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事诉讼法学习笔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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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事诉讼法学读书笔记范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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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事诉讼法学读书笔记范文一、初入民事诉讼法的世界。

刚开始接触民事诉讼法学的时候,感觉就像走进了一个充满规则和程序的迷宫。

那些复杂的概念、繁多的程序规定,就像迷宫里的一道道关卡,让人有些眼花缭乱。

就像玩游戏一样,每攻克一个难关,就有一种成就感。

比如说,“民事诉讼”这个概念,简单来说就是老百姓之间有了纠纷,跑到法院去解决的这么个事儿。

但这里面的学问可大了。

原告、被告、第三人,就像是游戏里的不同角色,各自有着不同的任务和权利。

原告要起诉,就得有明确的诉求,还得找到合适的管辖法院,这就好比游戏里要选对战场一样。

要是选错了地方,可能就白忙活一场啦。

二、有趣的管辖规则。

管辖这部分可太有趣了。

就像划分地盘一样,不同的案件要到不同的法院去打官司。

有按照地域划分的,像“原告就被告”原则,一般情况下,原告得跑到被告住的地方或者被告的主要办事机构所在地的法院去起诉。

这就像每个地区都有自己的“势力范围”,不能随便越界。

但是也有特殊情况,比如合同纠纷,如果合同里约定了管辖法院,那就得按照约定来,这就像是两个帮派事先商量好了打架的地点一样,只要不违反法律规定,就得遵守这个约定。

还有级别管辖呢。

基层法院、中级法院、高级法院和最高法院就像游戏里的不同等级的关卡。

简单的小案子就在基层法院解决,就像新手村一样,处理一些日常的小纠纷。

稍微复杂一点、涉及金额大一点或者有重大影响的案子就会上升到中级法院,就像升级打怪一样,越往上,处理的案件就越“厉害”。

三、诉讼参加人:法庭上的“演员们”诉讼参加人这部分就像是在介绍法庭这个舞台上的演员们。

原告是那个主动挑起“战争”的人,他觉得自己的权益受到了侵害,就跑到法院来喊冤。

被告呢,就是被原告指控的那个人,他得为自己辩护,就像在舞台上进行一场精彩的辩论。

而第三人就比较特殊了,有点像突然闯入舞台的神秘嘉宾。

有独立请求权的第三人,他觉得原被告之间争的东西自己也有份儿,所以就以自己的名义参加诉讼,想分一杯羹。

民事诉讼法学读书笔记范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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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事诉讼法学读书笔记范文一、初遇民事诉讼法学。

刚开始接触民事诉讼法学的时候,就感觉像是进入了一个满是规则和程序的迷宫。

那些法律条文啊,就像一群密密麻麻的小蚂蚁,看得我眼花缭乱。

不过呢,这门学科就像是一个神秘的宝藏,虽然一开始有点让人头疼,但越深入就越觉得有趣。

二、民事诉讼中的当事人。

这里面的当事人可真是各有各的故事。

原告就像是一个拿着正义宝剑的勇士,觉得自己受到了委屈,就雄赳赳气昂昂地跑到法院去告状。

而被告呢,有时候就像个被冤枉的小可怜,拼命地为自己辩解。

当然啦,也有些被告确实是做了错事,还想耍赖皮。

比如说,我看到一个案例,原告说被告欠他钱不还,被告居然还编造各种离奇的理由,什么被外星人劫走了记忆,所以忘记还钱了,这简直是把法庭当成科幻小说创作现场了。

民事诉讼法就是要在这些真真假假的故事里,找出真相,给当事人一个公平的结果。

三、证据——真相的拼图。

证据在民事诉讼里那可是超级重要的。

就好比是拼图的碎片,少了一块都拼不出完整的真相。

比如说,在一个合同纠纷的案子里,合同文本就是一块关键的拼图。

要是一方把合同弄丢了,就像丢了宝藏地图一样,急得团团转。

而且,证据还有个“保质期”,这就很有趣了,就像食物有保质期一样,证据要是过了规定的时间,可能就不新鲜了,法院可能就不怎么认可了。

这就提醒大家,要是有什么事情要打官司,可得赶紧把证据都找齐了,别让证据过期作废。

四、审判程序——一场严谨的舞台剧。

审判程序就像是一场精心编排的舞台剧。

从立案开始,就像是拉开了舞台的大幕。

法官就像舞台上的主角,掌控着整个局面。

原告和被告在法庭上陈述自己的观点,就像是演员在念台词。

不过这个舞台可不像普通的舞台那么轻松,每一句话都得有根据,每一个动作都得符合程序。

比如说,质证环节,就像是一场激烈的辩论比赛,双方都要对对方提出的证据进行攻击或者防守。

要是一方在法庭上突然开始乱发脾气,大喊大叫,那就像演员突然忘词还在台上撒泼一样,是不被允许的,法官会像严厉的导演一样,把秩序维持好。

民诉必备笔记

民诉必备笔记

民事诉讼法笔记第二章民事诉讼法学基本理论1、民事诉讼程序的价值:目的性价值(内在价值)和工具性价值(外在价值)。

内在价值:程序自由价值;程序公正价值;程序效益价值。

P21外在价值:实体公正价值;秩序价值。

P222、民事诉讼目的:指国家设立民事诉讼制度所期望达到的目标或结果。

3、诉权:是指当事人基于民事纠纷的发生,请求法院行合审判权解决民事纠纷或保护民事权益的权利。

4、诉:指当事人依照法律的规定,向法院提出的保护其民事权益的请求。

特点:P285、诉的要素:(1)诉讼当事人;(2)诉讼标的;(3)诉讼理由。

P296、诉的种类:(1)确认之诉,指一方当事人请求人民法院确认其与对方当事人之间是否存在某种民事法律关系的诉;(2)给付之诉,指一方当事人请求法院判令对方当事人履行一定民事给付义务的诉;(3)变更之诉,指一方当事人请求法院改变或者消灭其与对方当事人之间现存的某种民事法律关系的诉。

(离婚案件)7、诉讼标的:当事人提出的、要求法院予以裁判、确定其具有某种实体法律地位或实体律效果的请求(声明)。

8、既判力:指生效民事判决所裁判的诉讼标的对于当事人和法院所具有的强制性通用力。

P33既判力范围:既判力的客观范围、时间范围和主观范围。

第三章民事诉讼法的基本原则1、基本原则的概念和意义:是指在民事诉讼全过程或一定诉讼阶段中起指导作用的基本准则。

P35特征:基础性、抽象性、宏观指导性意义:(1)有助于系统地学习和掌握民事诉讼法学的诸多基本理论;(2)有助于深刻领会民事诉讼法中各项程序制度的精神实质,掌握和正确适用各种具体规定;(3)有助于适应民事诉讼中的各种复杂情况,正确地、灵活地处理法律尚未作出明确规定的新情况、新问题。

2、同等原则:指一国公民、企业和组织,在他国进行民事诉讼,同他国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同等享有该国法律规定的诉讼权利的原则。

3、对等原则:指一国司法机关对他国公民、企业和组织的诉讼权利加以限制的,他国司法机关可以对限制国公民、企业和组织的诉讼权利同样加以限制的原则。

民诉-戴鹏学习笔记

民诉-戴鹏学习笔记

民诉(根据戴鹏讲义)民事诉讼=诉讼行为+诉讼法律关系+法定程序审理程序=诉讼程序+非讼程序民事司法程序=审理程序+执行程序非讼程序=督促程序+公示催告程序+特别程序(认定无、限民,宣告失踪、死亡,确认财产无主、确认调解协议、实现担保物权.选民资格案件除外)共同特点是并不解决民事纠纷,只是由法院确认某种事实状态。

诉讼程序=一审普通程序+简易程序(传统+小额)+二审程序+审判监督程序(重审程序,适用一审、二审的再审程序),共同特点是解决当事人之间的民事权利义务纠纷:关系是民事主体之间的实体上的权利义务关系。

法院的内部行为不属于民事诉讼行为。

民事诉讼法律关系主体:公民、法人、社会组织或其它法人组织。

★民事诉讼主体必然是民事诉讼法律关系主体,但民事诉讼法律关系主体≠民事诉讼主体,其他诉讼参与人可能成为民事诉讼法律关系的主体,但不可能成为民事诉讼主体。

诉的理论: 1.诉讼标的:民事权利义务关系。

起诉时候已经特定、不变。

诉——当事人因民事争议向人民法院提出的请求(1)诉必须由当事人提出:不告不理。

——二审、再审:有限审查(2)诉要解决的是民事争议。

(3)诉由法院来受理。

(4)当事人提出了解决纠纷、维护民事权益的请求。

诉要解决的是民事争议。

原告的请求,与答辩意见无关)(3)变更之诉:现有关系,加以变更。

是否或如何变更有争议。

三诉排斥。

注意:按原在诉讼中,法院超出了当事人的诉讼请求而做出裁判,违反的是处分原则,法院以当事人没有主张的事实作为了裁判的依据,才违反辩论原则,既超事实,又超请求,两者都违反。

(请求处分,事实辩论) 被告提起反诉后,原告撤诉或者经传唤拒不到庭或者中途退庭本诉按照撤诉处理,反诉继续进行,原告不到庭或者中途退庭的,对其缺席判决。

专题三合议制度:是指由3名以上的单数人员组成合议庭对民事案件进行集体审理和评议裁判的制度。

实行少数服从多数的原则。

不同意见,必须如实记入笔录,需要签字,少注意:★当离婚与个人隐私竞合时,按照个人隐私案件对待,实行法定不公开。

民事诉讼法笔记

民事诉讼法笔记

民事诉讼法民事诉讼的基本原则(1)民事案件审判权由人民法院行使,法院独立审判原则。

考点•法院行使•独立审判(2)以事实为根据,以法律为准绳原则。

(3)诉讼当事人在适用法律上一律平等原则。

(4)使用本民族语言、文字进行诉讼原则。

例子:蒙古语(5)检察监督原则。

人民检察院(6)民族自治地方制定变通或补充规定原则。

(7)同等和对等原则。

考点•同等:外国人在中国拥有民事诉讼权利•对等:外国法院对中国法律上有限制,就要限制回去•同等是常态,对等是报复(8)自愿、合法调解原则。

考点•调解贯穿始终•法院依据职权要求当事人调解,说法错误(9)辩论原则。

考点•贯穿始终•可以书面或者口头•可以实体也可以程序(10)处分原则。

自由支配自己的权利(11)支持起诉原则。

(12)诚实信用原则。

民事诉讼的回避制度(一)回避的情形(1)是本案当事人或者当事人、诉讼代理人近亲属的;•法官亲儿子(2)与本案有利害关系的;•法官的债务人(3)与本案当事人、诉讼代理人有其他关系,可能影响对案件公正审理的;•法官的初恋(4)接受当事人、诉讼代理人请客送礼,或者违反规定会见当事人、诉讼代理人的。

(二)回避的适用人员回避适用于审判人员、书记员、翻译人员、鉴定人、勘验人。

•考点•证人不回避可能就回避民事诉讼的管辖(一)级别管辖(1)基层人民法院管辖第一审民事案件,但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

(2)中级人民法院管辖下列第一审民事案件:•①重大涉外案件;•考点:要求重大且涉外•②在本辖区有重大影响的案件;•③最高人民法院确定由中级人民法院管辖的案件。

(3)高级人民法院管辖在本辖区有重大影响的第一审民事案件。

•考点•不管自己认为应该管的(4)最高人民法院管辖下列第一审民事案件:•①在全国有重大影响的案件;•②认为应当由其审理的案件。

想管谁就管谁(二)地域管辖一般情形•对公民提起的民事诉讼,由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被告住所地与经常居住地不一致的,由经常居住地人民法院管辖。

自学考试《民事诉讼法》课堂笔记(第二十一章)

自学考试《民事诉讼法》课堂笔记(第二十一章)

自学考试《民事诉讼法》课堂笔记(第二十一章)第二十一章公示催告程序1、公示催告程序:指可以背书转让的票据最后持有人等,因其票据被盗、遗失或者灭失等,而向法院提出申请,请求法院以公示方法,催促该票据的不明利害关系人在必然期限内申报该票据权利,如不申报或申报无效的,法院按照票据最后持有人等申请,作出宣告票据无效的判决(除权判决)程序。

2、程序包罗两个阶段:(1)公示催告阶段,由法官一人主持;(2)作出除权判决阶段,由合议庭主持。

3、不作出除权判决的情况:(1)无人申报或申报无效时,原申请人没有依法申请法院作出除权判决的(2)可能申报权利有效。

4、特征:⑴专门性:公示催告程序审理的案件,仅适用于因可以背书转让的票据被盗、遗失或灭失引起的非讼事件以及法律无规定的其他事项。

(2)非诉性:①只有申请人,没有明确的被告②因丧失票据的最后持有人等的申请而开始,并非以起诉开始③原则上不开庭审理,无需法庭辩说,即法院仅依据申请人提供的事实证据,作书面上的审理;⑶简捷性:①实行独任制,无需法庭辩说,仅作书面审查②实行一审终审。

5、申请公示催告的条件:⑴适用范围:仅限于被盗、遗失或者灭失的可以背书转让的票据以及依照法律规定可以申请公示催告的其他事项(记名股票、提单等提货凭证);⑵法定事由:可以背书转让的票据被盗、遗失或者灭失以及法定的其他事由,且相对人或利害关系人不明;⑶申请人须适格:最后持有人以及法律规定的其他人(4)须向有管辖权的基层人民法院(票据支付地)提出书面申请。

6、对不符合和不具备申请适用范围、事由和申请人不适格的,法院应在7日内裁定驳回申请。

符合条件的,则裁定受理。

除通知申请人以外,还应当通知支付人停止支付。

并应在裁定受理后3日后发出公告催告利害关系人申报权利,期间不得少于60日,从公告之日起计算。

7、利害关系人申报权利:(1)申报报酬已经丧失的票据的实际持有人,即债权人;(2)在公示催告期间申报;(3)以书面形式申报;(4)向发布的法院申报。

自考新版民事诉讼法笔记(整理版)

自考新版民事诉讼法笔记(整理版)《民事诉讼法》笔记第一编导论第一章民事诉法概述第一节、民事纠纷与民事诉讼1、民事纠纷:平等主体之间发生的,以民事权利义务为内容的法律纠纷。

特点:主体之间法律地位平等;内容是对民事权利义务的争议;具有可处分性。

解决机制:自力救济、社会救济、公力救济。

我国是:和解、调解、仲裁、诉讼2、民事诉讼的概念:是指法院、当事人和其他诉讼参与人,在审理民事案件的过程中所进行的各种诉讼活动,以及由这些活动所产生的各种诉讼关系的总和。

特点:⑴民事诉讼标的主体由法院、当事人、其他诉讼参与人以及检察院构成;⑵民事诉讼依靠国家强制力来解决民事纠纷;⑶从诉讼对象来看,民事诉讼解决的争议是有关民事权利义务的争议;(4)民事诉讼应依照严格的诉讼程序和诉讼制度进行。

3、民事诉讼法律关系的概念:是民事诉讼法律、法规所调整的法院与当事人之间存在的,以诉讼权利和诉讼义务为内容的具体的社会关系。

特点:⑴民事诉讼法律关系是由审判法律关系和争讼法律关系构成的特殊的社会关系;⑵民事诉讼法律关系体现了法院审判权与当事人诉讼权利的有机结合;⑶民事诉讼法律关系是一种既分立又统一的法律关系。

4、民事诉讼法律关系的要素:主体、客体和内容。

(1)、民事诉讼法律关系主体:是指在民事诉讼程序中依法享有诉讼权利和承担诉讼义务的国家机关、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

包括:⑴人民法院;⑵人民检察院(3)诉讼参加人(当事人、诉讼代理人)(4)其它诉讼参与人(证人、鉴定人、勘验人员、翻译人员)。

(2)、民事诉讼法律关系的客体是指民事诉讼法律关系主体的诉讼权利和义务所指向的对象。

(3)、内容指民事诉讼法律关系主体根据民事诉讼法律规范所享有的诉讼权利和承担的诉讼义务。

5、民事诉讼上的法律事实:凡能够引起民事诉讼法律关系发生、变更和消灭的事实。

分为诉讼事件和诉讼行为。

(1)诉讼事件是指不以人的意志为转移的一切客观情况;(2)诉讼行为是指民事诉讼法律关系主体在诉讼过程中依法所进行的各种诉讼活动。

田平安《民事诉讼法学》笔记和课后习题详解 (第十四章 期间与送达)【圣才出品】

第十四章 期间与送达14.1 复习笔记【知识框架】【重点难点归纳】 一、期间 1.期间的概念和种类 期间,是指人民法院、当事人及其他诉讼参与人单独为诉讼行为的期限。

根据期间是由法律规定,还是法院指定,可以将期间分为法定期间和指定期间两种。

期间的概念和种类 期间的概念 期间的种类 法定期间 期间 指定期间 期间的计算 期间的耽误与补救 期日的概念和种类 期日的指定 期日 期日的变更、耽误 期间与期日的区别 概念和意义 送达的证明 直接送达 留置送达 电子送达 送达 送达的种类 邮寄送达 委托送达 转交送达 公告送达 送达的效力 期间与送达(1)法定期间法定期间,又称法律上的期间,是指由法律规定的期间。

法定期间又分为不变期间与可变期间。

①不变期间,是指不能变更的期间。

对于受不变期间限制的诉讼行为,诉讼法律关系的主体必须在该期间内进行,否则将失去进行该行为的权利或所为的诉讼行为无效。

不变期间不适用诉讼时效中止、中断、延长的规定。

不变期间主要包括:a.第三人撤销之诉、再审提出期、对人民法院作出的确认调解协议、准许实现担保物权的裁定的异议期、申请调解书再审期等的期限为6个月。

b.公示催告程序中利害关系人因正当理由不能在判决前向人民法院申报的,向作出判决的人民法院起诉的期限为1年。

②可变期间,是指期间确定后,因情况发生变化,在确定期间内进行诉讼行为有困难,人民法院依当事人申请或依职权予以变更的期间。

与不变期间的区别是,在诉讼程序不停止进行的情况下,如有重大理由或特殊原因,可以延长或缩短。

可变期间主要有:起诉状副本的送达期间、被告提出答辩状的期间。

(2)指定期间指定期间,又称裁定期间,是指人民法院根据具体情况,依职权自由指定的期间。

它是法定期间的一种补充,广泛适用于审判实践。

2.期间的计算根据《民事诉讼法》和《民诉解释》的规定,期间按下列标准计算:①期间以时、日、月、年计算。

期间开始的时和日,不计算在期间内。

民事诉讼法知识点详细版

民事诉讼法知识点详细版一、引言民事诉讼法是我国司法实践中的基本法律,它规定了民事诉讼程序中的一系列规则和程序。

在日常生活和工作中,了解民事诉讼法的基本知识对每个人都非常重要。

本文将详细介绍民事诉讼法中的一些重要知识点。

二、民事诉讼程序1.起诉阶段在起诉阶段,原告需要向法院提交起诉状,并明确诉讼请求和事实依据。

被告应当在规定的时间内做出答辩。

法院根据双方的起诉状和答辩状,决定是否立案。

2.举证阶段在举证阶段,原告和被告都有权利提供证据支持自己的诉讼主张。

法院将根据双方提供的证据进行审查,并进行质证与辩论。

3.判决阶段在判决阶段,法院将综合考虑双方的诉讼请求、事实证据和适用法律,作出最终的判决。

判决书应当明确载明当事人的权利义务和判决的执行期限。

4.执行阶段在判决生效后,需要进行判决的执行。

执行阶段包括执行申请、执行裁定和最终的执行结果。

执行程序主要是保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

三、民事诉讼法的基本原则1.平等原则民事诉讼法坚持平等原则,即所有人在法律面前平等,没有特权和歧视。

2.公正原则民事诉讼法要求法院在审理案件时保持中立公正,对双方当事人进行公正的裁决。

3.合法原则民事诉讼法要求法院在审理案件时依法行事,维护合法权益。

4.程序正义原则民事诉讼法要求法院在审理案件时重视程序的合法性和公正性,确保当事人的合法权益不受侵害。

四、民事诉讼中的重要程序1.诉讼时效根据民事诉讼法的规定,针对某些特定类型的民事诉讼案件,原告需要在一定的时限内提起诉讼,逾期则将无法起诉。

2.强制执行在某些情况下,当事人可以申请法院进行强制执行,以执行判决或裁定。

3.诉调对接在诉讼程序中,当事人有时可以选择通过调解来解决争议。

民事诉讼法规定了诉调对接的程序和要求。

4.证据的认定与保护在民事诉讼中,对证据的认定和保护非常重要。

法院会根据相关规定对证据进行审查和认定,并保护当事人的权益。

五、常见的民事诉讼案件类型1.合同纠纷合同纠纷是较为常见的民事诉讼案件,包括违约、不当解除合同等争议。

民事诉讼法笔记(非常详细)

民事诉讼法笔记(非常详细)民事诉讼法法律规范的总称。

第一章民事诉讼与民事诉讼法民事诉讼法调整的对象:一是法院、当事人和其第一节民事诉讼他诉讼参与人的诉讼活动,二是在诉讼活动中产生的一、民事纠纷与民事诉讼各种关系。

解决民事纠纷的制度主要有以下三种: 民事诉讼法的性质可以从以下三个方面加以理解: (一)调解 1、民事诉讼法是基本法。

,、民事诉讼法是部调解是由第三者出面对纠纷的双方当事人进行门法。

,、民事诉讼法是程序法。

调停说和,用一定的法律规范和道德规范劝导冲突双二、民事诉讼法的效力方,促使他们在互凉互让的基础上达成解决纠纷的协民事诉讼法的效力:是指民事诉讼对什么人、什议。

么事、在什么时间和空间发生效力。

这一问题直接到调解协议不具有法律上的强制力,但具有合同意义上民事诉讼法的适用,所以民事诉讼法的效力也称为民的效力。

事诉讼法的适用范围。

(二)仲裁 (一)对人的效力仲裁是由当事人双方选定的仲裁机构对纠纷进民事诉讼法第四条规定:凡在中国领域内进行民行审理并作出裁决。

事诉讼,必须遵守本法。

仲裁不同于调解,仲裁地当事人有法律上的约束这表明无论是中国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还是力。

但是仲裁与调解一样,也是双方当事人的自愿为外国人、无国籍人、外国的企业和组织,只要在我国前提条件的:只有纠纷的双方达成仲裁协议一致将纠进行民事诉讼,就必须适用我国的民事诉讼法。

我国纷交付解决,仲裁才能够开始。

的民事诉讼法还适用于那些虽然享有外交特权和豁(三)民事诉讼免权,但依照国际条约和我国法律的有关规定,其民民事诉讼是指法院在当事人和其他诉讼参与人事诉讼应受我国法院管辖的外国组织和外国人。

的参加下,以审理、判决执行等方式解决民事纠纷的(二)对事人效力活动以及由这些活动产生的各种诉讼关系的总和。

主要有以下五类:民事诉讼动态的表现为法院、当事人及其他诉讼1、因民法、婚姻法、收养法、继承法等实体法调整参与人进行的各种诉讼活动,静态地则表现为在诉讼的平等主体之间的财产关系和人身关系发生的民事活动中产生的诉讼关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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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事訴訟法學習筆記壹.民事诉讼法概述一、民事纠纷及其解决机制1.民事纠纷概念:平等主体之间发生的,以民事权利义务为内容的社会纠纷。

特点:纠纷主体的平等性,纠纷内容的民事性,纠纷的可处分性分类:财产权益纠纷、人身权益纠纷、兼具人身财产性质的纠纷2.解决机制(1)自力救济:纠纷主体依靠自身力量解决纠纷的机制。

特征:无中立的第三方,依靠私人解决,随意性强。

自决:主体一方凭借一定暴力或非暴力手段使对方服从,从而达到目的,体现一方意志。

和解:主体双方在妥协、让步、谅解基础上解决纠纷,体现双方一致的意思。

法治不发达时,自决有一定市场,现代社会有限制,但在一定范围内仍存在,如正当防卫、紧急避险、自助行为(见民法总论)(2)社会救济:依靠社会力量解决纠纷的机制调解:由第三方出面主持,依照一定社会规范,对发生纠纷的双方当事人进行劝说疏导,使之相互妥协达成合意。

类型:人民调解、行政调解、其他调解(妇联、消协)特点:有中立的第三方介入,纠纷主体的自治性,规范依据的多样性(并不总以法律为依据),有较大灵活性、随意性仲裁:根据当事人的协议和有关规定,由仲裁机构以第三方的身份,对争议作出有法律约束力的裁决。

民商事仲裁依据仲裁法,特别仲裁包括劳动、农村土地承包特点:自治性(以双方自愿为前提),民间性(一般是民间活动),法律性(需依法进行,不同于调解),灵活性与效率性,强制性(具有法律约束力,可申请强制执行)调解与仲裁的区别:调解更灵活、随意;调解体现结果自治性,仲裁结果则并非当事人意志;调解无强制执行力,仲裁有。

(3)公力救济行政救济:行政裁决司法救济:民事诉讼司法救济主导性:并不是说司法救济案件最多,而是司法救济是其他救济的后盾,最权威最正规。

缺点在于耗时长成本高。

二、民事诉讼1.概念:法院、当事人、其他诉讼参与人,在审理民事案件过程中所进行的各种诉讼活动,以及由这些活动产生的各种诉讼关系的总和。

2.特征:诉讼对象的民事性:是民事权利义务之争,是民事诉讼区别于刑事诉讼、行政诉讼的重要标志。

权利的可处分性:处分原则国家强制性:以国家权力强制解决严格的规范性:严格依照法定程序,依照实体法规范裁判案件程序的正当性:提供正当程序的保障终局性:顺序上非诉手段不可解决才使用诉讼手段,法院裁判不再受审查。

3.民事诉讼的目的、价值、模式(1)目的——当局制定民事诉讼法希望达到的目标私权保护说(权利保护说):保护民事权利,国家限制私力救济,应当负担起保护公民私权的责任。

自由资本主义时期权利本位维护私法秩序说:通过审判程序的进行,维护民法秩序,保护私权是维护民法秩序的手段。

垄断资本主义时期社会本位解决纠纷说:通过法院对具体案件的审判,从法律上解决当事人之间的纠纷,实体法产生之前已经存在解决纠纷的诉讼和审判。

程序保障说:为当事人提供正当程序的保障。

多元说:民事诉讼不是基于某一单纯的目的。

搁置说:(2)价值——民事诉讼应当遵循的价值准则程序工具主义价值论:民事诉讼没有独立的价值,只是保证实体法实施的工具。

程序本位主义价值论:程序本身有独立的价值准则,衡量程序优劣主要根据其本身的价值,要让每一个人感到公正。

程序效益主义价值论:受法经济学的影响,从投入产出的角度设计程序,看程序是否能最大程度增加公共福利、提高效率。

两大公认的价值准则:①诉讼公正实体公正:事实上查明实际案情,法律上正确适用实体法。

程序公正:诉讼过程本身公正。

基本要求:法官中立原则:任何人不得成为自己案件的法官。

回避制度程序参与原则:程序应当确保利害关系人参加,使其充分提出主张和意见。

程序公开原则:程序以公开方式进行,双方公开辩论,法官认定事实。

当事人平等原则:平等是公正最直接的体现,包括地位平等、权利平等。

程序主体性原则:尊重当事人的主体地位,维护当事人人格尊严,不将其作为审判客体。

程序安定原则:诉讼行为一旦实施,应尽量维持其效力,不可随意予以否定。

程序救济原则:与程序安定对立统一,安定不可绝对化,若确实存在一些违法行为,须为当事人提供救济性措施。

②诉讼效益诉讼的进行应使用尽可能少的人力、物力、时间等成本投入,获得尽可能多的诉讼收益,要符合效益要求。

影响因素:诉讼周期长短、诉讼费用高低、诉讼程序繁简程度(辩证看待,兼顾效率和公正)(3)模式:审理、裁判对象的主导权以及程序运行的主导权当事人主义:当事人起主导作用,法官消极作用职权主义:法官是诉讼过程的核心三、民事诉讼法1.概念:国家制定或认可的,用以调整法院、当事人、其他诉讼参与人的民事诉讼活动的法律规范总称。

2.渊源狭义:民事诉讼法典广义:民事诉讼程序的法律规范总称,包括法院组织法、律师法、公证法、仲裁法等3.性质民事诉讼法是公法:运用公权力解决私纠纷民事诉讼法是程序法:规定民事诉讼的办事方法和步骤4.民事诉讼法的发展清末以前:诸法合体,刑民不分,实体程序不分,重刑轻民,重实体轻程序。

1910《大清民事诉讼律(草案)》1921北洋政府《民事诉讼条例》1935中华民国《民事诉讼法》,1968修改中国大陆1982试行法民事诉讼法的任务:民诉法第2条5.适用效力对人效力:凡在中国大陆法院进行民事诉讼的自然人、法人、其他组织都须遵守其规定。

不同于实体法的适用:不一定适用中国大陆的实体法,可能以其他法律为准据法。

(见国际私法)对事效力:(见主管)空间效力:地域范围(中国大陆)时间效力:生效、失效、溯及力问题四、诉权:国家认可私法主体享有诉权1.概念:当事人所享有的请求国家给予民事诉讼救济的权利。

特征:主体是任何发生民事纠纷的当事人,是向法院行使的请求权,法律依据是宪法、民事实体法、民事诉讼法,具有程序内涵(有权请求审判)和实体内涵(请求法院保护其民事权利)2.诉权与诉讼权利的关系a.保护:中国大陆改革开放以来的成就:制定民诉法和民商事实体法,为诉权提供了法律依据律师制度、法律援助、司法救助(法院对诉讼费用的缓、减、免)的建立b.仍存在的不足:诉权的宪法化问题法律规定不完善:该规定却未规定,有不同规定相冲突实践中不当限制、剥夺诉权法院无能、无力、迫于压力诉讼成本过高对诉权行使的阻碍c.保护诉权的措施:完善立法,保障诉权建立健全对司法活动的制约监督机制,使法院尊重当事人诉权法院的宣传教育,提高公民权利意识d.对诉权的适当限制:婚姻法34条不得离婚的条款e.对诉权的滥用:原告故意伪造证据、编造事实或明知毫无根据而行使诉权已达到损害他人的目的。

两种情况:原告滥用诉权;原被告恶意串通以诉讼侵害第三人利益(财产纠纷为主,关系密切的当事人之间,周期短调解结案多)危害:侵害对方或第三人的合法利益;侵害国家审判权的权威性、严肃性,浪费审判资源。

规制:针对第一种情况,加强法院对诉权行使要件的审查,可以处以罚款、司法拘留等措施;针对第二种行为,有必要完善第三人事前事后的救济程序(如第三方提起参加之诉)。

五、民事诉讼法律关系1.概念:法院、当事人、其他诉讼参与人之间形成的,由民事诉讼法所调整的,以诉讼权利义务为内容的社会关系。

2.特征:为民事诉讼法所调整,以诉讼权利义务为内容;由审判法律关系和争讼法律关系组成;审判法律关系:法院与当事人及其他诉讼参与人之间形成的,受民诉法、法院组织法等法律调整的,以审判权利(力)和义务为内容的社会关系。

争讼法律关系:当事人与其他诉讼参与人之间形成的,受民诉法、律师法以及其他诉讼法规调整的,以诉讼权利和诉讼义务为内容的社会关系。

体现了法院审判权与当事人诉权的有机结合。

理论观点:一面关系说:诉讼关系只发生在原被告之间,与法院无关。

两面关系说:原则上禁止私力救济,诉讼关系需要法院认可,因此原被告之间只有实体法律关系,不存在诉讼法律关系,因此诉讼法律关系存在于原告与法院、被告与法院之间,不存在于原被告之间。

三面关系说:诉讼关系存在于原被告之间、原告与法院、被告与法院之间。

多面关系说:前苏联主张。

民事诉讼关系还存在于法院与其他诉讼参与人,以及原被告与其他诉讼参与人之间。

3.要素(1)主体:法院、检察院(已生效的判决的审判监督)诉讼参加人(当事人、诉讼代理人)其他诉讼参与人(鉴定人、证人、辅助人、翻译人)(2)内容:诉讼权利、诉讼义务,根据主体地位的不同具体判断。

(3)客体:诉讼权利和义务所指向的对象。

不同的主体之间指向的客体不同:法院与诉讼参加人:案件事实、实体权利请求法院与其他诉讼参与人:案件事实法院与检察院:案件事实、法律适用当事人之间:诉讼请求和理由当事人与其他诉讼参与人:案件事实4.诉讼上的法律事实(1)概念:能引起民事诉讼法律关系产生、变更、消灭的客观事实情况。

(2)诉讼事件:不以人的意志为转移的,能引起诉讼上法律后果的客观情况。

如时间的经过使一方丧失诉讼能力诉讼行为:民事诉讼法律关系主体所实施的,能引起诉讼上一定法律后果的行为。

法院的诉讼行为:审理行为、裁判行为、执行行为当事人的诉讼行为取效性的诉讼行为:自身无法单独直接获得所要求的诉讼效果,必须借助法院相应的行为始能获得所要求诉讼效果的行为。

如请求法院调查搜集证据与效性的诉讼行为:无需借助法院的相应行为即可直接获得预期诉讼效果的行为。

如原告撤诉、被告承认诉讼请求、原告放弃诉讼请求。

5.民事诉讼行为与民事法律行为的区别貳.一、概述1.概念:在民事诉讼过程中起指导作用的基本原则,体现民事诉讼法的特有价值准则,是实施、制定、解释民事诉讼法的基本依据。

2.特征:基础性:是民事诉讼法具体规则的基础抽象性:与具体规则相比抽象宏观指导性:效力上能在宏观层面对民事诉讼全过程和某阶段起指导作用,不是具体行为的指导相对稳定性:不同于需要修改的具体规则。

3.立法体例少数国家专门章节明文规定,多数无专门章节,内容隐含在具体规则中。

4.分类(1)共有原则:反映诉讼制度的共同原理,在宪法和法院组织法中已作一般规定的原则。

民事审判权由法院行使,法院依法独立行使审判权,以事实为依据、以法律为准绳,使用民族语言文字进行诉讼,检察监督原则,民族自治地方补充规定(立法技术)(2)特有原则:根据民事诉讼法的自身特点确定,反映民事诉讼法特有原理的原则。

当事人平等原则,同等原则、对等原则(涉外),法院调解原则,辩论原则,处分原则,诚实信用原则,支持起诉原则二、各项基本原则1.当事人平等原则概念:在民事诉讼中,当事人平等地享有和行使民事诉讼权利。

立法:民诉法8条内容:当事人诉讼权利具有平等性,相同或相对等相同:代理人、申请回避、辩论相对等:起诉与反诉、选择管辖与管辖权异议法院应当为当事人行使诉讼权利提供保障和便利对当事人在适用法律上一律平等依据:宪法规定的平等原则;民事主体平等原则与争议性质的要求,反推民法;程序公正的价值准则。

存在的问题:制度设计不完善:撤诉制度只考虑原告和法院职权,不考虑被告的合法权益因原被告双方当事人自身能力差别产生实质上的不平等平等原则需要法院充分贯彻,但法院可能偏向一方当事人(河南法院代写诉状事件)当事人不把自己摆在平等的位置上2.法院调解原则概念:在民事诉讼中,对能够调解的案件,法院应当在自愿、合法的基础上尽量予以调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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