建筑施工劳务承包合同201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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厂房承包的合同

厂房承包的合同

厂房承包的合同厂房承包的合同范本(精选5篇)随着广大人民群众法律意识的普遍提高,越来越多事情需要用到合同,签订合同能促使双方规范地承诺和履行合作。

你所见过的合同是什么样的呢?以下是小编精心整理的厂房承包的合同范本(精选5篇),希望能够帮助到大家。

厂房承包的合同1发包方:(全称)承包方:(全称)甲方因生产需要,拟在厂区(别桥镇绸缪化工园区6幢5号)建造厂房一幢,现将钢结构制作及吊装进行承包,双方就本工程施工事项协商一致,订立本合同。

一、承包方向发包方承诺按图纸或口头约定进行施工,发包方要求进行钢结构放样,并负责放置预算埋螺杆。

如有错误,损失由承包方承担。

二、工程造价:面积约制作,进场运输吊装费、除锈、油漆,包括油漆材料。

其余材料由发包方提供,造价为人民币位+行车吨位)x800吨位计算。

三、质量保证及安全施工:安全规范,施工中一切安全事故与责任由承包方负责。

四、发包方要求承包方必须投保,内容包括:危险工种人员必须办理人身保险。

五、工程款支付:工程完成后10天内付清工程全款。

六、本合同一式二份,发包方与承包方各执一份。

附:合同签定地点溧阳市万达金属冷拔有限公司,变动,双方协商解决。

发包方:(公章)法定代表人:委托代理人:厂房承包的合同2甲方: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乙方: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甲方在位于,由乙方承包施工。

经双方协商同意,特签订如下合同:一、承包方式:采用包工包料方式承包。

甲方提供建房土地、楼层建筑图纸等,乙方提供劳务、建筑技术、建筑材料、装修材料、模板、撑树、脚手架用材、码钉及生产生活用具等。

二、承建项目:乙方按照设计图纸或甲方提出的要求承建。

甲方房屋主体工程的建筑,包括墙体、梁、柱、楼梯、楼面、装模、拆模、扎钢筋、现浇混凝土及地面、门前台阶;装饰室内墙批类粉刷、外墙贴瓷砖、后墙面粉水泥砂浆、卫生间、大便器、下水管道、落水管等;顶层层面加浆磨光,同时作好防渗漏处理。

刘学俊、张太泉劳务合同纠纷二审民事判决书

刘学俊、张太泉劳务合同纠纷二审民事判决书

刘学俊、张太泉劳务合同纠纷二审民事判决书【案由】民事合同、无因管理、不当得利纠纷合同纠纷劳务合同纠纷【审理法院】山东省青岛市中级人民法院【审理法院】山东省青岛市中级人民法院【审结日期】2020.10.29【案件字号】(2020)鲁02民终9556号【审理程序】二审【审理法官】王楷潘红燕李丽【审理法官】王楷潘红燕李丽【文书类型】判决书【当事人】刘学俊;张太泉;汲庆玉;中铁二局股份有限公司青岛分公司【当事人】刘学俊张太泉汲庆玉中铁二局股份有限公司青岛分公司【当事人-个人】刘学俊张太泉汲庆玉【当事人-公司】中铁二局股份有限公司青岛分公司【代理律师/律所】季秋实山东元鼎律师事务所【代理律师/律所】季秋实山东元鼎律师事务所【代理律师】季秋实【代理律所】山东元鼎律师事务所【法院级别】中级人民法院【字号名称】民终字【原告】刘学俊【被告】张太泉;汲庆玉;中铁二局股份有限公司青岛分公司【本院观点】刘学俊提交该证据表明其认可与张太泉进行结算并支付劳务费的事实,但因刘学俊未能提交该证据原件,张太泉对该证据的真实性有异议,故本院对该证据的真实性不予认可。

张太泉为中鼎公司承包的涉案工程进行了劳务施工,事实清楚,当事人对此均未否认,故本院予以确认。

涉案《劳务承包合同》虽系中鼎公司与中铁二局青岛工程公司签订,但刘学俊是作为中鼎公司的代表在该合同上签名确认,合同中约定中鼎公司的驻工地代表(现场负责人)是刘学俊,且明确约定中鼎公司授权刘学俊履行中鼎公司在该合同中的所有权利义务。

【权责关键词】委托代理实际履行间接证据反证证据不足自认质证证明责任(举证责任)诉讼请求维持原判发回重审清算【指导案例标记】0【指导案例排序】0【本院查明】本院查明的其他事实与一审法院查明的事实一致。

【本院认为】本院认为,张太泉为中鼎公司承包的涉案工程进行了劳务施工,事实清楚,当事人对此均未否认,故本院予以确认。

张太泉付出了劳务,其有权向相关责任方主张劳务费用。

兴润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与宁晓等劳务合同纠纷二审鲁01民终12276号二审判决书

兴润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与宁晓等劳务合同纠纷二审鲁01民终12276号二审判决书

兴润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与宁晓等劳务合同纠纷二审鲁01民终12276号二审判决书【案由】民事合同、无因管理、不当得利纠纷合同纠纷劳务合同纠纷【审理法院】山东省济南市中级人民法院【审理法院】山东省济南市中级人民法院【审结日期】2020.11.26【案件字号】(2020)鲁01民终12276号【审理程序】二审【审理法官】闫振华【审理法官】闫振华【文书类型】判决书【当事人】兴润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宁晓;山东明科嘉阳环保工程有限公司【当事人】兴润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宁晓山东明科嘉阳环保工程有限公司【当事人-个人】宁晓【当事人-公司】兴润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山东明科嘉阳环保工程有限公司【代理律师/律所】张浩山东方赢律师事务所;张德伟山东舜翔律师事务所;周海洋山东舜翔律师事务所;苑强山东京鲁律师事务所【代理律师/律所】张浩山东方赢律师事务所张德伟山东舜翔律师事务所周海洋山东舜翔律师事务所苑强山东京鲁律师事务所【代理律师】张浩张德伟周海洋苑强【代理律所】山东方赢律师事务所山东舜翔律师事务所山东京鲁律师事务所【法院级别】中级人民法院【字号名称】民终字【原告】兴润建设集团有限公司【被告】宁晓;山东明科嘉阳环保工程有限公司【本院观点】本案二审争议焦点为:兴润公司应否向宁晓支付劳务费6万元。

【权责关键词】附条件委托代理合同新证据诉讼请求开庭审理维持原判发回重审【指导案例标记】0【指导案例排序】0【本院查明】二审中,当事人没有提交新证据。

本院对一审查明的事实予以确认。

【本院认为】本院认为,本案二审争议焦点为:兴润公司应否向宁晓支付劳务费6万元。

本案中,宁晓提交了李作平向其出具的《证明条》,载明:宁晓在兴润公司明科工地及海南华电项目共计未结工资60000元,2019年底付清,海南项目账目2019年底交清,其余事宜就是明科签证交全。

兴润公司认可该证明条的真实性及李作平系其公司的工作人员。

又因宁晓所从事劳务的项目为兴润公司所承包,施工项目亦有兴润公司所享有,在承包涉案项目时,李作平作为承包人兴润公司的委托代理人与发包人明科公司签订《建设工程施工合同》,李作平亦系该工程的项目管理人员,故一审法院认定宁晓为兴润公司承包的施工项目提供劳务,双方存在劳务合同关系,李作平向宁晓出具工资证明系履行兴润公司的职务行为,具有事实和法律依据。

济阳学林苑项目(主体)劳务合同

济阳学林苑项目(主体)劳务合同

J N 1 7 F F 0 1合同编号:建设工程施工劳务分包合同(JNFF—2017—001)工程名称:鸿源学林苑项目甲方:山东大成正合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乙方:甲方(总承包人):山东大成正合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乙方(劳务分包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施工分包管理办法》及有关法律法规,遵循平等自愿、公平和诚实信用的原则,双方就鸿源学林苑工程土建施工劳务作业分包事项,协商一致,订立本合同,双方共同遵照执行。

1、工程概况1.1工程名称:鸿源学林苑1.2工程地点:山东省济南市济阳县1.3结构类型:剪力墙结构1.4建筑面积及层数:5 #楼:17367.68㎡,地上22层,地,下3层;普通车库3032㎡,人防车库3032㎡,地下两层,共计6064㎡,(结算面积按甲方最终划定范围为准,其中外墙保温不计建筑面积。

2、劳务作业分包项目2.1分包项目内容:包含但不限于施工图纸范围内自定位放线、清槽、及土石方倒运(含清槽人工及辅助机械费用)、钎探、灌孔、桩头破碎、凿桩头及钢筋整理、桩头抹灰处理、桩头场内运输、桩间土清理、管桩填芯(包括钢筋制作、安置、砼浇筑)、主体阶段防潮层施工、场内各类防护(不包含高压防护)、楼座、基坑等所有现场安全防护、垫层施工、砖胎模(含抹灰及阴阳角做圆角处理)、防水保护层(含防水保护层施工,砌筑砖墙或粘贴保温板根据图纸设计)、基础至主体结构验收通过(含砌筑工程、二次结构、钢丝网安装、烟道封堵配合、所有预埋铁件、所有吊钩预埋、土建所有钉网、雨水洞口的预留、施工洞口及施工电梯洞口后补(含附着墙体孔封堵)、后浇带施工及后期完善、定型化围挡的安装拆卸、大型机械设备(塔吊、物料提升机等)附着预埋、(塔吊、施工电梯)独立基础(除挖土、回填外)、砌体预埋件加工安装及其他一切预埋件)的所有施工工序内容(包含设计变更、建设单位变更的内容)及大型机械(塔吊、物料提升机、砂浆罐基础、汽车吊、混凝土泵车等)设备的基础施工及预埋的安装;施工现场布置(按甲方要求进行布置);安全文明施工;整理清扫施工现场及保持周边道路、环境卫生用工(生活区及宿舍卫生由乙方统一管理,并负责清扫保洁。

中海怡高建设集团股份有限公司、陈植文等劳务合同纠纷民事二审民事判决书

中海怡高建设集团股份有限公司、陈植文等劳务合同纠纷民事二审民事判决书

中海怡高建设集团股份有限公司、陈植文等劳务合同纠纷民事二审民事判决书【案由】民事合同、无因管理、不当得利纠纷合同纠纷劳务合同纠纷【审理法院】广东省云浮市中级人民法院【审理法院】广东省云浮市中级人民法院【审结日期】2021.03.31【案件字号】(2021)粤53民终100号【审理程序】二审【审理法官】李伙钊陈灿良黎洪靖【审理法官】李伙钊陈灿良黎洪靖【文书类型】判决书【当事人】中海怡高建设集团股份有限公司;陈植文;苏权熙【当事人】中海怡高建设集团股份有限公司陈植文苏权熙【当事人-个人】陈植文苏权熙【当事人-公司】中海怡高建设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代理律师/律所】李菀蓉广东穗港律师事务所;朱靖怡广东穗港律师事务所【代理律师/律所】李菀蓉广东穗港律师事务所朱靖怡广东穗港律师事务所【代理律师】李菀蓉朱靖怡【代理律所】广东穗港律师事务所【法院级别】中级人民法院【原告】中海怡高建设集团股份有限公司【被告】陈植文;苏权熙【本院观点】中海怡高公司、苏权熙不服广东省新兴县人民法院(2020)粤5321民初1408号民事判决,在期限内提起上诉,但苏权熙未按缴费通知缴纳二审受理费,应视为其未上诉。

【权责关键词】撤销合同证人证言关联性合法性质证诉讼请求不予受理缺席判决维持原判发回重审【指导案例标记】0【指导案例排序】0【本院查明】经审理查明,原审判决查明的事实属实,本院予以确认。

另查明,苏权熙不服广东省新兴县人民法院(2020)粤5321民初1408号民事判决,在期限内向新兴县人民法院递交了上诉,但在期限内未按缴费通知缴纳二审受理费。

【本院认为】本院认为:中海怡高公司、苏权熙不服广东省新兴县人民法院(2020)粤5321民初1408号民事判决,在期限内提起上诉,但苏权熙未按缴费通知缴纳二审受理费,应视为其未上诉。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八条的规定,本院应对上诉人中海怡高公司上诉请求的有关事实和适用法律进行审查。

威海天安建设集团有限公司、时维德等劳务合同纠纷民事二审民事判决书

威海天安建设集团有限公司、时维德等劳务合同纠纷民事二审民事判决书

威海天安建设集团有限公司、时维德等劳务合同纠纷民事二审民事判决书【案由】民事合同、无因管理、不当得利纠纷合同纠纷劳务合同纠纷【审理法院】山东省威海市中级人民法院【审理法院】山东省威海市中级人民法院【审结日期】2022.07.29【案件字号】(2022)鲁10民终1374号【审理程序】二审【审理法官】张燕妮李艳芳侯善斌【审理法官】张燕妮李艳芳侯善斌【文书类型】判决书【当事人】威海天安建设集团有限公司;时维德;威海鸿鹏建筑劳务有限公司;张韶良【当事人】威海天安建设集团有限公司时维德威海鸿鹏建筑劳务有限公司张韶良【当事人-个人】时维德张韶良【当事人-公司】威海天安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威海鸿鹏建筑劳务有限公司【代理律师/律所】于杰山东星望律师事务所;高东山东星望律师事务所;吴兆坤山东隆润律师事务所【代理律师/律所】于杰山东星望律师事务所高东山东星望律师事务所吴兆坤山东隆润律师事务所【代理律师】于杰高东吴兆坤【代理律所】山东星望律师事务所山东隆润律师事务所【法院级别】中级人民法院【原告】威海天安建设集团有限公司【被告】时维德;威海鸿鹏建筑劳务有限公司;张韶良【本院观点】双方当事人争议的焦点为:时维德是否为涉案工程提供了劳务以及相应的劳务报酬是否为3万元。

【权责关键词】代理实际履行合同约定反证证据不足新证据质证诉讼请求缺席判决维持原判【指导案例标记】0【指导案例排序】0【本院查明】二审中,当事人没有提交新证据。

本院对一审法院查明的事实予以确认。

【本院认为】本院认为,双方当事人争议的焦点为:时维德是否为涉案工程提供了劳务以及相应的劳务报酬是否为3万元。

本案中,虽然鸿鹏公司及张韶良一审中均未到庭,但时维德提供的录音证据中,在时维德主张天安集团“合庆的活”中其提供劳务的报酬数额为3万元时,张韶良未提出异议,均予以认可,故该证据可证实时维德为涉案工程提供了劳务,张韶良欠付其劳务报酬为3万元。

天安集团虽主张时维德提供的证据不足以证明上述事实,但未提供反证,本院对天安集团的主张不予采纳。

商丘市国基建筑安装有限公司、张东风劳务合同纠纷二审民事判决书

商丘市国基建筑安装有限公司、张东风劳务合同纠纷二审民事判决书

商丘市国基建筑安装有限公司、张东风劳务合同纠纷二审民事判决书【案由】民事合同、无因管理、不当得利纠纷合同纠纷劳务合同纠纷【审理法院】河南省三门峡市中级人民法院【审理法院】河南省三门峡市中级人民法院【审结日期】2020.12.18【案件字号】(2020)豫12民终1602号【审理程序】二审【审理法官】申宇航张军保肖爱祥【审理法官】申宇航张军保肖爱祥【文书类型】判决书【当事人】商丘市国基建筑安装有限公司;曹春强;张东风;李正法【当事人】商丘市国基建筑安装有限公司曹春强张东风李正法【当事人-个人】曹春强张东风李正法【当事人-公司】商丘市国基建筑安装有限公司【代理律师/律所】胡月军河南永兴律师事务所【代理律师/律所】胡月军河南永兴律师事务所【代理律师】胡月军【代理律所】河南永兴律师事务所【法院级别】中级人民法院【原告】商丘市国基建筑安装有限公司;张东风【被告】曹春强;李正法【本院观点】法律规定禁止建筑施工企业以任何形式允许其他单位或者个人使用本企业的资质证书、营业执照,以本企业的名义承担工程。

【权责关键词】撤销代理实际履行合同约定质证诉讼请求维持原判【指导案例标记】0【指导案例排序】0【本院查明】本院二审查明的事实与一审基本一致。

【本院认为】本院认为,法律规定禁止建筑施工企业以任何形式允许其他单位或者个人使用本企业的资质证书、营业执照,以本企业的名义承担工程。

挂靠属于以合法的形式掩盖非法事实的行为,不应当受到法律的保护。

本案上诉人商丘市国基建筑安装有限公司上诉称案涉工程系李正法借用上诉人的名义与三门峡万城置业有限责任公司签订的《建设工程发包合同,可以认定上诉人与李正法之间之间存在挂靠关系。

对李正法借用上诉人资质的行为上诉人是明知的,其对后果的发生持放任态度,上诉人的行为具有法律上的可责性,包括但不限于行政责任的承担。

李正法以上诉人万城华府第一项目部的名义与被上诉人曹春强签订协议,被上诉人基于该协议在上诉人承包的施工项目中发生了劳务债务,该劳务债务包含了被上诉人的生存利益,应当予以优先保护,且上诉人并无提供证据证明被上诉人对李正法借用其资质对外以其名义承揽建设工程是明知的,因此对被上诉人的信赖利益亦应当予以保护。

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关于印发建筑工程施工发包与承包违法行为认定查处管理办法的通知

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关于印发建筑工程施工发包与承包违法行为认定查处管理办法的通知

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关于印发建筑工程施工发包与承包违法行为认定查处管理办法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公布日期】2019.01.03•【文号】建市规〔2019〕1号•【施行日期】2019.01.01•【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市场规范管理正文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关于印发建筑工程施工发包与承包违法行为认定查处管理办法的通知建市规〔2019〕1号各省、自治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厅,直辖市住房和城乡建设(管)委,新疆生产建设兵团住房和城乡建设局:为规范建筑工程施工发包与承包活动,保证工程质量和施工安全,有效遏制违法发包、转包、违法分包及挂靠等违法行为,维护建筑市场秩序和建设工程主要参与方的合法权益,我部制定了《建筑工程施工发包与承包违法行为认定查处管理办法》,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在执行中遇到的问题,请及时函告我部建筑市场监管司。

中华人民共和国住房和城乡建设部2019年1月3日建筑工程施工发包与承包违法行为认定查处管理办法第一条为规范建筑工程施工发包与承包活动中违法行为的认定、查处和管理,保证工程质量和施工安全,有效遏制发包与承包活动中的违法行为,维护建筑市场秩序和建筑工程主要参与方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等法律法规,以及《全国人大法工委关于对建筑施工企业母公司承接工程后交由子公司实施是否属于转包以及行政处罚两年追诉期认定法律适用问题的意见》(法工办发〔2017〕223号),结合建筑活动实践,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建筑工程,是指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及其附属设施和与其配套的线路、管道、设备安装工程。

第三条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对全国建筑工程施工发包与承包违法行为的认定查处工作实施统一监督管理。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住房和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在其职责范围内具体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建筑工程施工发包与承包违法行为的认定查处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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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2.乙方负责清运自身施工产生的垃圾,地面成品保护的铺设、拆除及清运至现场业主(或甲方)指定堆放地点。
第八条 环境保护、安全生产和文明施工ﻫ1.甲方应集中组织对乙方进场施工人员进行安全生产、文明施工、环境保护以及公司相关制度等方面的教育;依据国家法律法规及公司相关规章制度、监督、监控乙方的相关工作实施情况,使各项施工措施有效实施运行。ﻫ 2.乙方应遵守工程建设安全生产有关管理规定,严格按安全文明施工标准进行施工;加强对现场操作工人的安全教育;认真落实安全措施,采取必要的安全防护措施,消除事故隐患,确保安全生产;随时接受安全检查人员依法实施的监督检查。由于自身安全措施不力及违章操作造成的安全事故,乙方责任人承担一切责任后果和经济费用。
第六条 甲方责任和义务ﻫ 1.负责统一制定各项管理目标,组织编制施工进度计划、物资需用量计划表,实施对工程质量、工期、安全生产、文明施工、计量检测、实验的控制、监督、检查和验收。ﻫ 2.负责与业主、监理、设计及成本部、材料部等有关部门工作联系,协调现场工作关系。
3.根据工程情况要求乙方增减施工人数,满足施工进度的需要。对施工质量低劣、技术差、不服从指挥、有违法乱纪行为的人员予以清退。并由乙方承担全部经济损失。ﻫ 4.及时提供由甲方供应的施工机械设备、周转材料。ﻫ 5.按本合同约定,向乙方按进度支付经验收合格工程量的劳动报酬。
括新调整的进度计划)。
第四条 工程质量标准
所承包工程范围内的工程质量必须达到_国家建筑工程施工质量验收统一标准及各专业工程施工质量验收规范标准,甲方与建设单位签订合同的质量等级。_
第五条 组成合同文件及解释顺序ﻫ 组成本合同的文件及优先解释顺序如下:ﻫ 1.本合同;ﻫ 2.本合同附件(双方确认的预算报价);ﻫ3.本工程施工图纸及国家现行或行业标准规范;
建筑施工劳务承包合同201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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施工劳务承包合同
甲方:__________________
乙方:__________________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及国家相关法律、法规和公司文件相关规定,遵循平等、自愿、公平和诚信的原则,甲、乙双方就_______(工程)施工劳务承包事宜经协商达成一致。订立本合同。
3.服从甲方、监理和业主的监督、检查、管理;接受甲方、监理和业主有关人员对质量、进度、技术、安全生产、文明施工、环境保护等方面的监督管理:接受甲方随时检查其设备、材料保管、使用情况及其操作人员的有效证件、持证上岗情况;
4.做好施工场地周围建筑物、构筑物、地下管线和已完工程部分的成品保护工作。因乙方责任发生损坏,应自行承担由此引起的一切经济损失及各种罚款:
3.材料按预算分析量对乙方实行限额领料,乙方应合理用料、注重节约。如材料使用超出预算合理用量,则超出部分的费用由乙方承担;材料节约部分,由甲乙双方按5:5比例分成。
4. 甲方在所供的材料到货前24小时通知乙方,由乙方与甲方现场负责人共同清点。乙方自行安排现场卸车就位,乙方清点、验收及保管,并承担保管相应发生的所有费用。验收后发生丢失损坏,由乙方负责赔偿。甲方未通知乙方清点、验收的材料/设备,乙方不负责材料的保管,所造成丢失、损坏的由甲方负责。
第一条 工程概况
工程名称:______________
工程地点:______________
第二条 工程承包范围ﻫ 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第三条 工程工期ﻫ 1.开工日期:_______年_______月_______日,完工日期:_______年_______月_______日,总日历天数_______天;ﻫ 2.乙方应无条件执行甲方的施工进度计划安排(包
9.甲方在资金暂时不到位,业主未能按时拔付工程款的情况下,乙方不得因此而影响正常施工,不得聚众闹事,做到对甲方的谅解。发生增项工作时,乙方不得以甲方未确认签证价款而影响施工,工期不予顺延。
10.乙方责已完成部位的成品保护。
11.乙方不得将本合同施工内容进行劳务分包,一旦发现终止乙方履行本合同的权利,因此所造成的的经济损失,由乙方承担。已完成工程一律不予结算。特殊分项工程需劳务分包的必须征得甲方书面同意。
6.协助乙方办理现场施工人员出入证件,其费用由乙方自理。
第七条 乙方责任和义务ﻫ 1.遵守国家政策和法律法规;遵守业主和甲方的相关规章制度,做好安全、文明施工、环境和职业健康安全、劳动保护等工作。ﻫ 2.严格按照设计图纸、施工质量验收规范、有关技术要求及施工组织设计,精心组织施工,确保工程质量达到约定的标准,对本合同劳务承包范围内的工程质量向甲方负责;根据业主或甲方的计划要求(包括调整后的计划),合理组织,科学安排作业计划,投入足够的人力、物力、保证工期;承担由于自身责任造成的质量返修、工期拖延损失及各种违章违规操作的罚款。
5.按甲方统一规划堆放材料、机具;妥善保管、合理使用甲方提供或租赁给乙方使用的机具、周转材料及其他设施:
6.按国家政策规定与每个务工人员签订《劳动合同》并按合同所约定的条款支付务工人员工资(务工人员工资每月造册备案),承担因此项工作不到位而引起的纠纷或当地相关行政部门的处罚及责任后果;
7.为其施工人配备必要的劳动保护和安全防护用品(如安全帽、安全带、工作服、手套及其它相关的防护用品);ﻫ8.进场施工人员要求具备思想素质好、身体健康、技术熟练等条件;禁止雇佣18岁以下的未成年人和55岁以上的老人及体弱病残人员;禁止使用不法人员,乙方应承担因使用以上不合格人员而引起的责任和后果。
发生安全事故,乙方应按有关规定立即上报甲方有关部门,同时按国家有关法律规定对事故进行处理。
第九条 材料、设备供应与管理
1.甲方提供给乙方使用的周转材料实行调拔制,根据工程计划需要向乙方提供。ﻫ 2.乙方就妥善保管、合理使用甲方供应的材料、设备(包括领用、保管、装卸、退库、办理相关手续、按甲方指定的场内地点归类堆放);因保管和使用不善发生丢失、损坏,乙方应按领用时的价格赔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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