事权利义务为容的法律争议。
4、合议制度P61又称合议制,是指由三名以上的审判人员组成审判集体,代表人民法院行使审判权,对案件进行审理并作出裁判的制度。
5、两审终审制度P70是指一个民诉案件经过两级法院的审判就宣告终结的制度。
6、诉权P39民事诉权是当事人享有的请求国家给予民事诉讼保护的权利。
亦即当民事权益受到侵害或就民事法律关系发生争议时,当事人请求国家法院行使司法权来保护民事权益或者解决民事纠纷的权利。
)7、诉P24诉是指当事人因民事权利义务关系发生争议,而向法院提出予以司法保护的一种请求。
8、确认之诉P28是指一方当事人请求法院确认其与对方当事人之间争议的民事法律关系是否存在的具体状态。
是指原告请求法院确认其主的民事法律关系(或民事权益)或者特定的法律事实是否存在或者是否合法有效之诉。
)9、形成之诉(变更之诉)P27是指一方当事人请求法院通过判决,改变或者消灭与对方当事人之间某种现在民事法律关系之诉。
是指原告请求法院运用判决变动已成立或既存的民事法律关系(或民事权益)或者特定的法律事实之诉。
)10、给付之诉P27一方当事人请求法院判令对方当事人履行一定的民事义务之诉。
是指原告请求被告履行一定给付义务之诉。
)11、诉讼标的P24是民事当事人之间争议的请求法院审判的民事实体法律关系或者民事实体权利。
12、诉的合并P32是指法院将两个以上有关联的诉合并,合并到一个诉讼过程中审理解决。
民事诉讼法复习资料(完整版)

第一节简答题一、当事人诉讼行为(一)概念当事人诉讼行为,是指作为民事诉讼法律关系主体的当事人实施的,能够引起诉讼上法律后果的行为。
(二)分类大陆法系的诉讼行为理论通常将当事人的诉讼行为分为取效性诉讼行为和与效性诉讼行为。
1、取效性诉讼行为,是指其自身无法单独直接获得所要求的诉讼效果,于是必须借助法院的相应行为才干获得所要求的诉讼效果的诉讼行为。
1)当事人的取效性诉讼行为只能向受诉法院实施;2)受诉法院应当依法调查当事人的取效性诉讼行为是否合法或者有无理由。
2、与效性的诉讼行为,是指无需借助受诉法院的相应行为即可直接获得预期的诉讼效果的诉讼行为。
1)当事人的与效性诉讼行为大多向受诉法院实施,少数情况下也可以向当事人或者第三人实施;2)与效性诉讼行为既可以是单方当事人实施,也可以是双方当事人共同实施。
前者如当事人的自认,原告抛却或者者变更诉讼请求;后者如自行和解。
(三)具体类型1、请求请求,是指当事人向法院提出的,要求法院在一定范围内作出裁判的意思表示。
1) 对于原告而言,请求即为诉讼请求;对于被告而言,请求为反驳原告的诉讼请求。
2)请求的功能:限定法院将来所作裁判的范围。
无诉即无裁判,法院不能超出诉讼请求或者在诉讼请求以外作出裁判。
2、主张主张,是指当事人为了使自己所提诉讼请求能得到法院支持,向法院陈述相关法律要件事实的行为。
主张的内容主要为:A、原告的诉讼请求;B、被告对原告诉讼请求的否认;被告在承认原告主张的基础上,此外提出具有独立法律效果的事实,而为旨在使原告请求得不到法院支持的抗辩。
3、举证指当事人为了使自己的主张能够得到法院确信,向法院提出相关证据,要求法院对该证据进行调查的行为。
功能:法院不能够在当事人提供的证据以外主动地调查证据以认定事实。
(四)当事人诉讼行为的重要性1、当事人的诉讼行为是引起民事诉讼法律关系发生、变更和泯灭的主要法律事实;2、在实行处分原则和辩论原则的条件下,当事人诉讼行为在很大程度上摆布着诉讼的进程乃至结果;3、保证正当诉讼行为的有效实施,对实现民事诉讼的公正与效率极其重要。
民事诉讼法期末复习资料

第一章民事诉讼与民事诉讼法一、民事纠纷民事纠纷:是指平等主体之间发生的,以民事权利义务为内容的社会纠纷。
特点:民事纠纷主体之间法律地位平等。
民事纠纷的内容是对民事权利义务的争议。
民事纠纷的可处分性。
分类:财产关系的纠纷(财产所有关系、财产流转关系)人身关系的纠纷(人格权关系、身份关系)民事纠纷的解决机制:1、私力救济:又称自力救济,是指纠纷主体在没有中立的第三者的介入的情况下,依靠自身或其他私人力量解决纠纷,实现权利。
分为自决与和解,自决是指纠纷主体一方凭借自己的力量强行使对方服从,和解是指双方协商解决纠纷。
特点:无第三者、非程序性、无法律效力2、社会救济:包括调解与仲裁,是指依靠社会力量解决民事纠纷的一种机制。
特点:有中间人、有一定的程序性和法律效力。
3.公力救济(民事诉讼):由特定的国家机关在纠纷主体的参与下解决纠纷的一种最具权威和最有效的机制。
特点:强制性、严格的规范性、法律效力4、ADR(替代性纠纷解决方式、非诉讼纠纷解决方式):和解、调解、仲裁特征:(1)、纠纷当事人的高度的自主性;(2)、解决方案和程序具有较大的灵活性;(3)、解决纠纷快捷且费用低廉;(4)、协议一般不具有强制效力,但易为当事人承认和履行;(5)、以非对抗和非公开的方式解决纠纷。
二、民事诉讼民事诉讼,是指法院、当事人和其他诉讼参与人,在审理民事诉讼案件的过程中所进行的各种诉讼活动,以及由这些活动所产生的诉讼关系的总和。
特点:1.诉讼对象的特殊性;2.当事人处分权利的自由性;3.双方当事人在诉讼上对抗的特殊性;4.民事诉讼程序的严格规范性与正当性;5、纠纷解决的强制性、最终性与权威性。
民事诉讼程序的价值:是指民事诉讼程序存在的必要性、有用性及意义(一)民诉程序的内在价值:1、程序的自由价值;2、程序的公正价值:法官中立,当事人平等,程序公开、参与、维持;3、程序的效益。
(二)民诉程序的外在价值:1、实体公正价值:2、秩序价值:和平与安定民事诉讼法律关系:在诉讼活动中,人民法院与当事人、其他诉讼参与人之间的诉讼权利与诉讼义务关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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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事诉讼法期末复习资料【题目整理】一、单项选择1、甲乙离婚,女儿随乙共同生活,后女儿诉甲增加扶养费,该诉属于——给付之诉(考点:变更之诉(法律关系的改变)与给付之诉的区分)2、专属管辖的案件中不可排除——裁定管辖(考点:专属管辖 eg 对于有关不动产的案件有管辖权的基层法院有特殊原因不能审理,可上报上级法院由其指定管辖,即为裁定管辖)3、当事人申请再审应当向()提出——原审的上一级(考点:再审程序,再审应向作出生效判决的上一级提出)4、当事人对于()裁定不能提出上诉——撤回起诉处理的裁定(考点:可提起上诉的裁定:管辖权异议的裁定、不予受理的裁定、驳回起诉的裁定)5、对于生效的法院调解协议,当事人只能——继续履行或者提起再审(考点:对于调解协议,不可以上诉,也不能对于原诉讼争议另行起诉)6、离婚案件的诉讼费用承担——由法院决定(考点:诉讼费用的承担一般由败诉方承担,离婚案比较特殊)7、借款纠纷案件,债权人提出申请执行,被执行人仍不履行的,法院可采取的强制措施——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考点:特殊执行措施,对于仍不履行的金钱债务: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对于仍不履行的除金钱以外的债务:支付迟延履行金)8、人数不确定的代表人诉讼,未参加诉讼的权利人在诉讼时效期间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的,人民法院——适用已作出的裁判9、直接证据与间接证据的划分标准——证据与证明对象的关系(考点:证据的分类:以证据与证明责任分为本证与反证;以证据的来源分为原始证据和传来证据;以载体和表现形式分为言词证据和实物证据)10、甲追索乙10000元,但未提供借据,乙称已经还了。
则对于借款事实——甲无须再证明(考点:自认的构成要件:在诉讼过程中作出、表示明确、自认对象是对已不利的案件事实,身份关系中不存在自认)11、甲诉乙,一审:乙败诉,不服,提起上诉。
二审改判,判决原审原告,即甲败诉。
本案中诉讼费用承担——由原审原告承担一二审诉讼费用12、下列不属于民诉的性质——私法(考点:民事诉讼法的性质:程序法、部门法、基本法)13、不能进行法院调解的是——确认合同无效的案件(考点:诉讼调解的适用范围:1、程序范围:除特别程序、督促程序、公示催告程序等非诉程序以及强制执行程序。
2、案件范围:属于民事权益纠纷存在调解可能的案件,但婚姻关系、身份关系确认案件(eg婚姻关系无效)以及其他依案件性质不能进行调解的民事案件除外。
3、时间范围:第一、二、再审中在答辩期满后,裁判作出前,在法院征得双方同意后,可在答辩期满前予以调解)14、法院审判独立原则是指——法院作为一个整体独立二、多项选择1、下列属于诉讼行为上的法律事实——起诉、上诉、反诉、撤诉、签收判决书(考点:诉讼行为是指民事诉讼法律关系主体所实施的能够引起民事诉讼法上效果的行为,具体是指检察院、法院、当事人及其他诉讼参与人根据民诉法的规定,为参加民事诉讼所实施的行为)2、经调解达成协议,可以不制作调解书的有——被告同意且当庭支付债款、收养关系案维持关系(考点:民事诉讼法90条:下列案件调解达成协议,人民法院可以不制作调解书:(一)调解和好的离婚案件;(二)调解维持收养关系的案件;(三)能够即时履行的案件;(四)其他不需要制作调解书的案件。
对不需要制作调解书的协议,应当记入笔录,由双方当事人、审判人员、书记员签名或者盖章后,即具有法律效力。
)(新法条具体是那条自己去查)3、执行管辖的法院——第一审法院、与第一审法院同级的被执行财产所在地法院4、以()方式取得的证据不能使用——侵害他人合法权益、违反法律禁止性规定5、以下可以提起上诉的有(BCDE)A 最高院的一审程序B 海事法院的一审判决C 简易程序的一审判决D 高院的一审判决E 重审后作出的判决6、可以执行搜查的范围——被执行人住所、被执行人人身、财产隐匿地7、甲公司向南山市S区人民法院起诉乙公司合同纠纷,法院驳回甲的诉讼请求,后甲发现新证据,遂提起再审,正确的是——向南山市人民法院提出再审、以二审程序再审8、不能申请再审的案子有——除管辖权异议、不予受理、驳回起诉的裁定之外(考点:不能申请再审的:生效的解除婚姻关系的判决、破产程序、督促程序、公示催告程、再审维持原判的、检察院抗诉后未改判的)9、以下符合反诉条件的是(A C E)A 房东向房客起诉,拖延支付租金,房客提出房屋存在质量问题,自己支付了维修费用,房东应补偿自己的损失B 被告提出原告不是合法当事人,无权起诉C 甲买了乙的机器,乙诉甲未支付货款,甲称乙的机器存在产品质量的问题造成了其损失D 甲诉乙子女抚养费,乙请求自己抚养子女E 甲诉乙返还某物,甲请求确认其对该物的所有权(考点:反诉的条件:主体特定性、目的的对抗性、与本诉有牵连性)10、适用简易程序错误的是(ABCDE)A 乙诉甲,但甲下落不明B 甲乙加工承揽合同纠纷,适用合议庭审理,但在审理中审判长认为该案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转为简易程序C 二审适用简易程序D 公示催告程序适用简易程序E 再审适用简易程序三、名词解释【不考名词解释此部分可忽略】1、财产保全:是指人民法院根据利害关系人或当事人的申请,或必要时依职权对一定财产采取特殊保护措施,以保证将来生效判决有得以实现的物质保障的法律制度2、对妨碍民事诉讼的强制措施:是指民事诉讼活动中个,为了排除干扰,维护正常的诉讼秩序,保障民事诉讼和执行活动顺利进行,对有事实妨害民事诉讼秩序行为的人,所采取的具有制裁性质的强制手段5.民事诉讼法律关系:是我国社会主义法律关系中的一种,它是由民事诉讼法律调整所形成的人民法院和当事人以及其他诉讼参与人之间,在诉讼中发生的诉讼权利和诉讼义务的关系。
12.确认之诉:是指当事人要求人民法院确认某种法律关系存在或者不存在的诉讼。
法律关系存在,双方当事人就有法律上的权利义务关系;法律关系不存在,当事人就不承担法律上的义务,对方当事人就无权向其主张权利。
前者称为积极的确认之诉,后者称为消极的确认之诉。
13.给付之诉:是指一方当事人要求另一方当事人履行一定民事实体义务的诉讼。
这种诉讼在民事实践中是经常发生、大量存在的,民事诉讼法律机制的建立也大多以此为基点。
14.变更之诉:是指当事人要求改变或者消灭某种民事法律关系的诉讼。
双方当事人之间现存的某种法律关系,比如共有关系、婚姻关系等,可以基于一定的事实和行为而变更或者消灭,如果双方当事人对某种法律关系是否保持存续发生争议,诉诸法院,要求予以变更,就是变更之诉。
19.诉讼中的调解:又称法院调解,是指在审判人员的主持下,双方当事人就争议的问题,本着相互谅解的精神进行协商,或者通过协商对权利义务问题达成一定协议的诉讼行为。
26. 两审终审制度:是指一个民事案件,经过两个审级法院运用一审和二审程序进行了审判,即宣告审判终结的制度。
两审终审制是案件的审级制度,即案件在地方各级人民法院作为一审审结后,还可以经过第二个审级的审判,第二个审级为案件的最终审级。
案件的审级制度决定于国家的司法制度。
30. 特殊地域管辖:是指根据诉讼标的所在地或者引起法律关系发生、变更或消灭的法律事实所在地为标准所确定的管辖。
32. 协议管辖:又称合意管辖或者约定管辖,是指双方当事人在合同纠纷发生之前或发生之后,以协议的方式选择解决他们之间纠纷的管辖法院。
34. 移送管辖:是指某一人民法院受理民事案件后,发现自己对该案没有管辖权,将案件移送给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受理。
36. 管辖权的移转:由上级人民法院将某个案件的管辖权转移给下级人民法院,或者下级人民法院将某个案件的管辖权经上级人民法院的同意转移给上级人民法院的,称为管辖权的移转。
它是级别管辖的一种变通措施。
44. 共同诉讼:是指当事人一方或者双方为二人以上,诉讼标的是共同的或者是同一类的,在办案过程中合并审理的诉讼。
一起起诉或应诉的人,称为共同诉讼人。
依据民事诉讼法的规定分为两种类型:必要共同诉讼和普通共同诉讼。
45. 必要的共同诉讼:是指多数一方当事人对诉讼标的有共同的利害关系。
这种共同的利害关系有两种情况:一是诉讼标的是共同的;二是诉讼标的属于同一事实和同一法律原因而产生的。
46. 普通共同诉讼:是相对于必要共同诉讼而言的,又称为一般共同诉讼。
是指共同诉讼人的诉讼标的是同一种类的,宜于合并进行审理和裁判的诉讼。
因为在普通共同诉讼人之间不存在共同的权利义务关系,只是属于同类型的诉讼标的。
因此,在诉讼中可以共同起诉,也可以单独起诉。
是否合并审理,由人民法院确定。
48. 民事诉讼中的第三人:是指在已经开始的诉讼中,对他人间的诉讼标的,具有全部或部分的独立请求权,或者虽然不具有独立请求权,但案件的处理结果与其有法律上的利害关系的人。
62. 诉讼期间:简称期间,在民事诉讼中,是指人民法院、当事人或其他诉讼参与人各自完成某项诉讼行为必须遵守的期限。
64. 留置送达:是指受送达人拒收诉讼文书时,把诉讼文书留放在受送达人住处的送达方式。
留置送达与直接送达具有同等的效力。
74. 延期审理:是指人民法院在已通知当事人、其他诉讼参与人和公告开庭审理日期后,或者在开庭时,由于出现法律规定的原因,而另定日期对案件进行审理。
如当事人临时提出回避申请的。
证据的审查应当分别进行,并可以根据审查的结果,对普通共同诉讼的不同当事人作出实体结果完全不同的裁判。
(三)有独立请求权的第三人和无独立请求权的第三人间的异同有独立请求权第三人与无独立请求权第三人的相同点①参加诉讼的目的都是为了维护自己的民事权益;②参加诉讼的时间都是他人之间的诉讼开始以后到法院作出判决之前。
有独立请求权第三人与无独立请求权第三人的主要区别①参加诉讼的根据不同②参加诉讼的方式不同③参加诉讼的特点不同④在诉讼中的地位和诉讼权利义务不同(四)诉的种类根据诉的目的和内容不同,把诉分为确认之诉、给付之诉和变更之诉三种1 、确认之诉确认之诉,是指原告请求人民法院确认其与被告间存在或不存在某种民事法律关系的诉2、给付之诉给付之诉即当事人向法院提出的、要求法院责令义务人履行一定的实体义务,以实现自己合法权益的请求。
例如,基于购销合同而提出的要求卖方及时履行交付货物的义务的请求;基于侵权行为而提出的要求侵权人承担侵权责任,赔偿因侵权行为而给受害人所造成的经济损失的请求等。
3、变更之诉变更之诉即当事人向法院提出的改变现存的某种法律关系的请求(五)专属管辖•(一)因不动产纠纷提起的诉讼,由不动产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辖•(二)因港口作业中发生纠纷提起的诉讼,由港口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辖港口所在地法院,指海事法院。
•港口作业中发生的纠纷主要有两类:•1.港口作业的侵权行为•2.与港口作业相联系的货物装卸,驳运,保管等•(三)因继承遗产纠纷提起的诉讼,由被继承人死亡时住所地或者主要遗产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辖二)先予执行的程序(一)先予执行的条件1.当事人之间权利义务关系明确2.申请人有实现权利的迫切需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