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省普通国省干线公路建设管理办法(正式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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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川地区国省干线公路沥青路面养护全寿命周期费用分析应用研究

四川地区国省干线公路沥青路面养护全寿命周期费用分析应用研究

四川地区国省干线公路沥青路面养护全寿命周期费用分析应用研究发布时间:2022-08-17T07:03:20.870Z 来源:《工程建设标准化》2022年37卷4月第7期作者:胡明庆1 刘小滔1 邓毅1 刘仁森2 [导读] 本文结合四川地区国省干线公路沥青路面养护的实际情况和养护经验,以典型项目为依托,采用全寿命周期分析计算方法,计算不同沥青路面养护方案的总费用现值,并确定经济效益最优的养护方案。

胡明庆1 刘小滔1 邓毅1 刘仁森21.四川公路工程咨询监理有限公司四川成都 400074;2.四川省公路工程咨询监理事务所有限责任公司四川成都 400074摘要:本文结合四川地区国省干线公路沥青路面养护的实际情况和养护经验,以典型项目为依托,采用全寿命周期分析计算方法,计算不同沥青路面养护方案的总费用现值,并确定经济效益最优的养护方案。

为当地国省干线沥青路面养护方案比选提供决策依据。

关键词:国省干线;LCCA;全寿命周期分析;养护工程;养护费用1、引言近年来四川省普通国省干线的建设取得了长足发展。

截至2020年,已建成普通国道17461公里,已建成普通省道21470公里。

随着国省干线公路的逐渐完善,越来越多的国省道公路为保持较好的路面使用性能,需要开展不同程度的养护工程,尤其是占比较大的沥青路面。

国省干线的养护资金来源主要为省补资金和地方自筹,由于受到地方政府财政限制,自筹有限。

因此,在有限的资金情况下如何选择有效的养护对策,如何使得养护措施更经济合理,养护效果更加有效是急需解决的问题。

目前,当地的养护方案主要从方案可行性、施工可行性、环境影响及经济性等指标进行决策,其中经济性主要考虑初期修建费用的经济性,未能从长远角度进行经济性合理分析。

针对其存在的不足,路面养护工程引入全寿命周期费用分析,通过考虑初期和后期养护管理费用、道路使用者费用等受路面使用性能影响较大的费用类型,对技术方案进行全寿命周期经济效益比选,为选取综合效益最优方案提供依据。

四川省普通国省干线公路大中修工程设计文件编制指南

四川省普通国省干线公路大中修工程设计文件编制指南

四川省普通国省干线公路大中修工程设计文件编制指南一、前言大中修是指对已建的国省干线公路进行改造、提升和加固,以满足更高的运输要求和交通安全要求。

大中修工程设计文件的编制是保证工程质量和安全的基础,本指南旨在统一编制标准,规范设计工作流程,提高设计文件的质量和效率。

二、编制依据1.四川省普通国省干线公路大中修工程技术规范:根据路基、路面、桥涵、隧道等不同部分的技术要求,明确设计文件的具体要求。

2.相关法律法规:遵守相关交通规则和环保要求。

3.土地利用规划:合理规划土地利用,确保工程的可行性和未来的可持续发展。

三、编制内容1.前期调查设计报告:包括工程项目背景、目标、范围、技术方案、规划布局、环境影响评价等内容。

2.勘测设计图纸:包括地貌、地形、水文、地质、交通等调查结果的图纸和资料。

3.工程概算:根据勘测设计结果,编制工程概算,包括人工、材料、设备、机械等费用的估算。

4.路线选择和纵断面:根据勘测结果和技术要求,选择合适的路线,并绘制纵断面图。

5.路基设计:包括路堤、边坡、排水设施等设计要求和规范。

6.路面设计:根据交通量和流量、功能要求等因素,选取合适的路面结构和材料,并进行厚度设计和施工工艺。

7.桥涵设计:根据水流、地质条件等因素,设计桥涵结构、类型和尺寸,并进行荷载计算和施工要求。

8.隧道设计:根据地质、水文条件等因素,设计隧道位置、尺寸和施工要求,包括通风、照明等配套设施的设计。

9.设备和工程材料的选择和使用:根据工程要求和质量要求,选择合适的设备和材料,并明确使用方法和施工要求。

四、编制流程1.前期准备:进行勘测和调查,收集相关资料和数据,并制定工作计划。

2.设计方案初稿:根据勘测和调查结果,编制初步设计方案,包括路线选择、纵断面、路基设计等。

3.设计审查:提交初稿进行审查,进行交流和讨论,修改和完善设计方案。

4.设计方案定稿:根据审查结果,修改和完善设计方案,形成最终设计方案。

5.编制设计文件:根据最终设计方案,编制设计图纸、技术规范、工程概算等设计文件。

四川省普通国省干线公路设计变更管理办法(正式稿)

四川省普通国省干线公路设计变更管理办法(正式稿)

四川省交通运输厅(正文)审签单拟稿编号:内网发布对应收文编号:四川省交通运输厅关于印发《四川省普通国省干线公路建设项目设计变更管理办法》的通知各市(州)交通运输局(委):《四川省普通国省干线公路建设项目设计变更管理办法》已经2015年第2次厅办公例会通过,现印发你们,请遵照执行。

四川省交通运输厅2015年1月30日四川省普通国省干线公路建设项目设计变更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全省普通国省干线公路项目(以下简称“干线公路项目”)建设管理,规范公路工程设计变更行为,做好施工图设计的补充和完善工作,保证工程质量和施工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路法》、《建设工程勘察设计管理条例》、《四川省建设工程勘察设计管理条例》和《公路工程设计变更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和规章的规定,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四川省行政区域内按照《四川省普通国省干线公路建设管理办法》管理的建设项目。

本办法所称设计变更,是指自公路工程项目的初步设计批准之日起至项目通过竣工验收正式交付使用之日止,对已批准的初步设计文件或施工图设计文件所进行的修改、完善、优化等活动。

第三条省交通运输厅主管全省公路建设项目设计变更工作;省交通运输厅公路局(以下简称“厅公路局”)具体负责全省干线公路项目设计变更的监督管理;省交通运输厅交通建设造价管理机构(以下简称“厅造价站”)负责全省干线公路项目设计变更的造价监督管理。

各市(州)交通运输主管部门负责辖区内干线公路项目设计变更的监督管理;市(州)交通运输主管部门所属的交通建设造价管理机构(以下简称“市(州)造价站”)负责辖区内干线公路项目设计变更的造价监督管理。

项目建设管理法人(以下简称“项目法人”)具体承担建设项目的设计变更组织、实施和管理,负责建立设计变更动态管理台账,严格控制工程投资。

第四条公路工程设计变更应当以提高设计质量、合理使用建设资金和综合利用资源为目标,符合国家有关公路工程强制性标准及技术规范,有利于确保项目质量、提高功效和完善使用功能,符合环境保护要求。

工程设计变更

工程设计变更

内容介绍
32.6工程未经竣工验收或竣工验收未通过的,发包人不得使用。发包人强行使用时,由此发生的 质量问题及其他问题,由发包人承担责任。 33竣工结算 33.1工程竣工验收报告经发包人认可后28天内,承包人向发包人递交竣工结算报告及完整的结算 资料,双方按照协议书约定的合同价款及专用条款约定的合同价款调整内容,进行工程竣工结算。 33.2发包人收到承包人递交的竣工结算报告及结算资料后28天内进行核实,给予确认或者提出修 改意见。发包人确认竣工结算报告通知经办银行向承包人支付工程竣工结算价款。承包人收到竣 工结算价款后14天内将竣工工程交付发包人。
工程设计变更
参考资料:四川省普通国省干线公路建设项目设计变更管理办法
《四川省普通国省干线公路建设项目设计变更管理办法》是为加强全省普通国省干线公路项目 (以下简称“国省干线公路项目”)建设管理,规范公路工程设计变更行为,做好勘察设计的补 充完善工作,保证工程质量和施工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路法》《建设工程勘察设计管 理条例》《四川省建设工程勘察设计管理条例》和《公路工程设计变更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 规章及规范性文件的规定,结合四川省实际,制定的办法。 2023年2月7日,四川省交通运输厅发布《四川省普通国省干线公路建设项目设计变更管理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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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容介绍
33.3发包人收到竣工结算报告及结算资料后28天内无正当理由不支付工程竣工结算价款,从第 29天起按承包人同期向银行贷款利率支付拖欠工程价款的利息,并承担违约责任。 33.4发包人收到竣工结算报告及结算资料后28天内不支付工程竣工结算价款,承包人可以催告发 包人支付结算价款。发包人在收到竣工结算报告及结算资料后56天内仍不支付的,承包人可以与 发包人协议将该工程折价,也可以由承包人申请人民法院将该工程依法拍卖,承包人就该工程折 价或者拍卖的价款优先受偿。 33.5工程竣工验收报告经发包人认可后28天内,承包人未能向发包人递交竣工结算报告及完整的 结算资料,造成工程竣工结算不能正常进行或工程竣工结算价款不能及时支付,发包人要求交付 工程的,承包人应当交付;发包人不要求交付工程的,承包人承担保管责任。 33.6发包人承包人对工程竣工结算价款发生争议时,按本通用条款第37条关于争议的约定处理。

四川路政管理规定

四川路政管理规定

四川路政管理规定四川省公路路政管理条例(2004年11月30日四川省第十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二次会议通过 2004年11月30日四川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第61号公布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四川省第十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二次会议决定对《四川省公路路政管理条例》作如下修改:一、第十八条第一款修改为:“超过公路和公路桥梁、隧道、渡船限载、限高、限宽、限长标准的车辆不得任意通行。

必须通行的,须经公路路政管理机构批准,并发给通行证。

对车辆运载不可解体的超限物品的,应当按照指定的时间、路线、时速行驶,并悬挂明显标志。

”二、删去第二十条:“机动车辆制造、修理厂家不得擅自在公路上试车。

必须试车的,应征得公路路政管理机构同意,向公安交通管理机关申领试车号牌,在指定的试车路段和时间内进行,并向公路路政管理机构缴纳公路路产赔偿费。

”三、第三十二条第一款修改为:“违反本条例第十四条、第十五条、第十六条、第十七条、第二十条、第二十一条、第二十二条、第二十四条、第二十五条规定的,由县级以上公路路政管理机构依照公路法的有关规定处罚。

”四、删去第四十一条。

本决定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四川省公路路政管理条例》根据本决定作相应修改后,重新公布。

附:四川省公路路政管理条例(2004年修正本) (1994年5月28日四川省第八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九次会议通过,根据1997年12月27日四川省第八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次会议《关于修改〈四川省公路路政管理条例〉的决定》第一次修正,根据2004年11月30日四川省第十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二次会议《关于修改〈四川省公路路政管理条例〉的决定》第二次修正)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公路路政管理,保护公路路产,保障公路完好畅通,适应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需要,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结合四川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本条例适用于我省行政区域内的国道、省道、县道、乡道的公路路政管理。

四川省交通运输厅关于四川省干线公路公用充电基础设施建设运营管理的实施意见

四川省交通运输厅关于四川省干线公路公用充电基础设施建设运营管理的实施意见

四川省交通运输厅关于四川省干线公路公用充电基础设施建设运营管理的实施意见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四川省交通厅•【公布日期】2021.03.19•【字号】•【施行日期】2021.04.20•【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交通运输综合规定正文四川省交通运输厅关于四川省干线公路公用充电基础设施建设运营管理的实施意见各市(州)交通运输局,各高速公路运营管理单位,厅直有关单位,厅机关有关处室:为规范我省干线公路电动汽车公用充电基础设施建设、运营、管理,加快电动汽车推广应用,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加快电动汽车充电基础设施建设的指导意见》(国办发〔2015〕73号)、《四川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加快电动汽车充电基础设施建设的实施意见》(川办发〔2017〕19号)、《四川省公(专)用充电基础设施建设运营管理暂行办法》(川发改能源规〔2020〕380号,以下简称《暂行办法》)等文件要求,特制定本实施意见。

一、指导思想深入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关于加快建设“新基建”重大决策和《交通强国建设纲要》有关部署,按照“桩站先行、适度超前、全省统一”的总体思路,坚持政府引导与市场主导相结合,充分激发市场活力,加快推进全省干线公路公用充电基础设施建设。

围绕普通国省干线公路服务设施提质升级和高速公路服务区星级再评定工作,加强统筹规划,完善流程措施,创新发展模式,加快补齐发展短板,全力构建适度超前、布局合理、功能完善、智能高效的全省干线公路公用快充网络,持续提高公众出行服务能力。

二、建设原则科学布局,有序建设。

分批有序推进充电站建设,优先实施涉及成渝双城经济圈、出省通道、成都环线及放射线等重点路段,加快形成连接全省主要城市的高速公路充电服务网络。

结合普通国省干线公路服务设施、交通枢纽和其他公用充电基础设施分布情况,优先选择位于空缺点位的服务设施建设充电桩。

统一标准,统筹建设。

统一工程建设、运营服务、维护管理等相关标准,统筹推进建设管理一体化进程,配合打造全省统一的互联互通充电服务平台,提高设施通用性和开放性,真正为群众提供便利的充电服务。

四川省普通国省干线公路大中修工程设计文件编制指南(印发稿)精品文档17页

四川省普通国省干线公路大中修工程设计文件编制指南(印发稿)精品文档17页

四川省普通国省干线公路大中修工程设计文件编制指南四川省交通运输厅公路局2015年2月目录1 总则 (2)2 目的与要求................................. (4)3 组成与内容................................ . (7)4 设计说明 (8)5 设计图表 (12)6 设计成果的提交 (17)7 路面工作要求 (19)第 1 页1 总则1.1 为规范我省普通国省干线公路大中修工程设计工作,提高设计文件编制质量,特制订本指南。

本指南所指大修是对公路及其沿线设施的较大损坏进行周期性的综合修理,以全面恢复到原有技术标准;中修是对公路及其沿线设施的一般性损坏进行定期的修理加固,以恢复公路原有技术状况。

1.2 本指南适用于我省普通国省干线公路大中修工程项目,其它大中修公路项目可参照执行。

1.3 公路大中修工程设计文件是安排养护工程、控制投资、组织施工、监督检查和交竣工验收的重要依据。

1.4 公路大中修设计文件的编制,必须贯彻国家和省有关方针政策,按有关标准、规范、规程,精心设计,做到客观、公正、准确、合理。

1.5 国省干线公路大中修工程设计,必须由具有公路乙级及以上设计资质的设计单位承担。

设计必须在路况检测评价分析基础上进行,从业人员应具有相应从业资格及经验,并对设计质量负责。

科学合理的分段确定设计方案,对有可比性的设计方案应进行同等深度的技术、经济等方面的比选论证。

1.6 设计必须贯彻“安全、耐久、节约、环保、和谐”的设计理念。

应遵循因地制宜,就地取材的原则,吸取国内外先进经验,积极采用新技术、新材料、新设备、新工艺;重视环境保护,使项目取得良好的经济、社会和环境综合效益。

1.7 公路大中修工程设计一般采用一阶段施工图设计。

1.8 工程定额的采用和预算编制按照交通运输部现行的《公路工程预算定额》和《公路基本建设工程概、预算编制办法》规定编制,预算文件的编制应由取得交通运输部公路工程造价资格证书的人员负责。

四川省路政管理条例

四川省路政管理条例

《四川省公路路政管理条例》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公路路政管理,保护公路路产,保障公路完好畅通,适应社会主义建设需要,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结合四川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本条例适用于我省行政区域内的国道、省道、县道、乡道的公路路政管理。

专用公路可参照本条例执行。

第三条公路、公路用地、公路设施统称公路路产,受国家法律保护,任何单位或个人均不得侵占和破坏。

第四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交通主管部门主管本行政区域内的公路路政管理工作,县级以上交通主管部门设置的公路路政管理机构依照本条例的规定行使公路路政管理职责。

第五条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公路路政管理工作的领导。

公安、国土、规划、工商等部门应在各自的职责范围内,依法行使职权,积极配合做好公路路政管理工作。

第六条公民有遵守公路管理法规,守护公路路产的义务;对违章侵占、损坏公路路产的行为有检举、揭发的权利。

第七条禁止任何单位和个人在公路上非法设卡、收费、罚款和拦截车辆。

第八条公路路政管理应遵循依法治路、预防为主、管养结合、综合治理的原则。

第二章机构与职责第九条各级公路路政管理机构的职责是:(一)负责贯彻执行公路路政管理法律、法规和规章;(二)负责管理和保护公路路产;(三)实施公路路政巡查;(四)对违反公路路政管理法律、法规、规章的行为,有权制止并依法进行处罚;(五)与规划、国土、城建部门共同依法控制公路两侧建筑红线;(六)审理从地下、地面、上空穿(跨)越公路的其它建筑设施事宜;(七)核批公路的特殊占用及超限运输,并对其实施行为进行监督检查;(八)维护公路、公路渡口的养护、施工作业的正常秩序;(九)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职权。

第十条公路路政管理机构应配合公路养护部门加强公路养护工作,保持公路完好、平整、畅通。

第十一条公路路政管理人员执行公务时,按国家规定统一着装,并持有国家或省人民政府制发的行政执法证件。

路政巡查车须装有交通行政执法统一的标志和示警灯。

第十二条下列行为由市、地、州交通主管部门报省交通主管部门审批:(一)国道、省道经营使用权变动;(二)在国道上设置立交、平交道口,埋设管道、杆线、电缆;(三)跨越市、地、州行政区域的超限运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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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川省普通国省干线公路建设管理办法(正式稿)四川省交通运输厅(正文)审签单拟稿编号:内网发布对应收文编号:四川省交通运输厅关于印发《四川省普通国省干线公路建设管理办法》的通知各市(州)交通运输局(委):《四川省普通国省干线公路建设管理办法》已经2015年第2次厅办公例会通过,现印发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

四川省交通运输厅2015年1月30日四川省普通国省干线公路建设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普通国省干线公路建设管理,严格执行基本建设程序,提高工程建设管理水平,保证工程建设质量,强化工程建设安全管理,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路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公路建设监督管理办法》、《公路建设市场管理办法》、《公路工程质量管理办法》、《公路工程竣(交)工验收办法》等法律法规和规章的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纳入全省统一规划的高速公路之外的普通国、省干线公路项目新、改(扩)建工程(以下简称“干线公路项目”)。

其它干线公路项目新、改(扩)建工程可参照本办法执行。

第三条省交通运输厅负责贯彻执行国家有关公路建设的方针、政策和法律、法规;拟定全省公路行业发展规划、政策、法规;负责全省公路建设行业管理。

省交通运输厅公路局(以下简称“厅公路局”)协助厅拟定全省普通国省干线公路行业发展规划、政策、法规并监督执行;具体负责监督、指导普通国省干线公路项目的建设管理工作。

省交通运输厅工程质量监督局(以下简称“厅质监局”)负责干线公路项目质量安全监督检查指导。

省交通运输厅交通建设造价管理机构(以下简称“厅造价站”)负责干线公路项目工程造价的行业管理。

各市(州)交通运输主管部门负责辖区内普通国省干线公路监督管理工作。

市(州)交通运输主管部门所属的质量监督机构(以下简称“市(州)质监站”)负责对辖区内干线公路项目的工程质量、安全监督工作。

市(州)交通运输主管部门所属的交通建设造价管理机构(以下简称“市(州)造价站”)负责辖区内干线公路项目工程造价的监督管理。

第四条经批准(认可)的项目法人,负责承担干线公路项目的组织、实施、管理,对工程质量、安全、投资、进度、廉政等负责。

第五条干线公路项目应实行项目法人负责制、招标投标制、工程监理制和合同管理制。

建设项目在设计使用年限内实行工程质量终身负责制。

第六条干线公路项目分前期工作、项目实施、工程验收等阶段,应当按照国家规定的基本建设程序进行。

第二章前期工作第七条前期工作是指项目开工前的准备工作,主要内容有:项目建议书、工程可行性研究报告编制及审批,组建项目法人,初步设计、施工图设计文件编制及审批,组织招标、办理质量监督手续、施工许可申报及批准等。

第八条项目建议书及工程可行性研究报告由市(州)或县(市、区)交通运输主管部门负责组织有相应资质的咨询设计单位编制。

编制完成的项目建议书及可行性研究报告在报发改部门审批前,应报同级交通运输主管部门进行行业审查。

专项规划项目建设程序另有简化规定的,依照其规定执行。

第九条干线公路项目实行项目法人负责制。

非经营性的干线公路项目由市(州)政府或交通运输主管部门负责组建项目建设管理法人,经营性建设项目由投资方组建项目建设管理法人。

项目建设管理法人的组建和权责划分应符合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且组建机构和人员最低资格标准应满足厅公路局制定的《普通国省干线公路建设项目建设管理法人资格标准》要求。

第十条各市(州)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在项目初步设计或一阶段施工图设计报批的同时,应明确建设管理法人及法人代表、现场管理负责人。

对不满足项目建设管理法人资格标准要求的,项目法人应补充完善或选择具备独立法人资格、专业建设管理能力以及相关资质条件的机构或单位代行项目建设管理。

实行代建管理的公路建设项目,项目法人不免除法定主体责任。

第十一条建设项目原则要求采用两阶段设计。

对于技术简单、方案明确的二级及以下等级公路改建项目,可采用一阶段施工图设计;对于技术复杂桥梁、隧道等建设项目必要时应增加技术设计。

建设项目由两个或两个以上的单位设计时,应指定一个设计单位总体负责,协调统一文件的编制,编写说明书和概(预)算汇总。

第十二条设计文件必须按照交通运输部现行《公路工程基本建设项目设计文件编制办法》进行编制,其中概(预)算文件应按交通运输部《公路工程基本建设项目概算预算编制办法》、《公路工程概(预)算定额》及省交通运输厅有关规定编制。

概(预)算编制人员应持有交通运输部颁发的公路工程从业资格证书。

第十三条干线公路项目实行设计文件咨询审查制度。

在项目勘察设计合同签订后,项目法人应按照相关规定委托审查单位对干线公路项目设计文件进行过程审查,并督促设计单位根据咨询审查意见对原设计进行修改完善,对审查意见执行情况进行回复,审查单位进行核查和确认。

一级公路、特大桥、长及特长隧道、复杂或特殊结构工程须委托具有甲级工程咨询资质的单位进行审查,其余等级公路应委托具备相应工程咨询资质的单位进行审查。

设计审查流程、内容等应按照厅公路局制定的《普通国省干线公路建设项目设计文件审查规定》执行。

第十四条干线公路项目的初步设计或一阶段施工图设计由厅公路局负责审批。

一级公路、库区淹没还建公路、独立特大桥、特殊结构大桥、长及特长隧道的两阶段施工图设计由厅公路局负责审批;其余项目两阶段施工图设计由市(州)交通运输主管部门负责审批。

交通运输部或省交通运输厅审批的项目,按要求向相关单位报送审批项目设计文件。

第十五条初步设计、施工图设计文件报厅公路局审批时,应提交以下材料:(一)市(州)交通运输主管部门设计文件审批申请和初审意见;(二)立项或工程可行性研究批复;(三)全套设计文件(含概、预算及其电子文档);(四)市(州)交通建设造价管理机构的造价审核意见;(五)施工图设计文件还应提交具有相应咨询资质的单位的审查意见。

审批工作应按规定纳入政务中心受理办理。

第十六条干线公路项目必须严格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等法律法规,按照核准的招标范围、方式、组织形式,遵循公开、公平、公正和诚实信用的原则择优选择施工、监理、试验检测、设备采购、材料供应等单位。

第十七条项目法人在出售招标文件前,应按照厅公路局制定的《普通国省干线公路建设项目招标文件核心条款》要求,重点研究招标文件质量控制条款、标段划分、合同工期、人员设备、信用等级、施工标准化要求等,并组织有资质的咨询机构或专家对招标文件进行审查把关,确保招标文件条款符合法律、法规和相关规定。

第十八条市(州)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应依法对建设项目招标投标活动实施监督,并对招投标活动中的违法违纪行为进行监督查处,依法调查处理辖区内干线公路项目招投标投诉。

第十九条建设项目必须实行合同管理制度。

建设项目的代建管理、勘察、设计、施工、监理、监控、检测、咨询以及与工程建设有关的重要设备、材料的采购,必须遵循诚实信用的原则,依法签订合同,严格实行合同管理。

第二十条公路建设项目按照交通运输部《关于实施公路建设项目施工许可工作的通知》依法实行施工许可制度。

施工许可申请由项目法人提出,报项目所在市(州)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审批。

第三章工程建设管理第二十一条工程管理是指干线公路项目在实施过程中,各级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和项目法人、设计、施工、监理、试验检测等参建单位进行的工程质量、安全、投资、进度、合同、廉政等管理活动。

第二十二条公路建设项目所在市(州)或县(市、区)政府应成立项目建设协调机构,加强征地拆迁、地材供应、用水用电、建设环境等要素保障协调工作。

建设项目应加强投资预算管理,做好资金平衡,全额落实建设资金。

地方财政投入资金应全额纳入同级财政预算,与部省补助资金同步到位。

第二十三条建设项目应实行工程监理制度。

承担监理任务的单位和个人必须具有与干线公路项目相适应的资质和能力,符合公路建设市场准入要求。

监理单位应按《公路工程施工监理规范》以及与项目法人签订的监理合同对施工承包合同的执行、工程质量、安全、进度、投资等方面进行监理。

第二十四条干线公路项目必须建立政府监督、法人管理、社会监理、企业自检的四级质量保证体系。

市(州)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和市(州)质监站对辖区内建设项目工程质量负监督责任,项目法人对工程建设质量负管理责任,勘察设计单位对勘察设计质量负责,施工单位对施工质量负责,监理单位对工程质量负监理责任,试验检测单位对试验检测结果真实性和准确性负责,其他从业单位和从业人员按照有关规定对其产品或者服务质量负相应责任。

第二十五条市(州)质监站应按照《四川省公路水运工程质量监督实施细则》加强对公路建设项目法人和从业单位质量管理机构、规章制度、岗位责任制落实情况的监督检查。

项目法人应按有关规定及时向市(州)质监站申请和办理质量监督手续,并主动接受、积极配合质量监督机构对其质量管理行为及工程实体质量的监督检查。

第二十六条干线公路项目应逐步推广施工标准化,推动工地建设标准化、工程施工标准化、工地管理标准化,保障工程建设处于高水准实施状态。

一级公路新建项目应在建设过程中严格执行施工标准化要求,逐步实现干线公路项目全面推广施工标准化。

第二十七条各级交通运输主管部门要依法加强本行政区域内的干线公路项目安全生产的行业监管工作,落实安全生产管理、实施、监督的机构、制度、人员;实行安全责任登记制度,健全责任档案;督促施工单位加强一线作业人员岗前培训;积极开展“平安工地”考核评价工作,对不达标的工程项目挂牌督办,督促落实整改。

各从业单位应落实安全生产责任制,落实安全生产专项经费、强化单位及个人责任,落实好改(扩)建公路施工与保通措施,对重点路段和重要工序实行预案管理,保证安全生产,并接受相关部门的监督和检查。

第二十八条严格执行工程质量安全事故报告制度。

建设项目实施中发生工程质量、安全事故,项目法人应按工程事故等级划分和报告制度的要求及时向有关部门报告。

工程质量事故和安全事故的调查处理按照国家、部、省有关规定执行。

第二十九条市(州)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应根据《四川省交通建设工程造价管理办法》制订本辖区普通国省干线公路工程造价监督管理办法,市(州)造价站应加强对普通国省干线公路工程造价的监督管理。

第三十条经批准的投资概算是项目投资的最高限额。

项目法人应严格按照批准的概(预)算和合同约定控制工程造价。

对项目建设过程中由于价格上涨、政策调整、地质条件发生重大变化等原因确需设计变更的,应当按照《四川省普通国省干线公路项目设计变更管理办法》的规定履行审批手续。

对超过已批准概算的,市(州)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应委托市(州)造价站出具审核意见、审计单位提出审计意见,明确超概资金的解决方案,并向厅公路局提出申请,厅公路局依据相关规定进行批复。

超过工可批复投资估算10%的,必须重新报批可行性研究报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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