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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事诉讼法复习资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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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事诉讼法复习资料民事诉讼法复习资料1.民事诉讼与仲裁同为民事纠纷的解决方式,它们之间的关系如何?简述民事诉讼与仲裁之间的关系。

.民事诉讼是指由审判机关主持,在纠纷主体参加下,解决民事纠纷的一种纠纷处理机制。

仲裁是指纠纷主体根据协议,将争议提交特定的第三方,由该第三方居中做出评判的纠纷解决方式。

同为纠纷解决方法,民事诉讼与仲裁既有密切的联系,但也有着很大的差异。

二者的联系主要表现在:(1)都存在着中立于纠纷主体之外的第三方,并且无论是诉讼还是仲裁,裁决一旦做出,即对纠纷主体产生拘束力;(2)诉讼支持仲裁并对仲裁有监督作用。

仲裁过程中的强制措施、仲裁裁决的强制执行,都需要由法院来进行,并且仲裁与诉讼的区别主要表现在:(1)两者的性质不同。

仲裁属于社会救济,诉讼属于公力救济。

虽然仲裁带有一定的司法性,但民间性和自治性是它的本质属性;诉讼则为国家司法活动,有着国家强制性和严格的规范性。

(2)仲裁与诉讼受理案件的范围不同。

仲裁处理的纠纷一般限于合同纠纷和其他财产权属纠纷,涉及人身关系的婚姻、收养、监护、扶养、继承纠纷不能仲裁,但这些纠纷可以通过诉讼解决。

(3)仲裁过程中贯彻广泛的意思自治原则,当事人对仲裁员、仲裁程序等有很大的选择权,诉讼则不然。

(4)仲裁实行一裁终局原则,诉讼则可以上诉,进行二审甚至三审。

法院可以通过不予执行仲裁裁决等方式对仲裁实施监督。

2.简述《民事诉讼法》与《人民法院组织法》的关系。

2.《人民法院组织法》规定人民法院的任务、组织机构和活动原则,《民事诉讼法》规定人民法院审判民事案件的原则和程序。

因此,《人民法院组织法》的规范往往与《民事诉讼法》的规范相一致。

例如,《人民法院组织法》所规定的人民法院依法独立审判、公开、合议等原则,也是人民法院依照《民事诉讼法》审判民事案件时必须遵守的原则。

但《民事诉讼法》与《人民法院组织法》分属两个不同的法律部门,它们是从不同的角度来规范那些相同的原则和制度,这些相同的原则、制度在《民事诉讼法》中的内容更为具体化。

民事诉讼法期末资料整理

民事诉讼法期末资料整理

民事诉讼法期末资料整理民事诉讼法期末资料整理第一章民事诉讼与民事诉讼法一、概念1、民事纠纷:又称民事争议,是指平等主体之间发生的以民事权利义务为内容的社会纠纷。

2、民事纠纷解决机制:A、自力救济:是指纠纷主体依靠自身力量解决纠纷,以达到维护自己的权益的目的。

B、社会救济:包括调解(诉讼外调解)和仲裁,它是依靠社会力量处理民事纠纷的一种机制。

C、公力救济:是指诉讼。

诉讼的实质是由国家审判机关,在纠纷主体参加下,处理特定的社会纠纷的一种最有权威和最有效的机制。

3、民事诉讼:是指人民法院、当事人和其他诉讼参与人,在审理民事案件的过程中,所进行的各种诉讼活动,以及由这些活动所产生的各种诉讼关系的总和。

4、民事诉讼目的:是指民事诉讼制度是为了什么而设立的。

更为准确的表述应当是,民事诉讼目的是指国家设立民事诉讼制度所期望达到的目标或结果。

5、民事诉讼模式:是指民事诉讼制度和程序运作所形成的结构中各种基本要素及其关系的抽象形式。

6、民事诉讼法:就是规定人民法院和其他诉讼参与人在审理民事案件中所进行的各种诉讼活动以及由此而产生的各种诉讼关系的法律规范的总和。

7、民事诉讼法律关系:是指民事诉讼法律、法规所调整的人民法院、当事人及其他诉讼参与人之间存在的以诉讼权利和诉讼义务为内容的具体的社会关系。

8、民事诉讼法律关系主体:是指在民事诉讼中享有诉讼权利和承担诉讼义务的国家机关、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

9、民事诉讼法律关系的内容:是指民事诉讼法律关系主体依诉讼法律规范所享有的诉讼权利和承担的诉讼义务。

10、民事诉讼法律关系的客体:是指民事诉讼法律关系的主体的诉讼权利和诉讼义务所指向的对象。

二、民事诉讼法律关系中的三要素(即主体、客体、内容,特别是主体)(P19)民事诉讼法律关系和其他法律关系一样,也是由主体、内容和客体三要素组成。

★、主体民事诉讼法律关系主体:是指在民事诉讼中享有诉讼权利和承担诉讼义务的国家机关、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

民事诉讼法复习资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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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事诉讼法复习资料民事诉讼法复习资料民事诉讼法是我国民事诉讼制度的核心法律,对于律师、法官、法务人员以及法学专业学生来说,掌握民事诉讼法是非常重要的。

本文将提供一些复习民事诉讼法的资料,帮助读者更好地理解和掌握这一领域的知识。

一、民事诉讼法的基本原则民事诉讼法的基本原则是指在民事诉讼过程中所遵循的一些基本原则,包括平等原则、公正原则、合法原则、公开原则、主动原则等。

平等原则要求诉讼各方在诉讼过程中享有平等的权利地位,没有任何一方可以凌驾于其他一方之上。

公正原则要求法院在审理案件时应当公正、中立,不偏不倚。

合法原则要求民事诉讼的行为必须符合法律的规定。

公开原则要求法院的审判活动应当公开进行,以保证诉讼的透明度和公正性。

主动原则要求法院在审理案件时应当积极主动,主动收集证据、调查事实,确保案件的真实性和公正性。

二、民事诉讼的程序民事诉讼的程序主要包括立案、审理、判决和执行四个阶段。

立案是指当事人提起诉讼,向法院提交诉讼请求和相关证据材料,法院根据法律规定决定是否受理案件。

审理是指法院对案件进行审查和调查,包括开庭审理、举证、质证、辩论等环节。

判决是指法院根据审理结果,对案件作出最终的裁决。

执行是指将法院的判决或裁定强制执行,以实现法律的效力。

三、民事诉讼的证据民事诉讼的证据是指当事人为了证明自己的诉讼请求或抗辩理由而提供的证明材料。

证据可以分为直接证据和间接证据,直接证据是指能够直接证明案件事实的证据,如书面文件、录音录像等;间接证据是指不能直接证明案件事实,但可以推断出案件事实的证据,如证人证言、鉴定意见等。

在民事诉讼中,当事人有证据主动举证的义务,法院有权对证据的真实性、合法性进行审查和评估。

四、民事诉讼的救济方式民事诉讼的救济方式主要包括诉前调解、诉讼和仲裁三种形式。

诉前调解是指当事人在诉讼之前通过协商、调解等方式解决纠纷。

诉讼是指当事人通过法院提起诉讼,依法进行诉讼程序,最终由法院作出裁决。

民事诉讼法期末复习

民事诉讼法期末复习

民事诉讼法期末复习第一篇:民事诉讼法期末复习《民事诉讼法》复习材料石志为一、简答部分:1、简易程序适用案件的限制(课本P268)《简易程序规定》明确将下列五类案件排除在简易程序的适用范围之外:(1)起诉时被告下落不明的;(2)发回重审的;(3)共同诉讼中一方或者双方当事人人数众多的;(4)法律规定应当适用特别程序、审判监督程序、督促程序、公示催告程序和企业法人破产还债程序;(5)法院认为不宜适用简易程序进行审理的。

2、民事审判的基本制度(课本P88-P101)(1)合议制度(简称合议制)由三名以上的审判人员组成审判集体,代表人民法院行使审判权,对案件进行审理并作出裁判的制度。

(2)陪审制度陪审员比法官更注意当时社会的一般行为和道德标准,从而弥补法条的不足。

我国所实行的人民陪审员制度,有利于弘扬司法民主,有利于促进司法公正,有利于保证司法廉洁,有利于增强司法权威。

(3)回避制度审判人员和其他有关人员遇有法律规定不宜参加案件审理的情形时,推出案件审理活动的制度。

(4)公开审判制度人民法院的审判活动,除合议庭评议案件外,向群众和社会公开的制度。

所谓向群众公开,即允许群众旁听法院对案件的审判;所谓向社会公开,是指允许新闻记者对案件审判的情况进行采访报道,将案情公之于众。

(5)两审终审制度民事案件经过两级法院的审判,案件的审理程序即宣告终结的制度。

3、对妨碍民事诉讼的强制措施种类(课本P185)(1)拘传:对于必须到庭的被告,经人民法院两次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绝出庭的,人民法院派出司法警察,强制被传唤人到庭参加诉讼活动的一种措施。

(2)训诫:人民法院对妨碍民事诉讼秩序行为较轻的人,以口头方式予以严肃的批评教育,并指出其行为的合法性和危害性,令其以后不得再犯的一种强制措施。

(3)责令退出法庭:人民法院对于违反法庭规则的人,强制其离开法庭的措施。

(4)罚款:人民法院对实施妨害民事诉讼行为情节比较严重的人,责令其在规定的时间内,交纳一定数额的金钱。

民事诉讼法期末复习

民事诉讼法期末复习

民事诉讼法期末复习一、案件的适用程序民事诉讼法是我国民事诉讼程序的基本法规,旨在确保公正、公平、高效的民事诉讼制度。

根据民事诉讼法的规定,我国民事诉讼程序主要分为普通程序和简易程序两种。

普通程序适用于复杂案件,而简易程序适用于简单纠纷。

下面将对两种程序进行详细的介绍。

1. 普通程序普通程序适用于复杂的民事案件,比如离婚、财产纠纷等。

普通程序包括以下几个阶段:(一)立案阶段:当事人根据自己受到的侵权行为,向法院提起诉讼,并提交相关材料。

法院在收到诉讼材料后,经过审查,决定是否受理。

(二)开庭阶段:开庭阶段是整个诉讼过程中最重要的部分。

在开庭阶段,法院将组织当事人进行辩论,并听取证据。

法院通过审理,最终作出判决。

(三)上诉阶段:如果当事人对一审判决不服,可以向上一级法院提起上诉。

上诉阶段主要是对一审判决进行审查和重新审理。

2. 简易程序简易程序适用于简单的民事纠纷,比如债务纠纷等。

简易程序相对于普通程序来说,流程更为简洁,主要分为以下几个步骤:(一)立案阶段:当事人可以直接向法院提起诉讼,并提交简捷的起诉状。

法院在接收到起诉状后,会迅速进行审理。

(二)调解阶段:在简易程序中,法院会重视当事人之间的调解。

通过调解,当事人可以达成和解协议,从而减少司法资源的消耗。

(三)审理阶段:如果调解无果,法院将进行审理。

与普通程序不同的是,简易程序审理的时间较短,并且不设法庭辩论。

二、证据的收集和运用在民事诉讼中,证据是非常重要的,它对于案件的胜败起着决定性的作用。

合法、有效的证据可以为当事人提供有力的支持,并最终影响法庭的判决。

在收集和运用证据时,当事人需要遵循以下几个原则:1. 清晰明确的证据链:当事人应该从原始证据开始,逐步形成证据链。

证据链的每个环节都应该清晰明确,以保证证据的真实性和可信度。

2. 合法获取的证据:当事人在获取证据时,必须遵守法律的规定。

不得使用非法手段获取证据,比如窃取、偷拍等。

否则,这些证据将无效。

民事诉讼法期末复习资料1

民事诉讼法期末复习资料1

名词解释1、自力救济:又称私力救济,俗称“私了”,是指纠纷主体在没有纠纷以外的第三人的介入和帮助下,依靠自身的力量解决纠纷。

2、当事人主义:指诉讼程序的启动和继续主要由当事人决定,裁判对象仅限于当事人请求的范围,证据资料主要由当事人提出。

3、诉讼标的:是当事人争议的,请求法院裁判的民事权利义务关系。

4、审判委员会:审判委员会是人民法院的最高审判组织,任务是总结审判经验,讨论重大或疑难案件和其他有关审判工作的问题,实行民主集中制。

5、回避:指审判人员和其他有关人员遇有法律规定不宜参加案件审理的情形时,退出案件审理活动的制度。

6、两审终审:一个民事案件经过两级法院的审判,案件的审理程序即宣告终结的制度。

7、级别管辖:指按照人民法院组织系统划分上下级人民法院之间受理第一审民事案件的分工和权限。

8、地域管辖:又称地区管辖,区域管辖,它是以人民法院的辖区与案件的隶属关系确定诉讼管辖的,亦即确定同同级人民法院之间在各自的区域内受理第一审民事案件的分工和权限。

9、专属管辖:指某类民事案件,法律规定必须由一定地区的法院管辖,其他法院无权管辖,也不允许当事人协议变更管辖。

10、移送管辖:是指某一个人民法院受理民事案件后,发现自己对该案件没有管辖权,将案件移送给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受理。

11、当事人能力:即当事人的诉讼权利能力,指能够以自己的名义作为民事诉讼当事人的能力或者资格。

12、当事人适格:又称正当当事人,是指对于特定的诉讼,可以以自己的名义成为原告或者被告,因而受本案判决拘束的当事人。

13、诉讼担当:是指实体法上的权利主体或者法律关系以外的第三人,以自己的名义,为了他人的利益或者代表他人的利益,就因该实体权利或者法律关系所产生的纠纷而提起的诉讼,所受判决的效力及于原来的权利的主体情形。

14、诉讼承担:在诉讼进行中,由于法定事由的出现,一方当事人将其诉讼权利转移给他人,由他人承担原当事人已经开始的诉讼。

15、先予执行:指人民法院在诉讼过程中,为解决权利人在生活或生产上的急需,裁定义务人预先履行将来生效判决中所确定之义务的一种措施。

民事诉讼法期末复习资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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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事诉讼法期末复习资料民事诉讼法期末复习资料一、引言民事诉讼法是我国民事诉讼的基本法律,对于维护公民合法权益、保障社会公平正义具有重要意义。

本文将就民事诉讼法的基本概念、程序和相关制度进行复习总结,帮助读者更好地理解和掌握该法律。

二、民事诉讼法的基本概念1. 民事诉讼法的定义民事诉讼法是指规范民事诉讼活动的法律规则,它规定了民事诉讼的基本原则、诉讼程序、当事人的权利义务等方面的内容。

2. 民事诉讼法的适用范围民事诉讼法适用于民事纠纷的解决过程,包括民事权益的确认、保护和恢复等。

三、民事诉讼的程序1. 诉讼的主体民事诉讼的主体包括原告、被告、第三人和诉讼代表人等。

他们在诉讼过程中有不同的权利和义务。

2. 诉讼的起诉起诉是民事诉讼的第一步,原告应当按照法律规定的程序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起诉的要素包括诉讼请求、事实和理由等。

3. 诉讼的审理审理是指人民法院对案件进行调查、审查和裁决的过程。

审理程序包括立案、受理、调解、举证、质证、辩论、判决等环节。

4. 诉讼的执行执行是指法院根据判决书或调解书的内容,对案件的当事人采取强制措施,实现法律的效力。

执行程序包括执行申请、执行裁定、执行行为等。

四、民事诉讼的相关制度1. 仲裁制度仲裁是指当事人在民事纠纷中,通过仲裁机构进行解决的一种方式。

仲裁制度的特点是快捷、灵活,并且具有一定的法律效力。

2. 调解制度调解是指当事人通过调解员的协助,自愿达成和解的一种方式。

调解制度的优势在于可以减轻法院的负担,缩短诉讼周期,促进社会和谐。

3. 证据制度证据是指用于证明案件事实的材料、物品和证人的陈述等。

证据制度规定了证据的收集、提交、审查和鉴定的程序和要求。

4. 诉讼费用制度诉讼费用是指当事人在诉讼过程中需要支付的费用,包括案件受理费、律师费、鉴定费等。

诉讼费用制度规定了费用的承担方式和标准。

五、民事诉讼法的改革与展望1. 民事诉讼法的改革随着社会的发展和人民群众对司法公正的要求不断增加,我国民事诉讼法也在不断进行改革。

民事诉讼法学期末复习资料

民事诉讼法学期末复习资料

民事诉讼法学期末复习资料民诉的期间和期日:民诉的期间:1.申请回避:3日,可以复议一次,同样是3日。

2.公告送达的界满期间:60日。

3.诉前财产保全:①申请:48小时内答复②解除:申请人在财产保全后15日不起诉的4.拘留:15日以下5.立案:①符合起诉条件的,应当在7日内立案;②不符合起诉条件的,应当在7日内裁定不予受理。

6.不得起诉及其例外情况:①男方在女方怀孕期间或分娩后1年内,不得离婚;②男方在女方怀孕期间或分娩后1年内,除法院认为确有必要受理男方离婚请求的,可以受理;③判决不准离婚或调解和好的离婚案件、判决、维持收养关系的案例,没有新情况、新理由,原告在6个月内又起诉的,不予受理;④有新情况、新理由,原告起诉或被告方起诉或6个月后原告方又起诉的,人民法院应受理。

7.立案后,法院在5日内将起诉状副本送达被告,被告在15日内提交答辩状(涉外的是30日);法院应在5日内将答辩状副本发送原告。

8.上诉的期间:原审法院在5日内将上诉状副本送达对方当事人,对方当事人在收到之日起15日内提出答辩状(涉外的是30日);法院应在收到答辩状5日内将副本送达上诉人。

9.原审人民法院收到上诉状、答辩状,应当在5日内连同全部案卷和证据,报送第二审人民法院。

10.一审普通程序审理案件,必须组成合议庭,并在3日内告知当事人。

11.受委托调查的法院:应在30日内完成调查。

12.判决:当庭判决的,10日内发送判决书。

13.审限:①普通案件,6个月审结;②特殊情况需要延长的,由院长批准,延长6个月;③还需要延长的,报请上级法院批准。

14.简易程序:3个月审结,不得延长。

15.上诉的期间:①不服判决,自判决书送达之日起15日内;②不服裁定,自裁定书送达之日起10日内。

16.上诉案件的审限:①不服判决的上诉:3个月(二审立案之日后);②特殊情况需要延长的,由本院院长批准;③对不服裁定的上诉:30日审结。

17.特别程序:30日或公告期满后30日审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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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事诉讼法期末复习资料【题目整理】一、单项选择1、甲乙离婚,女儿随乙共同生活,后女儿诉甲增加扶养费,该诉属于——给付之诉(考点:变更之诉(法律关系的改变)与给付之诉的区分)2、专属管辖的案件中不可排除——裁定管辖(考点:专属管辖 eg 对于有关不动产的案件有管辖权的基层法院有特殊原因不能审理,可上报上级法院由其指定管辖,即为裁定管辖)3、当事人申请再审应当向()提出——原审的上一级(考点:再审程序,再审应向作出生效判决的上一级提出)4、当事人对于()裁定不能提出上诉——撤回起诉处理的裁定(考点:可提起上诉的裁定:管辖权异议的裁定、不予受理的裁定、驳回起诉的裁定)5、对于生效的法院调解协议,当事人只能——继续履行或者提起再审(考点:对于调解协议,不可以上诉,也不能对于原诉讼争议另行起诉)6、离婚案件的诉讼费用承担——由法院决定(考点:诉讼费用的承担一般由败诉方承担,离婚案比较特殊)7、借款纠纷案件,债权人提出申请执行,被执行人仍不履行的,法院可采取的强制措施——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考点:特殊执行措施,对于仍不履行的金钱债务: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对于仍不履行的除金钱以外的债务:支付迟延履行金)8、人数不确定的代表人诉讼,未参加诉讼的权利人在诉讼时效期间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的,人民法院——适用已作出的裁判9、直接证据与间接证据的划分标准——证据与证明对象的关系(考点:证据的分类:以证据与证明责任分为本证与反证;以证据的来源分为原始证据和传来证据;以载体和表现形式分为言词证据和实物证据)10、甲追索乙10000元,但未提供借据,乙称已经还了。

则对于借款事实——甲无须再证明(考点:自认的构成要件:在诉讼过程中作出、表示明确、自认对象是对已不利的案件事实,身份关系中不存在自认)11、甲诉乙,一审:乙败诉,不服,提起上诉。

二审改判,判决原审原告,即甲败诉。

本案中诉讼费用承担——由原审原告承担一二审诉讼费用12、下列不属于民诉的性质——私法(考点:民事诉讼法的性质:程序法、部门法、基本法)13、不能进行法院调解的是——确认合同无效的案件(考点:诉讼调解的适用范围:1、程序范围:除特别程序、督促程序、公示催告程序等非诉程序以及强制执行程序。

2、案件范围:属于民事权益纠纷存在调解可能的案件,但婚姻关系、身份关系确认案件(eg婚姻关系无效)以及其他依案件性质不能进行调解的民事案件除外。

3、时间范围:第一、二、再审中在答辩期满后,裁判作出前,在法院征得双方同意后,可在答辩期满前予以调解)14、法院审判独立原则是指——法院作为一个整体独立二、多项选择1、下列属于诉讼行为上的法律事实——起诉、上诉、反诉、撤诉、签收判决书(考点:诉讼行为是指民事诉讼法律关系主体所实施的能够引起民事诉讼法上效果的行为,具体是指检察院、法院、当事人及其他诉讼参与人根据民诉法的规定,为参加民事诉讼所实施的行为)2、经调解达成协议,可以不制作调解书的有——被告同意且当庭支付债款、收养关系案维持关系(考点:民事诉讼法90条:下列案件调解达成协议,人民法院可以不制作调解书:(一)调解和好的离婚案件;(二)调解维持收养关系的案件;(三)能够即时履行的案件;(四)其他不需要制作调解书的案件。

对不需要制作调解书的协议,应当记入笔录,由双方当事人、审判人员、书记员签名或者盖章后,即具有法律效力。

)(新法条具体是那条自己去查)3、执行管辖的法院——第一审法院、与第一审法院同级的被执行财产所在地法院4、以()方式取得的证据不能使用——侵害他人合法权益、违反法律禁止性规定5、以下可以提起上诉的有(BCDE)A 最高院的一审程序B 海事法院的一审判决C 简易程序的一审判决D 高院的一审判决E 重审后作出的判决6、可以执行搜查的范围——被执行人住所、被执行人人身、财产隐匿地7、甲公司向南山市S区人民法院起诉乙公司合同纠纷,法院驳回甲的诉讼请求,后甲发现新证据,遂提起再审,正确的是——向南山市人民法院提出再审、以二审程序再审8、不能申请再审的案子有——除管辖权异议、不予受理、驳回起诉的裁定之外(考点:不能申请再审的:生效的解除婚姻关系的判决、破产程序、督促程序、公示催告程、再审维持原判的、检察院抗诉后未改判的)9、以下符合反诉条件的是(A C E)A 房东向房客起诉,拖延支付租金,房客提出房屋存在质量问题,自己支付了维修费用,房东应补偿自己的损失B 被告提出原告不是合法当事人,无权起诉C 甲买了乙的机器,乙诉甲未支付货款,甲称乙的机器存在产品质量的问题造成了其损失D 甲诉乙子女抚养费,乙请求自己抚养子女E 甲诉乙返还某物,甲请求确认其对该物的所有权(考点:反诉的条件:主体特定性、目的的对抗性、与本诉有牵连性)10、适用简易程序错误的是(ABCDE)A 乙诉甲,但甲下落不明B 甲乙加工承揽合同纠纷,适用合议庭审理,但在审理中审判长认为该案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转为简易程序C 二审适用简易程序D 公示催告程序适用简易程序E 再审适用简易程序三、名词解释【不考名词解释此部分可忽略】1、财产保全:是指人民法院根据利害关系人或当事人的申请,或必要时依职权对一定财产采取特殊保护措施,以保证将来生效判决有得以实现的物质保障的法律制度2、对妨碍民事诉讼的强制措施:是指民事诉讼活动中个,为了排除干扰,维护正常的诉讼秩序,保障民事诉讼和执行活动顺利进行,对有事实妨害民事诉讼秩序行为的人,所采取的具有制裁性质的强制手段5.民事诉讼法律关系:是我国社会主义法律关系中的一种,它是由民事诉讼法律调整所形成的人民法院和当事人以及其他诉讼参与人之间,在诉讼中发生的诉讼权利和诉讼义务的关系。

12.确认之诉:是指当事人要求人民法院确认某种法律关系存在或者不存在的诉讼。

法律关系存在,双方当事人就有法律上的权利义务关系;法律关系不存在,当事人就不承担法律上的义务,对方当事人就无权向其主张权利。

前者称为积极的确认之诉,后者称为消极的确认之诉。

13.给付之诉:是指一方当事人要求另一方当事人履行一定民事实体义务的诉讼。

这种诉讼在民事实践中是经常发生、大量存在的,民事诉讼法律机制的建立也大多以此为基点。

14.变更之诉:是指当事人要求改变或者消灭某种民事法律关系的诉讼。

双方当事人之间现存的某种法律关系,比如共有关系、婚姻关系等,可以基于一定的事实和行为而变更或者消灭,如果双方当事人对某种法律关系是否保持存续发生争议,诉诸法院,要求予以变更,就是变更之诉。

19.诉讼中的调解:又称法院调解,是指在审判人员的主持下,双方当事人就争议的问题,本着相互谅解的精神进行协商,或者通过协商对权利义务问题达成一定协议的诉讼行为。

26. 两审终审制度:是指一个民事案件,经过两个审级法院运用一审和二审程序进行了审判,即宣告审判终结的制度。

两审终审制是案件的审级制度,即案件在地方各级人民法院作为一审审结后,还可以经过第二个审级的审判,第二个审级为案件的最终审级。

案件的审级制度决定于国家的司法制度。

30. 特殊地域管辖:是指根据诉讼标的所在地或者引起法律关系发生、变更或消灭的法律事实所在地为标准所确定的管辖。

32. 协议管辖:又称合意管辖或者约定管辖,是指双方当事人在合同纠纷发生之前或发生之后,以协议的方式选择解决他们之间纠纷的管辖法院。

34. 移送管辖:是指某一人民法院受理民事案件后,发现自己对该案没有管辖权,将案件移送给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受理。

36. 管辖权的移转:由上级人民法院将某个案件的管辖权转移给下级人民法院,或者下级人民法院将某个案件的管辖权经上级人民法院的同意转移给上级人民法院的,称为管辖权的移转。

它是级别管辖的一种变通措施。

44. 共同诉讼:是指当事人一方或者双方为二人以上,诉讼标的是共同的或者是同一类的,在办案过程中合并审理的诉讼。

一起起诉或应诉的人,称为共同诉讼人。

依据民事诉讼法的规定分为两种类型:必要共同诉讼和普通共同诉讼。

45. 必要的共同诉讼:是指多数一方当事人对诉讼标的有共同的利害关系。

这种共同的利害关系有两种情况:一是诉讼标的是共同的;二是诉讼标的属于同一事实和同一法律原因而产生的。

46. 普通共同诉讼:是相对于必要共同诉讼而言的,又称为一般共同诉讼。

是指共同诉讼人的诉讼标的是同一种类的,宜于合并进行审理和裁判的诉讼。

因为在普通共同诉讼人之间不存在共同的权利义务关系,只是属于同类型的诉讼标的。

因此,在诉讼中可以共同起诉,也可以单独起诉。

是否合并审理,由人民法院确定。

48. 民事诉讼中的第三人:是指在已经开始的诉讼中,对他人间的诉讼标的,具有全部或部分的独立请求权,或者虽然不具有独立请求权,但案件的处理结果与其有法律上的利害关系的人。

62. 诉讼期间:简称期间,在民事诉讼中,是指人民法院、当事人或其他诉讼参与人各自完成某项诉讼行为必须遵守的期限。

64. 留置送达:是指受送达人拒收诉讼文书时,把诉讼文书留放在受送达人住处的送达方式。

留置送达与直接送达具有同等的效力。

74. 延期审理:是指人民法院在已通知当事人、其他诉讼参与人和公告开庭审理日期后,或者在开庭时,由于出现法律规定的原因,而另定日期对案件进行审理。

如当事人临时提出回避申请的。

75. 诉讼中止:是指在诉讼进行中,由于发生某种特定原因,使诉讼程序暂时停止。

如一方当事人死亡,需要等待继承人表明是否参加诉讼的。

77. 简易程序:是指基层人民法院和它的派出法庭审理简单的民事案件所适用的程序。

它是普通程序的简化,是第一审程序中的一种独立的简便易行的诉讼程序。

适用事实清楚、权利义务关系明确、争议不大的简单民事案件。

78. 审判监督程序:是具有监督权的机关或组织,或者当事人认为法院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确有错误,发动或申请再审,由人民法院对案件进行再审的程序。

80. 公示催告程序:是指人民法院根据当事人的申请,以公告的方法,告知并催促利害关系人在指定期限内,向人民法院申报权利,如不申报权利,依法作出宣告票据或其他事项无效的程序。

四、简答题(条件、区别、种类、情形)1、中止诉讼的情形(一)一方当事人死亡,需要等待继承人表明是否参加诉讼的; (二)一方当事人丧失诉讼行为能力,尚未确定法定代理人的; (三)作为一方当事人的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终止,尚未确定权利义务承受人的; (四)一方当事人因不可抗拒的事由,不能参加诉讼的; (五)本案必须以另一案的审理结果为依据,而另一案尚未审结的; (六)其他应当中止诉讼的情形。

2、延期诉讼的情形(一)必须到庭的当事人和其他诉讼参与人有正当理由没有到庭的; (二)当事人临时提出回避申请的; (三)需要通知新的证人到庭,调取新的证据,重新鉴定、勘验,或者需要补充调查的; (四)其他应当延期的情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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