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际贸易期末复习汇总案列分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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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际贸易复习题案例及答案-出口棉织品一批

国际贸易复习题案例及答案-出口棉织品一批

一、国际贸易术语案例1。

我某出口公司与某德商按CIF汉堡、即期信用证方式付款的条件达成交易,出口合同和来证均规定不准转运。

我方在信用证有效期内将货物装上直驶目的港的班轮,并以直运提单办理了议付,国外开证行也凭议付行提交的直运提单付了款.承运船只驶离我国途经某港时,船公司为接载其他货物,擅自将我方托运的货物卸下,换装其他船舶继续运往目的港。

由于中途耽搁,加上换装的船舶设备陈旧,使抵达目的港的时间比正常直运船的时间晚了两个多月,影响了买方对货物的使用。

为此,买方向我出口企业提出索赔,理由是我方提交的是直运提单,而实际上是转船运输,是弄虚作假行为。

我方有关业务员认为,合同用的是“到岸价格”,船舶的舱位是我方租订的,船方擅自转船的风险理应由我方承担。

因此按对方要求进行了理赔.问:我方这样做是否正确?为什么?1.答:我方的做法是错误的。

因为:①我方已按信用证的规定将货物如期装上直达班轮并提供了直达班轮提单,卖方义务已经履行;②按CIF成交,货物在装运港装上船时风险即转移.货物何时到达目的港,是否到达目的港,包括船公司中途擅自转船的风险概由买方承担,而与卖方无关。

2。

我某进出口公司对日本某客户发盘,供应棉织浴巾4000打,每打CIF大阪80美元,装运港大连;现日商要求我方改报FOB大连价,问:我出口公司对价格应如何调整?如果最后按FOB条件签订合同,买卖双方在所承担的责任、费用和风险方面有什么区别?2。

答:我出口公司报价从CIF大阪改为FOB大连时,应将报价调低,即从原报价中减去货物从大连至大阪的运费和保险费。

当按FOB签订合同时,买卖双方除风险的划分没有变化外,他们所承担的责任和费用都发生了变化。

按CIF大阪成交,卖方负责租船订舱和投保,并支付运费和保险费;而改为FOB 大连成交,则由买方派船接货和投保,并支付运费和保险费.3.我某出口公司与外商按CIF Landed London条件成交出口一批货物,合同规定,商品的数量为500箱,以信用证方式付款,5月份装运.买方按合同规定的开证时间将信用证开抵卖方.货物顺利装运完毕后,卖方在信用证规定的交单期内办好了议付手续并收回货款.不久,卖方收到买方寄来的货物在伦敦港的卸货费和进口报关费的收据,要求我方按收据金额将款项支付给买方。

国际贸易理论与实务案例分析复习及答案

国际贸易理论与实务案例分析复习及答案

收付案例1、我国某公司向日本某商以D/P (即期付款交单)见票即付方式推销某商品,对方答复:如我方接受D/P见票后90天付款,并通过他指定的A银行代收则可接受。

请分析日方提出此项要求的出发点。

答:日商提出将D/P即期改为90天远期,很显然旨在推迟付款,以利其资金周转。

而日商指定A银行作为该批托收业务的代收行,则是为了便于向该银行借单,以便早日获取经济利益。

在一般的远期付款交单托收业务中,代收行在未经授权的情况下通常是不会轻易同意付款人借单的。

该日商所以提出通过A银行代收贷款的原因,定然是该商与A银行有既定融资关系,从中可取得提前借单的便利,以达到进一步利用我方资金的目的。

托收属商业信用,对卖方收款有一定的风险。

在我方出口业务中如采用D /P托收结汇方式,应争取即期付款条件,如无特殊情况或对客户资信情况很有把握,一般不应接受远期D/ P条件。

2、某外贸公司与某美籍华人客商做了几笔顺利的小额交易后,付款方式为预付。

后来客人称销路已经打开,要求增加数量,可是,由于数量太多,资金要是周转不开,提出最好将付款方式改为D/P AT SIGHT(即期)。

当时我方考虑到D/P ATSIGHT 勺情况下,如果对方不去付款赎单,就拿不到单据,货物的所有权归我方所有,因此未对客户的资信进行全面调查,就以此种方式发出了一个40' 货柜的货物,金额为3 万美元。

货物到达目的港后,客户借口资金紧张,迟迟不去赎单。

10 天后,各种费用相继发生。

考虑到这批货物的花色品种为客户特别指定,拉回来也是库存,便被迫改为D/A30 天。

可是,客户将货提出之后,就再也没有音信。

到涉外法律服务处与讨债公司一问才知道,到美国打官司费用极高。

于是只好作罢。

出口公司应从中吸取哪些教训?如下现象应引起注意:1:客户在开始时往往付款及时,后来突然增加数量,要求出口方给予优惠的付款条件如D/P、D/A或O/A(OPEN ACCOUNT)如果出口公司答应客户条件,为以后的纠纷埋下了隐患。

国际贸易实务期末复习资料案例分析

国际贸易实务期末复习资料案例分析

案例1中方某公司与国外成交红枣一批,合同与开来信用证上均写的是三级品.但到发货装船时才发现三级红枣库存告罄,于是改以二级品交货,并在发票上加注:“二级红枣仍按三级计价。

"问这种以好顶次原价不变的做法妥当吗?分析:《跟单信用证统一惯例》有规定:“商业发票中货物的描述必须与信用证所载相符。

”可见本例所述情况与上述的规定相悖,买方完全可以借口与原合同规定不符相机要挟.如当地市场价格疲软或下跌时,尽管卖方给的是好货,对方也会借以拒收或索赔.解决方法:要求对方修改信用证或者重新确立合同,求得对方谅解。

案例2我方向埃及出口冻羊肉20公吨,每公吨FOB价400美元。

合同规定数量可增减10%。

国外按时开来信用证,证中规定金额为8000美元,数量约20公吨。

结果我按22公吨发货装运,但持单到银行办理议付时遭拒绝。

问原因何在?分析:根据跟单信用证统一惯例(UCP500),凡“约”、“大约"或类似意义的词语用于有关信用证金额或信用证规定的货物,均解释为允许其金额或数量不超过10%的增减差额。

但是,在签约时如数量为约量,则来证之金额前也应有相应规定。

否则,不能多装.特别是对外汇紧缺和管制严格的国家尤应如此。

就本例而言,信用证中数量为约量,金额前却没有类似“约”或“大约”的词语.据此,我方多装2公吨是可以的,但持22公吨的发票和8800美元的汇票向银行办理议付却会遭拒,应将金额改为“约8000美金”。

案例北京某公司出口2000公吨大豆,国外来信用证规定:不允许分批装运(Partial Shipments not Allowed)。

结果我方在规定的期限内分别在大连、上海各装1000公吨于同一航次的同一船只上,提单上注明了不同的装货港和不同的装船日期。

问这是否违约?银行能否议付?分析根据信用证国际惯例,“采用海运或包括海运的多种方式运输时,凡同一船只、同一航次的多次装运,即使运输单据表明不同的装船港口,也不作为分批装运论”.因此,上述做法不能视为违约,银行亦不得拒绝议付。

国际贸易各种案例分析及解答精品

国际贸易各种案例分析及解答精品

【关键字】建议、情况、方法、条件、文件、质量、计划、问题、有效、继续、尽快、合理、提出、发现、措施、特点、关键、安全、意识、需要、权利、负担、能力、方式、渠道、作用、标准、关系、检验、协商、分析、履行、形成、保证、指导、解决、方向案例1某合同出售一级大米300吨,按FOB条件成交,装船时货物经公证员检验,符合合同规定的品质条件,卖方在装船后已及时发出装船通知。

但航行途中由于海浪过大,大米被海水浸泡,品质受到影响。

当货物到达目的港时,只能按三级大米的价格出售,因而买方要求卖方赔偿差价损失。

试问在上述情况下,卖方对该项损失是否负责?为什么?答:卖方对此项差价不负责。

因为:按照国际商会《INCOTERMS 2000》的解释:“FOB是指当货物在装运港越过船舷时,卖方即完成交货,买方必须自该交货点起,负责一切费用和货物灭失或损坏的风险。

”按本例的情况,卖方已按合同规定的条件,将货物在规定的装运港装上买方装运的船只上,自装船越过船舷之时起,货物的风险以由货物的卖方转移给买方。

在运输途中部分的大米受到海水的浸泡,致使品质受到影响,这是属于风险损失范围,与卖方的交货品质无关。

事实上,货物在装船时,已验明品质是符合合同规定的条件的。

因此,按照FOB条件的解释,卖方不需要负责。

2案例分析(2)我某公司以FOB条件出口一批冻鸡。

合同签订后接到买方来电,称租船较为困难委托我方代为租船,有关费用由买方负担。

为了方便合同履行,我方接受了对方的要求。

但时至装运期我方在装运港无法租到合适的船,且买方又不同意改变装运期。

因此,到装运期满时货仍未装船,买方因销售季节即将结束,便来函以我方未按期租船履行交货义务为由撤消合同。

试问:我方应如何处理?我方应拒绝买方撤消合同的无理要求。

按FOB条件成交的合同,按常规由买方负责租船订舱,卖方可代买方办理租船订舱,但卖方不承担租不到船的责任。

就本案来讲,因卖方代为租船没有租到,买方又不同意改变装运期,因此,卖方不承担因自己未租到船而延误装运的责任,卖方未租到船而延误装运的风险应由买方承担,买方也不能因此要求撤消合同。

(完整版)国际贸易经典案例分析含答案

(完整版)国际贸易经典案例分析含答案

•案例:某出口公司向外商出售一级大米300吨,成交条件FOB上海.装船时货物经检验符合合同要求,货物出运后,卖方及时向买方发出装船通知.但是航运途中,因海浪过大,大米大半被海水浸泡,品质受到影响.货物到达目的港后,只能按三级大米价格出售,于是买方要求卖方赔偿差价损失。

问应如何处理这一纠纷?卖方不应该赔偿差价损失。

采用FOB条款,货物在越过船舷之后,风险和责任在买方。

•案例:我国某内陆出口公司于2000年2月向日本出口30吨甘草膏,每吨40箱共1200箱,每吨售价1800美元,FOB新港,共54000美元,即期信用证,装运期为2月25日之前,货物必须装集装箱。

该出口公司在天津设有办事处,于是在2月上旬便将货物运到天津,由天津办事处负责订箱装船,不料货物在天津存仓后的第二天,仓库午夜着火,抢救不及,1200箱甘草膏全部被焚,办事处立即通知内地公司总部并要求尽快补发30吨。

否则无法按期装船。

结果该出口公司因货源不济,只好要求日商将信用证的效期和装运期各延长15天。

试分析其中缘由。

•该出口公司所在地正处在铁路交通的干线上,外运公司和中远公司在该市都有集装箱中转站,既可接受拼箱托运也可接受整箱托运。

假如当初采用FCA(该市名称)对外成交,出口公司在当地将1200箱交中转站或自装自集后将整箱(集装箱)交中转站,不仅风险转移给买方,而且当地承运人(即中转站)签发的货运单据即可在当地银行办理议付结汇。

该公司自担风险将货物运往天津,再集装箱出口,不仅加大了自身风险,而且推迟结汇。

•案例:我与越南某客商凭样品成交达成一笔出口镰刀的交易。

合同中规定复验有效期为货物到达目的港后的60天。

货物到目的港经越商复验后,未提出任何异议。

但事隔半年,越商来电称:镰刀全部生锈,只能降价出售,越商因此要求我方按成交价的40%赔偿其损失。

我方接电后立即查看我方留存的复样,也发现类似情况•问我方应否同意对方的要求,为什么?•不同意,此案例中的买卖是凭买方样品买卖,即由提供样品由买方依样承制。

国际贸易理论与实务案例分析复习及答案.doc

国际贸易理论与实务案例分析复习及答案.doc

收付案例1、我国某公司向日本某商以D/P (即期付款交单)见票即付方式推销某商品,对方答复:如我方接受D/P 见票后90 天付款,并通过他指定的 A 银行代收则可接受。

请分析日方提出此项要求的出发点。

答:日商提出将D/P即期改为90天远期,很显然旨在推迟付款,以利其资金周转。

而日商指定A银行作为该批托收业务的代收行,则是为了便于向该银行借单,以便早日获取经济利益。

在一般的远期付款交单托收业务中,代收行在未经授权的情况下通常是不会轻易同意付款人借单的。

该日商所以提出通过A 银行代收贷款的原因,定然是该商与A银行有既定融资关系,从中可取得提前借单的便利,以达到进一步利用我方资金的目的。

托收属商业信用,对卖方收款有一定的风险。

在我方出口业务中如采用D /P托收结汇方式,应争取即期付款条件,如无特殊情况或对客户资信情况很有把握,一般不应接受远期D/P条件。

2、某外贸公司与某美籍华人客商做了几笔顺利的小额交易后,付款方式为预付。

后来客人称销路已经打开,要求增加数量,可是,由于数量太多,资金要是周转不开,提出最好将付款方式改为D/P AT SIGHT(即期)。

当时我方考虑到D/P AT SIGHT 的情况下,如果对方不去付款赎单,就拿不到单据,货物的所有权归我方所有,因此未对客户的资信进行全面调查,就以此种方式发出了一个40’货柜的货物,金额为3万美元。

货物到达目的港后,客户借口资金紧张,迟迟不去赎单。

10天后,各种费用相继发生。

考虑到这批货物的花色品种为客户特别指定,拉回来也是库存,便被迫改为D/A 30天。

可是,客户将货提出之后,就再也没有音信。

到涉外法律服务处与讨债公司一问才知道,到美国打官司费用极高。

于是只好作罢。

出口公司应从中吸取哪些教训?如下现象应引起注意:1:客户在开始时往往付款及时,后来突然增加数量,要求出口方给予优惠的付款条件如D/P、D/A或O/A(OPEN ACCOUNT)。

如果出口公司答应客户条件,为以后的纠纷埋下了隐患。

国际贸易案例分析题及答案

国际贸易案例分析题及答案

国际贸易案例分析题及答案篇一:国际贸易实务案例分析题库(带详解答案)案例分析题库(含分析)1.我公司与国外一家大公司签订一笔进口精密机床合同,该公司在欧盟区内共有3家工厂生产这种机床。

临近装运日期时,对方一工厂突然发生火灾,机床被烧毁,该公司以不可抗力为由要求撤销合同。

问:可否撤销?说明理由。

原则上不能撤销合同。

此案涉及到不可抗力的后果。

一般说来,不可抗力的后果有两种,一种是撤销合同,一种是延期履行合同。

什么情况下解除合同,什么情况下履行合同要看所发生事故的原因、性质、规模以及履行合同所产生的影响程度。

本案中,火灾虽然是当事人无法预料的,应该属于不可抗力的范围,但由于对方还有两家工厂可以生产合同项下的产品,因此,我方要求对方延期履行合同。

2.我国某公司与外商签订了一份CIF出口合同,我国公司在中国人民保险公司办理了保险。

货物发出后,银行议付了货款,但货到目的港后发现严重破损,而保险中没有投保破损险(因为买方没有指明),买方要求我国公司到保险公司办理索赔事宜。

问:我方应否办理?买方要求不合理。

此案涉及到CIF合同的性质。

①根据《2000年通则》,CIF属于象征性交货术语,即卖方只要交出符合合同或信用证规定的正确完整的单据,就算完成了交货义务,而无须保证到货,所以不是到岸价。

②CIF虽然由卖方办理保险,但投保金额和险别必须事先约定,如果没有约定,只能按照国际惯例办理,即按FOB货价×(1+10%)投保平安险。

③在CIF术语下,卖方办理保险仅为代理性质,应由买方处理索赔事宜。

如果买方要求卖方代替办理索赔事宜,但责任和费用用由买方承担。

本案例,买方显然是在推卸责任。

因此我方不能答应对方要求。

3.某年11月,我国某外贸公司与一外商签订了出口5000公吨钢材的合同,价格条款为CIF温哥华。

支付方式为即期不可撤销信用证。

我方按合同规定办理了租船定舱和保险并支付了相关费用,取得了全套合格单据并到议付行付货款,不料货物在航行途中遭遇海啸,全部灭失。

国际贸易期末考试案例分析

国际贸易期末考试案例分析

国际贸易案例分析1、有一份FOB合同,买方已向保险公司投保“仓至仓条款”的一切险(AlI Risks with warehouse to warehouse Clause)。

货物从卖方仓库运往装运港码头途中,发生了承保范围内的损失。

卖方事后以保险单含有“仓至仓条款”,要求保险公司赔偿,但遭拒绝,后来卖方又请买方以买方的名义凭保险单向保险公司索赔,但同样遭拒绝。

上述案例中货物是从卖方仓库运往装运码头途中发生了承包范围内的损失,所保一切险又含“仓至仓条款”,请问为什么保险公司会拒赔?答:被保险人向保险公司索赔必须具备三个条件:(1)保险公司承保范围内的损失;(2)索赔人是保险单的合法持有者;(3)索赔人具有可保利益。

保险公司拒赔卖方是因为损失发生时他虽有可保利益,但他不是保险单的合法持有者,因此无权向保险公司索赔;“仓至仓条款”是从货物“运离”保险单上列明的装货港发货人仓库开始,直到“送交”保险单上列明的目的港收货人仓库时终止,所以在运往装运港途中发生的损失,不属保险公司承保范围!实际上FOB,CFR条件下,保险责任起止是“船”至“仓”的。

拒绝买方是由于损失发生时他对货物不具有可保利益,虽然他是保单的合法持有者,但保险公司仍有权拒绝赔偿。

2、我某出口公司按CIF条件,凭不可撤销L/C向某外商出售货物一批。

该商按合同规定开来的L/C 经我方审核无误,我出口公司在L/C规定的装运期内将货物装上海轮,并在装运前向保险公司办理了货运保险,但装船完毕后不久,海轮起火爆炸沉没,该批货物全部灭失,外商闻讯后来电表示拒绝付款。

问:我公司应如何处理?根据《2010通则》和《UCP600》分别说明理由。

答:我公司应按信用证规定向议付行提交单据,由议付行向开证行索款。

理由如下: (1) 根据(INCOTERMS2000》解释,在CIF条件下,只要卖方提交的单据符合合同规定,买方就必须付款赎单: (2) 合同规定以信用证结算,根据(UCP500》解释,开证行承担第一性付款责任,卖方是交的单据符合信用证条款的规定,开证行必须付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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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际贸易案列分析1.菲律宾某公司于上海某自行车厂洽谈进口业务,打算从我国进口“永久”牌自行车1000辆。

但要求我方将商标改为“剑牌”,且在包装上不得注明“Made in China”字样。

请问:我方是否可以接受?在处理此项业务时,应注意什么问题?答:我方一般可以接受。

但是在处理该项业务时应注意下列问题。

首先要注意对方所用商标在国内外是否已有第三者注册,如果有,则不能接受。

如果我方一时还无法判明,则应在合同中写明“若发生工业产权争议,则应由买方负责”。

此外,还需要考虑我品牌在对方市场的销售情况,如果我方产品已在对方市场树立了良好的信誉,很畅销,则不易接受中性包装条款,否则会影响我方产品地位,造成市场混乱。

2.国内某厂向国外出口一批灯具。

合同上规定每筐30只,共100筐。

我方工作人员为方便起见,改为50筐每只,共60筐,灯具总数不变。

请问:这种处理方式是否构成违约?答:构成违约。

因为在进出口贸易中,根据《公约》规定,买卖双方必须严格安装合同规定的条款履行合同,在上述交易中,我方改变了每箱内的数量,属于违约。

3.货物已打印上了进口商的特别商标,但该批货物进口时被拒付。

请问,如果转售该批货物给进口地的另一客商,是否构成商标侵权?答:题中所说的商标很可能是原进口商的注册商标,如果使用该商标继续销售,构成对商标的侵权。

会遭到原进口商的索赔。

正确的做法有两个:第一、在转售前,证的原进口商的统一,继续使用该商标;第二、去掉原商标改用出口人的商标或实际进口人的商标。

6.有一批货物共100箱,自广州转运至纽约,船公司已签发了“已装船清洁提单”,但货到目的港,收货人发现下列情况:1、5箱欠交;2、10箱包装严重破损,内部货物已散失50%;3、10箱包装外表完好,箱内货物有短少。

试问上述三种情况应属船方还是托运人的责任?为什么?答:1、按照提单的规定,一般承运人仅对货物外表良好负责,同时承运人保证船舶的试航状态以及安全、谨慎收受、装载和运输货物,除此以外,承运人责任很小,并且按照惯例和提单条款,承运人还享有十多项免责权利。

上例三种情况下:承运人应对①②情况负责,而对第③种情况不负责。

对第①种情况,因为提单上写明为100箱,而交货时仅交95箱,承运人应对欠交的5箱负赔偿责任;第②种情况,因为注明清洁提单,承运人应对货物“外表状况良好”负责,因此,对10箱严重破坏同时内部货物散失负赔偿责任;第③种情况,外表状况好,箱内货物短少承运人不负责。

7.某出口商按合同规定将货物装船后,凭大副收据到船长处要求签发提单。

船长在提单上批注:“承运人对货物的质量和箱内的数量不负责任”、“对装入袋内的货物因包装性质而引起的损失或损坏,承运人不负责任”、“货物包装是旧袋子”、“承运人对货物的质量、数量不知”。

托运人认为船长,这种批注使该提单成为不清洁提单,无法凭此提单议付货款。

要求删除上述批注。

船长不肯,于是发生争议,。

请问,应如何处理?答:处理此案应掌握两个原则:第一、按着有关法律规定,承运人在货物装运后,应托运人要求,应当签发提单。

实际业务中,承运人往往因为某些原因拒绝前法体但,或签发后扣押提单,造成发货人无法议付货款,或错过信用证有效期,剥夺了发货人信用证下的议付货款权力。

对此,承运人应承担法律责任。

第二、承运人应签发什么样的提单。

根据提单相关法律,承运人必须如实签发提单,对在提单上添注虚假信息的,构成对提单持有人的欺骗,也应承担法律责任。

因此,在托运的货物外表有不良状况的,承运人应如实批注在提单上。

但这种批注使该提单变为不清洁提单,银行议付时是不会接受此种提单的,因此,托运人会十分关心提单的清洁问题。

但是,也不是说承运人在提单上的任何批注都使该提单变为不清洁提单。

根据国际商会的跟单信用证统一惯例规定,承运人在提单上载明诸如包装是旧的、货物数量是发货人提供的、对货物质量不负责人等,不视为不清洁提单。

所以,本案中承运人的批注属银行可接受的,发货人不必为此与承运人争吵。

退一步讲,承运人有权在提单上进行如实批注,而不管托运人能否顺利议付,要保证顺利议付,就应严格按照合同规定法货。

8.广州某厂从英国进口货物一批,英商应我方的要求,将货物交给指定运送人经荷兰船运到广州。

但在卸货时发生短缺,据船公司回答,所有短卸货物已卸在香港,将安排运回广州,约过了20天,又发现所短货物未全部运来,而且又无法查清货物究竟在何处,致使该厂的生产计划拖延,生产受到损失。

问:(1)船公司应付何责任?(2)该厂是否可就由于生产计划拖延而造成的估计损失要求赔偿?(3)在多次转船运输中,买方为避免此损失发生应该投保何种险别较好? 答:(1)船公司的责任期限是从接收货物时起直至交付货物时止。

船公司有接提单所列货物的数量、质量等规格交货的责任。

在目的港发生货物的短损,船公司应负赔偿责任。

(2)鉴于海上风险无法预料,船方无法保证在确定时间内将托运货物运抵目的港,因此《1978年联合国海上运输公约》中规定,只要无故意跨绕情形,船方不负此项延期交货所引起的损失。

本案中船方若有无理拖延交货致使原可以防止的损失扩大或增加,该厂可要求船方赔偿因其行为所衍生的损失,即该厂可对由于生产计划拖延造成的估计损失要求船方赔偿。

(3)根据《中国人民保险公司海运货物保险条款》的有关规定,由于被保险人无法控制的原因造成被保险货物中途转船,无论次数,如被保险人事先或一经获悉即通知保险公司,则在转船过程中所发生的损害如符合承保范围则可获得赔偿。

但这种赔偿是针对标的物的赔偿,无论如何保险公司对延滞所致的损失不负赔偿责任。

买方为避免这种情况发生,可投保一切险或在投保平安险或水渍险的基础上加保“短量险”。

9.北京某外贸公司按CFR 马尼拉价格出口设备一批,买方投保一切险的责任期间为“仓至仓”。

我方将货物用卡车由北京到天津港发火,但在运送途中,一辆货车翻车,致使车上所载部分仪表损坏。

问对该项损失应由哪方负责,保险公司是否应给与补偿?答:根据仓至仓条款:自被保险货物保险单所载明的起运地发货人仓库或储存处所开始生效,包括正常运输过程中的海上、陆上、内河和驳船运输在内,直至该项货物到达保险单所载明目的地收货人的仓库为止,但最长不超过被保险货物卸离海轮后60天。

且投保一切险:运输工具的意外造成货物损失的条款包含在平安险内,而且一切险包含了平安险,所以保险公司应予赔偿;另外根据术语通则解释,CFR风险承担的划分在装运港的船舷,所以分析得出此风险由卖方承担,除非合同另有说明,卖方可以要求买方将保险单背书给卖方由卖方向保险公司索赔,或者依据协议由买方向保险公司索赔!10.有一批已购买保险的货物,载货船在航行中着火,船长下令灭火。

事后查明,该批货物损失如下:(1)500箱严重水渍损失;(2)500箱既受热烤、烟熏损失,又受水渍损失,但没有火烧痕迹;(3)200箱被火烧过,并有严重的水渍损失;(4)300箱被火烧毁。

试说明上述不同情况海损的性质。

11.某公司与国外买方签订一批出口合同。

合同没有规定详细的检验条款,但信用证规定议付时应交付商品品质与重量检验证书。

凭此检验证书卖方顺利的议付了货款。

但货物抵达目的港后,买方经委托公证检验发现,货物的品质与合同规定严重不符,但货物包装完好无损。

于是买方向卖方提出索赔,但卖方称货物在装船前已经检验,证明货物质量符合规定,拒绝赔偿。

请问,如果你是仲裁员的话,应如何处理?答:国际贸易中对商品的品质和数量通常是委托公证检验机构检验并出具检验证书予以证明。

但是以哪里的检验为最后依据需要在合同中订明。

如果规定以装运港的检验证书为最终依据,就否定了买方的复验权。

如无此类规定,应以有关法律为准。

联合国国际货物买卖合同公约以及多数国家的买卖合同法都规定,应当允许买方有合理的机会对货物进行检验。

此案中,买卖合同没有对检验作详细规定,就应当允许买方进行检验。

如果发现品质或数量与合同不符,可以向买方提出索赔。

信用证规定卖方提交检验证书的规定只适用于信用证业务,与买卖合同无关,更不能认为买方同意了货物品质与数量以卖方检验为准。

由于交货是货物包装良好,说明承运人对货物品质没有过失责任。

那么,品质差异就可能来自两个方面:第一,两个检验的标准和方法不同;第二、有一方的检验不准。

所以,不能简单的人为卖方的检验存在虚假还是相反。

较好的解决方式是双方协商解决。

以后制定合同时应明确给定检验条款,避免类似问题发生。

12.某贸易商以FOB价向我国某厂订购一批货物,在买卖合同中定明若工厂未能于7月底之前交运,则工厂应赔付货款5%的违约金。

后来卖方因故延期装运7天,买方索赔违约损失。

经查,国外贸易商被其买方索赔货款得3%。

在这种情况下,买方可否向卖方索赔,应索赔5%还是3%?答:因合同规定工厂如未能于7月底之前交运则应赔付货款5%的违约金,并且工厂交运延迟5天,造成违约,故贸易商可向工厂索赔,索赔5%。

13.我某外贸公司与意大利客户签订了一份雨伞出口合同。

意大利买方开来的信用证规定,7月份装运交货,不料7月初该伞厂仓库失火,将成品、半成品全部烧毁,造成我出口公司无货可交。

随后,买方以卖方违约索赔损失,并不接受卖方不可抗力理由。

请问,应如何处理?答:首先应认定该伞厂的火灾是否属于不可抗力事故(无法预见、无法预防、无法避免、无法控制)。

如实为不可抗力,应由中国国际贸易促进委员会出具相关证明文件,根据《联合国国际货物销售合同公约》可免除责任。

14.某外贸公司在合同签订后收到国外来证规定:数量共6000箱,1~6月份分批平均装运。

1~3月份,出口人装运正常,并顺利收回货款。

对第四批货物,原定于4月25日装运,但由于台风登陆,延期至5月1日才装运。

当该公司凭5月1日提单到银行议付时遭到拒付。

受益人以不可抗力事件要求银行付款,银行仍拒付。

请问,银行拒付是否合理?答:15.某外贸公司从国外购买一批化工品。

合同签订后,由于美英对伊拉克动武,作为该化工品主要原料的石油价格上涨了50%,导致该产品的成本相应上涨,如继续按原合同价格出售,将面临严重亏损。

于是,卖方以战争为由要求解除合同或者买方相应提高价格。

试问:卖方要求是否合理?答:16.外商来我大连某外贸公司洽商业务,我业务人员在谈判时口头报出价格及其他主要交易条件,外商称需待与总部协商后下午答复,我公司未置可否。

下午,外商来我公司告知:总部接受上午贵公司所报条件,欲与我公司签订合同,但该商品的伦敦交易所价格大涨,我随告知外商如欲成交需提高价格。

外商责怪我公司出尔反尔,不讲信用,愤愤而去。

请问应如何处理?答:17.某贸易公司欲进口货物一批,请国外卖方报价。

5月1日,卖方报价:“5月31日前报价为每箱2美元 CIF TIANJIN 共计200箱罐装鲨鱼,7月份纽约装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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