联盟章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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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东省齐鲁跳绳联盟章程

(草案)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本单位的名称是“山东省齐鲁跳绳联盟”。

第二条本单位的性质是由山东省17地市及高等院校热爱跳绳运动的爱好者自发组织的、从事非营利性服务活动的体育性社会团体。

第三条本单位的宗旨是遵守法律法规和国家政策,遵守社会道德风尚,以绳会友,通过培训和举办各种活动让跳绳这一大众体育项目蓬勃发展,提高全民身体素质。

第四条本单位的秘书处设在

第五条本章程中的各项条款与法律、法规、规章不符的,以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为准。

第二章业务范围

第六条:本联盟的业务范围

(一)交流跳绳经验;

(二)竞技跳绳训练;

(三)组织各类跳绳比赛和公益跳绳表演。

第三章会员

第七条:拥护本联盟和章程、履行会员义务、热爱跳绳事业的团体和个人,皆可申请为本联盟会员。

第八条:申请加入本联盟的会员,必须具备下列条件:

(一)拥护本联盟的章程;

(二)有加入本联盟的意愿;

(三)热爱跳绳运动;

第九条会员入会的程序是:

(一)提交入会申请书;

(二)经理事会讨论通过;

(三)由理事会授权的机构发给会员证。

第十条会员享有下列权利:

(一)优先参加联盟的各项活动;

(二)优先获得联盟编印的各类资料及业内信息;

(三)享有选举权、被选举权(荣誉会员除外);

(四)对联盟工作有建议、批评权;

(五)入会自愿、退会自由。

第十一条会员履行下列义务:

(一)遵守国家政策法规,维护本联盟合法权益,遵守本联盟章程,执行本联盟的决议;

(二)积极参加联盟组织的各项活动,完成本联盟的委托的任务;

(三)积极参与联盟的活动;

(三)积极缴纳会费;

(四)积极宣传跳绳对大众健身的益处,积极向联盟反映社会上反馈的信息。

第十二条会员退会应书面通知本联盟,并交回会员证。会员如果不参加本联盟活动的,视为自动退会。

第十三条会员如有严重违反本章程的行为,经理事会表决通

过,予以除名。

第四章组织机构和负责人产生、罢免

第十四条本联盟的最高权力机构是会员代表大会,会员代表大会的职权是:

(一)制定和修改章程;

(二)选举和罢免理事;

(三)审议理事会的工作报告和财务报告;

(四)决定终止事宜;

(五)决定其他重大事宜。

第十五条会员代表大会须有2/3以上的会员代表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会员代表半数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第十六条会员代表大会每届五年,因特殊情况需提前或延期换届的,须由理事会表决通过,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并经联盟登记管理机关批准同意。但延期换届最长不超过1年。

第十七条理事会是会员代表大会的执行机构,在闭会期间领导本联盟开展日常工作,对会员代表大会负责。

第十八条理事会的职权是:

(一)执行会员代表大会的决议;

(二)选举和罢免会长、副会长、秘书长;

(三) 筹备召开会员代表大会;

(四)向会员代表大会报告工作和财务状况;

(五)决定会员的吸收或除名;

(六)决定设立办事机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和实体机构;

(七)决定副秘书长、各机构主要负责人的聘任;

(八)领导本联盟各机构开展工作;

(九)制定内部管理制度;

(十)决定其他重大事项。

第十九条理事会须有2/3以上理事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理事2/3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第二十条理事会每年至少召开一次会议;情况特殊的,也可采用通讯形式召开。

第二十一条本联盟的会长、副会长、秘书长必须具备下列条件:

(一)坚持党的路线、方针、政策,政治素质好;

(二)在跳绳运动领域内有较大影响;

(三)会长、副会长、秘书长最高任职年龄不超过70周岁,秘书长为专职;

(四)身体健康,能坚持正常工作;

(五)未受过剥夺政治权利的刑事处罚的;

(六)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

第二十二条本联盟会长、副会长、秘书长如超过最高任职年龄的,须经理事会表决通过,报上级主管部门审查批准同意后,方可任职。

第二十三条本联盟会长、副会长、秘书长每届任期五年。会长、副会长、秘书长任期最长不得超过两届,因特殊情况需延长任期的,须经会员代表大会2/3以上会员代表表决通过,报社团登记管理机关审查批准同意后方可任职。

第二十四条本联盟会长为本团体法定代表人。如因特殊情

况需由副会长或秘书长担任法定代表人,应报社团登记管理机关审查批准同意后,方可担任。

本联盟法定代表人不兼任其他团体的法定代表人。

第二十五条本联盟会长行使下列职权:

(一)召集和主持理事会;

(二)检查会员代表大会、理事会决议的落实情况;

(三)代表本联盟签署有关重要文件。

第二十六条本联盟秘书长行使下列职权:

(一)主持办事机构开展日常工作,组织实施年度工作计划; (二)协调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实体机构开展工作;(三)提名副秘书长以及各办事机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和实体机构主要负责人,交理事会决定;

(四)决定办事机构、代表机构、实体机构专职工作人员的聘用;

(五) 处理其他日常事务。

第五章资产管理、使用原则

第二十七条本团体经费来源:

(一)会费;

(二)捐赠;

(三)政府资助;

(四)在核准的业务范围内开展活动或服务的收入;

(五)利息;

(六) 其他合法收入。

第二十八条本联盟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收取会员会费。

第二十九条本联盟经费必须用于本章程规定的业务范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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