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九年制义务教育标准化学校评定标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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浙江省现代化学校评估细则(初级中学,含九年一贯制学校)

浙江省现代化学校评估细则(初级中学,含九年一贯制学校)
14.学校每百名学生拥有县(区)级以上骨干教师1人以上;80%的学科有教师获得县(区)及以上学科带头人。
15.学校教师心理健康教育资格证持证率不低于80%,有出国(境)学习、研修、交流经历的专任教师。
四、教育技术装备
16.学校教育技术装备符合《浙江省中小学教育技术装备标准》,且生均教育技术装备值达到上一年全省平均值。
2.学校供学生使用的教学用书只能在规定目录范围内,严格按照年级学科教辅材料使用要求向学生推荐使用。义务教育学校未经省级及以上部门批准,不得引进境外课程、不得使用境外教材。
3.学校严格实行平行分班;严格按照课程计划开足开齐基础性课程,开足开全拓展性和综合实践活动课程。无阴阳课表现象。
4.教学时间总量严格控制在规定范围,保证学生每天10小时睡眠时间,每天锻炼一小时。
5.学校严格按照《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深化教育教学改革全面提高义务教育质量的意见》《浙江省中小学校教育教学工作相关政策要求摘编》(浙教基函〔2016〕23号)等要求执行。
二、办学条件
6.公办初中生均日常公用经费高于全省上一年度平均值,并逐年增加。
7.学校班额不超过50人;2010年后建成的学校(校区)学生数不超过2000人,2010年前建成的学校(校区)学生数不超过2400人。(九年一贯制学校小学部班额不超过45人,2010年后建成的学校学生数不超过2500人;2010年前建成的学校学生数不超过3000人。)
三、师资队伍
11.学校能按规定确保教师工资总额的2.1%(基础工资中的基本工资+绩效工资中的70%)和日常公用经费总额的10%用于教师培训经费。
12.学校师生比达到1:13.5(九年一贯制学校小学部师生比为1:1以上。
13.学校专任教师100%达到本科及以上学历(九年一贯制学校小学部专任教师本科率90%及以上)。

丽水市义务教育标准化学校评定操作标准

丽水市义务教育标准化学校评定操作标准



4573
6263
8225

10251
12122


3672

5500

7328

9425
11588
第五条
学校选址合理,符合对山体滑坡、崩塌、泥石流、地面塌陷和洪水、台风、火灾、雷击等灾害的防灾避险安全 要求。校舍达到国家规定的抗震设防标准。校园内无危房存在。 学校应有布局合理、符合规范要求的校园总体建设规划。 小学的普通教室建筑层数一般不超过4层,初中及九年制学校的普通教室一般不超过5层。 学校建筑应采用砖混或钢筋砼结构。耐火等级,楼房不低于二级,平房不低于三级。
第六条 第七条 第八条
条目
第九条


点目




评定要求
自查情况
评定情况
教学及教学辅助用 房主要建设要求
教学及教学辅助用房具有良好的通风、采光、照明条件,其中照明符合《浙江省中小学教育技术装备标准》要 求。 学校应办齐土地证、房屋证或具有长期使用土地的凭证和校舍建设的立项、竣工验收材料或房屋长期租赁协议 。
第十条
产权
第二部分 第十一条
师资队伍 编制设置 学校教职工编制数达到国家和省规定的配备标准。
——
第十二条
学历结构
学校专任教师必须全部具有教师资格,结构合理,并在学历上达到如下要求:小学专任教师具有专科及以上学 历人员比例达到95%以上,初中专任教师具有本科及以上学历人员比例达到95%以上。 学校专任教师中,小学具有中级和高级职称的比例达到46.75%以上;初中具有中级和高级职称的比例达到 56.95%以上。小学中级及以上职称、初中高级职称教师中,具有非本校工作经历2年及以上的比例不低于10% 。公办学校中没有1年及以上的长期代课人员。 学校已建立稳定的教师专业发展培训制度。5年一轮的学校教师专业发展规划、脱产和校本培训考核制度健全 。学校每年参加并完成规定学时集中培训的教师人数达到教师总数20%以上。 学校全体教师按照《全国中小学教师教育技术能力建设计划》要求,参加中小学教师教育技术能力标准(初级 或中级)培训,并取得培训结业证书。 学校应对教师培训提供经费保障。每年安排不低于日常公用经费10%的培训经费和不低于教职工工资总额2.1% 的专项经费足额用于教师培训。 —— 学校图书配备标准 生均图书册数 生均年更新图书册数 1及以上 2及以上 2及以上 报刊种类 50及以上 80及以上 80及以上 工具书、参考书种类 100及以上 180及以上 180及以上 小学6个班、初中12个班、九 年制学校9个班的小规模学校 达到基准标准的80%。

九年制义务教育普通学校建设标准

九年制义务教育普通学校建设标准

关于发布浙江省工程建设标准《九年制义务教育普通学校建设标准》的通知建科发〔2005〕58号各市建委(建设局),绍兴市建管局,省级有关厅、局,省建设投资集团有限公司,省标准设计站,各有关单位:根据我厅印发的《二○○四年度浙江省工程建设地方标准、标准设计图集编制、修订计划》(建科发〔2004〕115号),由浙江省教育厅主编,浙江省教育基建学会、杭州市教育局及浙江工业大学建筑设计研究院参编的《九年制义务教育普通学校建设标准》, 已通过审查,现批准为浙江省工程建设标准,编号为DB33/1018-2005,自2005年4月1日起施行。

本标准由浙江省建设厅负责管理,浙江省教育厅负责解释工作,浙江省标准设计站组织发行。

浙江省建设厅二○○五年三月二十四日抄送:建设部标准定额司前言本标准是根据浙江省建设厅建科发〔2004〕115号文件的要求,由浙江省教育厅负责主编。

在编制过程中,编制组收集和参考了我国部分省、直辖市颁布的九年制义务教育普通学校建设标准,总结了近年来浙江省各地九年制义务教育普通学校建设的经验,对浙江省不同地区、不同学校进行了典型调查研究,对大量数据资料进行了科学分析论证。

编制组广泛征求了浙江省发展改革、建设、国土、财政等部门对本标准的意见,并多次召开由各地教育行政部门、九年制义务教育普通学校、建筑设计单位、标准管理单位等方面专家参加的专题研讨会进行论证。

经过反复讨论和修改,最终定稿。

本标准共有八章,其主要技术内容是:总则,术语,学校建设规模和校舍用房组成,学校网点布局、选址和校园规划,学校用地面积指标,校舍建筑面积指标,校舍主要建筑标准,学校环境与建筑设施等。

本标准由浙江省建设厅负责管理,浙江省教育厅负责解释工作。

在执行过程中如有需要修改或补充之处,请将意见或有关资料寄送浙江省教育厅(地址:杭州市文晖路321号;邮编:310014),以便修订时参考。

本标准主编单位:浙江省教育厅本标准参编单位:浙江省教育基建学会杭州市教育局浙江工业大学建筑设计研究院本标准主要起草人:董子庆章锦钻楼洪伟舒培冬章潘彪李哲民单玉川1 总则1.0.1为了适应教育现代化、教育改革和发展的需要,创造适合青少年德、智、体、美、劳全面发展的育人环境,进一步促进浙江省九年制义务教育均衡发展,加强学校建设的科学化、规范化和标准化的管理,提高学校规划建设水平和投资效益,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浙江省经济社会及教育发展规划,制定本标准。

浙江省义务教育标准化学校评定操作标准

浙江省义务教育标准化学校评定操作标准
6班
9班
12班
18班
24班
27班
30班
36班
42班
45班
54班
完全小学
生均用地面积
14.89
14.89
13.54
17.33
16.05
15.40
初级中学
生均用地面积
18.56
16.92
16.71
19.37
18.64
17.95
九年制学校
生均用地面积
16.42
16.42
15.29
18.63
17.37
16.69
第十五条
教育技能培训
学校全体教师按照《全国中小学教师教育技术能力建设计划》要求,参加中小学教师教育技术能力标准(初级或中级)培训,并取得培训结业证书。
第十六条
培训经费保障
学校应对教师培训提供经费保障。每年安排不低于日常公用经费10%的培训经费和不低于教职工工资总额2.1%的专项经费足额用于教师培训。
2
初级中学:设置普通教室;科学(理、化、生)实验室、音乐教室、美术教室、计算机教室、综合实践教室等专用教室和仪器室等专业用房;图书馆、心理健康辅导室、体育活动室和艺术舞蹈室等公共教学用房及专业用房。
3
九年制学校:设置普通教室;实验室(小学科学、初中理化生)、音乐教室、美术教室、计算机教室、综合实践教室等专用教室和仪器室等专业用房;图书馆、心理健康辅导室、体育活动室和艺术舞蹈室等公共教学用房及其专业用房。

办公用房
中小学校应设置教学办公室、行政办公室、社团办公室及广播室、会议接待室、校史德育展览室、卫生保健室等管理用房。

生活服务用房
中小学校应根据办学的实际需要,设置教工集体宿舍、教工与学生食堂、开水房、汽车库、配电室、教工与学生厕所等用房;寄宿制学校还应设置学生宿舍、浴室等用房。

九年制义务教育普通学校建设标准

九年制义务教育普通学校建设标准
五、附录(建设标准)
1、浙江省工程建设标准《九年制义务教育普通学校建设标准》—DB33/1018-2005
A、学校生均规划建设用地面积指标表(m2/生)
学校 标准



类别 类别 12 班 18 班 24 班 27 班 30 班 36 班
I类
-
27 26.23
23 22.39
完全 II 类 27.86 22.61 21.71
10727
14038
17508
21565
生均
面积
13.24
11.55
10.81
10.65
建筑
II 类 面积
8477
11463
14823
18233
生均
面积
10.47
9.43
9.15
9
九年
建筑
一贯 III 类 面积
6105
8317
10938
13160
制学
生均

面积
7.54
6.85
6.75
6.5
注:1、上表建筑面积以墙厚 240mm 计算
3、寄宿制普通高级中学建设标准
学校规模 生均用地 面积(平
方米/生)
24 班 41.28
30 班 39.85
建筑面积(平 方 米)
28418
35465
生均建筑 面积(平 方米/生)
23.68
23.64
36 班 38.62 41532 23.07
48 班 39
53987 22.49
60 班 37.13 66497 22.17
2、表中不含自行车存放面积,自行车的存放面积按 1.35m2/辆建筑面积另计

浙江省标准化学校评比标准

浙江省标准化学校评比标准

浙江省标准化学校评比标准浙江省标准化学校评比标准是对学校进行综合评价的依据,也是学校教育质量提升的重要指导。

标准化学校评比标准的制定,旨在促进学校教育教学水平的提高,推动学校内涵建设和特色发展,提升学校整体办学水平,为学生提供更优质的教育资源和服务。

下面将详细介绍浙江省标准化学校评比标准的主要内容。

首先,学校办学目标和发展规划是评比的重要指标之一。

学校应明确自身的办学定位,明确发展目标和规划,制定长期发展规划和年度工作计划,并能够有效贯彻执行,实现办学目标。

其次,教育教学质量是评比的核心内容。

学校应建立健全的教育教学质量保障体系,包括课程设置、教学管理、教师队伍建设、学生学业水平等方面的指标评估,确保教学质量的稳步提升。

此外,学校管理体系和治理能力也是评比的重要考量。

学校应建立科学、民主、法治的学校管理体系,健全规范的管理制度和运行机制,提高管理效能,增强学校的自主办学和自主发展能力。

另外,学校的师资队伍建设和教师教育培训也是评比的重要内容。

学校应加强对教师的培训和职业发展支持,提高教师的专业素养和教学水平,形成一支高素质的师资队伍。

最后,学校的办学条件和教育教学设施也是评比的重要指标之一。

学校应具备良好的办学条件和教育教学设施,包括校园环境、教学设备、实验室、图书馆等方面的建设,为师生提供良好的学习和教学条件。

总的来说,浙江省标准化学校评比标准是对学校整体办学水平的综合评价,涉及学校的办学目标和规划、教育教学质量、管理体系和治理能力、师资队伍建设、办学条件和教育教学设施等多个方面。

学校要认真贯彻执行评比标准,不断完善内涵建设,提升办学水平,为学生提供更优质的教育服务。

希望各学校能够按照评比标准,不断提高自身的办学水平,为教育事业的发展贡献力量。

浙江省义务教育标准化学校基准标准

浙江省义务教育标准化学校基准标准

-----浙江省义务教育标准化学校基准标准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高标准、高质量普及九年义务教育,更好地适应建设教育现代化的要求,推进学校建设的科学化、规范化,不断改善办学条件,提高学校办学水平,进一步促进义务教育均衡发展,根据国家、省有关规定,结合我省中小学校实际,制定本标准。

第二条本标准适用全省完全小学、初级中学以及九年一贯制普通学校(以下简称九年制学校)。

第三条本标准为中小学校基本办学条件标准,各项指标均为约束性指标。

第四条本标准仅适用于各地标准化学校的评定。

学校的基本建设仍以国家、省公布的有关定额标准为依据。

第二章规模和建设标准第五条学校规模及班额人数(一)完全小学宜设6 班、12 班、18 班、24 班、30 班、36 班,每班不超过45 人。

(二)初级中学宜设12 班、18 班、24 班、30 班、36班、42 班,每班不超过50 人。

1--------(三)九年制学校宜设9 班、18 班、27 班、36 班、45班、54 班,小学段每班不超过45 人,初中段每班不超过50 人。

(四)实施小班化教育的学校,小学每班不超过30 人,初中及九年制学校每班不超过35 人。

第六条校舍用房的组成(一)中小学校校舍由教学及教学辅助用房、办公用房、生活服务用房三部分组成。

(二)教学及教学辅助用房完全小学:设置普通教室;科学实验室、音乐教室、美术教室、计算机教室、综合实践教室等专用教室和仪器室等专业用房;图书馆(室)、心理健康辅导室、体育活动室和艺术舞蹈室等公共教学用房及其专业用房。

初级中学:设置普通教室;科学(理、化、生)实验室、音乐教室、美术教室、计算机教室、综合实践教室等专用教室和仪器室等专业用房;图书馆、心理健康辅导室、体育活动室和艺术舞蹈室等公共教学用房及专业用房。

九年制学校:设置普通教室;实验室(小学科学、初中理化生)、音乐教室、美术教室、计算机教室、综合实践教室等专用教室和仪器室等专业用房;图书馆、心理健康辅导室、体育活动室和艺术舞蹈室等公共教学用房及其专业用房。

浙江省学校发展性评价指标参考提纲

浙江省学校发展性评价指标参考提纲
浙江省学校发展性评价指标参考提纲
学校基础性评价指标
评 价 指 标 要 点 1、校舍 面 积 : 幼儿园达到省三级及以上标准,义务教育学校达到《浙 校 江省九年制义务教育标准化学校评定标准》III类及以上标准,普通高 中达到《浙江省寄宿制普通高级中学建设标准》建设要求,中等职业 学校达到省三级重点中等职业学校及以上的建设要求。 2、设施设备:幼儿园达到省三级及以上配备要求,义务教育学校及普 设 通高中达到《浙江省中小学现代教育装备标准》配备要求,中等职业 学校生均仪器设备值逐年提高。充分利用现有教育资源。 3、领导班子:校长和领导班子理念先进、思路清晰、作风踏实、廉洁 领 自律、具有较强的领导力,教职工满意度高。 4、师资队伍:学校专任教师数量足够、结构合理,学历达标,队伍相 师 对稳定,适应素质教育需要。生均公用经费的10%专项用于教师培训。 5、机 构 设 置 : 学校管理机构设置合理,职责明确,各项规章制度健 机 全,并能落实。不违规收费。 6、民主管理:学校教代会制度健全,实行民主管理,教职工参与意识 民 强,能有效对学校行政进行监督。学校、教师和学生的合法权益能得 到维护。 组 织 管 理 7、安全管理:学校安全工作制度健全,安全检查和防范工作落实。有 安全管理: 安全管理 学校安全、重大灾害事故、食物中毒、发生传染病等事件的处置应急 预案,开展安全教育,并每学期组织师生进行安全防范演练。 8、师德规范:学校有师德规范和相应的考评制度,教师具有良好的职 师 业道德,忠诚于教育事业,有较强的社会责任感,具有健康的心态和 团结协作精神。 9、德育管理:建立健全学校德育工作机制,充分发挥学科教学育人的 德 主渠道作用,形成学校、家庭、社会互动的德育教育网络。 10、帮扶 措 施 : 建立弱势群体长效帮扶机制,关心、帮助困难学生和 帮 后进学生健康成长。 11、执行 国 家 课 程 计 划 : 开足开齐国家规定课程(中等职业学校还要 执 确保学生的实践性教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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浙江省九年制义务教育标准化学校评定标

-CAL-FENGHAI-(2020YEAR-YICAI)_JINGBIAN
浙江省九年制义务教育标准化学校评定标准
(试行)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高标准、高质量普及九年制义务教育,更好地适应教育现代化的要求;进一步促进义务教育均衡发展,推进学校建设的科学化、规范化;不断提高学校办学水平,改善办学条件,加强学校建设管理,保证工程质量;提高投资效益,根据国家、省有关规定;结合我省具体实际,特制定本标准。

第二条本标准适用小学六年制、初中三年制以及小学初中的九年制普通学校(以下简称九年制学校)。

第三条本标准分为I类、II类、III类学校,I类标准高于II类标准,II类标准高于III 类标准。

新建学校应按I类学校标准进行规划设计和建设。

第二章标准化学校标准
第一条学校规模及班额人数
1.完全小学:6班。

12班、18班、24班、30班、36班,每班45人。

2.初级中学:12班、18班、24班、30班、36班,每班 50人。

3.九年制学校:18班、27班、36班、45班,小学段每班 45人,初中段每班50人。

超过上述规模学校的标准应不低于本标准所列的同类学校中最大规模学校的标准。

第二条校舍用房的组成
一、中小学校舍由教学及教学辅助用房、办公用房、生活服务用房三部分组成。

二、教学及教学辅助用房
1.完全小学:设置普通教室; 自然教室、音乐教室、美术教室、书法教室、语言教室、计算机教室、劳动教室等专用教室和辅助用房;多功能教室、图书室、科技活动室、心理咨询室、体育活动等公共教学用房及其辅助用房。

2.初级中学:设置普通教室;实验室、音乐教室、美术教室、书法教室、地理教室、语言教室、计算机教室、劳动技术教室等专用教室和辅助用房;多功能教室、图书室、科技活动室、。

心理咨询室、体育活动室等公共教学用房及其辅助用房。

3.九年制学校:设置普通教室;实验室、音乐教室、美术教室、书法教室、地理教室、语言教室、计算机教室、劳动技术教室等专用教室和辅助用房;多功能教室、图书馆、科技活动室、。

心理咨询室、体育活动室等公共教学用房及其辅助用房。

三、办公用房
中小学校设置教学办公室、行政办公室、社团办公室及广播室、会议接待室、校史德育展览室、卫生保健等管理用房。

四、生活服务用房
中小学应根据办学的实际需要设置教工单身宿舍、教工与学生食堂、开水房、汽车库、配电室、教工与学生厕所等用房;可设置学生宿舍、锅炉房、浴室、自行车库等用房。

第三条校园用地和校舍建筑面积指标
注:如有寄宿学生及自行车存放。

另增加相应面积。

注:(1)上表建筑面积以墙厚240mm计算
(2)表中不含自行车存放面积,自行车的存放面积按 1.35平方米/辆建筑面积另计。

(3)如有寄宿学生;另增加相应的面积。

三、教学用房的配置标准
(一)普通教室
1.小学普通教室:每班设1间,每间使用面积不得小于50 平方米,新建学校不宜小于61平方米。

2.初中普通教室:每班设1间,每间使用面积不得小于56平方米,新建学校不宜小于67平方米。

3.九年制学校普通教室:每班设1间,小学阶段与中学阶段每间使用面积均不得小于61平方米。

新建学校不宜小于67平方米。

(二)专用教室:包括自然教室、音乐教室、美术教室、地理教室、书法教室、语言教室、计算机教室、劳动教室等。

(三)公共教学用房:包括多功能教室、图书室、科技活动室、心理咨询室、体育活动室等。

(四)、办公用房的配置标准
(五)、生活服务用房的配置标准
六、寄宿制学校宿舍使用面积配置标准
小学应>=2.4平方米/生,初中应>=3平方米/生。

第四条规划和建设标准
1.选址合理。

有安全宁静的周边环境。

根据当地教育事业发展规划,科学确定办学规模。

2.有经过批准的学校总体建设规划,功能布局合理。

3.遵循安全、适用、经济。

美观原则;严格执行国家(程建设标准强制性条文》的规定。

校舍工程质量必须达到合格标准。

4.小学的普通教室建筑层数不宜超过4层,初中不宜超过5层。

5.学校建筑应采用砖混或钢筋砼结构。

耐火等级符合《建筑设计防火规范》要求。

6.教学用房有良好的通风、采光条件。

第五条校园环境配置
1.校园网络系统。

I 类学校应有校园网络、多媒体教室、电子音像教育资源库、教师多媒体备课室、电子阅览室。

有条件的II类学校可建简易校园网络。

2.学校要有围墙、校门(包括传达室)、校牌、旗杆、运动场地、广播、室外照明等。

3.学校要有一定的集中绿地。

附件2:
“浙江省万校标准化建设工程”试点县沛、区)名单
1.杭州市萧山区
2.宁波市北仑区
3.温州市瓯海区
4.海宁市
5.长兴县
6.诸暨
7.义乌市
8.常山县
9,丽水市莲都区 10.温岭市
11.舟山市定海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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