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高校财务规章制度

高校财务规章制度

高校财务规章制度【篇一:高等学校财务制度(新)】关于印发《高等学校财务制度》的通知日期:2012年12月27日来源:教育部作者:【字体:大中小】财教[2012]488号党中央有关部门,国务院有关部委、有关直属机构,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厅(局)、教育厅(教委、教育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财务局、教育局,财政部驻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监察专员办事处:为进一步规范高等学校财务行为,加强财务管理和监督,提高资金使用效益,促进高等教育事业健康发展,根据《事业单位财务规则》(财政部令第68号),财政部会同教育部对《高等学校财务制度》进行了修订。

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附件:高等学校财务制度财政部教育部2012年12月19日附件:高等学校财务制度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进一步规范高等学校财务行为,加强财务管理和监督,提高资金使用效益,促进高等教育事业健康发展,根据《事业单位财务规则》(财政部令第68号)和国家有关法律制度,结合高等学校特点,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本制度适用于各级人民政府举办的全日制普通高等学校、成人高等学校(以下简称高等学校)。

其他社会组织和个人举办的上述学校可以参照本制度执行。

第三条高等学校财务管理的基本原则是:执行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财务规章制度;坚持勤俭办学的方针;正确处理事业发展需要和资金供给的关系,社会效益和经济效益的关系,国家、学校和个人三者利益的关系。

第四条高等学校财务管理的主要任务是:合理编制学校预算,有效控制预算执行,完整、准确编制学校决算,真实反映学校财务状况;依法多渠道筹集资金,努力节约支出;建立健全学校财务制度,加强经济核算,实施绩效评价,提高资金使用效益;加强资产管理,真实完整地反映资产使用状况,合理配置和有效利用资产,防止资产流失;加强对学校经济活动的财务控制和监督,防范财务风险。

第二章财务管理体制第五条高等学校实行“统一领导、集中管理”的财务管理体制;规模较大的学校可以实行“统一领导、分级管理”的财务管理体制。

国家发展改革委办公厅、财政部办公厅、教育部办公厅关于开展高等学校教育成本有关情况调查审核工作的通知

国家发展改革委办公厅、财政部办公厅、教育部办公厅关于开展高等学校教育成本有关情况调查审核工作的通知

国家发展改革委办公厅、财政部办公厅、教育部办公厅关于开展高等学校教育成本有关情况调查审核工作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教育部,财政部•【公布日期】2003.06.13•【文号】发改办价格[2003]347号•【施行日期】2003.06.13•【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高等教育正文国家发展改革委办公厅、财政部办公厅、教育部办公厅关于开展高等学校教育成本有关情况调查审核工作的通知(2003年6月13日发改办价格[2003]347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委、物价局、财政厅(局)、教育厅(教委):为了进一步研究高等学校教育成本水平,合理制定高等学校学费标准,提高高等教育收费管理的科学性,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的有关规定,决定自2003年起在全国开展高等学校教育成本有关情况调查审核工作,并逐步建立高校教育成本调查审核制度。

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调查审核的范围全国共选择158所高等学校进行调查审核(详见附件1),其中1/3是中央部门(单位)管理高校,2/3是地方管理高校。

按照属地原则,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分别负责组织开展对位于本地的高校调查审核工作。

二、调查的主要内容和审核的主要原则(一)调查的主要内容:高校的基本情况、收入、支出等(详见附件2),具体包括:1.学校基本情况。

包括系(院)、专业数,学生总人数及其结构,教职工总人数及其结构,固定资产总额及其结构等。

2.学校收入情况。

包括财政补助收入及其结构、上级补助收入、事业收入及其结构、经营收入、附属单位缴款、基建拨款等。

3.学校支出情况。

包括教职工工资总额及其结构、福利费、助学金、公务费、业务费、设备购置费、修缮费、基建支出及其结构等。

(二)审核的主要原则1.学校基本情况、收入、支出等数据必须真实、准确、完整,杜绝数据错误、虚假、遗漏现象。

2.学校各项收入、支出项目必须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和《事业单位财务规则》、《事业单位财务制度》、《高等学校会计制度》等法律规章要求及国家相关规定。

教育部、国务院学位委员会关于宣布失效一批规范性文件的通知

教育部、国务院学位委员会关于宣布失效一批规范性文件的通知

教育部、国务院学位委员会关于宣布失效一批规范性文件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教育部,国务院学位委员会•【公布日期】2018.01.26•【文号】教政法〔2018〕5号•【施行日期】2018.01.26•【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法制工作正文教育部国务院学位委员会关于宣布失效一批规范性文件的通知教政法〔2018〕5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教育厅(教委),各计划单列市教育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教育局,部属各高等学校: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做好“放管服”改革涉及的规章、规范性文件清理工作的通知》(国办发〔2017〕40号)和《国务院法制办公室关于做好法规清理工作的函》(国法函〔2017〕84号)要求,我部对不利于“放管服”改革的规范性文件进行了专项清理。

经商有关部门同意,决定宣布失效一批规范性文件,现将宣布失效的规范性文件目录予以公布。

已失效的规范性文件不再作为行政管理的依据。

特此通知。

附件:宣布失效的规范性文件目录教育部国务院学位委员会2018年1月26日附件宣布失效的规范性文件目录序号发文机关文件名称文号1教育部、财政部教育部所属高等学校固定资产管理办法(试行)(79)教供字067号2教育部研究生外国语学习和考试的规定(试行)(83)教研字011号3教育部、财政部关于印发《高等学校材料、低值品、易耗品管理办法》的通知(84)教供字20号4国家教育委员会关于一般不要倡导组织校友会的通知(86)教政字009号5国家教育委员会外事局外国留学生来华学习的有关规定1986年1月1日国家教育委员会外事局发布6国家教育委员会教育技术装备局高等学校从事有害健康工种人员营养保健等级和标准的暂行规定[1988]教备局字008号7国家教育委员会关于高等院校物资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教备[1990]013号8国家教育委员会关于印发《高等学校开放研究实验室管理办法》的通知教技[1991]14号9国家教育委员会关于发布《高等学校档案实体分类法》、《高等学校档案工作规范》的通知教办[1993]429号10国家教育委员会关于印发《国家教委直属企事业单位实行工资总额与经济效益挂钩试行办法》的通知教人[1994]112号11国家教育委员会关于印发《国家教委机关国家公务员辞职辞退实施细则》的通知教人[1995]103号12国家教育委员会、财政部关于颁发《外国来华留学生经费管理办法》的通知教财[1995]79号13国务院学位委员会专业学位设置审批暂行办法学位[1996]30号14国家教育委员会关于加强高等学校物资工作的若干意见教备[1997]14号15教育部关于加强教育法制建设的意见教究[1999]7号16国务院学位委员会关于同意“全国学位与研究生教育发展中心”开展我国学位证书认证咨询工作的通知学位[2000]1号17国务院学位委员会关于同意“教育部留学服务中心”和“全国学位与研究生教育发展中心”开展外国学位证书认证咨询工作的通知学位[2000]2号18教育部关于加强依法治校工作的若干意见教政法[2003]3号19教育部办公厅关于印发《教育部政府采购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教财厅〔2003〕6号20教育部关于印发《教育部科学技术研教技〔2003〕1号究项目管理办法》的通知21教育部关于印发《高等学校“高层次创造性人才计划”实施方案》和有关实施办法的通知教人〔2004〕4号22教育部办公厅关于印发《教育部直属高校、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用和处置行为管理授权审批暂行办法》的通知教财厅〔2007〕4号23教育部办公厅关于开展资产核实工作有关问题的通知教财厅〔2007〕6号24教育部办公厅关于印发《加强教育部直属高校财政拨款结余资金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教财厅〔2008〕3号25教育部、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关于印发《中西部地区特殊教育学校建设项目实施管理办法》的通知教发〔2009〕5号26教育部关于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做好普通高等学校毕业生教学〔2011〕5号就业工作的通知》的通知27教育部办公厅关于切实做好全国普通高校毕业生离校阶段就业管理和服务工作的通知教学厅〔2011〕7号28教育部、财政部关于支持高等职业学校提升专业服务产业发展能力的通知教职成〔2011〕11号29教育部、财政部关于实施职业院校教师素质提高计划的意见教职成〔2011〕14号30教育部关于普通高等学校依据台湾地区大学入学考试学科能力测验成绩招收台湾高中毕业生的通知教港澳台函〔2011〕18号31教育部、新闻出版总署、国家发展改革委、国务院纠风办关于加强中小学教辅材料使用管理工作的通知教基二〔2012〕1号32教育部关于加快推进职业教育信息化发展的意见教职成〔2012〕5号33教育部关于做好自费出国留学中介服务机构审批权下放有关事项的通知教外综〔2013〕50号34教育部办公厅关于加强高校毕业生就业信息服务工作的通知教学厅〔2013〕5号35教育部关于扩大直属高等学校、直属事业单位无形资产使用和处置权限的通知教财函〔2014〕8号36教育部办公厅关于印发《教育部直属高校直属单位差旅费管理实施细则》和《教育部直属高校直属单位会议费管理实施细则》的通知教财厅〔2014〕26号37教育部办公厅关于加强特殊教育补助经费使用管理的通知教财厅函〔2014〕19号38教育部办公厅关于加强支持少数民族地区教育发展补助经费使用管理的通知教财厅函〔2014〕21号39教育部关于明确高等学校新生复查内教学函〔2014〕2号容的意见40教育部办公厅关于自费出国留学中介服务后续事务工作的通知教外厅〔2014〕26号41教育部办公厅关于进一步规范普通高等学校转学工作的通知教学厅〔2015〕4号42教育部办公厅关于普通高校艺术类、体育类学生转学有关政策问题的意见教学厅函〔2015〕69号43教育部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做好学校防灾减灾工作的通知教发厅〔2016〕4号。

财政部、教育部关于印发《中央高校基本科研业务费专项资金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财教[2009]173号

财政部、教育部关于印发《中央高校基本科研业务费专项资金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财教[2009]173号

财政部、教育部关于印发《中央高校基本科研业务费专项资金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正文:---------------------------------------------------------------------------------------------------------------------------------------------------- 财政部教育部关于印发《中央高校基本科研业务费专项资金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财教[2009]173号党中央有关部门,国务院有关部委、有关直属机构:为贯彻落实《国家中长期科学和技术发展规划纲要(2006-2020年)》,完善高校科研经费投入制度,提高高校的自主创新能力和高层次人才培养能力,中央财政设立中央高校基本科研业务费专项资金(以下简称基本科研业务费)。

为规范和加强基本科研业务费的管理,提高使用效益,我们制定了《中央高校基本科研业务费专项资金管理暂行办法》,现予印发,请遵照执行。

附件:中央高校基本科研业务费专项资金管理暂行办法财政部教育部二○○九年八月五日附件:中央高校基本科研业务费专项资金管理暂行办法第一条为贯彻落实《国家中长期科学和技术发展规划纲要(2006-2020年)》,完善高校科研经费投入制度,提高高校的自主创新能力和高层次人才培养能力,中央财政设立中央高校基本科研业务费专项资金(以下简称基本科研业务费)。

为加强基本科研业务费管理,提高经费使用效益,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基本科研业务费主要用于支持中央级高校青年教师和品学兼优且具有较强科研潜质的在校学生开展自主选题科学研究工作。

支持对象一般应在40周岁以下,适度支持引进正在国外学习工作,年龄在45岁及以下的专家学者。

第三条基本科研业务费的安排、使用和管理遵循以下原则:(一)稳定支持。

基本科研业务费稳定支持高校培养优秀科研人才和团队,形成有益于持续发展、不断创新的科研经费长效支持机制;(二)自主安排。

天津市教育委员会转发关于做好高等学校财务信息依申请公开工作的通知

天津市教育委员会转发关于做好高等学校财务信息依申请公开工作的通知

天津市教育委员会转发关于做好高等学校财务信息依申请公开工作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天津市教育委员会•【公布日期】2015.03.25•【字号】津教委办〔2015〕20号•【施行日期】2015.03.25•【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高等教育,财务制度正文市教委转发关于做好高等学校财务信息依申请公开工作的通知津教委办〔2015〕20号市属各高等学校:为进一步做好财务信息依申请公开工作,更好地满足申请人获取信息的需要,现将《教育部关于做好高等学校财务信息依申请公开工作的通知》(教财厅函〔2015〕6号)转发给你们,请认真组织学习,严格按照文件要求执行。

2015年3月25日教育部办公厅关于做好高等学校财务信息依申请公开工作的通知教财厅函〔2015〕6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教育厅(教委),各计划单列市教育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教育局,部属各高等学校:近年来,各地、各高校认真贯彻落实我部关于高校财务信息公开的有关规定,加大信息公开力度,取得了一定效果。

但同时也应看到,还存在对财务信息依申请公开工作重视不够,不能按期答复申请人的问题。

为更好的满足申请人获取信息的需要,现就进一步做好高校财务信息依申请公开工作通知如下:一、依法依规做好依申请公开工作依申请公开是信息公开工作的重要组成部分,是满足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根据需要申请获取相关信息的重要渠道,各高校要依法受理,认真研究,妥善处理。

要按照《政府信息公开条例》规定,对依申请公开信息的公开申请,能够当场答复的,应当当场予以答复;不能当场答复的,应当自收到申请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予以答复;如需延长答复期限的,应当告知申请人,且最长延期不得超过15个工作日。

属于不予公开范围的,应当及时告知申请人并说明理由。

二、切实做好高校"三公经费"依申请公开工作2013年,我部对高校三公经费信息公开工作已作出部署。

各高校要根据我部有关要求,对"三公经费"依申请公开事项厘清范畴,按"学校领导、校级行政部门因学校管理工作需要而开支的接待费、车辆购置及运行费和出国(境)费"的口径计算。

教育部关于公布《高等学校信息公开事项清单》的通知-教办函[2014]23号

教育部关于公布《高等学校信息公开事项清单》的通知-教办函[2014]23号

教育部关于公布《高等学校信息公开事项清单》的通知正文:---------------------------------------------------------------------------------------------------------------------------------------------------- 教育部关于公布《高等学校信息公开事项清单》的通知(教办函[2014]23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教育厅(教委),各计划单列市教育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教育局,有关部门(单位)教育司(局),部属各高等学校:为进一步推进高校信息公开工作,扩大社会监督,提高教育工作透明度,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高等学校信息公开办法》,我部研究制定了《高等学校信息公开事项清单》(以下简称清单)。

现予公布,并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确保信息真实及时。

各高校要把清单实施工作作为完善内部治理、接受社会监督的重要内容,对清单所列各项信息公开的真实性、及时性负责,切实保障人民群众的知情权、参与权和监督权。

公民、法人或者其它组织有证据证明公开的信息不准确的,高校应当及时予以更正;对公开的信息有疑问的,可以申请向高校查询。

二、建立即时公开制度。

各高校应当在清单信息制作完成或获取后20个工作日内公开,信息内容发生变更的,应当在变更后20个工作日内予以更新。

各事项公开的具体要求,遵照清单“有关文件”栏目所列文件的规定执行。

各高校可在清单基础上进一步扩大公开范围,细化公开内容。

教育部还将根据最新政策要求对清单进行动态更新。

三、完善年度报告制度。

各高校应当编制学校上一学年信息公开工作年度报告,对清单所列信息的公开情况逐条详细说明。

年度报告应当于每年10月底前向社会公布,并报送所在地省级教育行政部门和上级主管部门备案。

四、构建统一公开平台。

2014年10月底前,部属高校应当在学校门户网站开设信息公开专栏,统一公布清单各项内容。

国家教委、财政部关于高等学校毕业生统一分配工作调遣费开支的规定(1987)-[87]教学字019号

国家教委、财政部关于高等学校毕业生统一分配工作调遣费开支的规定(1987)-[87]教学字019号

国家教委、财政部关于高等学校毕业生统一分配工作调遣费开支的规定(1987)正文:---------------------------------------------------------------------------------------------------------------------------------------------------- 国家教委、财政部关于高等学校毕业生统一分配工作调遣费开支的规定([87]教学字019号1987年6月30日国家教育委员会、财政部发布)一、为了保证高等学校毕业生(含毕业研究生,以下简称毕业生)统一分配工作期间必要的经费开支,根据勤俭节约的精神,制定本规定。

二、毕业生由学校到工作单位的旅费,按照下列规定执行。

1.车船费:火车(包括直快、特快)报硬席座位费;轮船报四等舱位费;长途汽车或其他交通工具费(不含飞机),按实报销。

乘坐火车,不论旅途远近,一般不得购买卧铺票。

毕业生因病在车上过夜6小时以上,或连续乘车时间超过16小时坐火车硬席座位有困难的,根据从严掌握的精神,经学校领导批准,可给予照顾,并在报到证上注明,准予报销火车硬席卧铺票。

2.行李费:每人在100公斤以内快件托运,按实报销。

如果超过上列限额,超过部分由个人负担。

所带个人使用的业务书籍、仪器,经学校领导批准,可在上述限额之外按实报销。

3.旅馆费:报普通房间床位费。

4.旅途伙食补助费:毕业生旅途伙食补助费按一般国家工作人员出差补助标准执行。

夜间乘坐火车硬席座位超过6小时的,可按出差补助标准另外每夜加发一天的伙食补助费。

5.调往西藏的毕业生,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主管毕业生调配部门介绍到西藏驻成都办事处或甘肃柳园办事处报到,只发给至报到地点的旅费;从成都或柳园起以后的一切费用均由办事处负责按照西藏自治区的有关规定开支。

三、由亚热地区分配到气候寒冷地区工作的毕业生,其中衣被单薄,本人经济困难确实无力购置的,可以酌情给予补助。

上海大学横向项目经费管理办法-上海大学人文社会科学处

上海大学横向项目经费管理办法-上海大学人文社会科学处

上海大学文科横向项目经费管理办法(试行)为了进一步规范我校科研经费管理,明确经济责任,提高资金使用效率,维护科研工作人员的合法权益,确保学校横向科研工作的规范管理和持续发展,依照《国务院关于改进加强中央财政科研项目和资金管理的若干意见》(国发[2014]11号)、《教育部关于进一步加强高校科研项目管理的意见》(教技〔2012〕14号)和《教育部关于进一步规范高校科研行为的意见》(教监〔2012〕6号),结合学校的实际情况,特制定本办法。

第一章总则第一条文科横向项目是指我校教师和科研人员以上海大学名义承担的、或以上海大学名义承担隶属于我校重大平台、基地的,来源为社会资金的各类人文社会科学研究项目,包括:(1)一般横向项目;(2)重大平台、基地横向项目。

第二条凡以上海大学名义承担的文科横向项目的科研经费,应全额进入学校财务处指定的银行账户,经过人文社会科学处认定后,由学校进行统一管理,一般横向项目按项目单独专户核算,重大平台、基地横向项目按所属平台、基地纳入专户核算,专款专用,不得挪作它用。

第三条学校科研、财务等职能管理部门,履行对科研人员的服务、指导、管理、监督等监管职能,严格横向项目及其经费的规范管理;学院(系、所、中心、研究院等)作为科研活动的直接管理单位,履行对本单位科研行为的支持保障和监管责任,对横向科研项目执行、经费使用等情况予以指导和监督;项目负责人对横向项目实施负有直接责任,应对项目实施全过程进行科学规范管理,并自觉接受学校有关部门和学院的监督和检查。

第四条横向项目执行项目负责人具体负责制,要求项目负责人带领项目组全体人员,严格按照横向项目的合同(协议)执行,依照法规合理使用好科研经费,确保经费支出的真实性和规范性,并认真负责完成好科研项目任务,保障国家、学校、委托方和科研人员的合法权益。

第五条横向项目的科研经费进入学校财务后,按项目预算进行分类管理。

横向项目预算是确定项目预算期内经费使用的依据,应以任务目标为依据,预算支出应与研究任务紧密相关,预算的总量、强度与结构等应符合研究任务的规律和特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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西北工业大学文件
校财字…2014‟177号
关于从2014年秋季学期起对本科生实行“缴费—注册”联动机制的通知
各单位:
根据教育部《普通高等学校学生管理规定》第十条“学生未按规定缴纳学费不予注册,家庭困难学生可申请贷款等资助,办理有关手续后注册”的相关规定,经学校研究决定,从2014年秋季学期起对本科生实行“缴费—注册”联动机制,具体操作规程见《西北工业大学本科生缴费注册实施细则》,请遵照执行。

附件:1.西北工业大学本科生缴费注册实施细则
2.西北工业大学本科生缓交学费申请表
西北工业大学
2014年6月30日
附件1
西北工业大学本科生缴费注册实施细则
一、缴费注册实施流程:
流程说明:
1.注册时间:每学期开学5周内完成注册,注册前应缴清学杂费。

2.欠费认定标准:以当学期及往年是否欠费为控制条件。

二、各职能部门及学院职责分工:
1.教务处负责提供在校本科生的学籍数据,并负责教务系统中缴费注册环节的日常维护和数据管理。

2.学生处负责缓交学费审批工作,并负责提供学生住宿信息、助学贷款信息。

3.财务处负责学生学杂费收缴及数据信息维护工作;每日更新学生缴费数据库;负责办理缓交学费相关手续。

4.信息中心负责教务系统软件运行环境的维护,每日从财务中间查询机上获取学生欠费数据,并在当日将该数据导入教务管理系统。

5.各学院负责督促学生按时交纳学杂费及办理注册手续,负责审核缓交学费相关手续。

三、贫困生缴费注册手续:
1.已申请到贷款的贫困学生,如贷款资金未到位,系统可通过注册,无需办理任何手续。

2.学生因家庭突发事件暂时无法交纳学费的,请在财务处网站上下载《西北工业大学本科生缓交学费申请表》,并携带户籍所在地开具的证明,办理缓交手续,缓交期限为半年。

四、学生缴费方式:
1.银行卡批量代扣
每年7月底之前,学生向用于代扣学费的工行卡上预存足够金额,8月初财务处统一进行批量代扣学杂费。

2.自助机缴费
通过财务处及一站式服务大厅的自助机缴纳学杂费。

3.支付宝网上缴费
登录西北工业大学网上支付平台(网址:),在首页输入需缴费学生的身份证号、学生姓名及验证码后,即可查询该生的欠费信息。

然后点击缴费按钮,按照网页提示操作,便可完成网上缴费。

学生无需承担任何手续费用。

附件2
西北工业大学本科生缓交学费申请表
备注:
(1)缓交费用只包含学费,住宿费等杂费项目不办理缓交。

(2)有生源地贷款、国家贷款的学生和国防生不需要办理缓交手续,但必须将贷款(国防生资助金)不足抵扣学杂费部分于开学5周内交清。

(3)各类奖学金不得作为欠缴学费的理由。

(4)本手续在每学期开学5周内办理。

申请表审批结束后必须交到财务处基金管理部(友谊校区研究生东馆401室或新校区财务处报账大厅学费窗口)。

逾期未交表的学生,将无法完成注册。

(5)此表在财务处网站“表格下载”专区里下载。

西北工业大学学校办公室 2014年6月30日印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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