农机编号标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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农机具编号规则

农机具编号规则

机械工业部1997-06-20发布 1998-01-01实施 JB/T 8574-1997中华人民共和国机械行业标准农机具产品型号编制规则前言本标准是对 NJ 89-74《农机具产品编号规则》的修订,这次修订主要有以下改变:——增加了近十多年来农机新产品的型号;——删去了原标准中部件代号、零件代号的内容。

本标准自1998年1月1日开始实施。

本标准从生效之日起,原 NJ89—74《农机具产品编号规则》作废。

本标准由全国农业机械标准化技术委员会提出并归口。

本标准起草单位:中国农业机械化科学研究院、山东省农业机械科学研究所。

本标准主要起草人:陈俊宝、张咸胜、王东岳、冯永定。

1 范围本标准规定了农机具产品型号的编制方法。

本标准适用于农机具产品型号的编制和管理。

2 引用标准下列标准所包含的条文,通过在本标准中引用而构成为本标准的条文。

本标准出版时,所示版本均为有效。

所有标准都会被修订,使用本标准的各方应探讨使用下列标准最新版本的可能性。

GB/T 13306-91 标牌3 编制原则3.1 农机具产品必须有牌号、名称和型号。

产品中的零部件,应有其名称和代号,不同零部件的代号不得相同。

3.2 农机具产品的牌号、名称和型号由设计、生产单位根据本标准的规定进行编制,并报有关部门备案。

3.3 老产品、引进的产品技术和图样可采用原型号进行编制。

3.4 产品的标牌应符合GB/T 13306的规定。

产品有商标时可不标注牌号。

文字叙述时可按牌号、型号、名称顺序书写。

4 产品牌号4.1 产品牌号主要用于识别产品的生产单位。

产品牌号可用地名、物名和其他有意义的名词命名,列于产品名称之前。

4.2 产品转厂生产时,牌号可以改变,型号不得改变。

5 产品名称5.1 产品名称应能说明产品的结构特点、性能特点和用途。

产品名称应简明、通俗、易记。

5.2 产品名称一般应由基本名称和附加名称两部分组成。

基本名称表示产品的类别。

示例:犁、耙、播种机、碾米机。

拖拉机和联合收割机登记规定农业部2018年第2号

拖拉机和联合收割机登记规定农业部2018年第2号

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业部令2018年第2号《拖拉机和联合收割机登记规定》已经农业部2017年第11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18年6月1日起施行。

部长韩长赋2018年1月15日拖拉机和联合收割机登记规定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规范拖拉机和联合收割机登记,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业机械化促进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和《农业机械安全监督管理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实施条例》等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所称登记,是指依法对拖拉机和联合收割机进行的登记。

包括注册登记、变更登记、转移登记、抵押登记和注销登记。

拖拉机包括轮式拖拉机、手扶拖拉机、履带拖拉机、轮式拖拉机运输机组、手扶拖拉机运输机组。

联合收割机包括轮式联合收割机、履带式联合收割机。

第三条县级人民政府农业机械化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拖拉机和联合收割机的登记管理,其所属的农机安全监理机构(以下简称农机监理机构)承担具体工作。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农业机械化主管部门及其所属的农机监理机构负责拖拉机和联合收割机登记业务工作的指导、检查和监督。

第四条农机监理机构办理拖拉机、联合收割机登记业务,应当遵循公开、公正、便民、高效原则。

农机监理机构在办理业务时,对材料齐全并符合规定的,应当按期办结。

对材料不全或者不符合规定的,应当一次告知申请人需要补正的全部内容。

对不予受理的,应当书面告知不予受理的理由。

第五条农机监理机构应当在业务办理场所公示业务办理条件、依据、程序、期限、收费标准、需要提交的材料和申请表示范文本等内容,并在相关网站发布信息,便于群众查阅、下载和使用。

第六条农机监理机构应当使用计算机管理系统办理登记业务,完整、准确记录和存储登记内容、办理过程以及经办人员等信息,打印行驶证和登记证书。

计算机管理系统的数据库标准由农业部制定。

第二章注册登记第七条初次申领拖拉机、联合收割机号牌、行驶证的,应当在申请注册登记前,对拖拉机、联合收割机进行安全技术检验,取得安全技术检验合格证明。

中国标准编号

中国标准编号

中国标准编号我国标准的编号由标准代号、标准发布顺序和标准发布年代号构成。

1)国家标准的代号有大写汉字拼音字母构成,强制性国家标准代号为GB,推荐性国家标准的代号为GB/T。

2)行业标准代号有汉语拼音大写字母组成,再加上斜线T组成推荐性行业标准,如XX/T。

行标准代号由国务院各有关行政主管部门提出其所管理的行业标准范围的申请报告,国务院标准化行政主管部门审查确定并正式公布该行业标准代号。

已经正式发布的行业代号有QJ(航天)、SJ(电子)、JR(金融系统)等等。

3)地方标准代号由大写汉语拼音DB加上省、自治区、直辖市行政区划代码的前面两位数字(北京市11、天津市12、上海市13等),再加上斜线T组成推荐性地方标准(DBXX/T),不加斜线T为强制性地方标准(DBXX)。

4)企业标准的代号有汉字大写拼音字母Q加斜线再加企业代号组成(Q/XXX),企业代号可用大写拼音字母或阿拉伯数字或者两者兼用所组成。

5)1998年通过《国家标准化指导性技术文件管理规定》出台了标准化体制改革,即在四级标准(国家标准、行业标准、地方标准和企业标准)之外,又增设了一种“国家标准化指导性技术文件”,作为对四级标准的补充。

此类标准在编号上表示为“/Z"。

如”SJ-Z11352-2006 集成电路IP核测试数据交换格式和准则规范例:JTG/TF50-2011jtg表示交通行业工程标准/t 表示推荐性标准F50 是序号2011是标准批准年份(注意不一定是实施年份)中国现行的强制性国家标准以及旧部标准标号,是由其规定的标准代号和亮泽数字组成。

推荐性标准的标准号实在强制性标准代号后面加上T,中间用/间隔开,随后,第一组数据为标准编制的顺序号,第二组数据位标准编号的发布年号,年号以四位数表示,过去的曾用两位数表示过。

一。

国外标准:ISO标准IEC标准EN标准ASTM标准美国标准ANSI英国标准BS德国标准DIN法国标准NF日本标准JISUL标准IEEE标准TIA标准API标准IPC标准ITU标准美国军用标准MIL澳大利亚标准ASAATCC标准ASME标准EIA标准DD标准SAE标准AWS标准AGA标准NSF标准HD标准GM标准ABMA标准AGMA标准ASSE标准AWWA标准CAC标准加拿大标准CSAESD标准ACI标准CIE标准CEA标准EPA标准DI标准GOST标准ASHRAECIBSE二。

农业机具知识

农业机具知识

第一节 犁
分为悬挂和翻转,翻转又分为机械翻转、液压翻转。 悬挂犁分为:重型、中型、轻型 重型35系列:耕深在 20—30cm 中型30系列:耕深在 18—26cm 轻型25系列:耕深在 14—18cm 到目前为止,绝大多数用翻转犁,近年来液压犁特别热销。
第一节 犁
公司现在经销的有:保定双鹰农机有限公司、 山西稷山农机制造有限公司、荥阳市昌盛农业机械 厂。 三个厂家各有特色,保定最适天津拖拉机,东 方红、欧豹车身轻适应稷山、河南、昌盛。 50马力: 235 60马力以上 : 335 单缸 18-30马力:稷山 ILF-225 双缸 25马力-30:1LF-230 50马力 : 330

第八类:排灌机械
三种:1水车 2打井机 3降雨机
农机具的分类

第九类:畜牧机械
十五种:1割草机 2搂草机 3集草机 6锄草机 7粉碎机 8切碎机 11挤奶机 12牛奶分离器 15蒸煮器 4垛草机 5压捆机 9打浆机 10剪毛机 13饮水器 14洗涤机

第十类:其它机械
三种: 1风力机 2联结器 3畜力原动机

第三节 挖穴机

挖穴机是我国近期发展起来的一种新型农机具。使用 挖穴机进行植树造林,林木追肥和挖立桩等挖穴作业,可 大大降低工人的劳动强度,提高作业效率。
注意事项:
一是加齿轮油,一般作业前试运行转1—2分钟后,无 异常情况后再正式开始作业。
第三节 挖穴机


作业时钻头对准挖穴位臵,停稳拖拉机再结合动 力逐步放松离合踏板,操纵拖拉机液压调节柄, 使钻头逐步旋转入土,并同时加大油门达到预定 挖穴深度后切断动力输出,提起钻头。一般一分 钟一个,理论十八秒一个。一个穴也可分二次或 三次完成。工作50-80小时后,由于初始磨合磨 损较大,必须进行一次调整: 1、第一轴轴承间隙调正; 2、圆锥齿轮齿合印痕调正; 3、圆锥齿轮侧间隙检查调正:

农机具产品编号

农机具产品编号

中华人民共和国机械行业标准--农机具产品型号编制规则机械工业部1997-06-20发布 1998-01-01实施 JB/T 8574-1997前言本标准是对 NJ 89-74《农机具产品编号规则》的修订,这次修订主要有以下改变:--增加了近十多年来农机新产品的型号;--删去了原标准中部件代号、零件代号的内容。

本标准自1998年1月1日开始实施。

本标准从生效之日起,原 NJ89-74《农机具产品编号规则》作废。

本标准由全国农业机械标准化技术委员会提出并归口。

本标准起草单位:中国农业机械化科学研究院、山东省农业机械科学研究所。

本标准主要起草人:陈俊宝、张咸胜、王东岳、冯永定。

1 范围本标准规定了农机具产品型号的编制方法。

本标准适用于农机具产品型号的编制和管理。

2 引用标准下列标准所包含的条文,通过在本标准中引用而构成为本标准的条文。

本标准出版时,所示版本均为有效。

所有标准都会被修订,使用本标准的各方应探讨使用下列标准最新版本的可能性。

GB/T 13306-91 标牌3 编制原则3.1 农机具产品必须有牌号、名称和型号。

产品中的零部件,应有其名称和代号,不同零部件的代号不得相同。

3.2 农机具产品的牌号、名称和型号由设计、生产单位根据本标准的规定进行编制,并报有关部门备案。

3.3 老产品、引进的产品技术和图样可采用原型号进行编制。

3.4 产品的标牌应符合GB/T 13306的规定。

产品有商标时可不标注牌号。

文字叙述时可按牌号、型号、名称顺序书写。

4 产品牌号4.1 产品牌号主要用于识别产品的生产单位。

产品牌号可用地名、物名和其他有意义的名词命名,列于产品名称之前。

4.2 产品转厂生产时,牌号可以改变,型号不得改变。

5 产品名称5.1 产品名称应能说明产品的结构特点、性能特点和用途。

产品名称应简明、通俗、易记。

5.2 产品名称一般应由基本名称和附加名称两部分组成。

基本名称表示产品的类别。

示例:犁、耙、播种机、碾米机。

农机具编号规则

农机具编号规则

机械工业部1997-06-20发布 1998-01-01实施 JB/T 8574-1997中华人民共和国机械行业标准农机具产品型号编制规则前言本标准是对 NJ 89-74《农机具产品编号规则》的修订,这次修订主要有以下改变:——增加了近十多年来农机新产品的型号;——删去了原标准中部件代号、零件代号的内容。

本标准自1998年1月1日开始实施。

本标准从生效之日起,原 NJ89—74《农机具产品编号规则》作废。

本标准由全国农业机械标准化技术委员会提出并归口。

本标准起草单位:中国农业机械化科学研究院、山东省农业机械科学研究所。

本标准主要起草人:陈俊宝、张咸胜、王东岳、冯永定。

1 范围本标准规定了农机具产品型号的编制方法。

本标准适用于农机具产品型号的编制和管理。

2 引用标准下列标准所包含的条文,通过在本标准中引用而构成为本标准的条文。

本标准出版时,所示版本均为有效。

所有标准都会被修订,使用本标准的各方应探讨使用下列标准最新版本的可能性。

GB/T 13306-91 标牌3 编制原则3.1 农机具产品必须有牌号、名称和型号。

产品中的零部件,应有其名称和代号,不同零部件的代号不得相同。

3.2 农机具产品的牌号、名称和型号由设计、生产单位根据本标准的规定进行编制,并报有关部门备案。

3.3 老产品、引进的产品技术和图样可采用原型号进行编制。

3.4 产品的标牌应符合GB/T 13306的规定。

产品有商标时可不标注牌号。

文字叙述时可按牌号、型号、名称顺序书写。

4 产品牌号4.1 产品牌号主要用于识别产品的生产单位。

产品牌号可用地名、物名和其他有意义的名词命名,列于产品名称之前。

4.2 产品转厂生产时,牌号可以改变,型号不得改变。

5 产品名称5.1 产品名称应能说明产品的结构特点、性能特点和用途。

产品名称应简明、通俗、易记。

5.2 产品名称一般应由基本名称和附加名称两部分组成。

基本名称表示产品的类别。

示例:犁、耙、播种机、碾米机。

拖拉机登记规定

拖拉机登记规定

拖拉机登记规定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农业部(已撤销)•【公布日期】2004.09.21•【文号】农业部令第43号•【施行日期】2004.10.01•【效力等级】部门规章•【时效性】已被修改•【主题分类】农业科技正文*注:本篇法规已被:农业部关于修订部分规章的决定(发布日期:2010年11月26日,实施日期:2010年11月26日)修订农业部令第43号《拖拉机登记规定》业经2004年9月6日农业部第27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现予发布,自2004年10月1日起施行。

部长杜青林二00四年九月二十一日拖拉机登记规定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拖拉机登记,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及其实施条例,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由农业(农业机械)主管部门负责实施。

直辖市农业(农业机械)主管部门农机安全监理机构、设区的市或者相当于同级的农业(农业机械)主管部门农机安全监理机构(以下简称“农机监理机构”)负责办理本行政辖区内拖拉机登记业务。

县级农业(农业机械)主管部门农机安全监理机构在上级农业(农业机械)主管部门农机安全监理机构的指导下,承办拖拉机登记申请的受理、拖拉机检验等具体工作。

第三条农机监理机构办理拖拉机登记,应当遵循公开、公正、便民的原则。

农机监理机构在受理拖拉机登记申请时,对申请材料齐全并符合法律、行政法规和本规定的,应当在规定的期限内办结。

对申请材料不全或者其他不符合法定形式的,应当一次告知申请人需要补正的全部内容。

对不符合规定的,应当书面告知不予受理、登记的理由。

农机监理机构应当将拖拉机登记的事项、条件、依据、程序、期限以及收费标准、需要提交的材料和申请表示范文本等在办理登记的场所公示。

省级农机监理机构应当在互联网上建立主页,发布信息,便于群众查阅拖拉机登记的有关规定,下载、使用有关表格。

第四条农机监理机构应当使用计算机管理系统办理拖拉机登记,打印拖拉机行驶证和拖拉机登记证书。

计算机管理系统的数据库标准和软件全国统一。

农业部办公厅关于规范农业机械试验鉴定结果公开工作的通知

农业部办公厅关于规范农业机械试验鉴定结果公开工作的通知

农业部办公厅关于规范农业机械试验鉴定结果公开工作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农业部(已撤销)•【公布日期】2018.02.27•【文号】农办机〔2018〕3号•【施行日期】2018.02.27•【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农业科技正文农业部办公厅关于规范农业机械试验鉴定结果公开工作的通知农办机〔2018〕3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农机(农业、农牧)局(厅、委、办)及农机鉴定站,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农业局、黑龙江省农垦总局及所属农机鉴定站,农业部农业机械试验鉴定总站、农业部农业机械化技术开发推广总站:为进一步提高农业机械试验鉴定结果公开规范化、信息化水平,更好地支持、服务农机购置补贴等政策实施和农业机械化技术推广,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严格执行标准,规范鉴定产品分类和品目目前,现行有效《农业机械分类》行业标准的编号为NY/T 1640-2015(以下简称“2015版”),已替代了编号为NY/T 1640-2008的《农业机械分类》行业标准(以下简称“2008版”)。

由于多方面原因,已公开的农机试验鉴定(目前主要为推广鉴定)结果通报、公告(以下简称“结果通告”)中以及有关鉴定管理服务信息平台中,产品的归属分类和品目部分存在与现行标准不一致的情况。

各省(区、市)农机化主管部门要组织指导农机鉴定机构对不一致的情况进行全面梳理,并按现行标准要求抓紧做好有关规范工作。

规范工作统一按《农业机械分类》标准2015版与2008版衔接对照表及有关说明(见附件1)进行。

已公开的现行有效结果通告中,因此发生信息变化的,要重新予以公开。

本通知印发之日后,确定结果通告中的产品归属分类和品目要严格执行现行标准。

二、统一公开平台,规范信息公开内容和形式农机试验鉴定结果公开统一在农业部农业机械试验鉴定总站负责管理的“全国农业机械试验鉴定管理服务信息化平台”(http://202.127.42.49:8080/nongji/front/main/index0.do)上进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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机械工业部1997-06-20发布1998-01-01实施J B/T8574-1997
中华人民共和国机械行业标准
农机具产品型号编制规则
前言
本标准是对NJ 89-74《农机具产品编号规则》的修订,这次修订主要有以下改变:
——增加了近十多年来农机新产品的型号;
——删去了原标准中部件代号、零件代号的内容。

本标准自1998年1月1日开始实施。

本标准从生效之日起,原NJ89—74《农机具产品编号规则》作废。

本标准由全国农业机械标准化技术委员会提出并归口。

本标准起草单位:中国农业机械化科学研究院、山东省农业机械科学研究所。

本标准主要起草人:陈俊宝、张咸胜、王东岳、冯永定。

1 范围
本标准规定了农机具产品型号的编制方法。

本标准适用于农机具产品型号的编制和管理。

2 引用标准
下列标准所包含的条文,通过在本标准中引用而构成为本标准的条文。

本标准出版时,所示版本均为有效。

所有标准都会被修订,使用本标准的各方应探讨使用下列标准最新版本的可能性。

GB/T 13306-91 标牌
3 编制原则
3.1 农机具产品必须有牌号、名称和型号。

产品中的零部件,应有其名称和代号,不同零部件的代号不得相同。

3.2 农机具产品的牌号、名称和型号由设计、生产单位根据本标准的规定进行编制,并报有关部门备案。

3.3 老产品、引进的产品技术和图样可采用原型号进行编制。

3.4 产品的标牌应符合GB/T 13306的规定。

产品有商标时可不标注牌号。

文字叙述时可按牌号、型号、名称顺序书写。

4 产品牌号
4.1 产品牌号主要用于识别产品的生产单位。

产品牌号可用地名、物名和其他有意义的名词命名,列于产品名称之前。

4.2 产品转厂生产时,牌号可以改变,型号不得改变。

5 产品名称
5.1 产品名称应能说明产品的结构特点、性能特点和用途。

产品名称应简明、通俗、易记。

5.2 产品名称一般应由基本名称和附加名称两部分组成。

基本名称表示产品的类别。

示例:犁、耙、播种机、碾米机。

附加名称用以区别相同类别的不同产品,应列于基本名称之前。

示例:圆盘耙、背负式喷雾器。

5.3 产品全称包括产品牌号、产品型号和产品名称三部分。

示例:丰收牌2B-24 谷物播种机
6 产品型号
6.1 产品型号由汉语拼音字母(以下简称字母)和阿拉伯数字(以下简称数字)组成,表示农机具的类别和主要特征。

6.2 产品型号的编排顺序:
6.3 产品型号依次由分类代号、特征代号和主参数三部分组成,分类代号和特征代号与主参数之间,以短横线隔开。

6.4 分类代号由产品大类代号和小类代号组成。

大类代号:由数字组成,按表1的规定。

表1 农机具产品大类代号
小类代号:以产品基本名称的汉语拼音文字第一个字母表示。

为了避免型号重复,小类代号的字母,必要时可以选取汉语拼音文字的第二个或其后面的字母。

小类代号的选用参照表2。

注:为简化产品型号,在型号不重复情况下,小类代号应尽量少,个别产品可以不加小类代号。

小类代号的选用参照表2。

6·5 特征代号:由产品主要特征(用途、结构、动力型式等)的汉语拼音文字第一个字母表示。

为了避免型号重复,特征代号的字母,必要时可以选取汉语拼音文字的第二个或其后面的字母。

与主参数邻接的字母不得用“I”、“O”,以免在零部件代号中与数字混淆。

注:为简化产品型号,在型号不重复情况下,特征代号应尽量少,个别产品可以不加特征代号。

特征代号的选用参照表2。

6·6 主参数代号:用以反映农机具主要技术特性或主要结构的参数,用数字表示。

6·7 改进代号:改进产品的型号在原型号后加注字母“A”表示,称为改进代号。

如进行了几次改进,则在字母“A”后加注顺序号。

示例:2B-16A1 播种机,则表示是进行了第一次改进。

6·8 编制联合作业机具或多用途作业机具的型号时,应将其中主要作业机具的类别代号列于首位,其他作业机具的代号作为特征代号列于其后。

示例:播种施肥机型号为2BF-XX (B-播,F-肥,XX-行数)
6·9 产品型号在图样、技术文件、使用说明书、产品标牌上应完全一致。

表2 农机具产品型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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